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章程草案

2022-07-29

第一篇:社会团体章程草案

社会团体章程草案

社会团体章程(草案)范式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式。

二、此章程范式,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式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式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登记管理机关是××,党建领导机关是××。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最长不超过一届】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年【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个月【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章程范式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式。

二、此章程范式,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式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式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慈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登记管理机关是××,党建领导机关是××。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最长不超过一届】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年【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个月【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 万元的慈善项目; ( )××××××××××××。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

第四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章程(草案)示本

某文化传媒中心章程示范文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某文化传媒中心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 李某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 、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文化创新传播社会正能量。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某民政局 ;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某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市 某省某是某区某街道 … … … …。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李某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人民币叁万元 元整;出资者: 李某,金额: 人民币叁万元整 。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策划开张传播中国传统美德、中华经典文化、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活动、比赛等;

(二)依法组织相关讲座、培训、展览等;

(三)依法编辑出版有关的宣传资料及报刊或电子刊物。搭建网络学习平台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有举办者、职工代表、以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驶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 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雇本单位主任等和提名聘任或者解雇的本单位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 …… …… …… …… ……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两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 – 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及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法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有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 拟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 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雇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 聘用或解雇内设机构负责人;

… … …… …… …… …… …… … 本单位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李某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刑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为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利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法进行会计预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收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 6

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 …… …… …… …… …… …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机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内蒙古公益研究院社会团体章程草案1

《内蒙古公益研究院》

章程草案

讨论稿

2011年3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院名称为内蒙古公益研究院。

第二条本院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组成人员:58人。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为:“遵纪守法拥宪、建树道德风尚、动员社会力量、加强理论研究、立足地区实际、关注慈善事业、开发企业资源、推动社会力量建设公益、慈善事业,打造内蒙古公益文化、推动公益、慈善事业自主创新、延伸慈善事业链条、促进企业社会责任。”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社会学民俗学学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山路5号新华社内蒙古分社北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地方性

第六条本院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内蒙古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现状、前景、问题、对策及发展模式,为政府提供实情和建议,在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作用。

(二)研究社会责任与企业的关系,研究民社会责任承担的要素及策略,构建完整的公益、慈善事业链条和品牌。

(三)挖掘和推广公益、慈善文化,找寻传统与现代公益文化的有机链接;促进公益、慈善文化资源的价值转换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

(四)举办“公益内蒙古论坛”和专题讲座,为公益事业和企业文化发展搭建和激发创新思维、交汇不同观点、传播最新知识、交流启迪思想、促进合作发展的

学术平台。

(五)开展各类社工培训,培养公益专业人才,引导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六)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和引导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扶持并资助社会组织。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院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凡拥护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自愿履行本院会员义务的社会团体、单位、基金会和热爱社会组织事业并有一定成就的个人均可加入本院。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院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对内蒙古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有良好的建议。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备案存档;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院长、常务副院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向主管部门递交重要资料的审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院长、常务副院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院长、常务副院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硬;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院长、常务副院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院长、常务副院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常务副院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常务副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院设立独立财务帐号,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

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社团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社团名称:内江职业技术学院街舞社.(别名青春活力)

第二条 社团性质:本社团为艺体性质的集体,由具有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成员

组成,本社团不参加任何具有营业性的社会活动

第三条本社团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校团委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是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的成员,接受共青团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的领导,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接受e cool街舞社的指导

第四条本社团是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的成员,接受共青团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的领导,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接受e cool街舞社的指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社团的活动范围

(一)积极参加学院或系上组织文艺活动

(二)组织成员参加能力素质的训练,

(三) 培养新新人才,并在其具备一定能力的时候组织参加社会性质的比赛,为学院争的荣誉.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内江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

(二)承认本社团章程;

(三)对街舞这项运动有发自内心的热爱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审核面试

(三)由社团执行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社团每次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结协会成员,互帮互助,共同进步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按成员工作态度和具体情况退回一定的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社团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社团执行机构;

(三)审议社团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一届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社团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本社团的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三)学习成绩中等以上,每学期不及格课程不多于两门;

(四)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第十八条本社团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时间由社团会员大会决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本社团会长(或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社团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副会长(副社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枝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协助会长(社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社团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本社团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内江职业技术学院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各级指导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团委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七条本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由社联、本社团执行机构或10名以上本社团成员联名提出,并交经本社团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报校团委。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一条本社团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本社团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社团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团委的监督下,按照内江职业技术学院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2010年9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会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学校章程草案

****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宗旨:通过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设立学校组织,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依法办校,依法治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住所:

第四条学校由*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学校承担责任;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学校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 证件号(身份证号)

甲 *** *********************

乙 *** *********************

第二章办学经费筹措及股东出资额

第五条学校投入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股东名称、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略)

第三章股东会

第七条学校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学校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学校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学校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

五、 审议批准学校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学校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学校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学校的章程;

九、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学校章程、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学校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学校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学校执行董事;

四、 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合理红利。学校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 学校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 学校终止后,依法分取学校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学校债务;

三、 学校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学校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二条 出资的转让: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

三、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学校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五章学校机构及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第十三条学习设立董事会,(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十四条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对董事会负责。第十六条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

(二)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管理人员应遵守学校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不得利用在学校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学校资金或者将学校资金借给任何与学校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学校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不得以学校资产为本学校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学校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得从事损害本学校利益的活动。违规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学校所有。

第六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册。二十一条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学校应在每个会计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报送相关部门审查,并送各股东审查。

第二十二条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七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经学校股东会同意后,进行财务清算,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在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工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学校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学校聘用教职员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十条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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