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醉酒驾驶怎么处罚

2023-06-13

第一篇:最新醉酒驾驶怎么处罚

醉酒驾驶处罚-辉县付吉中

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至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车祸致死的首要原因。正因为是首要原因,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把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加大了。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喝酒驾驶分为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两个档次,其中,醉酒驾驶的处罚是:

落实到具体的白酒酒精度数,如果人体中每百毫升血液中含到100毫克酒精,不同的酒类的量化分别是:70度白酒约50克;60度白酒约75克;50度白酒约100克;40度白酒约150克,也就是一口杯的量;日本清酒约500克;红酒约600克;啤酒约3瓶或者6个易拉罐。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那么醉酒驾驶酒精测试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驶。

很多人可能想知道,这大概喝多少酒会达到这个标准?有关专家根据标准大体估算了一下: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

附:有关醉酒驾驶的法律法规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3.3

饮酒驾车drinking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3.4

醉酒驾车drunk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二篇:2011年最新《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2011年最新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公交管[2011]190号)

颁布时间:2011年9月19日 颁布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

(八)》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保证《刑法修正案

(八)》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依照刑法及有关修正案、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就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

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2、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发现当事人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

3、完善醒酒约束措施。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应当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带领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约束至酒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醒酒约束场所应当配备醒酒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约束过程中,要加强监护,确认当事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4、改进执勤检查方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疏导交通,根据车流量合理控制拦车数量。车流量较大时,应当采取减少检查车辆数量或者暂时停止拦截等方式,确保现场安全有序。要求驾驶人接受呼气酒精测试时,应当使用规范用语,严格按照工作规程操作,每测试一人更换一次新的吹嘴。当事人违反测试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测试。

二、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

5、规范血样提取送检。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6、提高检验鉴定效率。要加快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机构建设,加强检验鉴定技术人员的培养。市、县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检验鉴定机构的,要尽快建立具有血液酒精检验职能的检验鉴定机构,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要切实提高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效率,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在接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申请。

7、严格办案时限。要建立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快侦快办工作制度,加强内部办案协作,严格办案时限要求。为提高办案效率,对现场发现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尚未立刑事案件的,可以口头传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有条件的,对当事人可以现场调查询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讯问。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特殊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限。

三、进一步规范立案侦查

8、从严掌握立案标准。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应当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9、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对已经立案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证据材料,并严格审查、核实。要及时检查、核实车辆和人员基本情况及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犯罪信息,详细记录现场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人员车辆基本特征以及现场采取呼气酒精测试、实施强制措施、提取血样、口头传唤、固定证据等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情节轻重等情况作重点讯问,并听取无罪辩解。要及时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10、规范强制措施适用。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合理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在逃的,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确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应当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11、做好办案衔接。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对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要及时了解掌握案件起诉和判决情况,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者有关的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及时归档。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但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2、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要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和保管、立案撤案、强制措施适用、物品扣押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要严格落实案件审核制度,进一步规范案件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和审核标准,对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必须经法制员和法制部门审核把关,确保案件质量。要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案,严格办案信息网上录入的标准和时限,逐步实现案件受理、立案、侦查、制作法律文书、法制审核、审批等全过程网上运行,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四、进一步规范安全防护措施

13、配备执法装备。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必须配齐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约束带、警绳、摄像机、照相机、执法记录仪、反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装备。执勤车辆还应配备灭火器材、急救包等急救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简易破拆工具、拦车破胎器、测速仪等装备。

14、完善查处程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合理选择安全、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工作要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进行。要保证民警人身安全,明确民警检查动作和查处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民警受伤害案件。

2011年9月19日

第三篇:酒后、醉酒驾车的处罚

酒后、醉酒驾车的处罚。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后、醉酒驾车的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6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

注: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第四篇: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的区别

目前,公安机关严查“酒驾”案件和人民法院审理“酒驾”案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前者处理的“酒驾”案件是指“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后者审理的“酒驾”案件是指“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法律依据和构成要件不同:

首先,在法律依据方面,“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规范和调整;“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范和调整。其次,在行为构成要件要件方面,“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由以下要件构成:一,机动车驾驶人员明知自己已经饮酒,还故意驾驶机动车;

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 的构成要件是:一,机动车驾驶人员明知自己已经饮酒并醉酒,还故意驾驶机动车;二,醉酒驾驶机动车人员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第五篇:醉酒驾驶调研分析

短期内市区醉酒驾驶案件急剧上升应引起重视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

(八)正式实施以来,截至7月25日,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我院共受理因醉酒驾驶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1件21人,并且呈不断上升趋势,现已提起公诉15件15人,法院已判决7件7人,其余案件正在审理中。现对市区发生的醉酒驾驶案件综合分析如下:

一、我院受理的市区醉酒驾驶案呈现以下特点

1.犯罪嫌疑人以中青年男性为主。在我院受理的21起案件中,21名犯罪嫌疑人均为男性,年龄最小的21岁,最大的52岁。其中,45岁以下中青年犯罪嫌疑人共20人,占95.2%。

2.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所用机动车辆为二轮摩托车的案件比例较高。犯罪嫌疑人所用机动车辆为二轮摩托车的案件共16件16人,占全部醉酒驾驶案件的76.2%;而醉酒驾驶小型汽车的案件共4件4人,占19.8%,中型货车1件1人,占4%。

3.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多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查获。在我院办理的21件案件中,由民警在正常执勤中查获的醉酒驾驶案件共6件6人,占办理案件总数的28.6%。而因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查获的共有15件15人,占71.4%,其中因车辆碰撞、摩擦发生的双方、多方交通事故12件12人,占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查获案件的80%,醉酒驾车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3件3人,占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查获案件的20%。

4.夜晚发案率较高且相对集中,多数案件案发于参加宴会、聚会、应酬等回家的路上。我院办理的21件醉酒驾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发生在20时至22时的案件共16件,占76.2%;发生在下午时段的4件,占19.1%,发生在凌晨时段1件,占4.7%。

5.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上发案比例高。犯罪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100mg/100ml的案件共18件,占办理案件总数85.7%;其中超出醉驾标准一倍以上即160 mg/100ml以上的案件共13件,占61.9%。在我院办理的醉酒案件中发现,一般情况下,正常人喝42度的白酒2两,或者4度的啤酒1瓶半,或者10度的红酒7两,血液中酒精含量均已达到80mg/100ml即达到醉酒标准。

二、短期内醉酒驾驶案件急剧上升的原因分析

在盐城市区短期内醉酒驾驶案件达21件,并呈不断上升趋势,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客观方面的原因

1.醉酒驾驶入刑后,公安部门加大了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并且此类案件往往是当场抓获,或者民警在处理事故时现场查处的,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对自己醉酒的事实供认不讳,也不好狡辩,证据较为充分。所以,办结此类案件速度快、周期短,导致了在短短2个多月时间内公安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醉酒驾驶案件高达21件,并呈不断上升的势头。

2.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行为未能得到及时劝止。醉酒驾驶犯罪行为的发生除犯罪嫌疑人自身原因外,在一定程度上,还与犯罪嫌疑人

醉驾前未能得到有效及时劝止有关。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在参加宴请以及与亲朋聚餐、娱乐等场合喝酒,但是散场离席后,很少有人对犯罪嫌疑人的酒驾行为进行制止。

3.市区公交线路及设施不完善。从我市的公交营运模式来看,分为普通类公交车和BRT快速公交,普通类公交最后一班发车时间为18时30分,即从19时以后在盐城市区、郊区就没有普通类公交运营;而BRT快速公交只有B

1、B2两条主线运营至夜间22时,且仅在市区内运营,其他的B支

1、B支

2、B支5三条支线仅运营至20时30分,这样的公交网络在根本上不能满足大都数人的交通需求,而且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是在参加完宴会、聚会、应酬后回家,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21起案件中有12人家住郊区和乡镇,若乘坐出租车则消费过高,因此大多人选择铤而走险。

4.相关部门关于醉酒驾驶的宣传力度不够。少部分人,特别是一些文化层次低、不关心国家大事、不浏览报纸及新闻的农民、工人,他们缺少有效的途径来获取相关的信息,对醉酒驾驶入罪完全不知情,只知道醉酒驾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自认为稍加注意、开慢些应该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二)主观方面的原因

1.对醉酒驾驶具体的入罪主体、标准及处罚形式不了解。大部分人主观认为醉酒驾驶仅是针对汽车、货车等,并不知道同样适用于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另外,对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作为行政处罚和构罪标准的临界点不清楚,主观上对喝红酒、白酒、啤酒多

少量就能达到酒精含量在80mg/100ml没有具体化的认识。同时,对醉酒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不够了解。

2.明知醉酒驾驶入罪,并知道相应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但存在侥幸心理。部分犯罪嫌疑人认为:一方面,自己的酒量不错,所喝的酒完全在自己能够控制的范围内,自觉比较清醒,认为能够正常驾车,未能深刻认识到饮酒后驾车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另一面,认为自己即使酒驾,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也不一定会被交警查获,知法犯法、存在侥幸心理。还有少数的犯罪嫌疑人表示自己当时已喝醉酒,意识模糊,不知道自己不能开车。

三、预防和减少市区醉酒驾驶案件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对醉酒驾驶犯罪的综合治理,引导公民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饮酒是我国的一种风俗习惯,要从根本上改变大众的饮酒理念,不仅需要主人一方少劝酒,多劝阻;还需要开车一方坚持原则,自觉拒绝饮酒,或者以茶代酒。同时,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醉酒驾驶犯罪的查办力度,加强道路巡逻和盘查工作,特别是在节假日,要在饭店、娱乐场所等集中地段,加强警力,及时发现酒驾行为;要加强饭店、娱乐场所的提醒责任,对开车前来消费的顾客及时劝止酒后驾车行为。通过多种方式,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全社会形成禁止酒驾、文明驾车的浓厚氛围。

2.相关执法部门建立快速办理此类案件的机制,并注重办案效果。由于醉酒驾驶罪属于轻罪名,案情一般较为简单。因此,公安、检察院、法院应建立在各自程序内的快速办理机制,提高办案专业化

水平。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区别对待酒驾案件行政处罚调查和刑事立案侦查工作,对涉嫌犯罪的醉酒驾驶案件应由专人办理,提高侦查水平,确保案件质量。检察机关、法院对醉酒驾驶罪案件要快速审查、尽快判决,并利用法庭教育、公开宣判等方式积极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如7月26日上午,亭湖区法院在五星街道五星村村部召开宣判大会,公开宣判了我院提起公诉的市区首批五名醉酒驾驶被告人。此次宣判大会,400多名干部、群众参加了旁听,受到良好的教育。也让更多人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同时对那些心存侥幸的酒驾者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3.加大醉酒驾驶罪的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禁止酒驾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将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作为宣传重点,解释清楚法条的含义以及醉酒驾驶的量刑标准。在农村、社区、饭店、宾馆、娱乐场所等醒目位臵张贴警示标志、法制宣传画等,提醒驾驶员不要酒后驾车。另一方面,告知广大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提醒群众机动车不仅仅局限于汽车、货车类,也包括两轮、三轮摩托车等。同时,向广大群众说明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区分临界点,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一般给予行政处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

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依照刑法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4.建立健全代驾行业的工作规范。随着醉驾入刑,我市代驾行业逐步兴起,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醉驾行为的发生。但由于目前缺少对代驾行业的管理制度,其工作规范性不够,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对代驾行业制定规范性制度。如禁止私人有偿从事代驾业务;规定专门提供代驾服务的公司要进行注册登记,核准服务价格,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酒店、娱乐场所等不得自行随意提供代驾服务,应与专门代驾公司签订合约等。

5.完善市区的交通设施。一方面,延长普通类公交的运营时间。普通类公交覆盖面较广,市区周边的乡镇基本都有公交线路,可以将运营时间延长至23时(此时大多数饭店已经停止营业),保证市民的乘车需求。另一方面,增加BRT车辆的运行线路。BRT快速公交与普通类公交相比的优势已经得到大多数市民的认可,BRT快速公交环境舒适,发车时间间隔固定,车辆停靠站点明确而且可以在不出站的情况下任意换乘,便于市民乘坐,可以将BRT快速公交线路覆盖主城区及周边乡镇,形成一个快速公交网络,夜间运行时,可以在适当减少车辆班次的基础上改为轮班制的通宵运营模式,逐步取代普通类公交,方便市民乘坐。(何明胜林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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