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性质范文

2023-09-12

单位性质范文第1篇

近年来, 海盗活动频发, 对海上运输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根据国际海事局和国际商会 ( ICC - IMB) 的报告指出, 在东南亚地区, 平均每两周时间内, 小型邮轮就会遭遇到一次海盗袭击。2015 年前4 个月发生的全球54 起海盗持械抢劫案件中, 有55% 来自东南亚地区, 虽然这几年里, 全球海盗时间数量在稳步下降, 但是2015 年第一季度发生的海盗事件同比2014 年同期增长了10% 。在近期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海安会 ( MSC) 第95 届会议上, 通过了有关“高风险”海盗区域的定义, 将其扩大为“往北以苏伊士运河和霍尔木兹海峡为界区域, 南纬10°及东经78°”。

海盗劫持船舶和货物后, 要求高额赎金, 由于目前, 支付赎金以换取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是最有效的方式, 船东在支付高额赎金后所受到的损失也仍然存在, 因此研究赎金的性质以帮助船东获得相应的补偿救济就成为目前的热点问题, 确定赎金的性质, 可以更好的帮助获得补偿。

二、当前研究成果和相关判例

目前对于海盗行为的定义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 条的定义: “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 a) 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 对下列物件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 或任何掠夺行为: ( i) 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 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物; ( ii) 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物; ( b) 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 而资源参与其活动的任何行为; ( c) 教唆或故意便利 ( a) 或 ( b) 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而根据国际商会下设的国际海事局对海盗的定义, 将有明显盗窃或其他犯罪意图, 意图使用武力或有能力使用武力, 企图登轮或者正在登轮的行为定义为海盗行为。可见, 不仅各国对于海盗行为的定义存在分歧, 国际上对于海盗行为的认定也缺乏统一性。在此种情况下, 对船东依法获得赎金赔偿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海盗赎金也出现了新特点, 首先是以船员为人质勒索赎金, 其次是赎金具有不可分性, 再次是勒索的赎金以船货价值为基础, 最后赎金数额采取谈判方式决定。这些特点都对船东在支付赎金后寻求救济造成了一定困难。

目前有部分学者认为, 海盗赎金的合法性存在争议, 根据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判例, 海盗赎金跟赌债一样, 被认为是非法财产, 不能受到法律的肯定。但是由于目前支付赎金是唯一快速有效的解救船舶货物和人员的方式, 因此对于赎金的非法性有待进一步商榷。

另一方面, 船东在支付赎金后采取何种方式向保险公司以及货主所有人要求赔偿就赎金方面的损失也缺乏相关的规定。根据目前的做法, 船东通常通过宣布共同海损或者将赎金作为施救费用。

船东在支付赎金后, 希望通过宣布共同海损的方式从货主等厉害关系方处获得一定的补偿。例如马绍尔群岛籍“Yasa Neslihan”轮在驶入连云港锚地后拒绝卸货, 认为其之前支付给海盗的260 万美元的赎金应该可以例如共同海损, 货方应该共同分摊。经法院协调, 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另外, 新加坡籍船舶“KOTA WAJAR”被索马里海盗劫持后, 船东支付赎金, 宣布共同海损, 理算机构出具的共同海损担保保函中明确了海盗赎金有货方分摊。在Hicks v. Palington一案中, 法官也认为, 作为赎金交给海盗的货物应当被认为是共同海损牺牲, 应由各受益方分摊。在Barnard v. Adams一案中, 法官认为“给海盗的赎金应该归属于共同海损进行分摊: 这种分摊是无法避免的, 也是真实存在的。”虽然这些案例都将赎金列入共同海损, 但是海盗赎金是否可以被归入共同海损由受益方共同分摊, 扔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因此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值得深入讨论。

另一方面, 船东在支付赎金后, 也会将赎金最为施救费用。施救义务被认为是一种法定义务, 许多国家都用过立法确认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施救义务。从英国法院的态度来看, 法官们认为赎金可以作为施救费用。在Royal Boskalis Westminster NV v. Mountain一案中, 法官认为, 施救费用条款的内容足够广泛, 所以可以认为为释放船舶而支付的费用属于该条款下的花费, 无论从保险单的角度或实践的角度来说这种解释都是说得通的。所以支付赎金并不违法, 那么赎金就可以作为施救费用获得赔偿。虽然已有判例将海盗赎金作为施救费用获得补偿, 但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 因此在实践中也会遇到一定过得困难。

三、总结

根据现有的案件, 可以看到目前对于海盗赎金的做法是将其归于共同海损让受益各方共同分摊, 或者将其作为施救费用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条文的支持, 在案件的审理中还是会遇到一定的问题。因此对于海盗赎金性质的进一步研究, 可以为今后的案件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指导。

摘要:近年来, 海盗活动频发, 海盗在劫持船货后, 要求高额赎金的行为, 对海上运输活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支付赎金作为目前最为安全有效的方式, 对其性质的研究, 可以帮助船东更好的获得赔偿。

关键词:海盗,赎金,共同海损,施救费用

参考文献

单位性质范文第2篇

2.1.2指数函数及其性质教学设计

一、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理解指数函数的概念,掌握指数函数的图象和性质,培养学生实际应用函数的能力。

过程与方法:通过观察图象,分析、归纳、总结、自主建构指数函数的性质。领会数形结合的数学思想方法,培养学生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在指数函数的学习过程中,体验数学的科学价值和应用价值,培养学生善于观察、勇于探索的良好习惯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二、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指数函数的概念、图象和性质。

教学难点:对底数的分类,如何由图象、解析式归纳指数函数的性质。

三、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景

问题1:某种细胞分裂时,由1个分裂成2个,2个分裂成4个,……一个这样的细胞分裂 x次后,得到的细胞分裂的个数 y与 x之间,构成一个函数关系,能写出 x与 y之间的函数关系式吗?

学生回答: y与 x之间的关系式,可以表示为y=2x。

问题2: 一种放射性物质不断衰变为其他物质,每经过一年剩留的质量约是原来的84%.求出这种物质的剩留量随时间(单位:年)变化的函数关系.设最初的质量为1,时间变量用x表示,剩留量用y表示。

学生回答: y与 x之间的关系式,可以表示为y=0.84x 。 引导学生观察,两个函数中,底数是常数,指数是自变量。 1.指数函数的定义

一般地,函数yaa0且a1叫做指数函数,其中x是自变量,函数的定义域是R. x问题:指数函数定义中,为什么规定“a0且a1”如果不这样规定会出现什么情况?

(1)若a<0会有什么问题?(如a2,x1则在实数范围内相应的函数值不存在) 2(2)若a=0会有什么问题?(对于x0,a无意义)

(3)若 a=1又会怎么样?(1x无论x取何值,它总是1,对它没有研究的必要.) 师:为了避免上述各种情况的发生,所以规定a0且 a1.

练1:指出下列函数那些是指数函数:

x1(1)y4x(2)yx4(3)y4x(4)y4(5)yx(6)y

xx练2:若函数2.指数函数的图像及性质

是指数函数,则a=------

1在同一平面直角坐标系内画出指数函数y2x与y的图象(画图步骤:列表、

21描点、连线)。由学生自己画出y3与y的函数图象

3xxx 然后,通过两组图象教师组织学生结合图像讨论指数函数的性质。

特别地,函数值的分布情况如下:

(四)巩固与练习

例1: 比较下列各题中两值的大小

教师引导学生观察这些指数值的特征,思考比较大小的方法。

(1)(2)两题底相同,指数不同,(3)(4)两题可化为同底的,可以利用函数的单调性比较大小。

(5)题底不同,指数相同,可以利用函数的图像比较大小。 (6)题底不同,指数也不同,可以借助中介值比较大小。 例2:已知下列不等式 , 比较m,n的大小 :

设计意图:这是指数函数性质的简单应用,使学生在解题过程中加深对指数函数的图像及性质的理解和记忆。

(五)课堂小结

(六)布置作业

单位性质范文第3篇

一、由对《物权法》第202 的追问引出的问题

( 一) 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实现抵押权是否有效?

依据《物权法》并不能直接回答此问题。对抵押权行使期间性质的不同理解回答上述问题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如果我们认为《物权法》第202 规定的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诉讼时效, 该时效的届致并没有使得实体权利发生变化, 实体权利此时依然是存在的, 只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请要求保护该权利不能得到保护。那么, 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协议应当被认为有效。若我们认为《物权法》第202 条规定的期间是除斥期间, 当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 抵押权这一实体权利就发生了变化, 它不再存续。不仅仅是胜诉权归于消灭, 而且实体权利也归于消灭, 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达成的约定实现抵押权的协议无效。 (1)

( 二) 抵押人能否基于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事实, 从而要求登记机关注销抵押登记?

基于抵押权行使期间性质的不同理解, 回答上述问题依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依据《物权法》第87, 88 条的规定, 设立不动产抵押权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设立动产抵押权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如果我们认为,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诉讼时效, 时效经过后, 抵押权实体权利没有发生变化, 归于消灭, 丧失的仅仅是受到人民法院保护的胜诉权, 抵押权尚存, 那么抵押人依据抵押权行使期间经过而主张登记机关注销抵押登记就不存在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 从有利于物的流转的角度看, 若主张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除斥期间, 经除斥期间届满后抵押权实体权利归于消灭, 抵押人应当有权利要求登记机关注销抵押登记。

( 三)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能否独立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

倘若我们认为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除斥期间, 那么不存在时效发生变化的情形, 它是不变期间。但从《物权法》的立法现实看, 抵押权行使期间会随着主债权的行使期间变化而变化。从《物权法》第202 条看, 如果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发生变化, 那么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会影响抵押权的行使期间。

以上问题核心都在于抵押权行使期间性质的界定, 本文试作分析。

二、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

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 在我国学界大致存在这样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物权法》第202 条规定的是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诉讼时效 (2) , 有学者认为《物权法》第202 条中“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与《民法通则中》关于时效的表述一致。虽然该条没有明确界定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 但是从行文上看“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仅指抵押权失去了公权力的保护既胜诉权, 其权利本身并没有因此而归于消灭, 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抵押义务, 抵押权人仍然得以实现抵押权;其次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延长, 依据该条规定,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也会随之中止、中断、延长。据此特性可以认为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诉讼时效。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除斥期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理由是抵押权是一种物权, 诉讼时效制度仅适用于请求权。

最后一种观点认为, 《物权法》第202 条规定的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既不是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 (3) 理由是依据法理请求权适用的是诉讼时效制度, 而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制度, 在这样的前提下学者们认为抵押权既不是请求权, 也不是形成权。

本文赞同第三种观点, 首先, 如上文所述, 依据民法的法理, 诉讼时效对应于请求权, 除斥期间对应的是形成权, 而我国《物权法》将抵押权界定为担保物权其既不是请求权也不是形成权。其次, 从抵押权设立、转移、消灭上分析抵押权具有从属性, 其从属于主债权, 从抵押权的设立目的看抵押权的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能够实现, 也体现了这种从属性。并且从《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看实现抵押权是在债务人不履行主债务的情况下, 因此在责任设定上抵押人的义务不应重于债务人。如果我们承认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诉讼时效, 那么在时效经过后, 抵押权只是丧失了胜诉权, 其主体权利依然存在。由于我国对于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取登记生效制, 主债权与抵押权同时沦为自然权利情况下在不动产上设立的抵押并不能因为时效的经过而注销, 这样抵押物就不能流转, 这无疑加重了抵押人的义务。如果认为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 我们又不能解释抵押权行使期间随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立法事实; 再次, 《物权法》规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 未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是一种折中的规定, 有意回避了对抵押权行使期间性质的规定, 其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抵押权, 同时又避免对抵押权行使期间定性的逻辑上的不能及实践上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冲突。因此, 将期间做“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非此即彼论在逻辑上不能自洽, 也无益于实践。

摘要: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实现抵押权是否有效?抵押人能否基于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事实, 从而要求登记机关注销抵押登记?抵押权的行使期间能否独立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由这几个问题引出的对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的讨论, 本文认为抵押权行使期间既不是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 将其期间做“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非此即彼论在逻辑上不能自洽, 也无益于实践。

关键词:抵押权,期间,除斥期间,诉讼时效,登记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2] 郭明瑞.担保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3] 李国光.担保法解释与适用[M].北京:新华出版社, 2001.

单位性质范文第4篇

本节课是《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苏教版)必修11》第二章第二节第二课(2.2.2),是学生在已掌握了函数的一般性性质和简单的指数运算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指数函数,以及指数数函数的图像与性质。它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深化学生对函数概念念的理解与认识, 使学生得到较系统的函数知识和研究函数的方方法,同时也为今后进一步熟悉函数的性质和作用,研究对数函数数以及等比数列的性质打下坚实的基础。这节课主要讲“探究图图像及其性质”。

二、学生的学习情况分析

高一学生的认知水平从形象向抽象、从特殊向一般过渡,学学生的自主意识逐步增强, 有主动学习的愿望与能力。学生在初初中已经学习了部分函数知识, 对高中课本中的函数知识有探究究欲。

三、设计思路

让学生通过对正比例函数、一次函数、二次函数的对比去理理解指数函数的概念、性质、图像,从中体会指数函数的本质,通过过教师启发引导,学生自主探究完成本节课的学习。

四、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理解指数函数的概念,掌握指数函数的图像和和性质,培养学生实际应用函数的能力。

过程与方法:通过观察图像,分析、归纳、总结指数函数的性性质。领会数形结合的数学思想方法,培养学生发现、分析、解决决问题的能力。

五、教学重难点

重点:了解指数函数的概念,掌握指数函数的图像和性质

难点:指数函数的图像和性质及对底数的分类讨论

六、教学过程

1、创 设情境

问题1:某种细胞分裂时,由1个分裂成2个,2个分裂成4个,……一个这样的细胞分裂x次后,得到的细胞分裂的个数y与x之间,构成一个函数关系,能写出x与y之间的函数关系系式吗?

学生回答: y与x之间的关系式,可以表示为y=2x。

问题2: 一种放射性物质不断衰变为其他物质,每经过一年年剩留的质量约是原来的84%.求出这种物质的剩留量随时间(单单位:年)变化的函数关系.设最初的质量为1,时间变量用x表示,剩剩留量用y表示。

学生回答: y与x之间的关系式可以表示为y=0.84x。

师: y=2x,y=0.84x

问题:让学生思考讨论以下问题(问题逐个给出):1y=2x和y=0.84x这两个解析式有什么共同特征?2它们能否构成函数?3是我们学过的哪个函数? 如果不是, 你能否根据该函数数的特征给它起个恰当的名字? (由师生共同讨论给出结论)

2、新课讲授

指数函数的定义:一般地,函数y=ɑx(ɑ>0,ɑ≠1)叫做指数函函数,定义域为R

问题:1为什么要ɑ>0,ɑ≠1这个条件呢? (可以举例说明))2y=2×3x,y=-4x,y=22x是指数函数吗?

3.探究性质

将班级分成四组,每组同学做出其中一个函数的图像

(1)根据前面的知识学生能通过描点法迅速的作出。

(2)让一二两组将y=3x, y=2x画好的图像移到同一坐标系中,三四组将图像移到同一坐标系中,要求两两合作,各组推选人展示作。

(3)老师用多媒体展示画好的图形与学生的作一比较 ,及时纠正学生中的错误。

(4)组织学生讨论ɑ>0,ɑ≠1两种情况图像上的特点 ( 老师给出表格,由学生完成。 )

问题:(1)由刚才画图y=3x, y=2x图像之间什么关系?

(2)通过描点作图像,你发现了什么?

师生共同:1在第一象限中,随着底数增大图像位置升高;2函数y=ɑx与y=ɑ-x的图像关于y轴对称。

4、知 识应用

例1,比较下列个各组数中两个值得大小

(1)1.52.4,1.53.1;(2)0.5-1.1,0.5-1.5(底同指数不同 )(3)2-0.3,3-0.3(底不同但指数同)(4)1.50.4,0.81.1(底不同指数也不同 )

教师引导学生观察这些指数值的特征, 思考比较大小的方法。其基本步骤如下:1确定所要考查的指数函数;2根据底数情况指出已确定的指数函数的单调性;3比较指数大小,然后利用指数函数单调性得出同底数幂的大小关系。当底数不同,指数相同时可以利用函数的图像比较大小;底数和指数都不同时,可以找中介值进行比较。

练习:比较下列各题中两个值的大小

(1)1.72.5,1.73(2)0.8-0.1,0.8-0.2(3)1.70.3,0.93.1(4)30.8,40.8

例2, (1)已知3x≥30.5,求实数x的取值范围。

(2)已知0.2x<25,求实数x的取值范围。

分析:利用函数的单调性得出指数的大小关系解题

变式: 已知下列不等式,试判断m和n的大小关系

(1)2m<2n; (2)0.2m<0.2n; (3)ɑm>ɑn(ɑ>0且ɑ≠1)

练习2解下列不等式(课本P54习题4)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你学到了哪些知识? 掌握了哪些数学思想方法?

5、课 堂小结

知识上:学习了指数函数的定义、图像和性质以及应用。关键要抓住底数ɑ>1和1>ɑ>0时函数图像的不同特征和性质。

方法上:经历特殊→一般→特殊的认知过程,从观察中获得知识,同时了解指数函数的实际背景和研究函数的基本方法;体会分类讨论、数形结合思想。

6、作业布置

课本52页练习1,2,3,4

七、教后反思

本节课让学生通过实例进行自主探究学习, 对比总结得到指数函数的性质, 更重要的是让学生掌握了学习函数的基本方法,以便能将其迁移到其他函数的学习中去。

单位性质范文第5篇

摘要:诺齐克的道德乌托邦体系不仅建立在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批判上,而且建立在对马克思劳动观的价值消解上。在劳动性质、劳动价值、劳动成果的道德分析中,诺齐克试图以自愿的交换、主观的需要、应然的权利分别颠覆马克思的被迫的奴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正义的利润等观点。这些批判反而更彰显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价值合理性。

关键词:马克思;诺齐克;劳动;道德

当代美国哲学家诺齐克依据西方自由主义道德传统,试图颠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构建以主体权利为核心的道德乌托邦体系。这一颠覆,学术界研究得较少。加强这方面探讨,对于推进诺齐克与马克思思想比较研究的深入,进一步确证马克思主义的价值合理性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在劳动性质的道德定位上。以自愿的交换消解被迫的奴役

马克思关于劳动性质的研究和结论有很多,诺齐克并非面面俱到地予以批判,而是首先集中在劳动主体对劳动自愿与否的拷问上。

1.马克思与劳动的奴役性

马克思研究了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尤其资本主义产生发展过程中工人劳动的基本性质,指出受资本的奴役,工人的劳动具有强迫性、不自愿性,因而具有不道德性。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劳动奴役性的原因有很多,但根本原因在于工人没有生产资料。工人如果拥有生产资料,就会为自己劳动,劳动就是自愿的、道德的;反之,工人如果失去了生产资料。为了生活,就会被迫到资本家那里出卖劳动力,劳动就是不自愿的、不道德的。马克思说:“两种极不相同的商品占有者必须互相对立和发生接触:一方面是货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他们要购买他人的劳动力来增殖自己所占有的价值总额;另一方面是自由劳动者,自己劳动力的出卖者,也就是劳动的出卖者。”马克思把所有者分为两类,一类是货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一类是劳动力所有者,前者为了增殖要购买劳动力,后者为了生存要出卖劳动力,于是就形成了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从现象上看,二者似乎都是所有者,资本家拥有购买力,工人拥有劳动力;本质上,与其说工人是所有者,还不如说是一无所有者。工人为资本家劳动,不是出于自愿,因而这样的劳动是不道德的。

资本家阶级拥有物质财富的所有权,而工人阶级则失去了这样的所有权,在造成这种情况的最初原因中,马克思认为主要是资本的暴力。马克思在分析历史发展规律时指出:“在真正的历史上,征服、奴役、劫掠、杀戮,总之,暴力起着巨大的作用。”资本家阶级在其形成过程中就是如此。通过暴力,原始资本积累如“圈地运动”时期的强者,强迫农民离开土地,手工业者离开生产资料,失地的农民、失去生产资料的手工业者沦落为自由职业者:并逐渐演变为除了自己的身体以外别无所有的工人,被迫接受资本的奴役。所以马克思说:“劳动者的奴役状态是产生雇佣工人和资本家的发展过程的起点。这一发展过程就是这种奴役状态的形式变换,就是封建剥削转化为资本主义剥削。”从强迫农民、手工业者失去生产资料,到农民、手工业者被迫接受劳动奴役,再到工人和资本家的产生,这就是资本主义的形成过程。

工人劳动的性质不同于奴隶、农奴劳动的性质,因为奴隶、农奴本身属于所有者的生产资料,没有人身自由,因而不能自由劳动;也不同于自耕农劳动的性质,因为自耕农拥有生产资料,可以自我劳动,有自由劳动的条件;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工人有人身自由但没有生产资料,为了活着,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受资本的强制,因而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具有被迫性、不道德性。英国分析马克思主义学者柯亨进一步肯定了这种劳动不道德的依据。“如果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他们毫无疑问这样认为)强迫工人付出剩余劳动是不对的,那么,这一点可以根据如下信念得到解释:这样做侵犯了工人对自己劳动力所享有的权利。我主张,除此以外并没有其他合理的办法可以解释他们为什么相信强迫是不对的。”柯亨这里所说的“强迫”就是奴役,奴役是不道德的,因为它侵犯了工人自由劳动的权利。无论如何,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劳动具有奴役性方面,柯亨与马克思是一致的。然而,在诺齐克那里,人身自由的工人被迫为资本家劳动,变成了自愿为资本家劳动。

2.诺齐克与劳动的自由性

诺齐克指出:“构成剥削基础的关键事实就是工人不掌握生产资料。由此可推论出:在一个工人不再被迫与资本家打交道的社会里,对劳动的剥削就不再存在了。”诺齐克试图表明:第一,马克思奴役劳动的根本依据是工人没有生产资料;第二,自愿接受强迫的劳动不能算作奴役劳动。就第一点而言,诺齐克指出:“即使这种没有掌握生产资料的观点在某个时期内可能是真实的,但在我们的社会里,劳动阶层中的大部分人现在都有自己的私人现金储备,工会每年也握有大量的现金储备。这些工人能够等待,能够投资。”认为现代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都有自己的存款,可以用作生产经营,一定意义上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也就是说,马克思所说的工人因缺乏生产资料而被迫受资本奴役的时代已经过去,马克思的奴役劳动的基础已不复存在,马克思关于工人劳动奴役性的理论已经过时。就第二点而言,即使拥有生产资料即私人现金储备的工人到资本家工厂工作、劳动,那也是自愿的,既然自愿地为资本家劳动,就不存在奴役和剥削。所以,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的劳动是自由、自愿的,绝非奴役、不道德。

诺齐克的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劳动的非奴役性结论,是根据其权利理论。诺齐克扬弃了西方自由主义的道德传统,提出了边际约束作为权利理论的前提预设:“与把权利纳入一种目的状态相对照,人们可以把权利作为对要采取的行动的边际约束(side con—strains)来看待,即在任何行动中都勿违反约束。他人的权利确定了对你的行动的约束。”在诺齐克看来,边际约束的实质是,一个人在行动中没有侵犯他人的利益。充分尊重每个人的自由权利,是诺齐克权利理论的基石。该理论又有关于个人持有的三个原则:第一个是获取的正义原则,是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主物的获得必须遵循的价值规范。由于世界上的无主物越来越少,几乎没有;即使存在无主物,一个人怎样取得这个无主物、取得多少而不会侵害他人对该无主物的获得,诺齐克借用洛克的理论也未能解释清楚,不能给出一个让人们满意的方案,所以获取的正义原则形有实无。第二个是转让的正义原则,涉及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持有的转让。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自愿交换、馈赠过程中的所得,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具有道德合理性,符合边际约束的限制,而通过其他交换、馈赠的获得则是不道德的。第三个是矫正的正义原则,是矫正过去的不正义造成的今天持有的原则。这个矫正向过去推到多远才算合理,诺齐克也没有回答,所以,矫正的正义原则也有很大缺陷。纵

观持有正义三原则,唯有转让的正义原则比较合理,最能反映边际约束理论。转让的正义原则的根本是自愿的交换、馈赠,凡是符合自愿的交换、馈赠的行为都是正义的行为,这个过程中的利益所得都具有价值合理性。所以,转让的正义原则是权利理论的核心原则,是边际约束理论的重要体现。

诺齐克把他的权利理论应用到对马克思的工人劳动奴役性理论的批判上,认为当今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工人,拥有所谓的私人储备金,而且自愿到资本家工厂中工作,符合权利理论,符合自愿转让的正义原则,不存在劳动奴役的伦理困惑。

3.不完善社会条件下劳动奴役性理论的价值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由于缺乏生产资料倍受资本家的剥削,因而劳动具有奴役性、不道德胜。诺齐克认为,如今的工人大都拥有生产资料,许多工人自愿到资本家企业工作,所以马克思的工人劳动的奴役性的定位和结论已经过时,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不复存在。正确看待诺齐克对马克思劳动性质的道德颠覆,至少应着眼于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马克思关于劳动性质的定位更具有实践合理性。马克思的劳动理论形成于19世纪五六十年代,当时是资本主义发展上升时期,马克思也亲自参加过工人运动的实践,目睹绝大多数工人就是因为缺乏生产资料才被迫为资本家劳动,从而得出了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劳动奴役性的科学结论。而诺齐克的理论形成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已经是后工业化、后资本主义时代了,工人生活状况确实有很大的改善,诺齐克的某些总结也是对的。但是,诺齐克仅从道德心理学的角度认为,自愿接受奴役的劳动不是奴役劳动,没有揭示奴役劳动背后深刻的所有制根源。按照诺齐克的逻辑,自愿的奴隶就不是奴隶。马克思认为这恰恰是最大的人的异化,是最深的劳动奴役。马克思从生产关系尤其是所有制结构的角度,认为只有消灭私有制,消灭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才能最终解放工人,所以,在公有制条件下,人们的自愿劳动才可能真正摆脱劳动的奴役性。由此可见,与马克思相比,诺齐克的批判太任性、太主观,缺乏客观的社会历史基础。

其次,马克思的劳动奴役性理论在资本主义国家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劳动的奴役性,号召工人打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他们应当屏弃‘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种保守的格言,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在马克思劳动奴役性理论的影响下,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为争取所有权、争取自己的劳动成果、消灭资本主义的劳动制度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取得了如今诺齐克所说的可喜效果,但这些并非说明马克思的劳动奴役性理论过时了,而应该指出这种理论对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继续有指导意义。虽然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许多工人进入了中产阶级行列,但是,在更多的资本主义国家,甚至在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有相当多的工人没有生产资料,仍然在饱受资本的奴役,马克思的劳动奴役性理论仍然是这些工人争取自身价值、摆脱奴役性劳动的思想指导和精神动力。

再次,马克思的劳动奴役性理论对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仍然有指导价值。一些社会主义国家通过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目的在于激发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增加社会财富,推进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由于社会主义大多是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首先取得胜利的,资本主义发展很不充分,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很低,这就需要在经济运行机制上补上市场经济体制这一课,这样才能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与实力。应当承认,实行市场经济,一些人被迫接受资本的奴役,这种情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是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一种必要的代价,同时也说明这种代价是成熟社会主义、发达社会主义所要努力消除的东西。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资本奴役工人、人们被迫劳动的社会现象将逐步消失,那时劳动将成为人们生活的乐趣,劳动者的自由将真正得以实现。所以,马克思的奴役劳动理论在社会主义国家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二、在劳动价值的道德尺度上。以人的主观需要消解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在商品是劳动的具体成果上,诺齐克与马克思没有分歧,然而在劳动价值或商品价值的道德尺度上,二者分道扬镳。

1.马克思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马克思劳动价值尺度理论的提出源于商品价值的探究,马克思说:“所有商品共同的社会实体是什么呢?这就是劳动……商品具有价值,因为它是社会劳动的结晶。商品的价值的大小或它的相对价值,取决于它所含的社会实体量的大小,也就是说,取决于生产它所必需的相对劳动量。”认为所有的商品都可以比较,按一定的比例进行交换,根本上在于商品都是劳动的成果,都有价值。商品的价值是指耗费在生产商品中的劳动量,而凝结于商品中的劳动量常常抓不着、看不见,必然要有一个尺度予以衡量,这个尺度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一定的社会状态中,在一定的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在所用劳动的一定的社会平均强度和平均熟练程度下,生产这个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于是马克思总结出:“一切商品作为价值都是对象化的人类劳动,从而本身可以通约,所以它们能共同用一个独特的商品来计量自己的价值,这样,这个独特的商品就转化为它们共同的价值尺度或货币。货币作为价值尺度,是商品内在的价值尺度即劳动时间的必然表现形式。”马克思认为,劳动是创造商品的唯一源泉,商品的价值就是商品中的劳动量,具体表现为生产这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成为衡量劳动价值的道德尺度。

在马克思看来,同一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根据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来确立,而不同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交换的比例由市场竞争决定,就是在这一点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成为包括诺齐克在内的一些西方学者批判的靶子。

2.诺齐克与人的需要

诺齐克认为,商品价值的尺度或劳动价值的尺度并非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标准,而是由劳动产品的功利效用尤其由人们的主观需要决定的。诺齐克的依据是:“什么是社会必要劳动,其时间是多少,将要由市场上发生的事情来决定!!这已经不再有任何劳动价值理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键概念,本身要通过一个竞争市场的过程和交换比率来定义!”这段话至少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第一,同一种商品劳动价值量的确立;第二,不同商品交换时劳动价值量比例的确立。就第一层含义而言、按照马克思说的,同一种商品、同一种劳动的价值量很好确定,即是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量,这一点,诺齐克没有反驳。就第二层含义而言,如何确定不同商品即不同种劳动价值相交换的量?假设一只羊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30天,一间房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45天,为什么在市场上9只羊才能交换一间房呢?也就是说,不同种劳动价值的量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交换的尺度如何把握,马克思求助于市场竞争。众所

周知,由市场竞争确立的量是相当不稳定的,是非常任性的,这样,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劳动价值或劳动量的尺度毫无意义。马克思关于劳动价值尺度的思想是其劳动价值论的基石,自产生以来就受到其他学者批判,诺齐克就是其中之一。诺齐克颠覆马克思劳动价值尺度理论的目的在于建构自己的劳动价值尺度理论。

在诺齐克看来,商品诚然是劳动的结晶,但劳动的价值或商品的价值的尺度不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确立的,而是由价值主体需求的强烈程度决定的。“如果一个人必须使产品对人们实际有用:并且是他们事实上想要的物品(假设它是有用的,但没人想要),那么,一个人也许仅仅考察对那些无论如何必须生产的物品的需求,就能得到一个完整的价值理论。”这里,诺齐克首先肯定了马克思关于商品的使用价值的思想,然后提出了人们的需求决定商品的使用价值及其价值的观点。诺齐克强调,一种劳动成果,一种产品,若人们不需要,生产得再多、再精致,也没有任何价值,商品价值的大小、有无完全取决于主体的主观感受:感受强烈,就不惜用更多的货币去交换这种商品、这种劳动;反之,感受较弱,就可能用较少的货币去交换这种商品、这种劳动;没有感觉,就不会用货币去交换这种商品、这种劳动。在商品是劳动的成果这一思想上,诺齐克与马克思是一致的;但在劳动价值的道德尺度、标准上,诺齐克背离了马克思,从马克思的客观性、确定性走向了主观性、不确定性。

3.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个体需求

诺齐克的主体需求决定商品价格、劳动价值尺度的理论确实在一些方面能被经验证实。商品交换取决于交易主体需要的强烈尺度,需求程度越高,交易越能达成;反之,主体需求程度越低,交易越难达成。但是,这些现象在市场上一定程度地存在,并非表明商品的价格、劳动的尺度总是随意的、任性的。按照诺齐克的逻辑,一幢大楼,如果一个人不需要,这幢楼就没有价值,这幢楼的劳动就没有价值。显然,这个结论完全是错误的,他没有考虑到这幢楼对他人的意义。这幢楼的价值、劳动量是客观的、肯定的,价格只能围绕价值这个轴心上下波动,但绝对不会过远地偏离这个轴心,所以,该楼的劳动价值及其多少不依哪个人的主观好恶为基础。

诺齐克个体需求的劳动价值标准与其权利理论是一致的。其权利理论的核心是主体行使自己权利时必须做到不干涉他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集中体现在转让的正义原则上,即交易主体双方只要出于自愿,一主体获得对方的产品、劳动就是合理的、道德的、正义的,这是因为交易双方的权利、利益都得到了实现,同时没有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基于此,诺齐克的权利理论认为,劳动的道德性质是自愿的交换,劳动的道德尺度是主体的主观愿望。劳动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其劳动成果即劳动产品的价值的大小,劳动产品的价值的大小又取决于主体的需求程度,所以,劳动价值的尺度也就取决于主体的需要。若一个主体不需要某种商品,那么生产这种商品的劳动就是无价值的;反之,需求程度越高就越有价值。于是,诺齐克的结论是:劳动价值的尺度、商品价值的标准完全取决于主体的好恶感受,取决于主体的自由意志。一定意义上,诺齐克尊重了主体及其权利,然而,对人的劳动价值尺度确立的任意性一定程度上又消解了这种尊重。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劳动价值尺度的思想是马克思的一个创新,对劳动价值的标准作了科学的总结,具有客观性、统一性和确定性。当然,诺齐克等西方学者的批判也有一定程度的价值合理性,这恰恰是马克思劳动价值尺度理论需要发展的地方。真理都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尺度理论也需要发展,这正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真理观。所以,劳动价值的道德标准也应该整合客观性与普遍主观性,这样才能日益丰富与完善。

三、在劳动成果的道德评价上。以应得的权利消解不应得的利润

商品是劳动的表象成果,而工资、利润是劳动的抽象成果。马克思认为,除了工资,工人还应该得到利润;诺齐克则认为,工人只能得到工资,利润应该由资本家获得。

1.马克思与不正义的利润

利润也是劳动的成果,是劳动价值的增殖形式。马克思指出:“商品中所含的劳动,一部分是有偿劳动,另一部分是无偿劳动。所以,资本家按照商品的价值出卖商品,即出卖耗费于该商品的全部劳动量的结晶,是必定获得利润的。资本家出卖的不仅有他支付过等价的东西,而且还有他分文未付的东西,虽然这东西曾费去了他的工人的劳动。资本家花在商品上的费用,和商品的实在费用,是不同的两码事。”在这段话中,马克思尽力表明:第一,商品中的劳动有两个部分,即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有偿劳动是维持工人再生产所必需的劳动,无偿劳动是工人为资本家创造财富的劳动。第二,在商品出卖后,有偿劳动就是工资,转化为资本家付给工人的生活费用;无偿劳动就是利润,被资本家“偷走”了。第三,资本家花在商品上的费用由付给工人的工资和原材料的费用组成,而商品的总价值除了这两项以外还有利润,利润是由工人生产的,资本家并非通过自己的劳动等价地获得,而是无偿地索取。马克思的结论是,资本家无偿索取作为工人劳动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利润,是不道德的剥削。

马克思之所以认为资本家获得利润是不道德的,在于它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出售商品后工人获得了工资,工资本身是工人自己劳动创造的,应该属于工人;而出售商品后资本家获得的利润,也是由工人创造的,现在被资本家无偿地索取,资本家不劳而获,是不正义的,利润也只有回归工人手中才有价值合理性。诺齐克也是这样总结马克思对劳动成果的评价的:“在马克思看来,答案在于劳动力的独特性质,劳动力的价值也就是生产它的价格(进入其中的劳动),但它本身还能产生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这个更大的价值也就是利润。而利润被资本家窃取了,所以资本家获得利润是不正义的,按照柯亨的说法是:“马克思主义者基于正义的对资本主义的主要反驳是劳动盗窃论这种反驳。”可见,利润必须与工资一样,也应该由工人所得,劳动成果的全部才有道德性。

2.诺齐克与应然的权利

与马克思认为利润由资本家获得是不道德的相比,诺齐克则认为资本家得到利润是道德的,是应得的权利。诺齐克说:“一种传统的社会主义观点认为:工人们对产品及其劳动的全部成品是有权利的,他们挣得了它,如果一种分配没有给工人们以他们有权得到的东西,那么这种分配就是不公正的。”正确地理解并总结了马克思对资本家获得利润的道德态度。

尽管如此,诺齐克并不支持马克思的观点,相反,认为资本家获得利润是应该的。其依据在于资本家的节约美德和冒险精神,二者被柯亨总结为所谓“清白形成的资本主义关系”。就节约美德而言,资本家之所以拥有可以雇佣工人所需要的生产资料,而工人则没有这些生产资料,首先在于资本家的节约美德,工人过度消费的不道德。诺齐克说:“生产资料是从哪

里来的呢?过去是谁先放弃当时的消费以得到或生产它们呢?现在谁又放弃消费以支付工资和原料价格,从而只是在产品卖掉以后得到回报呢?在这一生产过程中,是谁在始终起作用呢?”在诺齐克看来,是资本家放弃了最初应该的消费,积累了生产资料,用于投资建厂等,所以才获得了后来的利润;而工人没有放弃最初应该的消费,工人们享受了生活,花掉了钱财,所以才缺少生产资料,被迫到节约的资本家开设的工厂中劳动,以养家糊口。总之,资本家获得利润是其省吃俭用的报偿,工人们失去利润是其先前享受的代价。诺齐克的结论是,资本家都有节约品德,资本家获取利润是其应有的权利。

就冒险精神而言,资本家获得利润还是因为其冒险精神的结果。诺齐克认为,在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尤其在美国,许多工人都有了私人储备金,那么为什么他们大多没有成为资本家呢?原因在于工人缺少冒险精神。冒险投资的资本家若遇到风险,则自己承担损失;若能实现利润,则自己就应该有得到这些利润的权利。诺齐克说:“那些不想冒险的人们常常觉得自己有权从那些冒险并取得成功的人们那里分一杯羹,而他们却不感到自己有义务分担那些失败的冒险者的损失。”诺齐克试图说明,利润是资本家冒险的结果,是资本家应该得到的利益;相反,工人们没有付出冒险的代价,就不应该拥有利润,就应该接受资本家的雇用,这样才是公平合理的。马克思则认为利润也是工人创造的,也应该同工资一起回归到工人那里,才具有道德合理性,才是公平正义的。诺齐克从资本家的节约美德和冒险精神两个方面批判了马克思的观点,认为获得利润是资本家应有的权利,试图颠覆马克思对劳动成果的价值评价。

3.利润在不同社会中的道德意义

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都有利润,但社会主义社会的利润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利润有着本质的不同。马克思认为,公有制下的利润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利润是取之于民、用之于资本家。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有企业中,工人也要劳动,劳动的抽象成果也是工资和利润,工人获得工资,利润由公有制的政府代管;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人的劳动成果可以分割为三部分:工资、税收、企业利润,工资由工人获得,税收由政府收取,企业利润由企业主获得。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企业主也是劳动者的一部分,他们的精神劳动、投资管理等也需要得到相应的回报,获得企业利润就是这种回报的具体表现。为了激发社会主义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采用多种所有制形式。国有企业的利润和非国有企业的税收全部由政府支配,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回归于民,服务于民,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和谐,最大程度地避免了两极分化。资本主义私有制国家则并非如此。资本主义社会工人的劳动成果分割为工资和利润即剩余价值两个部分,工人获得了工资,资本家得到了剩余价值,并用剩余价值扩大再生产,结果资本家富上加富,工人穷上加穷,从而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所以,马克思指出,公有制下的利润是公平正义的,而私有制下的利润是不公平的,也是不正义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强调要“消灭雇佣劳动制度”。

诺齐克颠覆马克思劳动成果的道德评价的意图!,可以从两个方面看。实践上,为现实资本主义制度辩护。“一个允许人们转移他们自己不想承受的风险,并且不管冒险过程的结果如何允许付给他们一定报酬的体制是具有某些优势的。允许这样承担风险有专业化的机会则是巨大的优势,这些机会将导致典型的资本主义制度。”诺齐克认为,一个社会里,有的人想冒险就冒险,自我承担冒险的代价并获得冒险的成果;有的人不愿承担风险,不想获得冒险的成果,这种社会必然是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冒险的价值合理性,所以,资本主义制度也就具有合理性;相反,社会主义制度不允许人们冒险,所以是一个低效率或无效率的社会,不具有道德合理性。另外,诺齐克把资本家最初的投资看作资本家节约美德的结果,不承认资本的原始积累,这也在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理论上,冒险精神是权利理论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权利理论要求价值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应该统一,诺齐克的冒险精神就反映了这种统一。一定意义上,冒险精神也可以称作自由精神、创新精神,是资本主义精神的重要方面。资本家既然在冒险中付出了代价,就应该得到补偿,就应该得到支配剩余价值的权利,所以,诺齐克的冒险精神也是其权利理论的一种表征。

马克思研究的劳动主要是生产性劳动,其成果也主要是物质性成果。在物质性成果中,一部分以工资的形式由工人获得,一部分以剩余价值的形式由资本家无偿地获得,资本家获得利润即剩余价值是不劳而获,是不道德的、不正义的。诺齐克则认为利润是资本家冒险投资、节约美德的回报,是应该得到的利益。只要敢冒险,就应该有回报。诺齐克的冒险回报思想如果被极端化,就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危机。美国房地产业冒险的泡沫引发了美国乃至世界的金融危机,就是例证。可见,诺齐克的冒险都应该有回报的思想在社会实践上是有缺陷的。我国吸取了世界金融危机的教训,提出了资产性收入与劳动性收入协调一致的策略,避免因资本的无限冒险导致的否定性后果,反对资产性收入超过甚至支配劳动性收入,从而为避免经济泡沫,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是马克思劳动成果道德评价理论的一个重要启示。

责任编辑:王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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