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处方管理制度

2022-10-03

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地方需要使用制度,这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和公约的总称。我想学习制定制度,但我不知道该问谁?下面是小编的《慢性病处方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慢性病处方管理制度

焦化医院处方管理与处方评价制度

切实加强处方治理,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治理办法(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试行)》、《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内容

除上述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处方治理要求外,将下列内容列入处方评价范围:一是处方药品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

老年病或非凡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二是抗菌素的规范使用。对照卫生部指导原则和有关治理规范的规定,对合理、规范使用抗菌素(抗感染药物)

作出评价。三是珍贵药品用法用量。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四是处方药品费用。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二、评价方法

结合医院日常医疗质量检查工作,由考核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所有科室的处方质量尤其是处方用药的合理性进行考核、评价,并通报结果。各科室内部开展经常性的处方评价

活动。医院每个月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处方评价活动,并在内部通报评价结果和落实整改措施。同时运用HIS查询系统对处方进行经常性的监测,指定专人定期对处方情况进行数据

分析,排查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理。

三、处方评价标准

医务人员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印制格式

1、前记中“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 ,必须的“患者身份证实编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实编号”等有缺项。

2、正文无Rp或R标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正文无病情及诊断;

3、后记中“医师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治理办法(试行)》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治理规定》的要求。

(二)处方书写

1、医师未签全名,或只有专用签章没有签名;

2、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或调剂、复核非双人签名;

3、儿科处方婴幼儿年龄未写日、月龄;

4、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

5、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或缩写或代号;

6、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

7、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

8、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

9、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或缺其中之一者;

10、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三)合理用药

1、药品的适应证有与临床主要诊断不符合的;

2、药品间有配伍禁忌;

3、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

4、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

5、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非凡情况适当延长用药天数未加说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治理规定 》要求。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开具权限不符合《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要求;

7、珍贵药品使用无指征或用法、用量不合理。

(四)其它

1、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开具的处方;

2、药学部门无签名式样及专用签章备案记录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师的签名和专用签章与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不一致的处方。

四、考核与奖惩

(一)医院把处方的合理性纳入医师及其科室目标考核和奖惩范畴,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方法和指标,把处方的合理性与奖金发放、评先评优结合起来,做到奖罚分明,使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成为广大医务人员的自觉行动。

(二)对不合格处方书写医师,按其违规程度等根据《医院质量治理标准》给予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以及吊销处方权等相应处理;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违反麻醉

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焦化公司医院

2008-4-21

第二篇: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药品分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两类不是按药品的本质属性分类,而是从管理方面对药品的界定。药品分类管理是按照药品安全有效、使用方便的原则,依其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包括建立相应法规、管理制度并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意义为:

1.有利于保证人民用药安全 目前,我国社会药店销售的药品,许多在国外是作为处方药使用的,在我国的社会药店却可以随意购买,如抗生素、催眠药等。经我国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1990~1994年,统计了26家医院的717份不良反应报告,表明抗感染类(以抗生素为主)药物的不良反应构成比例最高,占总数的41.28%。在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47种药物中,以目前已公布的《国家非处方药目录》划分,处方药为42种,非处方药为5种,占总数的比例分别为89.4%和10.6%。因此,为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亟待将市销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两类管理,对不利于自我药疗的品种,实行处方制度,在医生监督下使用,减少药品的滥用,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

2.有利于推动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 实行非处方药管理制度能够节约药品资源,降低医疗费用,减轻国家在公费医疗方面的财政负担。国家根据国情,规定某些常见病、多发病的用药可报销,对某些药品则不能报销,医疗费用实行大病统筹、小病自负的原则,逐步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从而减少大处方、人情方及开不必要的贵药,这对推动医疗保险制度将起到重大的作用。

3.有利于提高人民自我保健意识 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自我保健意识也不断增强,单纯依靠医生和社会保障健康的心态有所转变,大病去医院、小病进药店的现象开始出现。去药店可以省去医生诊断治疗费用,省去看病的时间,方便、省时、省力。从全国情况看,医院门诊量开始下降,药品零售额上升。

因此,为大众提供质量可靠、安全有效的非处方药,以保证患者能够支付的费用额,必将会有助于人们自我保健意识的提高。

4.促进医药行业与国际接轨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给医药企业发展带来了良好的机遇。我国是世界上最有潜力的非处方药的大市场(人口多且日趋老龄化,80%为农村人口),对于我国医药企业来说机会与挑战并存。因此,我国应尽快实施非处方药制度,促进国内企业以市场为前导,研制、开发、生产国产非处方药,尽快占领国内市场,并打入国际市场。

我国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指导思想、目标及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从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和提高药品管理水平出发,坚持以监督管理为核心,充分考虑国情,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思路。在制定法规和政策时,要先原则、后具体,先综合、后分类,实施工作要建立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既要积极,又要做细,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方式进行。

2.目标 争取从2000年开始,初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新的药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再经过若干年的时间,建成一个比较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3.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采取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方针,保证社会安定和社会秩序,严格处方药管理,规范药品市场,彻底改变目前的药品自由销售状况,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加强

依法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做好宣传、普及及培训工作。

我国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核心是:严格处方药监督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要充分结合中国国情,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这十六字方针来逐步推行、实施。我国非处方药工作概况

1.建立工作机构 成立国家非处方药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卫生部于1995年5月决定在我国开展制定和推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工作。1996年2月6日,卫生部牵头召开了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国家财政部等部局领导组成的国家非处方药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卫生部并以卫药发(1996年)第30号文发出“关于成立制定推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领导小组的通知”。确定了国家非处方药领导小组,成立了国家非处方药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药学会科技开发中心,并明确了办公室的设置与职能;成立了秘书组、政策研究组、生产流通组、广告组、教育宣传组、药物审批组、药物遴选组及中药组等小组。拟定了各个小组的工作范围职责、规章制度、档案管理及相应的工作程序。1998年,国家政府部门的职能进行了调整,将组织制定非处方药的工作划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2.开展调研,借鉴国外经验

⑴ 先后组织召开了四次“中国非处方药国际交流研讨会”,邀请了英国、美国、日本、东南亚等国的专家进行了专题报告。对国外OTC的管理、市场发展及制定我国的OTC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交流。

⑵ 收集、整理、翻译国外OTC资料、信息,重点对美、英、加、日四国及WHO有关OTC评审办法、广告管理、标签、包装要求、药物目录等进行了翻译整理。

⑶ 参加了亚太地区有关会议,并考察了美国、加拿大、欧州联盟等国。⑷ 开展国内社会调查,设计了“人民大众习惯用药”调查问卷,召开了部分药品流通企业非处方药管理研讨会。

3.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开展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及有关知识,如与中央电视台合作拍摄、播放了“OTC小儿解热镇痛药普及教育系列片”等;利用健康报、中国医药报、中国中医药报开辟专栏,进行OTC制度的宣传;成立了OTC制度培训教育小组,制定了培训教育内容,编写了培训教材。

4.确定了OTC药物的遴选原则

⑴ 应用安全 ①根据文献和长期临床使用证实安全性大的药品。②药物无潜在毒性,不易引起蓄积中毒;中药中重金属限量不超过国内或国际公认标准。③基本无不良反应。④不引起依赖性,无“三致”作用。⑤抗肿瘤药、毒麻药、精神药物不能列入,个别用于复方制剂者例外。⑥组方合理,无不良相互作用。中成药处方中无“十八反”、“十九畏”。

⑵ 疗效确切 ①药物作用针对性强,功能主治明确;②不需经常调整剂量;③连续应用不引起耐药性。

⑶ 质量稳定 ①质量可控;②在规定条件下,性质稳定。

⑷ 应用方便 ①用药时不需做特殊检查和试验;②以口服、外用、吸入等剂型为主。

5.OTC药物的遴选分类 西药非处方药分类是参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根据非处方药遴选原则与特点划分为:解热、镇痛药,镇静助眠药,抗过敏药与

抗眩晕药,抗酸药与胃粘膜保护药,助消化药,消胀药,止泻药,胃肠促动力药,缓泻药,胃肠解痉药,驱肠虫药,肝病辅助药,利胆药,调节水、电解质平衡药,感冒用药,镇咳药,祛痰药,平喘药,维生素与矿物质,皮肤科用药,五官科用药,妇科用药,避孕药23类。中成药非处方药分类是参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将其中符合非处方药遴选原则的38种病证归属为内科、外科、骨伤科、妇科、儿科、皮肤科、五官科7个治疗科。

6.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1999年6月1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6月18日以第10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内容是:

⑴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凋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⑵ 根据对药品的安全性评价,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乙类非处方药是更安全、消费者选择更有经验和把握的药品,这类非处方药可以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非药品专营企业以外的商业企业(如超市、宾馆、副食店等)中零售。

⑶ 对非处方药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有专门的规定。非处方药(甲类、乙类)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以便消费者识别和执法人员监督检查。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有关规定外,用语要科学、易懂、详细,用词准确,每一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中要附有标签和说明书,以方便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安全使用。

⑷ 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广告宣传的规定。处方药必须在医务人员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因此,规定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是方便消费者自我保健、治疗的药品,消费者应详细了解其治疗功效,因此,规定非处方药经批准可在大众媒介上进行广告宣传。

⑸ 对处方药、非处方药流通、使用管理的要求。非处方药可以进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决定使用非处方药;处方药也可以继续在社会零售药店中销售,但必须凭医生处方才可购买使用。

⑹ 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自主选购非处方药,但必须按照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

7.公布了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及专有标识 1999年7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国药管安[1999]198号文,公布了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西药、中成药)目录,共有325个品种,其中西药165个品种、中成药160个品种,每个品种含有不同剂型。

西药165个品种中,有“活性成分”121个,既可单独制成制剂,也可作为复方制剂成分;“限复方制剂活性成分”25个,仅限作为复方制剂成分,而不能单独使用;“复方制剂”19个,是以活性成分配制的制剂,其中属《中国药典》与部颁标准的有11个品种。

由于我国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第一批公布的国家非处方药目录暂不列出乙类非处方药,第一批公布的品种全部按甲类非处方药管理。1999年11月1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国药管安 [1999]399号文,颁布了“关于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图案为椭圆形背景下的OTC三个英文字母,是国际上对非处方药的习惯称谓。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图案的颜色分为红色和绿色,红色专有标识用于甲类非处方药药品,

绿色专有标识用于乙类非处方药药品和用作指南性标志。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只允许已列入《国家非处方药目录》并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登记的非处方药使用,作为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和包装的专有标识,也可用作经营非处方药企业的指南性标识。

2001年5月,SDA在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中确定其中西药88个,中成药106个,共194个药品为乙类非处方药。同时SDA公布了包括205个化学药品制剂(甲类136个,乙类69个)和1330个中成药制剂(甲类978个,乙类352个)的第二批非处方药目录。

2002年11月,SDA公布了包括47个化学药品制剂(甲类31个,乙类16个)和361个中成药制剂(甲类280个,乙类81个)的第三批非处方药。2002年11月底,SDA公布了包括107个化学药品制剂(甲类59个,乙类48个)和196个中成药制剂(甲类142个,乙类54个)的第四批非处方药

(一)。2003年1月,SDA公布了包括51个化学药品制剂(甲类24个,乙类27个)和249个中成药制剂(甲类192个,乙类57个)的第四批非处方药

(二)。

第三篇:医保处方管理制度

一、外配处方必须是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

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有效。

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急诊处方当日有效。

四、患者处方上的姓名、性别、年龄、医保卡号应当与社会保障卡上的一致。

五、处方药的用药和处方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处方书写规范,明确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处方上药品名称(通用名)、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的书写要准确规范。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要相符合性、不得有重复用药现象。处方上不得有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每张处方(西药)限1至5个品种,中成药限1至3个品种。每张处方(中药)是相互配伍作用用药,不得有单味中药品种。

六、门诊西药、中成药处方限7日用量;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处方限15日用量。

七、医保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原处方医师在更改处签单。

八、处方经执业药师或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名(盖章)后,处方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调配、登记,调配完成后,调配人员(营业员)应在处方上签名(盖章)。

九、门店执业药师或药师应当做好处方药销售处方收集和保管,并做好处方药品销售记录,确保处方的可追溯性。

十、凡发现外配处方中存在配伍禁忌、字迹不清、涂改,以及有违规用药、应予退回,拒绝销售。处方按规定保存2年,以备核查。

第四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2004—2005年工作规划

(国食药监安[2004]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2004—2005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划》指导思想、阶段性目标和基本原则的要求,结合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步骤和方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2004年12月1日前将本地区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报送我局。并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方针,加强对当地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确保药品分类管理规划目标的落实。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附件: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2004—2005年工作规划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2004—2005年工作规划

2004-2005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进入全面发展的重要时期,按照2004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确定的药品分类管理的总体目标,为完善药品监督

管理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我国药品分类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药品是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特殊商品,将药品分别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建立相应法规和管理规定并实施监督管理,是药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际普遍采用的药品管理模式,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药品实行了分类管理。

(一)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是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的基本要求

在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2003年收到3万多份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中,处方药不良反应占了97.4%,处方药的不良反应发生率和严重程度都远远高于非处方药。在实施药品分类管理以前,我国上市的药品中,除毒、麻、精、放和戒毒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外,其他药品在社会零售药店基本处于自由销售状态,对药品在大众媒体的宣传也没有明确的限制。一方面,由于对处方药的管理不严格,导致消费者在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情况下,自我购买、不合理使用处方药,给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另一方面,由于对非处方药的管理不够规范,多数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以及流通、使用的管理都是针对医药专业人员设定的,既不方便公众使用,也容易导致消费者误用。全面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对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经过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制度和工作体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后,将药品分类管理作为药品监督管理体系中重要的药物政策积极推进。经过多年努力,在政府各部门的积极配合、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实际的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模式。

1.发布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公布了《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管理规定(暂行)》,制定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并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药品监督管理法规规定,初步建立起药品分类管理的法规体系。

2.进行了非处方药的遴选,先后公布了六批4326个非处方药品种,初步对上市药品进行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并进行了非处方药说明书的修订和规范,建立了非处方药的审核登记制度,公布了非处方药专有标识,规范了非处方药的监管。

3.在市场流通领域推行了药品分类管理。目前销售处方药的地市以上城市零售连锁企业和大中型零售企业已基本达到分类管理要求,规范了零售药店药品经营。

4.逐步加大对处方药的监管力度。规定2001年10月1日起零售药店所有

注射剂必须凭医师处方才能销售,要求自2004年7月1日起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物凭医师处方销售。

5.加强了处方药广告的监管。规定自2002年11月30日起,一律不得在大众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

6.加强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建设,到2003年底执业药师人数已达近10万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了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目前全国已有从业药师近10万人,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的矛盾。

7.大力开展了宣传培训,群众对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得到提高,为实施药品分类管理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药品分类管理实施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规力度不够,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存在较大困难

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是一项涉及药品监督管理、医疗卫生体制、医疗保险制度、广告管理、价格管理等改革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和职能,目前很多方面的政策与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尚不完全配套。现有药品分类管理法规在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以及与相关政策衔接、配套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

2.对处方药的监管尚未到位,群众用药安全存在隐患

药品分类管理的核心在于加强处方药的管理,处方药是否凭医师处方销售是衡量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志。由于目前在流通领域对处方药实行双轨制管理,仅要求少数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群众用药安全存在较大隐患。

3.处方的管理尚不规范,影响药品分类管理开展

一方面是处方的真实性、开方者的资格无法准确判别,处方的项目、内容要求不尽一致;另一方面是医疗机构的处方很少能够流向药店,零售药店收到的处方数量少之又少,没有稳定的处方来源,影响了药品分类管理深入开展。

4.执业药师的数量不足、分布不合理,影响药品分类管理质量

我国执业药师人数虽有大幅增加,但整体数量依然较少,且大部分不在药品零售企业第一线服务,执业药师尚未真正承担起用药咨询、用药指导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质量和实施。

5.人民群众对药品分类管理的认识和理解尚不够充分,影响药品分类管理深入开展在我国,群众自我药疗历史悠久、观念根深蒂固,许多消费者对于只有凭医生处方才能购买处方药难以理解,认为给自己增加了麻烦,而不是保障了用药安全,群众对药品分类管理的认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阶段性目标和基本原则

全面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标志和保障,是衡量国家药品监管水平的主要标准之一,也是保障人民健康用药安全合理的最基本要求。随

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对药品安全有效、方便合理用药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也对药品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全面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将对促进医疗卫生改革、完善药品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具有重要意义。我局根据我国药品管理的状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决定加快药品分类管理推进速度。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目的,积极配合国务院医药卫生三项制度改革,根据我国国情,完善药品监督管理法规,建立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做好宣传、普及、培训、指导工作,依法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格处方药的监管,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加快我国药品分类管理推进步伐,提高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阶段性目标:200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实现处方药凭医师处方购买,在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药师指导下销售和使用。

基本原则:积极推进、协调发展、逐步完善。

三、2004-2005年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安排

(一)加快药品分类管理立法步伐,完善药品监督管理配套法规

为依法推进药品分类管理,我局已经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我们将在对我国社会以及药品管理状况和药品分类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基础上,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组织起草《条例》草案,争取2005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积极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向前发展。

同时,我局将以推进实施药品分类管理为重点,制定配套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的法规体系。包括发布《执业药师法》,修订《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管理规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管理办法》、《国家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我们也将积极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或修订与药品分类管理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二)加大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的推进速度

在目前我国药品分类管理法规已初步建立、处方药的广告管理已大大加强、群众对分类管理有了一定认识、遴选的非处方药已基本能满足群众合理的自我药疗需求的基础上,我们要加大零售药店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的推进步伐,分批公布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的品种,加大对处方药的监管力度。

(三)积极推进零售药店的分类管理,促进零售企业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要求,将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落实情况与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结合起来,对零售药店分类进行管理:

第一类:2005年底之前,经原发证部门审查,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

售药店,可以继续销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发给处方药定点销售标志。

第二类:2006年1月1日后,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只能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或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由原发证部门按规定核减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

(四)依法加大对流通领域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查处力度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药品分类摆放的要求,对零售药店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零售药店驻店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配备的情况和在岗情况,检查用药咨询、指导情况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已经明确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要定期检查零售药店是否执行凭处方销售,对未按要求凭处方销售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要按照《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检查药品零售企业店内专有标识的规范情况,以及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非处方药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的印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实施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调整工作步骤和方法,督促所辖地区按照要求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

(五)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和非处方药注册工作

2004年开始,我局将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非处方药注册审批的补充规定》,开始非处方药注册审批工作。同时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转换评价工作,对非处方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六)加强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建设,促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

我们要按照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十五”工作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加强执业药师的培训,加强执业药师对用药的指导,进踊步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经济;要根据我国高等药学教育的发展现状和培养目标,参考国外药剂师业务标准,把药品分类管理知识纳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中,指导高等药学院校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适应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需要;要根据从业药师政策执行情况,研究制定从业药师政策衔接方面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继续发挥这些药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七)加大宣传力度,促进药品分类管理的实施

各地要动员各方面力量,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开展面向社会各界的宣传普及活动,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不合理用药、滥用药物给自身健康带来的危害的严重性,认识到药品分类管理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在保证人民群众健康、在保障用药安全有效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都能关心、理解药品分类管理,支持相关工作的开展。

(八)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促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

我局将积极协调卫生主管部门尽快修订并出台有关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统一处方的格式、内容,并规范处方的管理。协调医疗保险部门加快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确定工作,方便药品费用的给付及结算。

(九)根据各地农村实际情况,稳步推进农村药品分类管理工作

由于经济发展滞后、药学技术人员匮乏、从业人员素质低等原因,目前农村药店的药品分类管理进展较为缓慢,农村已成为全面落实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重点和难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各地可根据农村实际,制定农村药店处方药经营目录,对农村药店经营“目录”范围内的处方药,在一段时期内实行更方便群众用药的政策。各地要结合农村实际,在保证药品经营质量的前提下,制定农村药店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条件和工作进度要求,确保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在农村的全面贯彻落实。

第五篇: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处方权的管理,根据新《处方管理办法》、《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具体要求,制定该制度。

一、处方权授予

(一)普通处方权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应及时向病区主任和科主任提出普通处方权申请,并提交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2、医务科对申请处方权的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处方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内容,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普通处方权。

3、医师获得普通处方权后,其签字式样应提供给药剂科留样备查,不得任意改动。若要更改签字式样,须重新登记备案。

4、执业助理医师或者见习医师、实习医师或者有执业医师证但未在我院注册的医师不得授予普通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必须由我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后生效。

5、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成药。中草药处方权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

专门提出申请。

6、新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如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并在我院注册后,可由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普通处方权。

(二)麻醉、第一类精神科药品处方权。

1、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任职资格并被聘任的执业医师,个人向医务科提出申请,科主任签名同意后,提交医务科审批备案,并将医师签字式样存药剂科备查。

2、未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医务科对其进行麻精药品相关知识培训,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后,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3、医务科向临床科室进行书面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医务科批准时间、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师签字式样及所在科室。同时上报成都市卫生局备案。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获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

(三)抗菌药物处方权

为了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减少耐药菌产生,提高抗感染治疗效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

1、执业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

2、患者需要使用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

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

3、患者病情需要使用特殊抗菌药物的,应严格符合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或科主任签名。

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一天用量。

二、处方权取消

1、处方书写经常不规范,或经常出现严重的使用错误,医务科可报请医院取消其处方权。

2、经查证有开具处方牟取私利行为的医师,医务科将向医院伦理委员会报告和建议取消其处方权,经伦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3、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医务科可报请医院取消其处方权。

4、调离、辞职及退休后未被我院返聘的医师,处方权自行取消。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描写亲情淡漠的句子下一篇:民生银行信用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