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2023-06-12

第一篇:最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附件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学校煤矿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 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保障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

1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在工作日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支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

第八条 煤矿企业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安全培训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历、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情况;

(二)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三)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情况;

(四)其它事项。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应长期保存。

第十条 煤矿企业自主培训的,还应建立专门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内容包括:

(一)培训方案;

(二)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三)培训内容、课时及教师;

(四)课程讲义;

(五)学员培训考勤、考核情况;

(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上,特种作业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6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上。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

2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第十二条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及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地方考试题库,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四条 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管理的涉煤企业总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涉煤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培训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煤矿生产技术与管理、主要灾害防治、抢险救灾等基本知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保证安全资金投入、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应急抢险救援等能力。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

3 标准、煤矿生产技术、安全管理理论、重大灾害预防、应急救援方案制定及演练、事故抢险救援等专业知识;贯彻落实安全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检查,制止不安全行为,监督隐患整改,事故应急处置及调查分析等能力。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15日内,由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当地省级培训监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培训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应通知煤矿企业不能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应在当地考试点进行,使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其中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80%及以上,考试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在公布考核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煤矿企业应调整其工作岗位,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煤矿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申请办理考核合格证。

4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3年考核一次。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和煤矿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生,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本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及安全操作技能,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相关紧急情况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四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由培训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免予培训,直接参加资格考试。

5 第二十七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本人或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持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其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培训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培训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组织考试。对不符合考试条件的,应通知本人或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

特种作业考试应当使用国家统一考试题库,实际操作能力考试采用国家统一考试标准在考试点进行。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采用统一规定式样印制,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专门培训,在期满前60日内,持培训证明由本人或其所在企业向当地培训监管部门(或原发证部门)提出考试申请,考试合格的,培训监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新证。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三十一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发证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法律规

6 定情形的,培训监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五章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具有基本的安全素质和安全防范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培训大纲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和注销情况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抽查抽考制度,制

7 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第四十一条 培训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支付学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情况;

(三)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单位的培训条件;

(四)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情况;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情况;

(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八)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第四十二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废止已颁发的考核合格证。发生一般事故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四十三条 培训监管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考核合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8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四条 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抄送培训监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举报,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给实名举报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培训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矿安全考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核发证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9 第四十九条 培训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

(三)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四)未支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必要费用的;

(五)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

(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自主培训或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

(七)未按要求对调整工作岗位、重新上岗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得收费,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将考核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范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费用可列入财政预算范围,也可由省级培训监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一条 省级培训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月 日起施行。

第二篇: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的通知

【分类号】221009199408

【标题】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煤炭工业部

【颁布日期】19940310

【实施日期】1994031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安全

【文号】煤办字„1994‟第72号

【名称】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的通知

【题注】

【章名】通知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 京矿务局,华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部对《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修订为《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条 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并纳入安全办公会议的议事内容;主管安全工作的煤管局、煤炭厅(局、公司)和矿务局的厅、局长负责组织安全

监察、劳资、干部、教育、工会等有关部门编制安全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对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和安全教育室进行业务领导,并对所属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煤炭生产建设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制度。煤矿职工只有具备本工种或岗位的安全技术知识水平,有牢固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才可以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第二章 培训机构及任务

第五条 各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和重点煤炭企业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和培训任务,建立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加强组织管理,强化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条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是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的教育单位,其主要领导必须专职。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以安全培训教育为主,并根据培训规模和任务,有足够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师资队伍应专兼结合。

第七条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单位的任务和培训对象是:

一、一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培训正副局级干部,国有重点煤矿的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局(处)长、地方国有煤矿局长、矿山救护大、中队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师资人员。

二、二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国有重点中、小型煤矿及省(区)地、市、县煤炭企业的矿(处)级干部,安全监察人员、区(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矿安全教育室专、兼职教学人员,并承担本地区地方及乡镇煤矿安全管理、技术干部和特殊工种的培训任务。

三、三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区(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矿山救护队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并承担本地区地方及乡镇煤矿安全管理、技术干部和特殊工种的培训任务。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除负责上述培训对象外,还应接受煤炭工业部、省煤炭厅(局)指定专业的培训任务。

四、矿安全教育室的工作任务是:

(1)负责一般工种及新入矿工人的安全培训;

(2)负责办好安全教育展览馆,对事故案例、安全生产经验和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教育;

(3)负责播放有关安全方面的录音、录相、幻灯;

(4)讲授安全技术知识,演示安全仪器、仪表的实际操作;

(5)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 各级安全培训中心的考核标准及资格认证由部统一进行。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单位负责对所培训的对象进行安全工作资格考核。

第九条 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的经费,按照财政部„82‟财企字37号文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的职工教育经费内使用,保证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开支。

省(区)属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由省(区)煤炭厅(局)、公司自行解决,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培训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建设要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充分发挥安全培训基地作用,不准以任何理由改变其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服务的目的,不准用其它名目挤占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校舍,平调其固定资产及各种设备。

各煤管局、省煤炭厅(局、公司)、矿务局要保证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完成培训任务在行政、教学、生活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安全意识、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注重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 正规安全技术培训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要求实施教学;要针对培训对象,编制有明确办班目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做到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核标准。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管理工作要规范化。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都要健全教学计划的编制,坚持教案编审、听课,定期教研活动等制度;开办各类安全技术培训班必须有审批手续、有教学计划、有教材、有教师和实验手段。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专职教师必须具备现场工作五年以上,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政治思想觉悟高,热爱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身体健康等条件,经考核合格才可担任;专职教师的现场实践和脱产进修每年应不少于一个月,经常参加安全监察部门组织的安全活动;各煤矿企事业单位为教师的进修和实践创造条件,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应采取课堂讲述、电化教学、实验教学、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法;坚持课堂教学与现场教学相结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根据相同的专业和层次,按统一标准设置实验室,其设备可采用购置、自制和现场借用的办法解决。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都应积极开展教学方法、现代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科研活动。

第十七条 通过正规安全技术培训,各类人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局(处)长(包括生产处室的处长)了解国际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发展趋向,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制订、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正确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具备检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采取改善安全工作具体措施的能力。

二、正副区(科)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安监人员应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指挥生产;会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掌握质量标准;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熟悉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三、特殊工种及班组长要熟悉本工种的《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及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的质量标准,操作、检测、安全技术;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地使用和操作,会排除故障。

四、一般工种和新工人要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了解《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防治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能自救和互救。

第四章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与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从事煤矿井下生产建设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须考试和实践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

第十九条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要重新考核验证。 第二十条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经培训单位考核合格,由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后签发。

一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的学员,由煤炭工业部安全司签发;

二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的国有重点中、小型煤矿矿长由煤炭部安全司签发,其他学员由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安全监察局签发;

三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的学员由矿务局安全监察部门签发;

矿安全教育室培训的学员由矿安全监察处(站)签发。上级安全监察部门指定到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的学员由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签发。

特殊工种人员应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岗位操作资格证书,经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才能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提倡采掘一线的班组长通过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取得相关工种和岗位的《安全工作资格证书》。以提高安全技术素质,增强现场整体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统一标准、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重伤及以上和二类及以上非伤亡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由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吊销其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培训帐卡管理制度。培训单位对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的学员填写安全培训卡片。包括姓名、选送单位、培训时间、培训科目、考试成绩、鉴定评语、班主任签字、培训盖章,一式两份,培训部门和学员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各一份存档。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要建立安全技术培训台帐。

第五章 考评与奖罚

第二十四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按照统一标准分为

一、

二、三级。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安全培训单位定期组织考核、评估,对先进的安全培训单位和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脱产培训的职工,在培训期间除不享受井下津贴外,享受本人原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影响评先进和晋级;考试及格者发本区队(单位)、本工种的平均奖金,不及格或不参加考试者不发奖金。

第二十六条 安全培训计划由安全监察部门监督执行,对不按培训计划输送学员的单位由上一级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罚款,其罚款必须用于安全培训。

第二十七条 凡是分配未经安全技术培训,未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工作出现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分配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煤炭部87年颁发的《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即行废止。

第二十九条 军队、司法、农业主管煤矿的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有计划的对地方、乡镇、劳改、军办煤矿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

第三篇: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学习管理考核规定

一、一般规定

1、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学习工作,由技术副队长***主抓,技术员***专管、****分管灯房学习培训及考试。

2、培训形式: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简称“三个一”。

3、每日一题:以煤矿安全规程、集团公司和我矿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岗位安全技术知识及操作规程、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复训题库为内容,每天给职工灌输一道题,把学习内容板书到会议室黑(白)板上,由当天值班干部在班前、班后会上带领我队全体干部职工一起学习和记录。

4、每周一课:每周五为学习培训时间,八点班(下午16:00开始),四点连班(利用班前会、班后会时间)。会议由正职主持,副职、技术员、班组长按授课表讲课。学习培训内容以岗位技能、应知应会、自救器的正确使用方法、“双述”的熟练掌握、避灾路线、煤矿事故案例等内容为主。周五学习要求人人签名,不准代签。

5、每月一考:由技术副队长、技术员编印批改试卷,紧密结合我队配电工和井下电气作业工种培训的需要,着重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考试内容从每日一题、每周一课学习内容中选取,每月一考要求闭卷考试,全员必须全部考试。

6、岗位职工必须主动找技术副队长或技术员背个人双述或自救器,规定每月2次(半月一次)。

7、每月由技术副队长、技术员负责职工学习培训的考核工作,月底通报考核结果。

二、考核办法

1、学习期间严禁大声喧哗,手机必须关机或调至静音,发现迟到、早退、手机响等情形者,按会议制度进行考核。

2、无故不参加学习者,一次罚款30元。

3、学习签名必须由本人用蓝色笔工整签名,有代签、未签及看不清字迹者,一次罚款10元。

4、每月考试卷必须本人参加闭卷考试,有代考、未考者,一次罚款30元。

5、学习记录本必须本人按要求及格式填写记录,有代写、不写及看不清字迹者,一次罚款30元。

6、本月未向技术副队长、技术员背个人双述或自救器者,一次罚款50元,少背一次罚款30元;叙述不熟练者,一次罚款10元。

7、上级部门抽查学习记录、双述或自救器中表现出色的职工,一次给予50元奖励。

第四篇:最新煤矿月度培训总结范文

2015年X月份月度培训总结

一、培训工作情况

2015年X月,队内培训工作和考试都如期有条不紊进行,本月主要进行了常规培训及操作规程培训,为员工的安全提供了有利保证,本月共进行了不安全行为、事故案例、管理人员操作培训、驾驶员知识及操作培训,提升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二、培训工作分析

建立完善了强有力的培训制度体系。以往,培训管理幅度和力度很弱,员工培训意识差,培训工作开展十分困难。本次投入大量精力,在总结了以往培训经验的基础上,优化培训管理流程,完善教育培训制度。重点加强了培训需求分析和培训项目审批流程,在多次征求领导意见后,全面提升培训工作的制度化管理。

1、建立和完善员工培训教育的质量保证和效果评价体系。

2、不断改进培训方式,积极探索新的培训模式。用ppt和视频等载体和手段进行培训。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培训思想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培训“参加与不参加一个样,学好学坏一个样”的消极局面,导致培训工作的被动。

2、培训形式缺乏创新。只是一味的采用“上面讲、下面听”的形式,呆板、枯燥,提不起学员的兴趣,导致学员注意力不集中,影响了培训效果。

3、原则性不强。不能严格执行培训纪律和有关规定,对违反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能按章办事,这是导致培训纪律松懈、秩序较乱的主要原因。

三、改进措施

1、培训工作的方式方法必须改变,要用多种方式方法进行。

2、建立教育培训体系,培训工作有了制度的指导和约束,将大大的有利于以后工作的展开。

培训工作繁杂有重要,必须做活做细,提高员工的学习意识,改变方式方法,让员工想学,愿意学。其中有很多工作要做,需要不断的研究探索,改进。

XXXX队 2015年X月X日

第五篇: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

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煤矿企业安全健康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煤矿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煤矿班组安全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企业建立班组安全建设制度、落实班组安全建设规定等。

各地工会组织负责协调督促煤矿企业开展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指导煤矿企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扩大宣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从企业、矿井、区队到班组的班组建设体系,把班组安全建设作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的关键环节。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制定班组建设总体规划、目标和保障措施。

企业工会要加强宣传、监督和指导,积极参与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要建立健全区队工会和班组工会小组,强化班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 煤矿(井)是班组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各项制度,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提供班组建设资金,保证职工福利补贴,完善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机制等。

区队(车间)是班组建设的直接管理层,要开展班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煤矿班组安全建设以“作风优良,技能过硬,管理严格,生产安全,团结和谐”为总要求,着力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夯实筑牢煤矿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

第二章 组织建设

1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区(队)、班组建制,制定班组定员标准,确保班组安全生产基本配置。每个班组要设特聘群众安全监督员,班组长不得兼任。

第八条 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以下班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班前、班后会和交接班制度

(二)班组长带班工作制度;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安全评估制度;

(六)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

(七)班组学习培训制度;

(八)班组民主管理制度;

(九)职工安全权益维护制度;

(十)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十一)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相关制度。

第九条 煤矿企业就加强班组信息管理,班组要有质量验收、交接、隐患排查治理等记录,要求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班组长到每个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完善安全、生产、效益结构工资制,其中安全工资构成比例不低于30%。区队每月进行考核兑现。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据职工作业环境和国家标准要求,改善作业环境,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按标准为职工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个人健康档案,对接触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要建立班组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班组长应急处置指挥权和指挥职工紧急避险逃生权。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要建立班组民主管理组织机构,组织开展班组民主活动,认真执行班务公开制度,赋予职工在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奖罚、班组长民主评议等方面的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

第三章 班组长管理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班组长选聘、使用、培养、考核、激励制度和机制,积极从优秀班组长中选拔人才,把班组长纳入科(区)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要有班组长经历。

第十六条 班组长的任职条件:

(一)热爱煤炭事业,关心企业发展,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意识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

(三)能够熟练掌握本班组生产工艺流程,熟悉矿井相关专业灾害预防和现场应急措施;

(四)服从组织领导,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在职工中具有较高威信;

(五)一般要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文化程度、三年及以上现场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身体素质,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岁。

第十七条 班组长的岗位职责:

(一)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执行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和技术措施,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安全生产管理;

(二)负责分解落实生产任务,严格按“三大规程”组织生产,科学安排劳动组织,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现场管理,提高生产效率;

(三)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文明生产,确保质量动态达标,积极创建安全精品工程;

(四)其他职责。负责班组团队、安全文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等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班组长工作权力:

(一)安全管理权。班组长有权按规定组织落实安全规程措施,检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和职工安全作业情况,制止和处理职工违章作业,抵制上级违章指挥,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自身无力解决时有权拒绝开工或停止生产,遇到险情时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并组织班组人员安全有序撤离;

(二)生产组织权。班组长有权根据区队生产作业计划和本班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劳动组织,调配人员、设备、材料等;

(三)考核分配权。班组长有权在上级政策的指导下,核算班组安全、质量、生产等指标完成情况,对班组成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四)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完善班组长任用机制。

(一)班组长选拔。采取组织推荐、公开竞聘或民主选举等方式选拔班组长;

(二)班组长的聘任。经选拔的班组长,需按规定履行正式任命手续,不得随意更换班组长;

(三)班组长的解聘。撤免班组长应由区队提出撤免理由和建议,严格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班组长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制定班组长绩效考核制度,定期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班组长提拔、薪酬、奖励、推优评先以及解聘、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要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岗位安全工作标准、操作标准,规范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班组必须严格落实班前会制度。结合上一班作业现场情况,合理分配生产任务,布置当班安全生产事项,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严格班前安全确认。

第二十三条 班组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重点交接清楚现场安全状况、存在隐患及整改情况、生产条件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组要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实现合理均衡生产,实行现场“限员挂牌”制,严禁两班交叉作业。

第二十五条 组必须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作业环境、安全设施及生产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现场动态隐患,隐患未消除不得组织生产。

第二十六条 班组必须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强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做到各类材料、备品配件、工器具等排放整齐有序,清洁文明生产,保持动态达标。

第二十七条 班组要加强现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工器具和

4 其它安全生产装备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第五章 班组安全培训

第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要重视和发挥班组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中的主阵地作用,强化班组成员安全风险意识、责任意识,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增强职工遵章作业的自觉性;建立实训基地,加强班组职工安全知识、操作技能、规程措施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安全培训。

第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要强化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提高职工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各类危险因素的辩识和防范能力。必须加强班组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模拟演练,使班组职工熟悉防灾、避灾路线,增强自救互救和现场处置能力。班组成员应熟练掌握现场急救知识和处置技能,具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备,及时果断进行现场急救的能力。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要确保班组教育培训投入,建立学习活动室,配备教学所需的设施、多媒体器材、书籍、和资料等。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对班组长进行专题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班组人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六章 班组安全文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要把班组安全文化建设作为矿井整体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安全文化建设投入,为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培育独具特色的班组安全文化。

第三十三条 煤矿班组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事故可防可控”和“班组安全生产,企业安全发展”等安全生产理念。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要以提高职工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为重点,加强正面舆论引导,法制宣传,强化班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注重发挥家属协管的作用,培养正确的安全生产价值观,增强班组安全生产的内在动力。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诚信考核机制,建立职工诚信档案,安全诚信要与安全生产抵押金、工资分配挂钩。

第三十六条 班组长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加强人文关怀、情感交流和心理疏导,提高班组团结协作能力,强化煤矿班组团队建设。

第三十七条 注重培养团队创新精神。煤矿企业要建立班组合理化建议与创新激

5 励机制,鼓励班组开展岗位创新、QC小组等活动。

第七章 班组长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积极开展班组建设创先争优活动,每年组织优秀班组和优秀班组长评选,对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总结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及班组长给予表彰奖励。

企业在组织职工休(疗)养、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时,优先选派优秀班组长参加。 第三十九条

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总工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做出贡献的班组、班组长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结合煤矿班组安全建设“三优创建”、“安康杯”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班组长进行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地有关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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