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犯罪分析论文

2022-05-01

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金融诈骗犯罪分析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伴随着金融事业及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以手机、互联网为载体的电信诈骗犯罪逐渐形成带有地域性特征的职业犯罪,成为一种案发区域广、涉案金额巨大、群众反响强烈的常发性侵财案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金融诈骗犯罪分析论文 篇1:

“非法占有目的”与金融诈骗犯罪

【摘要】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观目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刑法理论界争议颇多的,三种主要观点争论不休,各执己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是否是除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之外的六种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观必要要件,这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面的困难,因而分析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是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观必要要件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金融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践;建议

金融诈骗犯罪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专设一节加以规定的一类诈骗犯罪,其作为顺应时代发展趋势而加以强调的二级类罪,产生伊始,其主观目的方面的争议就甚嚣尘上。由于金融诈骗犯罪一节的条文规定,对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目的的规定,仅仅在集资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以及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一项中加以明文规定,其余六种金融诈骗犯罪的条文中却没有对“非法占有目的”作相应的明文规定。故理论界对于其余六种金融诈骗犯罪是否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主观构成要件,以及如果构成必要要件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一、理论界对于“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是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观必要要件的几种主要观点

(一)条文规定明文说

这一种观点认为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犯罪,也即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主观必要要件,无可非议,至于其它六种条文未作明文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则无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主要论据是罪刑法定原则,也即立法者之所以未在条文明文规定,则就反映出立法者立法意图[1]:后六种金融诈骗犯罪并不以非法占有为主观必要要件,同时,以金融诈骗犯罪所处类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来说明金融诈骗犯罪主要的侵犯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而非财产所有权,因而无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只要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即可构成此类罪名,这样一来也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金融管理秩序。

(二)必要要件全部说

这类观点认为所有这八种金融诈骗犯罪无论是明文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还是未明文加以规定的其余六种犯罪均应当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必要要件,其支持论点的论据主要包括:首先,金融诈骗犯罪与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后者包容前者,因而凡是符合金融诈骗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然符合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因而行为必须同时符合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方能构成处于特殊地位的金融诈骗犯罪,而诈骗罪是明文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的。因而构成金融诈骗犯罪的行为必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次,未明文规定并非绝对意味着不必要,也可能意味着立法者认为此属于应有之义,无须加以赘述,而此处金融诈骗犯罪正属此列,不对其作出非法占有主观目的的明文规定,只因行为人实施的这类欺诈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再者,对于有人针对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明文规定与后面六种犯罪未作明文规定相对比,足以体现出后六者无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质疑,持全部说观点的人反驳认为,之所以对集资诈骗罪的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是为了区分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混淆[2],由于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两者的犯罪客观方面行为模式存在重合之处,即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也可以通过非法集资的方式进行,这时如果不对这二者存在的决定性差异即主观目的的差异加以突出,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故立法者通过类似注意规定的方式突出了集资诈骗罪的主观目的,因而集资诈骗罪本身就包含了非法占有的应有之义,只是为了防止混淆而强调之。贷款诈骗罪也是如此,为了防止与高利转贷罪的混淆。

(三)必要要件部分说

部分说观点介于上述两种观点之间,既反对除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两种罪名以外的金融诈骗犯罪均不以非法占有为主观目的,也反对认为全部金融诈骗犯罪,无论是否明文加以规定,无一例外均以非法占有为主观犯罪目的的观点。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除明文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之外的六种金融诈骗犯罪一般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的金融诈骗犯罪的构成可以不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必要要件。这种观点的赞成者一方面不认可无明文规定就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绝对论,认为金融诈骗犯罪毕竟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因而必然与诈骗罪存在相似之处,即金融诈骗犯罪一般应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另一方面也不赞成金融诈骗犯罪分离自诈骗罪,就应该与诈骗罪一样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要件,认为金融诈骗犯罪既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罪,则必然与一般诈骗罪存在差别,在这里就表现为部分金融诈骗犯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例如占用型金融诈骗犯罪。[3]

二、非法占有目的之于金融诈骗犯罪

上文中,关于理论界对于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是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观要件的观点中,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无论明文规定与否,金融诈骗犯罪的八种罪名均应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正如上述支持必要要件全部说的论据所言,首先,既然金融诈骗犯罪是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立法事实毋庸置疑,那么根据刑法总则的一般原则,其必然在犯罪的构成要件上与其母体保持一致,这是符合法理的要求,也应当是社会公认的常识。包容型法条竞合的原理说明了普通法条必然包容符合特殊法条的一切犯罪行为,即外延大的法条必然可以包括外延小的法条所规范的犯罪行为,这是刑法学界普遍认知的真理,那么也就是说金融诈骗犯罪所规范的犯罪行为必然符合诈骗罪的所有犯罪构成要件,由此可以推出,金融诈骗犯罪无一例外地必须具备诈骗罪的主观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无论是大前提还是小前提都正确,那么金融诈骗犯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结论必然正确无误。接下来的两个观点则是为了反驳其他两种观点,一是反驳条文明确规定说认为的立法者特意对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明文规定以与其它六种未加以明文规定的加以区分,以示立法者有意为之,以支撑其所认为条文没有明文规定的无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观点,如上所述,正如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别,这里的特意规定只是为了起到注意规定的效果,其本身已经具备了非法占有为主观目的的内在应有之义,将其明文规定出来只是因为刑法罪名中有与其相混淆的罪名,并不能作为第一种观点的有力佐证,换言之,罪刑法定原则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里的“明文规定”应作扩大性解释,并非仅仅指刑法条文的字面,而是应当深入立法原意以及社会共识角度,对于金融诈骗犯罪是否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能仅仅局限于条文字面是否存在规定,而应当结合语境及社会背景加以考虑,周全地进行理解。其二则是必要要件部分说的支持者认为不是所有的金融诈骗犯罪都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以刑法的具体情况加以分析。有学者认为,金融诈骗犯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一章之下,虽然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权利,但其这样的一种分类方式足以表明其对于这两种犯罪客体的主次秩序,即金融诈骗犯罪主要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在这一层面而言,即使有的金融诈骗犯罪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其严重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那么即便如此,也应当以金融诈骗犯罪论处。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样一种观点实在有曲解非法占有之嫌,诚如其指出的金融诈骗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那么无论主次,这两种客体都被这样一种金融诈骗行为所侵犯毋庸置疑,也就是说,尽管财产所有权是次要客体,但不可否认其已经被此类犯罪行为所侵犯,那么既然已经侵犯到财产所有权,那么还能说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么?据此而言,如若认为哪怕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严重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也应当归入金融诈骗犯罪进行规制就使得刑法分则的设置显得十分不合理,如果认为部分金融诈骗罪不需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它所危害的仅仅是金融管理秩序,根本谈不上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害,立法者完全可以把该类犯罪放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这一节,根本用不着专节规定金融诈骗罪。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金融诈骗犯罪的构成必须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为主观必要构成要件。

三、司法实践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

有观点认为,占用型金融诈骗犯罪不构成金融诈骗罪,因行为人主观上仅仅是具有占用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而无占有的目的,并将这一类行为归入金融诈欺行为中,认为对于金融诈欺行为应当以一般金融违法的民事途径来加以解决。对于这样一种观点,首先我们需要界定的就是非法占有和非法占用的区别。在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就有提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根据这一解释,我们可以初步得出非法占有的行为模式,即最终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导致财物无法返还。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金融诈骗和金融诈欺的区别之所在的学者据此作为依据,认为只有恶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才具有刑法意义上金融诈骗的主观要件,一旦行为人是出于善意或无害的初衷进行骗取行为的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外的应当以民法上的金融诈欺行为认定。[5]

此处笔者不完全赞成,对于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同时以客观为主,主观为辅的原则进行判断。客观上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之所在,从上述的司法解释的几点列举,我们可以概括出行为人由于自身的行为导致利用欺骗的方式取得的公私财物无法返还,即可认定为金融诈骗类犯罪。行为人采取欺骗的方式将不属于自身的公私财物骗取到手,无论其主观是否具有不返还的意图,公私财物的权利人丧失对这部分公私财物的控制已是事实,而哪怕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已经显示出权利人所失去控制的这部分财物已经为行为人所有,其造成的客观结果已经是无法改变的了。而当前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方式也多为反推的方式,即看其行为是否造成了非法占有的结果,尽管在非法占有目的这个“因”与未返还这个“果”之间并不存在完全的一一对应关系。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必然导致未返还的结果;但仅根据没返还的事实并不一定得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可能会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淖,但要清晰地区分行为人主观的意图实在实践难度颇大,甚至没有实行的客观实在性。那么这种意义上区分金融诈骗和金融诈欺实则意义不大,相反会在司法实践中造成同样的行为造成同样的结果,最终可能所得到的处罚天壤之别的闹剧。因而除非有明显有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着非法占有或非法占用的目的(虽然很难完全加以证明),如反证等,对此可以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及客观行为结果判断是否需要刑法加以规制之外,对于大多数无法清晰证明的金融诈骗的行为应当推定认为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时候已经认识到自己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已经造成财物的权利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所有权的控制,应当属于金融诈骗犯罪的行列,而对于后来返还了财物或者造成损害较轻的,可以通过量刑情节上的从轻或减轻与恶性程度很大的金融诈骗行为来加以区分。

参考文献:

[1]刘宪权,吴允锋.论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J].法学,2001(7):36.

[2]魏强.论金融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43.

[3]卢勤忠.金融诈骗罪中的主观内容分析[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3):24.

[4]刘志伟.刑法规范总整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392.

[5]高铭暄,孙道萃.论诈骗犯罪主观目的的认定[J].法治研究,2012(2):6.

作者:吴正倩

金融诈骗犯罪分析论文 篇2:

福建省电信诈骗犯罪研究

摘 要:伴随着金融事业及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以手机、互联网为载体的电信诈骗犯罪逐渐形成带有地域性特征的职业犯罪,成为一种案发区域广、涉案金额巨大、群众反响强烈的常发性侵财案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鉴于电信诈骗侵财案件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点及公安机关在侦破此类案件中所遇到的瓶颈,在实际工作中,应加快电信立法、构建全国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平台、提高远程协助办案能力、加强与金融、电信等部门的横向联系、密切国际和区域间司法互助等,以有效遏制电信诈骗侵财犯罪的蔓延。

关键词:福建省;电信诈骗;侵财犯罪;高危人群;防控对策

A Brief Research on Tele-communication Fraud in Fujian Province

ZHENG Zhen,XIAO Hong-bin,LIN Shi-jun

(Fujian Police College,Fuzhou 350007,China)

Key words:Fujian Province;telephone fraud;property-related crimes;high risk group;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通讯工具作为获取和传播信息的一个重要载体,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种种负面的影响,其中被犯罪分子用来进行电信诈骗就是最为恶劣的一种。福建省是受电信诈骗活动严重危害的省份之一,尽管各地公安机关采取高压严打态势,但电信诈骗侵财犯罪活动仍然屡禁不止。

我国电信诈骗源起于台湾,兴起于1997年,因此又称“台湾式诈骗”在我国大陆地区及东南亚一带各种电信诈骗模式的“首发版本”如中奖型诈骗、电话欠费涉案型诈骗、冒充机关人员诈骗等都是以台湾为起点。。[1]2000年起,电信诈骗在东亚及东南亚地区盛行,随后台湾诈骗分子潜入大陆东南沿海地区建立诈骗窝点实施诈骗活动,并迅速在全国发展蔓延,逐渐形成带有地域性特征的职业犯罪高危群体。

所谓电信诈骗是指以电话诈骗、短信诈骗、网络诈骗为主要作案形式,利用通讯传播媒介和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为操作平台,采用欺诈手法,以骗取和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作案本质上讲,电信诈骗与传统诈骗犯罪相同,犯罪分子大多采取非暴力手段,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伪装身份、编织谎言、虚构事件,诱使受害人“自愿”交出财物。从作案手段上看,电信诈骗又不同于传统诈骗犯罪,它结合现代通信技术,采用“非接触式”的作案方式,通过高科技产品电脑、手机、群发器、虚拟拨号软件等构建“隐身”作案平台,对受害者甚至采取恫吓威胁的手段,坐等“鱼儿”上钩。

一、电信诈骗案件基本情况

我国自1998年开放手机短信通讯服务以来,伴随着金融事业及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以手机、互联网为载体的电信诈骗逐渐成为一类案发区域广、涉案金额巨大、群众反响强烈的常发性侵财犯罪。

早期电信诈骗多发于我国沿海省份的一些城市,随后扩散至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其突出特点是利用大陆与台湾司法协作漏洞,实施“隔海”作案。近年来,一条诈骗信息骗走几十万元或上百万元的消息屡屡见诸报端。从全国范围来看,此类犯罪涉案区域比较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特别在广州,电信诈骗警情已占广州全部诈骗警情一半以上,成为第一大诈骗类型。[2] 2011年6月11日公安部专案组破获的“3•10”“3•10” 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是海峡两岸警方与柬埔寨、印尼等国警方开展统一收网行动,成功摧毁了一个特大跨境、跨国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一举抓获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598名(其中大陆居民186名、台湾居民410名、柬埔寨居民1名、越南居民1名),捣毁诈骗窝点106处,缴获银行卡、电脑、手机等一大批作案工具。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极具代表性,其作案区域涉及东南亚各国如柬埔寨、印尼等,涵盖台海两岸及我国东西部省份各大、中、小城市。由此可见,此类案件已呈全国普发之势。

在福建,厦门、福州、泉州三地电信诈骗最为猖獗,仅厦门一地2008年就接报37424起电信诈骗案件。另外,在沿海山区(市、县),如三明、南平、龙岩等地电信诈骗活动也有所增加,特别是三明地区,2007年接报电信诈骗案件只有125起,而2010年则上升到929起,升幅高达643%。

根据福建省公安厅“猎狐行动”针对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愈演愈烈的态势,福建省公安厅自2007年2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打击利用短信群发系统、邮寄信件、互联网以及直接拨打受害者通讯工具发送“中奖信息”、“银行卡刷卡消费”、“税务退税”、“六合彩”特码、虚假廉价商品信息等形式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猎狐行动”,确定泉州、厦门、漳州为重点打击整治地区。办公室对外发布的数据表明,2007年 2月至12月,福建省各地公安机关共接报电信诈骗案件11649起(远高于其他类型犯罪的报案数量),其中破获3754起,破案率为32.23%(不包含未向公安部门报案的大量隐案,实际破案率将低于这一数据),涉案金额高达1.3亿余元。

泉州市是电信诈骗案发生较早且是此类案件作案最为严重的地区。2004年,泉州市公安机关受理电信诈骗案件1852起,涉案金额317万多元;2005年全市共接全国各地来电、来信报案达8146起,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受理案件数和涉案金额同比分别上升339.85%和215.46%;2006年全市接这类案件报案8500多起,涉案金额2000多万元,受理案件数和涉案金额同比分别上升4.4%和200%,受理案件数和涉案金额上升速度惊人。与此同时,全省其他八个地市该类案件的发展态势均较为相似,其危害程度日益凸现。一方面电信诈骗案件频频高发,另一方面电信诈骗犯罪侦破艰难,从某种意义上讲,电信诈骗犯罪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一大公害。

二、电信诈骗犯罪的类型、特点及发展趋势

(一)电信诈骗犯罪的类型

从破获的电信诈骗案件来看,其基本行为模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犯罪预备阶段、寻找对象阶段、实施犯罪阶段、获取赃款阶段。因此,电信诈骗按诈骗信息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冒充公务人员型

诈骗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得受害人相关资料后,冒充公务人员,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如公安、法院、检察院、税务局等)向受害人拨打电话或发送信息,声称相关部门出台新政策,利用受害人不熟悉、不了解时事政策的弱点,以“办理退税或医保”、“购车财政补贴”、“办理出入境事宜”、“接受传票”等为幌子,诱骗受害人到银行ATM机上进行转账操作。

2.电话欠费涉案型

诈骗分子以电信部门的名义联系受害人告知其电话欠费,再以公安机关的名义谎称其个人身份信息可能被他人盗用,其名下登记的电话和银行账号已涉及经济犯罪。在诈骗过程中,诈骗分子将电话自动转接到所谓的金融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经过恫吓和威胁,使受害人在短时间内产生巨大心理压力,使其按照要求将名下所有资金转至所谓的安全帐户暂为保管。

3.出售低价物品型

这类诈骗以超低的价格吸引眼球,利用手机短信或网络论坛等方式发布讯息,声称低价出售各种原材料、走私物品、证件、考试答案等,利用受害人贪小便宜的心理,引诱其向指定账户先行交付一定数额的中介费、保证金。

4.账户安全升级型

诈骗分子利用虚拟拨号模仿商业银行服务号码或各地区公安局对外号码,告知受害人要对其资金帐户进行安全升级保护,并提供密码保护的升级方法。受害人在按诈骗分子教的方法做密码升级保护后,账户内的金额随即“不翼而飞”。

5.号码中奖诈骗型

诈骗分子通过网络、短信、邮件等方式群发虚假中奖信息,如以“非常6+1”、QQ中奖、知名企业抽奖活动中奖等名义,以“丰厚的奖品”为诱饵,以预先支付所得税、保证金或邮费为由,让受害人向指定的账号汇入一定数额的现金。

6.编造亲友事故型

诈骗分子向当事人频繁拨打骚扰电话,或者利用其他手段诱骗迫使其关闭通讯工具,随后发短信或打电话给当事人家属或者朋友,谎称当事人发生车祸住院、嫖娼被抓、酒驾被抓等意外事故,当其家属或朋友拨打当事人电话进行核实时因无法拨通,当事人由于一时心急,往往会向诈骗分子所提供的账号汇款。

7.入会会员缴费型

诈骗分子利用人们急于暴富的心理,在互联网设立专门网页或者群发某种具有诱惑内容的信息,声称只要受害人入会并交纳“会员费”,就可以为其提供“六合彩”准确中奖号码、股票内幕信息等,使受害人产生求索的欲望,并诱使其进行转账操作。

8.其他类型

除以上7个类型的电信诈骗在平时生活中较为常见外,还有骗取话费型、“假基金”网络认购型、虚假高薪招聘型、发布引诱汇款型、低息贷款利诱型、商场购物刷卡型、虚假交友征婚或生意合作诈骗型等诈骗类型。

(二)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以下引用数据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福建省各地公安机关对外发布的关于电信诈骗案件数据;二是对福建省各地公安机关破获的128起电信诈骗案件的数据调查与研究分析。

1.犯罪主体具有鲜明的地域性

从福建省各地公安机关破获的128起电信诈骗案件情况分析,虽然抓获的345名犯罪嫌疑人的籍贯涉及的省市多达14个,其中还包括多个国家的外籍人员,但主要还是来自福建、台湾、湖北、重庆等省籍的人员,所占比例分别为72.75%、18.84%、1.16%、1.16%。在作案过程中,这些不法分子通过雇佣招聘东北一带懂韩国语言的人员实施诈骗犯罪,因此抓获的人员当中亦有黑龙江省籍人。另外,虽然一些省市也出现了涉案人员,但其所占犯罪嫌疑人的数量明显较少,他们主要是受到来自福建、台湾等地的犯罪嫌疑人的引诱、欺骗而加入其犯罪行列,因此不具有典型的代表性。

从抓获的251名福建籍嫌疑人情况分析,又以闽南地区(泉州、厦门、漳州)居多,共206人,占总数的82.12%(其中安溪籍的嫌疑人146人,占总数的58.17%,这在其他刑事案件当中十分罕见)。福建省其余地方籍贯的人员往往被假借正当公司的名义通过公开渠道招聘进入诈骗团伙,仅占17.88%。

随着跨国电信诈骗日益猖狂,出现了专门针对韩国、俄罗斯、德国等一些国家居民进行的诈骗,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当中不乏有外国人的身影,占1.45%,这其中以东南亚国家居多,如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的人员,也有来自俄罗斯的。另外,广东、陕西、四川、黑龙江、江西、江苏、安徽、湖南、河南、北京等十个省市的犯罪嫌疑人只占总数的4.64%。(见图1)

2.团伙作案具有严密的组织性

根据福建省电信诈骗案件作案人数比例情况分析,此类案件单人作案极少,只有5起为单人作案,不到总数的4%,其余的均为团伙作案。其中团伙成员人数以2~5人为一个作案单位居多,占60.96%;6~9人的占21.10%;10~20人的占10.12%;21人以上的占3.91%;最多的一个诈骗团伙成员人数高达74人。(见图2)

从破获的这些诈骗案件中发现,“家族型”诈骗犯罪团伙特征明显,成员间关系较为密切,多为同乡或同村的亲戚朋友组成,有的是夫妻联手,有的是姐妹兄弟联手,有的甚至“全家总动员”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公安局抓获的5名泉州市永春县籍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电信诈骗就是典型的“家族型”犯罪团伙,一家5口人(夫:47岁,妻:40岁;大儿子:21岁;女儿:19岁;二儿子:17岁)全部参与作案。。鉴于亲情上的关系,犯罪分子又多来自于同地域,相互间“掩护”意识强,加大了公安机关侦破难度。

而在“集团型”诈骗犯罪团伙中的组织结构层次多采用公司化运行方式。分为策划导演层、技术(工具)提供层、诈骗实施层、取款汇款层四个类似“金字塔”结构层次,并有完整的工资及奖励提成制度。如2007年7月11日厦门警方破获的傅汉光电信诈骗集团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3.诈骗分子采用游击式的流动性作案方式

诈骗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多采用游击流动,多地作案的方式实施诈骗,诈骗作案几个环节通常不在一地实施,而在多地实施。从破获的案件来看,诈骗团伙一般伪装成合法公司,选择租住在“城中村”、高层以及人员相对不密集的楼房建立诈骗窝点。有的诈骗团伙甚至在门口、楼道内安装监控设备或买通物业人员,随时监控外面情况,一旦诈骗成功则立即更换诈骗窝点。以2008年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安局破获“4•22”电信诈骗案件为例,12名安溪籍诈骗犯罪嫌疑人在两个月的时间里流窜三省七市伺机作案。

4.作案时间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虽然诈骗犯罪分子流窜作案,但其选择的作案时间还是有规律可循的(见图3)。从福建省各地公安机关“110”接警时间来看,诈骗犯罪分子往往选择上午9时至下午17时这段时间内拨打电话或群发短信,利用在正常上班时间里金融电信机构工作人员出于对正常业务办理的开放,疏于对异动账户及电话号码加以注意及监管,且在上班时间家里多为老年人比较容易受骗的特点实施作案。

通过观察2007—2010年福建省各地公安机关“110”及短信报警平台4个年度月份累计发案平均数发现,电信诈骗活动爆发具有周期性,且每个节点其“诈骗主题”和发案数均会随实际情况而有所变化。如在“五•一”、“十•一”等黄金周长假期间及过后的一段时间里是全年电信诈骗案发数量最多的两个月,多以商场购物刷卡型诈骗为主;在中、高考、四、六级等区域性考试以及全国性考试前夕,多以出售考试答案进行诈骗;在每学年开学或放假期间,多以孩子出事故诈骗家长;在传统春节到来期间,电信诈骗活动略有收敛。另外,在重大社会公共事件发生之后,多以特定名义进行诈骗,在汶川“5•12”地震之后,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共接到12239起电信诈骗案件,是近四年来全省公安机关单月接收电信诈骗报警案件最多的月份。

在取款转账时间上,为减少临柜交易被监控的风险,被骗钱款一旦到账后,诈骗犯罪分子随即将赃款通过网银或在ATM机上迅速转移提取。由于银行每日有取款转账上限,对于数额较大的赃款,诈骗犯罪分子大多在晚上23时至凌晨1时将赃款全部取走或转出。

5.作案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在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中,诈骗分子通过伪造或利用他人证件登记办理作案使用的银行卡或电话卡,在整个作案过程中都不与受害人正面接触,且作案使用的手机与生活使用的手机严格区分,尽一切可能混淆侦查视线,加大了侦破的难度。

6.受害群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

电信诈骗跨区作案、群发信息的特点决定了受骗区域及受害人群的广泛性。从破获的案件来看,受害人遍及全国各地,甚至有跨国的,被骗的对象包括工人、农民、机关干部、企业老板、专家学者等各个阶层的人。

从受害人年龄结构上看, 21~29岁这一人群中受害者大多为个体工商户、家庭主妇或者公司白领,这些人由于对陌生银行账号缺乏警惕心理,收到诈骗分子发来的类似于“把钱汇到这个账号上”的短信后,还以为是合作伙伴或朋友发来的,在汇款前也不联系合作伙伴或朋友,汇款后才发现上当受骗。值得一提的是,受害人群以30~49岁之间的人数居多,占总数的61.97%,尤其是40~49岁的受害人群最为突出,占总数的32.39%,这一群体的人经过多年的打拼,积累了一定的个人财富,是被骗金额最多的一个群体。(见图4)

(三)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趋势

1.发案数量有所减少,但涉案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

当前电信诈骗案件的发案数量有所减少,主要是由于各地公安机关持续保持严打的态势。以福建为例,全省发案数量从最高峰时期2008年的52811起降至2010年的36873起,降幅达30.18%,有效地遏制了电信诈骗在福建的蔓延。

从涉案金额来看,一次作案获得的小数额诈骗钱财显然不能满足诈骗犯罪分子贪婪的胃口,诈骗犯罪分子多次作案,积少成多将成为这类案件主要作案策略。诈骗犯罪分子一旦知道受害人银行卡里有余额,无论多少,都会千方百计绞尽脑汁诱使其上当,因此涉案金额高达几十万元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鉴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可以预计,如不保持警惕,电信诈骗活动还会卷土重来,案件总量还会攀高,案值及危害程度将进一步加大。如泉州市2004—2006年期间,电信诈骗案件呈爆炸式蔓延发展,最高峰时泉州市公安机关年受理电信诈骗案件8500起,经过两年的综合治理之后,2007年下降明显,几乎接近历史最低水平,而一旦放松警惕,此类案件又开始迅速上升,从2007年的2050起上升到2009年的4170起,升幅达103%。(见图5)

2.作案内容及手段不断翻新

早期大陆的诈骗犯罪分子一般都是“依葫芦画瓢”,从电视、广播、报纸上学习模仿台湾犯罪分子的诈骗技术,并在后来的实践过程中不断丰富诈骗内容,其严谨的逻辑思维是传统骗局中所不具有的,在安溪甚至形成了有规模的“犯罪产业链”,还出现了专门的“诈骗培训学校”及“诈骗点子公司”。

电信诈骗作案内容从最早以中奖、消费等为名进行诈骗发展到利用国家政策、冒充公务人员进行诈骗。2001年以中奖型诈骗为主,2003—2005年利用广东、福建两地“六合彩”赌博盛行的社会风气以提供“特码”为幌子实施诈骗,2006—2008年则以各种退税等国家经济扶持政策名义,提供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低息贷款利诱等进行诈骗;近年来,则大量出现冒充公检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随着社会发展,诈骗犯罪分子总能找到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热点问题,翻新出各式各样的具有较大诱惑力和欺骗性的诈骗内容。

由于这些骗术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使得诈骗犯罪分子对金融、通讯、网络等新业务更加熟悉。表现在作案手段及工具的选择上更具智能化,从最早的利用群发器发送信息,发展到后来利用网络短信群发系统、网关技术、虚拟网络拨号转接技术等以逃避电信管理部门的监管。

3.犯罪团伙运作公司化日益明显

无论是“家庭型”还是“集团型”犯罪团伙,诈骗犯罪团伙一般采取职能型管理模式,核心成员采用远程的遥控指挥,各部门分工明确,且业务互不交叉,相互独立、相互分散,团伙内部有严格的行为规范在破获的一起电信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甚至制订了7条“黑规”:只保持单线联系;只用外号相互联络;手机只使用7天至1个月;取款分成有“行规”;银行卡直接“外包”;作案的银行卡遍布全国各地;作案的银行卡用过随即当场销毁。、完善的培训机制及薪资奖励制度。在人员招募上,犯罪团伙从最初的通过亲戚、老乡纠集成员扩展组织发展到以电信部门招收话务员为名诱骗他人入伙。在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当中,不乏有文化水平较高的成员,这些人学习能力强且拥有一定的语言、法律、计算机、通讯网络等专业技能,他们或被犯罪分子拉拢入伙,或为牟取暴利甘为诈骗分子效力。

4.女性作案人员占不小比例

在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男性比例占68.16%,女性占31.84%,女性占据不小的比例。通常女性在诈骗集团中充当配角,但也有女性成员“单干”,甚至是以“姐妹花”诈骗团伙出现。例如2008年9月6日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在人民新村4幢406室捣毁一电信诈骗团伙,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均为女性。

5.年轻人为作案的生力军

从福建省电信诈骗犯罪高危人群年龄结构比例图可以看出,20~29岁的作案人员占59.25%,80后的年轻人成为电信诈骗“生力军”。在找工作难的社会背景下,诈骗集团在各大网站以“招聘”为名,其实是寻取“猎物”,一些刚刚从学校毕业的学生,由于社会阅历浅,往往成为诈骗集团的首选目标。在“家庭型”犯罪团伙中,年龄最小的竟然只有14岁!这些青少年被释放之后,有些因各种原因难以融入社会,很容易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见图6)

6.诈骗窝点及受骗区域向打击重点区域以外的地方转移

为逃避打击,诈骗犯罪分子逐步转移诈骗窝点,由沿海向山区、农村和西部地区转移。在转移的过程中改变以往集中共同作案的方式,按分工不同“化整为零”,宁化县公安局曾打掉一个电信诈骗犯罪团伙,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们是台湾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中负责收集受害人信息的一个分支。

而随着通讯网络技术的发展,境内外犯罪分子联手进行跨国电信诈骗犯罪的现象日益突出,实施“隔境”作案成为诈骗集团一大趋势。

三、电信诈骗案件侦查与防控对策

(一)电信诈骗案件侦查对策

1.强化远程办案协助能力是侦破工作的基础

电信诈骗犯罪涉案区域广、受害人多,一个诈骗团伙可能同时对多个省、市实施诈骗犯罪,假如各地区都对同一起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就有可能造成重复侦查,从而浪费警力,不利于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整体效果。

同一个诈骗团伙的作案手段及特点具有固定的行为模式,根据这一特征可以通过在已积累的案件资料中进行串并,拓宽侦查线索渠道。发案地公安机关第一时间通过公安部全国信息网平台把证据、信息、赃款流向等材料汇总、整理,实现串并后移交主办地公安机关协助破案,通过远程协助机制共同打击犯罪分子,既提高了办案效率,也节省了办案成本。

2.确定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是侦破工作的关键

既然诈骗犯罪分子是流窜的,就有可能在各种场所如宾馆、网吧、IP地址登录记录、作案手机号码基站漫游记录、机场、银行柜台或ATM机、赃款流向、电信营业代理商店等留下重要活动轨迹线索。因此,通过这些场所的监控设备和所接触的人员进行询问倒查摸排梳理对比,寻找各轨迹记录相互印证的证据,可以获取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有些案件可以利用各作案环节时间差,确定犯罪嫌疑人流窜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从而缩小侦查范围,锁定可疑对象。

3.发挥传统刑侦手段的作用

目前侦办此类案件,侦查人员对行动技术、刑事技术的依赖性比较严重。但传统刑侦手段依然可以在此类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发挥作用,时刻注重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与传统刑侦手段相结合的办法,如调查访问、基础信息的采集、发动在押人员检举揭发、布控特情收集线索、清查巡查、缉查扣押等,以取得案件突破进展。特别在春节等传统节日来临之际,在外作案人员可能大量返乡,可设卡盘查和巡逻,堵截抓获诈骗犯罪分子。

4.实施抓捕须着眼全局观念

电信诈骗团伙成员结构日益复杂,因此,在侦办抓捕的过程中,应着眼全局,针对不同时期,制定相应计划,采取不同的侦查策略,不要贪图一次性能够全部端掉诈骗集团,而应给案件的经营留足余地,即应“放长线钓大鱼”。

5.注重犯罪证据的收集,及时提起诉讼

在清查、抓捕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证据(作案手机、电脑、群发器等)的收集与固定。在立案后,要广泛收集犯罪证据信息资料,如受害人情况、银行卡账户来往凭证记录、通讯记录、虚假信息内容、监控画面等。这些证据结合讯问笔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之后,应尽快移送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二)电信诈骗案件防控对策

1.加快电信立法,为惩治犯罪提供法律支持

目前国内还没有出台高层次、系统性的电信立法,虽然各地为打击处理电信诈骗作了许多司法实践探索,但这些条例仍有诸多漏洞。因此,加快电信立法,严格落实手机、银行卡实名制,加大惩处力度,明确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至关重要。

2.强化专业力量,打击遏制电信诈骗犯罪

打击电信诈骗犯罪,需要一支专业人才队伍以及畅通的协助机制作保障。应健全全国范围内的电信诈骗情报信息导侦机制,实现对此类犯罪综合联动串并研判;各地公安机关应尽快培养一批懂通讯技术、金融网络的业务骨干;坚持有计划地开展治安检查,顺畅各种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将可疑人群列入监控视线范围,提高发现线索的能力,以遏制此类犯罪的苗头。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掌握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规律,保证无论是专项打击还是平时整治,无论是主动出击还是协查办案,都有专门的打击对策和力量。

3.坚持重点治理,引导村民进行自我管理

勒温行为理论告诉我们,一种社会行为的出现和发展是个人因素和社会环境两个方面交互作用的结果。因此,集中各种社会力量铲除电信诈骗犯罪的滋生土壤,阻断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便利的“犯罪产业链”势在必行。通过帮扶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引导青壮年树立合法自主就业、创业谋生的正确观念,从而实现村民自我管理,改变社会风气。如安溪县魁斗镇佛仔格村自2007年6月开始采取“建立一个工作网络、制定一个村规民约、实行一系列帮教措施、建立一套管理制度、建立一个劳动力转移机制”的“五个一”工作措施,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村自管理”为主要形式的综合治理电信诈骗犯罪工作新模式,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4.开展宣传教育,强化社会成员防范意识

面对猖獗的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各地公安机关应联手当地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在电信诈骗高发时间段及易被骗人群中以短信、社区广告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及时将新型诈骗作案的特点手法、防范策略梳理清楚,广而告之,提高群众对电信诈骗犯罪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营造打击电信诈骗的社会氛围。

5.养成保密意识,自觉抵制虚假信息诱惑

究其被骗原因,很多受害人不外乎都是因自身疏于防范或麻痹大意、贪小便宜以及不劳而获的心理造成的。而网络社区、博客交友、微博论坛等新型交流沟通平台的异军突起,为诈骗分子从这些平台的个人主页上窃取相关资料提供新的来源。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公民个人应提高警惕防止个人及家庭成员重要信息外泄,同时,不要轻信虚假信息,更不要轻易往陌生账户汇款。

6.顺畅部门协助,完善金融电信联动机制

要遏制住电信诈骗高发的势头,必须加强与金融、通信等部门间的横向联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快速查询、即停止付、快速停机等封堵协助机制,确保侦查取证工作快速畅通。在“猎狐行动”中,泉州市公安机关与通信、金融部门建立起较好的协作联动机制这一机制的核心是建立了联络员制度,即公安机关与通信、金融部门各自确定联络员,公安机关联络员把需要查询的手机(或固话)、银行账号(及交易)情况发电子邮件给对方联络员,对方查询结果也以电子邮件发回,查询所需的法律手续过后补上,基本实现了及时便捷。,既方便了办案,又节约了时间。

7.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冻结涉案银行账户

为解决诈骗金额难以追回的问题,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应对电信诈骗犯罪而建立的“165反诈骗咨询专线”的经验,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金融部门与公安机关快速联动的应急机制,一旦群众被骗,可以在第一时间通过专线通知银行对涉案账号进行冻结,以最大限度挽回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8.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电信服务行业行为

预防电信诈骗犯罪必须从源头上治理。在管理上,电信部门应杜绝非法提供网络电话及虚拟显号服务、严格监管机制、落实实名制登记制度韩国早在2001年起,就采取一户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并规定广告商在发布手机短信广告时,必须注明“广告”字样和发送者的单位、电话及手机号码。如果手机用户不愿意接收该信息,所产生的电话费将由广告发送者承担。对滥发垃圾短信者将处以最高8500美元的罚款,有效遏制了电信诈骗。,彻底摧毁诈骗分子隐身作案平台。在技术上,应承担一定的旁听甄别义务和技术拦截义务,对一些诸如“中奖”、“六合彩”、“退税”等可能引发诈骗的字眼进行监控过滤。有资料表明,无锡市“防诈骗语音提示平台”“防诈骗语音提示平台”是指用户接到嫌疑电话,立即呼入语音提示,减少银行在安全提示过程中的盲目性。运行之后,电信诈骗犯罪平均月发案率下降70%。[3]

9.加强司法协作与协助,共同打击区域性电信诈骗犯罪

从近年抓捕的犯罪嫌疑人来看,除了台湾诈骗分子外,一些外国籍的犯罪分子也潜入我国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为有效打击处理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相关国家和地区应着眼于建立较为完善的区域间刑事司法协助和协作,在抓捕、审讯、移送境外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情报通报等方面展开充分合作,共同打击电信诈骗犯罪。

参考文献:

[1]方列.电信诈骗:正在形成职业犯罪群体[N].经济参考报,2010-07-19(005).

[2]孔博.电信诈骗成第一大诈骗类型[EB/OL].(2010-04-14)[2011-06-14].http://it.sohu.com/20100414/n271491855.shtml.

[3]薛弓.切断电信诈骗犯罪源头(上篇)[N].无锡日报,2010-04-20(C04).

(责任编辑:王小丽)2011年第5期

作者:郑震,肖宏斌,林世钧

金融诈骗犯罪分析论文 篇3:

现代金融犯罪:特点、根源与防治对策

摘要:金融犯罪是指以谋取一定的非法经济利益或避免损失为目的,在金融及其相关活动中实施的侵害国家金融关系和金融秩序,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金融犯罪作不同的分类。在金融高速发展的今天,金融犯罪作为一种类型的犯罪现象,也明显地呈现出一些基本的趋势和特点。为确保金融安全和国家、金融机构及广大存款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必须高度重视对金融犯罪的研究、惩治与防范。

关键词:金融犯罪;趋势特点;产生根源;防范对策

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各种金融活动的日益活跃和金融领域的不断扩大,金融安全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公共问题,与社会各阶层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我们理应清醒地认识到,在金融高速发展的同时,金融犯罪作为一种类型的犯罪现象,也明显地呈现出日益增长的态势。现代金融犯罪,不仅严重地干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损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破环国家的金融安全,而且同时也极大地损害着国家、金融机构和广大存款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国家、金融机构和广大存款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遭受巨大侵害或损失。为此,全社会尤其是金融机构和执法、司法单位都必须高度重视对金融犯罪的研究、惩治与防范。

一、金融犯罪的概念

什么是金融犯罪?学术理论界最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金融领域说"。指金融领域内所发生的一切侵犯公私财产、侵犯和破坏金融市场及金融秩序的犯罪。金融犯罪的外延,既包括了各种纯正的金融犯罪(指金融领域特有的犯罪,如危害货币、金融票证、证券、保险等管理制度的犯罪),也包括了各种非纯正的金融犯罪(指金融领域和其他领域均可出现的犯罪,如贪污罪、贿赂罪、挪用公款罪等等)。这是一种广义的金融犯罪观点。二是"金融客体说"。指以欺诈、伪造、变造以及其他方法,侵犯银行管理、货币管理、票证管理、证券管理、信贷管理、外汇管理、保险管理以及其他金融管理,破坏金融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是狭义的金融犯罪观点,专指破坏金融管理、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三是"双层含义说"。认为金融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犯罪指在金融活动中一切侵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狭义的金融犯罪指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在金融活动中所犯的与其职务或业务有关的或利用其职权所进行的犯罪。

上述三种有关界定金融犯罪概念的观点,各有千秋,但亦各有其局恨性。"金融领域说"把金融犯罪概念的外延划得过宽。"双层含义说"虽然与"金融领域说"在表述上有所不同,但从本质上看没有太大的区别。"金融客体说"可说是一种相对比较科学的概念,只是它把贪污罪、贿赂罪、挪用资金罪等一系列在金融活动中所发生的犯罪排除在金融犯罪之外似有不妥,值得商榷。

笔者一直认为,要科学地界定金融犯罪的概念和范围,首先必须准确地把握金融犯罪的本质特征,即其内涵和外延,并在其概念的表述上准确地加以反映。我觉得,金融犯罪的内涵分为两方面:其一是犯罪;其二是金融。罪犯主观非法经济谋利性与罪犯客观行为金融相关性的统一,是金融犯罪本质特征的反映,同时也是我们科学界定金融犯罪的根本的主客观标准。任何金融犯罪者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主客观标准,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属于金融犯罪。从上述对金融犯罪的内涵及本质特征的分析中,我们认为,金融犯罪的概念应当表述为:以谋取一定的非法经济利益或避免损失为目的,在金融及其相关活动中实施的侵害国家金融关系和金融秩序,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内涵可以细分为以下四个要点:(1)金融犯罪是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经济犯罪;(2)金融犯罪是发生在金融及其相关活动过程中的犯罪;(3)金融犯罪是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和金融刑律的非法金融活动;(4)金融犯罪是侵害国家金融关系和金融秩序的行为。其外延所及不仅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各种犯罪,同时也还包括本应规定在第四节,但没有规定的一些其他犯罪,如金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职业之便构成的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等等。

二、金融犯罪的分类

金融犯罪是一种相对独立类型的犯罪。我国刑法设定了众多金融犯罪的具体罪名。将金融犯罪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对我们多角度透视金融犯罪的特点和手段,全面认识金融犯罪的发案领域和危害表现以及金融犯罪的复杂性、隐蔽性和行业性,都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

如果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为标准分类,金融犯罪大致可以分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两大类。这种分类法是目前我国的法定分类法?眼1?演。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便是采用了这种分类法。这种分类法的优点在于简明扼要,一目了然。而缺点在于编排时不能系统地罗列所有的金融犯罪。

若以犯罪手段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欺诈型金融犯罪;二是伪造、变造型金融犯罪;三是持有型金融犯罪;四是其他类型的金融犯罪。这种分类法的优点在于,它展示了金融犯罪的一般手段,使人们对金融犯罪的一般手法一目了然。其缺点在于有的金融犯罪不便于按犯罪手段进行归类,操作上也难以罗列金融犯罪的全部手法。

若按犯罪主体的身份特点分类,可将金融犯罪分为职务金融犯罪和非职务金融犯罪。职务金融犯罪,是指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金融犯罪。这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危害性也较大。非职务金融犯罪是指那些由金融机构和金融工作人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的金融犯罪。理论上对金融犯罪作这种分类,在实践中将有助于我们充分认识金融犯罪的行业性特点和金融从业人员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以及手段上的特点和作案的部位。这对于我们防范、侦查和认定这类金融犯罪案件将大有裨益。

若按犯罪主体将金融犯罪分为个人金融犯罪和单位(法人)金融犯罪?眼2?演。所谓单位(法人)金融犯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他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金融秩序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个人金融犯罪,则是指自然人以个体身份实施的危害金融秩序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将金融犯罪区分为单位(法人)金融犯罪和个人金融犯罪,有利于我们深刻认识单位(法人)金融犯罪的危害性,并切实加强对单位(法人)金融犯罪的防范和打击。

此外,我们还可以按照犯罪对象的不同把金融犯罪分为以下九种类型:(1)货币犯罪。(2)外汇犯罪。(3)金融票证犯罪。(4)信贷犯罪。(5)保险犯罪。(6)证券犯罪。(7)金融会计犯罪。(8)期货犯罪。(9)其他金融犯罪。这种分类法能将金融犯罪的对象一一展示出来,便于金融机构加强内控,从源头上防止金融犯罪的发生。

三、现代金融犯罪的新特点

在新世纪,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金融犯罪必将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新特点:

1.发案点位扩大化。一是涉案机构增多。如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财务公司、信用社等各级各类金融机构,都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金融违法行为,已经发生过形形色色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二是涉案部位增多。除过去涉案部位主要集中的储蓄、出纳、会计、信贷四个部位如今仍然风险高之外,保险理赔、证券投资、计算机网络等部位也都成为金融案件的高发区。三是涉案地域扩大。无论是富庶的沿海发达地区或中心城市,还是贫困的内陆欠发达地区或偏远乡村,都已不可否认地发生过这样那样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现代金融犯罪点位扩大化的这一特点,最终具体而突出地表现为金融犯罪发案率的上升和它在现代经济犯罪中所占比重的扩大。

2.作案手段智能化。主要表现:第一,金融犯罪主体知识化程度越来越高,一些大案要案的主体拥有大学、甚至硕士以上的学历和学位。第二,金融犯罪富有极强的专业化色彩。行为主体大都十分熟悉甚至精通相关金融业务及其操作程序。第三,金融犯罪的手段越来越现代化。已由传统的手工涂改、制作假存单、假汇票发展到了当今的利用电子计算机、信用卡等高新技术进行贪污、挪用和透支资金。随着现代金融犯罪知识含量和科技含量的提高,金融犯罪已经成为名符其实的"智能犯罪"或"白领犯罪"。

3.犯罪品种多样化。现代金融犯罪的品种明显地呈现出多样化的色彩。近20年来,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欧盟、日本和其他国家,都纷纷根据本国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增设了许多金融犯罪的新罪名。我国也毫不例外。我国在1997年以前,刑法所设定的金融犯罪品种仅有伪造国家货币罪、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和伪造支票、股票等有价证券罪等三种,而1997年以后,我国新的刑法典及其附属刑法所设定的金融犯罪的品种已经高达上百种之多。

4.犯罪主体多元化。从性质来看,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单位);从性别来看既有男性,也有女性;从身份来看,既有一般员工,也有高层管理者;从年龄来看,既有青年,也有中老年;从职业来看,既有金融业内蛀虫,也有金融业外不法分子;从国籍来看,即有境内居民,也有境外成员。

5.犯罪金额巨大化。以往的金融犯罪,涉及的金额一般是以百元、千元、万元计算的,而如今的金融犯罪,所涉及的金额,却常常是一个天文数字,动辄几十万、上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其社会的危害性越来越大。

6.犯罪性质综合化。最常用的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巨额行贿、骗贷、骗汇、逃汇关系网。二是性贿赂,用黄色炸弹击溃金融机构大小掌门人。三是伪造、变造金融单证,如引资证明、经济合同、产权证书、报关单、进口证明、核销单等等,然后利用这些伪造、变造的金融单证进行欺诈。

7.作案形式隐蔽化。一方面,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在实施金融犯罪时,一般都已经过精致巧妙的包装,或者已与金融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巧妙勾结,其行为是一般人很难轻易发现的。另一方面,如果系金融机构或从业人员实施单位或者职务金融犯罪,其作案手段则更是狡诈圆滑,隐蔽的时间必定很长,一般都很难及时发现,即便发现了要取证也十分艰难。

8.作案方式团伙化。由于金融业务涉及的部门环节多,具体操作实行流水作业,加上内控与制衡机制比较健全,行为人要想实施金融犯罪,仅仅依靠个人的单兵作战往往是难以获得成功的。因此,现实中的许多重大的金融犯罪,常常都带有团伙化、集团化的特点,是在许多人的共同参与和配合下完成的。

四、现代金融犯罪的成因分析

1.思想根源。一是腐朽人生观的消极影响。不少人完全就是在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权力至上主义等消极腐朽人生观的误导下走上了金融犯罪的道路。二是金融主体职业伦理精神的匮乏。不少金融主体由于对市场经济发生了严重误解,从而加速了"道德风险"行为向金融犯罪行为的转化。三是金融法律信仰缺位。不少人缺乏对金融法律的信仰与忠诚,致使金融市场主体常常做出与合法金融行为相反的"逆向选择"。

2.体制根源。(1)政府行为不规范。由于政府权利过于膨胀和行政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尚未获得根本性的解决,导致种种失去理性的不正当的权力干预,使金融机构不仅难以实行有效抵御,而且必然不断地滋生出大量行贿、受贿、账外经营、违法发放贷款等诸如此类的金融犯罪行为。(2)金融监管不得力。主要表现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机构内控、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现代金融有效监管体系尚未真正形成,金融监管缺乏应有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从而易为不法之徒所利用。(3)产权约束机制不健全。致使金融机构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产权约束,其结果必然导致大量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4)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不完善,很难防止金融机构行为的失范和失控,从而也就很难从根本上有效地遏止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3.社会根源。产生金融犯罪的社会根源在于社会腐朽阴暗面的负面影响和金融执法环境的缺陷。一些金融执法和司法部门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为政不廉"的"五不现象",这就在客观上为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提供了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4.经济根源。(1)现阶段物质财富的相对贫困,难免会使一些人产生违法快速发财致富的主观动机和强烈愿望。(2)两极分化,过分悬殊的财富分配状况。一些人在不良攀比情绪的驱使下,干出了许多违法犯罪、铤而走险的事情。(3)诱人的金融违规、违法收益,客观上助长了各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和蔓延。(4)低廉的金融犯罪成本,也是导致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因素。

5.主体素质根源。由于众多金融主体,包括经营主体缺乏选择金融合法行为所必需的资源,如金融专业技能资源,金融法律资源,金融职业道德资源等等,所以决定了以金融机构为核心的金融主体在日趋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自觉选择金融合法行为的能力大打折扣,从而也就难免迫使部分金融主体常常只能做出一些错误的价值选择--选择了金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五、现代金融犯罪的防治对策

防治金融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高度配合与通力协作。本文依据标本兼治的原则提出以下几项对策建议:

(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构造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

思想支配行动。各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必然与金融主体深受错误思想观念的指引密切相关。因此,防范和抵御金融犯罪,对各种金融主体,包括金融交易、金融监管和金融执法、司法主体进行适度的思想道德控制是完全必要的。政府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和忽视对金融主体思想道德防线的构造。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国家只有坚持"以德治国",切实加强对各种金融主体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建设,努力促使所有金融主体的思想、道德和行为真正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才能为防范和抵御金融犯罪奠定牢固可靠的思想基础。

(二)实施金融法治,构筑坚实有效的金融犯罪防范体系

1.建立健全金融法规体系,不断完善金融法律架构。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是实现金融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防治金融犯罪的必备条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立法工作虽已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刑法》等市场金融运行所必需的基本法律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从而为我国的金融法治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但是,若从金融发展的趋势和本质来看,我国调控和规范金融市场所必需的金融法律体系还明显显得不够健全:一是金融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法律空白依然存在。二是有些金融法规的内容明显带有过渡性和不合理性,并与WTO规则和国际金融惯例相冲突。三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结构不合理,金融法规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四是有些金融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弹性过大,缺乏可操作性。五是金融立法过于分散零乱,缺乏应有的系统性和透明度。目前我国金融立法中存在的上述种种问题,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和制约我国的金融法治化进程,也不利于加强对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与防范。因此,国家有关立法部门应当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克服和解决我国金融立法领域中上述五个方面的问题,努力完善金融法律体系,不断健全我国的金融法律架构,从而为实现金融法治和严惩金融犯罪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2.建立健全金融行政执法体系,改进和完善金融行政执法工作。徒法不足以自行,金融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没有严格公正的金融执法,金融法治依然是无法真正建立起来的。因此,要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的金融法治模式,有效防范金融犯罪,不仅金融立法要跟上,金融执法也必须跟上。只有金融执法机关恪尽职守、严格执法,才有可能切实保障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由于我国的金融日常监管和金融行政执法工作,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行政机关来承担的,其中有些也涉及到工商、税务和公安等国家行政机关部门,所以建立健全我国的金融行政执法体系,改进和完善我国的金融行政执法工作,对于实现金融法治,防范和惩治金融犯罪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中央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均应设立统一的金融行政执法机构。该机构应由既懂金融、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组成,专门负责统一处理和协调错综复杂的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方面的工作。这是努力实现中央银行及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监管,从而把金融监管真正纳入法治轨道的组织保障。其次,应当学习借鉴国外经验,赋予并真正落实金融监管当局行政执法权,以利于切实加大对各种金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最后,还应建立健全金融监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努力促使各金融行政执法部门密切合作,统一行动,严格执法,积极为我国的金融安全平稳运行"保驾护航"。

3.及时启动金融司法程序,严惩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在我国的金融司法工作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和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产生这些行为和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由于我国至今缺少专门的金融法院或金融法庭。由于缺少专门的金融法院或金融法庭,这就常常使我国的金融司法、执法工作难免遭遇以下两大严重的障碍:一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障碍,严重妨碍了金融司法、执法活动的公正性;二是司法管辖障碍。国家通过设立金融法院或金融法庭的方式,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能,授权由其专门受理与金融业有关的各类诉讼案件,这对于有效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避免出现"执行难"、管辖纠纷和互相包庇、互相推诿的现象,及时启动金融司法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严惩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加大金融犯罪成本,切实维护金融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和及时准确性,必将产生十分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4.加强金融法治教育,培育和强化金融主体的金融法治意识。金融法治教育建设包括许多内容,其核心的问题是要通过长期不懈、持之以恒的努力,逐步培育起金融主体,尤其是金融管理人员的金融法律信仰和金融法治理念,形成金融法律意识,树立金融法律思维,从而培植金融主体对金融法律的信仰与忠诚。

(四)强化金融与法律知识培训,着力提升金融主体的合法行为能力。金融属于知识密集型产业,专业性和法制性极强。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金融市场的创新浪潮一浪高过一浪,各种金融产品、金融工具不断涌现,金融市场的竞争愈演愈烈。与之相适应,金融市场运行的法律规则与调控体系也越来越健全。面对金融市场发展的如此局面,金融机构的广大从业人员如果不能全面掌握现代金融与法律知识,不能熟练地懂得和运用现代金融操作技能,其金融合法行为能力就会大打折扣。实践证明,金融主体对合法金融行为的选择是受其合法行为能力的大小的影响和制约的。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如果合法行为能力不强,出于利益的内在驱动和竞争的外在强制,金融主体就难免选择金融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因此,各金融机构只有不断加强对全体员工的金融专业技能培训和金融法律知识培训,努力提升金融主体的合法行为能力,金融犯罪才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有效的抑制。

(五)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努力消除金融良性运行的体制障碍。有效防范和遏制金融犯罪,必须继续深化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这种改革应当致力于彻底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深层次的重大问题:

一是规范政府行为。应科学界定和切实转换政府职能,严格依法规范政府行为,积极推进政企分开,建立金融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谋发展"的机制,实现金融企业在法治状态下的自主经营,从源头上遏制贿赂、渎职、账外经营、造假账等类型的金融犯罪。

二是完善分配体制。分配不公、收入差距过大,会引发社会和金融主体严重的攀比心理。在这种不平衡心理的驱使下,难免会催生一些人的犯罪动机。必须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分配体制,以便使我们的利益分配真正体现和反映按劳分配的原则和精神。

三是明晰金融产权。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拥有上万亿资产,谁在管理、谁在关心、谁在运作?我国的金融产权结构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一直是十分模糊的。这种金融产权结构中的所有者"虚悬",缺乏真正承担资产收益和风险的人格化的所有者的问题,正是金融机构长期缺乏活力、效率低下、行政机关化、违法犯罪不断发生的根本原因所在。必须通过行之有效的改革,如实行股份化改革等,进一步明晰金融机构的产权,改进和完善金融机构的产权结构,强化金融主体行为的产权约束机制,切实提升金融管理者和广大金融员工对金融资产保值、增值的关切度。这是有效防治金融犯罪的一条十分重要的途径。

四是实现利率市场化。利率如果不能市场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就无从谈起,金融存贷业务中的利率违法犯罪问题和社会上形形色色的集资诈骗犯罪等问题就难以获得彻底的解决。应当从我国金融市场的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学习借鉴外国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利率、汇率的市场化。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金融市场上的各种以套利为目的金融违法犯罪问题。

五是推进制度创新。我国金融业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选择实行分业经营体制?眼3?演,这作为一种过渡是十分必要的,但加入WTO之后如果仍然长期坚持这种制度框架,那无异于自缚手脚,必将严重妨碍金融主体合法行为能力的提升。应当适应国际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修正我们的制度架构,并实行大胆的制度创新;在此之前,金融业尤其应当努力"强身壮体",不断提高自己综合经营、综合监管的能力。

(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不断强化金融机构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是有效防范金融机构发生金融案件的关键,同时也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基础。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应当体现全面性、系统性、有效性、制衡性等时代特点。其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健全金融人才选拔、管理制度。现代金融竞争的关键在于金融人才的竞争。金融业的最大风险归根到底也还是人员使用不当的风险。因此,金融机构无论从自身业务发展的角度,还是从有效防范金融犯罪的角度,都必须首先尽快建立起科学的金融人才选拔、管理制度。一是必须推行金融管理人员公开竞聘制度。二是应当实行主要岗位定期轮换制度。三是应推行和实施强制休假制度,对重要岗位从业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突击性检查。这无疑有利于抑制和减少职务金融犯罪行为的发生。四是应当完善主要岗位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者在职务岗位上的各种行为实行严格的监控。

第二,建立健全金融业务操作制度。通过建立健全金融业务操作制度,严格规范金融操作程序,无疑有利于金融犯罪的防治。

第三,建立健全内部稽查制度。应建立独立的、具有监督权威的内部稽核部门;建立合理有序的内部稽核检查制度;设置科学的量化监控指标体系,形象反映监控对象的主要内容,作为警戒线对监控对象的状况作出快捷的判断,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四,建立健全内控评估制度。金融机构经常采用调查问卷法、流程图法、关键控制点计分评价法、询问检查法等方法对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进行健全性、符合性和功能性评价,有利于消除经营管理中的漏洞和隐患。

第五,建立健全奖励惩罚制度。对金融机构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严惩不贷,决不姑息迁就,以达到处罚一部分教育一大片的目的;同时对那些在执行制度、办理业务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员工及执行内控制度表现优异的稽核人员大力表彰,以达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

[注释与参考文献]

[1]1997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的第四节、第五节。

[2]1997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次在我国设定了单位犯罪。大部分金融犯罪中也都规定了单位犯罪主体。

[3]我国从1993年开始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1995年5月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随后颁布实施的《保险法》第5条和第104条,《证券法》第6条也都重申了该项规定。

(作者简介:吴国平,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主任,副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学术委员会特聘研究员,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研究方向:金融发展与金融法治。)

作者:吴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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