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2022-08-16

第一篇: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确保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为全国学籍系统)顺利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组织建设全国学籍系统,系统在部、省两级物理部署,部级用户访问部署在教育部的全国学籍系统,省、地市、区县和学校四级用户访问部署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应学籍系统。

第五条 各省(区、市)原则上使用全国学籍系统。个别自建学籍系统运行较为成熟稳定且满足全国学籍系统建设要求的省(区、市),经教育部审核同意后,可在过渡期内继续使用自建系统,但须尽快实现与全国学籍系统的对接,确保数据适时交换,满足国家学籍系统的数据需求。跨省转学审批流程须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完成。

第六条 在全国学籍系统中为每名学生建立全国唯

一、终身使用的学籍号,并以学籍号为基础形成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不同阶段的终身电子学籍档案。

第七条 统一推行全国学生教育卡,逐步为建立电子学籍的学生配发学生教育卡,记录学生相关信息,实现学生身份识别、 1 考勤、转学、就餐等业务管理,以及交通、金融等服务。教育卡号为学生学籍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电子学籍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建设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完成全国学籍系统部署,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九条 省、地市、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级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本级全国学籍系统的业务责任部门、技术支持单位和学籍管理员;组织开展全国学籍系统建设应用培训;统筹安排辖区内学生学籍信息首次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开展系统应用与运行维护;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各地和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各级学籍管理员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完成以下业务管理工作:

1.配置对本级学籍管理有总体影响的业务功能,包括班额、关键数据定义、转学发起方和异动类型等;

2.审核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学生异动申请、关键信息变更、问题学籍处理、招生入学和高中学生毕业;

3.处理辖区内学籍仲裁等待办业务; 4.发布公告和通知;

5.根据全国学籍系统提供的报表,完成相关统计分析,准确掌握学生数据;

2 6.通过全国统一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开展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咨询服务。

第十条 学校根据电子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学校所有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一)学校校长是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负责组织学籍管理员、班主任、学生及家长完成电子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更新,开展全国学籍系统应用,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完成以下业务管理工作:

1.审核学生学籍; 2.审核关键信息变更;

3.审核学籍校内变动、转学、其他异动等; 4.查看、统计各种学生数据。

(二)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校校长、分管学生学籍校领导的管理和指导下,承担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和电子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班主任完成相应电子学籍管理,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完成以下业务管理工作:

1.录入在校学生、小学一年级新生、来华归国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

2.确认、核实本校学生学籍信息,在校领导审核学生学籍后上报给学籍主管部门;

3.承担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籍信息维护、关键信息变更、校内学籍变动、转学和其他学籍异动;

4.实施学生毕业、结业信息处理;

3 5.按招生计划完成本校招生后的学生学籍信息处理; 6.通过全国统一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开展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咨询服务。

(三)班主任工作职责

1.组织采集并核实本班级学生信息;

2.沟通联系家长(监护人),确保学生信息真实、准确; 3.更新维护本班级学生学籍信息。 第十一条 家长(监护人)职责。

1.配合学校和班主任完成学生信息采集;

2.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纸质信息须经家长(监护人)签字确认;

3.学籍信息存在问题的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当提供问题学籍相关证明,配合学校及时处理问题学籍;

4.学生因转学或其他原因离开原来学校的,家长(监护人)应当告知学校,提出转学等异动申请,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电子学籍建立

第十二条 电子学籍建立包括首次建立电子学籍、小学一年级新生建立电子学籍、来华归国学生建立电子学籍。

第十三条 首次建立电子学籍。系统上线初始化数据时,通过在校生注册功能,为纳入学籍管理范围的所有学生首次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学籍信息入库后,经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上报到教育部。教育部通过公安部身份认证服务系统进 4 行学生身份验证,验证无误的学生再在全国学生数据库中进行学籍查重。对通过身份验证且无重复学籍的学生分配全国唯一的学籍号,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对存在身份验证错误和重复学籍的学生,将相关信息退回当地进行问题学籍处理。在校生注册完成时间由各省学籍信息采集方案确定。

第十四条 小学一年级新生建立电子学籍。每年通过新生注册为小学一年级学生建立电子学籍(学前教育阶段已建立电子学籍的学生直接调取学籍档案),学籍信息校验、查重、问题学籍处理流程与方式同在校生建立电子学籍。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小学一年级新生电子学籍建立工作。

第十五条 来华归国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检查全国学籍系统中是否存在该学生的电子学籍,如无则新建电子学籍,处理流程和方式同在校生注册。来华归国学生注册时间可灵活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解决问题学籍,严格审核,确保学生信息真实和准确。问题学籍分为身份证错误、身份证重复和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重复三种情况。学校可采取的处理方式分为删除、佐证和变更,两方及两方以上的佐证都审核通过时,进入仲裁处理。佐证和变更时,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学籍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学籍信息维护、关键信息变更、校内学籍变动、转学、其他学籍异动等。

5 第十八条 学籍信息维护。

(一) 学生日常管理中,对学生基本信息表中非关键信息、学生家庭成员及监护人信息、学生简历、奖励、惩处和学生照片等,由学校直接进行修改维护,确保学生信息更新及时、准确。

(二) 学生照片包含每个教育阶段入学时和毕业时的照片,各地可根据管理需要,对学生照片进行更新。

第十九条 关键信息变更。

教育部对学籍关键信息进行定义,各省可在此基础上扩展地方关键信息项。定义为关键信息的学籍信息项,只能由学校发起变更申请,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领导和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数据变更方可生效。系统上线初始化数据期间,因人为错误导致学生电子学籍信息错误或不准确时,关键信息变更不需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校内学籍变动。

校内学籍变动包括调班、留级和跳级。

调班在学校内同年级进行操作,不需要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审核,调班时不可超过班额限制。

留级、跳级由学校在系统中发起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不能在学籍系统中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留级操作。

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变动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转学。

(一)提出转学申请。家长(监护人)可在转入学校或转出学校任一方即首办学校填写转学申请表并签字,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首办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返给学生及家长一份转学申请回执。

(二)转学流程

1.首办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并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表电子稿;

2.首办学校领导审批转学申请;

3.首办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批转学申请; 4.对方学校审批转学申请;

5.对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批转学申请。

家长(监护人)只需在首办学校提交转学申请,无需到其他三方签字盖章,所有转学过程全部通过网络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完成。除首办学校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表电子稿作为转学证明文件外,其他三方无需再上传证明材料。

全国学籍系统不允许通过转学进行变相留级。对转学流程中超过规定时限不进行相应审核操作的,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或系统可进行强制干预。

第二十二条 其他学籍异动。

包括休学、复学、恢复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出境、出境复学、死亡、失踪、辍学和其他离校。家长(监护人)在就读学校提交学籍异动申请,无需到学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所有学籍异动过程全部通过网络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完成。

7 第二十三条 休学 复学 恢复入学资格。 (一)休学

家长(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发起休学申请,上传休学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休学期限按1学期和1学年两种情况设置,超过休学期限的需要家长(监护人)提出延长休学时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二)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由学校发起复学申请,上传复学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复学学生可根据其实际学力安排就读年级。

(三)恢复入学资格

指学生在退学、开除、失踪、其他离校后,回到学校恢复上学的情况。

学校发起复学申请,有相关证明材料的,需上传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恢复入学资格学生可根据其实际学力,安排就读年级。

第二十四条 退学 开除。

退学、开除由学校在系统中发起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进行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出境 出境复学。

8 学生出境时,由学校在系统中发起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

出境学生回来继续上学,按出境复学异动进行操作。由学校在系统中发起出境复学异动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

第二十六条 死亡 失踪。

死亡要求上传法定的死亡证明,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操作。死亡证明一般由医院或公安部门提供。

失踪要求上传法定的失踪证明,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操作。失踪证明一般由法院提供。

第二十七条 辍学。

学校须及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登记义务教育教育阶段的疑似辍学或辍学的学生信息,以及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其他离校。

因前面所述异动之外引起学生离开学校的(包括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学生),按其他离校进行异动处理,有相关证明材料的,需上传材料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操作。

第二十九条 毕业年级的学生是否允许各类学籍变动,系统提供配置管理功能,由各省结合本地情况进行配置。

第五章 毕业升级与招生入学

9 第三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由学校在系统中进行操作,无需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高中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需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并结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各省设置相应的毕业结业条件。毕业操作时,学校应登记学生的毕业去向信息,毕业去向暂时不明确的,应待学生升学后,通过系统自动回填。学生毕结业操作完成后,不能再对毕业学生信息进行修改。

第三十一条 学生正常升级由全国学籍系统在后台统一进行,升级时间为每年8月10日24时。各地要确保学生的毕结业操作在每年7月30日之前完成,并做好升级前的数据核查和备份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籍主管部门根据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招生计划,在系统中设置学校的招生人数,学校应在招生计划数内录取学生。。

第三十三条 小学升学和初中升学时,由学籍主管部门根据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拟录取名单(含学校自主招生拟录取名单),将学生信息对录取学校公开;学校在录取名单范围内进行统一招生,在录取名单外进行自主招生。学籍主管部门应对学校最终录取的学生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报到的学生,向录取学校提供新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跨区域招生,由录取学校发起申请,经过录取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和生源地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完成招生过程。

10 重复招生指一名学生被多所学校录取。线下协商一致的,由非实际录取学校删除该录取记录。线下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学校上传证明材料,发起重复招生处理流程,提交学籍主管部门审核。跨区域重复招生的,由共同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仲裁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未获得全国统一学籍号的学生,将不能进行招生处理。

第六章 学籍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条 全国学籍系统为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分别建立学籍管理员、学籍主管领导和系统管理员账号,授予不同的业务操作和数据查询权限。系统将把所有的业务操作记入操作日志,以备数据安全责任追查。各级各类用户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证书和密码,并定期修改密码。

第三十七条 逐步推广教育电子身份认证(CA)、电子印章,以确保操作人员身份真实,系统操作和学籍信息安全。

第三十八条 未经学籍主管部门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信息,学籍信息仅用于服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与教学,严禁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第三十九条 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可以查看和维护辖区范围内的学生学籍信息。区县级、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如需从学籍数据库直接导出学生学籍信息,须向省级学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省级管理员导出。

第七章 应用与技术支持服务体系

11 第四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学籍管理业务部门构建全国学籍系统应用体系,明确系统应用责任单位和人员,建立一支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到学校的系统应用队伍,确保每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每一所学校都有专门人员进行操作和管理,开展应用培训,推动学籍管理与系统应用深度融合,保障学籍信息采集的全面准确与更新及时。

第四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托教育信息中心(目前暂无教育信息中心的,由教育信息化技术部门承担)建立系统建设、运维、应用的技术支持服务体系,建立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人,满足系统建设与应用需求。

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统一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供全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技术支持单位和学校使用,为全国学籍系统的建设和全面应用提供业务和技术咨询服务。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籍证明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学生学籍证明

学 籍 证 明

编号

兹有我校年级,身份证号码为: ,学籍号码为:于年在我校毕业。

特此证明

经办人:

学校(公章)

年月日

盖 骑 缝 章盖 骑 缝 章

盖 骑 缝 章盖 骑 缝 章盖 骑 缝 章

学籍证明存根

编号

兹有我校年级,身份证号码为: ,学籍号码为:于年在我校毕业。

第三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常见问题

(2013.09.06)

1、我县今年秋季新成立了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横峰县兴安学校”,但今年只招收小学一年级,那学校办学类型是填? ---按县政府和教育部门批复的学校类型填写,批准成立的是九年一贯制,就按一贯制填写。

2、全县各“完小”、“教学点”是否要填写“学校基本信息表”? ---各小学、村小、完小、教学点都作为一所单独的学校,填写“学校基本信息表”。

“表”中的“小学学制”没有读6年的,是填“小学六年制”?

---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是六年制就填六年制,以备案为准。

村小、完小、教学点没有校长的,是填写该校负责人吗? ---可填村小、完小、教学点负责人

3、学校信息核对是核查2012年年报学校及2013年秋季新增学校信息?

---核查,是对照现有的学校进行核查。

4、余干县玉亭镇中心小学有两个公章,一个为太阳小学、一个为玉亭镇中心小学,请问以那个为准? ---请县教育局去定夺。

5、学校基本信息表学校属地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代码和学校所属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代码应该是一样的吧? ----无特殊情况是相同的,看以下解释:

1

学校属地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名称★

---学校的地址在哪个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所属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名称★

---学校是由哪一级教育部门直管,比如:省直管、市直管、非主管地管理(学校在A县,却归B县管,此时填B县教育行政部门名称)省直管、市直管填直管教育行政部门名称。

6、学生基本信息表中第20项学籍辅号是填原来的学籍号,还是要新编学籍号?

---可填各县已编的学籍号,没有可填“无”。

7、班级信息表中第6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语言和第7少数民族双语教学模式两列内容是否填“无”?

---对我省而言,都是汉语教学。所以,"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语言”填写“否”,“少数民族双语教学模式”可不用填写。

8、我们原来的两个乡,现在成为了镇,但是学校核对信息表中学校名还是XX乡XX小学。是否要将之改为XX镇XX小学进行上报?

---关于乡改镇,学校名称发生变化,最好是改一下,并把相关信息报上来。

9、没有到年龄读书的也就是没有学籍的学生怎么填?

---根据法律法规及各级教育部门制定的政策(尤其是县级教育部门的政策),做出决定是否采集上报,各负其责。

10、2012年教育年报上有学生的教学点,下半年没有学生了,是不是要保留?

---不要保留,这个教学点是否要撤并?以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为准。

2

11、职业中学也需要采集信息录入系统吗? ----职业中学不需要采集信息纳入系统。

12、在“学生基本信息表”中“8.身份证类型”,在户口簿中有学生的身份证号码,身份证类型怎么填? ---户口簿中有身份证号码的学生,可以在身份证类型中填“居民身份证”。

学生在户口本上有身份证号,但未办理身份证,身份证有效期怎么填?

---可暂时不用填写,等办理了身份证再补上有效期。

学生身份证明明正确却总是提示身份证信息有误怎么办? ---仔细检查身份证号,后面如果有带字母的,请按照大写填写。

13、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可以通过以下网址查询:http:///tjbz/cxfldm/2012/

14、班级信息表中,复式班的班级名称是填哪个入学年份,依高年级还是依低年级填写?

---复式班中包含的班级都需要各填一张班级信息表

教学点的复式班,是填12-小学复式班,还是填13-小学教学点班?

---填“13-小学教学点班”。

15、借读的学生信息怎样采集?

3

---借读学生在学籍所在地学校建立信息。借读学生,只是借读,学籍未转。

16、很多借读的学生,他们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根本不知道去向,不可能给这些学生注册学籍,这个问题怎样处理? ---首先弄清楚情况(如是否借读、转学等),再根据法律法规及各级教育部门制定的政策(尤其是县级教育部门的政策),做出决定是否采集上报,各负其责。

17、转学未办理成功的学生信息怎样采集? ---转学未办理成功的,应在原学校建立上报。

18、学生信息采集是指对学校所有在校生,还是先采集新生的信息?

---2013秋已办理入学注册的所有在校学生。

19、没有学籍的学生是否需要采集录入系统?

---首先弄清楚情况(学校是否已接收并注册等),再根据法律法规及各级教育部门制定的政策(尤其是县级教育部门的政策),做出决定是否采集上报,各负其责。

20、按我市政策,各校违规私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不能注册学籍的学生,学校怎么上报?

——根据法律法规及各级教育部门制定的政策,做出决定是否采集上报,各负其责。

4

21、一些不符合建档要求的怎办,如留级等?

---义务阶段,原则上不留级。如办理了留级手续,则按原入学年份采集上报信息。对于违规招收的学生,要根据法律法规及各级教育部门制定的政策,做出决定是否采集上报,各负其责。

22、学生基本信息表中第45项是否享受一补,是指什么? ---是指“对寄宿生的补助”。“是否享受一补”是指“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是或否,高中阶段的学生填写否”。

23、班级信息表中,单位和基础数据怎么填?

---“单位”是一个计量单位,可不填,“基础数据”处填写相关内容。

24、“学生基本信息表”中残疾人类型中的“智力残疾”分轻、中、重度残疾学校无法鉴定,是否一定要民政部门发的残疾证明才能填写0-8?

---按照民政部门发的残疾证类型填写,以便相关部门有据可查。

25、“班级信息表”中班级类型“10-普通小学班”能不能填成"10"? ---填“10-普通小学班”。

5

26、“学生基本信息表”主教学语言怎么填? ---211-汉语

27、学生户口簿中学生出生年月与身份证号不同,有出入怎么办?比如:小明出生年月为2006年3月12日,身份证号码为361125200601210053。

---到公安部门进行核实,哪个正确填写哪个.

28、学生信息模板中要填户口行政区代码,填什么? ---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6位行政区划代码(见问题13)。

29、学生信息模板内黑字部分要不要填? ---学生模版黑体为选填项。

30、学生信息模板采用的office版本有要求吗?最低可以是哪个版本?

---要求office2003版本。注意用高于offic2003版本是请将文件保存为2003格式(后缀名为.xls)

31、校区信息表中的校区,在农村是否指中心学校自己划的辅导区呢?

---校区是指分校区,如没有分校区,该校不需填此表。如果问题所说的辅导区是中心小学下面的教学点,那不是校区。每个教学点都要单独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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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汇总表在哪? ---群共享里下载。

33、学校基本信息表、校区基本信息表、班级信息表是否要上交到上级教育部门,还是我们区教育局留底?

——这些由学校填好,到时再根据填好的表格录入系统,不需上交。

学生基本信息表呢?

——发给学生填写,依据此表将信息录入至学生信息模板,也不需上交。

34、我们县的农村小学,六年级学生都放在初中读的,请问小学填五年制还是六年制?

---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是5年制就填5年制,以备案为准。

35、关于入学时间的问题解答如下:学生在某个学校注册入学开始的时间,不管是否是九年一贯制还是普通中小学,比如说小明2012年9月进入二中读二年级,小明在二中的入学时间就是2012年9月。

36、资溪有一所学校原名:资溪二中,这次我县统计年报作了更改为:资溪县第二中学(在我核定信息后),现在以哪个为准,是否可上报更改?

7

---暂时以原名称填写,等教育部统一修改。

37、学生基本信息表示例中,国籍一栏是填“中国”的,而填报说明中是要求填三位字母的,如“CHN”,以哪个为准? ---填“中国”。

38、学校里的标识码、学校地址代码等是否有统一的下发的文件资料?

---学校里的标识码,还有学校地址代码等可先咨询一下贵区教育局负责管理教育统计的老师,他那应该有相关资料。

39、九年一贯制学校在学校基本信息表第

22、

23、24项怎么填?

---按实际情况填写,九年一贯制的一般是小学六年制初中三年制,高中不用填。

40、学生基本信息表初中年级和班级怎样填?

---按实际就读年级和班级填写,如年级:初中二年级,班级:初中2012级(1)班。

纸质信息“独生子女”栏,填“1-是”还是填“是”?

“独生子女”栏,填“是”或“否”不用填代码。

41、什么时候进行学生照片采集?

---省厅计划是在系统部署好再进行照片采集,只是有些老师反映现在采集更为方便,为了统一采集格式,已把照片采集的要求传至群共享,以免造成照片格式错误,无法导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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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学校没有组织机构代码和法人登记证,那么学校信息表中这些信息是不是填“无”? ---没有都可填写“无”。

43、直接在学生模版 宏 上面填报学生各项内容吗?

---允许运行宏需在菜单中选择:工具-宏-安全性:选择低。在允许运行宏的条件下填报学生各项信息。

44、我们学校只有一个主校区,没有其他学校区域,校区基本信息表这张表就不用填写了吗?

----没有校区的可以不用填写校区基本信息表。

45、学校、班级、校区及学生基本信息示例表中学校基本信息表填了编码和文字,而学生基本信息表里只填了文字,填表说明里只说要填文字,到底该怎么填?

---学生基本信息模版是发给学生填写的,为了方便直接填文字即可,学校、班级、校区信息表由学校填需要填写代码+文字。

46、《学校基本信息表》中的“29.校庆日”这栏,若学校没有定校庆日话是否填“无”还是空白着? ---可不填。

47、休学的怎么填写?

---按实际入学年份进行录入。

48、学生基础信息模板与学生基本信息表顺序及填写要求不一致怎么办?

---大致相同,学生基本信息表中是手动填入,学生信息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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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手动选择的,请认真参照学生基本信息表录入学生信息模版。

49、高三补习生,也按照应届生一样建学籍吗?

---补习班的学生不用采集信息,因为他们作为社会类考生处理。

50、学生基本信息表中高中阶段入学方式如何界定?高中转学的入学方式是什么?

---高中转学的入学方式填“其他”。

51、是所有表格都只需学校做好,到时导入系统,而无需上交纸质材料至县教育局吗?

----文件“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江西省首次数据采集方案(第一阶段)”第

(三)大点中的第4点要求:审核上报学生数据。经家长确认后的学生信息表格,须由班主任、学校学籍管理员和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并签字。学校再将全校学生数据(EXCEL)上报至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并填写《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汇总表》(格式附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全校学生数据(EXCEL)上报至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52、请问,留级生可放在现在所处的年级、班级申报到系统吗?初三复读生要采集数据申报吗?若要,怎样申报?高中补习生要采集数据申报吗?若要,怎样申报?

---留级生按入学年级填报。初中复读生,按县里的政策,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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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是否填报。高中复读生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及各级教育部门制定的政策,做出决定是否采集上报,各负其责。

53、哪些学生采集哪些学生不采集这个问题? ---请大家根据法律法规及各级教育部门制定的政策(尤其是县级教育部门的政策),再做出决定是否采集上报,各负其责。

54、我们这有的学生,当时在我们这一中就读,去年高二转到外县学校去读了,而且还留了一级,但未办理任何手续,请问:这类学生怎么办?

---学生转学但没办理手续,首先要对照学籍管理规定做出相应管理,再决定是否采集上报。

55、学生信息模版问题:

模版下载下来用不了怎么办?

---该模版需要运行宏,请将excel设臵为运行宏。由于使用office版本不同,设臵方法请自行上网查询。

检查后提示“下标越界”或者“类型不匹配”错误怎么办?

---原因:程序每次检查都要先删除之前的错误信息表,而你自己帮他删除了,系统就找不到了,所以提示该错误。

办法:重新下载新模版。

个别情况下还会出现换了模版还是不行的,这种情况说明你输入的信息中有错误,比如加回车了或者出生日期位数,请仔细检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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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完之后提示关于班号的错误要怎么改? ---把模版中的班号修改成与系统中的对应一致即可。

学生模版里的信息可以复制粘贴吗? ---可以的。在粘贴时候粘贴选项

中选择“粘贴数值”的“值”

打印出来学生信息时空白的是怎么回事儿? ---直接点“打印”按钮,确认后打印信息如图选“全部”再打印就正常了。

检查后提示“年龄不在xx-xx范围内”怎么办?

---该类年龄提示不影响录入,如无其他错误可直接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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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原则上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对普通高中、直属学校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含乡镇中心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入学新生须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二周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送学生入学。各地可根据本地学位实际等情况,确定小学入学法定年龄的计算日。

高中新生按照各市州、县市区当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规定入学。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由电子学籍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道德品质、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原则上保留第七条的

(一)、

(二)、

(三)、

(五)款纸质档案。

第九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条 转学、升学

(一)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口随父母或监护人户口迁移,新户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2、学生随父母或监护人实际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3、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二)转学由父母或监护人向转入或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由接受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并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双方学校领导审批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

义务教育阶段转入学校无法提供学位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三)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省级特色高中;同一城市区域普通高中不能转学;原则上学期中不能转学,毕业年级不能转学。

(四)符合招生规定的学生,毕业学校和录取学校学籍主管部门;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都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不按规定时间或条件进行审核操作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系统可进行强制干预。

第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二条 休学、复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3、因其他原因(包括参军、出境就学等),需要休学的。

(二)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父母或监护人持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父母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三)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持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同意,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

第十三条 退学 辍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退学、辍学;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1、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20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2、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3、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4、父母或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二)高中学生办理退学手续,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退学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上传学校盖章后的退学申请电子影像件,报县、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准予退学。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达学生父母或监护人。

(三)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留级、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三年级学生不能留级。高二年级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

德、智、体、美诸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学生,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其父母或监护人可提出跳级或留级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跳级或留级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跳级或留级。

留级、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内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正常升级、转学、升学学生的学籍档案信息转接,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七条 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或在中小学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1、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分别授予学校、县级、市级、省级单项或综合奖项。上一级奖项必须在下一级相应奖项中评选。

2、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均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学校处分学生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申辩。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高中阶段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恶劣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由学校批准;高中阶段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在一学期后一年以内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学校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纸制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 学生或其父母或监护人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奖励、处分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没有达到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持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通过自修,达到要求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办理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四项要求者,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

3、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考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4、综合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高中在校修习期满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凡因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未达到毕业标准但修满规定修业年限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毕业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未修满144个规定学分者,通过补修达到规定学分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高中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

第二十八条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毕(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号、统一规格并监制,普通高中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义务教育阶段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省教育厅建立中小学毕业生信息网,以便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

毕(结、肄)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证明。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设备,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计算工作量。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五篇:库尔勒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学籍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库尔勒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库尔勒市所有中小学校,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高中学籍根据《巴州地区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并结合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基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严肃性。各学校应根据本《细则》,建立、健全严格的学籍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具体的学籍管理工作,市属各公办学校要充分利用“库尔勒市教育信息化平台”,实行电子学籍管理。民办学校应逐步实现电子学籍管理。

第一章 入学

第四条 小学招生工作。各学校应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照库尔勒市学区划分方案,组织好服务区

年满7周岁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任何学校不得以学前测试和学前教育为借口,拒收年满7周岁的儿童入学。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留级。

第五条 小学入学流程。适龄儿童少年凭户口本、房产证或住房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学区的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审核后填写《库尔勒市小学生学籍登记卡》,并取得学籍。

第六条 初中入学流程。小学生学习期满后,一律按户口所 在初中学区免试升入初中就读。初中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户口所在初中学区的学校,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由学校审核后填写《库尔勒市中学生档案表》,并取得学籍。

第七条 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含残疾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气象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孤儿到教育主管部门划分或指定的学校入学。我市优惠政策: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子女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可择校。办理流程:父母持军官证及单位证明到市教育局教育科办理。

第八条 高中入学流程。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就读,应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毕业升学统一考试的基础上,由招生学校根据库尔勒市每年高中招生计划、学生学业成绩、报考志愿(普高、职专)统一录取,并签发录取通知书。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填写《巴州高一新生信息采集表》,并取得高中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学生,由学生家长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入学,学校同意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对于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入学手

续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责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

第 二 章 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任意转学,转学对象只限于安置在学校服务区内的复转军人子女及从外地迁入学校服务区的人员子女。

第十二条 凡正常转入的学生,必须经市教育局教育科批准,办完手续后方可入校,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第十三条 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不准转学,学生在休学、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第十四条 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及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子女、华侨、烈士子女,随迁转学时,遵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第十五条 学生转出需由学生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库尔勒市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后到市教育局教育科审核。转学申请、《库尔勒市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学证存根一并存入转出学校义务教育档案。市区内各中小学之间不得互相转学。

第十七条 接收转入、转出学生的学校必须填写流动学生花名册、续建学籍卡、学籍表。对军转干部子女因父母调动而迁移的教师子女等情况特殊的学生,学校不得拒收。转入学生应提供原学校的学籍档案。对于转出学生学校应将学生档案密封后提供给转入学校。

第三章 休学 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程序为:

1.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学校调查核实后对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由学生家长和学校填写《库尔勒市中小学学生休学申请表》,表中的“休学原因”由休学学生家长如实填写并签字负责。

3.学校审核后加盖公章。

4.休学学生家长持休学学生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市教育局教育科审核。

第十九条 严格把好休学关。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或因其它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学习、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和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可以休学。学生因病休学,仅限经本市市级以上医院确诊,确需住院治疗一个月或休养一个月以上学生,休学期为一年。因病住院和休养不超过一个月者,只能请病假,不能休学。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休学期为一年。休学时间从批准之日算起;复学时间由学生和家长确定,一般不得提前复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学生和家长可以申请“继续休学”,“继续休学”按“学生休学”流程办理。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学生,高中学生由学校发给肆业证书,不再复学,初中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休学时间。

第二十一条 休学生应在预定的学期预备周内,由本人和家长

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能如期复学。凡病休的学生,必须有医院的证明,确已恢复健康,方能复学。其他原因休学的,必须取得有关证明,方能复学。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但不足四个月的复学学生,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情况,并征得本人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编入相应年级。休学时间达一年的学生,复学时随下届学生学习,并计入下届学生的总班额内,复学学生的学号需重新编号。

第四章 升级 留级 跳级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学生每学年升一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升、留级制度。小学、初中、高中不得留级。如确系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留级的,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库尔勒市中小学生留级申请表》,由学校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教育局教育科批准,方可留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德、智、体、美方面表现突出,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经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库尔勒市中小学生跳级申请表》,经班主任与任课老师协商推荐,并进行测试,学校同意(初中、高中需市教育局批准)可以跳级,跳级手续由学校统一按规定办理。

第 五 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小学、初中教育属九年义务教育范畴,小学、初中学生必须学满规定年限,中途不得退学。

第二十六条 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报市教育局教育科审核。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高中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间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未返校复学的学生。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6节计算)。 第二十八条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有重大违法乱纪现象,屡教不改者,可令其退学。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方面表现突出者,或为社会作出巨大贡献者,应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应建立荣誉室,校级以上奖励均应记入学生档案,进入学校文书档案和荣誉室。

第三十条 对于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耐心细致的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处理或处分。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要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错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

开除学籍等处分。(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只限于高中学生。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小学、初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学生或将学生逐出校园,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学生处分必须填写《库尔勒市中小学生处分登记表》。警告处分由学校政教处批准,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务委员会批准。高中学生的留校查看,由校务委员会批准;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由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后签署意见,上报市教育局批准。

3.撤消处分必须填写《库尔勒市中小学生撤消处分登记表》。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消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进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消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高中毕业生的政审材料,应如实填写学生在高中阶段何时受处分及何时撤消处分的情况。

第七章 毕业

第三十一条 小学生学习期满学业成绩合格(含补考)全部予以毕业,毕业证由学校颁发。

第三十二条 初、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四项要求者,准予毕业。

1.思想品质合格,无重大错误者。(含学习期满、处分已撒销

的)。

2.初中毕业统考各科成绩合格者(含补考合格);高中各科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合格(含补考及格)。

3.达到体育锻炼合格标准,具体标准可参考国家教委的《中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

4.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考核合格。 5.按规定参加了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教师要认真填写操行评语。毕业时,由班主任结合学生三年实际表现写出鉴定评语,填写在“登记表”中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三十三条 初、高中毕业证书统一由自治区教育厅印制。初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号、验印,学校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由州教育局统一编号、验印,学校统一颁发。毕业证书验印工作在每年的七月底前一次性完成,因缺照片或者其他原因未按时办理的不予补办。

第三十四条 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其中由于文化课不及格,虽通过补考仍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向市教育局申请参加下一年的毕业考试,成绩合格后,可持结业证书和成绩证明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

第八章 学籍

第三十五条 全市中小学实行统一编制学号,义务教育阶段学号为10位数码,其中左起前四位为公元纪年,第

五、六位为学校

代码,第

七、

八、

九、十位为学生个人编码,个人编码由各校根据招生计划和实际招生人数自行编排,各校各班学生编码都从0001开始,中间不得有重号,空号。

第三十六条 高一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经检查无误后,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学籍表需贴好照片作为永久保存档案资料,各校不得存在无学籍学生。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在户口所在地学区的学校就读。市属各中小学在接收外地转入学生时,学生本人及父母在本市的户口本是必须查验的有效证件之一。参加初、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学生必须是持有效证件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学生的异动情况(转入、转出、休学、复学、退学、死亡等)应在电子学籍管理平台上及时建档更新。

第三十八条 市属全日制普通中学均不许开办复读班,不得招收毕业生插班复读,更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招收复读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死亡、失踪或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学校须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类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回校就读。

第四十条 学校应按学期及时、认真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务处保存。

第九章 管理权限

第四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市教育局负责,高中学籍管理手续由州教育局负责办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接收学生必须经市教育局办理有关手续,由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不得拒收;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复学手续的学生。

第四十三条 转出学生必须接到接收学校出具的接收函(证明材料),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四十四条 市属所有中小学严格按库尔勒市学区划分方案,并结合学校的教育实际,及时向市教育局报批招生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做好招生工作。各学校不得随意扩班和增加招生人数。

第四十五条 市教育局每学期开学初集中进行学籍会审,各校要认真做好准备,按时接受审查,并要如实申报学生学籍变化情况,不得瞒报、虚报学生人数。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下发日起开始执行。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库尔勒市教育局。

附件:库尔勒市学籍管理样表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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