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督执纪工作制度

2023-02-23

它是实施某些管理行为的基础,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体系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纪委监督执纪工作制度》,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纪委监督执纪工作制度

县纪委脱贫攻坚监督执纪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关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监督职能作用积极服务保障脱贫攻坚决战决胜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纪委监委监督职能作用,深化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助力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特制定该工作方案。

一、强化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学习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提高思想认识、履行监督职责的首要任务。由县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全面、系统、深入学习习近平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并对所联系的委机关各部室、各派出纪检组进行指导和督促,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全力保障脱贫攻坚决战决胜的政治责任感。

二、坚持问题清零,抓好整改销号。以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为统领,统筹推进国家、省、州对县委和政府扶贫开发成效交叉考核、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脱贫攻坚专项审计、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等各类反馈问题整改,确保问题清零销号。继续强化各类问题整改的跟踪问效,

严禁弄虚作假,严防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保证同类问题不重复发生,确保所有问题 6 月底以前全部整改到位。

三、突出精准监督,激活监督“末梢”。围绕我县脱贫攻坚总布局,持续深入开展督查督导工作,县脱贫攻坚督导检查组继续进行不定期暗访督查,对贫困发生率高、贫困程度深、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重的村挂牌督战,重点督导,确保以严实作风促工作落实。督促村纪检委员着力发现群众身边的苗头性、倾向性腐败问题;用好廉情信息报送制度,督促监察信息员发挥贴身监督优势,激活末梢监督力量;着力构建“三小监督体系”,全面推行小微权力清单,筑牢基层微腐败“防护网”;继续运用“扶贫和民生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对精准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继续推进“祛痛点破难点解焦点村村行”活动,对照“两不愁三保障”等突出问题,挂牌督办提醒,促进脱贫攻坚取得实效。

四、实行包联督导,力促政策落实。实行领导包联督导机制,由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划片包联,与职能部门联合,开展专项督查,重点发现扶贫工作责任落实、政策落地、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等方面问题,并对乡镇纪委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督查督导。各派出纪检监察组针对部门扶贫、行业扶贫等扶贫政策落实,开展履责情况监督检查,通过包联

督导、专项督查,对标找差距、抓落实。

五、建立月通报制度,推动责任落实。县纪委对各乡镇扶贫工作开展情况,尤其问题线索办理、各级巡视巡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扎实有效的予以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的予以批评,问题严重的及时约谈或问责相关责任人。

六、加大查处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对已受理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加快处置、核查、清零;对问题线索即收即办、即结即处,防止拖延挤压。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查处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腐败问题,严肃查处扶贫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对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曝光,放大警示效应,筑牢思想防线,让讲规矩、守纪律成为扶贫干部的行动自觉,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以下是附送一段心得,仅供参考。下载可自行删除:

人是悬挂于自己编织的意义之网的动物,如果离开了这一张意义之网,人其实与动物没什么区别。只是,与其他人不同的是,我们这些人读了太多的书,思考过了太多的问题,到了最后却再也无法像其他人那样照搬一个或是宗教教义、

或是普世价值这样的一个东西来做自己的意义之网。对于生命的意义,我们寻找着、怀疑着,像一只小猫一样,在地面上轻柔地探出自己的脚步却警惕地盯着四周时刻准备收回。于是,有着无数个夜晚,我们在孤灯下寂静地思考着,却很难确定自己找到了正确的方向,这就是我们这些人的痛苦之源。

第二篇:基层纪委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调研报告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了新的战略部署,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肩负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职责。正人必先正己,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工作规则是纪检机关强化自我监督,从严管好自己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中央纪委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工作规则的制定有利于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和监督,有利于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纪委的权力不被滥用。

工作规则明确了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领导体制、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审查审理、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规程,表面看来是对纪检干部的约束,实际上是对干部的保护。可以说,贯彻执行工作规则既是中央纪委对各级纪委的刚性要求,同时也是各级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现实需要。然而,工作规则颁布施行以来,部分基层纪委在重视工作规则的同时,也对如何贯彻执行工作规则产生了困惑和疑问,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基层纪检机关在贯彻执行工作规则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惑有以下几方面肤浅认识:

一、基层纪委执行工作规则存在的问题和困惑

工作规则颁布施行以来,各级纪委高度重视,以各种形式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进行了学习,监督执纪相关业务部门也对如何贯彻执行工作规则作了思考。然而,基层纪检机关如何才能做到不打折扣的把工作规则执行到位,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惑,主要表现在:一是基层纪检机关执纪队伍不稳定,缺乏执纪知识和经验的沉淀,不能正确看待工作规则对监督执纪各流程的规范,对执行工作规则存在抵触情绪。工作规则是中央纪委在总结多年来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查找风险点制定的全面系统规范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制度。如果对监督执纪工作没有一定的认识和经验的积累,自身没有感受到监督执纪工作存在的风险,就不能充分理解工作规则的目的和意义,就会片面认为工作规则要求过于繁琐,增加工作量的同时还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对执行工作规则产生抵触情绪。二是基层纪委硬件设施不足,执行工作规则存在困难。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保管涉案款物。目前,县、乡纪委普遍存在无固定谈话场所或有固定谈话场所但无监控设备或监控设备陈旧老化,达不到工作规则所要求的条件;乡镇(街道)纪(工)委及县以下部门纪委,难以做到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保管涉案款物,执行工作规则客观上存在困难。三是乡镇(街道)纪(工)委及县以下部门纪委普遍存在机构不健全,执行工作规则存在疑惑。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函询应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的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监督执纪各环节均涉及承办部门集体研究的事项。目前,乡镇(街道)纪(工)委及县以下部门纪委未单独设有办公室,且乡镇纪委委员多为兼职,县以下部门纪委更是存在仅有机构和纪委书记无其他人员的情况,如何执行工作规则存在疑问。四是基层纪委使用工作规则规定的审查措施存在困难。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目前,工作规则存在纪法衔接不畅的问题,工作规则中提到的“有关机关”行使权利有其自身法规限制,工作规则作为纪检机关自身工作规程,如何实现与“有关机关”的衔接目前尚不明晰。以查询涉案人员存款为例:以往基层纪委需查询涉案人员存款,依据的是行政监察法,因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因此党纪案件也是以监察局名义到相关金融机构查询,相关金融机构配合监察机关的依据则是商业银行法,行政监察法与商业银行法之间衔接规定较为明晰,因此便于操作。工作规则规定了纪检机关较为宽泛的调查手段,然而在法规制度的衔接上又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纪检机关开展纪律审查工作,最大的优势是政治优势,而政治优势在基层纪检机关日常执纪过程中并不突出,因此基层纪委执行工作规则规定的审查措施存在实际困难。五是与工作规则相配套的文书样式不统一,基层纪委执行工作规则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工作规则规定初步核实阶段成立核查组、立案审查阶段成立审查组、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等一系列的规定,体现的是纪检机关执纪理念和方式方法的转变,更加突出了党纪审查特色。目前,与工作规则相配套的执纪审查文书尚无规范统一的样式,各地基层纪委仅凭经验和各自对工作规则的理解,尝试在执纪审查文书上体现工作规则要求。这样摸着石头过河的执行工作规则,不但存在执纪文书五花八门不够规范严谨的问题,而且也存在执行工作规则不够到位的问题。

二、基层纪委贯彻执行工作规则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基层纪检机关执行工作规则存在的问题,既有客观方面存在的困难也有主观方面的因素,既有硬件不足的问题也存在自身“软件”不达标的尴尬。首先,基层纪检机关执纪人员流动过快,缺乏执纪基础知识和经验的积累和沉淀,导致学习工作规则过于教条,不能全面理解工作规则相关条款的初衷和意义,断章取义因而感觉难以执行,并由此产生抵触情绪。其次,基层纪检机关对当前执纪理念、要求及未来监察体制改革的趋势缺乏预判及必要的准备,面对工作规则较之以往更为严格的要求,缺乏相应的硬件和软件(人力资源)准备,一时之间难以适应工作规则要求,执行即难以到位。最后,工作规则作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规范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制度,其工作要求对各级纪检机关是刚性的,但其规定的权利却与相关法规欠缺相应的衔接机制,使得基层纪委在执行工作规则过程中实际出现了调查手段没有得到丰富,但内部规程过于繁琐,降低了工作效率,因而对工作规则产生了怨言。

三、基层纪委如何贯彻执行工作规则的思考和建议

贯彻执行工作规则既是中央纪委对各级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刚性要求,也是各级纪检机关规范监督执纪工作、保护干部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提前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必备的缓冲和练兵。如何确保基层纪检机关工作规则执行到位,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是进一步扩充基层执纪人员待遇晋升通道,尽量让基层执纪人员流动成为内循环,保持基层纪检机关执纪队伍相对稳定,为工作规则的执行储备一批业务精通、年富力强的执纪骨干力量。一方面,任何好的制度都需要人来执行,工作规则也不例外。要确保工作规则执行到位,执纪人员要能够理解工作规则所提要求的初衷和目的,并且会用工作规则规定的措施和手段,这样才能确保工作规则执行到位。另一方面,监督执纪工作是政治性、原则性、斗争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执纪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需要一个渐进的、逐步提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另外,熟练掌握工作规则是确保工作规则执行到位的前提和保障,而要做到熟练掌握工作规则,反复抄写、死记硬背是做不到的,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监督执纪工作的理解和认识,不断加深对党内法规的研读和理解,在此基础上才能熟练掌握、运用好工作规则。综合以上几点,笔者认为保持基层纪检机关执纪队伍相对稳定,是确保工作规则执行到位的首要措施和保障。二是加强县级纪检机关执纪能力建设,依托县级纪检机关打造县、乡两级监督执纪协作指挥平台,辐射带动乡镇及县以下部门纪委执纪能力提升,解决基层纪委执行工作规则存在的实际困难。当前,为解决“苍蝇扑面”的问题,各级纪检机关层层传导压力,工作规则也明确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因此,乡镇及县以下部门纪委也从之前的不开展或很少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逐渐回归主业。在这样的背景下,就出现了两个情况:一个是乡镇及县以下部门纪委由于自身人员及硬件设施的不足,执行工作规则存在困难。

二是县级纪委在承担本级监督执纪任务的同时还负责指导乡镇和部门纪委监督执纪业务、审理乡镇自办案件,所承担的监督执纪任务大幅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加强县级纪检机关监督执纪能力建设,建立县、乡一体的监督执纪协作指挥平台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首先应以县级纪检机关为中心,建设一个功能齐全、设施完备、能同时容纳多个谈话对象的谈话场所,乡镇及部门纪委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必须统一到这个谈话场所进行,乡镇纪委自身的谈话室只能作为一般约谈使用。其次,在建设县级谈话场所的同时,考虑建设一个专门规范的涉案款物保管场所,统一保管全县纪检机关暂扣的涉案款物,在此基础上在县级纪检机关设一个专门账户,统一收存全县纪检机关涉案款。最后,由县级纪检机关统一调度全县监督执纪人员力量,形成全县一盘棋的监督执纪格局,切实增强监督执纪力量。以县级纪检机关为中心,统一协调指挥全县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做到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统一,保管涉案款物统一,人员调度统一,就能很好的解决基层纪检机关执行工作规则硬件及人员不足的问题。

三是加大基层纪检机关监督执纪人员培训力度,在各地对工作规则进行自学的基础上,建议对基层纪检机关从事监督执纪人员进行分门别类的专项集中培训。在培训的同时,结合工作规则要求对日常监督执纪常用文书样式、表述等监督执纪具体业务作规范和统一,让基层纪检机关执纪人员便于操作,也能确保工作规则执行到位。四是自上而下尽快建立纪检机关与其他“有关机关”的衔接协作机制,让工作规则规定的审查措施和手段便于基层执行,让“有关机关”配合纪检机关有据可依。

总之,基层纪检机关贯彻执行工作规则,不但需要与之相配套的硬件设施和执纪装备,更加需要自身执纪理念的转变和人员素质的提高。贯彻执行工作规则的关键在人而不在物,只有执纪人员本身对工作规则学习深、理解透,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才能确保工作规则在基层监督执纪工作中执行到位。

第三篇:2020年纪委监委脱贫攻坚专项监督执纪工作方案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也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为进一步确保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县委关于脱贫攻坚工作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根据中央纪委、自治区纪委、市纪委开展脱贫攻坚专项监督执纪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为全面贯彻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上级关于决战脱贫攻坚工作会议精神和县委xx届x次全会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精准聚焦全县脱贫攻坚专项监督重点,持续深化整治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创新工作方法,注重监督效果,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工作提供坚强的监督保障。

二、监督内容、重点

县纪委监委将坚持“监督的再监督”工作职责,从“四方面”着手,即两级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方面、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方面、驻村工作队员的岗位责任落实方面、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落实方面抓好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监督工作。

(一)县委、乡镇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方面

1、县委、政府,乡镇党委、政府是否存在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态度不坚决、工作不扎实、敷衍应付等问题。

2、各级党委是否坚决落实“五级书记抓扶贫”的政治责任,是否坚持党政同责,政府主要领导主动担责,是否严格落实“五级书记抓脱贫攻坚”工作职责,完成遍访任务,是否及时听取研究解决脱贫攻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等问题。

3、包联处级领导是否落实下基层督导责任工作,是否完成每月深入一线督导不少于x次,形成工作日志;是否将包联乡镇的未脱贫户、边缘户、脱贫监测户遍访一遍;是否严格落实包联下基层要求,采取不打招呼、不发通知、不搞陪同的方式到包联地区督导检查、抽查暗访、排查隐患、推动镇村排查隐患、解决问题、落实责任。

4、是否有效推进2020年度全县脱贫攻坚工作履职情况,主要表现是否完成剩余贫困人口脱贫任务;是否对脱贫户和边缘户实施跟踪和动态监测;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脱贫人口返贫、边缘人口致贫;是否采取各项措施提升各类扶贫效果。

5、是否开展脱贫攻坚全面排查工作,主要是围绕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信息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问题,“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方面政策、项目是否落实到位,贫困家庭享受帮扶措施落实情况,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等问题。

6、是否实施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工作,注重扶贫效果,是否围绕“三落实”“三精准”“三保障”等重点工作和短板问题开展挂牌督战等问题。

7、是否采取措施巩固脱贫成果,主要内容是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兜底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扶贫资产收益管理、扶贫扶志、监测预警和动态帮扶、扶贫改革试验区项目、统筹衔接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等方面是否抓细抓实抓落地。重点是扶贫政策、项目、资金、成效及工作落实,是否存在只重档案表格不重实效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

8、是否存在频繁检查评比问题。

9、是否从严从实完成问题整改工作,主要是能否坚持由点及面、举一反三,高质量完成中央、自治区、市级各项巡视巡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方面

1、县扶贫办及行业监管部门是否坚持摘帽不摘政策,进一步压实教育、住建、卫健、医保、民政、水利等“三保障”工作监管部门的责任;是否存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履责不力、监管不严、推诿扯皮,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

2、县扶贫办及发改、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是否存在扶贫政策、项目、资金等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扶贫项目分配、审批、招投标、验收等环节是否存在的违规操作、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问题。

3、“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方面。教育方面,①控辍保学监控不到位问题,②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失学辍学等问题;医疗方面,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①补助发放是否及时到位的问题,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否全面落实等问题;住房方面,鉴定、验收手续要齐全,严格执行质量标准,主要解决:①无房户问题,②加固质量不达标问题,③建新不入住、建新不拆旧等问题;饮水安全方面,主要解决:①饮用水水检测质不达标问题,②净水设备发挥效应低问题,③做好管网改造和后续管护工作,从长远上谋划、统筹考虑,切实解决饮水安全隐患。

4、是否存在频繁检查评比等问题。

5、是否从严从实完成问题整改工作,主要是完成中央、自治区、市级各项巡视巡察发现脱贫攻坚方面的问题。

(三)驻村工作队员的岗位责任落实方面

1、是否坚持摘帽不摘政策,是否保持派驻干部队伍相对稳定。

2、是否对非贫困村增派帮扶干部,是否对新选派的驻村干部和新上岗的乡村干部进行全员轮训。

3、驻村干部是否与原单位完全脱钩,是否保证每周x天x宿吃住在村、工作到户。

4、是否存在“挂名”“走读”帮扶等问题。

5、驻村帮扶工作是否有工作成效,是否存在“出工不出力”问题。

(四)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落实方面

对照县委、乡镇党委主体责任落实、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驻村工作队员的岗位责任落实三个方面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点关注以下八个方面:

1、政治监督方面,是否提高政治站位,明确政治任务,把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作为今年头等任务、头等大事;是否存在学习贯彻xxxxx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不及时、不深入;是否存在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市县脱贫攻坚重大部署不担当、不作为、行动慢;是否存在履行脱贫攻坚主体责任不够扎实,抓扶贫工作作风漂浮,不上心、不尽力等问题。

2、扶贫项目建设方面,是否存在扶贫项目分配、审批、招投标、验收等环节违规操作、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问题;是否存在向农村低保、危房改造、易地搬迁、产业扶贫、对口帮扶以及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惠农资金“动脑筋”“伸黑手”等问题。

3、激发群众主动脱贫内生动力方面,是否注重志智双扶,多措并举,持续提高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不断激发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

4、挂牌督战成效,是否严格落实县委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工作方案,围绕“两不愁三保障一饮水”、“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和“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等重点工作和短板问题要求开展挂牌督战工作。

5、工作纪律方面,重点监督驻村工作队的在岗、驻村、工作履职,是否存在入户不扎实、“挂名”“走读”帮扶等问题。

6、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面,是否存在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等问题、脱贫攻坚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不实不细、弄虚作假等问题。

7、巡视整改问题方面,在完成中央、自治区、市级各项巡视巡察发现脱贫攻坚方面落实问题方面是否存在文件整改、数字整改,整改不实、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等问题。

8、严肃执纪问责方面,扶贫领域存在贪污侵占、行贿受贿、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问题一经发现,坚持依规依纪、即收即办、严查快办。

三、监督方式、方法

县纪委监委将紧紧围绕脱贫攻坚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主责主业,对县委、行业监管部门、乡镇、行政村、驻村工作队、帮扶单位和帮扶责任人x个层面的监督,采取下沉到户挂牌精准监督、“双百活动”联村干部末端监督、专项督查日常监督三种方式开展工作。

(一)下沉到户挂牌精准监督

对全县“三类人”,即未脱贫的x户xx人、存在致贫风险的xxx户、xxx名边缘人口和存在返贫风险的xx户、xxx名脱贫人口,县纪委监委实行下沉到户挂牌监督的方式。

第一步:采集数据,建立台账

乡镇、行业主管部门采集以上人员基础信息,享受帮扶项目、列出脱贫实施方案、路径、进度等信息,县纪委监委依据信息,落实到每户每人,建立挂牌监督图和台账。

第二步:及时分析,动态研判

每月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将挂牌监督涉及人员脱贫工作进度上报县纪委监委。县纪委监委对采集数据进行及时分析、研判,动态管理。

第三步:重点关注,时时跟进

对于上报信息不准确、脱贫进度不符合实际、长时间脱贫进展无效果的人员所在乡镇、行政村,县纪委监委实施重点关注,建立台账,实行时时跟进,月月监督。

第四步:随机抽查,到户核查

对挂牌监督涉及人员所享受的扶贫项目、扶贫资金、扶贫效果进行不定数、不定期的抽查,采取不打招呼、直插一线、直接入户的方式查看扶贫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查看扶贫效果、贫困户对扶贫工作的满意度等问题。

第五步:及时反馈,盯紧效果

对重点关注户的问题县纪委监委月月反馈,时时跟进脱贫进度。对于除重点关注户以外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乡镇、行业监管部门,督查盯紧整改落实工作效果。

(二)“双百活动”联村干部末端监督

2020年“双百活动”主题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专项监督年”,握指成拳,发挥合力,切实依托“双百活动”打通脱贫攻坚监督工作的“最后一公里”,确保脱贫攻坚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1、建立清单,有的放矢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将扶贫领域群众关注度高的、反映集中的、政策发生变化的各项扶贫领域工作流程印发“双百活动”扶贫领域监督执纪手册,重点关注“三类人”扶贫工作进展,注重扶贫实际效果。纪检监察联村干部依据执纪清单有的放矢,开展每月的入村监督工作。

2、直插基层,实地踏查

全面落实脱贫攻坚“末端工作法”,联村纪检监察干部深入乡镇、行政村、贫困户,实地踏查,采取谈话了解、调查问卷等方式,实地了解扶贫项目进展情况、扶贫项目实际发挥效果、贫困户对扶贫成效的满意度等问题。同时根据监督清单,聚焦监督重点,落实监督流程,做好对乡镇、行政村层面落实扶贫政策、项目、资金、成效及工作落实上,关注只重档案表格不重实效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及时跟进脱贫攻坚领域监督执纪工作。

3、建立台账,月月跟进

联村纪检监察干部每个行政村设立“四必访一跟踪”台账(即贫困户必访、老党员必访、老信访户必访、驻村干部必访、违法违纪党员一跟踪台账),“一竿子插到底”,有针对性的根据脱贫攻坚工作时时跟进必访户,从必访户中了解本村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发现问题,实施月月监督。

4、压实责任,注重效果

对于联村纪检监察干部发现的有关脱贫攻坚工作的相关问题,活动办统一汇总,整理。乡镇、行政村一级能够立刻整改的,紧盯整改效果,防止“雨过地皮湿”现象出现;乡镇、行政村一级不能解决的,需县级整体协调的,及时向县委反馈、报告、提醒。

(三)专项督查日常监督

1、县纪委监委专项督查

(1)根据县纪委监委信访室信访情况,案管室线索情况,精准发现问题,建立脱贫攻坚专门问题线索台账,“精准画像”,有的放矢,针对发现问题开展专项督查。

(2)县纪委监委针对全县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工程精准服务脱贫攻坚工作,开展“百日攻坚监督专项行动”(时间从2020年x月底到x月底)。

第一步:提前介入,监督前置

与县扶贫办做好基础工作对接,建立全县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工程户信息台账。同时对全县范围内的无房户、新建户、维修加固户的资料上报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督促乡镇、行政村积极落实主体责任,把握工作节奏、确保上报信息真实,可信,从上报环节“挤出水分”,防止套取资金、优亲厚友、官僚填报数据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发生。

第二步:实地踏查,过程监督

督促县直有关行业部门做好上报信息真实、准确性核查工作。成立专项督查组采取不打招呼、随机抽查、实地踏查等方式对全县上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过程监督,重点关注上报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套取资金、优亲厚友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无房户、新建户“有房可住”,维修加固户住房安全有保障,专项资金花在“刀刃”上。

第三步:关注效果,结果监督

采取调查问卷、谈话了解等方式对全县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工程工作的实际脱贫效果进行监督,重点关注在工作过程中是否存在乡镇、行政村干部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作风问题。

第四步:严肃执纪,追责问责

对于“百日攻坚监督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乡镇、行政村反馈,紧盯整改情况。对于迟报、乱报、不认真核实、不把握工作进度及套取资金、优亲厚友等腐败和作风问题,一经发现,严肃处置。

(3)积极做好“以案促改”工作,对于已经查处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案件进行全面梳理、深入剖析,对发现的漏洞提出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督促弥补漏洞、建章立制。

(4)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巡回检查、专题调研、直奔项目一线、直插项目现场等方式,跟踪了解扶贫领域重点项目情况,紧盯项目推进过程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

2、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日常监督

(1)乡镇纪委充分发挥属地优势,通过全程监督扶贫项目实施、聚焦本地区扶贫重点项目、精准发现本地区扶贫共性问题等方面开展日常监督,建立监督台账、细化责任,明确到人、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提醒、整改。

(2)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探照灯”作用,加大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监管责任的监督。通过建立日常监督台账,盯紧脱贫攻坚中行业监管重点岗位、关键领域、关键环节、重点人群的方式,针对发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确保行业监管部门扶贫工作务实。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舆论宣传,拓展问题线索来源。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在林西纪检监察网、林西廉政微信号上公布扶贫领域监督执纪举报电话,拓展问题线索来源。会同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善问题线索快速移交机制,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二)建立督办制度,保障办案质效。对中央纪委和自治区纪委、市纪委转办和交办件、自治区纪委和市纪委主要负责人批示件及典型问题等自治区纪委重点督办的线索,建立督办台账,直查快办;依据2019年“高质量办案年”活动方案,打破原有的各乡镇(街道)纪委、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各自为战,分头办案的模式,聚组连片,建立x个片区,片区长由纪委监委班子成员担任,负责所在地区的案件办理、案卷质量、进度调度、人员分配等综合协调工作,发挥区域优势、优化人员配备,分区办案,区内联动,达到人无闲人、案无闲案、全员办案、案结事了。审理部门从实体到程序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把关,坚持问题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不查明不放过、处理问责不到位不放过。

(三)保持高压态势,发挥警示作用。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要严肃处理问责,又要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严格落实“一案双查”“一问三责”要求,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多发频发、监督执纪问责不力、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常态化通报曝光制度,对扶贫领域典型问题实行点名道姓通报曝光。适时召开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题警示教育大会,深入剖析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

(四)治标与治本,统筹推进。把深入推进“三务”公开、农村监督体系建设作为发现和预防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来抓,加大对“三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肃查处村务不公开、不透明、暗箱操作、浑水摸鱼等问题。做好以案促改工作,对已经查处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对发现的漏洞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督促弥补漏洞、建章立制。

(五)握指成拳,形成专项治理合力。结合开展的民生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项治理、基层“微腐败”专项整治,“清风干部”队伍建设、重点股室监督考评工作等专项工作,特别是涉及扶贫领域各项政策、项目落实,握指成拳,同向发力,推动各专项治理工作形成治理合力。

第四篇:县区纪委监委信访、案件监督管理、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相关工作办理审批流程

一、信访室

1.信访室归口受理管辖范围内反映党组织和党员、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派驻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组织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

2.信访室提出拟办意见——分管常委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上级交办要果件、巡视件等——书记主任审批——分流至案件监督管理室、干部监督管理室及相关部门、乡镇。

1.

二、案件监督管理室

2.

1.案件监督管理室统—受理信访室移送的,上级纪委交办的、县委领导批办的,巡察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送的,以及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派驻(出)纪检组移送,乡镇部门纪委或者其他渠道获取的除信访举报外的其他问题线索。

3.

2.案件监督管理室提出分办意见——分管常委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上级交办要果件、巡视件等——书记主任审批——分办于执纪监督室或审查调查室(直接初核、上级交办追责案件等)或干部监督室(涉及纪检干部问题)或审理室(法判案件)。

4.

三、执纪监督室

1.执纪监督室提出线索处置意见(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分管常委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书记主任审批。

2.确定为初步核实的问题线索,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

3.对直接了结需要提请纪委监委专题会议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由书记主任主持,分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执纪监督工作领导参加,案件监督室主任列席的纪委监委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会议纪要和会务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

4.对暂存待查的问题线索,应当每6个月重新研究确定处置方式。

5.执纪监督监察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应当报书记主任批准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其中:执纪监督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发现的问题线索,属于本室受理范围内的,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不属于本室受理范围的,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

6.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谈话函询对象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书记主任审批——书记主任认为必要的,向县委主要领导报告。

7.承办室根据审核及核查情况写出《谈话(函询)情况报告》——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书记主任审批。

8.谈话函询情形处理:

第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第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并明确实施单位和责任人。对采取诫勉谈话的,应当明确诫勉方式(谈话诫勉、书面诫勉);

第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提请开展初步核实。需要再次谈话函询的,不再重新履行审批程序。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照有关规定交由有关审查调查室办理。

四、审查(调查)室

1.初步核实

第一,《初步核实呈批表》——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书记主任审批;——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县委主要领导批准。《初步核实呈批表》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第二,《初步核实工作方案》——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书记主任审批。

第三,初核结束后,核查组应当集体研究后形成初步意见。核查组的初步意见应当经承办室专题会议研究,综合分析初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单位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第四,核查组根据专题会研究结果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书记主任批准。必要时向县委主要领导报告。

2.立案审查(调查)

第一,《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呈批表》—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1)党纪立案:书记主任批准;——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书记主任审批——县委主要领导批准;——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监委委员、正科级实职干部,以及疑难、复杂、敏感案件——书记主任审批—市纪委监委分管联系第三纪检监察室及分管领导同意——县委主要领导批准;拟对其他县管干部立案审查的,需在立案前将立案呈批报告呈报市纪委监委分管联系第三纪检监察室,无需经市审批程序(2)政务立案:书记主任批准。

第二,批准立案后,《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呈批表》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制作《立案决定书》,并通知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属县管干部的,应当抄送县委组织部。属政法干部的,应当抄送县委政法委。属全国、省、市、县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应当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或县政协党组。

第三,《审查(调查)方案》——分管常委委员同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提交书记主任主持,分管该案的委领导、承办室主要负责人、审查(调查)组组长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会议纪要和会务工作由承办室负责。

第四,承办室主任与审查(调查)组应当根据审查(调查)方案,共同研究提出《谈话方案》和《外查(外调)方案》——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

审查(调查)期间确需调整《审查(调查)方案》、《谈话方案》和《外查(外调)方案》,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五,留置措施审批:承办室提出——分管委员审核——分管副主任审批——提交监委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专题会议由监委主任主持,分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审查调查工作的委领导,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承办室主任、调查组组长等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纪要和会务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留置措施需按程序报经市监委审批,审批对采取留置措施的,除有碍调查的情形外,承办室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被留置人员的家属。需对外公开发布的,由承办室报分管领导批准,经案件监督管理室核稿后,送宣传部按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

第六,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走读式谈话——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情况特殊时,口头报告后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其中,谈话对象为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县纪委委员、正科实职干部,应当按程序报书记主任批准。

第七,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后形成初步审查(调查)意见。

第八,审查(调查)组根据初步审查(调查)意见撰写《审查(调查)报告》——分管常委委员签批——分管副书记副主任签批——书记主任审批。

第九,《审查(调查)报告》经批准后,对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处理的党纪案件、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处理的案件,承办室将案卷材料组卷并依照规定移送审理。同时,将《审查(调查)报告》、忏悔反思材料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五篇:某市纪委监委关于监督执纪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的工作汇报

近年来,**市纪委监委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全会部署,聚焦主责主业,不断转变执纪观念,创新执纪方式,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以扎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成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然而,工作发现,在监督执纪过程中,也还存在着诸多困难和短板,亟待解决,具体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队伍专业化的问题。

随着转录融合和派驻监督全覆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不断壮大,内部职能部门工作力量也得到了不断强化。新形势下,特别是监察体制改革后,对执纪监督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做到执纪执法一专多能。当前执纪监督队伍专业化方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大量随编划转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没有专业知识,也没有纪检监察工作经验,全面掌握纪检监察监督工作要求需要较长时间,距离专队伍业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尤其是派驻纪机构检监察干部参与问题线索处置的机会相对较少,纪检监察业务不够熟悉,执纪监督水平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有效提高。二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类矛盾不断突显,问题线索不断增加,随着干部转录一起从各级检察机关移交到纪检监察机关的问题线索较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为了消化积淀的问题线索,只有不断强化执纪审查力量,将专业化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同志安排到案件查办上,执纪监督队伍一定程度上有所弱化。

一是基层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还需持续加强。

基层纪检监察队伍配备虽然按编制要求配备到位,但面对履行监督第一职责、打好作风建设攻坚战持久战、一体推进“三不”机制建设、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等重大政治任务,人员紧张、力量不足问题仍然突出,同时,面对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纪检监察干部的专业化能力还需继续提高,懂法律、金融、财会、计算机、写作等专业人才缺少,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知识还不够丰富、监督执纪问责能力还不够强,在监督执纪中过程中存在发现问题难、甄别问题难、解决问题难的问题,与之不相适应的是,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参加系统性业务培训不多,业务知识得到有效补充途径较少;很多干部长期在同一部门甚至在同一岗位工作,知识结构单一,接触面狭窄,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开展。同时,少数纪检干部责任对“熟人”社会监督存在思想顾虑,担当意识不强,瞻前顾后、怕得罪人,容易致使查案不深入、执纪不到位等问题发生。加大以案促改工作力度,把查处问题与督促整改结合起来,对查处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件,定期进行剖析,找原因、堵漏洞、压责任、建机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要把严格追责问责作为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的“撒手锏”,严格追责到位,确保责任追究到事到人,坚持“一案双查”,落实“责任终身追究制”,实现责任追究的制度化、常态化。

三是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执纪观念、工作方式还未完全适应纪检监察工作新形势新任务要求。

一些纪检干部习惯于原有的思维惯性和工作模式,在履行监督责任的过程中仍用老套路,未能真正将全面从严治党的理念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如: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认识还不全面.

(二)执纪监督机制规范化的问题。

一是内部协调机制不畅。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各“监督”力量之间尚未实现整体系统部署、集中统筹。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协调配合不够到位,党风政风监督与执纪监督、巡视巡察监督、派驻监督的工作联动没有形成有效机制,存在“各自为政”的问题。二是监督手段不多。当前执纪监督大多停留在查资料和现场检查层面,难以深入发现问题,要深入、系统、精准地掌握被监督地区和单位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只有探索拓展监督办法,真正实现执纪监督“长牙”“带电”。

(三)执纪监督定位的问题。

执纪监督定位“监督的再监督”职能不够准确,没有站在纪检监察视角剖析问题,有效破解执纪监督短板。一是过分依赖主责部门。把执纪监督等同于主责部门的行业监督,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针对性还存在一定差距,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审计、财政等责任部门的业务监督,监督发现的问题停留在主体责任部门业务监督视点层面。二是监督没有紧扣纪检监察职责。执纪监督发现的问题很多是主责部门程序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推进等方面的问题,执纪监督变成了为主责部门拾遗补漏,发现的问题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契合度较低,与六大纪律和违法犯罪关系不紧密,没有深入发现或者刨根问底存在问题“表象”后面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腐败和纪律作风问题。

(四)执纪监督质量方面的问题。

一是执纪监督部门职责权限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更多是运用“第一种形态”给党员干部敲警钟,让其“红红脸出出汗”,执纪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监督,目前尚无准确界定。二是谈话函询后续工作深入的问题。当前由执纪监督部门负责处置的问题线索,以谈话函询方式为主,对于党员干部矢口否认、避重就轻的问题,进一步深入了解核实存在一定制约因素。实践中通常情况是转为初核后交执纪审查部门办理,让“第一种形态”的实际效果打了折扣。这种情况一方面会助长相关违纪人员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谈话函询工作的震慑力。

二、对策分析

(一)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优化线索管理机制。执纪监督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专人管理问题线索,对重要问题线索要严格实行室务会议集体商议、领导层层审批制度,防止有价值的线索流失。二是探索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信息互通机制,由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互相通报办结的问题线索情况,并可在开展重点执纪监督检查和重大审查调查案件过程中,及时通报、交流有关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影响工作成效。三是建立对外协作联动机制。针对监督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专业性强等特点,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对外协作联动机制,增强监督合力,强化司法、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前置监督职责的履行,提高监督的规范化水平。

(二)强化运用“四种形态”。

认真践行“四种形态”,加强形态间相互转化,切实提高执纪监督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发挥好谈话函询的作用,以采信一批、处理一批、通报一批的方式加强谈话函询工作的严肃性和震慑力。探索“谈话函询+核查”工作模式,选择部分反映相对具体、有一定可查性的问题线索,在开展谈话函询的同时,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建立谈话函询倒查制度,凡被反映人有新的问题线索需要进入初核的,对其已了结的谈话函询问题线索一并开展核查。

(三)不断创新监督方式。

探索研究将监督范围扩展到监察全覆盖公职人员的有效途径,实现从单纯的发现违纪问题线索到善于挖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转变。采取“准初核”“准审查”“准调查”“谈话函询+”“面对面”谈话等方法,增强执纪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实效性,精准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再监督”中,重点要督促主责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并整改,执纪监督中要以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腐败和纪律作风问题为重点,把执纪监督重点放在违反六大纪律、违法行政、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苗头和问题线索上,让执纪监督工作“长牙”“带电”,充分体现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特点。

(四)强化监督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培训。通过派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加强干部队伍培训,将执纪监督业务素质强干部派出去培训,派出去的干部回到单位后要对单位干部进行培训,将学到的知识传达给所有执纪监督人员。二是加强业务指导。通过抽调人员参与问题线索处置等形式展开实战指导,让执纪监督干部在实践中增长才干,提高水平。三是加强监督。由执纪监督部门加强对对应联系的派驻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执纪监督工作进行再监督,积极探索与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沟通联系、专题听取工作汇报、派员专项督查相关工作、发放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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