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中行准贷记卡

2022-08-16

第一篇:征信中行准贷记卡

准贷记卡征信记录解读

征信知识:为什么要单独把“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标识出来?

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是指该张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还的余额。从该张准贷记卡首次透支日开始计算的透支天数超过180天(不含180天) 时,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为全部透支余额及其产生的利息之和。如果从首次透支日开始计算的透支天数未超过180天,则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等于0。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商业银行视准贷记卡客户在60天内还款为正常还款,不会影响客户新的授信申请。但当持卡人超过180天未还款,则说明其还款意愿不强或还款能力有问题。将此余额标识出来,有利于银行判断持卡人的信用状况,控制信用风险。

解读准贷记卡透支及其还款记录

近日,因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笔者与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了“第一次亲密接触”,没想到这次亲密接触并非特别顺利,问题出在一张工商银行“准贷记卡” 上。2002年,笔者办理了一张准贷记卡。记得当时的工商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透支最长期限为30天,因此笔者也养成了透支后30日内还本付息的习惯。而 按照2009年2月22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规定“准贷记卡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计收单利,透支期 限最长为60天。”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笔者按要求打印了一份《个人信用报告》。其中“信用卡最近24个月每个月的还款状态记录”栏目出现了大量的 “1”。按照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解释,此栏目中出现“1”,即为负面信息或不良信用记录,而出现“1”连续三次或者24个月内出现六次,则拒绝发放 公积金贷款。为此,笔者不得不研究这一问题。因本人所持有的卡均系工商银行信用卡,本文仅以工商银行为例。

一、“1”的含义解读

我国《征信管理条例》于2009年10月13日首次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11年7月23日第二次征求意见,迄今并未出台,而且该征求意见 稿中,仅使用了“不良信用记录”一词,并未加以界定。那么,《个人信用报告》是不是所有的“1”都属于“不良信用记录”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个人信 用报告》中,准贷记卡的“1”是表示透支1-30天;而对于在贷记卡,“1”表示未还最低还款额1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解释,《个人信用报告》 中的数据,只是代表所收集的事实,而对于这一事实的属性的判断,则由阅读报告者自行判断。

首先,我们来分析下贷记卡还款记录中的“1”。贷记卡是允许透支的,而且具有免息期、最低还款额等优惠措施,实际上是很宽松的透支—还款政策。 贷记卡的“免息期”,即为从透支之日起至次月25日为止,最长56日,最短26日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全额还款,则合同之债消灭,且不产生任何违约责 任。所谓“未还最低还款额1次”,即是在免息期届满之内,未还款或者还款数额没有达到最低还款额。

其次,就准贷记卡而言,虽然也属于信用卡,但是其还贷方式却与贷记卡有所不同。贷记卡是不具有“免息期”的,从透支之日起就计算利息。但是,准贷记卡同样有一个期限,即“最长透支期限”在此期限中还本付息,合同之债同样归于消灭,同样不产生违约责任的问题。

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邵伏军同志主编的《百姓征信知识问答》一书,其中,明确指出:“准贷记卡的24个月还款状态出现“1”或 “2”,为什么不能说是负面信用记录?这是由准贷记卡的性质决定的,24个月还款状态中出现“1”或“2”,并不意味着准贷记卡处于不正常状态,实践中, 多数商业银行视准贷记卡客户在60天内还款为正常还款,不会影响该客户新的授信申请。客户当月只要使用了准贷记卡,并且没有在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 中心报送数据前还清,在还款状态中就被记为透支,即还款状态表示为“1”。

二、两种“1”的本质不同

透支,是一种合同法上的借款合同,由于出借方为金融机构,且采用格式合同,故各商业银行一般采用“章程”的形式加以规定。其实,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还款记录中,贷记卡的“1”与准贷记卡的“1”本质上确实是完全不同的,但是其理由,征信中心表达的并不清楚。兹试叙如下:

首先,贷记卡的“免息期”与准贷记卡的“最长透支期限”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即一种法律期间。这种法律期间是基于格式合同而产生,因透支行为发 生而开始计算。虽然这一期间的届满二者有所不同:贷记卡的免息期届满,是在每个月的固定期日,而准贷记卡的最长透支期限,在期间达到60日后届满。无论透 支是否计息,本质上,二个期间都属于合同的履行期间。

其次,所谓不良信用记录,实际上是一种违约事实的记录。在贷记卡中,“1”所代表的“未还最低还款额1次”,即代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的违约责 任发生一次。而在准贷记卡中,“1”所代表的,仅仅是仍处于合同履行期间的一次透支行为。准贷记卡的透支行为没合同履行期间实际上是60日,只有60日届 满后仍未还款,即出现还款记录出现“3”的时候,才能完全确定为违约责任发生一次。因此,正如征信中心所解释“1”或“2”,根本不能说是负面信用记录。

第三,在准贷记卡问题上,征信中心的这种设计是不科学的,大致记录本身存在大量问题。客户当月只要使用了准贷记卡,并且没有在商业银行向中国人 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数据前还清,在还款状态中就被记为透支,即还款状态表示为“1”。按照“报送数据”(似乎是每月8日)时间为准这种设计,违约行为发生 后,很可能不被记录。如,在8日之前产生违约状态,但是在也8日之前又延迟履行完毕的一些违约记录,是不可能被记录下来的。

三 余论

个人信用报告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目前在征集、管理和利用中,确实存在大量不科学的问题。对“不良信用记录”明确加以界定,就是其中一个 即为重要的方面。而这者不单单是银行业或者征信中心本身的问题,也与信息利用者的素质密切相关。最后谈几个于此问题相关的问题,作为“余论”。

1、《信用报告》只是作为基础数据的作用,在证据体系中仅仅相当于事实,而对事实的评判,则是利用者的工作。我国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法律地位应当 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尽管相关法律尚未完善,但是,其贷款为行政合同之给付,其行为应当受行政法制约。以行政权判读《信用报告》其行为性质虽然与商业银行 行使经营自主权不同,但是,对于“负面信息”“逾期”“恶意透支”等现象的判断标准应该统一,即以违约责任发生为准绳,这也是征集和利用信用信息的唯一准 绳。

2、应当加速有关立法进程。各商业银行如何掌握松紧(即违约次数多寡),固然是其经营自主权,但是,作为不是商业银行、而应当受行政法约束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这一标准,必然需要加速立法进程,制定类似《社会保障法》的法律。

3、对于是否放贷这一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决定,必须给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有关申请表格居然赫然写着类似 “对住房公积金中心是否放贷,不得提出异议”这一类词句,以规避纠纷,实在是不明智之举。其实在社会保障领域,退休人员对于退休金有疑义的,也应该进行行 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毕竟,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的乃是行政权,不受制约的行政权才是最可怕的。

准贷记卡透支期限是60天,超过60天即属于逾期状态。但银行会给你一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90天以后会进行催收。而且会将你的信息自动放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每个月更新一次。到你超过180天以后,你就会正式进入黑名单。如果还完透支,24个月以后才能取消污点。

你现在透支1300元,银行的利息是万分之五(日息)每天利息0.65元,一个月是19.5元,每月还400元,其中380元还本金,三个多月就换完了,基本上不会影响你的个人信用。

准贷记卡是信用卡的一种,一般额度是5000(普卡)和10000(金卡)元人民币,因为是存款有利息的所以很多单位用作工资卡。准贷记卡无论消费还是取现金及转账(透支)都会产生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同时欠款需要在第一次产生欠款后60天内还清,否则有可能影响正常用卡,导致逾期冻结。虽然准贷记卡没有每月固定还款期,没有滞纳金不会进入黑名单,但是长时间透支都有可能会影响到在人行的征信情况,建议楼主以后尽量减少此卡透支,因为有利息。拒卡一般都是先和人行征信部门调阅申请人相应记录后审核的,如果楼主对自己的征信有疑问可以和当地人行部门去查阅一下。

为什么要单独把“准贷记卡透支 180天以上未付余额”标识出来?

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是指该张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还的余额。从该张准贷记卡首次透支日开始计算的透支天数超过180天(不含 180天)时,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为全部透支余额及其产生的利息之和。如果从首次透支日开始计算的透支天数未超过180天,则透支180天以上未付 余额等于0。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商业银行视准贷记卡客户在60天内还款为正常还款,不会影响客户新的授信申请。但当持卡人超过180天未还款,则说明其还款意愿不强或还款能力有问题。将此余额标识出来,有利于银行判断持卡人的信用状况,控制信用风险。

作为一种支付工具的银行卡,按性质可以分为借记卡、准贷记卡和贷记卡三种,其中借记卡不能透支,所对应的帐户内有多少钱只能用多少钱,准贷记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卡,在社会征信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往往需要凭担保或存保证金才可以有条件有限度地透支消费,目前正逐渐退出金融领域,而贷记卡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和准贷记卡最大的区别在于,申办无须担保无须保证金、透支消费具有免息期。

借记卡最大的优势就是电子管家功能,消费者可以用它去缴水、电、煤、电话等公用事业费,甚至还可以办理银证转账和银券通炒股业务。现在不少银行都给借记卡赋予了强大的管家功能,消费者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利用率,尽可能把保留目标落在功能涵盖面较广、实用性较高的借记卡上。

但是以前的借记卡给了广大的消费者方便和优惠,而现在方便没有增加,优惠却没有了,从今年九月分开始,国有四大银行开始对借记卡实行收费的标准:5元的开卡费,10元的年费,还有每笔2元的同诚跨行ATM取款费。所以现在用借记卡应该要想到在最实惠的情况下办理。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其形式是一张正面印有发卡银行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背面有磁条、签名条的卡片。我们现在所说的信用卡,一般单指贷记卡

第二篇:中行征信授权书

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报送授权书

(2015年版)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的权利、义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提供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包含本人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不良信息。

二、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涉及本人的业务时,有权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本人的信用信息,并用于下述用途:

(一)审核本人(本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贷款、信用卡申请及分期付款的办理;

(二)审核本人作为提出贷款申请或特约商户申请的个人、组织或机构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团队主要成员的信用信息;

(三)对已向本人或本人担任法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团队主要成员的个人、机构或组织发放的授信进行授后风险管理;

(四)审核本人个人征信异议申请;

(五)向本人提供的其他贵行合法经营范围内的业务。

三、如果贵行超出本授权范围进行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则贵行应承担与此有关的法律责任。

四、 若本人在贵行业务未获批准办理,本人接受贵行文件管理要求将本人授权书及本人信用报告等资料留在贵行留存,无须退回本人。

五、本授权书内容与相关业务的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无论相关合同在本授权书之前或之后签署,均应以本授权书的内容为准,但相关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是针对本授权书内容所做修订的除外。

六、本授权书有效期至本人业务结清或终止之日止(个人征信异议申请除外)。

本人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贵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授权、承诺和声明。

本人(签名):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签署日期: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完整填写空白项内容)

第三篇: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向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龙卡准贷记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龙卡信用卡产品之一,是发卡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小额消费信贷等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

第三条 龙卡准贷记卡按加入的信用卡组织不同,分为银联卡、VISA卡、万事达卡等;按卡片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复合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持卡人信用状况不同,分为普通卡和金卡等;按卡片是否影印持卡人照片,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

第四条 发卡银行、龙卡准贷记卡持卡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 领

第五条 申请人申领龙卡准贷记卡须填写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与发卡银行签订领用协议。申请人应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银行认为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3张附属卡。

第七条 具有一定规模、信誉良好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材料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主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领9张附属卡,每张卡片的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单位卡必须先存后用,不具备消费信贷功能。

第八条 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审批发卡,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发卡银行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使 用

第九条 龙卡准贷记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否则,因此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条 持卡人在收到龙卡准贷记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预留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

第十一条 持卡人凭龙卡准贷记卡可在特约商户结算消费款,在ATM等自助设备及发卡银行网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以及享受发卡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单位卡不能存取现金,账户内资金结算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持卡人凭龙卡准贷记卡在特约商户结算购物消费款项时,按预先与发卡银行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在银行网点及ATM等自助设备支取现金、转账支付时须输入个人密码。若通过手工办理,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彩照卡除外)。交易成功后,应在相关单据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相同的签名。

第十三条 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银行网点大额取现,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在ATM等自助设备上提取现金,每账户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含)元人民币;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每账户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00(含)元人民币,且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发卡银行规定比例,转账交易视同取现。

第十五条 龙卡准贷记卡账户内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十六条 龙卡准贷记卡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时,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透支,但交易总额不得超过存款余额与信用额度之和。透支自银行记账日起开始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不计复利,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

第十七条 持卡人须在首笔透支发生60(含)天内偿还全部透支本息。发生首笔透支超过60天未全额归还透支本息的,发卡银行有权自第61天起止付其卡片,并对持卡人及其保证人追索或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质物。

第十八条 持卡人如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应自交易日起90(含)天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超过90天的,须交纳相应的账务查询处理费;超过180天的,发卡银行应受理持卡人查询,但不再进行更正处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龙卡准贷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向发卡银行办理电话挂失、网上银行挂失或书面挂失。挂失生效时间以发卡银行办妥挂失手续的时间为准。持卡人须承担未及时挂失造成的债务和损失。

第二十条 持卡人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偿还所欠款项。

第二十一条 龙卡准贷记卡卡片有效期为5年,过期即失效,但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龙卡准贷记卡卡片到期,持卡人应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龙卡准贷记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向发卡银行提出书面销户申请,发卡银行在确认持卡人无未偿款项后为其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销户的,应在提出书面销户申请45天后,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卡片过期、银行主动止付、挂失等超过45天的可立即办理销户。单位卡销户时,账户内剩余的资金转回其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换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注销附属卡、持卡单位注销某张单位卡、持卡人销户时,应将相应龙卡准贷记卡卡片交回发卡银行。对未交回发卡银行的,持卡人应将卡片剪角销毁处理;否则,由此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使用、处理、留存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有权向有关方面查询并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有权向征信机构提供持卡人的资信情况。

二、对持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依法催收并对其龙卡准贷记卡止付,有权将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开立的其它账户的存款以及其它抵(质)押财产用来清偿。

三、对违反章程、领用协议等规定或利用龙卡准贷记卡从事非法活动的持卡人,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发卡银行有权向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在领用协议中与持卡人另行约定。

五、发卡银行有权对龙卡准贷记卡长期不动账户进行清理。

六、发卡银行有权依照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冻结持卡人的龙卡准贷记卡账户,扣划账户内资金。

第二十五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二、对当月龙卡准贷记卡账户变动的持卡人,发卡银行应在次月以寄发对账单等方式将其账务情况告知持卡人,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持卡人在规定时间内对账务变动情况提出疑义时,发卡银行应提供查询等服务。

四、发卡银行应对申请人或持卡人的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发卡银行与申请人或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银行承诺的各项服务,监督其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有权知悉龙卡准贷记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通过对账单或电话银行等方式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四、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对不符账务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协议的规定。

二、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龙卡准贷记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持卡单位应承担其龙卡准贷记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查询,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偿还欠款。

四、如持卡人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立即以书面或发卡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同时废止。

第四篇:工商银行信用卡(准贷记卡)、贷记卡区别完全版

工商银行信用卡(准贷记卡)、贷记卡区别完全版

可以选择贷记卡透支消费(刷卡),准贷记卡透支取现。

牡丹信用卡(牡丹信用卡属于准贷记卡类)卡号开头为 4580

6、53098 (1)牡丹信用卡存款有息(按活期利率计算) (2)牡丹信用卡无论消费还是取现都不享受免息还款期

(3)牡丹信用卡的额度可以全部透支取现,透支期限自透支记账日起60天(含) (4)牡丹信用卡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贷款利息按日计收单利

(5)牡丹信用卡超过还款期限,卡可能被冻结,时间太长会被认定为恶意透支,由司法部门来解决 牡丹贷记卡卡号开头为 4518 (1)牡丹贷记卡存款不计息。

(2)牡丹贷记卡在信用额度内,透支刷卡消费、网上B2C支付,在交易的次月25日(含)之前归还透支的款项,将会享受最短25天、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期(本月累计透支的金额,可以在下个月的25号前还清)。

(3)牡丹贷记卡透支取现不享受免息还款期,按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 (4)牡丹贷记卡超过还款期限,将被处不超过500元的5%的罚息。

您可以通过牡丹卡卡号(即卡BIN)判断牡丹卡的类型: 牡丹贷记卡卡BIN:

VISA 个人普卡,卡号的前6位:4518 10 VISA 个人金卡,卡号的前6位:4518 11 银联 个人普卡,卡号的前6位:6222 30 银联 个人金卡,卡号的前6位:6222 35 牡丹信用卡(准贷记卡)卡BIN:

VISA 个人普卡,卡号:4580 6*** *[1-6]** **** VISA 个人金卡,卡号:4580 6*** *8** **** MASTER 个人普卡,卡号:5309 8*** *[1-6]** **** MASTER 个人金卡,卡号:5309 8*** *8** **** 银联 个人普卡,卡号:6222 10*** **** **** 银联 个人金卡,卡号:6222 15*** **** **** 引用

贷记卡永久调高信用额度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账户启用180天以上(含);

2.账户正常使用且最近6个月无不良记录;

如果您有以上两种额度的卡且满足上述条件,那么您可使用带有传真功能的电话拨打95588-6自助索取调额申请书,按调额申请单所示内容填写完毕后回传,并与95588确认回传成功。 引用

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银行卡统一命名为牡丹卡。 “牡丹卡”是中国工商银行注册的第一个金融产品商标。

中国工商银行于1989年10月15日正式发行牡丹信用卡,同年底加入万事达卡国际组织(MASTERCARD),1990年初加入威士国际组织(VISA)。十年间,发行了牡丹信用卡、牡丹灵通卡、牡丹专用卡、牡丹联名卡、牡丹彩照卡、牡丹智能卡、牡丹认同卡、牡丹国际卡八类牡丹卡系列产品,为持卡人提供购物消费、存取现金、转帐结算、信用借款、自动提款、代收代付、分期付款、用卡有奖、通存通兑等系列服务。牡丹卡应用领域逐渐渗透到商贸、旅游、餐饮、娱乐、交通、电信、医疗、教育、证券、税务等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牡丹卡代发工资、代收公用事业费、代发职工养老金等业务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并获得了社会各界有关方面的广泛欢迎。

今天,牡丹卡发行量已超过五千万张,特约单位九万多家,年交易额达八千多亿元,成为国内发卡量最大、服务网点最多、交易额最高的银行卡。持卡人遇有牡丹信用卡帐户存款余额暂时不足时,工商银行可为其提供短期信用借款服务,允许其少量、短期透支。金卡透支限额为5千元,普通卡透支限额为1千元,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牡丹卡按是否具有消费信用功能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借记卡三类产品。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又分为主卡和副卡。按信用额度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按是否带有持卡人彩色照片分为彩照卡与非彩照卡。

第五篇: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协议

龙卡准贷记卡(主卡及其附属卡,以下简称准贷记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就申领使用准贷记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信息披露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同意乙方将甲方的信息提供给有关征信机构,并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乙方应对甲方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 信用额度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为甲方核定并调整信用额度。第三条 签名

甲方领取准贷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预留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

第四条 密码

甲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领取密码后,应及时在ATM等自助设备上修改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乙方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安全使用

1.准贷记卡只能由甲方本人使用;

2.甲方在使用准贷记卡时应保证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3.未按规定使用准贷记卡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存款计息

甲方准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息,并由乙方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七条 取现

甲方在ATM等自助设备上提取现金时,每账户每日在ATM上的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含)元人民币;甲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时,每账户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00(含)元人民币,且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乙方为其核定信用额度的30%。

第八条 有效交易凭证 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甲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 对账单

甲方准贷记卡账户当月发生交易、费用时,乙方在月底结计其账务,并以寄发对账单形式将其账务情况通知甲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支付欠款。

第十条 账务查询

1.若甲方对账务有疑义,应自交易日起90(含)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超过90天的,须交纳相应的账务查询处理费;超过180天的,乙方受理甲方查询,但不再进行更正处理。

2.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对账务情况提出疑义时,乙方应协助核实,如经查实确认交易存在,甲方不应拒绝支付该项交易款。甲方不能以与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款项。

第十一条 透支

甲方须在首笔透支发生60(含)天内偿还全部透支本息,透支自银行记账日起开始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不计复利,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

第十二条 追索

1.甲方发生首笔透支后超过60天未全额归还透支本息的,乙方有权自第61天起止付其卡片并对甲方及其保证人追索或扣减甲方保证金、依法处理质物。

2.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权将甲方在本行开立的其它账户的存款以及其它抵(质)押财产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第十三条 卡片挂失

1.甲方应妥善保管所持准贷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乙方办理电话挂失、网上银行挂失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自乙方办妥相关手续后挂失即时生效。

2.甲方不承担挂失生效后该卡发生的资金损失,但以下情形除外:

(1)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2)甲方拒绝接受乙方调查。

(3)甲方未在卡片背面签名栏上签名。 第十四条 费用

1.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一定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费用一经收取,不再退还。

2.准贷记卡按年收取年费,年费由乙方每年从甲方准贷记卡账户中扣收。销户时卡片当年使用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收取。

第十五条 有效期

准贷记卡有效期为5年,过期即失效,但甲方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甲方准贷记卡卡片到期后应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六条 销户

甲方在准贷记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乙方提出书面销户申请,并在提出书面销户申请45天后,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甲方应将账户下所有准贷记卡卡片交回乙方,若甲方拒绝交回卡片,应签字确认,对未交回的卡片,应由甲方自行将卡片剪角销毁处理,否则,由此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 其他

1.甲方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资料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立即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更改,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2.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甲方不能用卡的,乙方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3. 乙方有权对甲方存款余额100元以下、3(含)年以上未发生收付款活动的准贷记卡账户进行清理。

4.乙方有权依照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冻结甲方准贷记卡账户,扣划账户内资金。

5.甲方若出现违反《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章程》或本协议的情况,乙方有权单方面收回、停用甲方准贷记卡或调整甲方信用额度。乙方停用、收回甲方准贷记卡时,甲方所有未偿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应一次清偿。

6.本协议所依据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一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7.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章程》、有关业务规定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本协议经甲方在申请表上签字认可,自乙方批准甲方申请并发放卡片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销户之次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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