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征文范文

2023-04-26

反洗钱征文范文第1篇

一、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

(一)恐怖融资概念

恐怖融资就是资助恐怖主义。恐怖融资具体是指任何人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的,非法或故意的,为恐怖主义活动提供和募集资金,其意图是将全部或部分资金用于或者明知全部或部分资金将用于恐怖主义活动。当有关资金还没有被实际用于实施恐怖活动时,不影响资助恐怖活动事实的成立和犯罪性。

试图资助恐怖活动、以共犯身份资助;试图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指使他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团体资助恐怖活动的,都能被定义为恐怖融资。

(二)资金来源

第一,通过贩毒、走私、军火贸易、人口贩卖等有组织犯罪获取非法收益。第二,利用商业组织从事经营活动、非营利性组织募集资金或接受支持者赞助获取合法收益。

恐怖组织不仅需要隐瞒、掩饰非法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且需要掩盖、混淆有关资金流向的恐怖主义目的,使之成为貌似合法的资金流动,从而最终为恐怖主义所利用,所以恐怖主义和洗钱有着天然联系。 凡是缺乏有效反洗钱措施的国家和地区,要么是恐怖主义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和中转国,要么自身就存在严重的恐怖主义活动。

(三)反恐怖融资与反洗钱关系

反恐怖融资与反洗钱有联系,美国遭到911恐怖袭击之后,国际社会对将反恐怖融资与反洗钱作为一项并列的工作,达成了共识。从实践方面看,对恐怖融资的资金活动监测标准以及监管要求等,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基本上是重叠的,各国和地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也承担反恐怖融资的监管职责。

第一,有效控制洗钱是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手段;

第二,反洗钱的基本制度和措施,如洗钱行为刑罚化、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识别客户身份、报告可疑交易、保存交易记录等,对于发现和打击恐怖融资活动具有积极作用;

第三,反恐怖融资和反洗钱也有明显的区别。反洗钱措施只能监控犯罪来源的恐怖融资活动,而恐怖融资的很大一部分资金来源于合法的捐赠。传统的反洗钱措施是针对金融机构制定的,但恐怖融资多利用非正规的资金转移体系和非营利组织达到融资目的。国际社会在充分利用控制洗钱机制的基础上,还在制止恐怖融资方面采取了专门的针对性举措。例如:联合国制定《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制定针对反恐怖融资的专门建议、我国《刑法修正案

(三)》将恐怖主义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反洗钱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我国还颁布了《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对涉恐资产进行冻结。这一系列措施,对于掐断恐怖融组织的资金活动,遏制恐怖主义,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恐怖融资的表现形式

(一)哪些行为我们可以界定为恐怖融资呢?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将恐怖融资的表现形式分为四类:第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自身的融资行为;第二,其他组织或个人协助恐怖活动的融资行为。以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金融机构的客户即使不是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也可能涉及恐怖融资。第三,资助恐怖主义或恐怖活动的融资行为。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第四,资助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的融资行为。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较第三类融资行为更为广泛,即使该项资金或财产没有真正用于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犯罪的实施,但只要是实际接收和使用资金或财产的对方是恐怖组织或恐怖活动,金融机构都应将其确定为恐怖融资行为。

(二)恐怖融资界定遵循的原则是

尽最大努力切断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的一切资金来源,从经济上彻底消除恐怖活动犯罪的生存土壤,从而达到有效遏制恐怖活动的最终目的。

三、涉恐资金需求

(一)《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恐怖融资类型研究报告》认为,恐怖融资需求包括两类:一是实施特定的恐怖活动所需的资金;二是维持组织的基本运作以及宣传恐怖组织的意识形态所需要的费用。 恐怖活动所需直接费用还包括恐怖分子成员的培训费用、生活费用及通信费用等。

(二)近年来几次恐怖袭击所花费的直接费用

除直接费用外,恐怖组织还需要有维护恐怖组织基本运作的费用,如招募成员、采购物资、发展组织、恐怖宣传等。这部分资金需求按美国国家遭遇恐怖袭击委员会对基地组织911袭击以前的估计,每年大概花费3000万美元。可见,维持恐怖组织运作的资金需求远大于直接实施恐怖活动所需资金,是金融业反恐怖融资机制重点监控的方向,也符合提前发现,预防暴力恐怖事件发生的处臵原则。

四、涉恐资金的筹资方式

(一)合法渠道

1.通过恐怖组织所有的或控制的慈善机构或合法企业,获得的收益部分或全部被用来作为支持恐怖活动的资金来源。特别是现金密集型企业,如新疆南北疆季节性的大额农产品及干鲜果蔬的收购、珠宝玉石的加工与买卖、牛羊肉及皮革等附属制品的采购与销售。

2.通过利用宗教名义,或冠以宗教课税的形式获取钱财和物品。基地组织经费来源的很大一部分就来源于清真寺的捐款箱。

3.来源于暴力恐怖活动分子个人的积蓄、收入,甚至是发给个人的低保收入。 4.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先富起来的少部分具有极端宗教思想的人群将其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合法收入提供给恐怖组织作为活动经费。

(二)非法渠道

主要指恐怖活动资金来源是通过各种犯罪活动取得,如抢劫、诈骗、偷窃以及毒品犯罪所得。 1.恐怖分子通过贩卖毒品筹集资金

2.恐怖组织及其成员打着宗教的幌子,向本民族个体经营商户收取“保护费”

3.恐怖分子私设“讲经堂”,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并要求信教群众捐款,作为恐怖组织活动经费。

(三)境外组织支持涉恐资金入境的渠道

1.由恐怖分子非法越过我国边疆漫长的国境线,直接携带入境,再通过地下美元黑市,兑换成人民币;

2.将资金掺杂在正常跨境贸易中,甚至通过虚构贸易的方式,经合法结算通道进入国内。

五、涉恐黑名单来源

涉嫌恐怖融资监测难点在于没有特别的行为特征和规律。借助行为和交易特征来识别恐怖融资的难度非常大。通过涉恐黑名单开展监测是一项有效的方法。

(一)涉恐黑名单的来源

定义:涉恐黑名单是指有关组织和部门列明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涉恐黑名单通常来源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司法机关、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国人民银行。

2006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转发了联合国安理会1267委员会制裁名单,该名单要素包括名称、称号、职务、出生日期、出生地、高匹配型名字、低匹配型名字、国籍、护照号码、身份证号、地址、列入名单时间、其他信息。

六、涉恐黑名单的监测与报告

金融机构应制定涉恐黑名单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将涉恐黑名单嵌入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匹配比对名单,实现黑名单及时更新、事前预警、事中监控和事后报告管理功能,对于符合名单信息的客户,应当及时报告。

就名单中包括的范围、涉及名单人员开户的审批流程、管理权限、涉及名单人员身份识别、风险等级管理、涉及名单人员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信息保密工作等作出明确的规范。

(一)具体涉恐黑名单的监测和报告步骤包括四部: 1.将涉恐黑名单嵌入业务系统

金融机构在收到有关部门印发的涉恐黑名单之后,应当立即将名单所列个人信息、实体信息要素嵌入业务系统。当名单更新时,金融机构应当相应更新系统中的名单,完善客户,包括控制客户的自然人,或交易的实际受益人身份识别制度,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于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的多个名字,须在名单匹配系统中全部体现。如果主管部门转发联合国安理会涉恐黑名单,金融机构也可查询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反洗钱网页的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栏目,链接到联合国安理会网站,下载有关名单的电子版。

2.办理业务时匹配比对名单

搜查确定客户是否属于涉恐黑名单上的人员。 3.及时提交涉恐可疑交易报告

将上两个环节筛查出的人员纳入反洗钱业务系统监控名单,并将其涉及的交易资料及时形成可疑交易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4.采取适当的后续处理措施

金融机构对符合联合国安理会涉恐决议名单的交易,应根据风险为本的原则,建议考虑暂行交易等限制措施,控制风险。

(二)涉恐黑名单监测报告的案例

A国金融机构从联合国安理会获得了恐怖人员和恐怖组织名单,名单中的一个组织在许多国家以同一名称的不同变体进行运作,该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其宣称的目的是在全世界范围内运作人道主义救济项目,联合国名单列出了该组织分支机构的多个地址,其中几个分支机构位于A国,金融情报中心接到某金融机构提交的关于该非营利组织的可疑交易报告,报告显示了该组织在A国的银行账户以及拥有控股权的三个自然人股东的地址,其中一个人M先生的地址与联合国涉恐名单中所表明的地址相同,其他两个人的地址在另外两个不同的国家,金融情报中心调查后发现,M先生与这些组织及其他四个国际非营利性组织有联系,金融情报中心接收到的报告详细指出从上述慈善机构的各个分支机构发出了多次电汇,汇款的收款人均为M先生。

七、非涉恐黑名单资金监测与报告

(一)根据《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

(二)在哪些情况下金融机构须提供可疑交易报告?

1.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2.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3.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4.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5.怀疑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6.怀疑资金或者其他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7.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目前,最常用的涉恐资金转移方式是:通过慈善机构和非营利性组织进行转移,不仅转移迅速,手续简便,还能达到掩饰最终收款人的目的。因此保险业金融机构应特别关注涉及慈善机构、非营利性组织的保险合同。

具体的报告要素、报告格式、填报要求,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三)案例

某人为M国公民,在N国有一个活期账户、一个储蓄账户,上述账户开户行注意到其账户从2001年4月底开始不断取出存款,于是决定对其账户进行更进一步关注,该开户行的怀疑很快得到了印证,有个与此人名字非常相似的名字出现在联合国安理会对阿富汗有关个人和实体制裁的综合名单中,该银行立即向N国金融情报中心进行了报告,N国金融情报中心通过从该银行获取的记录,分析了与该客户账户有关的金融活动,发现两个账户皆为此人1990年开立,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现金存入,2000年3月,此人从他的储蓄账户转了一大笔钱到他的支票账户 、活期账户,这些钱用来购买一份趸缴的人寿保险保单以及存款凭证。2001年4月中旬以后,此人从储蓄账户转了多笔大额资金到他的活期银行账户,这些资金被转给了临近国家及一些其他地区的个人、公司。2001年5月和6月,此人将其前期购买的存款凭证卖出,将所得收益转往一些亚洲公司和M国的一家公司,此人还在其人寿保险单到期之前,提取了现金价值,存入其国内一家银行的某账户中。最后一笔交易是在2001年8月30日(美国911事件前不久),最后M国反洗钱部门通报了关于此人以及接收其汇款的公司存在可疑交易的有关信息,其中有许多名字也出现在N国金融情报中心的档案中。

八、涉恐资产的冻结与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2014年1月联合发布《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2014】第1号令),明确了涉恐资产冻结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公安部公布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后,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名单所列组织和人员的资产应立即采取冻结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分支机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关注并及时掌握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变动情况。完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管理,加强交易监测。

同时履行资产冻结义务,一旦发现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控制的资产,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对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与他人共同拥有的或控制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但该资产在采取冻结措施时,无法分割或无法确定份额的,金融机构应当一并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措施是指金融机构为防止其持有、管理或控制的有关资产被转移、转换、处臵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终止金融交易、拒绝资产的提取、转移、转换,停止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等。

资产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汇款、邮政汇款、房屋、车辆、船舶、货物、信用证、提单、旅行支票、仓单、银行支票、股票、汇票、保单、债券等其他以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其他权益的法律文件、证书。

对按规定收取的以下款项或受让的资产,金融机构也应当采取冻结措施:1.收取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产生的孳息以及其他所以;2.受偿债券;3.为不影响正常的证券、期货交易秩序,执行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公布前生效的交易指令。

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资产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容包括:资产数额、权属、位臵、交易信息等情况。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也应当按照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对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收到报告后,还应当及时报告总部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后,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并说明理由和依据。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其交易对手相关资产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告可疑交易,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侦查,提供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有关的信息、数据以及相关资产情况。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与采取冻结措施有关的工作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和透露,不得在采取冻结措施前通知资产的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工作秘密,导致有关资产被非法转移、隐匿,冻结措施错误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已送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恐怖资产的解冻及被冻结资产的管理

(一)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解除冻结措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解除冻结:

1.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有调整,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

2.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发现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有错误并书面通知的;

3.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侦查恐怖活动,对有关资产的处理另有要求并书面通知的;

4.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决对有关资产的处理有明确要求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被冻结资产的使用、管理及处臵方面的明确规定 因基本生活支出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使用被冻结资产的,资产所有人、控制人、管理人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呈报公安部审核,公安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处理,审查核准的,应当要求相关金融机构按照特定用途、金额、方式等处理有关资产。金融机构对根据此办法,对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的管理及处臵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资产所有人、控制人、管理人对金融机关采取的冻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呈报公安部,公安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确属错误冻结的,应当决定解除冻结措施。

境外有关部门以涉及恐怖活动为由,要求境内金融机构冻结相关资产、提供客户身份信息、提供交易信息的,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对方通过外交途径或司法途径提出请求,不得擅自采取冻结措施,不得擅自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执行《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实施监督检查。

反洗钱征文范文第2篇

迈阿密大学教授布鲁斯·巴格利在自家门前被记者截访

美国一位教授曾写过一本关于贩毒和有组织犯罪的书。然而,最近他却被美国当局指控从委内瑞拉洗钱250万美金。检察官称,布鲁斯·巴格利从瑞士和阿联酋的银行账户中收到这250万美金,并为自己留下25万美金。

而就在4年前,巴格利曾合写了本名为《贩毒、有组织犯罪和今日美国暴力》的书。该书称,“洗钱是一项蓬勃发展的活动”。这位迈阿密大学国际研究教授在接受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新闻采访时否认相关指控。他说:“我感觉还不错,没有罪恶感。这就是我的感受。他们全搞错了。”

“过程复杂”

纽约当局称,巴格利在佛罗里达一家银行开有公司账户,而公司的工作人员和董事就是他本人和他的妻子。

2017年11月,该账户开始从一家由哥伦比亚人控制的位于阿联酋的食品公司接收资金。目前未知持有海外账户的哥伦比亚人的姓名,也未透露这笔资金是如何被指从委内瑞拉挪出的。巴格利曾在书里形容称,洗钱“过程非常复杂”。

检察官声称,帐户中的现金是委内瑞拉“贿赂和腐败”计划的收益。此案是美国执法机构打击行动的组成部分,旨在打击石油资源丰富的委内瑞拉腐败高层,利用美国金融系统对腐败收益进行洗钱的行为。委内瑞拉正经历严重的通货膨胀而引发的经济崩溃,百万人不得不因此移民。

专家证人

巴格利被控一项参与洗钱罪和两项洗钱罪,每项罪名最高可判20年。在迈阿密联邦法院出庭并缴纳30万美金保释金后,巴格利获得保释。

除学术生涯外,他还作为专家证人在法庭作证,甚至还曾在美国国会参议院委员会的听证会作证。美国联邦调查局驻纽约办事处的主管助理局长小威廉·斯威尼就巴格利的案件评论称:“犯罪分子用多种方法来洗白犯罪收益,但为了成功,他们需要藏钱和挪钱。~正如我们所说的那样,美国教授巴格利为非法所得资金提供便利,从其犯罪角色中获利,与海外非法活动的成功实施有关联,其行为违背了委内瑞拉人民”。

反洗钱征文范文第3篇

摘要:本文从反洗钱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博弈分析入手,研究监管的最优化问题。分析得出监管机构必须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约束,否则金融机构就会违规获益;最优事后监管并不能杜鲍违规行为,而只是将违规行为控制在一定的范围:有效反洗钱监管需要额外成本等结论。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实现我国反洗钱最优监管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博弈;委托代理;反洗钱;金融监管

反洗钱征文范文第4篇

摘 要:金融情报机构是世界各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一项制度创新,在反洗钱体系中起到中心枢纽作用,本文分析了行政型、执法型、司法型等金融情报机构的运作机制和特点,结合欧盟委员会新的反洗钱法案,提出了我国金融情报机构建设的若干启示。

关键词:金融情报机构;类型;启示

建立金融情报机构(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e,简称FIU)是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国际惯例①,也是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7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8条以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简称FATF)、2012年2月发布的《打击洗钱和恐怖、扩散融资国际标准》(简称FATF新标准)第29条)②等规定了各国应当建立金融情报机构,负责接受、分析和移送可疑交易报告和其他洗钱相关上游犯罪方面的信息。埃格蒙特集团是由各国(地区)金融情报机构组成的非正式国际合作组织,其宗旨是促进其成员进行洗钱信息交换和反洗钱专业知识共享,目前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组织,埃格蒙特安全网络已成为各国(地区)FIU情报交换的主要渠道,是全球最大的情报网络之一。

一、金融情报机构的工作原理

洗钱犯罪活动区别其他犯罪的特殊性在于没有直接可识别的受害者,而且常常利用高科技手段和最新的创新金融工具,进行非面对面的网上支付等复杂的交易方式,隐蔽性强,难于通过监控犯罪主体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多数的洗钱犯罪收益只能通过金融系统存储并迅速转移巨额资金,金融机构便留下并记录了这些资金运动的轨迹,金融情报机构按预设规则对可疑交易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利用开发的监测系统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测,从而达到发现洗钱线索的目的。金融情报机构的主要功能是接受可疑交易报告、分析情报、移交结论性的金融情报,这是金融情报机构区别于其他反洗钱机构的本质特征。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金融情报机构还可能被赋予反洗线合规性监测、阻止可疑交易、反洗钱培训、相关课题研究以及反洗线宣传方面的职能。FIU的工作流程如图1。

(一)收集接收大额、可疑交易信息

金融情报机构依法收集来自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房地产、珠宝及贵金属销售等容易被洗钱犯罪活动利用的特定非金融行业,以及来自于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异常交易数据和可疑线索,收集交易信息主要包含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交易两类信息,还包括少量的举报信息。FIU的情报收集部门收到以上信息后进行整理、汇总,满足要求的数据导入到交易分析部分析界面的数据库,将收到的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汇总并移交给交易分析部。

(二)分析甄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情报机构内设的交易分析部对所有交易报告的分析可以分为可疑支付交易和大额支付交易报告两个方面,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分析主要是通过建立的计算机分析系统来完成的,大额支付交易报告的分析主要通过交易分析人员自身的信息掌握情况、知识结构、经验、报告本身所带有的疑点进行分析。

(三)移送涉嫌洗线犯罪线索

金融情报机构将经过分析认为有可能涉嫌洗线犯罪的线索直接向执法、司法等部门移送,或金融情报机构根据法律认为必要的部门移送,并确保情报传递的安全。

二、金融情报机构的类型

根据金融情报机构的隶属关系可将其分为行政型、执法型、司法型和混合型四种类型[1]。由于隶属关系不一样,不同类型的金融情报机构除保证其接收、分析和移送等核心职能外,在功能和运作机制等方面均有各自的特点。

(一)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

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是指那些金融情报机构是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在执法和司法机构以外的另一个行政机构的监督或行政管理之下。美国、加拿大、法国、比利时、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等国家的金融情报机构就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类型的金融情报机构有较高的行政权力,有些国家的FIU还被赋予部分行政调查和行政处罚权,在报告机构和执法机构之间起到中心枢纽的作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The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后称FinCEN)是美国的金融情报机构,属于典型的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FinCEN成立于1990年,隶属于财政部恐怖主义和金融情报司,“9.11”事件后,美国国会通过的《爱国者法案》将FinCEN提升为财政部的一个局,是美国最重要的反洗钱职能部门之一。下面以美国的FinCEN为例,分析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的动作模式和特点。

1.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的运作模式

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的主要职能就是收集涉嫌洗钱信息报告、分析甄别报告信息以及移送涉嫌洗线犯罪线索等,还包括一些反洗钱相关的研究性、分析性服务及培训、咨询、协调事项等。在美国,反洗钱工作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由隶属于财政部的FinCEN负责日常业务监管、行政调查以及行政处罚;由国土安全部、联邦调查局和中央情报局等调查机构负责反洗钱立案侦察工作;由司法部、检察署和法院等司法机构负责执法工作。FinCEN按照适用的法律条件,维持一个政府范围上的数据服务系统,负责来源于金融领域、执法机关和工商业等全美洗钱信息收集,并对情报报送机构进行合规性检查,保证报送数据的质量。借助高科技和电子手段建立的一套人工智能系统将数据分类与研究,审查、甄别出可能与洗钱或恐怖融资相关的信息。FinCEN有完备的数据库,收录了收集到的信息及分析的结果,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均可以随时进入该数据库,查询并获得所需要的信息,作为执法的依据与证据。

2.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的特点

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具有技术性、中立性、专业性等特点,有利于同信息报告主体、执法机构、司法机构及其他的金融情报机构之间的交流和沟通,避免了报告主体直接面对执法机构、司法机构时心理上的恐惧和情绪上的抵触。同时,也提高了移送给执法和司法机构的情报质量。但行政型的金融情报机构没有执法权,在实际动作的过程中,除少数国家的金融情报机构有权在一定时间段内可以暂停交易外,大多数国家的分金融情报机构只基于披露的金融信息难以冻结可疑交易或逮捕嫌疑人,在申请执法措施时可能会有延误,一般也没有赋予法定取证权利,易受行政当局的直接监管。

(二)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

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是一国或地区的金融情报机构设立在执法机构内,英国,德国、新西兰、新加坡、我国香港等国家(地区)的金融情报机构采用这种类型。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可通过执法机关对报送的可疑线索或严重经济金融犯罪进行司法调查。英国的金融情报机构隶属于2006年成立的打击严重有组织犯罪局(Serious Organized Crime Agency,SOCA),负责收集分析与犯罪收益和恐怖融资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识别犯罪资产,开展对未知犯罪或恐怖活动的先期调查,向执法部门提供线索,并提供协助以打击洗钱和恐怖活动。

1.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的运作模式

执法型金融机构要求各情报报送主体设置反洗钱报告官,报送主体在对客户处理各种金融交易时,应审查这些交易是否有明显的经济或合法理由,尽可能核查这些交易的背景和目的,由报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交易的可疑性。金融情报机构即是情报的收集和管理者,也是情报的使用者,金融情报机构收集到可疑交易信息后,就可以通过金融情报机构系统查询情报,调用详细资料和案件卷宗,对可疑对象进行查询,同时在确定可疑对象之后,就能够及时展开调查。

2.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的特点

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不仅具可疑交易信息情报的收集和分析职能,还赋予了金融情报机构调查、可疑冻结和查封银行账户、传唤证人甚至直接逮捕罪犯等执法权力,能够对洗钱和其他严重犯罪的迹象做出快速的反应。基于主观标准的可疑报告制度增强了情报信息报送机构的主动性,避免了违法犯罪人员针对公开的报送标准进行刻意规避,而且可以节省成本,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信息的质量。但该类型金融情报机构要求报送机构员工较高的业务素养和执法自觉性,在与情报信息报送主体的沟通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往往只倾向于关注调查而不是预防措施。

(三)司法型金融情报机构

司法型金融情报机构建立在国家的司法系统里,并且通常具有检查部门的权限。大陆法系的国家通常会选择这种设置,澳大利亚、塞浦路斯、卢森堡、泰国等国采用这种类型金融情报机构设置。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The Australian Transaction Reports and Analysis Center,AUSTRAC)是根据澳大利亚国会1988年制定颁布的《金融交易报告法》,经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批准设立的,直接向澳大利亚国家司法和海关部部长负责,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下属机构之一。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属于司法型的金融情报机构。

1.司法型金融情报机构的运作模式

按照法律规定,情报报送主体将大额现金交易、可疑交易及其他相关信息报送给FIU后,由金融、法律、情报、计算机方面的专家和警察局、国家税务局、国家犯罪局、海关等相关部门派驻的专员共同组成一个专门的分析机构,对收集的金融情报进行分析,在主要城市设置联络员,专门负责与当地执法部门的联络,可以对调查上游犯罪的收益和资产的查封与没收、保存及处置,强制中止交易等执法和司法权力。也履行对报送机构进行合规监管的职责。

2.司法型金融情报机构的特点

司法型金融情报机构具有高度独立性,不受政治干预,可以直接交给授权机构去进行调查或诉讼,独立行使自己的各项职能。如查封资产、冻结账户、进行审问、拘留和搜查,使反洗钱工作具有实效性,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和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但类型金融情报机构往往倾向于关注调查而不是预防措施,在与非司法型或非诉讼型金融情报机构交换信息可能会存在困难。要获得金融机构那些未报告交易的数据通常要通过正式的调查程序。

除上述三种类型的金融情报机构外,还有一种混合型金融情报机构,一些金融情报机构结合了行政型和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的特点,还有一些金融情报机构将海关和警察部门的权力结合在一起。丹麦、泽西岛、根西岛和挪威的金融情报机构采用这种形式。

三、我国金融情报机构建设及启示

中国人民银行下设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我国的FIU,于2004年4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正式成立,是作为接收、分析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并向有关方面移送可疑交易线索的专门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标准、接收并分析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建立国家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报告分析结果、与境外有关机构信息资料交换等。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属于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内设办公室、研究部、情报收集部、交易分析一部、交易分析二部、交易分析三部、交易分析四部、交易分析五部、调查部、技术支持部、国际交流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13个部门。

2004年,我国建立了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加大了各部门反洗钱的协调和打击力度。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完善了刑事没收制度,标志着我国反洗钱的系统网络初步建成。但从我国反洗钱的实践分析,情报中心的中心地位尚未得到充分体现,反洗钱的整体效率有待提升。2013年2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新的反洗钱法案,该法案包括《有关防止犯罪团伙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与资助恐怖主义的指令》和《有关跟踪资金转移活动的规定》两个指令(后称欧盟反洗钱指令Ⅳ),对打击洗钱犯罪、腐败以及逃税犯罪法律进行了重要补充。《欧盟反洗钱指令Ⅳ》体现了FIU在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性,强化了其职责、权限,包括要求客户及其资金活动信息透明,以便能够准确判断资金的性质、客户记录保存、成员国FIU之间的合作等[2]。

分析比较世界各国金融情报机构的类型特点及其运行机制,对我国金融情报中心的建设可有以下启示:

(一)立法明确反洗钱金融情报中心的法律地位,细化职责

《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后称反洗钱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从法律层面我国FIU职能主要有:收集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整理分析交易信息,提交分析结果、开展情报交流四项。实践上还存在着三大问题:一是FIU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没有细化;二是没有独立的调查权,主体作用受到一定制约;三是其接收的信息不完整,反洗钱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依赖金融机构报告的信息是不够的,FIU应该是整个反洗钱体系的信息中心。

借鉴《欧盟反洗钱指令Ⅳ》,可在反洗钱立法中明确FIU作为反洗钱工作信息中枢的法律地位,信息情报的收集范围应涵盖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交易报告。同时,赋予FIU独立的调查权,强调FIU调查职能的重要性,增强FIU在反洗钱中的主动性。同时,赋予FIU特殊情况下采取紧急行动中止交易的权力,避免洗钱可疑交易的持续。要求FIU加强案例库的研究和建议,强化FIU战略分析职能。在信息披露制度设计上采取主动披露与查询制相结合,在打击犯罪的前提上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指导原则,并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二)创新义务主体报送规则,加强FIU和报送机构的互动

有效的洗钱可疑交易情报收集是反洗钱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发现和报告涉嫌洗钱活动的情报线索是金融系统反洗钱的核心任务。我国要求各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行为,并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各金融机构在进行可疑交易的计算机自动分析时,基本上都是采用在现有业务系统加规则过滤系统的方法,根据以往洗钱案件的一些规律和监管机关的制度条款,将那些符合判别规则的交易数据过滤出来加以报送, 这一基于预设判别规则的做法虽然易于实现,但在实践中产生了高数据报送量与高误报率、预设标准易于为洗钱分子规避、无法自动适应洗钱形势变化、缺乏对上报数据的解释能力等一系列的问题[3]。因此,可借鉴《欧盟反洗钱指令Ⅳ》的规定,将义务主体报送原因和内容修改为“账户+资金性质”模式,提高报送主体向FIU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触发原因的可操作性,重新规范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增强可操作性。同时,还要对报送主体受理来自FIU的查询进行规范,以便提高分析效率。

(三)贯彻“风险为本”反洗钱国际标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体系

“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国际标准要求根据风险状况及程度配置反洗钱资源,包含对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两个层面的要求[4]。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下,应当审视哪些区域或领域更具洗钱威胁,分析哪些产品或服务类型存在薄弱环节,识别哪些客户洗钱概率更大,要求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对风险和危害程度的判断,灵活地选择实施与风险程度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对于反洗钱监管部门而言,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要求其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有深入和完整的了解,对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洗钱威胁有全面的认识;能够运用合理的方法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并将评估认为存在较高风险的金融机构确定为监管资源分配中需要优先考虑的部分;制定和优化制度措施,提示其他金融机构风险,防范风险的蔓延。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通过上述措施,优化资源配置,确保以有限的资源实现洗钱危害最小化的目标。FIU要不断地优化交易报告系统,发挥监测系统的统计分析功能,通过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分析方法,开展对国家、区域、产品等洗钱风险的分析和预测,为金融机构提供风险预警[5]。

(四)构建有效的反洗钱协调机制,建立信息交流与共享的层级结构体系

由于洗钱犯罪跨境、跨国的特点,凭借一国的力量打击洗钱犯罪效果是有限的,世界各国已经普遍认识到反洗钱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开展国际合作逐渐成为各国执法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中心之一。反洗钱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金融部门外,还涉及商务、民政、邮政、海关、司法、财政、税务、公安、司法等部门或领域,处于反洗钱中心地位的FIU必须加强和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及时、有效的交流,才能达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目的。当然,反洗钱的主战场在金融领域,FIU要加强同金融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提供可疑交易监测有关信息、技术、调查等方面的支持。因此从反洗钱协调机制而言,应该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1.FIU反洗钱的国际合作。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积极开展了双边和多边反洗钱国际合作,坚决支持国际社会及组织制定的反洗钱标准,主动履行反洗钱义务,参与反法钱国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大,在国际及区域性反洗钱合作领域发挥越来越积极的作用。签署、批准和执行联合国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国际公约和决议,积极参与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国际合作框架,全面参与FATF各项工作,在司法合作方面,先后与多个国家签署了有关警务合作和打击犯罪方面的合作协议、谅解备忘录和纪要,并多次协助国外有关机构和人员到我国境内进行反洗钱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得到了有关国际社会和组织充分肯定。今后要更进一步地加强法律层面的国际合作,参与政府间高层会谈,通过外交途径或其他方式交流洗钱犯罪信息、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措施和技术等,根据FATF反洗钱标准对各国金融情报交换的要求,利用埃格蒙特集团情报交换的技术平台,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FIU进行金融情报交换与共享。还包括同国际刑警组织的警务合作、刑事司法互动、引渡、技术援助等方面全面合作。

2.FIU与国内相关机构的合作。我国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人民银行与公安部反洗钱会商机制、海关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反洗钱信息通报机制等在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3.FIU与报送主体之间的合作等。2004年4月19日,成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领导小组,具体协调我国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在内的整个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监管工作,建立了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机制。2004年6月16日,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小组制定了《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小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年度例会,通报金融机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等相关情况,建立健全了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反洗钱工作协调的制度基础和运行机制,提高了我国反洗钱工作效果。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参照反洗钱工作部际会议制度模式,建立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反洗钱协调机制,有力推动了各地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通过加强反洗钱监管信息的通报与分享,提升反洗钱监管的整体有效性。为了提高反洗钱监管工作水平,丰富反洗钱监管手段,中国人民银行借鉴国际反洗钱监管的成功经验,建立了反洗钱对话机制。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过程中的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对话的具体要求。对话机制的建立搭建了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制度化的信息沟通渠道,有利于监管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也利于反洗钱监管部门了解相关信息,使金融机构能够深入地了解监管政策意图,提高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责任编辑:于明)

参考文献:

[1]刘连舸,欧阳卫民.金融运行中的反洗钱[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2]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强化FIU职能 促进反洗钱合作——欧盟新版反洗钱指令解析[EB/OL].[2013-12-11],http://www.camlmac.gov.cn/com/info.do?action=detail&id=342.

[3]韩光林.中国反洗钱监管制度变迁的路径锁定及对策[J].国际金融研究,2010(11):73-80.

[4]童文俊.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监管体系构建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3(2):71-74.

[5]严立新.中国反洗钱战略(2013—2018)的升级转型及其实施机制的建立[J].管理世界,2013(9):1-8.

反洗钱征文范文第5篇

第一节认识反洗钱内部控制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含义

1.一般含义

·为保证反洗钱工作有效展开而制定并组织实施;

·制约内部个部门和人员并使之相互协调的一系列制度、措施、程序、方法(静态形式),以及利用这些制度、措施、程序和方法对相关事件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纠正的动态过程。

6个方面理解:

①谁对反洗钱内部控制负责?

管理层:最终责任;

一般员工:执行责任。

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与日常经营管理有何关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与日常经营管理相结合,与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业务流程相结合。

③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动态过程是什么样的?

反洗钱内部控制过程是不断发展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发现问题→„„

④反洗钱内部控制如何发挥其控制作用?

反洗钱内不控制发挥的作用具有“软控制”特征。

精神层面:高级管理层的管理风格、风险意识、合规文化„„

⑤反洗钱内部控制能向金融机构提供绝对保障吗?

不能,只能做到合理保证。受内部系统的局限性、其他客观条件限制,但反洗钱内控制度是一种基础性的重要保障。

⑥如何理解反洗钱内控的成本与效益?

最小的控制成本达到最大的控制效果。对反洗钱持有过高的、不现实的要求,认为反洗钱内控能够解决一切问题是不恰当的。

2.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5个)

①控制环境:金融机构所创造的内部控制氛围。既包括员工的诚信程度、职业操守、专业胜任能力,又包括领导对内控的态度、认识、措施。

②风险评估:确定和分析金融机构所面临的相关风险,针对如何应对风险作出对策,密切关注发展变化情况。

③控制活动:为实现反洗钱内控目标而实施的各种政策、程序、方法,全面防范各种洗钱风险和合规风险。

④信息交流:帮助管理层做出正确、快捷的决策,是所有员工了解自身职责和作用。

⑤监督与纠正:a.对本线条的自我监督与评价;b.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c.稽核部门开展独立的内部审计。

3.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基本特点

·洗钱内部控制是一个有特定目标的制度、组织、方法、程序的体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应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与监督的统一体,被纳入金融机构的基本框架、有效地制衡机制,才能产生最大的效果。

·反洗钱内部控制强调全员参与的重要性;

反洗钱内部控制不只是某个特定时期执行的程序或政策,而应在金融机构的各个部门中连续运作。

二、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意义和目标

1.意义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业务安全、良好运作的基础

意义表现在(4个):

① 外部监管的要求:以人民银行为主体所构成的外部监管是泛指利用金融系统从事洗钱活

动、维护金融机构稳定的重要保障,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目的是对自身金融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洗钱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② 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内在需要:金融机构以追逐商业利润为主要目的,只有建立有效的

内控体系,才能确保依法经营原则,从根本上杜绝违规事件的发生。

③ 保障金融业安全的基础。

④ 金融机构参与国际竞争的前提条件。

2.目标(3个)

①保证国家反洗钱法规政策和金融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反洗钱规定,不仅使自身开展反洗钱工作具有法律保障,而且还可以避免违规操作而遭受的监管处罚或剩余损失。

②确保将反洗钱风险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③确保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稳健运行。

附件:2005.4.29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合规与银行颞部合规部门》,对合规部门列出了6项职责:

① 建议职责;②指导和教育职责;③识别量化评估合规风险的职责;④监测测试和报告合

规风险的职责;⑤履行法定责任和对外联络的职责;⑥制定合规方案的职责。

三、基本原则(4个)

①全面性原则:反洗钱内控应渗透到所有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包括与客户业务关系建立、存续、终止的整个过程;应覆盖所有与反洗钱义务相关的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的反洗钱人员都必须有明确的工作职责。

② 审慎性: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因此建立内控时必须以审慎经营为出发

点,充分考虑各个业务环节潜在的风险。

③ 有效性原则;反洗钱内控应发挥其控制效应,并且适时修订完善内控制度。

④ 相对独立性原则:反洗钱内控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其所控制的业务操作系统,

且每一个操作环节也应相对独立。

第二节 反洗钱内部控制建设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建设的基本要求(3个)

①结合业务:金融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要求嵌入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是反洗钱成为金融机构整体风险控制的有机组织部分,成为全体员工自觉维护自身机构声誉,防止机构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制度保证。

②能够发现而后认识可疑交易

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制定和适时能够保证金融机构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等基本制度,有效发现、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协助反洗钱监管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打击反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③适合金融机构特点及实现动态管理

反洗钱内控应与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并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变化不断修正、完善和创新的能力。

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4个):

a. 统一组织领导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b. 贯彻落实人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c. 审议本机构反洗钱培训宣传计划;

d. 开展反洗钱问题调查研究,组织制定并审议本机构的反洗钱相关制度、实施细则、操作

流程等;

e. 对可疑交易、重大可疑交易组织部署和分析;

f. 督促各业务部门将反洗钱要求与业务历程操作相结合,审计各业务部门的实施细则、操

作流程;

g. 督促审计部门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并督促整改事项的落实;

h. 在本机构新产品开发和新的金融服务产品上线前要督促相关部门对其中存在的洗钱风

险进行评估;

i. 审议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总结、组织安排制定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计划;

j. 协助做好反洗钱行政调查;

k. 负责部署本机构的反洗钱考核、奖惩;

l. 组织相关部门、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系会议、加强沟通;

m. 及时传达法律法规的要求、人行的工作精神、国际国内最新的反洗钱发展趋势; n. 负责对本机构反洗钱重点按时向做出决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5个)

①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a.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应明确有关识别要求、方法、程序和措施;·具体包括不同业务客

户的持此识别、强化识别、持续性识别、重新识别;·应逐步建立黑名单库、白名单库、政治敏感人物名单库、高风险客户识别系统等。

b.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应明确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内容、期

限、方式等具体要求;·应建立客户资料管理系统,手机客户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实现客户身份资料的规范化、动态式管理。

c.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应明确大额和可疑在内部发现、分析、审核及上报的工作

流程,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形和流程;涉嫌洗钱案件线索的分析、监测与报告流程;·应建立在对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上,不经任何分析而完全依赖系统抽取数据上报是一种典型的“放卫性”报告行为,有悖于法律规定;·应充分发挥自身金融情报的功能,提高主动发现洗钱案件线索的能力。

d. 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制度:应按照客户特点或账户属性,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

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建立客户等级分类制度,持续关注并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②建立反洗钱工作责任制,即反洗钱部门及岗位职责制度

·激昂反洗钱义务有效分解至各相关部门及其具体岗位;

·明确反洗钱工作之恩和工作任务;

·反洗钱部门及岗位职责制度应明确实际的部门、指定的岗位,以及具体的职责规定、责任追究等放卖弄内容。

③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估、内部审计制度

a. 反洗钱绩效考核制度:·应将该制度纳入单位业绩考核范围,制定相应量化指标;·为是

该制度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激烈效果,涉及指标必须体现科学、公平和合理的特点;

b. 反洗钱内控制度评估制度:·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评估是指对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

结果独立开展调查、测试、分析和平滚等系列活动;·应对反洗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评估制度应明确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运用等;

c. 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应明确反洗钱内部检查的检查职责、检查重点、检查要求、检查

报告、后续处理等。

④建立反洗钱培训宣传制度

应按照预防、监控洗钱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宣传培训制度,明确反洗钱宣传培训的对象、内容、方式、评估以及档案管理要求;使内部员工掌握反洗钱的技术、方法、知悉自身反洗钱职责、权限和义务。

⑤ 协查和保密制度

a. 反洗钱协查制度:·应明确反洗钱协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流程、账户监管措施、保

密规定、资料保存;

b. 反洗钱保密制度:· 反洗钱工作具有涉密性;·应明确反洗钱保密工作的组织管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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