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范文

2023-05-06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执业医师证注册: 【时间】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即日起。

【办理程序】 经医疗机构同意,由申请人向医疗机构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到市卫生局办理注册。一般单位人事科代办。 【提交材料】 一般材料:

1、《注册申请表》一份。

2、《医师资格证

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注册:

【时间】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即日起。

【办理程序】

经医疗机构同意,由申请人向医疗机构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到市卫生局办理注册。一般单位人事科代办。

【提交材料】

一般材料:

1、《注册申请表》一份。

2、《医师资格证》、身份证、毕业证和(或)职称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二甲或二甲以上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证明表。

4、近期免冠小2寸彩照3张。

5、执业机构单位聘用证明1份。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特殊情况及部分卫生局所需材料:

1、社保局签证并盖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社会保险证明(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外地医师提供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未注册证明(执业医师)1份

4、取得医师资格二年以上未注册的,需到市第一人民医院培训3个月,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5、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注册的,须交回原执业助理医师证书。

6、重新注册的,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时间】一般30个工作日内注册完成,发证。

【收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9〕2267号)文件规定的物价标准收注册费25元。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新生要知道

各位新生你们好:

首先我诚挚地欢迎你们的到来,为我们美丽的校园增添了活力和新鲜。我是在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学籍科为大家服务,主要负责每位学生学籍的注册和各类助学资助的申请、审核以及发放工作。下面我给咱们新生说说学籍注册和助学资助方面的相关事宜,便于大家更好地了解国家对中职学校的关注和支持,感受我们学校对咱们选择就读本校新生的关爱和资助。

2011年8月自治区教育厅下发文件,要求全区中职入学实行电子注册(网上注册),并实行“唯一学籍”制度,也就是说一个身份证只能注册一个学籍,一个学籍只能存在于一个学校。我们学校从2006级开始,学生学籍信息网上注册,本我们将2003级—2005级学生的学籍信息也上网,实现了03级—12级学籍信息网上查询。

我校中职和技校新生到校报到交费就读后,将逐班进行核查,由班主任根据学生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填写新生注册表相关注册信息,由校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向阜康市、昌吉州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学籍,学籍注册电子表上传至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由昌吉州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

我校分中职和技校两部分,都属于中等职业教育,注册填报学籍注册表时,必须注明新生的学习形式(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全日制是一种全天候教学的体制,是“全日制教育”的简称,按固定时间在学

校上课,非全日制就是业余制,按自己的专业决定课程安排,比如函授教育。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在助学资助方面有天壤之别,教育部明文规定国家助学金,国家免学费,免住宿费、教材费等各类资助用于帮助全日制在校生完成学业,今天大家坐在这里就是全日制在校生,就有权力享受属于全日制在校生的各类资助。但是,享受助学资助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满足了条件,就可以合理合法地享受资助政策。首先是个人申请(助学金申请表),昌吉州资助中心和自治区资助中心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主要是学籍查重),学籍不重复的全日制在校生通过审核,符合享受条件。在本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后发放至大家手中。下面我就资助政策的一些细节以及作为资助对象我们需要注意的方面给大家解读下。

1、注册时间:职业学校新生春季注册截止时间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时间为11月20日,逾期不得注册。我们学校大家入校即注册学籍,所以,只要你来得早,注册就很及时,资助也不会耽误。

2、实行“唯一学籍”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得申报和注册双重学籍。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不能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综合高中学生不能同时注册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已注册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不能再注册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学籍。

3、以下三种情况:1)、无电子照片;2)、无资助卡;3)、学籍审核不通过,属于任何一种情况的在校生均不符合享受资助条件,为了让每位学生享受应有的资助,我校学籍科将在学籍注册后组织大家

进行电子照片信息采集,由校资助中心统一为大家办理中国银行学生资助卡。学籍审核不通过主要是学籍重复,为了尽可能避免学籍重复,我们采取一进校即注册,如果在坐的新生在来我校之前已经在其他学校报名了但是还没有注册学籍,那就不存在学籍重复的问题,我们要做的就是及时注册本校学籍。以上三个条件我们都满足了,就可以合理及时地享受资助政策,而我们学校相关部门:学籍科和资助中心,各系主任,新生班班主任将全力组织新生第一时间完成学籍注册,完成电子照片采集,上传至全国中等职业学籍资助管理系统网,为大家免费办理中职资助卡,专卡专用。

4、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这其中就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不享受资助的情况:国家助学金主要补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寒、暑假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期间将不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因此,对于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他们可以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将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另外,进行短期培训的学生,以及一些学校招收企业青年入校的学生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学校按半工半读方式组织教学的学生,他们应从企业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所以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5、助学金的申评和发放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要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将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上。目前,全疆的中职学校都是按学期足额发放助学金,正在逐步实现按月发放。助学金发放的监督和管理

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助学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建档备查。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任何学生将无法重复注册,这将为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有力支持和有效监督。

国家规定,在国家助学金审批过程中,所有中职学校在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和校内公示后,都需将材料送同级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汇总、审核,然后再报有关部门审批,这样可以从制度上有效防止重复领取国家助学金。国家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学费仍需家庭承担

国家加大学生资助投入力度,目的是帮助解决困难学生上学期间的生活费用问题,但仍不能实行免费教育,至少目前还做不到。中等职业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生家庭应为其子女上学交纳一定的费用。如果学生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这部分学生除申请国家助学金外,还可以申请其他形式的资助。我们学校目前免学费的政策是这样的:

建立学生实习的专门管理机构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要有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要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对不履行实习管理职责的学校和实习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省教育厅重申中职助学金管理规定严禁学校扣压代管

7日,省教育厅称,中职学校要严格资助资金发放对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助发放对象应该是符合资助条件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籍的学生;学籍注册为非全日制学生的,不能作为资助对象。

我省中职将建立资助资金发放核拨机制,并对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同时规定,全面推行中职资助卡,国家助学金必须通过中职资助卡发放,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不得扣压、代管学生的资助卡及代取国家助学金。(武汉晚报)

中职生顶岗实习不得超过一年

7日省教育厅发出通知,对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及资助工作提出要求,重申中职要实行“唯一学籍”制度,中职生校外顶岗实习时间不得超过1年。

省教育厅要求各中职学校实行“唯一学籍”制度。各中职学校学生不得申报和注册双重学籍;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不能注册中职学籍;综合高中学生不能同时注册普通高中和中职学籍;已注册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不能再注册其他中职学校学籍。

通知还向中职学校要教学质量:中职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学制一般为三年,在完成三分之二教学计划任务后,方可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校外顶岗实习时间不得超过1年,一年级学生不得安排校外定岗实习。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制不得少于一年。(楚天金报)

中职全面推行资助卡

国家助学金不得发放现金

省教育厅透露,全省中职将建立资助资金发放核拨机制,全面推行中职资助卡,国家助学金必须通过中职资助卡发放,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学校不得扣压、代管学生的资助卡及代取国家助学金。

省教育厅要求,中职学校要严格资助资金发放对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助发放对象是符合资助条件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籍的学生;学籍注册为非全日制学生的,不能作为资助对象;对资助学生名单,要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涉农专业和免学费补助经费的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假借涉农专业名义,实际开办其他专业骗取免学费补助。已注册涉农专业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摘要:加强会计监督、规范会计秩序是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财政部门全面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如何进一步完善会计监督长效机制,促进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全面提升,一直是财政部门尚未解决的现实课题。从近年来府财政会计监管的现实状况,提出了进一步完善间接监管的措施和建议,指出中国应该走一条以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二者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之路。

关键词:政府财政;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会计监管

一、政府财政部门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会计管理中的职能及关系

1.政府财政部门监管职能。目前中国政府财政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履行监管职能,全面行使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批、注销、处罚等监管权。国发办2009[5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指出:财政部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健全行业监管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建立财政部门和审计、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制度,不断提高监管效能。要建立并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退出机制,严厉惩治通同舞弊、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2.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职能。注册会计师协会实行行业自律,其管理职能包括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执业规则和惩戒制度;组织注册会计师进行职业教育和后续教育开展行业内外交流;通过法律授权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代为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调解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发生的纠纷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对违法违规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给予惩戒(行业内部纪律处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职责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注册会计师的自我约束管理;二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自我管理;三是行业协会的自律和自治管理。

3.政府财政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关系。财政部门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管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从属财政部门领导。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中,政府与注册会计师协会所承担的具体职能不同,代表的利益不同,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也不同,但根本利益和出发点是相同的,即保证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失,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因此,在政府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关系上,两者作为独立的管理主体,既有相互制约的一面,又有相互配合的一面,政府在其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据此,应处理好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的关系。

二、政府财政部门要及时将直接会计监管转化为间接性监管

(一)目前中国财政监管的现状

目前,中国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表明,政府财政对会计的管理是通过多渠道进行的,通过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监管会计为其中渠道之一。目前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清晰地界定政府与行业协会在行业监管中的职能划分,使得一些本应该由政府承担的职能,由行业自律组织代为行使。由于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又是社会团体机构,既要承担政府赋予的行政职能,又要实行行业自律约束,同时还要维护行业自身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转换多种角色,同时,由于政府监管力量过于强大,将本应由市场解决的问题纳入政府控制之内,致使监管过度与监管不足现象同时并存。

近年中国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委派制。政府通过向国有控股企业委派会计的管理体制改革尝试,从形式上抑制一些明显的会计信息造假,但没有真正解决会计信息不实和隐蔽性造假或合谋性造假问题;同时,这种做法也有碍于政企职能的分离及会计管理间接化的国际趋势;况且委派会计人员仍有被经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收卖而共同参与会计造假的可能;会计委派制还存在一个监督成本高昂、监督效率低下及其由此而导致的委派会计本身失控(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评价、激励和约束)问题。可见,会计委派制并未改变企业领导者的行为倾向,仅仅只是通过增加单位领导者与会计人员的合谋造假的成本来抑制会计造假行为的发生,因而也不是一种长期的治本之策。相对而言,财政部门只有通过不断强化对社会审计监督机制来间接完成财政会计监督才是根本的财政会计管理体制改革出路。

(二)建立有效的社会审计监督机制

1.强化财政会计间接监管力度。各级注协应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为核心的决策组织体系;设立以会员为中心的完整的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部门;以秘书处为主体的协会执行体系;各级注协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大力发展和完善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体系,不断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门(专业)委员会等行业管理组织体系;政府财政应派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代表政府参议行业的重大决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重大事项须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报政府部门备案;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向政府反映行业的呼声,认为政府作出的决定影响行业利益时应向政府部门进行反映,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定期向政府部门报告工作;实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完全与挂靠单位脱钩,强化财政通过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监管微观会计主体的监督力度。增强注册会计师机构及其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严格执业质量,使其能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独立负责地提供各种客观中立的会计鉴证服务,并报财政部门,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2.加强法规执行力度并适时调整相关奖惩措施。财政部门要切实保证各级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管理职能的到位,充分履行监管职责,一方面,通过省注协和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监督、督促事务所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出具独立的审计、验证报告,客观地评价经济活动;监督注册会计师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作规则的遵守情况、业务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注册会计师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做到实事求是,不出具不实的验证报告,从法律的角度杜绝各经济主体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及其他各利益关系者的利益;财政部门每年按一定比例抽取事务所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对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监督实行年检制,规定注册限制,以提高限制档次,纯净注册会计师队伍,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公正和神圣,从而达到财政监督的目的;另一方面,对年审年检中有突出表现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进行相应的媒体宣传报道,对年审中会计师事务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掩盖事实真相的,要坚决停业整顿,公开曝光,吊销营业许可证,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年检中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作规则,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以确保间接监督的严格有效。

(三)政府财政部门应着重关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和监督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进行。优先发展无限责任合伙制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无限责任合伙制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相对于有限责任所而言,在偿债责任方面,不论是由于经营管理工作造成的负债,还是由于合伙人或注册会计师职业性违规造成的负债,每一位合伙人均要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从客观上极大地保护了客户的经济利益,使每一位作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以负责任的态度更加严于律己,更加注意内部业务的相互监督及职业操守。

三、政府财政部门及注协应相互协调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制定相应章程及行业规则报财政部门备案。注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娘家,同时注协又从属于政府财政的领导,还是政府财政对会计师事务所施以监管的中间桥梁,因此,注协在制定相关行业制度、规则时,要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角度出发,维护其正当权益,反映其呼声,同时也应征得政府财政的许可,应在各级财政部门的支持与指导下,积极探索和完善行业管理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中注协在研究新形势、新任务的基础上,应适时地制定发布关于加强注协自律管理体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报财政部门备案;这样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在井然有序的环境中展开工作。

2.政府与应协调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财务监管相应法规措施。政府财政部门起草行业法律法规时应充分听取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广大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和建议,法律的效率性应当以各种选择的方式及其结果是否有助于提高人们行为的效率作为最基本的评判标准,注协是政府财政的基层组织,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附着体或相关法律实施的中间桥梁,要实现行业法律法规的时效性只有充分听取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和建议,既从政府角度出发、又从社会民意出发,同时又考虑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多角度审视,才能科学地制定出切实有效的政策法规,政府部门才能使自己的行政意志在下层机构的执行过程中不折不扣地变为现实,真正达到取信社会、和谐发展的良性循环目的。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性质、职能作用、发展状况、先进事迹等的宣传力度,加深全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理解、支持、尊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利氛围,为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凝聚共识、汇聚力量,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综上所述,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中介的财务监管应运而生,并且显示其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自然规律,也符合国际趋势化模式,会计监管的职能相对单一、中立化,不仅赋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审计的权力,许多复杂的问题如监管中的权力之争、重复监管、职责真空、责任追究等就可以迎刃而解,这样也就不存在在法律中再来划分会计监管权限的问题,会计监管体制的协调化也就容易实现得多,政府的监管行为也易于实现规范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R].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R].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我单位食品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 :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三、销售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场所的直线距离25米以上,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2、《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3、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4、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5、生鲜食品应纳入“郑州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系统”,销售应配备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

6、熟食制品销售间入口处应设预进间,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冷藏设施和专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尘材料遮盖。

四、进销货台账制度

1、食品批发商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食品零售商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

2、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批发商销货时按照河南省工商局统一的供货凭证样式,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供货凭证,凭证格式为三联,第一联存根(批发商销货台账),第二联购货单位(零售商记账凭证),第三联随货同行(零售商进货台账)。

4、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批发商应将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时扫描到电子台账软件中并上传福建省工商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备案数据库。销售生鲜食品的可通过郑州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生成和记录进货台帐。

5、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仓库管理制度

1、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2、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3、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30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40厘米以上。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六、除虫灭害制度

1、食品销售场所内不得使用鼠药,配备一定数量的灭蝇灯,并保证能正常工作。熟食制品销售间要配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定期消毒。

2、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营业时间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七、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

1、卫生管理工作有领导分管和专人管理,制定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知识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培训考核,考核成绩与奖惩挂钩。

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到每天在营业前后有检查,检查记录完备。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检查中发现问题仍未改进的,按有关奖惩制度严格处理。

负责人签字: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食品摊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食品经营者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1 第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九条 本市建立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市场内商户、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在主体业

2 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含特殊供餐形式的(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还应具体标注。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半成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十四条 中央厨房不得进行冷加工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不得制作乳及乳制品。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对象为中小学生的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原则上不得进行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十五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

3 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八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后至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终止办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九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经营场所的

5 布局流程、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或者委派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食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品经营单位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可以根据连锁企业总部的申请,对其申请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具体填写方式见附件2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北京市代码、4位区县局和直属分局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三十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

7 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在许可证副本附页上进行标注。

第三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

第三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以及布局流程、主要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社会信用代码等可即时办理项目(下同),可于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

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8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办理。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可即时办理项目及经营项目减项的,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八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九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9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网站或者其他区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10 第四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六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八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九条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市场内商户、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商场超市,指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商场超市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食杂店,指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食杂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小于200平方米。

便利店,指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便利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小于200平方米。

市场内商户,指租赁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场地、设施销售食品,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

食品贸易商,指主要经营方式是以向其他从事食品批发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业态(包括委托生产保健食品企业)。

食品物流配送,指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经过备货、分拣、配货、配装、配送运输,将食品大批量集中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种经营业态。

12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指经营者不通过店铺销售,由食品经营者通过自动售货机、互联网方式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带非定量包装的散装食品,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

食品销售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归类。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食品自动售货零售商、网络食品零售商归类。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市场内商户、食品贸易商同时通过网络经营的,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普通餐饮:指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销售食品,并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性劳动的经营方式。

其中特大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3000 m2以上;大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500~3000 m2(含500 m2,不含3000 m2);中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50~500 m2(含150 m2,不含500 m2);小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20~150 m2(含20 m2,不含150 m2);微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6~20 m2(含6 m2,不含20 m2)。

中央厨房,指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的食品经营者,集中加工制作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并配送给具备相应制售条件的食品经营者,供其再加工后提供给消费者。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三)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四)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五)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六)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七)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八)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九)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十)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自制酒及冰淇淋等;

(十一)半成品, 指由中央厨房使用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五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间需变更或到期延续的按照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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