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职业校企合作章程

2023-04-10

第一篇:深圳职业校企合作章程

校企合作章程

第一条目的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合作发展道路”的办学方针,深化校企合作,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在人才培养模式、实训基地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应用性技术开发与推广等方面与行业、企业紧密结合,促进学院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原则

(一)服务企业原则。学院各专业要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

(二)校企互利原则。互利双赢是校企合作的基础。合作企业有权优先选择留用毕业生,有权根据学生能力对就业学生进行部分淘汰。

(三)统一规划原则。校企合作是双向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明确,统一规划、分工实施。

(四)校企互动原则。学院定期组织专业教师到企业培训员工,并邀请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来学院讲学。学院教师为企业发展方式转变服务,企业人员为学院教学、培训及专业建设提供咨询与服务,合作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系、各专业与国(境)内的企业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四条机构设置

为使校企合作工作真正贯彻落实,抓出实效,学院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立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及步骤;

(二)统一领导、组织校企合作的实施工作,审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

(三)建立、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机制,加大宣传力度。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学院总体发展目标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协助学院制定校企合作规划,拓展合作办学途径,统筹协调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完善校企合作的工作制度。

(二)调研校企合作运行状况,及时解决学院校企合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总结优秀经验,审核校企合作经费的预算和使用,组织校企绩效考核和奖励。

(三)搭建产学结合、校企深度融合的管理平台,发挥校企合作的桥梁作用,按照“合作互惠”和“双赢互动”到原则,协助院系积极引入企业资金共建校内实习实训基地,推进院系与企业开展订单培养,开发校外顶岗实习基地,拟定合作协议。

(四)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和沟通,了解有关信息,为学院开展校企合作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五)推进学院与企业的产学研合作,广泛接触、了解、掌握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情况,积极开展实质性的校企合作,拓展在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领域的合作项目,会同各系部建立比较稳定的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开展与企业科技、文化交流、友好往来等活动,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一线实用型技术人才,提高育人质量。校企合作横向项目开发。

(六)引进企业在校内建立实训基地,会同各系部积极探索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组合模式,提高实训设备的效率和效能。

(七)协助院系组建及管理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协助院系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开展教学资源。联系专家、企业家来校为学生作专题报告,让学生了解企业的经营理念、管理制度和行业状况,提高岗位适应能力。本着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的理念,校企办为学生的实习、实训、就业提供信息资源咨询。

(八)配合招生就业办公室、培训处开展市场调研与人力资源需求预测,提高学院为企业、区域经济服务的能力。对行业产业发展趋势、行业企业相关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进行调研,为院系专业调整与开设提供有力的资讯。

(九)推进学院对外合作交流,积极加强与兄弟院校的校企合作事务的交流。主动争取政府的支持,为事业单位提供购买服务,密切与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实现“政府搭台、校企联姻、学生受益。”

(十)负责全校校企合作信息、各类情报、文献资料等的统计、汇编和交流,做好校企合作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十一)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合作企业相关条件

(一)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国家支柱产业或通用产业类企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校企合作项目能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院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

1.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合作方式

(一)“订单”培养

招生前与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录取时与学生、家长签订委培用工协议,实现招生、实习、就业联体同步。校企双方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学生的基础理论课、专业课由学院负责完成,学生的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在企业完成,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实现就业,达到企业人才需求目标;具体设有定向委培班、企业冠名班、企业订单班等。

(二)共建校外实习基地

学院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需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选择适合企业,建立校外实习基地,作为师生接触社会、了解企业的重要阵地,实现“走岗认识实习、贴岗专业实习、顶岗生产实习”,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职业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增加专业教师实践机会,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基地也可以从实习生中优先选拔人才,满足企业用工需求,达到“双赢”效果。

(三)产学研结合

发挥学院专业师资优势,加强校企合作科研开发,参与中小型企业科研课题研发,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帮助中小型企业解决专业技术难题。

(四)引企入校

引进企业到学院建设生产车间,学院可在实训设备、场地和实习学生等方面给予支持;学院可以借助企业生产环境和技术指导,组织专业实习,使学生提前接触生产过程,在实践中学习和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

(五)合作建立校内职工培训基地

根据企业职工培训特点及不同培训方向和培训教学的需要,与相关企业合作建立校内职工培训基地,如不同企业同类工种的职工培训基地等。

第二篇: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创新办学模式、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校企合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工作,中卫职业技术学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的名称:涿州市劳动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委员会,简称“校企合作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的性质:本委员会是涿州市劳动技工学校与区内外知名企业和各类私人企业联系的桥梁与纽带;致力于推进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顶岗实习、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建设、订单式培养,产品开发、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创新办学模式、探索产学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平台。

第四条 委员会的原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促进学校与企业进行深层次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应用型人才,打造职业教育品牌。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活动方式:通过定期会议、参观考察、高层会商的方式,加强委员单位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

第六条 本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涿州市劳动技工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委员会设名誉理事主席若干,聘请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社会专业权威人士担任。校企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由涿州市劳动技工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校领导,委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委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委员单位以涿州市劳动技工学校邀请与企业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意愿加入的单位填写“涿州市劳动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委员会委员单位登记表”,并加盖公章,经委员会审核同意,即成为委员会委员单位。

第十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校企合作开发部,校企合作管理部,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及委员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二)筹备、召开委员会年会。

(三)推选委员会名誉主任及相关负责人;

(四)决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制订校企合作委员会和学校校企合作工作计划、下发通知、撰写总结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科技合作、实训基地建设、产学一体化、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合作事项;

(三)负责统筹开发和管理校内外校企合作单位;

(四)负责统筹开发和管理实习实训基地的确定、协议签署、相互合作等事宜;

(五)负责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实行年会制,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校企合作内容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合作。学校可根据企业需求开展订单培养,按企业的要求培养急需的技能人才;企业可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奖教金,为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

第十五条 队伍建设合作。企业为学校提供教师锻炼场所和方便条件,为学校选派兼职教师;学校为企业培训在职人员,组织兼职教师培训。

第十六条 产学一体化合作。共同开发校企合作企业、经济实体, 组织学校参与委员单位在职技术人员培训、在职学位进修。

第十七条 顶岗实习、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合作。委员单位均为涿州市劳动技工学校定点挂牌的实习实训基地,牌名统称:涿州市劳动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基地。学校每年定期向委员单位派送顶岗实习、实习就业的学生,并聘请委员单位的专业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四章 委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委员单位可参与指导学校的专业设臵、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体系、课程标准和教学改革等教学活动,使学校的教学更切合企业实际需求。

第十九条 委员单位需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联络员及时与校企合作办公室联系,介绍本单位的最新情况,商谈双方进行合作的项目。委员单位变更联络员或联系方式时,应及时通知校企合作办公室。

第二十条

委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取得和利用本委员会的技术信息或资料。

(二)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三)优先招收学校毕业生就业

(四)优先与学校共同进行人才培养、科研合作。 第二十一条 委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保持与涿州市劳动技工学校的密切联系,协助学校与各委员的相互合作;协助学校开展技术调研及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四)优先接受学校毕业生就业。

(五)及时向委员会反馈本单位的人才需求情况。

(六)向涿州市劳动技工学校推荐兼职教师。

(七)协助涿州市劳动技工学校开展专业技术发展调研及其他活动。

(八)开展如专业(或方向)共建、实训中心共建、课程共建等合作项目。

第二十二条 委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由校企合作办公室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委员单位如有严重损害委员会利益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的主要经费来源

(一) 政府和学校的资助。

(二) 学校每年给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用于管理校企合作的日常工作。

(三) 企业合作中的企业赞助或企业校企合作专项费用。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应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财务制度,经费仅在委员会业务活动范围内开支,不得挪作他用。财务收支实行独立核算。经费使用预决算,经费管理办法另行文。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根据本章程为委员单位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等项目,由学校或相关项目实施单位与委员单位另行签订合同,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委员单位介绍及合作情况将随时上传至网站,包括校企合作动向、科研合作成果及人才培养成果等。详情请查阅涿州市劳动技工学校网站。

第二十八条 涿州市劳动技工学校将向企业委员单位授牌:“涿州市劳动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基地”。企业委员单位向学校授牌:“×××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涿州市劳动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办公室。

校企合作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第三篇:2.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模版)

佐证材料编号:

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校

校企合作运行管理组织机构工作章程

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校

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校 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培养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技术应用型人才,促进产学结合,加强学校的专业建设和实习基地建设,加强学校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向企业输入所需应用型技术人才,共建长期的人力资源供需协作关系,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校决定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为了更好的发挥校企合作委员会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的性质:本委员会是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校与区内外知名企业和各类私人企业联系的桥梁与纽带;致力于推进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顶岗实习、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建设、产品开发、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创新办学模式、探索产学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平台。

第三条 委员会的原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充分发挥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校的办学优势和人才培养能力,增强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储备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借助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实践平台和人才需求导向,促进学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满足社会对中等技术人才的需求,达到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赢的效果。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活动方式:通过定期会议、参观考察、高层会商的方式,加强委员单位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

第五条 办公地点:本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办公室。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七条

有政府部门的支持和统筹,校企合作才能真正有效的合作。委员会主任由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由菏泽市牡丹区副区长及相关各委、局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企业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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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招生安置办主任和重点企业一名副总担任。成员由学校各专业组组长和重点企业代表担任。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及委员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二)筹备、召开委员会年会;

(三)推选委员会副主任及相关负责人;

(四)研究决定校企合作有关事项。 第十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制订校企合作委员会和学校校企合作工作计划、下发通知、撰写总结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科技合作、实训基地建设、产学一体化、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合作事项;

(三)负责统筹开发和管理校内外校企合作单位;

(四)负责统筹开发和管理实习实训基地的确定、协议签署、相互合作等事宜;

(五)负责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实行年会制,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校企合作内容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合作。学校可根据企业需求开展订单培养,按企业的要求培养急需的技能人才;企业可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奖教金,为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

第十三条 队伍建设合作。企业为学校提供教师锻炼场所和方便条件,为学校选派兼职教师;学校为企业培训在职人员,组织兼职教师培训。

第十四条 产学一体化合作。共同开发校企合作企业、经济实体, 组织学校参与委员单位在职技术人员培训、在职学位进修。

第十五条 顶岗实习、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合作。委员单位均为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校定点挂牌的实习实训基地,牌名统称: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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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校企合作基地。学校每年定期向委员单位派送顶岗实习、实习就业的学生,并聘请委员单位的专业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四章 委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委员单位可参与指导学校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体系、课程标准和教学改革等教学活动,使学校的教学更切合企业实际需求。

第十七条 委员单位需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联络员及时与校企合作办公室联系,介绍本单位的最新情况,商谈双方进行合作的项目。委员单位变更联络员或联系方式时,应及时通知校企合作办公室。

第十八条 委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取得和利用本委员会的技术信息或资料;

(二)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三)优先招收学校毕业生就业;

(四)优先与学校共同进行人才培养、科研合作。 第十九条 委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保持与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校的密切联系,协助学校与各委员的相互合作,协助学校开展技术调研及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四)优先接受学校毕业生就业。

(五)及时向委员会反馈本单位的人才需求情况。

(六)向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校推荐兼职教师。

(七)协助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校开展专业技术发展调研及其他活动。

(八)开展如专业(或方向)共建、实训中心共建、课程共建等合作项目。

第二十条 委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由校企合作委员会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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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委员单位如有严重损害委员会利益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经费来源

(一)政府和学校的资助。

(二)学校每年给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用于管理校企合作的日常工作。

(三)企业合作中的企业赞助或企业校企合作专项费用。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应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财务制度,经费仅在委员会业务活动范围内开支,不得挪作他用。财务收支实行独立核算。经费使用预决算,经费管理办法另行文。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根据本章程为委员单位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等项目,由学校或相关项目实施单位与委员单位另行签订合同,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 本章程经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代表通过后实施。章程修改需经委员会会议超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单位介绍及合作情况将随时上传至网站,包括校企合作动向、科研合作成果及人才培养成果等。

第二十七条 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校将向企业委员单位授牌:“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校校外实习基地”。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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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之路

——龙岩华洋技术学校校企合作模式

苏 靖

【内容摘要】 在中等职业学校中实行校企合作,建立校企之间良好的合作机制,是中等职业学校在教育改革中求生存,谋发展的必然之路,中等职业学校中的校企合作培养模式的实施,使企业与学校相互渗透,互惠互利,实现校企双赢。

【关键词】 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培养模式

中等职业教育是职业技术的一部分,它为社会输出初、中级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而近几年,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前景却不容乐观,因此,实行教育改革,寻求发展之路,是中等职业教育的当下任务。本文就龙岩华洋技术学校校企合作的尝试,浅谈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校企合作。

一、校企合作是中等职业教育生存与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及现状

1、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1866年福州船政局设立的船政学堂,1876年上海机械学堂,可以算是我国职业教育的雏形。1917年5月,由黄炎培先生联合教育界,实业界知名人士,在上海创立了中华职业教育社,开创论我国职业教育的新纪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也在相应调整其教学制度,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中等职业教育体制。现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等教育及各种短期成人职业培训等。进入21世纪,经济的高速发展,职业教育成为连接学校与社会的桥梁,因此作为社会与学校的“中间站”,关注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尤为重要。

2、中等职业教育面临的生存危机 (1)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定位偏失

职业教育区别于其他类教育的地方就是其经济地位,对本土人力资源的开发以及提升劳动者素质,提高民族竞争力的”职校特征”不同于普通学校。而近年来普高热日益升温,使中等职业学校生源锐减,而学校为了维持生存,只要有人报名,就被录取入校,招生对象主要以初中落榜生为主,甚至于职校往往更需要下“基层”由教职员工“拉生源”,用说客方式求生源,以招生数量来显示学校办学能力及水平,生源质量堪忧。另一方面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读大学,读好书才是生存之本,在这种情况下,中等职业学校纷纷随大波逐流开办综合高中班,高职班,以另一种高考的升学方式来谋求学校生存,并以其高考升学率作为学校质量高低的衡量标准。在实际教学中注重理论教学,严重忽视学生的技能训练,使学校逐渐失去了自己职校的职责和特色。抓住职校区别,建设职校特色,是当前职校生存面临的严峻考验。

1 (2)学校的教学状况不乐观

由于学生文化素质不高,以及中职学校在招生质量上的降低,使得生源质量下降,对学生的学习纯属应付,因此中职学校在教学方法和内容上比较偏重理论教学,注重知识记忆,联系实际不够,注重传统的学历教育,无突出技能实训。龙岩华洋技术学校除食品加工班(基地学习)、模具班(跟随车间生产)、秘书班(实训教室)外,其他专业多采用传统教学方法,偏重死记硬背,知识记忆,无突出技能实训。

(3)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不适应职业教育的需要

“双师型”教师亟缺。职业教育的特点要求教师不仅要精通专业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具有十分熟练的动手操作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即成为“双师型”教师。而现阶段,中等职业学校大部分现任专业教师,都是从学校到职校,缺乏实践能力的培养和锻炼,或者从职场上直接招聘入校,有一定的操作技能,却无扎实的理论作后盾。如华洋技校80%教师来于师范学校毕业生,理论精通,却无相应实践能力,都是难以完全胜任职业教育对教师的要求。

(4)专业设置不合理

①新专业设置的随意性。许多学校调查研究不够,未真正了解社会需求,新专业的设置带有很大随意性,导致许多低水平的重复。这种低水平的重复,不仅分散人力、财力、浪费有限的教育资源,而且使学校毫无特色可言,还加剧了专业设置的混乱,使中等职教达不到应有的经济效益。

②不具备条件而开设新专业。由于热门专业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导致许多学校只顾眼前经济利益。在新开设的专业中,没有视实际条件而言,准备仓促,以致专业教师,教学资料,实习实验设备不足,教学质量严重打折。这就是经济利益冲击了社会效益,使得教育质量下降。

③专业结构失衡。由于在专业调整中,存在大量无序现象,热门专业一哄而起,冷门及艰苦专业严重萎缩,专业结构出现了新的失衡。这种新的失衡导致人才结构与国民经济相脱离,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将会产生不利影响,当然也就谈不上真正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

(二)开展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必然要求

1、实施校企合作模式,全面提高职业教育的核心竞争力

职业教育尤其是中等职业教育,目前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招生困难,生源质量下降,就业质量不高,安置困难。要想摆脱这种困难局面,就必须彻底摈弃“关门办学,闭门造车”的做法,冲破黑板上面造机器、课堂里面做模具等传统的、不适应学生发展的办学模式,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把课堂延伸到车间,把车间变成课堂,把知识转化成技能,把技能转化为生产力,让受教育者既是学生又是工人,让学生学习有方向,就业有目标。因此,职业学校只有把企业的需要作为学校教学和育人的方向,把不同层次人群的需求作为学校的办学宗旨,才能让学生受到企业的欢迎,让学校受到社会的认可,真正赢得职业教育的强大生命力。[1]

2、实施校企合作模式,改善学校教学状况,实现校企双赢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在生存危机下需要越来越多的熟练工人来减少劳动力成本,工人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及消费成本,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企业也迫切需要职业教育为他们提供优质的劳动力资源,一次降低培训成本,缩短培训周期,而对于学校而言,学校在为企业发展提供各种人才、技术和咨询服务的过程中可以获得相关地方经济发展状

2 况和需求的第一手资料,为课堂教学提供案例,使理论与实际有机结合,解决职校学生实训少,技能差的困境。龙岩华洋技术学校06年开办的06食品加工班,首次成功实现校企合作。在解决学生实训及就业问题的同时,企业也能在第一时间享受较高质量的人力资源,达到校企双赢。[1]

3、实施校企合作模式,强化师资队伍建设

中职学校人才培养的基本特征决定了从事中职教育的教师必须具备“双师”素质,通过校企合作,学校可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模式邀请企业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来校讲学、授课,介绍行业最新的发展动态及新技术、新工艺的实际运用效果。或者让学校的教师走进企业,亲历企业的生产运作,以可靠实际经验加坚实的理论基础共同来传授,达到教学效果双丰收。

4、实施校企合作模式,有效促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职业教育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因此,校企合作模式的实施,必然会引发教材编写、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评价体系等一系列的改革,可以说触一发而动全身。校企合作,使职校走出专业设置的盲区,有目的有针对的进行课程设置,进行教学改革。

二、校企合作模式

(一)、国内校企合作的几种主要类型

1、校办工厂,直接可利用的车间

职业学校根据有关专业的培养目标而兴办与开设专业密切相关的企业。学校利用校办产业实现校企合作。有实力的学校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兴办企业,实施科技和经营理论成果转化。这种模式大部分运用于高职院校,由学校独资或部分出资,由学校负责或学校主要参与负责经营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隶属学校法人,它与校办产业可以理解为是同义词。北大方正、清华同方、东大阿尔派、江中制药、上海交大昂立等都是校办企业中的佼佼者。校办企业体现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结合,在校办工厂中实现工学结合实践教学管理与理论教学管理的有机结合,校办工厂具有生产和教学的双重任务,在进行教学管理的同时也要兼顾生产,所以校办工厂的盈利与否直接也会影响到学校的财政。

2、企业进校,课堂延伸到车间

由学校提供厂房,企业提供设备和技术力量,但设备和技术力量必须满足专业的教学实习需要。学校根据企业的设备和技术力量,与企业共同制订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方案。企业每个月保障提供数名学生的教学和实习。学校厂房租金用来抵偿教学实习的耗材和师傅的工时工资。实习时,企业按照一般工人的工资标准支付学生报酬。这种引企入校的模式弥补了学校专业设备的不足和专业教师的紧缺,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生产环境,提高了企业的效益,同时也讲课堂延伸至车间,使学生的专业技能学习与社会岗位的需求实现了有效链接,使学生迈出校门即可就业上岗,一上岗就是熟练工人。[2]龙岩华洋技术学校模具班历届均采用该方式,学校利用校址后一块空地构建厂房,提供教学环境,既可以用厂房租金抵用工酬等消耗,学生也能在学习理论知识后直接顶岗学习,同时又可以获得一定报酬。企业也乐意有相当理论基础的员工参与生产,学校在这样的模式下与企业合作愉快,打响了技术学校的名声,口碑良好,真正体现职校特色。

3、定点单位,顶岗实习

在职校末年级学生中推广顶岗实习,具体做法: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分别安置到相应的企业顶岗实

3 习6个月。顶岗实习期满回校后,凡参加对口高考的学生,继续组班复习;不参加对口高考的学生,根据考证类别,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考证。通过顶岗实习,让学生在企业当了一次真正的工人,培养了他们吃苦耐劳的精神,提高了他们的实际操作技能,为毕业后走向社会进入企业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同时学生也获得了一定的劳动报酬,学校也节省了大量的实训资金,企业短期用工的困难也得到了缓解,实现了校企优势互补,达到学校、学生和企业多方共赢的效果。[2]

4、企校联合,定向培养

企校联合、定向培养是学校根据企业的用工需求,与企业签订协议,变企业招工为学校招生,学校和企业双方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课程设置、实训安排、学业考核和就业安置计划等。由学校按照企业的要求组织招生和教学,学制可自定,前段的理论学习学校负责,也可有企业提供一定的实训理论基础,后段的实践教学由企业负责,毕业后安置在所属企业工作。[2]华洋06食品加工班与漳州厨师食品有限公司(以肉制品生产为主)合作,学制两年,头年在学校根据企业特点学习相应理论知识,次年以实习生身份进入工厂实践操作,因是定向培养,学生入学时由企业支付一部分学费,毕业后直接安置于公司相应生产岗位工作,据资料06食品加工班毕业后100%进入厨师公司就业,解决了学校近半的就业压力,也获得了家长的一致认可。这样的合作实践,一方面解决了学校实训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是解决了学生的对口就业问题,直接找到对口企业,就业质量提高了,对口专业,有针对性的选择,是个很成功的例子。

(二)、国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例子

1、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

德国实行的是“双元制”教育,即以理论知识为基础,以应用为目的,教学活动在企业与高校交替进行双方共同培养应用型人才。重视职业技术教育是德国学制的特色,德国的职业技术教育法规定,50%的青年必须接受不同类型的职业技术教育。德国的学生多在完成基础教育后,成为师傅制度下的学徒,一方面在工厂做工,接受师傅的指导,另一方面进入职业高等学校,进行相关职业理论的学习,做工与理论学习交替进行。德国的高校与企业一旦建立起产学研合作关系,将是长期、毯固和紧密的,其合作非常往重实效。

2、日本——企业教育

企业教育,是日本职业教育的一大特点。特别是在大企业,企业内教育被视为企业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予特别重视。像丰田公司就开办了“丰田工业大学”,松下电器公司则开办了“松下电器工学院”。中小企业也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单独或联合开设本企业学校或研修所,培训自己的从业人员。据调查,1992年,日本500人以上的企业中,实施企业内教育的占95%。中小企业虽然比例低一些,但大多数也实施了不同程度的企业教育。这与我们的校办工厂有着异曲同工之意。

3、韩国——将“产学合作”法制化

韩国政府规定企业必须进行职业教育,凡员工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都要负责进行员工的在职培训,1000人以下的须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0.75%向国家交雇佣保险金。政府还大力推动职业学校与企业密切联系,把产学合作作为职业教育发展的战略措施之一,将“产学合作”写入《产业教育振兴法》,使之法制化。这项法律规定,产业要积极协助学生现场实习,职业学校学生现场实习要 4 义务化。成立由学校、产业界、地方自治团体、民间代表参加的“产学合作教育协议会”,计划、指导和协调该地区“产学合作”。

4、美国——“学交替式”模式

作为现代职业教育的一种学习制度,美国的校企合作有多种培养模式,常见的合作形式有合同制教学,合作教学,注册学徒,职业实习,服务学习,技术准备教育等多种模式。其中,合作教育即“学交替式”是美国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教育最有影响和最成功的模式。具体的实施方法是大学生自入学起学习半年后,便将企业的实际训练和大学的教学以两个月左右为期限交替进行,到毕业前半年再集中于学校授课直至毕业。在培训合格劳动者的目标下,开展学校与工商企业、服务部门等校外机构之间的合作.把学生的理论学习、实际操作训练有机地结合起来。其主要特点是(1) 办学以学校为主,学校根据所设专业的需要与有关企业取得联系,双方签订合作合同。由企业提供劳动岗位与一定的劳动报酬,并派管理人员辅导学生适应劳动岗位、安全操作,协助学校教师确定学生应掌握的技能,一起评定学生的成绩、劳动态度、工作数量和质量等;学校派教师到企业指导、监督学生劳动.沟通学校与企业合作双方的要求。〔2)在教学时间分配上,大致为1:1,即一半在校学习,一半在企业劳动,学习与劳动更换的方式灵活多样。

5、英国—— “三明治”教育

英国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教育模式主要有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的工学交替制有“2+1+1”(4年制)和“1+3+1”(5年制)两种。。“2+1+1”即前两年在学校学习,第三年在企业工作,第四年再回到学校学习、考试、取得证书,在企业实践学习的时间为一年。“1+3+l”第一年在企业工作,第

二、

三、四年在学校学习第五年又回到企业,在企业实践学习的时间为两年。短期的工学交替制更为常见,通常为6个月。无论是在企业工作,还是在学校学习.都由企业付给酬金。以学佼为依托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学校提供资助,在企业工作期间领取企业付给的报酬。

三、校企合作的几点思考

(一)企业社会责任

供求地位差距。在目前已形成的校企合作中,大多都是学校为求生存、求发展和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主动向企业界寻求合作伙伴,主动来寻求与学校合作办学的企业少而又少,多数企业给予学校的资助,亦都停留在项目支持,实习基地提供,员工培训等方面。这种合作,并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真正的校企合作应是双方自愿、风险共担、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建立起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具有良性循环机制的、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组合,将职业教育资源的势能转化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实现办学的整体效益似乎颇为遥远。企业应认识到校企合作对于企业的帮助,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化被动为主动,共同发展校企合作运行机制。达到共赢

(二)认识不足

1、校企合作的性质目的。

我国目前已形成的校企合作大都是以学校为主动形式,企业则处于被动状态,较少有真正建立在优势互补、体现“双赢”的合作形式。特别是从企业方面分析,多数企业由于对校企合作缺乏战略的思考和实践的经验,在校企合作中处于消极与被动状态,使校企合作最终成为企业对学校的“公益支持”或功利性的投资,使校企合作陷于有“合”无“作”的状态。华洋与厨师的校企合作在华洋的极

5 力努力下达到完成目标,学校实属不易。

2、资金相关的经济制度。

校企合作不仅是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教学与生产实践的合作,也是一种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合作行为,应有相应的政策法规来调节、规范和推动,并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然而,目前现状是相关的经济及政策法规不健全,资金投人没保障,学校单纯力量不可靠,在校企合作关系中,校方基本处于弱势状态。[3]从”华洋”与“厨师”的合作中,他们从教学内容,教材等一系列牵涉资金方面问题签订了相关合同、条款,极其谨慎,可以看出相关的法律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在处理校企合作关系中的重要地位。但是政府却不重视,所以这些都是尚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3、专业和课程设置的稳定性。

校企合作的模式对专业的设置有一定的影响,学校有根据合作对象的生产方向实际情况而进行专业设置的必要,但是,市场经济的变化,供求关系的变化,合作企业的变化,能否寻求到一个合适与三者关系不断变化比较稳定性的专业和课程设置相对较难,这样不利于专业的建设。校办工厂、企业进校、顶岗实习这些对课程设置的稳定性影响不大,因为涉及的专业一般都是长期性的。而定向培养模式则不同,它是根据企业的实际要求设置课程内容,一旦企业有要求,则对课程的设置波动大,因此,“华洋”在食品加工班的课程设置上完全依托于“厨师”,且随着它的变化而变动,稳定性差。所以校企合作中专业的稳定性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校企关系波动。

市场经济瞬息万变的今天,要想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条件下寻求一个长期的、稳定的、能全面满足教学需要的企业,几乎是不可能的。如何适应市场和企业发展的变化,既保持教学的完整性、系统性,又能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中与企业灵活合作,及时地调整教学内容和实践方式是尚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华洋”06食品加工班的校企合作是相对成功的,但两年的学制结束后,企业已招至足够的熟练工人,学校则面临着重新寻找新企业,开办新专业的新任务。[3]

(三)双方利益兼顾问题

1、追求目标。

企业追求的是生产和经营的利润,学校追求的是培养人才的质量。如何调整双方目的,达成共识,避免市场经济的诱惑给学校造成的消极影响,防止急功近利的人才培养观,保证学校的教育质量,也是职校在与企业合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和矛盾。

2、期限冲突。

经过办学以及校企合作的反复摸索,职校一般都能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把调整专业结构作为一项教育改革战略选择来抓,集中力量在短时间内开设经济建设急需的专业。但必须注意的是,教育产品的长周期性决定了教育应有预见性。在专业设置方面,如何把市场的短周期性和教育及人才培养的长远性有效地结合起来,如何加强地方政府宏观预测的指导性,使校企合作不仅满足企业当前的需要,还要满足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这是解决毕业生出路、满足社会需求变化的不可忽视的大问题。[3]

四、校企合作,任重道远

开展校企合作,通过校企结合,促进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职业教育的核心竞争力,为

6 企业提供熟练工人的同时也为学校树立良好的口碑,促进职校的发展,使校企合作真正做到学校与企业零距离接触,实现校企双赢。而校企合作之路却也困难重重,寻求政府资源,法制为体系支持,努力发展校企合作,同时借鉴国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类型,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扬长避短,促进校企合作稳步发展。因此校企合作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结合体。 【参考文献】:

[1]李汉斌.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培养模式初探.成人教育.[J].2007,(4). [2]戴向阳,王孝乾.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的探索与实践.教师.[J].2011,(21). [3]彭新宇.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原则探析.[J].当代教育论坛.2006,(5)

第五篇: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规范、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根据《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进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本地校企合作有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统筹、指导和推动本行业的校企合作。 第二章合作形式

第六条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

第七条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三)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五)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六)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职业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质量评价制度,为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提供支持与服务;增强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研发的能力。

第九条职业学校和企业开展合作,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其中企业接收实习生的,合作期限应当不低于3年。

第十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设置学生实习、学徒培养、教师实践岗位;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在职业学校设置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学习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与职业学校教育实现互认和衔接。

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十一条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业以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 职业教育集团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约定集团成员之间合作的方式、内容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

第十二条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建立校企合作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合作成效进行总结,共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合作水平,拓展合作领域。 第三章促进措施

第十三条鼓励东部地区的职业学校、企业与中西部地区的职业学校、企业开展跨区校企合作,带动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脱贫攻坚规划时,应当将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指导、支持和服务。

第十五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指导、协助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作用,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组织和指导企业提出校企合作意向或者规划,参与校企合作绩效评价,并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推进校企合作。

鼓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共同建设互联互通的校企合作信息化平台,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平台发展、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校企合作作为衡量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的基本指标,在院校设置、专业审批、招生计划、教学评价、教师配备、项目支持、学校评价、人员考核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对校企合作设置的适应就业市场需求的新专业,应当予以支持;应当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设专业,制定专业标准、培养方案等。

第十七条职业学校应当吸纳合作关系紧密、稳定的企业代表加入理事会(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审议。

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制定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应当充分听取合作企业的意见。 第十八条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学徒制培养。开展学徒制培养的学校,在招生专业、名额等方面应当听取企业意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和需求的企业,可以与职业学校合作设立学徒岗位,联合招收学员,共同确定培养方案,以工学结合方式进行培养。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招生计划安排、学籍管理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应当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及其他有关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条鼓励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校企合作。鼓励各地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建设或者支持企业、学校建设公共性实习实训、创新创业基地、研发实践课程、教学资源等公共服务项目。按规定落实财税用地等政策,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审慎授信管理,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 第二十一条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应当鼓励职业学校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人才的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职业学校可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流动岗位等形式,用于面向社会和企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 第二十四条开展校企合作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具备职业学校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经过职业学校认定和聘任,可担任专兼职教师,并享受相关待遇。上述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技术或科研成果,按规定予以奖励。

职业学校应当将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 第二十五条经所在学校或企业同意,职业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职业学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

职业学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职业学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专利及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第二十六条职业学校与企业就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学徒培养达成合作协议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并明确学校与企业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

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顶岗实习学生或者学徒的基本劳动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

第二十七条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职业学校、企业应当在协议中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的义务与责任,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风险分担机制。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职业学校、政府落实校企合作职责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定期发布督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校企合作情况作为职业学校办学业绩和水平评价、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加强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监督、指导,推广效益明显的模式和做法,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做好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条职业学校、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职业学校、企业骗取和套取政府资金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学校,是指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三十三条其他层次类型的高等学校开展校企合作,职业学校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开展合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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