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次供水技术标准

2023-03-30

第一篇:上海二次供水技术标准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活动及其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以下简称“清洗消毒单位”),是指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日常清洗、消毒工作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是指进入二次供水设施内部,进行清洗消毒的专业工作人员。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卫生备案

第五条(备案机关)

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第六条(备案提交资料)

清洗消毒单位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卫生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卫生管理制度;

(四)清洗消毒操作程序;

(五)备案场地布局图;

(六)清洗消毒从业人员一览表(含人员健康合格证明)(附件2);

(七)清洗消毒相关工具、用品一览表(附件3);

(八)遵守有关卫生法规,确保消毒质量和接受监管的承诺书(附件4)。 第七条(备案办理时限)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清洗消毒单位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任何单位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备案证明》。 第八条(变更、注销办理事项)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变更登记表(附件5)。

清洗消毒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的,《备案证明》自然失效。

第三章 卫生要求

第九条(设备硬件要求)

清洗消毒单位应设置用于贮存、放置清洗消毒相关工具的专用场所,场所面积不小于15平米,该场所应干燥、整洁,工具、防护用品、清洗消毒药剂等应当分类分架存放。

应配备与清洗消毒工作相适应的专用清洗工具、消毒工具、防护用品、便携式水质快速检测设备以及其他辅助工具。 第十条(制度软件要求)

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清洗消毒操作程序与制度,确保清洗消毒质量。 第十一条(清洗人员要求)

清洗消毒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或者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二条(使用消毒产品要求)

清洗消毒单位在购买消毒剂时应查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做好记录;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的企业生产的或者没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清洗消毒单位不得擅自复配清洗消毒液。 第十三条(清洗消毒流程)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宜按照以下流程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清洗消毒前,应检查二次供水设施所有阀门启闭是否正常,检查内外爬梯是否安全。对环境通风条件不好的,应提前采取相应的送排风措施。如二次供水设施材质发生锈蚀的,应在清洗消毒前对锈蚀处进行处理;

清洗消毒前,清洗消毒人员应着专用的洁净工作服、鞋、橡胶手套等,并备有照明用具和清洗专用工具进入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消毒操作时还应戴防护眼镜和口罩。使用的清洗消毒工具应专用,使用前经消毒清洁,不得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造成污染;

清洗消毒时,应先关闭进水阀门等阀门,将二次供水储水设施中的水通过排水管排净。清洗消毒人员遵循先池顶后底,由里向外的原则,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刷除垢;

清刷洁净后方可进行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具有有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在调配和使用时应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及配比要求进行。 清洗消毒人员用配好的消毒液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内壁自上而下、由里向外,均匀喷涂在内壁表面。喷涂完后清洗消毒人员退出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盖上孔盖。30分钟后打开进水阀,排空消毒液,然后再使用自来水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反复清洗,不留死角;

清洗消毒后,应清理好所有清洗消毒设备、工具和物品,严禁遗留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内。

第十四条(水质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要求)

清洗消毒后,从事清洗、消毒的单位应现场检测二次供水浑浊度、消毒剂余量,并采样送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由检验机构根据GB5749的要求检测水质色度、浑浊度、pH、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消毒剂余量。

清洗消毒后,水质检测不合格的,应重新清洗消毒直至检测合格。

第十五条(清洗消毒档案)

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协助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档案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包括二次供水设施位置、时间、清洗消毒人员、使用消毒剂名称、水质现场检测结果和确认记录等);

(二)从事清洗、消毒单位备案证明;

(三)清洗、消毒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四)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测报告;

(五)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备案公示)

对已申请备案的清洗消毒单位,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职责)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委托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应当查验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

(三)清洗消毒工作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四)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所聘请的清洗消毒单位的清洗消毒过程应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社会监督)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2日前,通过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业主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作为现场监督人员,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24小时内,将清洗、消毒的有关情况向业主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备案发放后管理职责)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清洗消毒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篇:二次供水无负压供水设备验收标准

1总则

1.1总体要求

1.1.1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参数应与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

1.1.2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并应有建筑维护结构;

1.1.3二次供水设施应具有防污染措施;

1.1.4二次供水设施应具有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1.1.5二次供水设计中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

1.1.6二次供水设施应具有就地自动和手动控制方式,可采用远程控制,实现无人值守;

1.1.7本标准适用二次供水设施(含无负压供水设备)的验收标准;

1.2引用主要标准、规范和法规(现行)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199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1998)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2010)

2术语

2.1二次供水

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2.2二次供水设施

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2.3无负压供水设备供水

利用城市供水管网压力直接增压的二次供水方式。

3系统选择

3.1一般规定

3.1.1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与城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

3.1.2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安全使用和节能、节电、节水、节材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要求。

3.2供水方式选择

3.2.1二次供水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压力,并依据城镇供水管网条件,综合考虑小区或建筑物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系统。

3.2.2二次供水系统可采用下列供水方式:

A变频调速供水设备供水;

B无负压供水设备供水;

4. 技术要求

4.1泵房要求

4.1.1泵房一般规定:

4.1.1.1 生活给水泵房应独立设置,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4.1.1.2泵房应安装防火防盗门,其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

4.1.2泵房内电控系统宜与水泵机组、水箱、管道等输配水设备隔离设置,并应采取防水、防潮和消防措施。

4.1.3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

4.1.4应设置通风装置,保证房间内通风良好。

4.1.5水泵基础应高出地面,不得小于10cm。

4.2水池、水箱要求

4.2.1生活饮用水池(箱)必须单独设置,不得与其他用水的水池(箱)合并设置,并应有良好的保温措施。

4.2.2建筑物内水池(箱)侧壁与墙面间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水池(箱)与室内建筑凸出部分间距不宜小于0.5m;水池(箱)顶部与楼板间距不宜小于0.8m;水池(箱)底部应架空,距地面不宜小于0.5m,并应具有排水条件。

4.2.3人孔高出水池(箱)外顶不应小于0.1m。圆型人孔直径不应小于0.7m,方型人孔每边长不应小于0.6m。

4.2.4 水池应具有良好的保温措施;钢筋混凝土水池水箱,必须内衬不锈钢、瓷砖等食品级材料及其预制水箱或内涂食品级涂料。

4.2.5水池(箱)的进水管与出水管,在水箱内部的,管壁和断面应做好防腐蚀处理。

4.2.6室外蓄水池(水箱)周围不得有渗水坑、化粪池、垃圾堆和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和污水管道,出口应高出地面并设防护设施。

4.2.7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人孔的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有盖(门),并上锁。

4.2.8 水池、水箱应设有爬梯,便于卫生清洗、消毒和检查;水箱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泄水管与溢水管均不得与下水道直接连通,溢水管末端必须安装防虫网罩;水箱内爬梯、支撑件等,应使用不锈钢材料。

4.3给水管道、阀门要求

4.3.1建筑给水管道应选用有内衬或耐腐蚀的管道,主要是聚乙烯管(PE)或衬(涂)塑钢管。

4.3.2在水箱、水池内部的进、出水管应选用内外防护钢管和不锈钢管等,外部及端口防护作不低于内防护标准处理;应选用与各种管道管材相应的专用配件,并作不低于相应管材标准的内外防护处理。

4.3.3现场制作的钢配件应作内外防护处理;阀门材质原则上应与管道材质一致,并作不低于相应管材标准的内外防护处理。

4.3.4阀门应选用不锈钢球阀、铸铜闸阀、软密封橡胶闸阀等。

4.3.5透气阀、浮球阀、止回阀、减压阀、紧急关闭阀应选用铜、不锈钢材质阀门。

4.3.6给水管道、阀门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管道布置清晰,横平、竖直,无强行连接;管道支、托、吊架安装牢固、规范;应有防冻包扎。

4.4水泵及其附属设施要求

4.4.1水泵机组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4.4.2水泵应选用有内防护、耐腐蚀的产品。

4.4.3水泵的叶轮宜采用不锈钢材质;水泵壳体内壁、叶轮、密封环等与饮用水接触的材质、内防护材料和表面涂料均不得影响水质。

4.4.4水泵机组、管道及附属设施,应采取减震防噪声措施,其环境噪声、振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严禁水泵与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4.4.5水泵应采用自灌启动方式。

4.4.6根据设计运行模式,水泵及其配套设备控制可采取就地控制、远程控制及自动控制的方式。

4.4.7在加压系统断水或供水不足时,应能实现自动报警和停机保护,当恢复正常时,能实现自动启动,

进行供水。

4.5电气控制设备要求

4.5.1电气控制设备一般规定:

4.5.1.1控制系统应有全自动控制、远程控制和现场人工控制三种控制模式,其优先级从高到低依次为:现场人工控制、全自动控制、远程控制。

4.5.1.2应具有必要的参数、状态和信号显示功能。

4.5.1.3备用泵可设定为故障自投和轮换互投。

4.5.2变频调速控制时,设备应能自动进行小流量运行控制。

4.5.3设备应有水压、液位、电压、频率等实时检测仪表。

4.5.4二次供水设备宜有人机对话功能,界面应汉化、图标明显、显示清晰、便于操作。

4.5.5二次供水控制设备应提供标准的通讯协议和接口。

4.5.6控制设备应有过载、短路、过压、缺相、欠压、过热和缺水等故障报警及自动保护功能。对可恢复的故障应能自动或手动消除,恢复正常运行。

4.5.7电源应满足设备的安全运行,宜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方式。

4.5.8水池(箱)应有液位控制装置,当遇超高液位和超低液位时,应自动报警。

4.6消毒系统

4.6.1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池(箱),应设置消毒设备。

4.6.2消毒设备可选择臭氧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和水箱自洁消毒器等,其设计、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6.3臭氧发生器应设置尾气消除装置。

4.6.4紫外线消毒器应具备对紫外线照射强度的在线检测,并宜有自动清洗功能。

4.6.5水箱自洁消毒器宜外置。

4.7远程控制系统要求

4.7.1二次供水设施(含无负压供水设备)宜安装配备远程控制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应采用光纤实时采集二次供水系统信号,包括水量、水压、水质、电机、水泵、阀门、配电系统和储水池(箱)等多项运行数据信息和泵房视频信息。

4.7.2远程监控系统后台监控终端宜能够监控主要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工况,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异常能够实时报警;具备报表统计、查询、分析等多种信息功能,能将控制指令发送至各采集终端,提供二次供水系统运行工况。

4.7.3不具备安装配备远程控制系统条件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预留安装远程控制系统的接口和空间。

4.8安防系统要求

4.8.1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安装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电子报警装置,应于远程控制系统相匹配,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规范。

4.8.2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机房内应安装使用防盗门、窗,且符合防盗门国家标准要求。

4.8.3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机房和管理用房应配备质量、数量、型号符合消防器材配置标准。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审查标准

1适用范围

1.1凡符合无负压给水设备安装技术要求的住宅、办公楼、宾馆饭店等新建、改建的二次供水项目,均可使用无负压给水设备。

1.2以下情况严禁使用无负压给水设备:

1.2.1凡有可能对城市供水管网造成回流污染,危害水质的相关行业(如:医院、制药行业、化工行业等)。

1.2.2城市供水管网末梢或供水负荷过大的区域。

1.2.3负担有室内、外消防加压的供水系统。

1.2.4使用无负压设备密度过大或使用无负压设备后,可能对周边现有用户用水造成影响的区域。

1.2.5供水保障率要求高,不允许停水的用户。

1.2.6用水时间集中,瞬间流量过大,且无有效保障措施的用户(如:学校、工厂等)。

2使用条件

2.1使用无负压给水设备的外接市政供水管网口径应大于或等于DN200毫米,其所处地区管网高峰供水压力应不小于0.18Mpa。

2.2市政供水管网管径与所接设备吸水管管径比不应小于3:1,设备吸水管管径不应大于DN100毫米。

2.3单套设备的额定供水量不得大于32立方米/小时,采用多套设备的加压供水总量不应大于40立方米/小时。

2.4采用该方式供水的小区,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万平方米。

3技术要求

3.1无负压给水设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稳压补偿式无负压给水设备》CJ/T303—2008中的有关规定。

3.2无负压给水设备的生产厂家及其产品及主要部件提供商的生产过程应已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3整套设备应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报告、设备生产许可证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3.4无负压给水设备启动时,泵吸入口压力下降值不得超过0.02Mpa。

3.5设备应具有由泵吸入口压力控制的自动开停功能,吸入口压力低于0.2Mpa时自动停机,吸入口压力达到0.22Mpa时自动恢复运行。

3.6使用无负压给水设备时,设备进水口前必须安装符合行业标准《倒流防止器》CJ/T160——2002中规定标准要求的倒流防止器。

3.7无负压供水设备进水口前应当安装测压设备,具体测压设备及技术要求如下:

3.7.1一次仪表即压力变送器

要求:

测量范围:0---1MPa

过载:1.5倍满量程压力

精确度:典型:±0.25%FS最大:±0.5%FS

长期稳定性:典型:±0.1%FS最大:±0.2%FS

零点温度漂移:0.03%FS/℃(≤100KPa); 0.02%FS/℃(>100KPa)

满度温度漂移:0.03%FS/℃(≤100KPa); 0.02%FS/℃(>100KPa)

输出信号:4---20mADC

传输方式:二线或三线

负载电阻:≤(U-15)/0.02Ω

3.7.2信号采集装置

现场数据采集和控制单元应适用于供水行业自动化系统的要求,具备模拟量采集的要求。 电磁兼容性:符合EN61000-4-

2、EN50140、EN501

41、EN50204

瞬间冲击:EN61000-4-4

浪涌防护:EN61000-4-5

3.7.3信号传输系统

要求数据终端永远在线,即使在工作的中途由于某种原因突然掉电或重启,该设备会自动上线。 静电放电抗干扰度试验等级 :3级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干扰度试验等级 :3级

输出信号采用CDMA信号传输模式。

第三篇:二次供水工程技术管理

泗洪县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加强我县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规范二次供水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结合相关标准与我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民住宅(含商住用房的居民住宅部分)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1.3 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 凡对自由水头高度要求在15米-100米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从室外地坪开始向上计算)。

2.2 二次供水系统不得影响市政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禁止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3系统设计

3.1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根据确定的建筑方案、总平面图和建筑周边市政供水技术参数,会同城市供水企业共同确定二次供水设计方案。

3.2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分别计量。

3.3 二次供水系统设计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压力,并依据市政供水管网条件,综合考虑小区或建筑物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因素。系统供水方式应采用无负压叠压供水方式,系统运行时,不得造成系统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处的市政供水压力降低至0.2MPa以下。

3.4 二次供水系统设计用水量计算应包括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的8%~12%计算。

3.5 二次供水系统引入管与市政供水管网节点处应设置在线自动压力记录仪与电磁流量计,以对系统的运行进行监控。在线自动压力记录仪与电磁流量计应能够满足实时上传数据的要求。

3.6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系统应与消防供水系统严格分开,消防水池或屋顶消防水箱应单独装表计量。

4 设备与设施

4.1 二次供水泵房

4.1.1 泵房应单独设置,不得与其他用房混用,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应具有独立的门窗,窗户及通风孔应安装防护格栅。

4.1.2 泵房应设置在居住建筑之外或居住建筑的地下二层。如居住建筑的一层为公共建筑,可以设置在地下一层。地面泵房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泵房应安装通风设施。

4.1.3 泵房的尺寸应考虑设备的安装空间,并应考虑足够的巡检和维修间距,以及10平方米左右的办公及存储消毒材料、设备易损件等材料的用房。

4.1.4泵房应有独立用电计量装置和独立的通讯光缆。

4.1.5 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地下泵房应设置排水排污泵,并配备泵房水位检测系统,能够根据水位自动启动排水排污泵,作为应急时备用。

4.2 二次供水设备

4.2.1 二次供水设备应选用无负压成套设备,系统应全封闭运行,并留有消毒设备的接口。

4.2.2 成套设备中应设置稳流补偿装置、真空抑制装置、压力检测与控制装置等、负压指示装置等。

4.2.3 系统恒压供水时的压力控制误差不超过±0.01NPa,压力表及压力调节精度应≤0.01MPa。

4.2.4 系统应具有无水自动停机、有水自动开机功能,即当市政供水管网压力低于限值时能够自动停机,当市政供水管网压力恢复时能够自动开机运行。

4.2.5 系统应具有小流量停泵保压功能,即当用水量低于系统额定供水流量时,系统应能停泵保压,当用水量高于此限值时能够重新启动水泵。

4.2.6 系统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4.2.7 水泵控制应采用变频控制与工频控制结合的方式,并能够根据运行工况或运行时间自行切换。

4.2.8 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独立安装压力表、倒流防止器、阀门等,必要时应安装水锤消除装置。

4.2.9 水泵机组的运行噪声、震动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单机功率在

2.2KW以下的运行噪声不大于55dB(A),单机功率在3~45KW的运行噪声不大于75dB(A)。

4.3 管道与附件

4.3.1 二次供水系统的引入管应采用PE管、球墨铸铁管,出水管至用户水表前管道应相应采用符合设计压力的管材,其中埋地敷设的管道应采用球墨铸铁管或钢塑复合管,地下室管廊或楼宇内立管应采用钢塑复合管及可锻铸铁衬塑管件。

4.3.2 二次供水管道应标识为蓝色。

4.3.3 二次供水管道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设计规范设置自动排气装置。

4.3.4 楼宇内立管及水表应设置在专用管道井内,水表安装高度控制在0.8~1.2m。水表前后均应考虑16cm的直管段,并应考虑换表、维修立管的工作间距。管道井内给水设施维修间应设置专用门,专用门的高度为地面向上1.5m,宽度与管道井宽度相适。

4.3.5水表应采用远传水表及远传抄表系统,远传线路设置在小区智能化管道内。

5施工与验收

5.1 根据我县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规定,二次供水系统的施工应由产权人有偿委托城市供水企业或城市供水企业指定的施工单位实施。

5.2 设备的安装应按工艺要求进行,设备基础尺寸、强度等应符合设

计和产品要求。

5.3 管道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现行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的规定。

5.4埋地钢塑管宜采用螺纹或法兰连接;泵房或管廊、楼宇管道井内钢塑管管径小于等于100mm时采用螺纹连接,管径大于100mm时法兰或沟槽式连接。局部可焊接,但必须做好内外防腐。

5.5 系统竣工后由城市供水企业报验,水务局、住建局、卫生局及产权人参与验收。

5.6 验收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关设备的国家标准以及本规定执行。

5.7 验收合格后将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文件归档,可以投入运行。 6维护与管理

6.1 根据我县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规定,二次供水系统的运行应由产权人有偿委托城市供水企业负责。

6.2 城市供水企业应根据规定制定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6.3 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应持有健康证明。

6.4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的维护检修制度,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6.5 供水系统的消毒应参照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执行。

第四篇:《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无负压)

无负压供水

二次加压供水方式条件使用规定可参见《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以下有关规范及条文说明:

第5.2.4条规范:叠压供水方式应有条件使用。采用叠压供水方式时,不得造成该地区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低于本地规定的最低供水服务压力。

第5.2.4条规范条文说明:叠压供水是近些年来出现的新的二次加压供水方式,目前,这种叠压供水设备的名称很多,如管网叠压供水设备、无负压给水设备、接力加压供水设备、直接加压供水设备等等,这种供水方式和设备具有两大特征:

1、设备吸水管与城镇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2、能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道的原有压力,在此基础上叠加尚需的压力供水。叠压供水具有不影响水质、节能、节材、节地、节水等优点,同时也存在倒流污染、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水压、没有储备水量等隐患。由于叠压供水方式的特殊性,必须综合考虑城镇供水管网供水能力、用户用水性质和叠压供水设备条件,在确保城市整体供水安全的基础上,有条件地推广应用这种叠压供水方式:

1用户所在区域的供水管网压力低于当地规定可采用叠压供水方式区域的最低供水压力标准时,不应采用叠压供水方式,以避免对周边地区城镇供水管网直接供水的用户正常稳定供水造成影响;

2城镇供水管网压力不稳定、波动过大的地区,不应采用叠压供水方式。因设备直接从供水管网吸水加压进行二次供水,势必加剧城镇管网压力的不稳定性,同时也会造成叠压供水设备经常停机,有悖于城镇供水管网供水和二次供水持续、稳定供水的原则;

3特大型居住小区、宾馆、洗浴中心等用水量大、用水高峰集中的用户,不应采用叠压供水方式。避免叠压供水设备短时间、大量直接吸水造成对周边地区正常用水及城镇供水管网直接供水系统供水压力产生影响;

4叠压供水方式大部分没有储水设施或储水量很小,因此,要求确保不间断供水的用户不应采用叠压供水方式,避免一旦因城镇供水管网维修、故障抢修停水时因为二次供水没有备用储水造成停水,或因城镇供水管网压力降低造成叠压供水设备停机,造成停止供水;

5医疗、医药、造纸、印染、化工行业和其他可能对公共供水造成污染危害的相关行业与用户,不应采用叠压供水方式。虽然叠压供水设备采取了防倒流污染措施,但是一旦防污措施失灵,发生倒流污染的状况,将对公共用水安全将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我们必须做到防患于未然;

6在采用叠压供水方式时,选用的叠压供水设备应当具备对压力、流量和防倒流污染的控制能力,以确保城镇供水安全。

第五篇:常州市市区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定

辖:市区建设局、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市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证高层住宅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和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常州市市区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定》。

该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望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已办理开工手续尚未施工的高层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及时同有关单位商定,按本规定要求调整二次供水设计。 附件:常州市市区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定

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常州市市区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规范二次供水的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技术管理规定只适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中高层和高层住宅(7层及以上,高度100 m以下)生活用水的二次供水。

第三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原则上应单建,包括供水管网、储水池(箱)、水泵、控制系统、供电、设备和管理用房等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对于商住建筑,住宅与商业(办公)的供水系统必须分开,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按本规定执行。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

第四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设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应执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和其它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第五条 在施工图设计前,设计单位应根据确定的建筑方案、总平面图和工程场地周边城市供水管网资料,会同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共同确定二次供水设计方案。

第六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强制性标准条文和确定的二次供水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七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方式可采用一体化无负压、无吸程直接增压供水方式或变频泵与低位储水池(箱)联合供水方式。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优先采用一体化无负压、无吸程直接增压供水方式。

第八条 本技术管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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