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消费论文范文

2023-07-29

保险消费论文范文第1篇

在世界各国不同的住房消费信贷模式中,最成功的莫过于美国、德国和新加坡的模式。

美国抵押贷款模式

美国的住房消费贷款模式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多种多样的抵押贷款模式。包括可变利率抵押贷款、分期偿还抵押贷款、循环住宅贷款、标准固定利率抵押贷款、最后巨额付清抵押贷款、分享增值抵押贷款、“一揽子”交易抵押贷款等。二是高度完备的住房抵押市场,包括初级抵押市场和二级抵押市场。初级抵押市场的主体是商业银行等私人金融机构。二级抵押市场的主体是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协会等。美国的住房消费信贷活动的基本形式是住房抵押信贷。三是政府在住房抵押市场上发挥重要调节作用。政府对初级市场的参与,主要是对个人的住房抵押贷款提供政府担保和保险。二级抵押市场是美国政府干预最深的领域。美国政府先后创设了联邦国民贷款抵押协会、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和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三家机构从事二级抵押市场的操作。

德国合同储蓄模式

德国住房消费信贷的储蓄体系是以居民为中心,按互助合作、合同约束、先存后贷、封闭运行的原理构筑的。储户与国家住房储蓄银行签订“建(购)房储蓄契约”后,每月要按契约总额的5%o存入银行。7年左右存款本息达到合同的50%,即取得契约总额的贷款权。合同储蓄模式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先存后贷,资金有保证,银行风险小,并为住房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保障。二是存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且固定不变,有利于减轻购房户的经济负担,免除其后顾之忧。三是政府对居民个人进行住房投资给予奖励。国家对首次签订住房储蓄的储户实行奖励,凡家庭年储蓄在16阴德国马克的,财政给予10%的奖金。四是封闭运行的融资体系。德国的住宅金融机构从事专门的住宅储蓄融资,不得经营其他金融业务。

新加坡强制储蓄模式 新加坡解决国民住房问题的核心政策是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将国家建房后的低价出租转变为居民分期付款购买。公积金由雇员和雇主各按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解缴中央公积金局。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是雇员支付购房首付款和分期偿还贷款本息。新加坡住房金融模式体现以下特征:首先,公积金管理法制化。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法》规定,公积金管理局除支付会员的正常提款外(一般占5%—10%),其余全部用于购买政府债券。其次,公积金的存款较稳定。由于新加坡通货膨胀率较低,公积金存款利率高出通货膨胀率2个百分点。第三,公积金使用具有浓厚的政府色彩。公积金制度使政府积累了巨额资金,成为支持住房消费信贷的主要资金来源。

上述三种住房消费信贷模式各有特点,但有共同之处:其一,它们都带有政府参与色彩。其二,它们都注重发挥私人、民间金融机构的作用。其三,它们的金融体系设计都注重市场化倾向,根据不同收入阶层的实际情况,形成多层次的融资体系,实现了有限资金在住宅部门的有效配置,满足了国民住房消费的融资需求。(摘自2003午1月26日《中国改革报》)

保险消费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银行、保险公司、汽车销售商都是汽车消费贷款保险需要服务的对象。只有拥有一个完善的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制度,才能平衡各方的利益。但目前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制度中存在许多的内容缺陷、利益失衡,导致不能将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发挥出来,因此建立健全的汽车消费贷款保险的法律和社会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的角度来论述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重新构建。

关键词:汽车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财产保险在2009 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中被列出,然仅仅只是定义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和司法定论。这样就知道导致了保险公司在处理相关事件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各部分只能自行摸索着解决的方案。在此情形下,保监会应对车贷险业务的开展应给予适当的引导和规范,不能放任自流,笔者根据自己多年从事车险行业的经验得出分析总结出以下几条建议。

一、对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内容的监管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95条的规定和2011年《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中要求保险公司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从事保险活动,不允许从事包括担保等法律外的保险活动,所以对汽车贷款保险合同保监会应采取严格审查的态度,且严禁保险公司将车险办成担保。

现实中,保险公司为了拓宽车带保险业务,一般会与银行联合修改部分车险合同,其中有些内容是违反车保的本质或车保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由于车贷险可能带动其他保险的销售,所以部分保险公司对银行和汽车经销商分别提供加大责任和提高优惠力度等形式累计销售值,这样无异于将保险公司置于担保人的位置上。

以上的这些现象使银行置信贷管理法规于不顾,继而出现了贷款逾期、贷款门槛无限下低,有些甚至为了满足经销商的不合理要求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带来非常巨大的金融风险。这是造成汽车消费贷款担保风险大且付赔率高的主要原因。

所以,作为监管部门保监会在加大严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做事的力度的同时给予违反规定操作的保险公司和个人严厉惩罚。进而督促保险公司严格按照监管部分制定的车贷条款进行做事,严禁通过各种形式的协议更改其内容。

二、明晰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主体保险人的资质条件

无论公司的业务能力和条件如何都可承担车贷保险的业务是我最初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险的政策,但这一点是违背国际惯例的,在外国禁止一般保险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是不允许办理保证保险的,只有政府和专门精英保证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可以办理。这是由于保证保险自身复杂和不易评估等特性决定的,所以保证保险必须经专业人员才能办理,且必须保证保险代理人自身有偿付能力。

对此,我国也可以效仿国际惯例,对可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险的保险公司开展保证保险业务并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专门办理,进而降低金融危机的风险。限制保证保险的经营机构,并非所有汽车消费贷款保险的公司都可以经营,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保险公司才可以经营。保监会于2010年发布的《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对保险销售公司和销售人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如何向保人解释和相关流程都给予了详细的规定,同时银监会也出台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银行放贷应遵循的详细准则。

三、制定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由主管部门制定基本保险条款的最大好处就是能够达到适用法律标准上的统一,并使条款本身实现社会公平,摆脱地方政府的本位主义、地方主义的影响。商业保险全国性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主管部门制定。[ 1 ]韩国保险法中就有约款规定,“如《私债保证保险普通约款》《租赁保证保险普通约款》《分期销售保证保险普通约款》”。[ 2 ]保监会制定并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车贷险目前虽然不是全国性质的主要险种,是也需要有清晰明确的法律法规去依循,但其现有的状态是混乱无序的,这一点需要相关部分给予统一的规范和指导,否则很难正确的实施车贷险。

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责任赔偿、保人免责事项等义务都是车贷险合同的基本条款,这些内容都是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事情,但是这些内容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很大的争议,这时需要保监会的中立性,只有保监会制定相关的合同内容些内容才能平衡汽车代理商、汽车购买人、银行和保险公司四方的利益,才能壮大车险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徐卫东.保险法论[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123-124.

[2] 崔吉子,黄平.韩国保险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209-210.

[3] 迟京娟,王一.完善我国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考[J].商,2016(05).

[4] 田金花,郭笑凝,云涛,蒋伟华,尹吉利.保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4(14).

[5] 管程程.保证保险的保险性探析[J].知识经济,2012(24).

[6] 朱志云.关于保证保险的再定性[J].商品与质量,2010(S9).

[7] 洪伟,王可邦.走出\"保证保险\"的风险误区[J].中国律师,2010(05).

[8] 董再强,朱涤非.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法律问题研究——兼论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中的风险监管义务分配[J].中国保险,2009(03).

[9] 黎毅.保证保险法律性质之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8(24).

[10] 于筱江.保证保险业务办理中存在问题与规范[J].现代商贸工业,2007(09).

作者简介:

玄玉慧(1984-),女,汉族,金融硕士,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保险教研室教师,研究方向:汽车保险与理赔;

李博(1989-),男,金融硕士,汉族,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汽车保险教研室教师,研究方向:汽车保险。

保险消费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而且有较高的市场需求。保险从业者应当充分分析并理解保险消费者的心理,通过正确把握客户心理,实现客户、销售人员及保险公司的多赢,从而促进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保险;消费心理;经营;对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保险观念也在逐步增强,我国保险行业呈现出持续增长的发展态势。目前,保险业已涉及到人们经济生活的多个领域。虽然保险消费者的数量逐渐增加,但其进行投保的动机和目的却不尽相同,消费心理各异。加深对于人们保险消费心理的理解,可以促使保险营销活动更加有的放矢。

一、保险消费者的心理分析

(一)跟随社会风气的从众心理

许多保险客户在投保的过程中,都存在着跟随社会风气的从众心理。通常,这一类保险消费者并不能够对事件形成自己的独立见解,喜欢跟随大众来采取相应的举措。大部分从众心理消费者,他们自身对于保险并没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只是因为身边亲朋好友认为保险是件有意义的事情,便不假思索地投入到保险消费之中。这种心理本质上是自身缺乏对事物的了解,也对自己缺乏信心,从而依靠他人的决策而采取行动。这些人在投保过程中目标不甚明确,在思想方面易受外界影响而动摇。由于对保险的认知不够,其消费热情也很难有较长时间的保持[1]。

(二)防灾防难以求平安的心理

人们之所以有保险消费行为,究其原因是对安全感和确定性的强烈需求。从心理层面来说,需求是个体为了能够满足自身发展而反映出来的,它通常借助个体的兴趣爱好行为等方面来体现。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指出,当个体的低层次需求得到满足时,才会出现更高层次的需求。结合保险消费来说,进行保险消费行为,从心理学层面分析是基于人们对安全的需要,安全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也是人们必不可少的需要。对于安全的需要可以直接激发相应的保险消费行为,大部分消费者都是出于安全的需要才进行保险消费。这些人通常对于风险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与考量,在生活质量方面追求稳定。这类保险消费者的投保动机非常健康,有明确的保险目标,自身对于保险的性质以及作用能够客观看待,从而能够有效地运用相关的经济手段来防范自身可能出现的意外、疾病等风险[2]。

(三)靠运气的侥幸心理

保险消费与其他一般的消费行为有着明显的区别。保险消费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保险是指在风险发生之后给予消费者一定的经济损失补偿,保险公司需要履行的责任也建立在灾难事故真正发生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客户在进行消费的过程当中并不知道自己会拥有怎样的消费结果,不确定性的消费结果很容易使得消费者存在侥幸心理。该类消费者通常表现出对于投保的左右摇摆。他们希望当风险即将来临之前,再参与到投保过程中,最好是通过缴纳一笔较少的保费而获得较大的赔偿。如果在进行保险消费之后没有很快发生相应的风险,消费者便会认为自己的投保行为没有较高的存在价值,防灾防难的意识也就逐步消失,侥幸心理占据主导地位,从而引发退保的状况出现[3]。实际上,许多消费者并没有深刻地意识到,一旦发生了相应的保险事故,再进行投保,已经错过了投保时机,或已不具备投保资格。这一类具有侥幸心理的消费者,通常表现出患得患失的状态。

(四)逆向选择心理

保险商品其实是一个具有较强替代性的商品,并且由于自身消费结果的不确定性,许多人在进行投保时存在着复杂的心理状态。在日常生活当中,消费者通常不会将风险事故与自己的生活進行联系,很难深刻认识到风险对自身的严重影响。只有当风险真正来临之时,才惊觉保险的好处。这一类消费人群通常对保险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在对保险需求与自身利益进行取舍的过程当中,呈现出当可以赢得某些利益时便积极参与到投保之中,将具有较高风险的事件转嫁给保险公司,当风险降低时,则不进行投保。这就是信息不对称理论所体现的逆向选择。逆向选择是指对于保险公司不利的契约选择。具体表现为,消费者既是最可能发生风险的人群,也是最容易获得赔偿的人群。在许多保险消费案例中,尤其是健康保险,许多消费者采用了带病投保的方式[4]。这样的投保方式是将风险直接转嫁给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公司的业务造成相应的威胁,使得所有参与投保的人员的利益都受到了相应的损害。这部分人群属于明确知道自身会出现重大风险的人群。

(五)追求物美价廉的心理

在市场经济中,许多消费者都喜欢追求物美价廉的事物。在保险消费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这样的消费者。他们对于保险产品的价格特别敏感,价格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他们的投保决定。投保时,他们十分在意所要付出的保费,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他们是否参与投保。此类人群大部分会选择价格最低的保险产品,或者是抓住社会经济的变动,在投保产品价格下降时进行投保,还有部分消费者会货比三家,选择花费较少保费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这种贪图小利的心理,通常是受勤俭节约的思想影响。他们对于保险有所了解,愿意进行配置,但太过于精打细算,只关注眼前利益,而没有意识到保险是一种长期的甚至陪伴终身的产品。

二、保险公司营销策略的优化措施

(一)倡导消费者树立科学消费观念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虽要货比三家,但绝不能一味贪图价格的便宜。保险公司需要帮助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告诉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选择价格合理的产品。这里的合理价格,指的是能为消费者提供最适合他自身的保障需求及额度所产生的费用,而非保费最低。许多公司利用低价吸引消费者,通常是因为保险公司自身财务状况比较差,从而导致被保险人的合理索赔被拒绝的状况出现。显然,最低的价格绝不意味着就是最好的保险产品。保险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不仅要关注价格,更要重视保险产品的质量。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对于保险产品进行营销的过程中,面对过于勤俭的消费者,不能完全依照顾客的喜好进行销售,这样会使保险公司陷入价格战的恶性竞争之中,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5]。

(二)加强对于保险知识的有效宣传

在许多的调查之中可以发现,许多消费者对于保险知识了解得并不全面。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举办相应的保险知识讲座,来帮助消费者树立正确的保险观念。了解保险在人民生活中所能够发挥的真正价值,从而提高消费者的保险意识。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公益广告来增强消费者对于保险知识的了解,或者与社区联手开设公益性的讲座课程,针对人们在进行保险消费时遇到的问题答疑解惑。这样可以激发消费者的主动性,也能有效地帮助消费者进行风险识别。大部分消费者在面对风险时通常呈现出两种选择:一种是将风险留给个人独自承担,另外一种是将风险进行转移。正确的观念是,尽可能地去规避以及转移风险,特别是把那些自身不能回避的风险,最大程度地转嫁出去。

(三)努力提升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

通常,影响消费者进行消费的因素,不仅包括商品的价格因素,还包括商品的质量因素。保险商品的质量主要表现为保险公司的服务态度以及在理賠过程中是否科学合理。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努力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当保险消费者出险后,能够及时地给予相应的补偿,并且在制定相应的投保方案时,能够尽可能地满足顾客所需,给予消费者专业性的意见及建议。保险公司要想在业务经营中获得较强的竞争力,就需要不断完善自身的服务水平,采取有针对性和差异化的经营方式,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进行有效分析,使得消费者购买保险时,不仅仅只关注单一的价格,而是更多低考虑到保险公司的质量水准。

(四)提高保险营销人员业务水平

想要促使消费者成为投保人,保险营销人员是较为重要的因素。保险营销人员的工作素养与服务态度对顾客是否进行消费有着直接影响。因此,保险营销人员需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保险公司需要定期组织培训来提升保险营销人员的专业能力,并且通过设置较为科学的培训体系以及福利保障体系来吸引拥有较高文化素质、拥有良好的沟通能力等综合素质较高的优秀人才。作为业务人员来说,需要具备较高的道德素养,不能因为想要达成自身业绩,就对真实的保险状况进行隐瞒或欺骗[7]。

(五)对逆向选择消费者需提高警惕

想要规避逆向选择消费人群,首先必须要加强对于相关数据信息的收集。逆向选择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信息并不对等,保险公司能够收集到的信息不完整。因此,想要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在与顾客签订消费合同时,要对于投保人进行详细的问询,通过多个层级的信息筛选及告知,可以减少逆向选择的发生。但是保险公司并不能够对每一位投保人员的所有信息都完全掌握。例如,在健康类保险的投保过程中,无法对每一位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都了解得特别详细,除了营销人员应告知投保人本着最大诚信原则进行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还应与医疗机构等进行全面的信息联网,建立大数据库,以此减少逆向选择的发生[8]。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保险消费者心理各异,需要保险从业人员有针对性地辨别消费者的心理状态,采用适合的销售方式,增强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信赖,消除其对保险行业的抵触心理,从而促进保险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冬妮.商业健康保险消费行为的心理动因分析[J].中国保险,2017(10):29-32.

[2]高菊兰.保险市场消费行为心理因素分析——以都江堰市消费者研究分析为例[J].中外企业家,2014(01):103-104.

[3]潘文祥.旅游保险消费心理及营销对策浅析[J].旅游纵览(下半月),2013(20):54-55.

[4]董关岭. 把脉中国保险消费心理[N]. 中国保险报,2010-05-28(002).

[5]张晋峰.保险消费心理及产品策略浅析[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S1):89.

[6]史晓丹.老年商业保险需求影响因素分析[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6(10):94-101.

[7]李晶晶,许捷.保险消费决策中相关行为特征的实证分析[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4,28(03):85-88.

[8]谢敏,于永达.保险消费心理及其影响因素[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04):52-54

保险消费论文范文第4篇

保险消费者是指为保险保障需要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 接受保险服务的社会成员, 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消费者权益,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及享受保险服务过程中, 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得到的利益。

二、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特殊性

与一般的商品消费不同, 保险消费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保险消费者权益也不同于一般的消费者权益。

一是保险产品的无形性。一般的商品都是有形商品, 而保险消费者购买的保险产品是无形商品, 与风险直接相关, 商品本身不会直接对消费者的人身造成伤害, 却可能使消费者的财产权利受到损失。

二是保险消费过程的诱导性。保险销售的主要形式包括上门推销、网络营销和电话营销等。销售中, 基于信息的不对称, 保险代理人对消费者的劝诱极易导致对保险产品的误导, 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十分必要。

三是保险消费的公益性。保险的主要作用在于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 涉及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所以保险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灾害减震器”的功能。

四是保险消费以合同为载体。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一般民事合同往往当事人双方均享有同时抗辩权, 但保险合同中, 消费者支付保费在先、保险人支付赔偿在后, 这种天然的时差, 导致保险消费者并不享有同时抗辩权。

三、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沿革

从立法上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始于英国1870年颁布的《寿险公司法》 (LIFE ASSURANCE ACT 1870) , 其后各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也逐步建立。我国保险业经历了三十年的快速发展, 立法也日渐成熟。

(一) 理念萌芽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 以计划、行政的手段指导行业发展, 此时的消保工作处于起步状态。1983年, 《财产保险合同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对保险业加以规范。1985年3月, 又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以规范我国保险业经营。1989年,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 1991年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对保险业务和机构进一步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通知》, 提出了整顿保险秩序的措施和办法。这些法律规定对巩固国有企业的行业地位起到重要作用,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处于萌芽阶段。

(二) 制度成型阶段

1995年至2009年, 起止标志是《保险法》的实施及第二次修订。1995年10月, 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了《保险法》, 该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较为系统地规范了保险人和保险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法》作为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 成为保险消费者保护的主要法律渊源。1998年保监会成立, 成为行业监管部门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能机构。2002年我国对《保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主要修改了其中的保险业法部分, 修改目的主要为了履行入世承诺,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难以充分发挥法律的规制作用。有鉴于此, 最高法院于2003年12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快速发展阶段

从2009年《保险法》修订至今, 以监督方式管理保险行业, 以服务方式保护消费者权益。2009年《保险法》第二次修订, 理顺了保险人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后, 最高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 (法释[2009]12号) , 对保险合同的成立等问题进行了解释。2013年, 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 (法释[2013]14号) , 对保险利益范围、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等保险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常见问题, 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迈出了很大一步。同时, 保监会陆续出台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标志着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逐步完善。

摘要:我国保险业经历了三十年的快速发展, 随着“新国十条”的颁布, 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更加凸显。在我国入世以后, 保险竞争日益激烈, 保险消费纠纷也日渐增多, 经过多次立法,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也日臻完善。

关键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 魏华林主编.保险法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8.

[2] 邹海林.责任保险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3] 雷运龙, 段小茜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案例精选精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4] 陈欣.保险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5] 刘士过.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保险消费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消费—生态”悖论是导致生态时代的消费问题的逻辑前提。从思维层面看,它是人类工具理性的高扬;从社会层面看,它是经济发展目标单一化的后果;从个人层面看,它是人的需要异化的特征。“消费—生态”悖论反映了消费自由与消费公正之间的复杂关系。正是消费自由与消费公正之间的失衡造成了“消费—生态”悖论,造成了深重的意义危机、人性危机、生态危机。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进程中,消费的无限性与生态的有限性的矛盾关系迫切需要我们从伦理学视野破解这个悖论的理论内涵。

关键词:“消费—生态”悖论;消费自由;消费公正;伦理意蕴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不仅是生活方式及消费方式的变革,更是消费目的与消费本真的回归,体现了消费的生态化走向。消费是确保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方式,而人类的消费是以一定的生态损耗为基础的,是自然过程。因此,消费与生态之间形成了一种张力,一方面,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必须以生态损耗为基础,另一方面,人类的可持续生存与发展则必须以生态的可持续为前提。消费与生态之间以各自的张力构成了“消费—生态”悖论(consumption-ecology′s paradox)。正如学者指出的,“在现代化建设中存在这样一个悖论:似乎只要从事现代化建设,就必然导致物质主义的生发和张扬,并进而会导致伦理道德的沦丧和生态环境的破坏;而要保护和维持已有的伦理道德和生态环境,就只能牺牲发展和忍受贫穷。消费社会更把这个悖论深化了”①。这个悖论是导致生态时代的消费问题的逻辑前提。因此,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进程中,消费的无限性与生态的有限性的矛盾关系,迫切需要我们从伦理学视野破解这个悖论的理论内涵和历史影响,探究消费方式生态化的实践途径和具体方式。

一、消费悖论与生态悖论

悖论原本是一个逻辑学的范畴。自古希腊说谎者悖论诞生以来,悖论就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逐渐从逻辑学范畴扩展到其他的领域。悖论的英文是Paradox或Antinomy。“Paradox”的原意是指“同人们通常的见解相抵触的理论、观点或说法”,它既用来表示超脱世俗、似是而非的科学论断(即所谓“佯谬”),也用来指称越规违理、似是而非的奇谈怪论(即所谓“谬论”、“两难论”);而“Antinomy”则是指“自相矛盾的语句”。在历史上,悖论包括了一切与人的直觉和日常经验相矛盾的结论。它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为逻辑悖论。它指的是,有命题P,如果断定它是真的,那就可以由它推出命题P是假的;如果断定命题P是假的,又可以由它推出命题P是真的。第二种为佯谬。某些论断看起来好像肯定是错误的,但实际上却是对的。如“白马非马”、“鸡三足”等。第三种为谬论、两难论。某些论断看起来是对的,理论似乎非常充分,似乎非常符合逻辑,但实际上却是错的。②

消费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生存与发展。人们通过消费活动,获得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但是,这是否意味着消费越多的商品就越能帮助人类更好地生存、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让人类更幸福呢?答案并非如此。在消费社会,人类的生产生活超出了基本生存需要的范畴,消费的真实目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消费的内容由单纯对物的需求演变成对物的符号价值的追求。消费主义的意识形态驱使人们在幻想与实际中成为消费者,消费者在消费中迷失了自我,背离了消费的真实目的,出现了消费悖论。

生态悖论最先是在1997年由西南农业大学88岁高龄的叶谦吉教授提出来的。他认为,生态悖论是指一切有悖人类、自然及社会这个有机统一整体协调发展的错误理念。可见,生态悖论是相对于人类、自然及社会这个有机统一整体而言的,要求它统一整体协调发展。③生态悖论现象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矛盾性。人与自然之间是矛盾的统一体。一方面,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对自然的开发与利用;另一方面,人类对自然的开发与利用必须遵循自然规律,不然必将受到自然界的惩罚。改造利用自然与保护自然是矛盾的两面。如果只一味地开发与利用自然,必然导致生态悖论现象。二是不协调性。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生态悖论现象的出现表明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三是急功近利性。人类为了追逐眼前利益,不惜以环境的破坏为代价,这种急功近利的行为必然给自然界和人类带来无穷的灾难。

生态悖论现象的产生是人与自然矛盾作用的结果。人类认识的发展过程以及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矛盾斗争的实践,表明了其产生的客观性和存在的合理性。从主观上讲,生态悖论属于人类认识论的范畴。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总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不断运动和变化发展的过程。在认识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知识水平和认识能力的限制得出与事物本质、客观规律相悖的认识。

消费悖论是人类消费行为超过自然生态容纳、承载限度所导致的,并由此必然带来生态悖论。而消费在一定意义上是延续人类文明的重要手段,生态则是人类延续文明的重要基础,二者缺一不可。消费与生态关系的失衡,必然导致“消费—生态”悖论。

二、“消费—生态”悖论的深层逻辑

“消费—生态”悖论所赖以存在的前提是:消费是无限的而生态是有限的。其意涵是:消费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方式,如若没有道德对其制约,欲望性的无穷消费必然导致物质主义的生发和消费主义的张扬,进而导致伦理道德的沦丧和生态环境的破坏;而生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要保护生态环境,也需要道德的审慎力量,否则就只能妨碍消费、忍受贫穷和牺牲发展。

“消费—生态”悖论表面上看是生态与消费之间的矛盾,而实际上,它的背后隐藏着深层逻辑。从思维层面看,它是人类工具理性的高扬;从社会层面看,它是经济发展目标单一化的后果;从个人层面看,它是人的需要异化的特征。具体来说,体现在下面三个方面。

1.从思维层面看,“消费—生态”悖论是人类工具理性的高扬

“消费—生态”悖论在表面上是消费、生态矛盾作用的结果,在更深层次上,它是特定思维方式的产物。“消费—生态”悖论的产生与近代以来人类理性复兴及其工具理性的高扬密不可分。工具理性是一种以手段有效性而不是目的合理性为宗旨的思维方式。在人类的发展历程中,工具理性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大作用。它有效地提升了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扩大了人类活动的领域与范围,推动了人类从自然中解放出来,确立了人类的主体地位。然而,由于过度张扬工具理性,导致了工具理性霸权,工具理性成为了衡量一切的尺度,甚至是唯一尺度。霍克海默明确指出:“当理性放弃了自己的自主权,即不能就人的生存问题说出什么来,不能从内容上对这些问题表示什么态度,不能从关心人类解放、指导人类认识的意义上来说明行动的目标,而只关注于用何种工具和方式对自然界进行最有效的征服时,理性就成了一种工具……它的行动的价值,即它在控制人和自然方面的作用膨胀为统治自然和人的工具。”④在工具理性的作用下,消费不再是维持人类满足基本生存与发展需要的方式,而是成为了人类满足过度欲望的工具。在工具理性过度高扬的时代,必然是一个消费主义盛行的时代,同时也是一个生态耗竭的时代。

2.从社会层面看,“消费—生态”悖论是经济发展目标单一化的后果

传统的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增长和数量扩张为单一目标,弘扬经济理性,打破了经济发展与消费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经济理性是近代经济学鼻祖英国人亚当·斯密1776年在《国富论》一书中最早提出来的,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内涵:第一,从主体角度讲,经济理性主张以人的本能为尺度进行社会活动,满足人们的现实需要;第二,从价值的角度讲,经济理性注重商品交换中的经济价值,追求经济价值最大化;第三,从目的合理性角度讲,经济理性是一种支配目的合理性的工具理性,它仅仅关注以有效的手段是否达到了既定的目标;第四,从理念上讲,经济理性坚持以经济效应最大化为指向。在经济理性的刺激下,人们在消费领域逐渐突破了“够了就行”的原则,崇尚“越多越好”的原则,更多意味着更好。在经济理性主导的传统发展观中,消费不再是人们为了生产生活的正常活动方式,而是成为了实现资本继续增值、经济持续增长的新的生产力,“不消费就衰退”逐渐成为共识。从此,消费与生产、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经济发展目标的单一化必然会破坏生产、人的需要与消费之间的关系,进而导致“消费—生态”悖论。

3.从个人层面看,“消费—生态”悖论是人的需要异化的特征

人的需要原本来自于人的内心的真实意愿和兴趣,是一种自我生成的活动。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劳动原本是人存在的方式,也是自我实现的必由途径。但在异化社会,劳动的异化蕴含着人的需要的异化,意味着人需要劳动不再是出于对劳动本身的需要,而是为了劳动之外的生存需要。这是一种出于人的本能的动物性的需要。需要关注的是产品,而不再是活动过程本身。对生存的关注必然体现在对产品的占有上。在商品社会,产品被它的符号——货币所取代,对产品的占有转化成了对货币的追求。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确证的产品,其享用应以享用者具备相应的本质力量为前提。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享有产品的人并非具有相应的本质力量,在原本无力享用却人为强制占有的情况下,享用者必然会采取与对象本身不符的方式或手段,造成了对消费对象和人的身心的破坏。如果人的需要完全脱离了对劳动本身的需要,而是以对物质产品的不断占有为中心,那么人的需要就沦落为动物性的需要或异化的需要。异化的需要试图通过对物质产品或商品的高度控制与占有来获取所谓的“地位”。由此必然形成“消费—生态”悖论。

消费社会作为一种交换结构,是建立在某种符号和区分的编码基础之上的。人们对消费的需求不再是停留在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上,而是更加关注消费品所象征的身份地位、流行时尚等符号价值。消费的符号化使得对物品使用价值的需要演变为对物品符号价值的追逐,对物品实际价值的渴望演化为用虚拟价值堆积起来的符号的热捧。财富和物品“构成了一个全面、任意、缜密的符号系统,一个文化系统,它用需求及享乐取代了偶然世界,用一种分类及价值的社会秩序取代了自然生理秩序”⑤,而符号消费需要大量的物品来不断地更新、维持符号价值的存在,必然有许多新的流行产品取代一些“落伍”的产品,以此来保证符号的意义层出不穷,不断满足人们的符号消费欲求。然而,每一次符号消费的过程,都是来自自然生态的原料的不断攫取,消费废物的不断丢弃的过程。由于符号消费对商品使用价值的忽视,必然导致对自然的藐视和忽略,自然生态不过是不断炮制符号价值的工具而已。消费的“符号化”,一方面导致人们在盲目的消费中迷失了自己,失去了对人生幸福的思考,颠倒了人生目的和手段的位置,人们在享受物质产品极大丰富的同时陷入了难以挣脱的精神上的空虚和迷惘;另一方面,由于消费欲望的无止境和符号消费的无限性,严重违背了生态学关于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理念,人们自己也忘记了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一份子应有的伦理精神,也迷失了自身在宇宙世界中的价值坐标,破坏了人类自身的生态生存,陷入了海德格尔所称的“被抛入世界”的无根状态,对自己的存在感到“恶心”。

三、道德制约消费的可能性

面对越来越难以成为人类依靠的生存环境,人类除了有对自身命运的深切关注和对人类未来生存境遇忧虑的本能反应外,是否还应该增加些对自身消费行为、消费逻辑的理性自觉与伦理审视?消费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它是生活方式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反映。在现实生活中,消费什么、消费多少,不仅受个人消费能力的限制,而且受消费伦理观念的影响。即人们消费多少、怎样消费也是道德伦理问题。“消费—生态”悖论的产生,充分暴露了道德约束、监管的乏力。

市场社会遵循的原则是资本的运行逻辑。从现实看,拉动内需、鼓励消费的政策安排和制度设计从根本上颠覆了传统社会以禁欲和节俭为美德的传统消费伦理观。在市场社会里,资本的运行逻辑造成了需求世界和供给世界的分离。生产与消费绝不仅仅为满足人的实际需要了。市场经济造成了庞大的商品堆积和被物包围的世界。当供给与需求具有直接同一性的时候,生产与消费之间就不存在相互构造的问题。即有什么样的生产,也就有相对应的消费。然而,在市场经济中,供给世界与需求世界保持了相当的张力,为二者之间的相互构造奠定了现实基础。一方面,欲求世界对供给世界的构造是虚拟的、可能的。虽然人存在占有和表现的欲望,但是它同样受到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另一方面,供给世界对欲求世界构造是现实的。欲求世界对供给世界的构造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如果没有占有和表现欲望,即使有庞大的商品堆积,也不可能开启全面的消费运动。

市场社会是物质丰裕的社会,物质丰裕总比匮乏要好。因为人们始终想往:创造财富就是创造幸福,占有财富就是享受幸福。而正如波德里亚所说:“今天,在我们的周围,存在着一种由不断增长的物、服务和物质财富所构成的惊人的消费和丰盛现象。它构成了人类环境史中的一种根本变化。恰当地说,富裕的人们不再像过去那样受到人的包围,而是受到物的包围,我们生活在物的时代:我是说,我们根据它们的节奏和不断替代的现实而生活着。在以往的所有文明中,能够在一代一代人之后存在下来的是物,是经久不衰的工具或建筑物,而今天,看到物的产生、完善与消亡的却是我们自己。”⑥不断增长的物质世界等待着人们去消费。令人费解的是,市场社会里的消费创造了使人幸福的前提,为何却并没有创造幸福本身?令人遗憾的是,这种反思和追问并没有成为人们集体行动的逻辑。

在消费社会,消费欲望的总量已经远远超出了人类自身和自然生态的承载限度。大量的消费实践表明,消费欲望的膨胀和满足并没有带来人们向往的和谐和幸福。试图通过消费数量的几何增长以全面提升幸福指数的努力是徒劳的。人们的占有和表达欲望连同实现这些欲望的社会设置暴露了诸多的危机。重思消费合理限度和合理消费边界的社会运动成为了消费发展的必然要求。

消费自由是消费主体自觉、自主和自愿的消费行为。消费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等,选择不选择、接受不接受商品和服务,不会受到任何的限制。而所谓消费公正是指消费权利与消费对应的一种均衡关系。自由和公正都是人们的永恒追求。但是在自由和公正的紧张关系中,自由往往具有优越性。在经济领域,市场经济崇尚的经济自由往往容易走向经济自由主义,从而带来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分层严重等现象,而经济公正正是对经济自由主义所带来后果的反思和修正。在消费领域也同样是如此。消费自由也具有相对于消费公正的优越地位。消费自由的张扬导致了代内和代际的不公正。

正是消费自由与消费公正之间的失衡造成了“消费—生态”悖论,造成了深重的意义危机、人性危机、生态危机。消费自由与消费公正之间的失衡,往往容易使人们高举消费自由的口号,肆意地放纵着无止境的欲望,并以物态的形式迅速地膨胀,造成人们对生存与发展状态的空前紧张。人的消费目的是为了生活得更好,享受幸福,然而,“我们现在的消费欲望已经脱离了人的真正需要。本来,消费水平的提高是为了使人过上幸福和满足的生活。消费只是达到目的,即达到幸福的手段。但现在消费变成了目的本身。对消费不断增长的需要迫使我们不断去购买,从而使我们依赖于这种膨胀的消费需求,依赖于那些可以满足我们需要的人和机构”⑦。消费在本质上已成为人为刺激起来的幻想的满足,消费成了目的本身,幸福就是消费更多、更新、更好、更贵的商品。在这种消费目的与消费手段的颠倒关系中,消费已经不再是满足人的基本生存与发展的正常行为,而是已经成为了难以控制的病态行为。

伴随着消费意义迷失的是人类自我的迷失。在消费社会,人不再是消费的主人,而是消费的“奴隶”,人的价值只存在于消费与享受中,不再具有主体价值,人的独立性和创造性彻底丧失了。“在那里,消费不是为了满足正常需要,而是为了刺激经济的增长;人生的目的不是为了创造和尊严,而是为了纵欲和享乐;个体不是把群体和社会当作家园,而是看作牢笼和地狱。人们普遍地感到空虚无聊、生活的无意义,浮华的外表下掩盖着深刻的精神文化危机。”⑧过度追逐物质消费的人类,逐渐失去了精神追求,丧失了基本的评价、反馈能力,在消费上只是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几千年与自然交往中形成的朴素、和谐道德被抛弃,尊重自然、珍爱生命等生态理念也早已经被消费“占领”了。

与此同时,消费与生态之间的关系也走向了失衡。在正常的社会—生态系统中,消费与生态之间应该保持着良性循环、适度平衡。人类的美好生活不仅需要一定的消费,更需要良好生态。然而,现实却是“我们的消费者生活方式供应的像汽车、一次性物品和包装、高脂肪饮食以及空调等东西——只有付出巨大的环境代价才能被供给。我们的生活方式所依赖的正是巨大和源源不断的商品输入。这些商品——能源、化学制品、金属和纸的生产对地球将造成严重的伤害”⑨。高扬的消费自由催生了过度的消费行为,过度消费导致了资源枯竭、物种灭绝、环境退化,生态平衡被打破。

“消费—生态”悖论反映了消费自由与消费公正之间的复杂关系。表面上,消费自由崇尚消费主体的不受强制性,似乎与消费公正无关。与动物的消费活动不同,人的消费则不仅仅是个人的事,同时也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更为重要的是,人的消费目的和意义在感官满足和生命维持的基础上,朝向人性的丰富和完善、人的自由和发展。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人的消费是具有意义和价值维度的行为。而公正作为处理公共关系的伦理,凸显的是社会成员交往中的恰当关系。消费中的消费产品、消费方式、消费过程等都与社会和环境有着紧密的联系。消费也是公共关系的一部分,难以免于公正与否的道德评价。

虽然说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具有消费自由的权利,但是每一个人的消费自由又是与平等联系在一起的,没有了平等,消费自由就失去了普遍性特征,也就没有了消费公正。因为平等是最重要的公正,人与人之间的消费自由是否平等,成为消费公正的重要内容。因此,消费公正注重的是建立在每个消费主体消费自由基础上的内在平等。消费自由作为一项权利具有相对性。人们在享受消费自由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对应性要求正好说明消费自由是受到消费公正的制约的自由,消费自由不能以损害消费公正为前提。

注释

①郑红娥:《社会转型与消费革命——中国城市消费观念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74页。

②余式厚、汤军:《悖论·谬误·诡辩》,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3页。

③叶谦吉、于法稳:《人·自然·社会—生态悖论思考之一》,《生态经济》1997年第1期。

④[美]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张峰、吕世平译,重庆出版社,1988年,第24页。

⑤⑨[美]艾伦·杜宁:《多少算够:消费社会与地球未来》,毕聿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2、30页。

⑥[法]让·波德里亚:《消费社会》,刘成富、全志钢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页。

⑦[美]埃利希·弗洛姆:《健全的社会》,蒋重跃等译,中国文联出版社,1988年,第135页。

⑧陈芬:《消费主义的困境》,《伦理学研究》2004年第5期。

责任编辑:思齐

上一篇:感官消费论文下一篇:能源消费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