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三资管理办法

2023-06-12

第一篇:最新农村三资管理办法

规范农村三资管理

规范农村三资管理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我们xx镇在“建制度、强规范、提素质、促和谐”主题实践活动中,紧紧围绕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以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为重点,以建章立制为抓手,以规范管理为保障,取得了显著成效,突出表现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基层干部权力运行得到规范,镇村干部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农村社会矛盾大量化解。下面,我汇报一下xx镇这项主题实践活动的具体工作。

一、 “三资”管理存在的问题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管理问题,是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也是容易滋生社会矛盾和腐败现象的重点领域。目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思想上存在误区。一是认为村级基本没有集体资产,不需要管理;二是村民自治,不能管理;三是情况复杂,不好管理。农村“三资”涉及面广、项目多,既有现金的,又有实物财产的,还有资源性质的;既有可移动产,又有不动产;既有国家支农资金、各项补偿补助款,又有集体收入,还有筹资、捐资等,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多样性,带来的管理难度较大。

2、“三资”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台账登记管理不完善。首先

1 是“三资”的底子不清;其次是台账登记的管理不全面,对资金还好一些,而对资产、资源的登记就不全、不细或没有台账登记。

3、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不规范。一些地方存在着发包不按照民主程序、不民主公开、不公开招标投标;村务公开只强调财务公开,不注重“三资”管理的公开。

4、合同签订不规范,集体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证。合同条款不完善,甚至没有书面合同等;寅吃卯粮,发包期限过长,指标降低,集体“三资”承包收益减少。

5、强占强霸集体资产。个别地方存在着农村“狠人”强占强霸,随意侵占集体资产,任期内的村干部图安宁,不愿惹;群众敢怒不敢言,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致使集体资产安全无法保证,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

二、主要做法

(一)成立领导机构,健全“三资”管理体系。

为有效推进全镇“三资”管理工作,使全镇三资管理工作组织健全,保障有力,成立了xx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镇纪委书记、主管财务副镇长任副组长,财监中心、农财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村“三资”管理工作的牵头落实;成立镇“三资”管理办公室,由主管财务副镇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三资”管理的具体工作协调落实指导;成立镇“三资”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本镇“三资”管理各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镇设立“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与原村财乡监中心合二为一,全称为xx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由原财监中心主任负责,

2 做好对全镇33个村的“三资”代理服务的具体工作。同时,成立33个村级“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各村支部书记任组长,负总责亲自抓;村“三资”管理监督小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会组成,负责对本村的“三资”管理日常监督。

(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统一认识 首先,明确宣传“三资”管理范围。

农村“三资”是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农村集体资金:主要是指村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农村集体资产:主要是指村集体所有或以投资、经营和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建筑物、农业机械、电力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农村集体资源:主要是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山林、旱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其次,明确宣传“三资”管理的“四项”工作原则。 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必须明确四项基本原则,以确保农村”三资“代理服务工作依法、高效、平稳开展。坚持“四权”不变的原则,村级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臵权不变,仍归村级所有。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的措施、运行的程序、提供的服务必须规范高效、便民利民;坚持依法代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村级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村两委与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签署委托协议的程序进行代理服务;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原始记录、原始凭 3 证等资料,方可进入代理中心。

第三,大力宣传45项管理制度。

召开了由镇全体干部职工、各村两委成员参加的宣传动员会,以xx市农村基层组织管理监督45项制度为主,汇集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及2012年5月29日全县三级干部会议精神和xx镇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等重要内容,编印200余本,发放到镇村两级干部及村民代表手中,充分利用广播喇叭、悬挂条幅、张贴标语、讲党课、办夜校、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三资”管理工作,让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了解工作的意义、目的、方法和政策,做到了统一思想,明确把握,提高了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印刷明白纸5000余份发放到各村每位党员干部、每个村民小组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真正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宣传到千家万户,使他们积极主动地支持、参与此项工作,确保工作有效实施。

(三)狠抓清产核资,建档造册,夯实“三资”管理基础。 进行“清产核资”是农村“三资”代理服务工作最基础、最核心的环节,清产核资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们工作的成效,关系到群众对我们工作的满意程序。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我们着重把好了“三关”:一是清查登记关,按照统计要求,对村级“三资”分门别类进行详实登记,确保不遗漏、无偏差;二是群众参与关,在清理过程中,邀请村民代表全程参与清查核实工作,杜绝开小差、玩数据、耍手段等现象;三是公示公开关,将各村的清查结果进行全面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异议的,专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复核,以事

4 实为依据,做好反馈和整改。等数据核实、群众无异议后,建立各村“三资”台帐,并存档保管。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我们严格遵循三个“结合”。一是帐内与帐外相结合。先帐内、后帐外,先资金、再资产、再资源的清理办法,逐项核实登记,建立“台帐”。采用以会计帐目为依据,看涉及到的有关账户的账面余额,根据账户提供的线索逐项追查,看、查过程中做好登记备案,对债权、债务双方进行核对,经核实后的经济业务由双方办理认账手续。账外清理主要是组织人员实地看资源、资产,确定面积大小、数量多少,重新评估价值,进行分类摸底、登记。二是各村清理工作小组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相结合。清理工作小组主要是登记好《村级三资清理登记表》,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是核查清理的内容和规定的程序,核实所有资金状况,复查已初步登记的资产、资源情况,确保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加强全过程监督,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三是重点核查与严格公示相结合。对债务往来不清楚、记录不完整、手续不完备、群众反映突出的债务,对固定资产、库存物资流失情况,对资产、资源租赁、发包的合同文本和合同兑现情况作为重点核查,弄清每笔业务的来龙去脉。清理工作结束后,把所有的清理内容进行公示10天,同时,结合村民提出来的质询、疑问,重新核对,切实达到资金不漏分、资产不漏块、资源不漏项。

在清产核资工作后,统一建立档案台账。清产核资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镇对各村的“三资”情况进行分类汇总,以村为单位按资金、资产、资源三种类别逐类逐项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三

5 资”监管台账,台账中包括集体资产资源处臵情况和相关会议记录、评估材料、资产资源照片、招投标原始文件、合同等。每册台帐一式两份,一份村级保管,另一份交由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保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账账、账实、账款、账据、账表五相符。

(四)严格工作程序,规范操作,保障稳步推进

为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农村集体和广大农民群众利益,我镇各村在农村集体“三资”的经营流转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进行。

关于资金的管理使用,xx镇已经做了详细的报告,这里我就不再过多阐述。下面我重点介绍三资中资产资源的流转。

1、集体研究。对要流转的资产资源,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村党支部、村委会联席会,根据本地实际,进行认真研究,拟定流转初步方案。

2、民主协商。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由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召开村全体党员会、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征求意见,到会人员对拟流转盘活的资产类别、盘活方式、具体操作程序等进行广泛讨论,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形成一致意见,与会人员签名并按手印,连同会议记录一并上交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存档。

3、书面请示。在民主讨论通过后,村以党支部、村委会名义,向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请示,就拟流转盘活的资产类别、理由和方法进行详细说明,同时申报《招标投标方案》。

4、审查把关。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村的请示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对符合相关规定,确实能够增强村集体积累,增加农民收入的,在5日内给予书面批复。对条件不够成

6 熟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提出改进意见。

5、发布公告。村党支部、村委会在接到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复函后,将《招标投标方案》及拟流转盘活的资产资源基本情况在村公示公告。

6、组织竞标。公示公告无异议,在村党支部、村委会主持下,村成立专门组织,按《招标投标方案》和程序,在县直有关部门和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督下,组织招投标,最终确定中标人。

7、公布结果。村党支部、村委会将中标人情况、标的在村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告。

8、签订合同、公证并备案。村委会与中标人签订“三资”经营流转合同,合同须经县公证处公证或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鉴证。合同及相关资料一式三份,中标人和村委会各存一份,同时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一份。

三、主要成效

第一,管细了“三个事”,规范村级“三资”管理。村级资金统一管理,按村设账,专户储存,监督使用,解决了过去农村财务基础工作薄弱、财务制度落实不到位、账目设臵混乱、会计信息不实等问题。集体的资产资源处臵统一委托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外招投标,解决了长期以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的问题,有效避免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闲臵、流失和浪费。同时,还保证了村民的知晓权、监督权和民主决策权。

第二,管好了“三个人”,改善了党群干群关系。村干部用钱受到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监管;资产资源处臵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具体工作由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操作;财务收支往

7 来、资产资源发包由暗变明;村集体的经济活动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变事后查处为事前抓防范。透明度的提高,拉近了干部与群众之间的距离,也更好地保护了农村基层干部,使群众更相信干部,干部更依靠群众,村干部之间也更团结了,廉政意识明显增强,集体的战斗力得到进一步加强,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三,管严了“三个权”,盘活了村级集体资产。全村一事一议项目建设、资产处臵、资源发包均由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在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处臵过程中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进行,围绕盘活村集体现有资产、资源,鼓励支持村集体采取依法拍卖、承包、租赁、入股等方式,开发“四荒”和充分利用闲臵资产,稳定增加村级收入,有效杜绝了过去暗箱操作、人情发包、低价发包的不合理现象,增加了集体经济收入。 同志们,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意义极为重大,影响极为深远,我们务必要以这次“建强提促”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与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有机结合,以务实的作用、创新的举措认真抓好农村“三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干部素质,全面提升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质量和水平,切实解决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难点问题、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为我县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作出更大的努力。

第二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行为,全面深化农村财务委托代理,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源的合法、有序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依法组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是指以“委托代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财务管理;农村资产和资源管理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所有资产和资源的管理。

第三条 市农村经济管理局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三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各镇政府(街办)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由委托代理中心(经管站)(以下简称委托代理中心)负责。

1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依法筹集资金,合理使用资金,保护集体资产的完整与安全,搞好各项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兑现工作;充分挖掘村级集体资源的潜力,完善和严密各项集体资源的发包和招投标程序,促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六条 各镇(街)成立农村集体资金“委托代理”中心,由分管的副镇长(副主任)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 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金“委托代理”工作,由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审计员、记账员和出纳员等组成。审计员和记账员应分设,每个记账员代记账的村数一般在10个左右。实行农村集体资金信息化管理的,要严格按照“三员”分设的原则,配备好管理员、审核员、操作员。

2 第八条 每村设会计一名、保管员一名。村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会人员。村保管员可由村两委成员兼任,但不准由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兼任,会计员、保管员之间不准互相兼职。

第九条 村会计年龄一般要求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村会计的工资由镇(街)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可适当提高其工资标准。

第十条 村会计实行聘任制,可在本村任职,也可在异村任职,聘期四年。聘任程序是:由村两委推荐,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考察,镇政府(街办)聘任,报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村会计持证上岗制度。村会计上岗前必须接受市经管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取得《农村会计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村会计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集体资金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本村集体资金收支情况,反映集体资金管理方面的问题;对违反集体资金制度的收支,负有制止和纠正义务;制止和纠正无效的,

3 应向镇(街)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要求处理。

第十三条 村会计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确需调换的,须由村委写出申请,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提出意见,经镇政府(街办)批准,同时报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备案。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派人监交,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镇(街)委托代理中心验印存档。在未办理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十四条 帐簿设置

(一)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设“七帐”。包括总帐、存款日记帐、固定资产明细帐、经济往来明细帐、产品物资明细帐、经营收支明细帐、积累分配明细帐。

(二)村设“三帐三簿”。即:现金日记帐、经济往来明细帐、固定资产明细帐,产品物资登记簿、低值易耗品登记簿、“两工”登记簿。

(三)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和村会计要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处理会计业务、编制会计报表。

(四)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和村财会人员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统一印制的帐簿、凭证、表册,严禁私制滥用。

4 第十五条 建立票据领用制度。各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要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对重要票据要登记编码,责任到人。审计员、记帐员要定期检查票据领取、使用和报废情况,确保不出问题。

第十六条 业务程序

(一)发生现金收付业务时,村会计根据经办人、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原始凭证填写“现金收入单”或“现金支出单”,村保管员凭村会计出具的“现金收入单”或“现金支出单”收付现金。

(二)报帐前,村会计根据原始凭证和现金收入(支出)单编制“集体资金收支明细表”,由村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审议。

(三)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当月收支情况审议后,在“集体资金收支明细表”上签字盖章,出具“集体资金收支民主评议意见书”。

(四)村会计将收支凭证分类汇总,填制“报帐单”,连同“集体资金收支明细表”、“集体资金收支民主评议意见书”及有关的帐簿、凭证、表册到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报帐。

(五)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计员对各村上报的收支凭证进行审计,记帐员凭审计后的凭证记帐。

第十七条 实行集体资金预决算制度

(一)每年12月份,各村根据当年的收支情况和下年

5 的增减因素,编制下收支预算,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委托代理中心和财政所审核,报镇政府(街办)批准后执行。

(二)依据集体资金预算方案,制定月份集体资金收支计划,报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财政所审查备案,监督执行。

(三)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预算的,要提前3天写出申请,填制“预算外开支审批表”和“预算外开支取款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四)追加的预算外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准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五)每年年终由村级组织根据收支情况编报决算,在村内张榜公布,并报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和财政所备案。

第十八条 村级收入的来源、组织与监控

(一)村级收入的来源。村集体收入包括公共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收入、处置集体资产和资源收入、国家及上级拨入的补助收入、村集体向村民筹集的“一事一议”资金、其他收入等。

(二)村级收入的组织。村级各类、各种、各项收入,

6 由村委会负责筹集和收取。村级所有收入应无条件纳入委托代理中心管理。

“一事一议”筹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核,镇政府(街办)批准,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村委会负责收取。

向农民收取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出具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一事一议”筹资收据和填写农民负担卡;其他收入使用上级规定的票据。

(三)村级收入的监控。年初,各村要把当年应实现的收入项目、金额、兑现时间、兑现方式等分项造表,明细到单位、农户或承包人,建立起收入档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后,报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备案。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计员、记帐员要对各村的收入情况严格把关,做好实现收入和收入档案的比较核对工作,督促各项到期应收款项的回收和各项收入的兑现,以防截留、挪用。对年初无法确定的非固定性收入发生后,及时报委托代理中心充实收入档案。

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由镇(街)财政所按行政村设置户头,专户存储核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村级组织根据预算确定的开支项目、数额和规定的用途,按月提出拨款申请,分别报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和财政所,经镇(街)

7 委托代理中心审核后,由镇(街)财政所将资金拨付到委托代理中心村级资金代替专户。特殊情况,经镇政府(街办)批准,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村级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村级支出的范围与审批

(一)村级支出的范围。包括村级固定编制干部的工资报酬;村级享受误工补贴人员的报酬;享受退休待遇的村干部固定补助;村级办公经费;村级公益事业支出;村级其他支出。

(二)村级支出的审批。村级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标准由镇(街办)制订。

1、凡属生产性开支,一次性开支500元以下的由村主要负责人批准;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讨论通过;5000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查后,报镇政府(街办)批准。村集体经济发达、收支数额较大的村,开支审批数额由镇政府(街办)自行确定。

2、村级招待费。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取消村级招待费。

3、交通、通讯费,仅靠上级财政补助维持正常开支的村,村干部不得用公款购买交通、通讯工具。村主要负责人住宅电话可给予适当的话费补贴,规定限额,随工资发

8 放,具体标准由镇(街)确定。村集体经济较为发达,因工作需要用公款购买通讯、交通工具的村,要由村两委研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街办)批准,并制定话费、燃修费开支限额,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4、农村干部的报酬及管理,由镇政府(街办)根据各村的规模大小、集体经济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要严格控制村干部职数,享受固定补贴的职数:1000人以下的村一般不超过3人,1000-2000人的村一般不超过4人,2000人以上的村一般不超过5人。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不得超过村总人口的千分之二。

5、农村干部养老保险、集体资产保险及其他需要村集体支出的保险费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实行申请批复制。保险费由镇(街)委托代理中心统一把关办理,严禁多头入保。

第二十条 所有开支必须有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共同签字。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两个以上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各村的现金、存款除留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外,一律按规定及时交镇(街)委托代理中心代管。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在当地银行或信用社开设帐户,专户储存、专帐管理。

9 第二十二条 各镇政府(街办)要严格遵循“委托代理”的基本原则,做到“三个不准”、“四个不变”,即:对集体代管资金不准平调、不准挪用、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缴代扣各种费用;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使用方向和会计核算内容不变,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出纳员和村保管员负责现金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准管现金。

第二十四条 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记帐员、出纳员和村会计、保管员要定期核对现金、存款,做到日清月结,帐款、帐帐相符。

第二十五条 建立集体资金定期审计制度。市农村经济管理局重点对镇(街)委托代理中心代管资金进行审计,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负责各村库存现金的就地审计。

第二十六条 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设1-3名专职审计员,负责对各村的集体资金按月进行审计。各村上报的一切收支事项,必须先经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加盖审计专用章,然后由记帐员记帐。未经审计盖章的凭证,记帐员一律不准记帐。

第二十七条 凡审计查出的问题,由镇(街)委托代理中心下达审计决定,下月复审。对重大经济问题,要及

10 时报镇政府(街办)及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每月10日前,将审计报告、报表上报镇政府(街办)和市农村经济管理局。

第二十九条 除日常集体资金审计外,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要深入搞好农村干部离任审计、集体资产就地审计和政府委托的专项审计。

第三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购建的水利、电力、交通、通讯、房产等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运输工具、捕捞工具、农业机械等生产设施;

(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四)集体经济组织在参与组建的股份制、股份合作

11 制、联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等各类企业中享有的权益;

(五)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占有的集体资产;

(六)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产和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承包、租赁、拍卖等形成的资金;

(七)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或者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八)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九)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 村级集体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经济林木及农业基本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村集体所有的各种农副产品、库存商品、各种原料、机械零配件和未列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列为产品物资。

镇(街)、村两级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和产品物资登记簿。固定资产全部纳入帐内核算。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维修制度,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以保证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或报废处理,要经镇(街)经管站审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产品物资要加强管理,专人保管,定期盘点,

12 做到帐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须经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申请镇(街)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3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者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并依法签订合同。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经营目标,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产权交易中变更产权的;

(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破产等需要清算的;

(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4

(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决议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监督检查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定期组织清产核资;

(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财务预、决算方案;

(二)成员依法承担费用和劳务的预、决算方案;

(三)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

(四)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大项目的投资;

(五)收益分配方案;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财务管理、审计监督、收益分配、资产管理、经营报告等各项制度。

第四十六条 市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市级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渔业、农机和民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

15 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状况、经营方式和管理情况等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章 集体资源管理

第四十七条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集体资源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或监督履行有关资源开发使用的申报;

(二)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三)制定本村的集体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四)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源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村集体资源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和集体资产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村集体投资投劳购建和在建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生产设施、村集体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占有的集体资产及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均属于村级集体资源。

16 第四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要建立集体资源台帐,如实登记集体资源项目、面积(数量)和开展经营情况。

第五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建房、取土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有或使用各类集体资源。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资源开发经营方式和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

第五十二条 村集体资源开发实行承包经营的,除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村集体资源招标、投标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镇(街道)集体资源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和各项工程采取公开竞价和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邀请招标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邀请招标。

第五十四条 村级集体资源或工程招投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审报阶段:

1、镇(街道)或村委会提出集体资源或工程招标投标方案。

17

2、提交镇(街道)党政班子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重大、重点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必须由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3、形成决议后报镇(街)领导小组办公室。

4、镇(街)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方案进行审核。

5、组织向社会进行公开竞价或公开招标投标。 招投标阶段:

1、招标投标前利用镇(街)、村政务、村务公开栏、报纸、电台、电视等渠道发布招投标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招标的有关重要事项。

2、组织招投标人报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报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进行招标。

3、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工作日。

4、制作招投标标书。

5、公开竞标。招标投标会必须在镇(街)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组织现场全程监督之下进行;同时,可邀请有关群众代表和监督机关现场监督。开标时,应当选派有关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众拆封;同时,当众宣

18 读投标书中投标人名称、投标人报价等主要内容。评标活动必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按招标书的要求进行评标,并在评标结束前推荐出中标人;评标结束后,应将评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镇(街道)和村要建立真实完整招标投标档案,妥善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资源开发实行承包经营的,要签订规范的合同。合同经鉴证或公证后,由镇(街道)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合同实行统一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发包集体资源开发使用权时,必须请镇(街)“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与,涉及资金收入的,及时将收入资金归入镇(街)“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第五章 民主管理

第五十七条 各村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与管理。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要由思想端正、作风正派、主持正义,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

19 党员代表、群众代表、老干部代表参加,一般每村3—5人。民主理财小组设组长一名,组长由小组成员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名单要报镇(街)经管站备案。民主理财小组每月对村集体资金进行一次集中理财,对集体资产和资源实行日常监督与管理,对各项收支、集体资产运营和处置、集体资源的对外承包、租赁、开发等拥有审议权、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第五十八条 经管部门要加强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其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积极参加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会议,加强自身建设。要正确处理好与村两委、财会人员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担当起监督管理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重任。

第五十九条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报酬实行误工补贴,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镇(街)经管站要对其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六十条 民主理财小组要定期开展活动,对村集体资金预决算、集体资金收支、集体资产、资源的运营、开发及效益情况,各种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各项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议、监督。

20 第六十一条 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公开以张榜公开为主,并要做到四定:

(一)定时间。各村的集体资金收支情况每月进行一次张榜公开,每月15日为全市统一的张榜公开日。各村的资产、资源经营状况要每年底公布一次,遇到集体资产处置或集体资源招投标,要随时公开。

(二)定地点。各村要在群众活动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固定公开栏,公开栏要做到主题醒目、便于查看。

(三)定人员。各镇(街)经管站记帐员负责对分管村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定期到村张榜公布。

(四)定内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公开内容要做到全面公开、逐笔公开、连续公开,力求让群众看明白。集体资金收支事项要按月逐笔公开;承包费的收取、一事一议资金的收取要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公开。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根据《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三资”管理中,利用职权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的,由市农村经济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

21 赔偿,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截留、挪用、贪污、平调、私分等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农村“三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镇(街道)纪(工)委积极参与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村集体资金管理和资产、资源市场化运作的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查纠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第六十四条 镇(街道)纪(工)委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突出对农村财务收支管理、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集体资源发包承包、基础设施及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群众关心、关注的村级交通费和通迅费等支出、集体资产处置、工程建设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杜绝腐败问题的发生。

第六十五条 市纪委监察局定期对各镇(街道)纪(工)委和委托代理中心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同时对“三资”管理有

22 关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三资”管理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 镇(街)经管站和各村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资金、资产、资源档案要按照会计、合同、文书资料的要求分类整理,使用全市统一的档案盒、档案夹、专橱存档。

第六十七条 根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实际,各村的“三资”资料在镇(街)经管站保存两年后移交各村存档。

第六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经管站要遵循保管安全、查阅方便的原则,搞好“三资”资料的备案,确保万无一失。

第六十九条 各种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要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期满需销毁时,必须履行有关手续,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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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市24 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报告

楼德镇农村“三资”调研报告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农村“三资”)管理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党的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民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近年来,我们按照市委“双代管”要求,立足经管职能,以“三资”管理为抓手,抓源头、治根本,深入开展“强基工程”,抓住了经管工作的主要矛盾,促进了农村和谐稳定发展。

一、农村“三资”管理的基本情况

农村“三资”主要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和农村土地资源。截止2011年12月底,全镇村集体资金总额达471万元,固定资产总额达446万元,农村集体土地7.42万亩,其中耕地6.59万亩,林地0.35万亩。农村“三资”管理模式主要以村级财务委托代理为主,目前全镇36个村都已经实现委托代理。为切实加强农村“三资”管理,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创新机制,实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

为进一步强化村级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制度上堵塞漏洞,2004年,我镇出台了《关于推行农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楼发[2004]3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农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楼发[2004]32号),在农村财务“双代管”和会计制度“四制改革”的基础上,全镇36个村全面推行了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为规范完善代理中心运行机制。2007年我镇下发了《关于实行楼德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章统一管理的通知》。并且实行票据统一领用、核查、销号、归档制度,规范了村级财务票据管理,更加便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村财务管理混乱的局面,推进了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进程。

(二)拓宽范围,全面管理农村集体“三资” 2009年农业部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下发以来,我镇在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账目管理的基础上,加大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力度,探索改革监管手段,进一步拓展监管内容,将由单纯的资金和账目管理向资产资源监管转变。

1、构建监管服务平台。2010年9月份开始,我镇在原来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上基础上扩展 “三资”管理服务职能,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调配充实人员,加强办公场所和设施建设,统一安装了“农友三资综合信息管理软件”,农村建账、凭证输入、记账、生成报表和资产、资源台帐、财务公开、财务监控、审核等财务管理流程均可自动实现,规范了我镇农村财务核算,提高了农村“三资”管理水平。随着三资监管的逐步推进,村级开通查询站点后,村级也可通过该系统,对所录入的村级财务数据随时随地查询,使得农村财务更加公开。目前,全镇所有村核算单位财务数据均已进入新系统进行财务核算。

2、摸清底数。2012年3月份,镇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的意见》(楼政发„2012‟19号),各村按照要求,出台相关工作方案,成立专门工作组,及时进行“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摸清了村级家底,理顺了债务关系,及时挂账、核销往年陈账呆账,确保账实相符、账证相符和账账相符,输入微机管理。目前,全镇一半以上村已顺利完成 “三资”清理登记工作。如东王庄从2012年3月20日至3月27日,集中对各村村集体“三资”进行清理登记、物资核对和丈量核实,并逐村签订协议移交委托。全镇共清理资金

万元,无长、短款现象,清理债权1241.1万元,清理债务

万元,清理存货

万元,清理长期投资 万元,清理固定资产 万元,核实集体资源

处,计 亩,清理经济合同

份,基本摸清了农村“三资”的所有家底。

3、加强对村报账员的管理和培训。

2007年我镇下发了《楼德镇村级报账员管理规定》(„2007‟18号)明确了报账员职责、聘任、工资待遇、监督处罚及奖励,统分地调动了报账员的积极性。同时,我们在积极参加市农经办的培训基础上,每月的十五日,还有重点地进行一些案件介绍和相关业务的培训。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投入不足。一是领导认识不足。个别乡镇、村对“三资”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农村发展和稳定的大局认识不清。二是代理中心力量配备不足。代理中心人员少、队伍不稳定、专业不对口、素质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难以有效发挥工作指导及监督职能。三是硬件设施投入不足。大部分乡镇电脑及打印机严重老化,配臵过低,系统软件不能正常运转,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有的甚至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2、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严。一是个别乡镇执行资金代管制度不严,资金由村干部保管, 坐收坐支,长期不向代理中心会计报账,村财务变成了家财政。二是账务处理不及时,账务处理脱节,有账实不符、“账外账”的现象。三是账簿设臵不齐全,未按规定设账,或总账与明细账不符。四是村级大额支出审批程序不到位,财务开支随意性较大。五是原始凭证不规范,白条收支现象严重;六是会计档案管理混乱,未及时分类、归档保存。

3、农村财务监督乏力。一是民主理财监督不到位。村民主理财小组在村级支出的审签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从调查情况看,部分村民主理财小组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作用,存在干部指定替代民主选举产生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现象,甚至有的理财章在支部书记或村财务人员手中,民主理财形同虚设。二是乡镇代理中心监管乏力。三是农经部门审计监管职能弱化。特别是在处理农村财务审计结果执行上,缺乏强制手段,造成农村财务监管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4、村级财务公开落实不到位。公开不及时,表面事项公开多,深层次问题公开少,公开的内容不全、不真实,导致群众不清楚、不明白、有意见,引发上访。

5、农村财务人员队伍素质偏低。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领导,强力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结合农村综合改革,调整充实代理中心人员,加强硬件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加快完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一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点,并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情况纳入乡、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考核,推动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的发展轨道。

(二)严格落实“委托代理”制,进一步规范管理。要抓重点,把好收入关,把资金代理好,杜绝村级“账外账”;把好支出关,严控村级乱开支。对收入不报账,乱开乱支的除了要追究会计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特别对村主要干部经手现金的,要进行专项治理,从严处罚。

(三)提高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水平,在阳光下接受群众监督,从源头上减少农村不稳定因素。

(四)加大培训和管理力度,不断提高人员队伍素质。

(五)创新机制,强化“三资”管理责任追究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由经管办牵头,联合县纪委、组织部、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违反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贪污、挪用、侵占集体资金,擅自处臵集体资产、资源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篇: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一切收入必须全额及时缴入会计服务中心为各村开设的账户,统一管理。具体包括:上级补助收入、扶贫资金收入、各项捐赠收入、一事一议资金、村级集体资产出租或承包收入以及村级其他零星收入。

2、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5日内缴入账户,坚持先收后支,严禁以收抵支。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未入帐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3、收入票据必须使用各县农经局统一要求的票据。其中“一事一议”要附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村和个人不得自制、自购其他收款收据。

4、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级负债发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政府批准。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村级经济活动中,村民委员会负责按支出计划,提前

作出用款预算,经村两委审核,报会计服务中心审批后支出。

2、村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制,必须使用“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经村两委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报会计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或报账)。

3、涉及财务收支的事项应当每月按时结算。未按时记结的,由直接责任人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审议通过的,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按程序记结。对审议未通过的支出事项,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处理。

4、村“两委”主要干部在离任或财务结账(决算)前,要认真清理任期内发生的经济收支事项,按程序及时入账。

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1、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明白卡”、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2、财务公开的内容:

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田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罚没款物等其他收入情况。

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村干部补助及奖励;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村办公经费等明细项目支出;五保户供养支出;罚没款物等其他支出情况。

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情况;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源及项目发包、租赁情况;其他财产。

债权债务:包括内部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信用社)贷款;其他债权债务。

收益分配及其他事项:包括公积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收支情况;年终收益分配。

3、财务公开的程序: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村委主任、乡会计服务中心总会计、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村纪检监督小组负责对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时限进行监督。

4、财务公开时间:全面详细的财务情况每年固定公开两次,一次是本年的7月15日,另一次是次年的3月25日。一般的财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事项较多的村和实行了会计电算化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5、财务公开要求:

(1)村级财务公开表,要统一格式,必须有电脑生成打印的公开榜;

(2)重要事项,事前、事后双公开;

(3)常规事项,按月或按季定期公开;

(4)特殊事项,随时发生随时公开;

(5)跨事项,当年按进展情况公开,结束时一次性公开;

(6)张榜公布的财务资料要求保留15天以上。

财务预决算制度

1、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乡会计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

资金开支的依据。

2、终了时,乡会计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各村村民会议审议。

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预算支出要分四部分,即:“一事一议”项目专项支出,干部工资、办公经费和“五保户”支出,其它生产公益事业项目支出,其它支出。

5、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审批。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取得的各项收入。预算收入要分四部分做出,即:“一事一议”专项收入,转移支付补助,集体经营收入,其它收入。

6、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制度

1、村集体资产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其他公开方式,按市场原则确定经营者;

3、实行股份制经营的,应当按照稳健经营、确保收益的原则,建立并落实股权代表人制度;

4、实行自主经营的,应当制定村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经营目标,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接受村民监督;

5、土地及荒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方式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6、资产经营方式不得改变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性质;

7、有条件的村应积极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内的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2、各村对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委托乡镇会计服务中心依照《长治市村集体招投标制度》开展工作。

3、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4、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承包合同须到乡镇司法所进行鉴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5、对承包方不按期缴交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司法机关申诉。

6、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集体资产备查簿、资源性资产备查簿和闲置资产登记簿。所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人,都要与资产所有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资产清查制度

1、资产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资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

存数。并与帐存数核对,以保证帐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资产清查的方法:

(1)查明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要以资产目录上所规定的名称和规格为准,不得任意变更。

(2)对于固定资产、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

(3)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4)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有盘点工作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章。

(5)会计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帐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并编制“帐存实存对比表”,作为调整帐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帐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

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帐。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账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

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4、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5、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流动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流动资产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

6、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台账,并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建立林地、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源性资产的面积、平面图、界限等项目,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管理。

7、有土地补偿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台账,详细记录被征地面积、所在地域、土地补偿费的应收金额、实收金额、使用情况、留存情况等,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以上各类资产、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以加强对“三资”的网络化管理。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承包或租赁合同。

2、合同文本要使用乡会计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制式合同。

3、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村级集体资源管理办公室进行鉴证、备案。

4、所有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

5、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6、合同的变更、转包、转让,必须经村委会同意,农民关注度高、涉及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合同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7、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8、未经村委会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借阅合同原件。

9、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民主决策制度

1、民主决策的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工作人员聘用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村民自治所涉及重要政策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它事项。

2、民主决策的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议决。即:支委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执行过程和结果公开。

3、民主决策的实施及监督:

(1)凡涉及到需要民主决策的事项一律按民主决策的程序进行,并报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备案。

(2)村纪检监督小组要对民主决策事项进行监督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进行通报和接受群众质询。

(3)坚持群众监督,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评议会议,对村“两委”班子进行满意度测评,提出意见和建议,测评结果上报乡党委政府,对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的事项,乡镇和会计服务中心有权否决,并严肃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县乡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乡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经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工程招投标制度

1、村级工程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应在乡

镇政府及乡镇会计服务中心监督下进行。

2、村级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任何组织不得私自建设,私自发包。禁止任何部门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项目。

3、招标范围主要是指:财政和集体资金投资以及省、市、区有关部门下拨专项资金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的公益事业项目设施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村两委研究经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同意实施的项目;

(2)具备招标所需的图纸等工程有关资料;

(3)建设资金已落实;

(4)招标项目的管理人员已落实。

5、村组织同一工程项目应整体招标,不得以分割标段等为借口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6、村级工程招标方式主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可由乡镇会计服务中心通过张贴招标公告或通过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7、各村对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根据工程造价情况,委托乡会计服务中心负责进行并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建设方案(或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 (2)村两委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复印件;

(3)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4)招投标委托书;

(5)有关部门(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乡会计服务中心应审查工程招标申请并签署意见。发现村组织提供上述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责令村组织改正。

8、会计服务中心收到村招投标委托书后,应成立相应的评标委员会,按照相应的招标方式程序进行招投标。

9、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所确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并进行中标公示。中标公示须在村务公开栏内发布。不同途径发布的公示内容必须一致。

10、村组织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价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村组织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1、村组织若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处罚规定,视其情节予以处罚。若情节严重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违纪违法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

第五篇:**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

(掇农组发[201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规定,现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区所辖各村集体(含社区居委会,下同)的“三资”管理及其他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村集体“三资”归该村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资金是指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资产是指村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文化、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投资资产、材料物资、无形资产及集体企业资产等;

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果园、苗圃、草地、水面、建设用地、矿藏及四荒(荒地、荒水、荒丘、荒滩)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必须保证村集体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处置权、收益权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第五条 村集体“三资”管理应按照“管权、管事、管人”的规定,通过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等有效措施,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预期目标; 保障村集体成员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村集体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由镇(街道)财政所(分局)负责办理。

第七条 财政、农业、民政和经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抓好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积极开展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财政、农业部门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经管部门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镇(街道)开展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督促村集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资产资源台账,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村集体“三资”管理公开公示办法,指导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

第二章 监管代理

第八条 镇(街道)要成立以党委、政府、纪委、监察、财政(经管)、农业及民政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管理,组织开展对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等。

第九条 镇(街道)依托财政所(分局)组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业务上接受区财政(经管)、农业、民政等部门的指导;村集体成立1-5人组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原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统一实行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由村委会向镇(街道)代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办理资金、账簿、凭证、报表、资产资源台账和各类经济合同等资料的移交,村集体只设报账会计一人;代理中心依据委托代理协议落实专门人

员,认真履行代理服务职责,其代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负责对辖区域内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及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定期召开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议,对“三资”监管情况进行通报。

2.负责督促代理中心指导村集体编制收支预决算方案。 3.制定村级“三资”管理工作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方案及养老保险办理等情况。

4.每年组织一次村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

5.组织开展村集体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工作。

6.负责审批村级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资产资源交易方式。 7.督促村级配合实施村级“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实施办法人员及时进行责任追究。

8. 配合区纪检、监察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 第十二条 镇(街道)代理中心的工作职责

1.规范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委托代理村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管。

2.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村集体按照“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村集体收支预决算方案,指导、审核、监督村集体预算的执行。

3.加强代管资金管理。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资金“代管专户”,村集体所有资金纳入“代管专户”集中代管,实行分村建账,分村核算;村集体不得另行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

4.加强现金收付管理。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制度,按照村级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报账业务。

5.加强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监督村集体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资产资源的清理核对,切实做到账实相符,

账账相符,账册相符。

6.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集体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

7.准确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村级财务报告,准确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

8.协助村集体产权交易监管。协助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做好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的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村集体项目工程建设(主要包括由村集体组织实施的居民点建设、阵地建设、一事一议建设及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及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推动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2.负责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3.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的,及时报告。

4.负责开展对资产资源及项目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 5.负责村集体项目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等。

第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参与村集体收支预决算方案的编制,参与制定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参与财务重大事项的决策,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2.审核村集体财务账目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审查村级开支并签字盖章,接受村集体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3.监督财务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村集体财务公开及预决算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集体财务收支预决算情况。

4.向村委会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配合财政(经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做好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等。

第十五条 村报账会计的上作职责

1.负责编制村级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和预算方案的执行; 2.负责村级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债权债务及资产资源台账的登记,所有收支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及审核。

3.负责村级备用金的领取与核销,定期向代理中心报账和进行资金收支结算,按时与代理中心资金管理会计核对资金余额。

4.负责票据的领用、保管及上交。

5.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做好村级财务公开等。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代理中心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设置会计账簿,使刖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准确真实地反映村集体经济活动情况;具备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的村办企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严禁将村集体收入转入企业收入,未实行独立核算的村办企业,财务纳入村集体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代理中心按核算单位统一设置“四账三簿”即: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明细分类账及固定资产登记簿、资源登记簿、低值易耗品登记簿;村报账会计应建立相应的辅助账簿(主要包括内部往来、应收应付及借款、资产资源台账等);代理记账会计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分户代理记账,定期与村报账会计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统一使用借贷记账法,使用统一规定的会计账簿、凭证、票据和零星支出单等。

第十九条 村集体财务收支实行“月结季报”制度,村报账会

计要在规定时间内(每月30日前)办理好报账、结账有关手续,确保收入条据不跨月,支出条据不跨。

第二十条 村集体所有支出实行村主任“一支笔”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代理中心专职人员进行复审的监管流程,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支一律退回,不予入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代理中心记账会计有权拒收: 1.不属于村集体预算支出范围或没有按程序中报的; 2.原始凭证无经办人、事由或用途不详、无村主任签字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签字盖章的;

3.使用不规范原始票据的; 4.支出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 5.非生产性开支超过年初预算计划的;

6.项目建设工程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无施工合同、无工程决算、无验收报告及正式发票的。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村集体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的编制必须按照“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代理中心的指导下进行,每年2月底前上报代理中心备案执行。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兴办公益事业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的制定、预算调整、年终决算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代理中心将作为当年预算执行的依据。

收支预算的调整必须由村委会书面申请,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后,由代理中心负责调整及备案。

财务决算根据代理中心每年年终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进行编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

进行张榜公布。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主要收入包括原有积累、发包上交收入、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财政补助收入、社会捐赠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所有收入实行票款同行,自开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必须上缴镇(街道)代理中心专用资金账户,不得隐瞒收支、坐收坐支和公款私存。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主要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应付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支出及其他符合政策的支出。

1.严控村干部职数及工资发放标准。村干部职数严格按照当地组织部门认定的在职人数为准,工资发放标准以当地政府每年确定的村干部报酬方案为准;其他人员(包括通信员、村务监督员等)的工资报酬采取务工补贴方式,补贴标准由各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2.严格差旅费管理。对因公出差的(不含市、区中心城区),其差旅费补助标准一律参照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住宿费每人每天小超过320元;城市间交通工具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凭据报销、汽车凭据报销;外出学习培训凭文件通知、镇(街道)审批意见及举办单位出据的发票,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销。

3.严控交通及通讯费补助标准。对村干部日常交通及通讯费实行定额补贴,主职干部每人每月各补贴100元,副职干部每人每月各补贴50元。

4.严控生活招待费。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村集体一律实行“零招待”制度,不得用公款列支生活招待费用。

5.严格其他支出管理。村集体不得用公款为村干部购买任何性质的商业保险;不得用公款滥发补贴和财物;不得用公款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不得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租

车;不得用公款旅游或以考察、学习、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6.严控报刊征订限额标准。村集体报刊征订费严格按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费用总额不得突破人平1元的限额标准,报刊征订必须以党报党刊优先。

第二十六条 实行原始凭证“签审”制度。村集体所有开支原始凭证必须取得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有经手人备注的事由说明、证明人、村主任“一支笔”签字,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代理中心专人审核后方可入账,非正规发票、凭证要素不全的“白条”等一律不予入账;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支出,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零星支出单》,开票金额控制在1000元以内。

第二十七条 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款等涉及个人款项,由代理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银行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代理中心依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验收及审计报告等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 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村集体备用金限额标准由镇(街道)根据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据实确定(最高不得突破10000元),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备用金额度的,必须经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并报代理中心备案执行;备用金的领取由村报账会计申报,村主任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代理中心和管理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或购买有价证券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研究拿出投资入股或购买方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同意后,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执行。

第三十条 购买的有价证券由代理中心资金会计负责集中代管,分村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

和盈亏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加强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留归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应按规定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使用时,由村委会拟定书面计划,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由代理中心负责监督使用。

第三十二条 强化预算执行力度。村集体所有大额支出(5000元以上)必须实行事前申报、先批后付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次性0.5万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村主任签字审批,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报镇(街道)代理中心审批后执行。

一次性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开支项目,由村委会书面申请,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代理中心审查后,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严防村集体新增债务。村集体开支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垫付各种代收费用,严禁举债用于项目建设及日常村务支出,严禁未经允许擅自举债或为企业、个人提供担保,严禁产生建设项目账外债务:每村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实,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村集体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二)村集体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三)村集体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四)村集体所有的牲畜(禽)、林水等生物资产;

(五)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六)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

(七)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八)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形式,实行有偿使用。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或终止,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资产的购(处)置和其他涉及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必须经村“两委会”研究、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代理中心审核后,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实施。

第三十六条 属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凡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分类建立资产登记台账;为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等公益性资产(如村组道路、桥梁、水利渠道等),具有固定资产性质的,按固定资产管理对待,列入固定资产登记簿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和清查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资产清查,确保账实相符;如实填报资产统计报表,及时向村民公布。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购置固定资产、兴办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村“两委会”研究提出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固定资产购置及兴办项目工程建设一律按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投标程序进行。

单件价值在0.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单项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组织实施,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监督。工作结束后,相关资料按程序及时上报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单件价值在O.5万元以上(含0.5万元)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单项投资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书面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由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单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单项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书面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审核,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监管、验收应有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人员参加。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和处置出售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以及承包、租赁经营或处置出售的条件及价格,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或购买者;资产承包、租赁及处置所得应及时足额缴入代理中心资金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资产价值在O.5万元以下的,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组织实施,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村民代表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监督。工作结束后,相关资料应及时报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资产价值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书面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由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资产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书面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

(二)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三)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的;

(四)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五)在村集体资产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村集体资产评估由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实施。邀请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及相关专业单位或人员参加,也可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组织机构进行评估,评价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六章 资源管理

第四十条 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土地、林地、山岭、果园、苗圃、草地、水面、建设用地、矿藏及四荒(荒地、荒水、荒丘、荒滩)等,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应对所有的资源进行逐项登记,建立台账,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用途、承包(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有权依法决定资源的经营方式,可由村集体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以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资源是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承包到户(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维护其承包经营权,保持其承包关系的稳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具体经营方式和承包方案由村“两委会”研究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

实施。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资源实行对外承包、租赁或出让经营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村“两委会”研究提出方案,明确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以及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价格,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同意后,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标的的确定应经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组织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签订统一规范的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由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对合同项目实行跟踪监督管理。

资源价值在0.5万元以下的,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组织实施,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村民代表及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监督。工作结束后,相关资料应及时报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资源价值在0.5万元以上(含O.5万元)10万元以下的,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书面申清,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由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资源价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招投标上作由村委会书面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审核,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六条 村集体必须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统一规定以外的其他收据。

第四十七条 代理中心要确定专人负责票据的入库、领购、登记、核发、保管及核销工作,并规范建立票据领缴登记台账;村报

账会计负责票据的领用和保管,严禁其他人员代领和保管,同时实行限量供应、以旧换新、以票控收制度。

第四十八条 票据发放时,代理中心专管人员必须在第二联“收据联”加盖代理中心票据专用章,村集体使用时加盖村委会财务专用章,两章缺一不可。

第四十九条 村报账会计开据收入发票时必须连号,严禁跳号使用;作废票据必须三联齐全上缴核销;对发现缺号、跳号发票要及时上缴核销,严禁发放使用。

第五十条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只限于村集体使用,严禁扩大使用范围:任何村或个人不得将票据转借、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

第八章 民主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三资”管理重火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 公开”议事制度。涉及下列事项的,严格履行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公开的程序。

l.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的编制、预算调整、年终决算及收益分配方案;

2.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出租、出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3.村集体的投资和项目工程建设;

4.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5.村集体债权债务、应收款项及呆死账的核销处理; 6.用村集体“三资”进行抵押和担保;

7.其他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加强村级会计人员管理。村报账会计应具备从业资格或相应的专业技能,可由村委会组成人员兼任,其任职资格应 符合《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

要求;村报账会计应相对保持稳定,其人员的更换应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同意,并由代理中心审核其任职条件。

第五十三条 实行“三资”监管核查制度。全面推行“季度巡 查、半年评议、全年公示”的“三资”核查工作制度,由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核查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资产资源处置及保值增值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

第五十四条 代理中心负责每季度向村提供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变动情况,驻村财政专管员负责存村固定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开公示;涉及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售、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惠农补贴发放、承包金的收缴情况等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随时公开。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三资”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村报账会计负责“三资”台账、资产资源处置及交易合同、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会计报表以及会议记录、决议、村务公开档案资料等;代理中心负责村集体总账、明细分类账、原始凭证、会计报表、票据存根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分类建档;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资产资源处置招投标方案、合同书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类建档;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要做好电子会计档案、资产资源交易档案等的备份存档工作。

第五十六条 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外,其他单位或个人需查阅村会计档案、资产资源交易档案的,必须经村主任、代理中心和产权交易中心主任同意,并进行查(借)阅登记手续,注明借阅人和交还时间。

第五十七条 村集体财会人员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由代理中心现场监督交接,交接双方签字并形成交接清单,存档备案。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财政、农业、民政、经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十九条 镇(街道)党委、政府作为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每年要依托镇(街道)纪委、管理监督委员会,采取自查自找、党员群众评议、征求包村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认真开展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十条 加强对村集体“三资”经营情况的管理,财政、农业、经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镇(街道)对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村“两委”干部任期内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村干部经济责任进行专项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随时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村集体、农民群众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十一条 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代理中心、产权交易中心以及村集体有关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村集体“三资”经济损失,经调查核实认定的,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街道)及以上纪委、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隐瞒及坐支集体收入的;

(二)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于段套取、骗取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金

资产的;

(四)违反规定处置村集体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的;

(五)在村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程序,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不按规定要求履行民主理财职责,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开展村集体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的。

(七)侵占、贪污、截留、挪用、平调、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村集体“三资”的。

第六十三条 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三资”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l口起实施。

《**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的

有关说明

《**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共十二章,六十五条,在《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票据管理、会计核算管理和档案管理三个章节,新增了十三条内容。同时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对相关内容(主要是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方面)做了更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使广大基层财务管理工作者在执行过程中更具有操作性。

新出台的《实施细则》有创新、有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文件明确规定了财政、农业、民政、经管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的工作职责。二是文件明确规定了镇(街道)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赋予了管理权;成立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机构,赋予了审批权。三是对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成立了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机构,明确了各自工作职责。四是文件明确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五是明确规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都必须通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招、拍、挂的形式公开处置。六是明确规定了必须公开的事项和公开的办法,可以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扩大监督的范围。七是明确规定了对违规者要严肃追究党纪、政纪,甚至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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