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制度范文

2024-05-13

财政税收制度范文第1篇

学院:商学院班级:工商管理2班 姓名:王汝重学号:201040204213 课程论文题目:论社会主义公共财政

课程名称:财政与税收

评阅成绩:

评阅意见:

成绩评定教师签名:

日期:年月日

论社会主义公共财政

学生:王汝重

(商学院工商管理2班,学号201040204213)

一、国民核算大改革对财政收支性质的重大影响

国民核算是以社会再生产为核算对象的宏观核算。但是,我国原先采用的MPS核算体系所界定的生产范围仅限于物质生产,它用于反映国民经济生产活动的总量指标。因未它只能反映物质产品的生产,不能反映非物质性服务的生产,因而也就不能全面地反映国民经济生产活动的总体规模。这对第三产业的发展,以及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快速、健康地发展尤为不利。鉴于此,1992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对国民核算实施了重大改革,采用了以SNA为基础的新国民核算体系,将生产范围从物质生产扩大到非物质生产,包括以服务为主的第三产业,并对其计算了产值。由于生产范围的扩大,分配范围、消费范围和投资范围也相应地扩大,因而对财政理论,首先是对财政收支性质产生了重大影响。

随着生产范围的扩大,国家管理、国防治安、文化教育、科学研究以及众多的服务事业单位统统被列为生产部门,向社会各界提供公共服务。对生产部门提供的服务应该得到相应报酬,对于生产部门则应算作中间消耗C,但很多报酬不直接支付,只能通过财政部门转拨给公共部门作再生产之用。税收是剩余价值m的组成部分,致使剩余价值m之中存在非剩余价值mc。mc属于中间消耗,对mc的分配自然属于中间消耗C的补偿。可见,由于生产范围的扩大,财政分配的内容也发生了变化,相当一部分与生产费用直接联系在一起了。

过去,我国传统财政理论坚持物质生产的观点,否定公共服务部门的生产性质,所有服务部门包括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国家管理等都没有初次分配,自然会得出税收是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取得的财政收入,支出则是对政府等社会管理部门的活动的货币支付。现在情况不同了,承认了非物质生产也是生产,税收的相当部分是对过去公共服务部门提供公共产品的价值补偿,财政支出则是对未来公共服务部门的生产投入。财政收支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这种变化导源于改革开放、国民核算大改革和第三产业大发展。一句话,改革开放推动了财政理论的发展。

既然如此,公共财政就不是家计财政。财政理论研究就不能就财政论财政,或者仅仅考察社会福利、公共需求、国家凭权力分配国民收入等等,而是把财政

收支立足于发展生产,建立在提高生产效率和为生产创造更好的条件上。生产发展,财源扩大,从而使财政工作负有更大的责任和使命——优化资源配置。

二、财政收支应为社会再生产创造更好的软硬环境和条件

财政收支与社会生产有着紧密的联系。财政收支要发挥对生产的巨大促进作用,为社会生产提供更好的软硬环境和条件,就要做到:

1.充分利用税率杠杆,调节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税率提高,财政收入增加,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企业收入减少。经济繁荣时期,采用增税政策,防止投资膨胀。经济衰减时期,则采用减税政策,促进生产投资,提高经济增长速度。通过免税增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老企业技术改造,使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对不发达地区,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或财政补贴,调节地区平衡发展。对于同一行业的生产单位采用累进税制,实现公平税负,促进企业的平等竞争。

2.保持合理的财政收入规模,促进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判断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是否合适的标准因不同财政理论而不同,西方财政学以居民对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选择的价格均衡为标准,国家财政论则以需要与可能的均衡为判断标准。我们认为财政收入归根结底来源于生产,自然应以是否促进社会生产顺利发展为标准。社会大生产,三次产业既分工又协作,要求三次产业比例协调,作为第三产业的公共产品部门也应保持适当的比例,参与社会分工和协作。当前,我国财政比重严重偏低,而我国在基础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发展落后,资金短缺。说明当前我国财政收入规模极不合理,应调高其比重。

3.财政支出应以促进公共服务结构优化为原则。财政支出表面上是对资金进行分配,实际上是对物资和人力进行分配,向社会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的内容多种多样,除了国家管理和国防治安等行政性服务外,还有其它种种服务,如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教育服务、城乡交通管理服务等等。财政支出要处理好两个比例:一是居民服务与生产服务的比例;二是以上两大类服务内部的结构比例,以适应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不同时期的公共服务需求的增长和结构变化。为社会生产、居民生活提供更好的硬软环境。

三、需要进一步认识的几个财政理论问题

从国家财政到公共财政,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明显的不同,有许多问题仍存在争议,进一步分析这些问题并予以认真回答,有助于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有助于对公共财政的进一步理解。

1.财政不仅仅是一种分配行为。长期以来,我国传统财政理论一直坚持物质生产的观点,不承认服务也是生产,自然得出财政只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属于再分配范畴的结论。计划经济时期,个人和企业都是作为政府的附属物存在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问题主要通过政府计划的途径来解决,财政部门只是围绕政府计划来筹集资金、分配资金,这时期的财政只能起到筹集资金、供给资金的作用。改革开放以后,生产范围扩大了,政府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是生产单位,在市场经济中,如同企业和个人一样,都是身份相等的市场活动主体。国家依靠提供公共服务取得收入。企业和个人交了税,就有权要求政府提供优质服务,这时财政就担负了更大的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争取以最少的投入生产最多的公共产品。

2.不能将公共产品与公用事业、转移性质的公共福利相混淆。进一步弄清它们之间的区别,对于财政支出的结构优化有重要意义。公用事业一般指邮电、通讯、电力、煤气和自来水业。他们很多都是由国家组织或经营,有的还实行国家补贴,与公字联系,故称公用事业,但不同于公共产品。因为享用公用事业,无论是电、煤气、水或邮政、电讯、服务等都是直接付费,与一般商品和劳动力购买大致相似,用不用自便。另外,公共产品不论是城乡交通、公费医疗、文化馆场等很多都具有福利性质,是为生产、为居民提供的各种公共福利。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物质的和非物质的,但必须是公共产品部门的劳动成果。而现代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其中相当部分为各种福利付款和种种费用减免,这种属于社会义务的各种转移支付,如对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的各种补助,不论是现金支付或购物相赠,其经费都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的缴纳,并构成居民的公共福利,但未经公共产品部门的加工,不算生产成果,所以不论其物质形态还是价值形态,都不能列入公共产品总值之中。

3.财政学与政治学的关系不能绝对化。坚持财政分配是上层建筑的观点认为,财政是国家运用权力,无偿地、强制地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税收被用于维护国家的统治制度。可见,这种观点源自于对国家范畴的认识。现在,生产范围扩大了,国家、军队、警察都列为生产范围,归于经济基础,政府通过财政分配参与社会资源分配,与企业和个人的资源配置活动没有什么不同。提出这一点可能会引起更多、更大的非议。但是,我们冷静地分析一下,哪个时期,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不需要国家的管理和军队、警察提供大量的安全保障服务呢?当然,财政作为政治程序直接安排和操作的活动,它又与政府的具体政治制度和规则密

不可分,财政制度和财政政策体现政府的政治主张和意图,自然属于上层建筑,并对财政收支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四、社会劳动价值论应该成为公共财政研究的基础性理论

确认公共产品,是以确认第三产业为前提条件的。公共产品是公共产品部门生产的成果,它与一般产品的差别,只是在于它是公共产出和公共消费,私人不能占有,也不能排斥他人消费。这表明公共产品同样是生产部门生产出来的产品。但是,我国经济学界至今仍坚持物质生产观点,导致财政理论研究出现逻辑矛盾,原因就在于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存在误解。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人类劳动才创造价值,这是理论的核心。物质生产是劳动,第三产业以服务为主要内容,也是劳动,同样创造价值。那么,我国经济学界为何仍然坚持只有物质生产才创造价值呢?原因有二:一是源于马克思提出的“物质生产部门”。在这里要弄清楚,马克思是在19世纪第三产业规模很小,还不能以一个独立产业出现的情况下提出“物质生产”概念的。在当今,第三产业普遍得到迅速发展,在经济发达国家,其产值和劳动力的比重已达到60%70%以上。二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生产力水平低,第三产业的产值过小而被忽视了。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第三产业的发展,并把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作为重大国策之一,目前我国第三产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已上升到35%左右,现在再也不能对第三产业的生产视而不见了。

现在,我国新国民核算体系扩大了生产范围,就是承认了第三产业创造价值。

一、

二、三产业劳动合称为社会劳动,也就是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社会劳动价值论是基于改革开放,基于生产范围扩大,基于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所形成的理论创新,它推动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因此,社会劳动价值论自然应成为公共财政理论研究的基础性理论。

财政税收制度范文第2篇

[摘要]在我国经济政策中财政税收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提高我国经济水平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要加强对财政税收的管理,不断地建立和完善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出财政税收管理的协调区域发展、实现宏观调控、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作用。文章从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取得的成就出发,分析了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几点创新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建议,目的在于不断完善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创新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1207

我国财政的主要来源是财政税收,同时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几年来由于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我国财政收入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由于我国财税种类较多,给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传统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显然已经不适应现代经济的需求,因此必须对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进行创新,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税收事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1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概述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经历了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从1994年的分税制管理体制改革到现在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现阶段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坚持的是“分级管理,统一领导”的原则,也就是说,是由中央统一领导整个税收管理体系,并赋予地方下级一定的税收管理权力,体现的是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的特点,这样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有利于中央的统一领导,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变革,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也应该适应时代发展变化的需要进行创新,例如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不断优化支出结构,政府要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方向转变,不断优化预算管理体制,建立起以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体系,促进我国社会公共事业的快速发展。

2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21财政税收监管体系不健全

健全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需要健全的监管体系来保证,然而随着我国社会机构深化改革的不断加大,对财政税收工作的管理、监督也逐渐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的地方并没有加大对财政税收的监管力度,大幅度削减了财政税收监管队伍的力量,甚至减少了财政税收的监管费用等,这就直接降低了财政税收监管队伍的力量和工作的积极性,严重影响到了财政税收监管的水平。同时,有的地方的管理者并没有认识到财政税收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强加干涉财政税收的监管工作,给财政税收监管部门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降低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严重影响到了财政税收监管部门的顺利工作。有的地方并没有设立专门的财政税收监管机构,而是简单地交给相关审计部门来进行监管,也就没有配备专门的监管人员和投入大量的监管经费,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财政税收监管的力度。

22缺乏健全的预算管理体制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现阶段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还并不够完善,因此也就不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求,其中预算体制覆盖率较低是其中的主要问题,有的地方政府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预算管理体制,财政收支工作并没有覆盖到财政预算当中去,在预算体制的执行过程中也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很多预算的考核和审核大多数都是走形式,这就直接降低了预算管理体制执行的效果,同时也会逐渐降低预算管理机制的公信力。

23缺乏完善的财税法律制度

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顺利运行要依靠完善的财税法律制度,但现阶段我国关于财税管理的规章较多,在实际的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中很多管理人员的自由权较大,直接导致财政税收管理人员工作时的随意性较大,严重影响到财政税收执行部门的权威性和公允性。同时,我国现有的财政税收法律体系还不够系统,这就造成财政税收的相关法律比较松散,加大了财政税收管理的工作难度。

3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创新的建议

31建立健全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体系

健全的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体系是提高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体系,一方面地方的管理者要认识到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性,要设立专门的财政税收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备专业的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工作,这样才能提高对财政税收工作的监督水平;另一方面地方的管理者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税收监管制度,不能滥用职权对财政税收监管工作进行过多的干涉,保证财政税收监管工作的独立性,这样才能够保证财政税收监管工作结果的客观性,提高监管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2建立健全预算管理机制

首先,要建立起预算委员会,严格落實预算管理责任制,建立起完善的预算管理体系,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出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性作用。

其次,选择预算编制方法时应该根据不同经营特点来选择出不同的编制方法,这样才能够达到预算项目之间的相互协调。企业在制定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方案之后,也要严格按照方案来执行,将预算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最后,为了将预算管理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要在实际的工作中不断强化预算管理的执行力度,提高管理层对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这样才能够保证内部员工严格地按照预算管理制度认真地完成预算管理工作,领导者要细化预算管理的执行操作流程,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来进行工作。

33不断建立健全财政税收制度

要提高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科学性,要有健全的财政税收制度来进行指导,因此就要建立起比较系统的财政税收制度,这样既能够对财政税收工作进行细化,又可以从整体上掌控全局,这样就可以保障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财政税收管理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同时,也应该科学合理地划分税收与支出管理的范围,对税负比例进行明确,提高对社会服务方面和公共设施方面的税收支出,这样有利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34提高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

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直接关系到我国财政税收管理水平的高低,也是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因此提高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是十分必要的,首先,要对财政税收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加强对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不断优化他们的知识结构,提升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的组织协调能力;其次,相关部门要聘请一些专业的财政税收管理人员进行授课,及时地更新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的理论知识,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指导实践;最后,财政税收管理人员要从实际的工作中总结经验,虚心地学习先进的财政税收管理理论,并将学习到的理论知识充分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去,同时也要注重自身职业道德的培养,要在遵纪守法、恪守工作准则的原则下进行财政税收管理工作,这样才能够提高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水平。

4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在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方面这几年来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在实际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我们要及时地发现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地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进行创新,这样才能建立一套完善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乔黎黎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创新对策探究[J].低碳世界,2014(13).

[2]李占试析完善当前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途径与策略[J];经营管理者,2014(16).

财政税收制度范文第3篇

摘要:时代的进步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更是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人们的思想意识,尤其是对于现代人逐渐形成了监督意识,进而让事业单位财政资金和财政税收使用情况更加透明化,那么,作为事业单位,如何对业单位财政资金绩效进行全方面的科学评价,提升财政税收资金的效用,是当前事业单位必须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财政税收

前言:事业单位和其他企业不同,它的运行需要财政支持才能得以实现,财政由主要依赖于税收。纳税人所缴纳的每一份税金都应该透明化、公开化,并让其充分的运用到国家建设项目当中,事业单位不仅要给纳税人提供政策服务,还应该深入研究运用科学方法加强财政资金的效用。鉴于此,应该对事业单位财政资金收支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加强事业单位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化及真实性,让事业单位每一项财政支出都应该公开化,维护纳税人的利益。另外,还应该不断的探究财政税收工作,优化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让事业单位财政资金使用和财政税收更加合理。

1 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通常情况下,会以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发展时间进行阶段性的分类,第一阶段为事前绩效评价,第二阶段为事中绩效评价,第三阶段为事后绩效评价,第一阶段的绩效评价是在财政资金准备正式投入使用前,需要分析和评估项目是否具有实施价值,还需要估算项目中使用的资金具体额度及具体用到哪里,并做好仔细审核。事前绩效评估的实施是为了让财政资金避免投入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当中,将财政资金主要投入到优秀的投资项目上,所以,日常审核内容中包括事前绩效评价。第二阶段的绩效评价是评价已经立项的项目,和已经投入财政资金的项目,需对审核内容进行追踪,其中内容有项目开展程度、每个周期的项目总结、效益程度和预估效益的区别等。利用事中绩效评价能够对成本进行严格控制,让资金投入控制在预算之内,保证工作效能。第三阶段的绩效评价是对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及检查,其中有资金的效用及项目资金投入成果,对项目最终的效益和预期进行比较,检查工作效率等,以不同角度全方位的评价事业单位财政资金投入绩效。另外,第三阶段的绩效评价也是为了优化财政资金的效用,让有关部门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不足,总结问题,在下次项目中进行有效的调整,这样能够提升财政资金效益[1]。

2 目前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

2.1 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缺乏完善性

从目前我国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现状来看,缺乏完整的体系。只有构建完善的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才能让财政资金使用率得到提升,提升财政效益。多个地区的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都是以专项资金使用为主,没有投入产出比、效益、成本比较和考核,这样的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是不完善的,如果使用该类体系去评价和审核财政资金效益,其结果是不准确的[2]。

2.2 事业单位财政资金使用及审核法律环境恶劣

任何行动的执行下,都应该在规则要求下实施才能达到想要的结果,事业单位财政资金使用也是一樣的,如今是法制社会,必须“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财政部门应该严格要求自身的言行举止,主动的加强财政资金法制建设,让财政资金使用符合法律规定,并更加透明。但是实际中由于多方面因素影响作用下,我国在构建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审核制度方面还不够成熟,还需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具体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与现代经济建设要求财政资金进行评价的制度化及法制化背道而驰[3]。

2.3 监督管理不足,需推动专人专管

由于我国事业单位财政部门建设还不够完善,所以,不能实现专人专管的局面,监督管理环境也缺乏严肃性。很多地区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都是安排给指定的一个财政管理部门完成任务,导致绩效评价缺乏一致性的要求和方式。另外,由于没有设立专门的绩效评价部门及监管部门,导致监管管理缺乏严谨性,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对象、范围的受限,让绩效评价结果不具有说服力,很大程度的给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利影响[4]。

2.4 与新政府会计制度不相符

对于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的建立,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提升事业单位财政管理效率,利用健全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了解每个部门的实际情况及项目活动内容,让部门之间达到协调合作关系。2019年新政府会计制度推行后,要求事业财政财务有关工作必须与新政府会计制度要求相符合,然而,相关数据调查表明,有些地区的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与新政府制度要求背道而驰,两者是互相对立的关系,让事业单位财政财务工作流程不清晰,工作内容散乱,导致事业单位项目不能顺利执行,这给事业单位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影响[5]。

3 事业单位财政税收问题分析

3.1 财政税收预算管理体系不健全

此次研究对事业单位财政税收预算进行了分析,主要从预算编制工作、编制策略、预算方案进行了深入研究,最终分析发现预算管理体系缺乏健全性。首先,财政税收预算编制工作问题,由于在实施预算工作过程中,需财务部门、事业单位项目部门等多个部门参与,在编制预算方案过程中,必须对项目实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让每个部门达成协作关系,才能让预算编制符合规范性。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区事业单位财政税收预算编制工作会分派给特定的部门,如财务部门,并不重视其他部门的参与性,这不具有合理性要求,不利于项目的顺利开展。其次,事业单位财政税收预算编制策略问题。预算编制工作具有严谨性的特点,在实际预算编制时,应该以项目具体状况,部门情况编制科学、合理的策略,如果财务部门只是根据自身经验,不重视具体状况编制策略,这样的方案是具有局限性的,也与实际不相符,这无疑会导致财务风险情况的发生。最后,事业单位财政税收预算方案执行的问题。虽然制定了预算方案,但是财务部门缺乏针对性的预算方案考核机制,更不具备完整的监管体系,这无疑不能对预算方案的可行性、执行严谨性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管,不能第一时间分析方案的不恰当及问题,在执行预算方案时没有实施整体监管,让预算方案在执行期间出现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问题,无疑会助长事业单位财政税收风险的形成和发展,尤其是一些不法乱纪行为问题时有发生[6]。

3.2 财政税收监管体系缺乏完善性

由于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内部监管及外部监管没有完善的体系,所以,导致事业单位财政税收监管体系不健全。只有具备科学的内外部两方面的监管机制,才能促进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工作的稳定开展,这也是事业单位财政工作顺利执行的必要条件。然而,目前事业单位财务税收工作内部监管部门、第三方外部监管机构都存在一定的不足。首先,作为第三方外部监管机构,不能对事业单位财政实际状况进行明确,所以无法严格监管税收有关工作的具体实况。其次,事业单位没有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管部门,导致内部监管体系不健全,进而不具备内部管控权,由于上述原因的形成,给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7]。

4 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与财政税收建议

4.1 构建完善的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

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建设科学、合理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在对评价体系进行构建过程中,不能流于形式化,应该以财政资金投入项目的具体使用状况和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支出状况进行深入分析,细化和调整财政科目,让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与定量有效进行相结合。另外,在构建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时,应该将财政资金绩效评定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融入其中,并将上述两方面作为财政资金效益的重要评价标准。建设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体系时还应该从多个方面思考:首先,设立经济效益应该以财务管理角度入手。其次,事业单位财政资金投入必须从社会效益产出、社会效益产出程度方面进行充分考虑,评定及考核时应以社会就业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为切入点。最后,必须要对事业单位财政资金投入后形成的社会服务质量优劣、效益多,还是少,效率如何进行充分考核。

4.2 设立有关部门法律法规

建设完善的法律制度,促进部门法律法规建设逐渐健全。必须加强部门法律法规的建设,需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进行深入探究,让法律法规符合实际要求,更体现其适用性特性,能够明确并规范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相关内容,评价对象,使用途径,工作过程等,让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具有法律效益,更具有制度性,这样才能达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目的,进而提升绩效评价体系的权威性[8]。

4.3 建设专门评定部门,创设规范的监督管理环境

监督管理环境建设不是一个部门就能够完成,需要多个层级,多个部门协作下才能构建良好的监督管理环境,因此,可以设立专门的绩效评价部门促进工作的有序开展,与多个部门建立协作实现权利制衡监督管理关系,将财政资金使用具体状况可以主动向社会大众公布,让广大群众进行监督,定期对财政资金使用途径进行透明化、公开化。可以构建反馈平台,利用网络信访、网络留言等形式收集广大群众的建议,要求专业人员一起参与到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中,让多方部门、多方人员的参与,构建良好的监督管理环境。

4.4 建立事业单位财政集中统一核算机制

为了能够对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问题进行调整,针对某市实施了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改革,并开展了事业单位财政集中统一核算机制,设立市会计核算中心,和各地区部门成立的隶属财务部门核算中心有着极大的差异性,该市提出了“三权分离”的管理方式,将资金分配权归为财政,资金使用权归为部门,资金监督权归为核算中心。核算中心公开用人,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及会计档案集中管理。在财政资金集中结算的前提下,对财政资金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方面的绩效评价,不仅让事业单位财政资金收支行为合理化,也加强了会计信息质量,让财政资金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对某市2008年-2012年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统计,见表1。

4.5 事业单位财务稅收问题对策

事业单位在财务税收管理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首先,在税收标准落实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缺乏专业性,对自身岗位工作认识不到位,认知不正确,进而影响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事业单位没有对财政税收管理进行严格监督,造成财务税收工作开展较为盲目性。另外,财务管理部门缺乏综合管理能力,造成财政税收监管没有保障性。财务税收也需要每个部门进行互动沟通,就目前我国很多地区事业单位在开展财政税收工作过程中,因为职能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人员工作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财政税收管理职能不清晰等问题,就上述内容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建设完善的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的预算编制制度,能够加强财政税收工作效能。完整的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制度也是促进每个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让财政税务每个部门、工作环节做好衔接,实现信息共享,让财政税收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构建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为了让财政税收工作能够顺利推进,事业单位应该高度重视财政税收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建设工作。事业单位需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将监管职能安置在一个部门,建立基层工作人员信息反馈制度,引导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到财政税收工作的监督管理中。

第三,提高事业单位财政税务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事业单位财政税务工作人员,主要服务于财政税收和财务管理工作,想要保证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自身必须具备良好的专业能力,可以将每一项工作都能独立、准确的完成。还应该具有相应的综合素养,可以严格要求自己,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并具有原则性。作为事业单位,应该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综合性岗位技能培训和考核,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让工作人员正确的认识新法律法规对当前财政税收工作的重要性,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促进事业单位的长远发展。

5 结束语

事业单位应该从根本上保证纳税人的根本利益,将纳税人所缴纳的每一项税金都用在社会建设中,让其最终回馈给广大群众,还应该加强广大群众的监督力度,让财政税收公开化、透明化,这样才能对事业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合理的绩效评价及考核,让财政资金及财政税收发挥最大效用。

参考文献

[1] 郑继成.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现状与对策[J].财会学习,2021(29):40-41.

[2] 龚雪.改革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与税收策略[J].纳税,2021,15(25):37-38.

[3] 余宏.论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及评价——以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为例[J].投资与创业,2021,32(16):122-124.

[4] 马晓霞.非营利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绩效审计与财政税收[J].大众投资指南,2021(12):71-72.

[5] 毛静波.事业单位财政资金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探讨[J].大众投资指南,2021(12):151-152.

[6] 赵晓飞.有关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与财政税收探析[J].经济管理文摘,2021(11):29-30.

[7] 段雪梅.非营利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绩效审计与财政税收问题分析[J].财经界,2021(06):6-7.

[8] 张文.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绩效审计与财政税收的相关性探究[J].商业文化,2020(31):110-111.

财政税收制度范文第4篇

近些年来,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地发展提升下,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些成果的取得都和财政税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财政税收也已经深深地融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当中,所占据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它不仅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还具备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经济市场行为的作用。与此同时,国家财政税收水平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到市场的经济水平影响,因为大多数的财政税收都来自市场经济。由此可见,财政税收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上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本文将针对财政税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所面临的问题、所发挥的作用展开充分分析,并提出有关的措施建议。

财政税收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它不仅让有关市场行为变得更加规范,也让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变得更加井然有序,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和谐、稳定的发展。现如今,财政税收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中,必不可少的重点工作内容之一。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所在岗位的职责,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践诺科学合理的财政税收制度,以确保财政税收制度自身作用性的充分发挥,并且积极展开对于如何提高国民的经济发展力的分析和探讨,为每行每业创造发展条件和动力,从而更加顺利地完成建设目标。

一、财政税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

“市场经济”概念提出以后,在国家的制衡和引导下,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力也越来越强。国民经济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其一部分原因也是因为清楚了解了国家在社会的建设和长期的产业发展以及指导制衡的详细情形,其主要体现在:现实生活中财政税收为人民群众和各行业单位的发展都带来了一定的经济福利。同时,为了能够更快地实现现代化以及市场化的这一发展目标,从而给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提供有力保障。与此同时,国家应当保护资源、合理配置资源,让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才可以达到市场经济发展的预期目标。所以财政税收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于我国的国民消费、社会投资、贸易发展等方面都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一)财政税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会的消费情况。国家能够以减少税收的方式来降低企业与民众的税收压力。在此,可控收入将增长,其公共消费也随之增加。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国民的消费水准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十分有效的促进作用,可以非常有力地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进度。由此可见,财政税收可以以左右国民消费的方式,来对市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二)财政税收对于我国的社会投资也有着直接的影响。首先在市场经济中,社会投资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当社会投资水平有着明显提升的时候,必将会为市场经济带来更大的改善空间。政府可以利用减少税收的方式来提高来自社会企业或机构还没有使用的资金。如此一来,这些未使用的资金就会通过各种投资渠道进入市场,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撑和动力。由此可见,财政税收可以以左右社会投资的方式,来对市场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三)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中,进出口的发展也是十分重要的一部分,然而,财政税收对于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也非常之关键。国家可以以调整进出口关税以及进口商品税的相关政策的方式,来对贸易的发展进行管控。当国家降低进出口关税的时候,贸易的进出口数量就会得到提升。因此,不仅能够协调进出口的关税制度,还能够适当调整进出口的商品类型的方式,来对市场经济产生直接影响。由此可见,财政税收可以以左右进出口发展的方式,来对市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二、财政税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财政税收可以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

我国的财政收入主要是源于国民群众,国家政府在收取到财政资金过后,通常都是会用在国民群众的发展所需上,正如《荀子·君道》中所提到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站在任命的角度上进行思考为人民谋福利,由此可见,建立财政税收制度的出发点也是为人民服务,它具备强制性以及无偿性的特征。所有的企业和单位都必须按时进行纳税,财政税收源于基层的人民群众,而国家政府在基层建设的过程当中,资金支持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我们从国家政府部门的工作角度而言,像政务管理和军队建造等等,都是市场经济所干预不了的领域,国家政府可以依借国民群众来聚集军警力量,从而井然有序地推进市场经济活动,来维系并引导经济市场稳定有序地发展。

(二)财政税收可以调整市场需要

财政税收这一政策的实行,可以对市场需要做一定的调整,来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先决的条件。在国民的经济实力获得不断提升的时候,社会的需求就会随之扩大,如果市场经济无法达到社会总需求,就一定會使得市场经济建设受到某种程度的影响。然而,在国家对于财政税收政策的要求范围内,能够更有效地提高财政税率,从而让社会需求得到更加科学合理的管控,以确保市场发展的稳定性。当发展进入常态化的时候,其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社会需求就会发生明显的下降。当市场经济可以创造的条件远远超过社会需要的时候,政府部门创建具备开放性特点的财政税收模式,适当地降低税率,便可以非常有效地引入资金,又或者通过某种方法帮助居民提升财政收入,并通过宏观管控的方式,来有效刺激经济市场,从而在维护市场环境的稳定性的同时,找到能够平衡市场发展的有效办法,以确保企业和单位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也能够拥有平等的参与权力。

(三)财政税收可以推动产业的发展、改善投资环境

财政税收制度的建立,为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发展方面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同时它也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创新与实践必不可少的条件。产业应当紧跟市场经济发展的脚步,并且在市场产业应当围绕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和方向来进行相应的政策制定。任何的财政税收制度也都将成为产业实现发展的基本条件,以确保产业政策可以获得理论的支持下充分发挥在市场经济调整和管控期间的作用。据我国目前的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来调控地方的贫富差距,可以在设立帮扶政策的时候为比较贫穷的地方创造发展条件或机会,对较贫穷的西部地区的市场经济进行优化,比如特困地区,可以合理、恰当地降低或免除其财政税收;又或者是具有特色的地方产业,可以去为其提供一定的补助,从而让税收比例达到有效的管控。如此一来,便可以让市场经济在这种宏观调控的方式下,实现市场环境的优化,让东、西两部地区可以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获得指引和平衡。与此同时,激励东部商人或企业单位可以到西部地区进行投资、发展、寻找商机,如此一来便可以让经营者拥有更多的投资机遇,让该地区和企业单位的经济发展创造出好的条件。

(四)财政税收可以有效推动国企的发展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国有企业是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国有企业的部分重要产业通常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可以起到主导作用。在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中,国有企业在发展上也会出现瓶颈期。然而这种情况,可以通过财政税收制度的适当调整或拟定,让国有企业能够散发出更多的活力,帮助国有企业突破发展的瓶颈期,从而促进国有企业发展的同时,能够更快地为国家发展作出更多的贡献。

三、影响财政税收和市场经济的问题所在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不断优化、完善,财政税收在我国市场经济所起到的协调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因为政策和观念等方面的因素影响,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还是不完全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所在:

(一)我国财政税收体系与其调控作用之间存在着问题,使得我国财政税收在市场经济发展上,出现了抑制其经济增长的作用;

(二)在目前阶段的财政税收制度中没有绝对公平、从而导致不公平性的不良问题出现,非常不利于市场经济建立公平公正、机会平等、竞争合理的发展环境,甚至还为我国的资源配置优化,以及市场经济的可持续性和发展健康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三)现行财政税收政策,加强了我国地方经济和产业经济的发展不均衡现象,与此同时,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产业体系以及技术创新等其他方面造成非常大的不良影响。

四、有关财政税收和市场和经济协调发展的举措

(一)优化管控措施,实现财政税收与市场之间的政策协调

在分析财政税收和市场经济关联性的时候,应该不断提升区域和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之间的协调性,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确立的区域发展目标上充分展现出我国产业税收的时序性以及区域化特点,并且让各个环节和阶段的生产要点以及生产资金获得更好的管控以及良好的流动性,根据我国对于产业发展计划的要求,强化我国目前工业现有的技术和管理机制,来对产业结构进行优化和协调,并且以高新技术作为核心的建设产业,从而指引我国产业的发展往精细化的方向进行。对于产品的质量做好严格的管控,已实现更新换代的目的。

(二)明确财政税收经济发展的周期目标,有序推进调控工作

以国家建设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在受到环境或者政策的影响后,都可能导致经济在某一个时期发生波动运行的现象,这种周期性的波动现象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与此同时,为了能够更好地分析经济运行的特点,财政税收有必要优化或改进其宏观控制。加强目前阶段对于宏观经济发展方向和目标的把控,及时掌握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协调并优化财政税务制度,避免协调方向的错误发生,导致产业受到影响。积极处理财政税收协调、把控的滞后性问题,让每一种财政税收制度的作用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并确保税收政策的时效性,才能够实现市场经济管控的效果。所以,我们应当积极面对周期性波动现象,并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案来减小财政税收协调、把控的滞后性。

(三)确保财政税收的公平性,落实地方与产业的协调发展

针对实践公平性和工作效率性的要求上来看,财政税收结构就相当于是一个整体,在全国地区进行推行,但是不可以过分地偏向于某方面。如果过分偏向发达地区,就会导致贫困地区在经济发展上的主动性以及积极性受到巨大的挫伤,致使本就落后的地区更加落后贫穷,从而给地方经济发展带来不良影响,甚至还可能导致该地方的工作效率减弱,从而出现经济增长缓慢的现象,让地方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越来越大。所以,在经济发展的历程中,应当及时关注各地方区域的经济发展趋势,对于重点地方加强管控和引导,同时也要把一般地方的管控工作落实到位。建立地方和产业引导的两重税收制度,在基于地方性财政税收倾斜的情况下,可以提高产业性的财政税收制度倾斜的影响力。特别是东部地区、西部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比较大的情况下,达到东、西部区域的发展优势互补的效果,从而使得整体的经济发展获得有效的提高。我国在目前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激烈,财政税收政策的创建,可以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和不确定因素,进行及时有效的管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方案,来促进地方经济的可持续性,以及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做好财政税收制度的监督、完善财政税收的公开问责机制

我国税收的收入主要是来源于基层人民群众,在我国开展税收工作的过程当中,所有的群众都能起到一定程度上的引导作用,因而,国家政府应当集合群众力量来对税收工作落实的过程进行监督,从而监督并引导市场环境的健康发展。特别是针对基层地区的管理和把控,否则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财政税收制度的具体化、精细化不足,而产生各种各样的经济行为,致使企业或单位的发展出现不平衡的现象,为此,国家政府应当在税收工作过程中全面提高基层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引导功能。制定财政税收的具体细节,对财政工作者实行监督制、责任制对其行为进行严格把控。如果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有贿赂、私藏等不良行为,应当严格依法进行起诉和撤职,将财政税收工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正向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展现,杜绝偷税漏税的不好风气出现。因此为了能够确保财政税收的公开、公正以及透明性,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建立、完善并优化财政税收的公开问责制度。

结 语

根據以上所述,我国的市场经济在近几年来的发展非常迅速,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也越来越高。其中,财政税收政策的实施有着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为了让财政税收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其作用,政府相关部门必须不断加强对财政税收工作的管控和监督,恰当协调地方政府的工作职能以及应收支出,建立并明确规范财政税收的标准,以及不断完善优化财政税收的相关制度。

财政税收制度范文第5篇

[摘要]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体制一直是我国改革关注的重点领域。历次财政体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以来的分税制改革,更多的是在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所占的比例关系,唯“占有比例”式的财政体制改革模式似乎被“锁定”,带有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某些鲜明特征。要消解财政体制改革路径依赖的困境,可以从实现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权、事权复位;跳出中央控制与地方积极性的二元思维,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个方面着手。

[关键词]中央与地方;分税制;财政体制;财权与事权;财政转移支付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政府财政分配体制是中央与地方财权划分的一种制度安排。财政分配体制可以反映出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关系,而政府利益关系的调整也有赖于政府财政分配体制的变迁。所以,政府财政分配体制改革成为政府间关系调整的“晴雨表”,它集中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国家的制度安排。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计划经济时期,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我国政府财政体制先后经历了统收统支体制、财政包干体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三个阶段。通过审视历次财政体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以来的分税制改革可以发现,每一次改革的焦点都集中于中央与地方所占有的财政数字比例方面,甚至将其作为财政体制改革本身的目的,忽视了中央与地方政府职能方面的内容。财政体制改革作为一种制度变迁的过程,受到路径依赖的制约,且主要体现在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价值选择层面。现阶段,无论是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实践方面还是学术理论层面,都只把中央与地方所占有的财政比例作为改革的手段、策略。很显然,财政体制改革模式已经被“锁定”,即倾向于财政比例的改革设计,这无疑有着鲜明的路径依赖特征。

自1994年以来,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始终无法摆脱路径依赖的制约。分税制改革相当注重中央与地方所占的财政比例,减少地方财政所占比例,增加中央财政比例似乎成为本次改革的主要目的。经过20余年的改革,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开始出现新的问题:财权大幅度向上集中,事权则大范围向下溢出;形成强中央与弱地方的新结构;地区间形成制度性的不平衡等。中央与地方政府占有财政的数字比例可以直观地显示出二者之间的关系,但是片面地强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数字比例,甚至将它们之间的财政数字比例作为财政体制改革的目的,则有失偏颇。一方面,将改革重点聚焦于单纯的比例关系方面,容易迷失在改革的方阵之中,无法达到财政体制改革的真正目的。另一方面,极易造成政府财政资源配置的错位,使政府财政陷入钟摆式的徘徊中,降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能力。为此,我们拟探讨我国财政体制改革陷入路径依赖之困境以及如何摆脱现实困境之策略选择。

二、我国财政分配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及其困境

W·BiranArthur发现,技术在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具有路径依赖的特征。随后,诺思(Douglass C·North)开创性地将路径依赖理论引入到制度变迁的理论范畴,发展出“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1]理论。他认为,制度变迁与技术变迁类似,也具有自我强化和报酬递增的机理。一旦制度变迁走上某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得到某种自我强化,也就是说,“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2]。具体而言,制度变迁初始形成的轨迹会逐步固化,进而形成一种制度变迁的惯性,影响到以后的制度选择。沿着既定的路径,如果制度变迁进入良性发展轨道,则会迅速优化;相反,如果顺着错误的路径演变,则会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之中。制度变迁路径一旦被锁定,则摆脱原有路径就变得极为不易。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初步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税种及范围,并以二者所占的财政数字比例直观地反映出来,初步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关系。由于受计划经济及其过渡时期统收统支、分级包干等财政体制的影响,分税制改革急于划清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倾向于以所占财政比例来描述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例如,1994年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别为557%、443%,1998年为495%、501%,2002年为55%、45%,2006年为528%、472%,2010年为511%、489%,2014年为46%、54%①。这种中央与地方自上而下的财政分配比例基本保持在5∶[KG-2mm]4的水平,且历次改革只是对财政比例做出微调,在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方面则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变动。所以,分税制改革在设计之初就带有以财政数字比例来衡量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倾向。分税制财政体制初始的改革倾向为后续的改革划定了范围,使后续财政体制变迁产生路径依赖。纵观1994年以来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几乎每次的调整都会聚焦于中央与地方财政比例关系,且不由自主地将其作为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

路径依赖理论很好地回应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数字比例倾向性问题,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也是路径依赖理论的一种具体表现方式。理论上,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与路径依赖理论有着天然的耦合性,路径依赖理论的引入使得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问题更加清晰化。按照路径依赖理论,一些微小事件或偶然事件的差错会导致一种特定的制度变迁路径。显然,“如果某一个措施有某种偏差,它会对后续改革带来困难,甚至会使改革走入死胡同,或者得到南辕北辙的结果”[3]。由于设计之初的偏差,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初现路径偏离的端倪,不可避免地陷入路径依赖的泥淖之中。

(一)事权与财权的不对等导致政府角色混乱与职能困境

分税制改革之前,中央财政收入呈现下降的趋势,到1993年,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之比为22%∶[KG-2mm]78%,央地财政收入极不平衡,降低了中央宏观调控的应有能力。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关系,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体制。但是也出现了另一极端,那就是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呈现“反向剪刀状”,即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例不断减少,财力上移,而财政支出占全国总支出的比例逐步攀升[4]。分税制仅仅把财权进行细分,而缺乏对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清晰界定,导致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严重的非对称性,表现为中央与地方职能混乱与责能困境。

首先,中央政府职能错位与越位。目前我国经济社会事务是实行中央管理、地方管理、中央地方共同管理的模式,中央与地方共管的经济社会事务范围比较广,事权界定较为模糊,所以,对这类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常常出现“管理者缺位”。政府对某些事务管理的缺位说明它将重点放在了其他领域,相反,对某一领域的过多关注也必然导致政府职能越位与错位问题的出现。长期以来,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者缺位”逐渐演化为中央政府职能的越位与错位,而中央政府职能的越位与错位主要来自“地方政府承担中央支出职能和中央承担地方政府支出职责”[5]两个方面。第一,本属中央政府支出的项目,中央政府以强势的行政命令要求地方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例如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的经费、跨区域的较大项目以及涉及全民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事务,中央政府都要求地方政府给予充足的配套资金支持。第二,中央承担地方政府支出职责。中央对地方产业的资金扶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等均属于此类现象。

其次,地方政府陷入责能困境的泥淖。分税制后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的非对称性在地方政府层面表现更为突出。财权上移、事权下放,中央“请客”、地方“埋单”的财政体制给地方政府带来了沉重的财政压力和繁杂的社会事务大包袱。在不对等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财力进行地方社会事务管理和提供地方公共服务,无法发挥其原有的功效,政府机构形同虚设,凸显出制度的空洞与虚置。目前民众要求地方政府不断加大对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以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但是,受制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捉襟见肘的困境,地方政府无法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以及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地方政府受制于中央政府要求提供配套资金以及地方民众要求增加公共服务投入的双重困境,极易陷入责能困境的泥淖之中,并以不作为的姿态抵制中央政策与地方民众公共服务的需求。地方政府责能困境导致地方政府权威的流失与政府信任度的骤降。

最后,财政体制的缺陷可能鼓励或变相刺激地方政府的乱作为。受制于中央政府的高压态势,地方政府不得不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创收,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以完成中央政府赋予地方政府的众多项目配套资金支持的要求。一方面,地方政府以市场主体的角色出现,与民争利,汲取市场资源。中央政府财权上收后,切断了地方政府在现行财政体制内获取财政资源的途径,财政压力使得地方政府想方设法创收,其极端的方式就是以市场主体的角色出现。现行政府办企业、政府办食堂等现象就是政府以企业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这种政府市场化的行为侵蚀了地方市场活力。长期来看,必然造成地方市场萎缩,阻碍市场发展,同时使地方政府迷失于创收的误区中,忽视了地方政府的性质与功能。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不惜以违法行为创收。在既有权限不足以产生较大额度的资金时,地方政府会逐步突破既有权限的束缚。例如,地方政府以大量违规侵占农民土地、联合房地产商推高地区房价等方式来促进地方政府经济增长,增加地方政府收入。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甚至采取强制、粗暴方式侵占农民土地,完全无视农民合法的利益诉求。同时,在联合房地产公司开发土地的过程中,频现各种违反法律的行为。以上地方政府职能缺位、越位、错位等现象的出现不能片面地看作是地方政府本身的原因,实质上是现有财政体制倒逼地方政府而产生的一种被动、衍生性的行为。

(二)中央控制与地方积极性的钟摆式取舍

“政府间事权财权问题实质上是以集权和分权为中心的物质利益基础上的关系。”[6]财政体制改革不仅仅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单纯的财力分配,更多的是中央集权与分权关系下的一对次生关系的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体制关系的调整,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影响。探究历次中央政府文件,不难发现,财政体制改革往往与集权、分权的逻辑联系在一起。因此,历次财政体制改革总是在中央控制与地方积极性之间做钟摆式的取舍。某次财政体制改革明显导向中央,地方政府积极性会表现出不足,那么,下次的改革就会适当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比例。相反,如果某次财政体制改革偏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就会发挥出来,而中央政府就会显现控制不足的羸弱境地,下次的改革必然会增加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比例。1993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例仅为22%,出现对地方控制力的不足。所以,1994年分税制改革就是在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持续下降的背景下做出的一次大调整,通过调整,1994年当年中央财政收入迅速激增至557%,理论上实现了对地方的控制。

受中央与地方政府二者所占财政收入比例这种路径依赖的制约,财政体制改革陷入中央政府控制与地方政府积极性发挥非此即彼的单向度误区,导致中央控制与地方积极性发挥步入钟摆式取舍的境地,呈现出中央控制与地方政府积极性不平衡的状态,难以真正实现中央控制与地方积极性发挥达到双赢的效果。一是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不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单纯以财政收入优势比例作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控制的方式难以取得积极的效果,欠缺一定的科学性。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有诸多方式,不必局限于以财政收入作为惟一的控制方式。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应体现综合性、多维度、宽领域,例如,综合采取法律、行政、人事、财权等方式进行控制。与其他控制手段相比,财政收入比例控制方式缺乏一定的权威性,不足以对地方政府产生足够的威慑作用。二是财政收入比例下的地方政府积极性发挥不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在现行的唯财政收入比例背景下,地方政府积极性的发挥始终与地方政府获取财政资源的多少紧密相连。当地方政府获取足够多的财政收入时,地方政府积极性相应地得到发挥,职能得到很好的履行。相反,当地方政府缺乏足够多的财政收入时,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所以,财政收入比例背景下地方政府积极性的发挥不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我国作为单一制的国家,在改革的过程中理应时时关照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维护中央权威的同时,也要采取可行性的策略激发地方政府的活力。实质上,地方政府利益是国家利益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地方政府财政的存在是为了实现中央政府在地方的基本职能。实践中,往往无法认清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实现政府职能的一面,一味地将中央控制和地方积极性割裂开来,改革中做出非此即彼的钟摆式取舍,人为地制造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零和博弈的局面。这种思路下的财政体制改革,无法跳出“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魔咒,地方政府呈现积极性与消极性的间歇性状态。

(三)财政转移支付与地区间累积性的不平衡

为了弥补分税制后地方政府财力不足的问题,中央将相当一部分的财政收入以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返还地方政府。但是转移支付的税收返还仍然无法解决地方政府财力不足的问题,甚至导致地区间累积性的不平衡,诱发不同地方政府之间的恶性竞争,这主要源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本身存在严重的缺陷。分税制以来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采用“基数法”来确定各省应得的数额,这对本身就富裕的省份来说无疑是“锦上添花”,而对财政紧张的省份则是“雪上加霜”。此种做法实际上是维护原有地方政府税益的税收返还,即税收返富不返贫。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也存在缺陷,“在转移支付的构成中,均等化转移支付偏少,专项转移支付比重较大”[7],一般性的转移支付平衡地区间财政收入的能力有限。另外,专项转移支付制度要求地方政府建立相应的配套资金,在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这更是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因此,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也没有达到其弥补地方财政不足的目的。总之,财政转移支付这种税收返还形式非但没有解决地方政府财力不足的困境,反而拉大了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收入差距。

长此以往,财政转移支付造成地区间财政收入的累积性不平衡,进而导致地区间公共服务能力的不同和质量高低的不一致。地区财政能力的大小是影响其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因素。财政转移支付对不同省份额度多少不一,短期来看,它对各省的影响不明显,但是放到相当长的时期去审视,我们会发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会导致不同省份之间累积性的不平衡。而财政收入累积性的不平衡也会扩散到公共服务层面,富裕的省份有足够的财力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而一些西部边远的省份受制于财力因素,公共财政投入不足,其公共服务提供总体上存在数量不足、质量低下等诸多问题,出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结构性失衡。

三、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分配体制改革困境的消解

虽然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陷入路径依赖,出现一系列较为棘手的问题,但是远远没有达到积重难返的地步,仍可以借助一些理念性工具和采取必要的措施实现路径依赖既有方向的扭转。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权、事权的复位

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权、事权的错位、越位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划分不清、职能模糊是首要原因,而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则是财权划分的主要依据。央地间事权划分的模糊性直接导致财权分配出现错位,因此,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权的复位有赖于事权的清晰界定。事权的界定首先要区分三类社会事务的分属主体,即“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由中央提供,地方性或区域性的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提供,交叉性的公共产品在地方管辖范围则由地方提供,超出地方管辖范围则由中央负责”[8]。同时,建立政府事权的负面清单制度,将中央承担的事务、地方政府承担的事务以清单的方式详细予以公布,特别是交叉性的事务,要逐步细化,直到无法细化下去为止。例如,从宏观层面规定“经济与社会发展职能应收归中央,经济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应下放地方”[9],以此类推,将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予以明确。

中央与地方政府细化事权的过程可能持续时间较长,浪费一定的行政资源,但这是必要的,它不仅可以使中央与地方跳出事权模糊的泥沼,也可以为财权的划分提供准确的参考。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权的划分要以事权为标准,即以事权划分财权。中央政府在保证财政主导地位的前提下,要按照地方政府承担的事权多少、重要程度等合理划分财政,建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财政分配制度。较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在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方面压力更大,形势更为严峻。所以,中央政府在下放财权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在法律范围内、行政权限内积极创新财政税收途径。一方面,要积极尝试发行地方债券。由于财政紧张,地方政府只能举债兴修大型基础设施,债务负担沉重。地方基础设施更多地体现社会公益性,具有长期的公共价值,其建设成本理应分摊到收益年份。因此,“‘本着一级政府,一级财权’的原则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这不仅是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危机的有效途径,而且也是保障地方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物质手段”[10]。另一方面,建立以财产税为主、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为辅的地方政府税收体系,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税源,避免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制度空洞和虚置现象的出现,增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总之,理清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以事权划分财权作为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分配的基本原则,积极探索多种可行性的方式以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从而有效消除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财权的非均衡性,这是对以往事权、财权错位的一种矫正,也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一种复位。

(二)跳出中央控制与地方积极性的二元思维,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我国历次财政改革,特别是1994年以来的[HJ2.9mm]分税制改革,始终都无法走出中央控制与地方积极性的二元思维,财权过于分散,则迅速上收财权;财权过于集中,则大力下放财权。改革的结果大体都是在中央控制与地方积极性之间做出取舍,由此带来中央政府“左手放、右手拿”,地方政府“今天松、明天紧”的钟摆式财政困境。这种二元式的改革是基于一种形而上学思维障碍,只认识到中央控制与地方积极性矛盾的一面,而忽视了其内在的统一性。中央控制与地方政府积极性有其内在统一的一面,二者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不能简单地以中央与地方政府所占的财政比例来衡量二者之间的关系,它们二者可以得到调和并实现再平衡。

跳出中央控制与地方积极性的二元思维,走出财政体制改革的钟摆式取舍困境,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并进行制度设计。首先,财政体制改革要放“钱”不放“权”。这里的“钱”主要是指财力,“权”则是指有效的控制权而非财力的控制权,如法律意义上的行政领导权、政治层面的控制权等。这样,中央政府通过有效的控制权(例如地方政府官员的人事任命权)可以达到控制地方政府的目的,避免地方政府财政出现“诸侯经济”。同时,财力的下放可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充分保证区域和地方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其次,建立和完善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法规。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不少国家主要是依靠法律来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而我国则是典型的政策调整。“政策调整表明中央政府在将某些财权财力下放给地方政府的同时,保留了收回这些权力的权威。”[11]政策调整的方式不可避免地带有浓重的人治色彩,因而也不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为此,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调整要由政策调整逐步过渡到法律调整,增强其规范性。一方面,建立国家层面的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分配法律,在宪法中增加相关条款。另一方面,继续完善《预算法》。我国宪法规定,各省级政府具有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所以省级地方政府要尝试制定地方性税收规章。同时,在《预算法》中加入预算责任追究机制。总之,通过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证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关系的连续性、稳定性和规范性,规避中央控制与地方积极性长期呈现的钟摆问题。最后,建立财政激励制度,发挥中央与地方政府两个积极性。建立以地方公共服务为评价标准的激励机制,将地方政府的重心转移到提供地方公共服务方面上来。地方政府可以凭借其服务质量的高低获得来自中央的财政奖励,而中央也可以保证财政资源用到实处,减轻财政后期监管压力。

(三)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属于典型的二次财政分配,应体现公平性,同时发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承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职能。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是中央利益返还地方的一个最主要方式,要逐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变其原有的路径,使其回归填补地方政府财政不足、实现地区间财政收入的相对平衡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价值取向。首先,改变财政转移支付的分配原则。财政转移支付分配原则由“基数法”逐步过渡到“因素法”,用“因素法”来确定各省财政应得的比例。在确定具体省份财政返还额度时,要多方面考量相关因素,尤其是各省所承担的事权,财政额度比例首先要与事权相匹配。同时,创制一整套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体系,并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标准,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确保其科学性。其次,调整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中央要主动改变以往专项转移支付比重较大、一般性的转移支付比重较小的财政转移支付结构。在转变结构的过程中,要本着平衡地区间财政收入差异的原则,适当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弱化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最后,建立以纵向转移支付为主、横向转移支付为补充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新时期,中央要继续加大纵向转移支付力度,建立纵向转移支付的长效机制。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在保证中央对地方控制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区域间的利益关系,是平衡地区间关系的重要砝码。同时,也要积极探索地方政府之间横向的转移支付制度。我国东南沿海一些富裕的省份财政收入极大地超出财政支出,而一些西部或边远地区的省份则入不敷出,财政压力较大。地方政府之间财政收入差异性的客观存在,为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某种可能性。目前实行的东部支援西部、对口援建等政策实际上是地方政府间一种非正式的横向转移支付。地方政府间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有其现实的合理性。一方面,涉及区域性的负外部性问题需要地方政府间横向的转移支付。例如在荒漠化治理,长江、黄河水域综合治理等方面,财政能力相对较弱的地方政府显然需要来自财政能力相对较强的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另一方面,区域间正外部性的事务需要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例如,教育资源丰富的中部省份为东南沿海培养出源源不断的高素质人才,东部沿海省份也应对其作出补偿。显然,地方政府横向转移支付是弥补地方政府财政不足,实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种有效方式。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历年资料。

参考文献:

[1]North, D. C., 1997.“ The Contribution of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to an Understanding of the Transition Problem.” WIDERAnnual Lectures 1.

[2]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陈郁,罗华平,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

[3]吴敬琏.路径依赖与中国改革——对诺斯教授演讲的评论[J].改革,1995,(3).

[4]孔善广.分税制后地方政府财事权非对称性及约束激励机制变化研究[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7,(1).

[5]胡贺波.论中央与地方财政现状及改革的进一步构想[J].求索,2007,(1).

[6]周波.我国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的方式演变、面临问题及对策建议[J].改革,2008,(3).

[7]杨之刚.中国分税财政体制:问题成因和改革建议[J].财贸经济,2004,(10).

[8]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公共服务供给中各级政府事权、财权划分问题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05,(5).

[9]李冰心.论中国政府职能结构及其纵向分配[J].甘肃社会科学,2014,(6).

[10] 李金龙,章彤.国际经验视域下我国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的可行性探讨[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

[11] 关晓丽.国外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支配力量及启示[J].社会科学战线,2008,(1).

责任编辑刘绛华

上一篇:财税管理制度下一篇:医学健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