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2022-11-14

一、我国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 一)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与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之间存在冲突

1.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缺乏限制

一方面任意撤销权除了在形式上的几种特定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制度外, 这种制度是具有任意性的。另一方面, 由于赠与合同的不确定性, 如果赠与人可以随时行使任意撤销权, 撤销赠与, 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而且, 任意撤销权是具有法定性的, 所以即使受赠人的利益遭到了损害, 这种损害是因为对赠与人的信赖而产生的, 在这种情况下受赠人也不能要求赠与人赔偿。这显然与有损失且民事主体为完全责任能力人应赔偿的原理相矛盾, 法律对这两者权利的保护上存在冲突。

2. 缺乏对受赠人的信赖利益的合理保护

赠与合同的成立是以赠与人做出允诺为准的。赠与合同一旦成立, 受赠人为履行合同而必然投入相关的费用, 受赠人的信赖利益就产生了。如果此时赠与人行使了任意撤销权, 必然会导致受赠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 一般对信赖利益的损失都是通过缔约过失责任进行赔偿, 且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受害人对获得期待利益具有合理的信赖, 而不论双方交换的利益是否等价。 (1) 然而, 在我国则并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 二) 赠与人撤销权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矛盾

1.《合同法》186 条与189 条的冲突

《合同法》第189 条的规定与186 条的规定存在明显冲突。在赠与的财产转移之前, 如发生了189 条规定的情形, 此时赠与人完全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从而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 由于186 条和189 条不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所以不能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 而只能选择适用, 这就给赠与人留有了选择的余地。

2.《合同法》186 条和195 条穷困抗辩权重复

无论什么情形发生了, 只要赠与人没有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 就可以随时行使任意撤销权。在此情形下, 186 条和195 条就属于再次规定的情形。而且, 行使穷困抗辩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 赠与人真正履行赠与承诺之前的这段时间, 这和186 条规定行使任意抗辩权的时间相同, 进一步的架空了穷困抗辩权。

二、完善我国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

( 一) 控制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

一方面,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引入了除斥期间, 对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加以限制, 对于赠与人来说,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做出的赠与允诺。而对于受赠人来说, 有了除斥期间之后, 就不会因为任意撤销权而使得合同出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另一方面, 对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进行控制。法律关系的变动影响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每个相关人都想确切掌握这种变动, 任意撤销权若依书面形式行使, 赠与关系的变动则可经由书面证据得以证明 (2) 。

( 二)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与195、189 条冲突解决

为了保证189 条的实施, 可以对这一条款进行补充, 即在发生189 条情形下不再使用186 条的规定, 直接使用189条, 赠与人对受赠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而对于195 条穷困抗辩权, 扩大其使用范围, 不仅仅是赠与人经济情况恶化, 还应当包括受赠人经济情况好转不在具有扶贫或救灾性质的情形。

( 三) 加强对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有学者提出“赠与人虽享有任意撤销权, 但是其权利的行使不能完全排除其责任, 对因此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 赠与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 可以对《合同法》186条第1 款进行合理的解释, 即赠与人仍然享有任意撤销权, 但是因此受赠人所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 赠与人应予以赔偿。这就对任意撤销权进行合理限制。

摘要:赠与合同中任意撤销权是基于赠与行为是赠与人的一种无偿行为, 为了保证赠与人赠与意思表示的自由真实。但是, 我国的任意撤销权法律规定存在着很多的不足, 比如与受赠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冲突等。本文通过对赠与合同中任意撤销权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提出应当从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进行限制, 而且在立法上完善相应发条和加强对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这三个方面对我国的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制度进行完善, 使得该制度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关键词: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信赖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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