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2022-09-21

第一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随着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变得日益迫切。

记者日前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为使金融消费者更好地学习金融、了解金融、更好地享受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成果,央行将于9月1日起开展一年一次的“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

此次“金融知识普及月”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具有针对性的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使金融消费者掌握符合其需求的金融知识;引导金融消费者识别相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点,让金融消费者清晰理解金融机构的风险责任和金融消费者自身的风险责任及应对措施。

启动“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只是我国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一个方面。据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介绍,目前央行正逐步推进涉及金融消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布置全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专项检查、研究制定普惠金融相关政策、参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等工作。此外,央行已在西安、上海和武汉开通了“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下一步将扩展至全国。

第二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课后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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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片面夸大产品收益、隐瞒或模糊产品风险,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 √ A B C D 财产安全权 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 信息安全权

正确答案: B 2. 银行以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形式使消费者接受一些前提条件或附加条款,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 √ A B C D 财产安全权 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 信息安全权

正确答案: C 3. 挪用、占用客户资金,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 √ A 信息安全权 B C D 公平交易权 财产安全权 依法求偿权

正确答案: C 4.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征信机构,将面临最高( )万元的罚款。 √ A B C D 30 40 50 60 正确答案: C 5. 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中,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这属于侵害金融消费者的( ) √ A B C D 财产安全权 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正确答案: D 6. 金融机构,因为消费者的种族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 √ A 受教育权 B 知情权 C 受尊重权 D 公平交易权

正确答案: C 多选题

7. 以下行为属于侵害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是( ) √ A 办理转账等业务时,必须先办理一张本行的银行卡方予以受理 B 未经同意,强行开通网上银行 C 办理贷款时指定评估中介机构 D 办理贷款时,强制购买保险

正确答案: A B C D 8. 金融消费者对不能享受正常的金融服务会产生不满,主要表现为( )A 服务等候时间长 B 不按时服务

C 特殊时点取款转账困难 D 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 A B C 9. 美国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具备以下哪三个特征( ) √ A 金融消费者是自然人及其代理人 B 实际上接受了规定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C D 消费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庭的需要 金融消费者不仅指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正确答案: A B C 判断题

10. 消费者求偿权的行使可通过“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途径进行。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C 财经纪律

D 工作纪律 正确答案: A B C D 7. 中国共产党建立完整的集成组织制度〃政治纪律通过( )来加以保证。 ×

A 组织关系

B 组织原则

C 组织纪律 D 组织人员 正确答案: A B C 8. 以下属于“四风”问题的是( )。 √

A 形式主义

B 官僚主义

C 享乐主义

D 奢靡之风 正确答案: A B C D 9. 党的纪律涉及到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有党的( )等。 √

A 政治纪律

B 组织纪律

C 财经纪律

D 工作纪律 正确答案: A B C D 10. 新形势下〃党面临的( )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 √

A 执政考验

B 改革开放考验

C 市场经济考验

D 外部环境考验 正确答案: A B C D 判断题

11. 新形势下〃我们党一切顺利〃没有面临严峻挑战。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12.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13. 不少领导干部不仅在台前大搞钱权交易〃还纵容家属在幕后修收钱敛财〃子女也利用父母的影响〃经商谋利〃大发不义之财。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14. 1928年党的五大关于《组织问题议决案》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政治纪律”概念。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15. 党纪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第三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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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银川中心支行 2011-09-23 17:46:11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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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

近期,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质量,促进区域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近期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试行)》,现对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的意义?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对于保障个人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改进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维护地区金融稳定都有重要意义。

(一)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维护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础薄弱,不仅损害金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且伤害金融机构自身发展,危害金融稳定。金融消费者保护已经成为维护金融稳定的核心议题,世界各国都开始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中央银行,有必要站在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的角度,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保障居民权利的客观要求。现实中存在侵犯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资产安全权、隐私权的现象,比如一些机构业务人员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隐瞒风险、夸大收益,设置不合理的贷款条件,进行捆绑销售等。这些行为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予以重视并加以解决,将保障居民权利落到实处。

(三)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改进金融服务的必然选择。金融机构在营销产品时,要充分考虑消费者心理,兼顾消费者利益,这样才能实现双赢,才能有利于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

二、什么是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都有哪些权利?

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者有如下权利:

(一)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息罚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或者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二)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

(三)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四)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保护的权利。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消费信息、信用信息等与金融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依法受保护。

(五)金融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三、金融机构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哪些义务?

(一) 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 金融机构必须以明确的格式、内容、语言,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确保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前知晓并了解相关产品或者服务及其所含的风险。

(三) 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拒绝金融消费者有关申请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

(四) 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五) 金融机构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做出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六) 金融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提高金融消费者正确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七)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应认真调查,弄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告知金融消费者处理结果。

(八) 金融机构应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报送金融消费者投诉案例,报送要做到全面、真实。

(九) 金融机构应通过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建立的金融消费者投诉案例共享平台,借鉴其他行的经验教训,完善本行相关内控制度、业务流程和产品设计,降低业务风险,不断提升金

融服务水平。

四、金融消费者权益争议如何处理?

金融消费者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而与金融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二)向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投诉;

(三)提请行业协会调解;

(四)向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申诉;

(五)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金融消费者应先向金融机构或其上级机构投诉,提请行业协会调解。如果被投诉金融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未做出答复,或者金融消费者对其处理和答复不满意的,再向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提起申诉。

金融消费者提出的申诉,应当包含下列内容:申诉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被申诉金融机构的名称与详细地址等信息、申诉事由(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日期、名称、数量、金额、受损害的事实、与被申诉的金融机构交涉的情况及证明资料);申诉请求。

五、人民银行宁夏辖区各级行在保护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哪些职责?

人民银行宁夏辖区各级行对下列金融消费者申诉事项进行受理。

(一)金融消费者办理人民币相关业务的争议;

(二)金融消费者办理支付结算相关业务的争议;

(三)金融消费者办理国债相关业务的争议;

(四)与金融消费者信用记录相关的争议;

(五)金融消费者办理个人外汇相关业务的争议;

(六)其他应当由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的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争议。

对下列申诉,人民银行宁夏辖区各级行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申诉对象的;

(二)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监管部门已经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的。

人民银行宁夏辖区各级行受理金融消费申诉事项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

(一)向被申诉的金融机构进行电话询问;

(二)向被申诉的金融机构进行书面询问,要求其提交争议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走访被申诉的金融机构,进行实地调查;

(四)向申诉人进行调查。经过调查,可以通过调解、责令被申诉金融机构改正等方式处理金融消费者申诉事项。

对存在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的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见该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该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案例进行披露;

(三)对该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通报;

(四)依法进行检查监督;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处理金融消费者申诉的工作纳入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体系,按进行评价并通报。

第四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资料

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有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题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涉及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部门分别是哪些?

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发生纠纷时的解决途径

当您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进行维权。 一是向金融机构进行投诉,寻求解决;

二是向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或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三是向银监、保监、证监等监管部门投诉;

四是在人民银行试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地区,也可向当地人民银行设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进行投诉;

五是向法院起诉或根据合同约定提起仲裁。 应当注意的是,无论哪种途径解决纠纷,相关证据凭证都对于合法权益的维护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交易时就应当注意保存相关单证。

“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手册

1. 新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 新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是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 新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 新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 新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索赔权”。

5. 新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索赔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 新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受教育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7. 新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8. 新消法规定的消费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新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与该金融机构协商解决;向该金融机构或其上级机构投诉;请求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调解;向该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投诉;根据与该金融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金融消费者如何进行投诉?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产生消费争议时,原则上先向金融机构进项投诉,金融机构对投诉不予受理或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理,或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金融消费者可以向金融机构所在地的监管部门进行投诉。金融消费者投诉中举报金融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金融消费者可以直接向金融机构所在地的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11. 金融消费者投诉方式有想那些?

金融消费者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可以采用来访、电话、书信等方式。

第五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凌源市支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机构遵守金融法规,优化金融服务,维护地区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凌源市域内的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个体商户和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凌源市域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 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进行交易或者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凌源市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负责开展凌源市域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采取措施,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人民银行及辖内金融机构,受理投(申)诉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必要时参照规范性文件,使金融消费纠纷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处理。 第七条 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第八条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环境。

第九条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息罚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或者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

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 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选择金融产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金融产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金融服务。

金融消费者在自主选择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一条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机会均等、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金融机构的强制交易或者违规收费行为。

第十二条 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消费信息等金融消费者个人及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依法受保护。

第十三条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四条 金融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金融机构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金融机构的义务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必须以明确的格式、内容、语言,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确保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前已知晓并理解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拒绝金融消费者有关申请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要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金融机构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做出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对外公布投诉方式,并在各经营网点显著位置将本机构和人民银行的申诉、举报电话一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回转金融机构办理的金融消费者投(申)诉事项,金融机构应当自接到《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回转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对于情形简单的要求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形复杂的以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为限,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告知人民银行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反馈办理情况。

金融机构应当妥善解决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充分听取金融消费者的意见,及时调查、了解事实情况,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人民银行。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遇消费者集中大规模投诉或投诉的事项涉及众多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金融稳定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十条四 金融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提高金融消费者正确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 人民银行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领导、组织、协调、督促辖内金融机构做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应当及时受理或提前介入可能涉及众多利益或大规模投诉,及时调解、化解矛盾,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应当在辖内以适当的方式公开设立统一的申诉、举报电话,便于金融消费者申诉、举报,以便集中受理,有效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受理下列金融消费者申诉事项:

(一)与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收付、假币收缴与鉴定、残损币兑换等人民币相关业务的争议;

(二)与金融机构办理银行卡、票据、账户、资金汇划等支付结算相关业务的争议;

(三)与金融机构办理国债发售、价格、兑付、收费等相关业务的争议;

(四)与金融机构办理存贷款利率等相关业务的争议;

(五)与金融机构办理个人外汇结售、汇兑等相关业务的争议;

(六)与金融机构采集、查询、使用、对外提供等个人信息相关的争议;

(七)其他应当由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的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争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消费者申诉事项,人民银行应当告知申诉人另行投诉或申诉,必要时可转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第二十九条 人民银行应当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金融消费者申诉登记。根据申诉事项转送相关金融机构或人民银行内部相关职能科室承办,并通知申诉人。

(二)对职能科室决定受理的金融消费者申诉,进行督办或参与调查和调解;

(三)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

(四)参与本级或上级行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监督、检查;

(五)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消费信息和金融咨询服务;

(六)就有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接受有关部门反映、查询和建议;

(七)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价;

(八)对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披露;

(九)加强金融知识的普及宣传。

第五章 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

第三十条 人民银行接到金融消费者投(申)诉,能直接办理的,直接办理;不能直接办理事项,采取回转金融机构的方式办理。若金融机构在限期内对金融消费者投诉未处理,或金融消费者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人民银行应当受理申诉。

第三十一条 金融消费者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并与金融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争议方协商解决;

(二)向争议方的上一级管理机构投诉;

(三)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四)向争议方所在地的人民银行申诉;

(五)根据与争议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金融消费者向人民银行投(申)诉时,需如实填写“凌源市金融消费者申诉登记表”,向金融消费者权益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金融消费者提出的申诉,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申)诉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被投(申)诉方的名称、详细地址等信息;

(三)投(申)诉的主要事实内容(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日期、名称、数量、金额、受损害的事实、与被申诉的金融机构交涉的情况及证明材料);

(四)投(申)诉请求和理由;

金融消费者申诉内容不全的,人民银行可以要求金融消费者补正。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对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申诉对象的;

(二)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监管部门已经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人民银行受理金融消费者申诉,根据申诉事项采取内部转送给有关职能科室的方式办理。

第三十五条 人民银行对金融消费者申诉事项,应当在最短时限内办结,最长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不能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可适当延期,并给消费者以合理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 人民银行对受理的金融消费者投(申)诉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可按简易程序、一般调解程序和特别程序予以处理。

简易程序: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无需现场调查取证的投(申)诉,由承办科室负责人指定承办人,根据申诉材料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 一般程序:事实不清、责任不明、需要现场调查取证的投(申)诉;按简易程序调解不成,需进一步调查取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第二次调解的申诉,按一般调解程序规定办理。

特别程序:事实不清、责任不明、案情复杂、争议金额较大的申诉;申诉事项可能涉及多人利益的申诉;适用一般调解程序规定初次调解未成功,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第二次调解的申诉,按特别程序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人民银行对存在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的金融机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见该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该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披露;

(三)对该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金融系统内予以通报;

(四)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工作评价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人民银行应当根据金融机构解决金融消费争议的情况,对金融机构处理金融消费申诉的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十九条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处理金融消费申诉的工作进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四十条 人民银行将根据金融机构被申诉数量、申诉办结率、金融消费者满意度等指标,对金融机构处理金融消费申诉的工作进行评价。

按年公布评价结果,年终总评并入人民银行对辖区内各家金融机构综合评价项目,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 各项指标的取得和计算:

(一)金融机构被申诉数量,由人民银行依据申诉据实统计;

(二)申诉办结率为已办结申诉数量与受理申诉数量的比值,已办结申诉数量通过金融机构的反馈和向申诉人回访取得;

(三)金融消费者满意度为申诉人满意处理结果的申诉数量与总申诉数量的比值,申诉人满意处理结果的申诉数量通过向申诉人回访取得。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人民银行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交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信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共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凌源市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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