旧村改造拆迁安置方案

2023-02-11

一项工作不能盲目的开展,在开展前必须要进行详细的准备,这就是方案存在的意义,那么要如何书写方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旧村改造拆迁安置方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旧村改造拆迁安置方案

民主村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协议书

拆迁人:平和县坂仔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

方)

被拆迁人:坂仔镇民主村石鼓楼组(以下简称乙

方)

为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实现我镇集镇周边乡村由农业向工

商业化的转型,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改造建设步

伐,积极推进农村集镇化、集镇城市化的要求,结合民主村石鼓

楼组的实际情况,及其全组村民决定,积极响应上级号召 ,群策

群力,力争成为平和县第一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独具特色,

交通方便,设施配套,卫生整洁,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

新农村,为平和县的旧村改造做示范带头作用。双方就旧村改造

涉及的房屋拆迁安置等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协议如

下:

一、乙方服从旧村改造规划,同意自愿拆除位于瑞安市汀田镇民

主村的房屋:房屋间数权证号地号建

造年份结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

(㎡)

二、甲方按照民主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有关政策的规定,安置给

乙方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安置房的建造费用按规定由乙方与其

他安置户统一共同承担。

三、建筑占地面积平衡资金

乙方被拆迁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基准建筑占地面

积㎡,每平方米按元/㎡ ,计元。

四、补偿

(1)乙方正屋建筑物面积为㎡,按元/㎡予以补偿,计元,道坦面积(包括轩屋)㎡,按元/㎡补偿,计元,上述项合计补偿金额元。

五、建筑占地面积平衡资金和房屋补偿费在房屋拆除后缴交安置

房第一期建造费用中相抵;协议签订后每间房屋应预交旧村改造

前期费用元。

六、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将被拆迁房屋及附属

的栏基、轩基、坑基、柴墙基等地上附着物、建筑物自行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由甲方统一拆除。具体房屋拆除时间以甲方的书

面通知为准。

七、旧村改造安置后剩余土地面积由平和县坂仔城镇建设投资开

发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业主单位进行宅基地开发。

八、旧村改造建设工程所需的一切成本(包括土地、建设规费、

勘探和设计费、建筑造价、附属设施建设费、代建管理费、税收

等)均由平和县坂仔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

九、乙方应按旧村改造工程进度根据甲方的通知按时足额缴交建

设费用,每期缴款时,甲方采取村内公告栏张贴及瑞安日报公告

的方式进行通知(与旧村改造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事项通知同样采取本条确定的方式),乙方有义务注意上述通知途径及内容,确保按时缴款。如逾期缴纳建设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30天以上,加倍支付逾期违约金。任何一期的工程款逾期60日以上,或工程竣工后甲方通知的结算之日届满后30日内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含逾期违约金),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旧村安置面积指标,并对该指标按当时的市场价予以转让、收购等处分,处分所得款项先扣除建设成本、利息等必要支出后,余额部分先退还50%给乙方,另50%于处分后的1年后退还。

十、旧村改造工程建设方案由全体拆迁户商量确定,确定后由甲方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套型、位置、定位办法及选择一套安置房后剩余面积不成整套如何处理等问题,另外制定方案由全体拆迁户会议通过确定。

十一、其他事项

(1)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协议书签订后,拆迁户应移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由民主村北岸旧村改造领导小组统一收缴,并向房管、土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2)、乙方有义务履行旧村改造房屋拆除义务,如逾期拒不腾空拆除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强制腾空拆除,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本协议自签

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二篇:旧村全面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项目

资金监管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广州市 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 3 第三章 资金监管 ......................................................... 4 第四章 各方的权利义务 ................................................... 6 第五章 协议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 ......................................... 10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 13 第七章 其 他 .......................................................... 14 第八章 附件 ............................................................ 16

区旧村全面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项目

资金监管协议

甲住方 : 广州市 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 所 :

法定代表人 :

乙住

方 : (经办银行) 所 : 法定代表人 :

丙住

方 : (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 所 : 法定代表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穗旧改联字[2012]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穗府〔2012〕20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如下:

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 区“城中村”(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的监管,确保复建安置资金的使用安全,避免复建房屋建设出现烂尾现象,保障复建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甲方选择 家具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封闭管理经验的银行,提供有效资金监管、便捷的资金结算、必要的信贷支持、可靠的财务顾问、合理的分项账户余额调剂等业务支持,并根据实际需求提供增设服务网点、集中办理银行卡等便民服务。乙方为提供 区旧村全面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监管服务的银行之一。丙方为 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的改造主体,系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

第二条 本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 区旧村全面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2) 监管范围:

广州市 区内有 条“城中村”和 条中心村,其中市政府明确指定须开展全面改造的 、 、 村属本项目的监管范围,其余如经80%以上村民同意开展全面改造且改造规划方案获得市政府审批通过的“城中村”或中心村的复建安置资金也属本项目的监管范围。

(3) 监管资金种类:包括融资地块融得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筹资金、政府补贴资金、实行全面改造模式的旧村改造项目成本核算中需要计入改造成本的复建物业(住宅或其他物业)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包括复建物业建造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停产停业补助费用、拆卸和搬迁补助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等。

(4) 资金监管数额:人民币 元。 (5) 资金用途: 区旧村全面改造复建安置 (6) 服务期

本协议服务期(即帐户锁定期间)为 年。其中第 年为试用期。如试用期间开户方和注入复建安置资金的资金所有人(改造主体)未对监管账户的运作提出有效反对意见,则从试用期续约至合同期满。如经考核不合格,则本协议终止。具体考核标准,由甲方确定。

2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变动而终止本项目,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资金监管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评标程序,确定_ _ __为本项目的乙方。甲方委托 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对 区旧村全面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项目进行了招标。

第四条 乙方须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2) 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3) 具有城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经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封闭管理经验; (4) 具有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在具备办理存款业务资格; (5)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五条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下用语在本协议中含义如下: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项目:指 区旧村全面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项目。

资金监管:指资金保证监管为存在资金监管需求的委托各方提供的一项专业中介服务。由资金监管机构与存在资金监管需求的委托各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机构根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开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将委托方需要监管的资金纳入专户进行监管,按照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完成监管资金的划转或退回,从而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维护交易各方的权益。

全面改造:指对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对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产业结构有较大影响的

3 “城中村”,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施全面改造。

监管账户:指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在具备办理存款业务资格和具有政府专项资金监管经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封闭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设立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复建资金监管账户最多不超过 个。

复建安置资金:实行全面改造模式的旧村改造项目成本核算中需要计入改造成本的复建物业(住宅或其他物业)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包括复建物业建造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停产停业补助费用、拆卸和搬迁补助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等。复建安置资金支付完成复建项目建设而发生的工程建设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挪用复建安置资金。

融资地块融得资金:指在旧村全面改造项目的改造主体通过融资地块所有权(或使用权)出让可融得的社会资金。

短期信贷:以商业银行为主要资金提供者的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 协议:指甲、乙、丙三方之间签订的本资金监管协议及附件。 生效日期:指本协议条款中三方约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 流行病、瘟疫;

(3)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或恐怖行为;

(4)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 国家政策的变更,如 等;

第三章

资金监管

第六条 监管账户的设置

4 甲方在乙方设立一个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账户所有人为甲方。 第七条

监管资金的存入

复建安置资金由丙方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批准的改造方案的要求,按期存入复建资金监管账户。甲方负责敦促复丙方履行缴存义务。

第八条 监管费用

监管费用为_________元。监管费用结算方式:

第九条

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 (1) 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复建资金监管账户内的存款本息均用于支付丙方复建安置项目资金需求。 其他: (2) 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

丙方必须持转帐拨付凭证及甲方签开《复建安置资金支付通知单》交乙方办理资金拨付事宜。

其他: 第十条 监管资金的使用办法

复建安置资金使用办法包括3方面内容:一是确定划拨程序,二是确定划拨款项数额,三是确定工作费用的支付办法(主要为委托专业机构产生的费用)。

资金划拨程序:乙方根据项目改造时序初步制定资金使用计划(计划可根据改造时序调整而调整),丙方根据改造计划向甲方提出资金划拨请求,甲方按相关程序审查后,如无不妥,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资金划拨指令和《复建安置资金支付通知单》,由乙方于1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进度款划拨到指定帐户。

工作费用的支付办法: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社会企业的费用,纳入改造成本,在不可预见费用账户中支出。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的监督

5 广州市 区审计局每季度组织各相关单位,对各个监管账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复建安置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审计(每季度或半年),并将核查情况报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甲方委托一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区审计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委托费用纳入改造成本,在不可预见费用中支出);属地街道同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如需向村民公布的,监督改造主体做好信息对称沟通工作。

第十二条 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程序

复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丙方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在6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 区财政局给予协助(按照规定应由财政投资评审的复建安置项目,丙方或其指定的建设主体应在项目竣工后按照要求提供完备资料,提请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竣工结算评审。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结算评审);完成结算、决算后,丙方向甲方申请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甲方应于 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决定是否同意解除监管。经核实同意解除的,由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通知,乙方应于1个工作日内向丙方返还结余的资金及利息。

第十三条 信贷资金计付利息

乙方在标书中拟定的信贷资金利率为: 。信贷资金利息由丙方自行负担,不纳入改造成本。

第四章

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敦促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义务人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复建安置资金存入复建资金监管账户。

(2) 甲方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审查丙方提供的资料并确定是否具备付款条件。根据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本项目复建安置,对本项目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付款请求,并通知乙方。

(3)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丙方取得本项目的相关政府许可、批准、批复文件。 (4) 如发现乙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中标资格,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要

6 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

(5) 在发现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支付,直至丙方改正为止。

(6) 不定期审查乙方对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若发现乙方违规操作监管资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并赔偿损失。

(7) 未经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批准,丙方或其指定的复建项目建设主体自行中止建设1个月以上或拖欠临迁费2个月以上的,或不按照经批复的改造方案组织建设或违反相关规定组织建设的,甲方可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组织建设或支付相应费用,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主体负担,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丙方不按照经批复的改造方案组织建设或违反相关规定组织建设的,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及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整改,整改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丙方负担;拒不整改的或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及甲方可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组织建设;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丙方作为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有关情况计入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若丙方作为土地竞得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取消今后参与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一级市场的竞买资格。

(9) 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提供符合项目要求的人员配备和内部管理规范:

① 成立 区旧村全面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项目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制作参加本项目的项目小组成员名单。

② 提供拟参加该项目的所有网点银行、参与人员及岗位、职责的名单,并提供这些人员的社保清单以证明其身份。确定各网点银行财政业务联系人,负责专门业务联系。

7 ③ 乙方提供参与人员所在地社保证明或缴税证明,如客观原因未能提交的可以自制参与人员身份承诺书加以证明。但若提供虚假或不实证明,甲方将依法取消其相应资格。项目组成员应该为乙方本身的员工。

④ 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2) 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如下资金监管要求: ① 保证监管资金的安全; ② 便捷的资金结算; ③ 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 ④ 可靠的财务顾问;

⑤ 合理的分项账户余额调剂等业务支持;

⑥ 能根据实际需求提供增设服务网点、集中办理银行卡等便民服务。 (3) 乙方根据项目改造时序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报甲方审查确定。

(4) 根据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本项目复建安置,对本项目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 根据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6) 根据甲方的资金划拨指令付款到指定账户;对超出资金划拨指令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转告甲方。

(7) 定期将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8) 乙方依据本协议提供资金监管和短期信贷服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

(9) 帐户锁定期间,乙方不得无故擅自操作监管帐户,否则,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0) 乙方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后,有权收取监管费用。 第十六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1) 丙方为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

8 (2) 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复建安置资金存入复建资金监管账户。 (3) 丙方有权根据改造进度和计划向甲方提出资金划拨请求。

(4) 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复建资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

(5) 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经甲方同意并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6) 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乙方,由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7) 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第十七条 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监管费用给乙方。各方的共同义务和权利 (1) 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

① 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其在本协议项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估计;

②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③ 尽快采取行动纠正或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 ④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对对方造成的损害;

⑤ 将其根据上述②③和④采取的行动或行动计划定期通告对方,并在导致它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通知对方。

(2) 不可抗力的处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各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① 如果各方在 日内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甲方应按照如下第(3)款的规定向乙方进行补偿。

9 ② 如果双方不能够在上述 日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可送达终止通知。 (3)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日起连续超过 个工作日,双方应协商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和重新履行本合同的时间。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 个工作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和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如果不能一致解决将会对项目的顺利进行造成实质性影响时,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

如复建安置资金已注入,乙方在收到有关不可抗力的公证证据及任一方有关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将监管帐户剩余的复建安置资金本息退还至甲方指定账户。

(4) 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公开的信息除外。本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5)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

各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各方同意:

①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时,被要求方应在10天或其它合理所需的时间内给予同意或批准,而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

② 如果任何一方获悉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属于经该方合理预计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行,或合理预计另一方不可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则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第五章

协议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协议的变更

10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文件,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协议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① 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② 各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一致。 ③ 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变动而终止本项目。

④ 非因甲方、丙方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乙方在服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丧失商业信誉;

(c)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d) 擅自将所监管的资金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e) 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f) 因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在甲方书面通知补救之日起1个月内未予纠正的。

⑤ 非因乙方、丙方或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

(a) 迟延履行支付监管费用的义务超过3个月。

(b) 因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在乙方书面通知补救之日起1个月内未予纠正的。

⑥ 非因甲方、乙方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

(a) 违反复建安置资金专款专用的约定,擅自挪用、转移资金,或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复建资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

11 (b)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公众安全事故。

(c) 因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在甲方书面通知补救之日起1个月内未予纠正的。

⑦ 各方根据本协议的其他约定终止本协议。

(2)发出终止协议的意向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协议一方直接送达另一方。 (3)本协议终止后,如复建资金账户内尚有余额,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资金余额退还甲方指定账户。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1)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或提前终止协议均视为违约行为。 (2)有以下情况之一,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当按监管金额的 向甲方和丙方支付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或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① 出具虚假资金证明。

② 未凭甲方开具的《复建安置资金支付通知单》拨付资金。 ③ 不及时拨付资金。

(3)甲方或丙方未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文件、材料以致乙方无法及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乙方免责。

(4)如因乙方未尽本协议约定的审查义务,丙方挪用、转移资金,则丙方与乙方须向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及其程度的公证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

(6)任何一方违反保密责任,造成守约方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协议的转让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一方未经合同另外两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本协议项

12 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2) 任何一方的承继人或受让人,必须继续履行其被承继人或出让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责任和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二条 解释规则

(1)本协议包括附件及其补充协议。

(2)本协议构成甲、乙、丙三方对项目的完全理解。本协议生效前,甲、乙、丙三方所有的有关项目书面和口头声明、协议、补充协议和安排等与本协议约定不符或未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生效后,如需就具体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约定不符或未约定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协议如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

(4)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和变更,需以书面形式并经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后方可生效。

(5)在监管期内,本协议及其附件的法律效力优于其它协议,其它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与本协议及其附件条款约定不符的,以本协议及其附件条款为准。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a)的方式解决: (a)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b)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c)________ 。 (2)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作出最终裁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在最终裁决作出后按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13 (3) 继续有效

本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其他条款 (1)通知送达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通过专人递交、快递、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对方: 甲方 :

地址 :

邮编 :

收件人 :

传真 :

电子信箱 :

方 : 甲

14 地址 :

邮编 :

收件人 :

传真 :

电子信箱 :

方 : 甲

地址 :

邮编 :

收件人 :

传真 :

电子信箱 :

一方的收件人地址、电传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若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①如用信件进行任何通讯,在由专人递交、快递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发送至上述地址时;和②如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时。

(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解释。

(3)乙方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要求申请获得的各种执照、许可和审批,均应向甲方提交原件或复印件备案。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5)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6)本协议正本 份,协议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副本 份,协议双方各执 份,其余报相关部门备案。

15 (7)协议签订地:广东省 。

第八章

附件

附件1 区旧村全面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

附件2 投标人资金监管服务方案情况表及所附证明文件 附件3 投标人信贷支持能力情况表及所附证明文件 (以下为签章页)

16

甲方 :

乙方 :

(盖章)

(盖章)

签约代表 :

签约代表 :

日期

丙方 (盖章)

签约代表 日期

: :

日期

第三篇:关于加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意见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穗旧改联字〔2010〕3号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反映。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意见

为加强对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的监管,保障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机构

(一)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旧村全面改造项目的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适用本意见。但萝岗、南沙自行批复改造方案的,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可参照执行本意见或者另行制订监管办法。增城市、从化市可参照执行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下称复建安置资金)是指实行全面改造模式的旧村改造项目成本核算中需要计入改造成本的复建物业(住宅或其他物业)补偿资金,包括复建物业建造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停产停业补助费用及拆卸和搬迁补助费用等。

本意见所称全面改造是指经批准的改造方案中明确采用全面改造模式的旧村改造项目。

(二)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工作,对各区复建安置资金的使用、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工作。

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遵循分级负责、专款专用和集中支付的原则。

二、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总额确定

(三)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改造成本由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初审后,连同改造方案一并报送给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审核。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按程序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批复的改造方案中明确复建安置资金总额。

三、复建安置资金监管

(四)监管账户与监管协议

1.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在具备办理存款业务资格和具有城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经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封闭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设立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复建资金监管账户最多不超过3个。

2.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批准的改造方案的要求,将复建安置资金按期存入复建资金监管账户。

3.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所有权不变,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支付为完成复建项目建设而发生的工程建设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挪用复建安置资金。

4.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与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三方应当就复建安置资金的管理签订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资金监管的数额;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解除资金监管程序;违约责任;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五)复建安置资金缴存(存入)

1.旧村全面改造项目通过公开出让融资但不由土地竞得人负责落实拆迁安置的,土地公开出让收入中包含复建安置资金,由土地竞得人按照土地公开出让公告要求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缴存。

2.旧村全面改造项目通过公开出让融资但由土地竞得人负责落实拆迁安置的,土地公开出让收入中未包含复建安置资金,土地竞得人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公告和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的复建安置资金存入数额和时限将复建安置资金存入指定监管帐户。

复建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后,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向土地竞得人出具《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批准的改造方案的要求,土地

竞得人办理融资地块后续用地手续时应提交《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

3.旧村全面改造项目由村集体自行融资改造的,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确定的复建安置资金总额,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指定的复建项目建设主体发出《复建安置资金缴存通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指定的复建项目建设主体可采用现金加无条件银行保函的形式存入复建安置资金,但存入的现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复建安置资金总额的50%;

复建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后,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指定的复建项目建设主体出具《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指定的复建项目建设主体在办理后续用地手续时应提交《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

(六)复建安置资金使用

1.通过公开出让融资但土地竞得人无需落实拆迁安置责任,复建安置资金已纳入土地出让金的,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制定具体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批准;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按照经批准的计划向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申请拨付复建安置资金,经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审核后,由市财政转移支付至各区财政,再按各区制定的程序划拨到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

2.复建项目建设主体应当根据复建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向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申请支付复建安置资金。

3.复建安置资金拨付按工程进度参照财政资金实行集中支付。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复建安置资金支付办法、监管细则并报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七)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

复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应在6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并及时办理财务决算。完成结算、决算后,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应向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申请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经核实同意解除的,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向开户行发出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通知,相应向所有权人返还结余的资金及利息。

四、其它规定

(八)未经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批准,自行中止建设1个月以上或拖欠临迁费2个月以上的,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机构可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主体负担,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条款内容应在融资地块出让公告、出让合同、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和银行保函内载明。

(九)复建项目实施主体不按照经批复的改造方案组织建设或违反相关规定组织建设的,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有权要求停工整改,整改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主体负担;拒不整改的或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可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组织建设;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将纳入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管理,程度严重者将列入“黑名单”,暂停在广州市场通过公工招标承包工程的资格,直至清出广州工程交易市场;属于土地竞得人责任的,将取消今后参与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一级市场的竞买资格。该条款内容应在融资地块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以及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内载明。

(十)采取综合整治模式的旧村改造项目若经属地区政府、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同意并报“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纳入全面改造范围,适用本意见。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方案[精选]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以下简称航天基地)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法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本方案适用于航天基地范围内的所有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二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一条 本方案中的拆迁人是指航天基地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拆迁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二条 被拆迁人的补偿与安置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为依据,按照以下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此方案中的优惠及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补偿安置方案:

1、被拆迁人二层以下(含二层)的房屋根据合法安置面积(合法安置面积是指按照有关土地法规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上的建筑面积)按照“拆一安

一、互找差价”的标准执行,即: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二层以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配套费和楼面地价)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

2、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按评估价给予补偿,不予安置房屋。

3、纳入股份制改造的被拆迁人,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建筑面积根据自愿原则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价结算。

4、对持有合法宅基地手续而未建房屋的被拆迁人,经航天基地、韦曲街道办事处、本村村委会三方核实后,按宅基地批复的应划拨面积给予安置。

5、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价结算。

6、居民(农转非)住户、祖遗户选择房屋安置的,以现有二层以下(含二层)房屋面积置换安置面积,不享受人均不低于65平方米的安置条件。

7、居民(农转非)住户、祖遗户的被拆迁人,不予分配商业用房。

第三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被拆迁人,按“拆一安

一、不找差价”的标准执行,方案为: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二层以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进行置换,互不找差价。

第四条 被拆迁人人均安置面积不足65平方米但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搬迁的,可以无偿补足人均65平方米。

第五条 为解决被拆迁人的长远生计,分配给纳入股份制改造的被拆迁人人均5平方米商业面积(从安置面积中扣除),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结算,统一由改造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条 被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拆迁前应经在拆迁预备会上确定的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第七条 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0个月。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原则上应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按下列规定一次性付给过渡补助费。拆迁住宅房屋的过渡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第九条 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月起,由拆迁人按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支付过渡补助费;逾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三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第十条 拆迁人应按下列标准给付应当安置的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对住宅用房,按人给付搬家补助费200元(包括回迁费)。

第三章 奖励第十一条 持有合法宅基地手续而未建房屋的,在签订相关协议后,给予以下奖励:

1、按安置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2、同时享受未装潢的1万元奖励。

3、不再享受其他优惠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未加盖三层房屋的被拆迁户,按第二层实际建筑面积每平米奖励100元。原房屋为三层的被拆迁户,房屋第三层按评估价上浮30%进行补偿。三层以上的建筑面积按评估价补偿。

第十三条 配合拆迁安置工作的被拆迁人给予以下奖励:

1、配合评估并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相关协议的,奖励1万元/户,以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作为选择安置房的顺序。

2、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交出钥匙并交回相关手续的,奖励5000元/户。

3、按时回迁的,奖励5000元/户。以上奖励在拆迁安置实施过程中予以兑现。

第四章 建设

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置房屋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拆迁人面向社会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

第十五条 安置工程竣工后,由拆迁人组织建筑工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拆迁人向被拆迁村庄的村委会移交相关手续一套。安置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拆迁人、公证处等有关部门确定被拆迁人安置房屋分配方案,并现场公布。以上工作完成后,该村的拆迁安置工作同时结束。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六条 对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凡《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

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不予补偿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本村所有被拆迁人必须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保持原评估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完整性。

第十八条 对拆除有纠纷的房屋或房屋所有人分属两个以上被拆迁人且在安置房屋方面有争议,在发布的拆迁期限内纠纷或争议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安置补偿方案,报拆迁安置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在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办理证据保全后,先行实施拆除,待争议或纠纷解决后再予安置。

第十九条 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依照本方案经协商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合理的安置,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办理证据保全后,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条 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事项,按《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人、被拆迁人违反《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按《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罚则条款,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

本方案规定,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围攻、辱骂、殴打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及抢占房屋,影响正常拆迁安置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拆迁安置方案实施后,如遇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布新的相关规定的,则根据新规定予以修订。但已经依照本方案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合法有效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按已签订协议履行。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西安航天基地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房屋拆迁改造安置协议书

甲方:江苏沛县鹿楼镇张和庄村村民

乙方:

鉴证方:江苏沛县鹿楼镇张和庄村民委员会

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就张和庄村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

甲方被拆迁房屋坐落张和庄村中心水泥路北,宅院编号号,住房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宅基地平方米。在协议签定日内交给乙方,由乙方进行拆除,房料归乙方所有。

二、

1、乙方在该项目地块上进行房屋改建,建造砖混结构全现浇面的多层楼房;

2、楼房安置,按合法面积确定拆迁安置面积,乙方本着拆一赔一的标准赔偿,二层以上楼房及卡板起脊的房屋按1:1.2赔偿,原则上被拆迁户集中安置在一座楼栋内,保证每户拆迁户有一户被安置在新建住宅楼房第一层内。

3、安置方式:甲方以自愿的方式确定房号。如果安置面积小于拆迁面积,乙方应用新建住宅楼房抵补;安置面积大于拆迁面积的部分,甲方找补差价(每平方米以售房优惠价为准)。宅基地按每亩每

年800元人民币的租金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49年。

三、在改建房屋过程中,如出现有关土地权的一切争议,均由甲方负责解决,与乙方无关。

四、协议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甲、丙方不得再委托他人进行改建或不履行拆迁协议。不得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所有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五、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施工前乙方预交押金壹佰万元,主体工程完工,押金退还给乙方。

六、除居住面积以外的空闲宅基地折合人民币优惠价购买楼房,如甲方不愿意以优惠价购买楼房者,乙方应按征地价格退还给甲方宅基地款。

七、甲方被拆迁范围内的树木每棵20元补偿、墙头每米30元补偿、压水井100元补偿、猪羊圈50元补偿。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各执一份。

甲方:江苏沛县鹿楼镇张和庄村村民

户主签字:

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

鉴证方:江苏沛县鹿楼镇张和庄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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