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整治范文

2022-06-18

第一篇:湖北省土地整治范文

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344号

《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1年7月29日

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土地整治工作,实现保护耕地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废弃工矿区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利用,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省的土地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具有区域特点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分别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加强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的管理,建立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与有关部门及时交换信息,共享信息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土地整治的技术保障,加强土地整治各类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与技术培训,提高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筹资金或者结合生产建设活动,参与土地整治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工程建设等工作。

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土地整治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土地整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规划及计划。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与农村水利综合规划、林业长远规划、乡镇和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土地整治计划应当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和上级土地整治计划进行编制。

第八条土地整治规划报送审批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土地整治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九条土地整治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整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两级的土地整治规划,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土地整治规划修改情况,对土地整治规划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或者备案。

第三章项目立项与设计

第十一条土地整治应当实行项目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计划,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储备库,拟定土地整治项目。

第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整治规划;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三)项目实施后能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

(四)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五)依法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同意。

第十三条土地整治应当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土地整治项目应当优先在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和重点区域内安排,同时兼顾其他地区。

第十四条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向有批准立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应当附具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整治项目申报立项之前,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财政、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土地整治项目立项,按照资金来源分别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将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市(州)行政区域实施易地开垦耕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市(州)行政区域内实施易地开垦耕地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依法采取招标等公开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对土地整治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准确掌握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民的意见,编制科学可行的项目规划设计,并将项目规划设计在项目所在地乡(民族乡、镇)、村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应当是综合设计方案,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农村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含机耕道路工程)、生态防护工程和村庄整治工程等内容。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九条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应当报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预算经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越权批准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的变更,不得先变更实施后再报批。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查而变更的土地整治项目,一律不予验收。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申请:

(一)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

(二)为推广先进技术,采用先进工艺,降低工程成本,节约工程投资;

(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

(四)批准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工程管护

第二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和公告制等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可以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也可以由项目法人委托项目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法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法人依据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组织编制,在项目所在地乡(民族乡、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经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整治的目标和任务;

(三)拟采用的土地整治标准和措施;

(四)土地整治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五)土地整治资金使用与进度安排;

(六)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根据工程投资规模,依法采取招标等公开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监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应当尽量安排在农闲期间进行,尽量减少工程施工对农作物的损毁。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二十八条土地整治后的耕作层、平整度、灌排条件、道路通达条件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符合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

第二十九条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不符合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和规定的标准,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三十条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整治项目区派驻代表,依法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进行监督,对相关事务进行协调。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理。

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民有权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财政、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审计、林业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村民代表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返工或者返修。

初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向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护主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程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等情况确定:

(一)受益范围跨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且以水利设施为主的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护或者委托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护;

(二)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工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管护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负责管护;

(三)受益范围为一个行政村的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护或者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组织负责管护;

(四)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工程管护主体。在依法经受益农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前提下,可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五)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灌区或者项目所在地乡(民族乡、镇)、村为单位组建农民用水协会或者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护协会,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区内各类工程设施的统一管护。

第三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护主体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依法进行工程管护,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护主体的管理,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运行监测评价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护经费可以按照以下办法筹集:

(一)通过土地整治项目区内工程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取得的收入,优先用于工程管护;

(二)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程管护补助资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通过从集体收益中安排适当比例的工程管护经费;采取村民一事一议等形式筹集工程管护资金,用于工程管护;

(三)其他多形式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资金。

第三十五条实行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考核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工作由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结果,是审批土地整治计划和有关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内容与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土地权属调整管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权属调整的管理,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整治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原土地所有权原则不变。

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在项目实施前,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自愿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依法经项目所在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地乡(民族乡、镇)、村进行公告。

第三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的分配,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同意。

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依法流转。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整治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安排使用;用于农业生产的,可以优先安排给土地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十一条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可以依法作为省域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四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权属发生改变的,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和社会资金。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资金。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金,是指参与土地整治的单位和个人所投入的资金。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整治,并聚合其他涉农专项资金集中投向土地整治项目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应当采取市场化运作等措施,扩大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引导单位和个人等社会资金依法参与土地整治。

第四十五条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土地整治项目资金。

应当建立项目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对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的审核,批复土地整治项目的支出预算,办理项目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批复项目竣工决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土地整治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议,监督检查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有关标准、规定、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扰乱、阻碍土地整治工作或者破坏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设施和设备,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变更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挪用、截留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土地整治工作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测绘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测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城市测量规范》(CJJ8-99)、《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字〔2009〕13号)、《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7929-1995)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测绘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委托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的测绘单位进行。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测绘,是通过对项目区内及项目区外一定范围内的点、线、面状地物及高程等的测绘,形成成果图,为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提供依据。

第四条 在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参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测绘成果,对项目区进行实地测量。实地测量的比例尺:平原为1∶5000,丘陵为1∶2000。因施工图设计需要而进行的补充测量,其比例尺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五条 测绘范围

(一)项目区;

(二)项目区界址线外100~200米。与项目区有关的河流、道路、村庄、桥梁等建筑物的相对位置应在现状图上标示出来。

第六条 测绘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一般要求

1. 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测绘要求,采用西安80坐标系,实地绘制工作底图;

2. 地形图采用正方形分幅,规格为50cm×50cm,图幅名称按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的原则以流水号进行命名。

(二)地形测绘

1. 应按照国家有关地形测绘的要求与标准,进行地形要素测绘;

2. 项目区内土地权属界限必须实测并标注清楚,须标注行政村;

3. 要求测绘项目区内地类界,地类界须封闭,并标注地类符号;

4. 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项目,应测绘标注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界限;

5. 道路测绘应表示类别、等级和建设标准,公路应根据实际宽度按比例尺表示,道路经过村庄时不得中断,应按实际位置测绘。对于主要道路,沿中心线每40米标注路面高程;

6. 电力线、通信线应准确表示,电线杆、铁塔位置应实测,不连线,但在杆架处绘出线路方向。电力线路要区分高低压线线路并注明电压等级,标注项目区附近可利用的变电站及相关参数。电力线路应做到类别、等级分明,走向连贯;

7. 村庄居民点只实测外围,并标注村庄名称,居民点内与项目区有关的沟、渠、路、桥、水系等应标注;

8. 池塘、河道应测注塘底、河道底的高程;河道每隔30米测

注一个高程点;同时,要能反映塘、河的断面形状;

9. 所有水闸应测闸顶高程并注明水闸的孔数及水闸的宽和高,用n-A-B表示(n为孔数,A为宽度,B为高度);所有涵洞应测注涵洞底高程,并应表示涵洞的宽度及高度(即孔径)用A-B表示(A为宽度,B为高度);

10. 沟渠测绘应至少每隔30米测注一个高程,转弯处必须测注一个高程);宽度不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在沟渠旁标注宽度;沟渠的材质、流向、深度应明确标注;

11. 水田应逐块测绘,不允许综合,并测注高程;

12. 项目区内的零星建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应测绘实地外围轮廓;

13. 项目区内的坟墓群应测绘其范围,并标注坟墓个数。对于散坟应逐一测绘,不得取舍;

14. 项目区内的空地、草地、荒地等均应测绘,不得综合;

15. 高于1米的陡坎应表示,并标注坎高;

16. 图上宽度大于2mm独立林带,应实测其范围并标注植被类别;

17. 依地形绘制等高线,地形图高程按相应比例尺和精度要求实测,精确至0.01m。图上100cm2,平原地区的高程点不少于20个,丘陵地区不少于40个。特别应注意标注道路中心、交叉路中心、独立地物、涵洞、桥面、山顶、鞍部、各类坎顶、坎底的高程;

18. 其他要求按《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和《1:500、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7929—1995)规定执行。

第七条 测绘成果

(一)土地利用现状表;

(二)纸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电子版的土地利用现状图(CAD格式);

第八条 测绘成果审查

测绘成果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审查。审查要点包括:

(一)土地利用现状图应以实测地形图为底图绘制,能够清晰表达项目区地形变化情况;

(二)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应明确标注项目区界线、基本农田保护区界线、地类界及符号、土地权属界线、项目涉及乡镇和村庄的名称;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上项目区边界上的主要控制点应有明确的经纬度坐标;

(四)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应附有项目区土地利用分类面积统计表,土地利用分类面积统计表要求统计到二级地类,土地利用结构统计数据应做到文、图、表相符;

(五)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应清晰标注项目区水源、主干道路、主干排灌沟渠、堤坝、电力等基础设施及其他主要地物;

(六)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应明确项目区内外的相对关系,如项目区内的排灌沟渠、道路等与外界的联系等;

(七)土地利用现状图应能反映项目区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并和变更后的土地统计台帐相对应,注明土地利用变更日期;

(八)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制作应符合一般的制图要求,有图例、制图单位和制图日期等要素,图例应符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及GB/T79

29、GB/T5791。

第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委托代建制管理

暂 行 办 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探索项目实施管理的新办法,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积极性,提高土地整治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委托代建制的行为和程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土地整治项目。本办法所指土地整治项目,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部分等安排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建制,是指项目的承担单位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商,把委托代建项目的招投标、施工管理、中间验收和竣工自验等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委托代建单位”)组织实施的活动。

第四条 采用项目委托代建制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委托代建项目”),必须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廉洁的原则,坚持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委托代建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委托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代建单位应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委托代建合同应载明委托代建的工作内容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委托代建合同应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审定后备案。

第七条 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为土地整治项目的承担单位,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对投资方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为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履行项目法人委托的职责,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八条 委托代建期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委托代建单位的履行委托代建工作内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 省厅对委托代建项目立项申报、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审批和管理的程序不变。

二、立项申报与规划设计

第十条 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县(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和《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暂行办法》等规定。

第十一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本行政辖区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拟定申报土地整治项目。委托代建项目的选址,以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省厅相关规定,确定委托代建项目的测绘、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承担项目测绘单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为省厅准入登记备案的单位。

第十三条 委托代建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由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省厅相关规定,逐级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组负责人及村民代表应全程参与委托代建项目的前期踏勘和规划设计工作。

第十五条 委托代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按照省厅相关规定确定。承担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应为省厅准入登记备案的单位。

三、项目实施准备

第十六条 委托代建项目实施准备工作必须符合《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准备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委托代建项目预算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委托代建项目实施工作;并派驻一名技术全面、责任心强的人员在委托代建项目施工现场,具体负责技术指导及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委托代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项目实施管理工作专班,并落实专人负责,负责委托代建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项目实施管理负责人对委托代建项目建设过程实行全程负责制。项目实施管理工作专班及项目管理负责人名单须报省厅国土整治办备案。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竣工前,委托代建项目的负责人及专班成员原则上不能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须更换的,应在更换前一个月提交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并上报省厅国土整治办批准。项目实施管理负责人更换必须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委托代建项目实施准备的组织管理、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指导委托代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招投标方案》,负责审核《实施方案》及《招投标方案》工作,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报批。《实施方案》及《招投标方案》须经省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68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委托代建项目的招投标代理机构须按照省厅规定的遴选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招投标代理机构应为省厅准入登记备案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委托代建单位要及时成立由项目承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招投标领导小组。委托代建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委托代建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相关技术指导及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委托代建单位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行使项目法人权利,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跨乡(镇)的委托代建项目在划分标段时,应充分考虑以乡(镇)辖区界限为标段边界。

第二十五条 委托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必须符合《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暂行办法》要求。

第二十六条 委托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由省厅实行统一管理,按照“统一组织、异地监理、双向选择、持证上岗”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应为省厅准入登记备案的单位。委托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双方应签订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代建单位的合法权益,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各项职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委托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委托代建单位整改;委托代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时报送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实施管理信息系统,按时、准确上报委托代建项目的进展情况、质量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委托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按期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委托代建单位应健全项目建设质量保证机制。建立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代建单位、监理机构、施工单位、村民代表五位一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大工程质量监管力度,严把材料质量关、施工工序关、质量报验关。积极鼓励项目区农民群众主动参与施工的质量监督。

第三十一条 委托代建单位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客观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委托代建项目实施阶段涉及到土地权属调整的,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委托代建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集中支付、确保安全”的管理方法,项目工程款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拨付。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工程施工费经由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委托代建单位签署拨付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同意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拨付。

第三十五条 委托代建单位项目管理费实行报账制管理,费用来源于项目预算的业主管理费,最高按照5:5的比例分成列支使用。项目管理费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使用范围。

第三十六条 委托代建单位应加强项目施工费管理,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控制经费开支,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六、中间验收和自验

第三十七条 项目委托代建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的规定,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实施方案等技术文件,及时对完工后的单元工程进行质量评定,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进行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由委托代建单位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提交省厅组织终验。

第三十九条 项目交付使用前,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管护协议,移交建设成果,明确管护责任。项目工程移交后的管护工作必须符合《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期管护暂行办法》要求。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委托代建项目竣工工程造价审核和财务决算工作,并组织申报验收。项目委托代建单位应积极配合参与工程造价审核、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十一条 委托代建单位要按照《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督促、指导委托代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登记造册工作。项目竣工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施工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承担单位移交。

七、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委托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将项目转包或分包他人,如有此行为发生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执行,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代建单位负责。

第四十三条 委托代建单位如果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瑕疵,或未能恪尽职守导致有关人员或单位损失的,应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委托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委托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增加投资金额一律由委托代建单位补偿。

第四十五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稽查、审计、监督检查实施委托代建项目的过程中,如发现委托代理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有权责令其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代建单位全额赔偿。

第四十六条 委托代建项目因组织不当、管理不善、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和严重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行为,委托代建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八、 附则

本办法有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五月 日

第四篇: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单位考核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建立监理单位信用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从业队伍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2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3号)和〘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从事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

考核考评工作应严格遵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监理单位的考核考评分为单个项目考核和综合考评。

第五条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理单位考核考评的监督管理,湖北省国土整治局负责监理单位的综合考评,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监理单位单个项目考核。

第六条

单个项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内容。 第七条

单个项目考核由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组成,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低于60分为不合格。其中,日常考核成绩占60%,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负责(考核内容详见附表1);年终考核成绩占40%,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考核内容详见附表2)。单个项目考核成绩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综合考核评分(考核内容详见附表3)。

农垦系统的年终考核由省农垦局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沙洋监狱管理局的日常考核由项目所在地土地整理机构负责,年终考核由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负责。

市(州)国土资源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单个项目进行日常考核打分,考核应充分征求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省国土整治局根据监理单位单个项目考核成绩、参加会议及培训情况等,对监理单位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实行评分制,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得分在60-90分(含60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单个项目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总监理工程师非本单位人员或到工程现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每月少于10个工作日的;

(二)在岗监理人员少于监理合同中约定人数两人以上或在岗人员无〘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培训证书〙的;

(三)一年内有两次以上未按要求上报监理月报和监理动态报表等实施监测数据的;

(四)工程量审核与工程质量控制不严格把关,出现明显工作失误的;

(五)有索贿、受贿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综合考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出借资质承揽土地整治项目监理业务的;

(二)与承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虚列建设内容、虚报工程量、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因监理过错引起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四)未参加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的监理机构人员培训,拒绝参加相关会议的;

(五)出现违法违规,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一条

奖惩措施

(一)综合考评为优秀的监理单位,由省国土资源厅给予通报表扬;

(二)单个项目考核不合格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吊销违规监理人员从业培训证书等处理。

(三)综合考评不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列入黑名单,取消备案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单个项目考核成绩,由市(州)国土资源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国土整治局汇总。省国土整治局根据平均考核成绩、参加会议及培训情况等,对各监理单位进行综合考评。监理单位综合考评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略)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单位考核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单位管理,建立施工单位信用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单位行为,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2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3号)和〘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境内从事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的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

第三条 考核考评应严格遵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施工单位的考核考评分为单个项目考核和综合考评。

第五条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施工单位考核考评的监督管理,湖北省国土整治局负责施工单位的综合考评,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单位的单个项目考核。

第六条 单个项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组织管理、施工进度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资金管理、安全文明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七条 单个项目考核由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组成,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其中,日常考核成绩占60%,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负责(考核内容详见附表1);年终考核成绩占40%,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考核内容详见附表2)。单个项目考核成绩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综合考核评分。

农垦系统的年终考核由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沙洋监狱管理局的日常考核由项目所在地土地整理机构负责,年终考核由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负责。

市(州)国土资源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单个项目进行考核打分。考核应充分征求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和监理单位等方面意见。

第八条 省国土整治局根据施工单位单个项目的考核情况以及项目的检查、验收情况,对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成绩实行百分制,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得分在60-90分(含60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九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其综合考评成绩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是指损失项目资金10万元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是指人员死亡1 人以上的);

(二)单位年检不合格或没有参加年检;

(三)有围标、串标、买标、卖标或非法转包或分包项目工程行为;

(四)假借、挂靠资质参与项目招投标的;

(五)拒绝国土资源部门检查或考核考评的;

(六)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

(七)有行贿行为;

(八)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奖惩措施

(一)综合考评为优秀的施工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二)单个项目考核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处理;

(三)综合考评不合格的施工单位,由省国土资源厅列入黑名单,取消备案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单个项目考核成绩,由市(州)国土资源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国土整治局。省国土整治局对各市(州)上报的考核成绩汇总后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成绩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略)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单位考核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建立可研、规划设计单位信用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可研、规划设计的质量,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2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3号)和〘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从事土地整治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单位。

第三条 考核考评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按照客观、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可研、规划设计单位考核考评分为单个项目考核和综合考评。

第五条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可研、规划设计单位考核考评的监督管理,湖北省国土整治局负责可研、规划设计单位综合考评,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可研、规划设计单位单个项目考核。

第六条 可研、规划设计单位单个项目考核由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组成。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考核;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年终考核。 农垦系统的年终考核由省农垦局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沙洋监狱管理局的日常考核由项目所在地土地整理机构负责,年终考核由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负责。

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单个项目日常考核时应充分征求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等方面意见。

第七条 单个项目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按考核得分评价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成绩大于或等于90分的,评价等级为优秀;60至90分的,评价等级为合格;小于60分的,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第八条 综合考评成绩采用百分制,按考评得分评价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考评成绩为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单个项目日常考核成绩平均值的60%,加上市(州)国土资源局单个项目年终考核成绩平均值的40%。考评成绩大于或等于90分的,评价等级为优秀;60至90分的,评价等级为合格;小于60分的,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研、规划设计单位综合考评等级认定为不合格。

(一)没有进行现场踏勘或未做踏勘记录的;

(二)项目财政投资评审预算核减额10%以上的;

(三)因规划设计缺陷导致单体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四)可研、规划设计单位出借、挂靠资质或围标、串标、买标、卖标的;非法转包或分包项目规划设计的;

(五)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 奖惩措施

(一)综合考评为优秀的可研、规划设计单位,由省国土资源厅给予通报表扬;

(二)单个项目考核不合格的可研、规划设计单位,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处理;

(三)综合考评不合格的可研、规划设计单位,由省国土资源厅列入黑名单,取消备案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可研、规划设计单位的单个项目考核成绩由市(州)国土资源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国土整治局汇总,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冀国土资发〔2014〕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 立 项

第三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第一季度,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

1

项目的位置、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立项和验收的时限。

第四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进行项目设计。

设计的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

第五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立项:

(一)项目呈报书;

(二)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和单体设计图册;

(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 - 5000)、勘测定界验收报告;

(七)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八)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九)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总量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乡级政府支持项目建设承

2

诺书。

第六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下列事项出具审查意见:

(一)项目区耕地质量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否符合土地整治规划;

(三)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

(四)预算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土地、农业、水利、造价等方面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设计合理性、预算准确性进行评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进行实地查看,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八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理完毕。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立项通知书,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立项信息;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不予立项通知书,说明理由,退回项目申请单位。

第九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报备立项信息后,通过电子政务内网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对立项信息进行核实:

(一)立项信息核实申请书;

(二)立项通知书;

(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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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六)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省国土资源厅对照备案图,对地类正确、面积准确、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和耕地质量要求的项目,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确认项目立项报备信息。

第三章 实 施

第十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其土地整理机构为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土地整理机构负责本市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技术指导。

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全省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督导。

第十一条 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应当通过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执行。

由于自然灾害损毁、大型线性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变更项目设计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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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应当由监理单位实行全程监理。 第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名称、批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建设工期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标志牌,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实施应当接受村民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及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项目实施信息。

第十七条 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根据督导过程中所掌握情况,对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的项目实施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由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确认项目实施报备信息。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竣工报告和项目决算报告,监理单位出具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各村民监督小组出具意见书。

对于总量平衡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委托审计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项目初验。 第二十条 经初验合格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验收: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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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级初验报告;

(三)项目竣工报告;

(四)项目建设情况表;

(五)项目竣工图;

(六)项目决算报告;

(七)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八)村民监督小组意见书。

占补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级农业部门出具的耕地质量评定意见,总量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项目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土地整治机构进行工程复核,组织土地、农业、水利、财务等方面专家及项目区所在村村民代表,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

复核机构应当对照项目设计,对项目工程进行实地勘验,出具复核报告。验收专家应当对照项目设计,对项目区进行实地查看,对验收资料进行核对,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通过验收:

(一)耕地质量等别达到设计要求;

(二)工程数量和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三)项目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管理制度全部落实;

(五)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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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验收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项目通过验收通知书,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项目验收信息;未通过验收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报备验收信息后,通过电子政务内网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实地核实:

(一)实地核实申请书;

(二)通过验收通知书;

(三)项目竣工图。

第二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依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实地核实。

对于占补平衡项目,实地核实其新增耕地面积是否与报备数据一致、项目区耕地质量是否达到了设计等别。对于总量平衡项目,实地核实其项目工程数量是否与报备数据一致、项目区耕地质量是否达到了设计等别。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的耕地面积和工程数量进行实地核实。

通过实地核实的,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确认项目验收报备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立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批准项目的合法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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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成果负责。参加项目设计评审的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参加项目复核验收的专家对复核验收结果负责。

项目设计成果、项目设计评审结果和项目验收结果出现错误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所涉及土地类别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涉及土地整治区域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土地整治规划图为准;涉及耕地质量等别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耕地利用等别图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土地整治完成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变更登记和工程设施产权移交手续。

产权单位要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与正常使用。对于整治后的耕地,土地使用者要做好田间管理,不断提高质量。

第二十九条 对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有关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1月17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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