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制度论文范文

2024-03-20

住房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支取住房货币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离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失业人员,男年满45岁、女年满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赠人可以支取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职工申请支取住房货币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时间及支取额度

1.购买自住住房的,属一次性付款购买的,在付清房款后一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支取一次,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属按揭购房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支取一次,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及贷款本息之和。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支取一次,支取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3.租房自住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支取一次,每次支取不得超过半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二)支取程序

1.符合上述规定的员工到派驻运营财务领取并填写《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申请表》及《取款通知书》,由单位核实并加具公章及印鉴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需多次支取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登记证》,以后凭《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登记证》、《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申请表》及《取款通知书》,由单位核实并加具公章及印鉴后到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三、申请支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除提供《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申请表》及《取款通知书》外,还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一次性付款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支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须经房管部门监证)、购房发票(或收据)、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支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登记证》、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支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支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登记证》、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偿还购买一手楼贷款本息的,首次支取时,提供按揭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支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登记证》、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偿还购买二手楼贷款本息的,首次支取时,提供按揭合同、契税完税证、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后支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登记证》、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租房自住的,首次支取时,提供租赁合同(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或经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后支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登记证》、房租发票(或收据)、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四)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以上医院伤残证明、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六)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签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七)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八)失业人员,男年满45岁、女年满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赠人)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权(或受赠权)证明、户口簿、继承人(或受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支取,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住房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一、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滞后的原因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有限

首先,因为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近些年来大力改革国有企业和事业体制等一系列因素,导致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并没有把个体商业者、自由职业者、进城农民工等纳入其中,这就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比较有限不够全面;其次,由于居民的个人收入直接与公积金的数量挂钩,就导致能够享受公积金制度的人群主要集中在股份制企业、经济效益比较好的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行政单位,但是这个制度却无法充分的普及到中低收入人群,就这种情况来说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我国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最后,城镇中的中低收入人群是住房公积金制度面对的主要对象,但是不断减小的住房公积金覆盖面,限制了它的保障功能,这对社会福利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是非常不利的[1]。

(二)住房公积金成为合理避税的渠道

长期以来,相关的税务部门一直在严格限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一旦比例高出上限,个人或者企业就要缴纳高出部分的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但是却没有严格的规定缴存基数,又由于相关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严格的审核各个单位的缴存基数,从而导致很多单位把工资基数高报、虚报很多,并通过发放津贴、奖金等形式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现象在部分垄断企业和行业中尤其常见,部分垄断企业和行业为了给员工发放高工资,甚至故意高额缴存公积金,而这样的行为不仅会在公积金的缴存上造成不公,并且还在一定程度上侵占和蚕食了国家与民众的利益。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较低

首先,住房公积金没有较高的增值收益,这样就会损害储户的利益。因为受限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知识和管理手段,导致投资思想保守化趋势日益明显,之后又通过个贷业务的压缩对风险进行防范和化解,又使很多地方的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上沉淀了大量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其次,住房公积金的用途太过单一,从而使其不能充分地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就公积金的利用情况与新加坡相比,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利用率明显偏低,能够利用公积金进行消费的产品仅限于住房等,同时还有很多的条件来限制提取和贷款[2]。

二、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滞后性的对策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首先,当初是为了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而创设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因此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一定要扩大,并针对低收入群体采取特殊的措施解决他们住房问题。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并没有明显的扩大,因此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还要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要把低收入群体以及城市下岗工人等都纳入到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内;其次,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中对户籍和身份的限制也要逐步取消,城镇中的就业群体不论是哪一种形式都应该纳入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中。这样一方面能够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规模,增加资金来源;另一方面还能够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纳入更多的各行各业的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建;最后,各个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推动改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另外针对企业是否为农民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这个问题,相关的部门也要加强督查,从而确保农民工能够享受到同等的权益[3]。

(二)规范缴费比例,缩小公积金缴费地区差异

各个企业和单位在缴费过程中对于国家相关的规定应该严格的遵守,但是也应该采取合理的“控高保低”政策来维护地区间的稳定,使社会的利益分配更加公平公平。对于一部分企业和个人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避税,并频繁以福利形式使住房公积金缴费额度提高的情况,各个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进行有效的控制,如上文所述可以采取“控高保低”的政策。本文在这里列出两天具体措施仅供参考:一,以各个地区的最低工资为标准,所缴纳的公积金不应低于这个标准,同时以各个地区的平均工资为标准,缴纳的公积金不应高于这个标准的三倍;二,定期检查各个单位,部分企业如果缴纳的公积金额度偏低,那么可以进行一定额度的补贴。这能够使社会收入不平衡现象有效地减少,促进社会更加的和谐稳定。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本文通过进一步研究现行的公积金制度,提出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和规范缴费比例,缩小公积金缴费地区差异的措施,从而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有利于推动社会更加和谐稳定的发展。

摘要:本文首先对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滞后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有限、住房公积金成为合理避税的渠道、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较低。之后对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滞后性的对策进行了阐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规范缴费比例,缩小公积金缴费地区差异。通过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和阐述,希望能够为以后的研究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滞后性

参考文献

[1] 张大龙.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盲区及对策探讨[J].广东经济,2015(4):41-45.

[2] 李星昊.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学习,2018(12):208.

住房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一、转变价值观念, 以公平性带动效率性

首先, 应更加重视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 促进公平和效率双赢。在我国, 公平和效率的处理中, 其价值取向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发展和演变。在第一阶段, 是以坚持公平为主的;第二阶段, 开始重视效率, 坚持公平和效率共同发展;第三阶段, 效率问题凸显出来, 对效率的重视程度也随之提高, 所以转变成立效率优先, 同时重视公平原则;第四阶段, 一次分配重视效率、二次分配重视公平;发展到第五阶段, 由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 所以更要重视公平性, 以适应社会需求;发展到现在, 两次分配都需要重视效率和公平性, 所以如何平衡两者关系尤为重要。目前, 我国住房公积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公平的缺失, 进而导致了效率下降。所以, 住房公积金要实现公积金制度向公平效率的目标前进, 首先应转变价值观念, 将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放在首位, 然后再通过实现公平性带动效率性, 最终实现公平和效率双赢。在这个价值观念带领下, 将公平作为公积金制度中的基本保障和重点任务, 将效率作为公积金制度未来发展和完善的手段和方式。想要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出更好的功能, 就一定要重视制度的公平性, 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升效率, 从而达到两者互相促进, 相辅相成的良性循环模式。

二、战略定位调整, 促进公平性发展

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应从城镇职工扩大到城乡全部工作劳动者。公积金作为社会的保障制度, 应坚持社会共济的原则, 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以更广的覆盖面为社会提供更广阔的服务。但是由于设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定位并非全民性制度, 所以覆盖面较窄, 也就无法创造公平性。所以, 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在战略定位上有所调整, 从而更好地实现公平性并提高效率。具体改革方式要需循渐进, 从进程上进行规划, 可以分为近期定位调整和远期定位调整, 为更好适应我国目前实际情况, 近期战略定位仍要保持城镇在职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善, 并更好地提高目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人员范围内的公积金公平性及效率提升, 以此为短期战略目标。远期的战略定位应以为全体劳动人民设立住房公积金政策为目标。要想实现远期战略定位调整, 必须先重视近期战略目标的工作成果, 在完成近期目标的基础上, 实现远期目标的达成。

三、完善相关法律建设

第一, 通过建立和颁布针对地区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法》, 能够有效地改善地方专政的现象, 所以, 有那个先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制度;第二, 提高住房公积金相应的法律效力。住房公积金统一的法律制度就需要更高一级的法律机关进行约束, 提高法律效力层次能够将相关法案更好地贯彻执行;第三, 对法律条文要进行细化, 法案内容具体明确才能推动和促进该项制度更好的发展, 制度应对细节方面加以明确, 例如公积金来源、相关管理机构及原则、归集问题、运行和增值、提取使用相关步骤及相应监管工作等。与此同时, 应明确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以覆盖全国城乡工作者的保障制度, 以此为发展目标, 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执政的考核内容当中, 使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得到提升。

四、建立全国统筹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统筹, 就是指在一个范围内, 实现相同待遇、相同管理模式及统一的资金调配政策, 政府将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统筹管理, 能够更好地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原则, 并能有效提高效率。由于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距较大, 这就使得我国住房公积金地域之间的差距无法拉近。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稳定发展, 就要通过有效的调整方式逐步拉近差距, 所以, 在建立全国统筹制度之前, 应先建立省级管理机构, 通过省级机构按照标准逐步实现统一管理, 建立在全国统筹管理前的过渡期, 相关工作得以逐步适应, 从而更好地减少实行全国统筹中存在的阻碍。

摘要: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 已有二十年的发展历史, 从实行以来, 取得了一定效果, 对社会发展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该项制度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导致地区限制政策反而增加了贫富差距, 其主要原因就是公平性缺失, 导致效率下降。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 对如何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公平效率目标的有效路径进行探究。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

参考文献

[1] 殷俊, 彭聪.基于公平视角下住房公积金权益模式改革探析[J].理论月刊, 2014 (11) .

住房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低收入群体;廉租房;财税政策

一、我国廉租住房保障的现状

(一)部分地方政府职能缺位,廉租房建设投入不足,保障功能弱化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曾经坦言,造成目前廉租房供不应求的局面,相当一部分原因是部分地区对廉租房建设投入重视不够。廉租房建设的投入,政府一要拿钱,二要拿地,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必然增加,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有些地方政府把廉租房的建设看成是拖累地方经济发展的包袱,一味强调靠市场去解决,弱化政府的职能,致使廉租房建设进展缓慢。根据建设部通报:至2006年底,全国仍有145个城市尚未建立廉租房制度。这些遭到建设部点名批评的城市,正是由于这些地方对此问题从思想认识上不够引起的。政府的缺位是造成廉租住房建设滞后的根本原因。

(二)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资金供应缺乏长效保障机制

据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住宅与房地产业研究处副处长文林峰介绍:我国未能及时建立廉租房制度的主要原因,除地方政府重视不够外,客观上还在于这些城市普遍是“吃饭财政”,缺乏稳定的廉租房资金来源渠道。

从已开展廉租房试点的城市看,目前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直管公房出售或出租收入、社会捐赠等。但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增值普遍收益很少且不稳定,不足以支持廉租房制度建设。而对于一些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城市,财政实力也明显不足,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用于廉租房补贴(或建设)。直管公房出售或出租收入,也往往是入不敷出。而受我国经济水平和生活习惯的影响,社会捐赠廉租资金也难有大的作为。据统计,全国仍有166个地级以上城市未明确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房制度建设的比例(规定比例是5%),绝大多数城市还没有开始把土地出让净收益实际用于廉租房制度建设。而且,上述渠道筹集的资金比较灵活,后续资金缺乏保障,有些甚至只能筹措一次性资金,资金供应缺乏长效保障机制。

(三)廉租房房源不足

目前,我国廉租房的提供主要有四个途径:政府出资建设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廉租住房、政府出资收购、社会捐赠、腾退的公有住房等。但实际上,我国目前城市中的公房多数通过房改售给了个人,能腾退的由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为数不多。政府和单位兴建住房又受到资金的制约。靠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更是难大有作为。因此,少得可怜的廉租住房房源是导致目前廉租住房保障进展缓慢的又一个瓶颈。况且,随着旧城改造的加快,大批平房和小户型旧楼房被列入拆迁范围内,城区内的低档住宅越来越少。

(四)廉租房保障对象覆盖面小

长期以来,廉租房的保障对象只针对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而由于廉租对象界定困难,“僧多粥少”,目前我国各地出台的廉租房政策,保障的对象多限定在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低保户和优抚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而城镇中既买不起房又非低保的“夹心层”和城市中大量的不具有本地户口的流动低收入群体则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五)廉租房保障对象的确定、退出和监管机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机制,居民的“隐形”收入没有办法统计,因而划分居民收入线非常困难,而且,导致监督居民的实际收入变得异常困难,致使难于形成科学的进入、退出机制。如在西安市,它们于2001年建成了建筑总面积1.4万多平方米,264套廉租住房,自建成至今,由于政府对廉租房到底该怎么分、分给谁的难题一直无法解决,除目前住有50余户危房拆迁户外,其余大部分住房已经空置了近6年时间。

二、完善我国廉租住房保障的财税政策

(一)完善财政补贴政策

1.调整住房补贴方式,重点实行“人头补贴”

住房补贴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对住房供给方进行补贴,俗称“砖头补贴”,即把钱补贴给承建房地产商同时限制房屋销售价格;另一种是对住房需求方进行补贴,俗称“人头补贴”,即直接把钱补贴给消费者,提高其购买力。然而,与“砖头补贴”相比,“人头补贴”是对消费者的直接补贴,避免了政府对住房市场的直接干预,财政补贴的作用可以直接到达需要补贴的人,而且福利不会在住房建设阶段产生效益流失或被生产者所占有,另外,政府也不需要付出巨额的监督成本。所以说,“人头补贴”是一种更优的政策选择。

2.设立国债专项基金

住房保障的财政补贴是政府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主要举措,但资金来源却是其发展的一大障碍。在住房保障实践中,大部分资金主要来源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而且不稳定,尤其是在一些贫困落后地区。为了弥补政府住房保障投入的资金缺口,可在国家增发财政债券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住房补贴政策的实施。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收入家庭,均可享受国债专项资金的补贴。既可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贷款实行利息补贴,也可以对建造廉租房的开发商实行利息优惠。

3.发展其他住房补贴形式

比如,可以借鉴德国“先租后购”的租购结合方式,以优惠的财政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参与公共住房的建造,并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经营,在一定年限后,优先出售给承租人。

(二)适度扩大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我国实施的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最大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廉租房政策的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是有严格的限制的,而且覆盖面明显偏小,那么必然有一些低收入群体不能得到保障。

目前进入城市的流动务工人口(如农民工),绝大部分为低收入群体,主要在工作场所的工棚、城市建筑的地下室、城乡结合部或城中村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居住环境差、公共设施不足,部分群体的生存环境较为恶劣。而且这部分群体常居城市却没有城市户口,不符合城市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保障对象。这是一个很庞大的群体,其比例在某些地方可高达城市居民的60%左右,不失为城市居民的主体。因此,应将这部分流动人口的住房问题逐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尽快扩大廉租房的覆盖范围,并逐步扩大到城市居民的5%左右。

(三)拓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

资金来源是住房保障的一大制约瓶颈,为此,2007年10月30日财政部印发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明确指出了我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和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相关规定。然而,资金不足仍是目前廉租房建设的最大障碍。因此,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在地方各级政府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同时,要尽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政府发行住房彩票

在众多筹集资金的方式中,发行彩票是主要方式之一。彩票一般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控制使用,支持公益事业发展,没有支付股息、债息等压力,基本上是无偿的。而且,发行彩票可以将个人手中的一部分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导向社会福利事业,实现了第三次分配。而建造廉租住房属于社会福利事业范围,因此,发行住房彩票为其筹资是可行的。

2.开发性金融机构投资建设廉租房

开发性金融机构作为具有国家政策性导向的金融机构,应该发挥其能够提供长期大额贷款的优势,为重点针对低收入者的住房建设,提供长期低息的信贷。可由政府规划廉租住房建设方案,开发性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建成后,按照市场价格由当地政府提供租金返还银行投资,由于政府的信用级别较高,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获得较稳定的现金流回报,中低收入群体也获得了住房保障。而且,由于开发性金融机构前期投资改善了城市投资环境,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项目也为商业银行带来了大量业务,从而达到金融资金与政府财政资金合力发展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目的。

3.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廉租房

企业参与公共住房的建设,在香港、新加坡等房地产较为成熟的地区已经有过很多的成功案例,其公共房屋建设的三分之一以上都有民营企业参与,其收益率在10%左右。

(四)多渠道增加廉租房房源

1.加大廉租房新建力度

然而由于新建廉租房资金投入巨大,政府财政负担过重,所以,为了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合理利用国家有限的财政资金,政府应当在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城市,适当加大廉租住房的新建力度,并且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

2.盘活存量住房,促进廉租房房源的可持续供应

盘活存量住房,主要有以下三种渠道:①国家通过设立的廉租房管理机构对空置商品房进行收购,并按照廉租房标准进行必要的改建,这样的投入远远小于出资新建,而且改造技术难度也不大,具有可操作性。②还可采取在住房二级市场上大量收购旧房,再优惠提供给城市低收入者居住。在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介入住房二级市场,有选择地收购一些旧房作为廉租房使用。③我国现有公房和腾退公房有一定数量,而且随家庭收入提高,还会不断出现新的腾退公房,可将其中一部分标准较低的空置房加以利用,转化为廉租房。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这些住房会随着土地的增值而增值,而按照廉租房动态管理制度的要求,已经走出最低收入行列的部分家庭腾出相应的廉租房。管理部门将这些已增值的住房出售,得到变现资金,可以兴建或者收购更多的廉租房。如此良性循环下去,将能从根本上促进廉租房房源的可持续发展。

3.“可支付租赁住房”方案

借鉴西方国家解决城市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的经验,尤其是“夹心层”居民住房问题,应重点通过提供住房使用权的方式来解决。而“可支付租赁住房”,就是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这种方案,一般是政府委托有关机构(公房管理部门)或者组建中低收入家庭购、租住房中心,收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价格适中、户型较小的“二手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以存量住房作为中低价位租售房源,既可向居民提供价格相对低廉的住房,又可按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给廉租对象。

(五)以实物配租为主

从世界各国设计的廉租房制度来看,廉租房大致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实物配租和货币配租1。实物配租和货币配租各有利弊。但是,鉴于目前我国廉租房房源不足,货币配租的方式只能在短时间内缓解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住房问题。因为在廉租房源较少的情况下,如果采取货币补贴,等于把廉租房的保障对象全部推倒市场上去租房,这很有可能推动租金的上涨,加大低收入群体和政府的负担。因此,在现阶段廉租房房源不足,地方政府建设廉租房动力不足的情况下,应该以实物配租为主,并严格要求地方政府建设一定数量的廉租房。

(六)完善我国廉租住房保障的税收政策

1.在消费税中增设“高档住房”税目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而住房作为居民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对其征收高档住房消费税,有利于调节住房的供给结构,引导居民对住房的适度消费。对高档住房征税,其价格必然上升,需求相应减少,房地产商的利润也会随之减少,则房地产商会倾向于中、小套户型的商品房建设。而且这笔税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收入,将有利于地方政府对廉租住房的保障力度。

2.新设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受灾害、生活困难等情况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自从1889年德国创建了社会保障税(又称社会保险税)以后,国际社会进行了广泛的实践,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目前世界征收不同形式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已80多个。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可以面向城镇在职居民,按照其工资收入水平实行累进税率制。另外,笔者认为,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税附加都是以实现特殊征收目的来征收的税种,因此社会保障税也可考虑参照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税附加来征收。住房保障作为社会保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在保障居民住房方面,可拿出社会保障税中的一部分,专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修缮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等,以满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

3.开征物业税

物业税,是对住房保有阶段的税收,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新西兰及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普遍征收,是最重要的地方税种之一。我国在2003年底《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提到:“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的物业税。”物业税对住房市场的作用在于,当市场供不应求,房价上涨时,物业税上升,那么物业持有成本也随之上升,一方面抑制了住房过度需求和住房投机,另一方面低效率的空闲住房的抛售增加,使得市场上的住房供应增加,不仅降低了住房空置率,而且缓解了住房供需矛盾。反之亦然。

开征物业税既能抑制对土地和房屋的炒买炒卖投机行为,对抑制一户拥有多套住房有显著作用,又能使政府获得相对稳定和充足的财政收入,是地方政府可集中力量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在我国,为了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居住,可以规定一定标准以下的第一套住房豁免物业税。

参考文献:

[1]搜狐网.二○○六年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通报.2007年2月14日.

[2]厉以宁.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房地产的发展与热点问题探讨”.2005.

[3]陈华,刘国栋.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地方财政研究,2007,(9):23-27.

[4]陈予军.现阶段的廉租房应以实物配租为主.上海证券报,2007年8月28日,第2004版.

[5]从诚.论财税政策对住房保障体系的支撑.中国房地产金融,2008,(3),12-13.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会计学院)

住房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篇

亮点:

毫不松懈地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解读:

坚决把抓建成、抓配套、抓入住作为首要任务。今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是基本建成480万套以上、新开工600万套以上。中央将继续加大补助力度,地方更要增加资金投入。各地要把抓好配套设施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多建成、早入住。

下大力气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全国要改造棚户区370万户以上。要在增加财政投入的同时,发挥好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群众个人的积极性,多渠道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各地在改造工作中,应当注意区别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迫切需要改造的棚户区;工作中要防止借机大拆大建、搞形象工程。同时,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依法依规办事,做到补偿到位、安置到位。

推动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房建设运营。各地要在3月底前,制订完善吸引企业和民间资本等参与保障房建设运营及棚户区改造的具体措施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指导意见。

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从今年起,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各地要抓紧实施,尽快明确并轨后计划执行、租金定价、分配管理的具体办法。

切实做好保障房建设的质量管理、入住审核、后续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要抓好保障房项目的规划选址、户型设计、建材供应、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确保保障房的建设质量。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要提供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要尽快明确进城务工农民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程序和轮候规则。继续完善准入、使用、退出机制,对租赁型保障房,实行差别化租金、分档补贴政策;对购置型保障房,要完善上市交易收益调节机制。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按规定及时把待分配房源、轮候对象、分配过程、最终结果全面公开。群众对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必须限时公开给予答复。

提前谋划“十三五”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科学编制建设规划。要实事求是地提出今后几年拟建保障房的目标任务。人口密集的大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的住房保障覆盖面可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中小城市要根据需要合理安排。要研究探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住房保障形式,合理确定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的比重及规模。

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管篇

亮点:

保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执行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同时要推进房地产领域深化改革工作,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解读:

增强调控工作的针对性。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稳控房地产市场的责任。针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更加注重分类指导。北上广深等房价上涨快的城市要从严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和住房限购措施,增加住房用地及住房有效供应。房价开始下跌的城市要注重消化存量,控制新开发规模。

探索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各地要注意学习借鉴相关地方经验,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创新住房供应体系,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认真总结一些地方在探索共有产权住房方面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深入研究共有产权住房开发建设、供应方式、产权划分、运行管理、上市收益分配等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继续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继续加强商品房预售和销售的全过程管理,指导地方加快完善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大力推行二手房网上签约,规范房屋交易行为。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以及物业企业的监管。要继续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扩大联网城市范围,探索建立各省、城市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动的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机制。

城乡规划篇

亮点:

城乡规划是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一项具有基础和统领作用的工作。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对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和实施管理工作。

解读:

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转变城乡规划编制的理念,注重优化大中小城市及小城镇的结构和布局,形成合理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根据资源环境条件划定城市增长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注重地下空间综合开发,把城市规划由扩张性规划逐步转向限定城市边界、优化空间结构的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研究修订《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明确对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加强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城市的分类指导。同时,研究完善城乡规划标准规范,与有关部门一起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增加居住用地和生态用地;根据各地人口和自然气候条件,科学确定城市开发强度。

进一步提高规划审查质量和效率。继续加强对由国务院审批规划的前期审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改进城市规划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适当减少、合并部分审查环节,既严格把关、确保审查质量,又缩短周期、提高效率。

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探索建立省部联动的城乡规划督察机制,将卫星遥感监测范围扩大到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所有城市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住房城乡建设部还将建立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和报告制度。各地要坚持城市建设“一张蓝图干到底”,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修改程序,努力保持规划的连续性,决不能政府一换届,规划就换届。

加强历史文化和生态保护工作。各地要继续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世界遗产;加大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力度;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执法检查。

建筑节能篇

亮点:

建筑节能是推动“两型”社会建设和城镇化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要把其作为长期的战略性工作抓实抓好,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解读:

继续加大建筑节能工作力度,进一步强化对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扩大更高水平节能标准的实施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启动“建筑能效提升工程”。继续抓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政府投资的办公和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保障性住房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确保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7亿平方米以上;力争完成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800万平方米以上。继续推动公共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做好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和推广应用工作。

建筑产业现代化可以很好地实现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是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2014年,要继续推进相关试点示范工作,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同时要以住宅建设为重点,抓紧研究制定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政策措施。

城市建设篇

亮点:

城镇建设水平不仅关系居民生活质量,也是城市生命力所在;城市的竞争力、活力和魅力,离不开高水平的城市管理。要充分认识和把握城市发展规律,端正城市发展理念,做到用科学态度、先进理念、专业知识去建设和管理城市,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切实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

解读: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快工作步伐,推动地方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3月底前,各地要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推动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研究设立城市基础设施政策性金融机构和改革城市基础设施服务价格体制问题。

推进城镇供排水安全和污水处理。继续加强供水水质督察工作,全面推进水质达标。贯彻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编制完成全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力度,到“十二五”末要实现每个县城都建有污水处理厂的目标。配合有关部门制订污水处理收费办法。加大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水专项的实施和推广力度。

强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召开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会议。

加强市政管网和交通建设。地上是政绩,地下更是政绩,城市市长应该把地下管线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已会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共同起草了《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拟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准备在近期启动城市综合管廊试点工作。各地要加强城建档案管理,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提供依据。将制订《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立燃气安全第三方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绿道、步行及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加快城市中心区、老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开展防灾避险综合性公园示范建设。

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继续推动智慧城市试点工作。各地要下大气力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进一步完善数字城管平台使用功能,拓展数字城管服务范围,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精细化水平,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住房公积金监管篇

亮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住房建设、支持住房消费发挥着重要作用。住房公积金量大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住房公积金工作,重点是资金监管和制度建设。

解读:

继续研究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问题,加快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重点是扩大制度覆盖范围,规范缴存基数和比例,完善提取政策;探索完善管理运作体制。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完善条例的修订报告和说明,尽快上报国务院审议。

进一步强化资金安全监管。研究建立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监测和风险防控机制。继续推进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增强系统运行稳定性,提高在线监控能力。继续查处包括套取公积金在内的违法违规事件,继续组织涉险资金清收工作。

继续抓好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已开展三年,但进展不够平衡,试点城市要加快试点进度。很多项目将进入还款期,各试点城市要抓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加强对地方公积金中心的管理。加快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个人贷款、财务会计等业务规范。研究制订住房公积金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工作。加快12329服务热线建设。加强资金账户监管,开展结余资金存储专项整治。

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篇

亮点: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建筑质量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一定要加强建筑质量管理,特别是强化制度建设;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要认真贯彻总书记和总理的指示精神,不遗余力地做好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继续加大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

解读:

去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颁布了新的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出台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竣工验收规定。今年,要抓好这些文件的落实,同时要在改革完善制度上下更大的功夫。

禁止在市场准入中设立排斤外地企业的歧视性条款。研究改革建筑劳务用工方式,鼓励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培育发展自有的技术骨干工人队伍,完善建筑工人专业技能培训制度。继续强化和完善招投标监管,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着力加强建筑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要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特别是对本系统直接负责的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更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继续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和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篇

亮点:

近两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对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作出了重要指示。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都对农村建设和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要认真落实中央领导指示和中央会议精神,继续抓好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解读:

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今年初步计划安排260万户左右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的指导和监管,严格执行政策,确保补助对象认定准确和改造后住房达到建设标准要求,做好电子档案的管理与公开工作。同时,各地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抓紧提出“十三五”农村危房改造规划的初步意见。

加大力度保护传统村落和民居。继续组织深入调查,尽快把尚未发现的传统村落挖掘出来,列入名录。同时,制订全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研究将保护要求纳入正在修订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深入开展村庄整治。扩大村庄规划示范数量,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推进重点镇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把全国重点镇数量扩大到3000个以上,同时研究制定重点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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