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收入管理范文

2024-04-29

税收收入管理范文第1篇

[摘 要]为了保证税收的任务的有效完成,税务部门通常会采取各种办法,激励税务官员完成工作任务。完成税收任务是税务官员通过考核的硬指标,因此税收任务一直是各个税务机关工作的重点。在许多税收官员的心中,通过各种办法完成税收任务是非常正确的。文章是在分析当前税收专员考核制度的基础上,找出问题以及导致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税收计划 税收任务 考核制度

就目前国家经济发展状况来看,财政收入的增加表现出减缓的趋势,但同时,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并没有减慢。另外,经济快速发展可能会导致社会冲突压力,这会使得政府的隐性支出责任更高。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之间的对比,会积累财政风险,而要化解这些财政风险,需要增强财政收入的获取能力[1]。在实际生活中,税收计划的完成会遇到各种问题。例如:税收计划制订欠科学、编制数据存在虚假成分、征税过程中存在“过头税”和“藏税”现象、人工介入退税进度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除了税收计划制度的欠缺外,与税务专员的考核制度也有很大关系。

一、税收计划与考核现状

从对绩效的考评结果来看,基数法确定的税收任务会出现下面的问题:那些按照法律规定从实收税的官员,一时完成了任务,但是从长远来看,会提高税收任务的基数,进而导致每年的增长率降低,给人一种政绩一般的感觉,更何况在实际工作中,税收任务是年年加码的,这样任务便更难完成,无法与上级谈政绩。而那些虚报基数,不说实话的官员,更容易“高质量”完成任务,长远来看,有部分基数被隐藏,要是领导有需要,就可以用隐藏的部分进行调节,其政绩有可能更加显著[2]。基数法这一考核标准在无形中鼓励官员藏基数、说假话。

二、现行税收计划考核制度问题分析

(一)税收任务与税收机关的征管能力不匹配

在政府的行政部门中,税收部门是极其重要的部门之一。固定预算与激励预算是征税机关的预算组成部分。固定预算是在何种情况都不变的;激励预算是政府额外给予的,由征税机关的工作质量决定。可以看到,政府需要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根据机关政绩进行合理奖励是正确的选择。

在日常生活中,税收任务时常与税收机关的征管能力不匹配,因此机关通常会采取一些措施。①税务机关为了出色完成征税任务,就会采取各种措施来收税,具体有三类:一是法律准许使用的税收征收规范措施,其优点是没有执法风险,其缺点是由于税务人员能力水平的限制,查实证据十分困难;二是采用如“收过头税”等措施,优势在于此方法与税务人员的能力无关,缺点是不受法律准许,存在风险;三是中庸手段,以协商为主,督促纳税人主动补税。这种方法把主动行为转移到了纳税人身上,税务机关不用承担执法风险,也节省了成本,不过要以使用技术掌握纳税人相关数据为前提。②若是征税机关无法完成征税任务时,通常有两种方法来处理。一是不以完成任务为目标,能收多少就收多少。这种办法节省了追查的成本,但缺点是无法拿到政府的超额奖励,还有可能付出其他代价[3]。二是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地方政府为了政绩,以及在财政压力下,通常会给征税机关制定较高的任务量。征税机关也会因工作任务完成有难度,会求助于地方政府来完成任务。地方政府明白其中的困难之处,也知道完成任务的必要性,所以地方政府会适时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给予征税机关以帮助。

(二)现行税收法律和监管手段不完善

如今的税收计划制度,处于由税收计划任务管理向法律秩序管理的过渡阶段,因而税款的偷逃现象时有发生。我国税收管理的主体由于税收法律的漏洞和监管手段的不完善,在进行税收管理时难免会出现税款流失等现象。如果没有税收计划这样一个约束指标,就难以保证税款的应收尽收,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時入库。

税收计划工作的税收分析对预测税收未来的趋劳走向有着的意义。税收分析工作通过把握税收与经济的内在关系,运用各种科学的统计方法对税收收入的整体情况进行分析整理,找出影响税源的重大因素分析税收收入的发展进度,归纳出税源变动的规律,从而预测税收的整体情况,使得政府可以对全国的经济税收有宏观的把握,从而可以进一步促进税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有效化。

(三)现行税收计划制度存在缺陷

当前实施的税收计划制度的缺点也很明显:一方面,税收是政府预算的一部分,十分重要,作为税收征收部门,保障预算资金的组织征收,也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之一;另一方面,完成政府预算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因此每年的税收计划任务是税务机关十分重要的工作内容[4]。各级税务机关除了要完成税收任务之外,为了督促税务机关完成任务,还会有使用一些奖惩制度。有的税务人员认为:一年的辛勤工作全部在于税收任务的完成度。这种对税收计划的不正确认识,使得税务人员为了完成任务做出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时常违反一些规定。

事实上,税收计划和实际征收一致是很困难的。各种因素都会影响税收,并且各项因素(比如经济、政策、自然等方面的因素)也是不断变化的,其可控性也是不同的。显然要想准确无误地预测地区某一时期的GOP很难,采用基数法制订的税收计划存在很多问题和不合理之处,得出的数据也是欠科学的[5]。因此,在税务机关的日常工作中,往往将完成税收任务当作必须完成的任务。而在考核压力以及奖惩制度下,各种破坏税收原则、违反税收规定的现象很常见。

虽然我国税务总局一直强调我国的税收计划是指导性质的,但事实上税收计划在考核中占据关键地位,在很多地方甚至是首要考虑的因素。近些年,税务总局制订的计划有意使税收增长率低于经济增长率,但是实际税收增长率要比经济增长率高得多,出现严重不匹配现象,这与我国的税收计划参与考核的制度有很大关系[6]。

(四)现行税收计划考核制度存在的缺陷

1.考核指标缺乏多样性

我国政府对税务人员的考核将税收任务放在很重要的位置,与税务官员本年度政绩及其所在的税务机关所有工作人员所能获得的福利有关,这使得税收任务这一指标具有决定性地位,理性的税务官员把这项指标吃得很透彻,明白自己应该怎么做才能完成任务,确保自己能够顺利通过考核。虽近年来,有对各项征税情况质量的考核,但是都没有说明征税质量是强制性的,也没有说明这些指标在考核中对官员做出怎样的约束,所以征税考核的指标设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7]。

2.考核制度不合理

考核税务官员时首要考虑任务完成情况只是满足了一部分官员对政务的追求,其方法是不正确的。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税务人员收税应该以法律要求为准,收多少税以及怎样收税都应该按照法律的要求来。以税收任务完成情况来考核官员事实上鼓励一些官员用尽手段多收税,存在很大问题。在这项考核制度之下,很多地方与依法治税的原则是相违背的,税务人员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在很多情况下的行为对他人以及社会的利益都是有所损害的,改革是很有必要的。

三、对完善税收制度的相关建议

如前文提到的,考核制度的问题一是其本身的局限,二是税收计划的制订缺乏科学性。但是现行的税收计划制度也不是完全没有可取之处,只是其改革的阻力比较大,这就要求国家在注意税收计划合理性与科学性的同时,要兼顾对其进行改革与完善。

(一)考核制度应允许税务人员的自利性存在

这一点似乎与平常的觀念不相符,但是必须承认这一点,才能保证制度的可行性。所有的考核制度都是对税务人员政绩的一个考核,只有承认其为自身牟利的合理性,才能使税务人员做到其职位所要求的工作。

(二)考核制度应符合法律规定

税收考核制度必须与法律规定相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税务人员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促进社会利益的增加。第三,考核指标的设置应该多样化,避免对税收任务过于重视[8]。考核指标也应该涉及多个方面,这样才有利于税务官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一,设置考核指标。如何设置考核指标一直是一项难题,也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因此,怎样设计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是设定考核制度的重点。当然,绝对不能用少量简单的指标取代完成整个考核工作,需要考虑不同岗位职责。因此,多元化的征税考核指标设计是很重要的一项要求,同时这些考核指标还要具有综合考核的功能,不仅要反映业绩,还要反映税收征管的质量以及工作社会评价。

文章基于以上分析,并结合部分税务系统的实际案例,选取职能指标、廉政指标等作为主要评价依据。①职能指标。其主要指职位所要求的工作。征管、穭查、纳税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属于此类。②廉政指标。其指是廉洁自律、廉洁为政方面的指标。此项指标是用以监督税务人员是否廉洁为政,对其自利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确定指标所占比值。通过对税务人员进行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年终总评等方式进行考核。另外,还要根据各级税务人员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其完成情况,不仅与其所占比重有关系,也要考虑完成任务的难度系数。税收任务作为其中一项目标,同时考虑其权重系数、难度系数来确定其在整个考核过程中的比重。

此方案有如下特点:①关注对税务人员自利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制度的改革来达到此目标;②承认税务人员适当追求自利行为的现实性,提出了有利于维护国家及社会利益的三大指标,淡化了税收任务的刚性,使考核制度呈现出多元化特点;③注重廉政与公众评价,进而从外部对税务人员进行约束;④指标设计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制度正义。在对职能指标的考核中,可以督促稽查部门依法惩处,符合“依法治税”原则。

参考文献:

[1]张星宇.基于MVC架构的税务部门人员考核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长春:吉林大学,2018.

[2]朱恩锋.基层税务系统行政部门绩效考核改进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8.

[3]杜睿.上海市基层税务部门绩效考核指标改进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8.

[4]万婕.T市税务部门个人绩效考核管理研究[D].南京:南京理工大学,2018.

[5]郭兴荣.关于基层税务人才激励考核问题的研究[J].科技风,2018(21):219.

[6]何小梅.基层税务人员绩效管理满意度调查研究[D].乌鲁木齐:新疆大学,2018.

[7]徐夏叶.税务系统绩效考核体系研究[D].咸阳: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8.

[8]沐浴晖.南通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绩效考核流程再造[J].中国市场,2017(36):129- 130.

税收收入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含义及其管理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相对于税收收入来说的。综合国家及各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制度,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以税收形式产生的收入以外,由各级政府、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依法利用政府权力、国有资源或提供某种公共服务获得的并专门用于支持公共需要的资金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对国民收入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以及再分配的一个手段。根据国家及各地方现已出台的政策法规,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项目主要有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及资产的有偿转让和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的营运收入、公益金及政府性基金、罚款没收收入和捐赠收入等以及上述收入产生的利息。一般情况下,不将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归入非税收入进行管理管理。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现状

1.资金运作效率低下,部分政府单位或部门等对非税收入管理认识不到位。早期形成的对于预算外资金“部门所有”、“部门使用”的观念和做法还屡见不鲜,20世纪90年代国务院就明确说明“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根据政策规定推行“收支两条线”后,收入虽然都进入财政专户,但由于受到部门利益驱动,从财政专户拨出使用,由于一直未有一个统一、规范、切实可行的好办法,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专户储存的现象,造成地方领导误认为财政还有预算外融资信用放款职能,与财政退出竞争领域的信用放贷政策相违背,特别是近年来财政借款的呆账死账不断增加,资金使用效益低下。对部门单位仍然没有完全打破预算外资金“谁收谁用,多收多用”的分配格局,有的单位把预算外资金看成“自留地”,只是借财政专户之路经过,预算外资金仍然存在严重的失控现象。

2.原预算外专户会计核算不一致,单位执行会计制度不到位,对非税收入法规制度的落實以及结算专户的设置带来障碍。预算资金管理及核算政策各地不一,有实行政府按照比例调控的,也有实行定额上缴的、定额抵支的、下达收入任务指标高比例返还的等等。因而导致某些部门举着财政的旗子,赚取自身的利益,出现乱收乱罚的现象。由于政策的具体执行不相统一,纳入专户的资金项目范围也不尽统一,财政专户核算也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对于单位会计来说,仍是唯利益而为,中国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很早就把预算外资金的所有权划入国家,但一些单位会计就是不按规定执行,不把收入纳入财政专户进行核算,而在单位内部直接坐支。这些都对国家和地方非税收入方面的法规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带来了障碍,使得结算专户在实际中显得尤为混乱。

3.预算外资金使用不规范,收支不平衡,影响非税收入的支出管理。目前各地对“收”方面研究的比较多,制度规章也相对健全一些,但仍普遍存在着收紧、支松的现象,财政专户成了过路账户,单位前收后支、收多少支多少的情况仍然存在。有的单位将其实现的非税收入当作建职工房、购公务车、给予员工福利的主要资金来源,甚至从事股票、期货交易,将部分资金作贷款借出去,然后对回收置之不理,形成坏账,引起专户收不抵支,无法平衡的现象,政府债务风险不断增加。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地方财政困难,深受利益驱使。某些部门收费项目多、标准高,除自身原因外,也与地方税源不足、机构臃肿、人员超编、地方财政收入压力有关。一些部门由于人员工资福利大部分要靠自收自支,为了“养人”,而不得不在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上做文章,于是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就成为弥补管理经费、人员经费不足和创收的一种途径,从而出现了收费养人、养人收费的恶性循环的现象。另外也有部分单位干部职工,法律法规意识淡漠、服务意识不强,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千方百计、见缝插针,只要有机会就进行吃拿卡要,甚至中饱私囊。

2.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的缺陷。目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价格、财政部门双重管理。收费立项相关的审批大多由财政部门来做主,而收费标准审批则主要由价格部门来执行。在整个收费管理过程上还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可操作的法律法规,造成在某些情况下收费找不到客观的法律依据。实践证明,这种将收费立项审批与收费标准审批进行分离的制度,削弱了有关监管部门对收费的控制及管理。另外,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目前还很难得到有效的限制;部分政府部门或单位等没有按照规定切实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政策,其非税收入管理仍然有很多的不合理的地方,甚至有执法执收单位或个人收取回扣的情况,这对于这些单位或个人来说虽然能够极大地促进其积极性,但另一方面则滋养了贪污腐败和乱收乱罚的行为,严重影响了非税收入管理的合法。

3.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乱收费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与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有着密切的关系。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制度措施来制止乱收乱罚的现象,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监督力度较弱、查处不及时不严格,这些强有力的措施也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给“打擦边球”、存在侥幸心理的单位或个人钻缝子的机会,因此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另外,部分领导干部在监管部门对其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时不讲原则地出面打招呼、托关系、讲人情,给监管部门带来了极大的麻烦,造成执法监督难以到位。

四、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建议

1.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统一非税收入的统计口径。开始对非税收入管理进行规范,在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解决非税收入“进笼子”的问题。现阶段,还应对“笼子”里的收入项目进行合理优化,对属于非税收入的部分应加强预算管理,对不属于非税收入的部分应加强监管。比如,湖南省某市地方政府为统一非税收入统计口径,将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定向捐赠收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接收的捐赠收入、补助收入以及服务收费收入等暂未明确资金性质的收入暂不纳入非税收入范围,而由财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其支出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进一步改进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将非税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非税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应当与税收收入保持同步,即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进一步强化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约束,建议将目前仍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项目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另外还要科学合理地解决政府性基金项目,将财政综合部门发布的政府性基金目录和预算管理部门编制的基金预算科目对接,两者在范围和口径上要做到一致,并以文件形式进行规范。非税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一方面有利于上级或中央清楚全国财政收入和非税收入情况,全面掌握收入概况;另一方面从制度上减少了人为调整非税收入的可能。

3.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制度,消除对非税收入的负面影响。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在计算地方可用财力时,将非税收入按一定比例折成财力进行计算,此做法容易误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一些地方为了得到更多的中央或者上级部门的资金支持,想方设法调整减少非税收入的规模,但这样做对于非税收入管理规范的地方来说则很明显不公平,并会使其误认为规范管理是“费力不讨好”的事情,严重打击其规范管理的积极性,产生负面的影响。因此,建议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在计算补助时要改善非税收入折抵财力的方法,让地方主动公开非税收入。

4.进一步完善政府绩效考核方式,消除非税收入的增收压力。衡量经济增长的核心指标应是税收收入的总量及其增长幅度。经济增长能带动非税收入的增加,但其关系并不很明显。如果收费政策没有重大变化,非税收入的数量变化是微乎其微的。因此,不应将非税收入作为经济增长的考核指标,对非税收入的考核重点应是其管理的规范性,主要是对乱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及现象进行考评。因此,为缓解甚至消除各政府部门和单位在非税收入方面的增收压力,建议不要把非税收入纳入考核指标的范围,应将“非税收入”指标完全从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中剔除出来。

5.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强化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性。目前中国在非税收入方面的立法层次相对偏低,尽管部分地方出台了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但国家还没有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也没有关于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制度性的约束,建议国务院、财政部等政府部门尽早制定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各地方政府机构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非税收入及其管理的法律地位,确保非税收入管理能够得到可靠的依据。2003年,广东省A市非税收入为14.65亿元,为该年度地方财政收入16.28亿元的89.99%,为该年度地方性税收总额14.18億元的1.03倍。而自2006年,A市持续强化非税收入及管理的法制建设,规范非税收入的管理,非税收入规模得到明显提高,为地方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的弥补作用。到2011年,A市实现非税收入总额94亿元,其平均每年的增长率达到20%多,每年平均非税收入达到年均税收总额的71%,为地方性税收总额的1.57倍,为A市财政收入的1.26倍。

参考文献:

[1]关睿.规范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2]欧文汉.改革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J].财政研究,2013,(7).

[3]谭立.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原则与完善措施[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4,(3).[责任编辑 吴明宇]

收稿日期:2014-04-08

作者简介:葛辉晶(1976-),女,黑龙江黑河人,财务科科长兼校长助理,高级会计师,从事学校财务管理与内部控制研究。

税收收入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税收目标;税收征管;税收超GDP增长;宏观税负

文献标志码:A

一、引言

减税是拉动投资、刺激经济复苏的有效政策,也是我国当前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举措。从官方报告的“成绩单”来看,“减税降费组合拳”的效果是明显的1。然而,税收增长率仍高于GDP增长率,表明宏观税负率仍面临上升的压力。事实上,自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使用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一般预算收入占GDP的比重两种口径度量的宏观税负率持续上升了20多年(除了2015和2016年略低,详见图1)2。当前国家的减税政策能否切实落地,是需要引起重视和警惕的重要问题。为此,有必要回顾历史数据,重新考察我国近20多年的“税收超GDP增长”3更深层次的原因。

中央政府实施大规模减税政策的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却纷纷推出税收保增长计划。可见,对于税收政策调控和税收增长双重目标而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目标偏好可能相悖。本文尝试从政府税收目标管理的视角解释税收超GDP增长的原因。首先是基于制度背景的解讀和理论分析。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中存在目标管理体制、税收目标的设置、执行和绩效考核的典型特征。与其他领域的发展目标类似,

各级地方政府的税收目标设置存在明显的层层加码,造成了税收目标严重偏离实际经济增长;与此同时,在“一票否决”绩效考核机制下,扭曲的税收目标被作为刚性税收任务得到了有效执行。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利用2009-2016年279个地级市面板数据,从经验上考察了税收目标对税收超GDP增长的影响。实证结果与理论分析一致,在刚性税收任务的约束下,地方政府税收目标的提升显著提高了地方政府税收征管力度,进而导致了持续的税收超GDP增长。本文的理论边际贡献与现实意义是明显的。第一,拓展了我国税收超GDP增长的现象研究视野,揭示了政府税收努力水平提升背后重要的税收征管体制机制因素。第二,丰富了政府目标管理相关的研究。大量文献研究了政府目标设置的经济学解释[1~3],以及政府目标对经济增长[4~5]、安全生产[6]、节能减排[7]等多方面的影响,而政府税收目标管理尚未得到足够的关注。第三,本文为客观评价“十八大”之后进行的“去任务化”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最新一轮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对于落实减税降费的积极意义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文献综述

围绕税收超GDP增长原因的解释,早期的文献提出“三因素论”,即自然性增长、管理性增长和政策性增长,之后增加了税收虚增因素,构成“四因素”论[8]。学者在此框架下开展了丰富的研究。

自然性增长指的是税源的结构性变化。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变迁和城镇化是税收超GDP增长的基本原因[9~10]。已有研究注意到GDP是增量概念,而存量资产成为越发重要的税源,虚拟经济的增长推动了存量资产的交易需求,成为我国税收超GDP增长的根源[11]。税源的变化能够从基本面上部分解释我国税收超GDP增长,但无法完全解释我国税收超GDP增长的持续性以及地区间的差异。政策性增长是指税率的调整、税制的改革以及征税方法的改变对税收增长的影响。由于我国的税收相关政策总体是稳定的,因此局部的政策性调整也无法解释税收持续地超GDP增长[12]。管理性增长是指税务部门征税努力程度的提高导致的征收效率的提升。吕冰洋和郭庆旺(2011)对上述因素进行梳理,归纳出一个对税收超GDP增长的理论解释框架——税收能力与税收努力[13]。税收能力是指一个地区能够获得的税收,税收努力是指该地区税收能力的利用程度。在此框架下,大量的研究发现,政府税收努力水平以及征管效率的提升能够合理地解释我国的税收超GDP增长问题[14~15]。

综上所述,自然性增长和政策性增长是可预期的,可以一定程度解释税收超GDP增长,但无法完全解释税收长期且大幅度地超GDP增长。这些研究一致认为,管理性因素,即政府税收努力水平以及税收征管效率的提升是导致我国税收超GDP增长的关键原因,也是地区间宏观税负差异的主要来源。然而,得出这一结论并不是税收超GDP增长问题研究的结束,而是一个新的开端。沿着这一思路,进一步的研究至少应该尝试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什么原因激励政府提高了税收努力水平?已有文献从不同视角对税收努力内生化进行了研究。一种观点认为分税制改革以来的税权向上集中趋势增强了纵向竞争效应,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导致税收超GDP增长[15~16];另一种观点认为分税制改革下央地政府间的税收分权契约性质的改变具有强烈的税收激励作用,提高了地方政府的税收努力水平,导致税收超GDP增长[13,17]。此外,在实践中,税收机关推行有奖发票、金税工程、税收稽查和精细化管理等措施是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途径,推高了宏观税负[18~19]。

第二,什么样的机制能够让政府长期持续地实现税收努力水平的提升?换言之,政府面临的提升税收努力水平的激励为何能够轻易地转化为税收超GDP增长的结果,是否真的仅仅是通过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如果政府能够“控制”税收的增长速度,那么征管效率不仅是技术层面的概念,而且必须涵盖政府提高税收努力水平的激励根源。这一激励根源,与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机制特征紧密相关。首先,高培勇(2006)提出了“税收征管空间”的概念[12],即理论应征税额和实际实征税额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巨大的税收征管空间导致了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加强征管来加速税收的增长。税收征管空间的存在,为税收长期持续超增长提供了可能性,也是其必要的前提。其次,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特殊的“计划型税收征管体制”“刚性税收任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同级政府、上下级政府、地方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多维博弈共同导致税收持续高增长[20~21]。如果我国各级政府税收目标的设置具有向上扭曲的特征,同时税收目标指挥下的税收任务计划又是刚性的,那么就不难解释我国的税收超GDP增长的持续性现象。政府的税收目标管理的组织机制可能是进一步解开税收超GDP增长之谜的关键钥匙,有助于我们从组织行为的角度重新理解政府的“税收努力”与“征税效率”的激励根源。然而,已有的文献对于政府税收目标管理的研究仅停留在对税收任务的合理性思辨[22],着眼于微观层面的研究涉及到了税收计划对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23~24],但还缺乏对我国税收目标管理特征的系统性解读,从地级市层面检验地方政府税收目标管理对税收超GDP增长的影响及其机制的实证研究还很鲜见。

三、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政府目标管理是指通过目标设置、目标执行和绩效考核实现发展目标的治理机制[25]。政府目标是政府工作的“指挥棒”,对政府行为和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被形象地表述为“目标治国”[26]。其中最为明显的是,经济增长目标管理体制有效地推动了实际经济增长[4]。事实上,除经济增长目标以外,税收收入或财政收入的增长目标也是各级政府所广泛设立并严格考核的重要领域。理解地方政府税收目标管理导致了税收长期超GDP增长这一逻辑,首先需要厘清两个事实:一是地方政府税收增长目标的设置严重偏高于实际经济增长率;二是地方政府在执行税收目标过程中,通过某种刚性任务化的体制机制确保了税收增长目标的实现。

(一)地方政府税收目标设置向上扭曲

理解政府目标设置的逻辑离不开对政府官员激励体制的深入认识。我国行政体系中的目标管理存在“层层加压”的特点,被称为“压力型体制”[27]。政府的目标管理总体上形成一种“责任制”,即上级政府将年度治理目标一揽子承包给下级,到期后检查验收,根据结果予以奖惩。周黎安(2014)将这种“责任制”概括为“行政发包制”,是在行政体系中嵌入类市场机制,将公共行政的目标通过层层分包的方式予以落实,形成中国式政府目标管理的特殊性[28]。在地方政府官员晋升锦标赛背景下,政府经济增长目标会沿着地方政府的层级而逐渐加码和放大。作为政府的重要目标之一,财政收入和税收增长率的设置也可能会存在层层加码现象,而这正是导致地方政府税收目标设置往往会向上偏离实际经济增长率的重要制度原因。除了制度层面的因素之外,技术层面的约束对税收目标设置偏差的影响也不可忽视。税收增长目标设置的前提是对税源的准确预测。然而,现实中专业能力的欠缺和经济的较大波动使得税源增长预测的准确性较差。

实践中,地方政府税收增长率目标的制定采取的是“一上一下”的思路,即由各地方税务部门向上级税收部门报告下一年度的税收增长预测数,然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的年度支出计划制定税收增长目标,并逐级分解到下级税收部门。各级地方政府根据上级指示和本级财政支出计划再来制定税收增长目标。在地方政府设置税收目标的过程中,地方官员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最终提出一个高于GDP预期增长率若干个百分点的财政收入和税收增长目标[29]。图2展示了2009-2016年省级层面的税收目标与GDP实际增长率之差。除了2010年之外,省级政府的平均税收目标都超过了GDP实际增长率。图3对省级和市级政府税收目标进行了对比。在2009-2016年的所有年份,市级政府的平均税收目标均显著高于省級政府,这是层层加码现象的直观反映。

(二)地方政府税收目标执行的刚性任务化

地方政府设置了向上偏差的税收目标之后,还能有效地执行并完成目标,这与地方政府税收目标执行的机制紧密相关。各级地方政府在制定税收目标的时候“自我加码”,但这并非单纯地出于励志的目的,而是要实实在在去完成目标。如果出于励志的原因故意提出一个相对高的“理想目标”,以确保完成“真实目标”,那我们就应该经常看到,地方政府提出的高目标不容易被达成,这正是“取法其上,得乎其中”的道理。然而,我们收集的地方政府税收目标完成情况的数据表明,地方政府经常超额完成其提出的税收增长目标。图4展示了2009-2016年地级市税收目标完成度(实际税收增长率与目标税收增长率之比)的分布。柱状图展示了概率分布,接近正态分布,均值在1和2之间。横坐标1的右侧比左侧的频数高很多,显示出地方政府有操纵实际税收增长以完成税收目标的嫌疑。税收目标完成度大于1.5的样本比重大于30%,表明地级市的实际税收增长率高出设置的税收增长率目标50%以上的情况非常普遍。

地方政府税收目标超高的完成度,是税收目标影响税收超GDP增长的第二个关键逻辑环节。为什么地方政府税收目标执行的完成度如此之高?在政府的目标体系中,存在弹性目标和刚性目标的区别,某些目标的重要性远远超过其他目标,相关部门必须全力完成。甚至形成“一票否决”的制度,只要核心目标没有完成,其他工作再出色也不能评优。比如信访、维稳,关系到社会秩序,是各级政府首要保证的目标[30]。经济增长是各级政府的核心目标,长期以来,围绕经济工作,产生了以GDP为核心的晋升锦标赛体制,经济目标的完成是影响官员奖惩升迁的重点工作[31]。

长期以来,我国在税收收入的组织方面采取以目标任务完成度为中心的考核体系,以此保证税收收入及时和足额的征缴[21]。尤其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由于缺乏其他有效的收入组织来源和赤字弥补渠道,税收收入的及时实现是其保证财政支出进而实现预算平衡的重要基础,这就使得税收目标是一种刚性目标4。反映在执行层面,对下级税收征管机构来说,完成上级征税机构和同级地方政府所下达的税收任务是其征管工作的核心,在某种程度上是具有“一票否决”作用的绩效评价指标[20]。与此同时,为了激励税收部门足额甚至超额完成税收任务,各地方政府普遍出台详细的考核机制,尤其是针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奖励措施5。面临刚性的税收目标约束,加上我国税收体制的“宽打窄用”为税收征管预留了巨大的空间[12],地方政府便可以通过提高税收征管努力水平来完成税收目标。基于上述制度背景的解析,本文提出有待实证检验的理论假说:地方政府的税收目标越高,税收征管力度越高,税收超GDP增长的程度也越高。

四、实证研究设计

(一)计量模型

本文的实证研究主要使用地级市层面的数据作为样本,在部分内容中也使用了省级层面的数据。这一方面是为了扩大样本观测数,另一方面,在政府税收目标层层加码的现实背景下,相对于省级的税收目标,地级市层面的税收目标更加扭曲,更有利于实证考察政府税收目标对税收超GDP增长的影响。省级和地级市层面的研究都采用面板数据双向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回归分析。计量模型如方程(1)所示。

Yit=α+βTaxplanit+ΦΧit+σi+μt+εit(1)

方程(1)中的i表示地区,研究中是地级市或者省份;t表示年份。被解释变量Y主要是指税收超GDP增长的度量指标;Taxplan表示税收目标,X是控制变量集合,σi是地区固定效应,μt是年份固定效应,εit是随机误差项。在控制影响地区税收超GDP增长的其他变量以及地区和年份双向固定效应的情况下,系数β能够反映税收目标对税收超GDP增长的净效应。当然,考虑到潜在的遗漏变量问题对回归系数可能带来的偏误,我们将尝试使用工具变量法来检验基本结果的稳健性。在机制检验过程中,将被解释变量Y设定为反映

政府征税力度的指标。

(二)数据来源与变量说明

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是地区的税收目标,数据来源于各省和地级市历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获取方法为手工整理。由于并非所有地区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报告了相关的数据,我们还尝试从各地区的政府网站和财政厅网站上搜寻,补充了一部分数据,最终形成了非平衡的面板数据集6。需要说明的是,一般预算收入的范围还包括了部分非税收入,但从各地区实际情况来看,税收收入构成了一般预算收入的主体,且占比通常都接近或超过90%,因此,在无法确切搜集税收收入增长目标的情况下,我们认为,采用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目标作为地方政府税收目标的度量指标仍然是合理的做法7。

被解释变量是税收超GDP增长,具体测度指标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税收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差”,另一个是“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差”。为了同时揭示两者之间的差异,我们还使用了“非税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差”作为被解释变量。控制变量主要有人均GDP的对数、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占GDP比重、总人口数的对数、固定资产投资的对数、外资使用额的对数等。“一般预算收入目标完成度”是指一般预算收入实际增长率与目标增长率之差。

在地级市层面的研究样本中剔除了五个计划单列市和直辖市。地级市层面的其他变量均来源于EPS数据平台所整理的历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表1报告了本文所使用的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所有变量均在前后1%的水平上进行了winsor处理,以剔除极端值的影响。

五、实证结果分析

(一)基本回归结果

首先,我们利用2009-2016年地级市面板数据对方程(1)进行OLS估计,考察地级市的税收目标对税收超GDP增长的影响,结果报告于表2。我们使用“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目标(fiplan)”作为税收目标的代理变量。表2的第(1)~(2)列是使用“一般預算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差(gbi_grp)”作为被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第(3)~(4)列是使用“税收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差(tax_grp)”作为被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第(5)~(6)列是使用“非税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差(nontax_grp)”作为被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回归结果显示,fiplan的估计系数均在1%水平显著为正,加入控制变量集之后,回归结果的显著性也保持了稳健。估计系数表明,平均而言,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地级市的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目标提高1个百分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差上升约0.61个百分点,税收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差上升约0.65个百分点。值得注意的是,非税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差上升约0.83个百分点,明显大于前者,说明地方政府为了完成预算收入目标,特别加大非税收入的征收,这对地区的税收质量是不利的。基本回归结果证实了本文的理论假说,即地级市设置的税收目标越高,税收超GDP增长的程度越高。

(二)稳健性检验

1.剔除潜在的异常观测

在正常情况下,地方政府会设置一个正的税收增长目标。但是由于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实施,部分地方政府预期的税收增长率为负,因此设置负的税收增长目标。此外,由于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税收增长目标也存在特别高的情况。尽管在基准回归中,我们已经对变量进行了前后1%的winsor处理,但离群值的存在,特别是离群值背后潜在的一些结构性调整因素,仍然可能对回归结果造成较大的影响。为了排除离群值的干扰,我们剔除了税收目标为负的观测,回归结果展示于表3的前三列。结果表明,税收目标对税收超增长的影响仍然在1%的水平显著为正。进一步剔除了税收增长目标超过40%的观测,表3的后三列展示的结果保持稳健。

2.税收目标数据随机缺损检验

本文使用的税收目标原始数据主要是从《政府工作报告》中手工收集,而该核心解释变量存在10%的缺损,造成样本自选择的可能。可能的情况是,因为某地级市预测到税收超GDP增长水平较低,所以选择不公布该年度的税收增长目标。如果上述假说成立,那么基本回归的估计系数将是有偏的。反之,如果税收目标指标的缺损与否是一个随机事件,那么基本回归结果是可靠的。我们沿用周黎安等(2015)[2]的方法,对方程(2)所示的面板数据双向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回归分析,检验地级市层面税收目标指标是否是随机缺损。

missit=α+ΒXit+υi+τt+εit(2)

miss表示税收目标的数据缺损情况,如果缺损,则miss=1,否则miss=0。X包括地级市税收超GDP增长的指标,我们分别使用前文使用的三种指标,此外还包括与计量模型(1)相同的控制变量。υi和τt分别表示个体固定效应和年份固定效应。εit是随机扰动项。回归结果报告于表4。结果显示,三种税收超GDP增长的指标对是否为缺损观测并没有显著的影响,且估计系数接近于零。控制变量对miss的影响也不显著,仅有的显著的估计系数来自固定资产投资占比,也没有呈现规律性和稳健性。我们可以将样本内的地级市税收目标数据缺损看作随机事件,没有对基本回归结果造成干扰。

(三)排除竞争性假说

计量模型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将会导致回归结果的偏误,使得因果关系的推断无法排除其他可能的假说,因此在实证分析过程中必须谨慎处置,克服可能的内生性问题。一般而言,内生性问题有三个来源:测量误差、反向因果关系和遗漏变量。首先,本文使用的是全国地级市数据,不存在测量误差问题,而核心指标数据缺损导致的潜在样本自选择问题在上一节已经得到了排除。其次,实践中,地方税收目标是在每个预算年份的年初设定的,而实际税收和经济增长是整年的增量,不会反过来影响地方税收目标的設置。因此,事后的税收超GDP增长指标与事前的地方税收目标之间不存反向因果关系。最后,考虑到地区的税收目标的设置本身存在层层加码等扭曲,可能内生于某些因素,而这些因素同时影响了税收超GDP增长的程度。因此,遗漏变量是我们主要关注的内生性问题来源。

1.排除官员晋升激励的影响

从理论分析可以看到,地方官员的晋升激励可能对税收目标的设置产生影响,同时晋升激励也会影响地区获取财政收入的行为。在官员面临较强的晋升激励时,不论是考虑政绩凸显度,还是考虑财政收入激励,都可能使地方官员调高税收目标。为了排除这一干扰,我们尝试在方程(1)的控制变量中加入官员晋升激励的代理变量。沿用已有研究官员晋升锦标赛理论的相关文献,选择增加地市级官员(市委书记、市长)的年龄(age)、任期(自上任至当期的年数,tenure)及其平方(tenure2),以及官员是否为男性(male)、是否为汉族(han)、受教育水平(edu)等变量,回归结果列示于表5。前三列是加入市委书记特征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后三列是加入市长特征变量作为控制变量。结果表明,在控制了官员晋升激励的情况下,地级市税收目标的提高仍然会显著推高税收超GDP增长的水平,说明基本结果并没有受到该遗漏变量问题的挑战。

2.排除省级税收目标的影响

地级市的税收目标与所在地区的省级税收目标紧密相关。本文的理论逻辑是,税收目标的设置存在自上而下的层层加码,各级政府设置的税收目标都会对实际税收超GDP增长带来促进作用。然而,一种可能的机制是,仅仅是省级政府的税收目标促进了税收的超GDP增长,而地级市层面的税收目标仅仅是省级税收目标的平移,不存在层层加码现象,对税收超GDP增长的影响可能并不存在。为了排除这种潜在的竞争性假说,有必要考虑省级层面的税收目标的影响。为此,我们构建了“超省级税收目标”(exprovplan)变量,表示地级市的税收目标与省级税收目标的差。表6的前三列报告了使用税收超GDP增长对超省级税收目标的回归结果,exprovplan的估计系数均显著为正,表明地级市的税收目标与省级税收目标差额越大,税收超GDP增长的水平越高。这印证了税收目标层层加码的事实与逻辑。进一步,我们将税收目标和超省级税收目标作为解释变量同时放入计量模型,结果报告于表6的后三列。可以看到,exprovplan的估计系数为负且多为不显著,fiplan的估计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回归结果表明,在税收目标设置“省-市层层加码”程度的情况下,地级市的税收目标仍显著地提高了税收超GDP增长水平。这符合税收目标层层加码的特征,即地级市以下,县、乡政府还会进一步向上扭曲税收目标设置,并强化税收目标的执行刚性。

3.排除潜在的其他内生性问题

尽管税收目标的设置是在实现税收收入之前决定的,但也无法完全排除税收目标设置过程中存在的共同预期。其逻辑是,假如诸如征税能力、地区税收遵从度等未被观测的因素导致了税收超GDP增长的合理预期,而较高的税收目标是符合预期的自然调整结果,那么税收目标和税收超GDP增长就是一个共同趋势,基本回归就是“伪回归”。为了应对这一潜在的内生性问题,我们采用了工具变量法因果识别策略。具体地,我们为地级市历年的税收目标变量构建了一个工具变量——历年地级市所在省份除该地级市之外其他地级市的税收目标平均值。同一省内的地级市之间存在税收竞争以及官员晋升竞争关系,地级市自身的税收目标设置受省内“竞争对手”的税收目标的影响。同时,省内所有地级市的税收目标都以省级税收目标作为参照依据。而省内其他地级市的税收目标对本市的税收超GDP增长结果并不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我们选取的工具变量从理论上符合有效工具变量的要求。

使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的回归结果报告于表7。第一阶段回归结果表明税收目标与工具变量之间有很强的相关性。第二阶段回归结果中,fiplan的估计系数仍然显著为正,比基本回归结果中估计系数稍大。可能的原因之一是工具变量法所估计的局部平均效应大于总体平均效应,其二是基本回归结果一定程度低估了税收目标对税收超GDP增长的影响。总之,采用工具变量法克服了潜在的内生性问题之后,回归结果并未对基本回归的结论构成威胁,进一步证实了税收目标与税收超GDP增长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影响机制检验

我们尝试从税收征管行为层面明确税收目标影响税收超GDP增长的机制。尽管我们在理论分析中强调,税收超GDP增长来源于税收目标对税务机关征管努力水平的提升,但并没有明确指出税收征管行为究竟在哪些方面存在具体的变化。因此,考察税收目标对地方政府征税力度的影响,能够为作用机制提供直接的经验证据。但遗憾的是,受限于数据可获得性,与已有文献一样,我们无法直接观测到地级市层面地方政府或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与已有文献相似[24],我们搜集了省级层面税务机关的稽查数据,年份跨度为2001-2013年8。在税务机关的稽查数据中,能够直接反映征管努力的变量主要有两个:稽查户数(jchs)和查补收入(cbsr)。前者从数量上反映税收稽查的广度,而后者则从收入层面反映稽查的深度。尽管税务机关的征管努力体现在多个层面,但众多的现实案例表明,强化税务稽查是一种常见的完成税收目标任务的策略9。

表8展示了基于省级层面税务稽查数据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到,无论是在稽查户数层面,还是在查补收入层面,省级的税收目标均显著提升了税务机关的稽查力度。与此同时,我们发现税收目标对于地税系统的稽查行为影响要大于国税系统,这从两者的系数大小可以明显看出。结果印证了地方政府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的逻辑与现实特征。在样本期间国地税分设的情况下,相比于属地化管理的地税系统,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模式,地方政府对其税收征管的影响力相对较弱,地方层面的税收目标较难传导至国税系统。

六、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基于地方政府税收目标管理的视角对我国税收超GDP增长进行理论解释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各级地方政府税收目标的设置存在层层加码,造成了税收目标严重偏离实际经济增长。与此同时,“一票否决”的税收目标绩效考核体制下,扭曲的税收目标被作为刚性税收任务得到了严格执行。进一步,利用2009-2016年地级市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地方政府的税收目标提高了税收努力水平,进而导致税收超GDP增长。

在当前大规模减税背景下,如果地方政府仍然面临刚性支出压力下的增收激励,可能会逆向强化税收征管力度,以此抵消名义税率下调带来的减收压力。如果不对税收目标管理体制进行相应的改革,减税政策传导到微观经济主体时必然大幅缩水,甚至面临失效的风险。本文的结论对于从政府税收目标管理相关体制改革的视角探讨减税政策的落地具有重要的政策启示。

首先,政府目标管理是“目标治国”的重要抓手,是国家能力提升的重要维度,税收目标管理是其重要的一部分。合理的目标管理体制机制能够发挥良好的治理效果,不过,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尤其是人事任免的绝对控制,则为各级地方政府开展“锦标赛”式的目标管理提供了制度基础[32]。与其他领域类似,税收目标的设置存在各级地方政府间的层层加码,导致税收目标偏离经济增长水平,其预测性和指导性功能被削弱。为此,应该探索从制度层面弱化地方政府制定超高税收目标的激励。一方面,进一步优化上级对于下级地方政府官员的绩效考核体制,用多元化的目标考核体系替代“唯经济增长”和“唯财政收入”的考核体系。另一方面,利用政府间财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契机,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与收入的匹配度,弱化地方政府追求税收超GDP增长的激励。

其次,税收目标实施环节的刚性任务化,是导致行政力量对税收征管过度干预的重要体制根源。淡化和取消“任务治税”,走“依法治税”之路,是政府和学者们的共识。事实上,国家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已经强调“去任务化”。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税收征管机构的职责被描述为“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去除了原有税收任务的表达。不过,从根源上来说,法定的预算收入征收职责,尤其是在预算收支平衡的原则下,当地方政府缺乏有效的赤字弥补手段时,强令税务征管部门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目标以弥补财政收支缺口仍将是地方政府的第一选择。从这个角度来说,预算体制的变化并不能完全消除税收任务体系,税收征管部门仍将在长时期内处于“有任务”的状态[33]。进一步优化体制机制,逐步转变税收绩效评价方式,逐步做到“去任务化”,是未来改革的必然选择。一方面,改变对税收部门的绩效评价方式,摒弃税收目标完成度的“一票否决制”,转为多元化考察税收质量、税收与税源匹配度、税法执行准确度等指标;另一方面,压缩税收部门的自由裁量空间,从法律层面根本上消除行政力量对税收征管行为的扭曲。

注释:

1根据财政部所公布的数据,自2013至2017年的5年间,“营改增”和各类减税降费措施累计减轻市场主体负担3万多亿元,2018年全年的减税规模更是接近1.2万亿元。在2019年的两会中,我国又进一步实施了大规模的减税政策,增值税税率大幅下调,全年预计减税规模达到2万亿元。

2因国家实施减税降费政策,2015和2016年的税收增长率略低于GDP增长率。2019年国家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之下,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的增长率分别仅有3.8%和1%,GDP增长率为6%。

3我国的税收超GDP增长的原因与其他国家不同,分税制改革后,既没有发生重大的历史事件导致政府支出规模的急剧扩张,也没有重大的以增税为主要意图的税制变革,因此难以用一般规律进行解释,被称为“税收超GDP增长之谜”(高培勇,2006)。

4部分新闻报道的标题也充分体现了完成税收任务对于基层税务机关的重要性,例如:《四平国税局圆满完成2014年税收任务》《铁西区地税局力争完成全年税收任务》《潮南区财政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力促今年税收任务完成》《坚定信心、狠抓落实,确保完成今年地方税收任务》,而在《武汉市税务部门全力奋战完成税收任务纪实》一文中的描述则更加形象:“全局总动员,背水一战,死保死守,横下一条心,雷厉风行......奋战一百天,各基层单位全力以赴,扎扎实实落实、打硬仗......年底传捷报,结硬仗,奪取确保收入目标的最后胜利”。

5在国税总局早期出台的《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考核办法》中,收入完成度被赋予了60%的权重,剩余则是税收收入与经济的相关性以及收入质量等方面的考核。而收入完成度的考核则是完全体现鼓励超额增长的态度,如考核指标的定义为“税收任务完成度等于100%得50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2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2分”;此外,尽管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各地方层面均出台了对于超额增收的奖励措施,例如,福建省浦城县2016年所发布的《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6年财政收入目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显示,其当年下达给国税局的税收收入征收任务为8410万元,地税局为35475万元。对应的奖励政策为:完成县级收入任务,奖励县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经费各50万元;超过县政府下达任务10%至25%的部分,按县级所得部分的10%奖励;超过25%的部分,按县级所得部分的20%奖励;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各奖励2万元,副职每人奖励1万元。

6由于2017年之后的各地区《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税收增长目标的比例很小,数据缺损严重,本文使用的样本年份区间为2009-2016。

7各地会在年度的预决算报告中明确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预期增长率,其中税收收入的部分真实反映了各地税务机关所面临的税收任务目标,不过,在搜集该数据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仅有少部分的地级市公布了详细的预决算报告,这导致基于税收收入计划增长率来度量税收任务会面临大比例的数据缺失,因此,我们转而采用政府工作报告中所公布的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目标来度量税收目标。

8数据来源于历年的《中国税务年鉴》,受限于年鉴数据披露情况,我们使用的样本为2001-2013年除西藏之外30个省份的非平衡面板数据。由于省级层面税收稽查户数和查补收入的数据缺损,样本量有一定的损失;稽查户数和查补收入的国税和地税加总,使用原始分国地税的数据求和得到,交叉缺损之后,基于加总指标的回归观测数进一步减少。

9在“博鳌亚洲论坛2019年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孙瑞标表示:税务稽查绝不允许带着“任务”去查企业。事实上,这样的表述说明在我国的税收征管和稽查中,存在着“任务”导向,并因此给企业增加了较大的负担。相关发言报道详见:http://www.sohu.com/a/304659007_1001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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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君)

收稿日期:2021-09-06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72103056);湖北经济学院旗舰培育项目(PYQJ202001)

作者简介:陶东杰(1986-),男,湖北武汉人,湖北经济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税收理论与政策;裴雨薇(1997-),女,湖北随州人,湖北经济学院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税务会计;刘冰熙(1989-),男,湖北武汉人,湖北经济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税收政策评估。

税收收入管理范文第4篇

身处大数据时代,发展大数据已经成为每个国家、每个城市的共识,各个国家相继制定和实施了大数据战略性文件,积极推动大数据发展。我国政府将大数据列入国家战略,对大数据发展日益重视,大数据产业得到迅速发展。

大数据技术能够通过庞大的数据库分析全面的数据资源,进而有效地为医疗健康、城市管理等领域复杂的社会问题提供有效的决策,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二、税收大数据化的意义

(一)税收大数据的意义

全国税收收入从1994年的5070.8亿元增长到2018的137967亿元,全国税收总收入增长了20多倍;全国税务系统管户的数量上也大幅增长,如何更有效的管理纳税人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建设金税工程。金税工程三期较前两期进一步扩大税收征收的覆盖面,强化税收征管和数据应用功能。现在已经建立包含总局、省局、地市局、区县局的四级广域网数据库,掌握全国纳税人海量的数据信息,能够形成有效的、相互联系的税收征管机制。

通过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国家的财政支出数据和纳税人微观数据, 使得出的综合负担率更能反映出真实的情况也更为科学;通过数据的分析比对,查出纳税人的异常行为,更加有效的发现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建立信息数据库,保存管理纳税人违法案例和异常数据,通过预警系统,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大数据时代税收管理的实例

大数据技术能够在大量的数据中,找出不同变量之间的联系,更加全面、及时地挖掘海量数据反映的风险信息,帮助税务机关迅速准确地识别和监控风险,改善风险决策模式,提高风险管理效率。

2015年咸阳市地税局利用“数据管税平台”获取数据信息,发现辖区某公司近期股权发生多次变动但未申报相关税款,经过多方数据比对、评估核实后,5月25日,向该企业开出了615万元的股权转让税收完税凭证。

咸阳市地税局进行大数据信息化税收管理改革,由“税管员管”向“大数据管”转变,大数据技术比以往人工管理能够更加有效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管控了税收风险,促进了收入增长。

三、大数据税收管理面临的问题

(一)涉税数据质量和更新速度需要提高

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的主要数据来源于税务管理各个环节, 例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过程,会涉及纳税人的各方面数据,这些大量数据汇总起来,形成了征管系统的数据库基础。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各种措施完善、提高纳税数据质量。比如:错误数据推送、初始数据校验等等。这些措施都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是,随着跨地区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人的名称、生产经营地、法人、经营范围不断变化, 税务机关的数据实施更新的压力很大,造成很大的难题。

(二)不能充分适应生产经营变化

企业生产经营也在随着经济不断地变化,更加多元化和复杂化。现行的传统征收模式的税收制度很难有效地应对这种变化。

在今天的数字经济时代,跨国企业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问题越发复杂和严重。而且高科技公司的非实体产品销售收入给税收征收带来更多的挑战,如:专利授权等无形资产的销售。在国内,知名的互联网BAT三巨头(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其很多利润是来自互联网增值服务、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等,这些数字化产品使得传统的税收征收模式更加难以适应。

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股权结构设置十分复杂,集团化运作,跨区域经营、总部决策、集中核算的特点给现行税收征管属地管理体制带来很大的冲击,基层税务机关处理各种涉税事项遇到很多问题,需要新的信息化的管理方式来应对。

四、大数据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以创新思维引领税收管理

税收管理经过了电子化、信息化进入了大数据化, 我们更应该不断地创新思维, 以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税收管理要以税收数字化建设为依托, 勇于突破传统观念和模式的束缚, 注重专业化与信息化管理手段的有机结合,不断发展新的管理模式,发展科技经济、科技管理。要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创新的管理理念, 深化征管改革、全面提升税收管理水平。

(二)规范涉税数据共享平台

税收征管模式传统的“管户制”已经很难适应现在数字化的时代发展,要建立适应现代化税收征管要求的“管数制”, 推进税收管理数据优质化。一是拓展涉税信息交换平台。不断开发优化完善按新的数据管理平台,才能更好地进行数据源采集、分析,才能发挥数据管理平台的有效作用。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 有效搭建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将所有非涉密涉税信息按其内容和性质进行整理、分类后予以发布, 实现从多渠道自动化收集信息的目标, 实现对外部动态信息的及时采集, 全面实现电子化涉税信息数据传输,推动部门间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同时, 税务部门要主动作为, 积极整合研发涉税信息终端接收信息系统, 为信息交换提供智能化、规范化的交换平台, 提高处理能力和工作效率。二是健全涉税数据标准。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充分解决现有信息数据资源所存在一些弊端, 1.建立信息化标准制定协调机制;2.制定信息数据规范;3.建立数据质量审核标准;4.建立数据发布标准。

(三)加快税务信息化建设, 以大数据技术推动智能化管理

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为税务机关建立可预测、可保护的税务模式提供了良好的支撑, 把对过去的分析变为对未来的预测。利用快速发展的“云计算”技术, 建立集中分析的“大数据数据库”, 通过图形数据库技术、可视化数据技术, 集中掌握和处理庞大的数据信息, 对数据特别是外部数据进行扎口管理有效地清洗整合;实现数据的快速反应能力。通过大数据的存储和处理技术、数据仓库技术实现实时数据处理、实时决策;利用云计算技术快速分析数据信息, 让信息的内容能够有效地产生效力;通过大数据分析应用, 实现行政裁量权向信息系统的分解,税务管理制度结构能够更加智能化和效率化,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行为,对纳税人纳税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也能够及时和更加有效。目前, 在经济发展的新的时期, 需要更多懂经济、懂技术、懂模型的复合型人才, 如何吸引这些综合性专家人才加入,也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人才的推动作用也是我国在大数据时代缩短与国际水平差距的关键因素。

摘要:随着经济水平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 互联网和云计算的迅猛发展, 新的信息技术时代——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在信息科技发展的推动下, 我国的税收管理将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关键词:大数据,信息,税收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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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 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2013.

[4] 谢永健.大数据: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利器[N].中国税务报, 2014-09-19.

税收收入管理范文第5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际间商品、资本、技术和劳务等业务往来日益紧密。频繁的全球跨国经济活动为我国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非居民税源,也为我国非居民税收工作提供了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因此,有必要认真思考当前非居民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从而进一步优化非居民税收管理,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主权。

一、我国非居民税收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对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近年来,非居民税收收入一直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但是,和国内税收相比较,非居民税收收入规模较小,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仍然较低,加之非居民税源流动性大、隐蔽性强,需要依据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来界定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管理的政策性、时效性和专业性强,监管难度大,基层税务干部普遍存在认识上的不足和畏难情绪,对非居民税收重视程度不够,管理力度不强,没有意识到非居民税收工作不仅是在组织收入,更是在维护国家主权,体现国家形象。

(二)非居民税收管理方法单一,管理效率低下。

为加强外汇管理,防范逃避税,自1999年起,国家税务总局与外汇管理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要求居民企业和个人向境外非居民支付一定金额服务贸易项下和部分资本项下外汇时,提供税务证明,这一措施已成为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对临时来华从事经营活动及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实施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和监控税款是否足额征收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为了进一步便利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7月24日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取消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在事前审核开具税务证明的做法。这意味着过去这种过度依赖对外支付证明的税务管理方式彻底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非居民税收管理将面临极大的挑战。

(三)专业性人才匮乏,管理力量不足。

非居民税收业务繁杂,政策性强,对税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加之非居民税收管理不是经常事务,我国非居民税收专业人才严重匮乏,高端人才短缺流失问题比较突出,这已经成为制约非居民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提升的瓶颈。

二、提升非居民税收管理水平的应对措施

基于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存在问题的基本认识与把握,要进一步深化非居民税收管理,其基本思路应该是:进一步提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认识,强化管理手段,在对非居民税收业务及纳税人进行科学合理区分的前提下,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非居民税收实行有效的专业化管理。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非居民税收管理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手段。在当前跨境税源争夺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如果不重视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本属于我们的税源就会流失。因此,各级税务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应以“维护国家权益、服务对外开放”为己任,牢固树立“税少而意义重、量小而作为大”的理念,不以税小而不为,进一步提高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以适应税源全球化给税收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二)以风险为导向,实施非居民税收专业化管理。

1.实行专业化管理。相对于来华非居民数量和规模的增长速度,我国非居民税收管理队伍的人数无法对如此之多的非居民实施有效监管,人少事多的矛盾在非居民税源较为集中的地区尤为突出。为防范非居民税收流失,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总局的要求,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机构,设立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根据工作量大小配备合理数量的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充实非居民税收管理力量。同时,按照合理分工、权责明确的原则,清晰界定各级非居民税收机构的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确保非居民税收管理事项落实到岗、责任到人。

2.实施分类及风险管理。根据非居民税源的实际情况,对非居民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实施分类和风险管理,科学配置征管资源。一是对于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可以分类为常规纳税人(如分公司、代表处)和临时纳税人(如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对于常规纳税人,要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为重点,着重抓税基管理及归属所得管理;对于临时纳税人,要以当地的重点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为突破口,做好登记备案等税源监控工作,重点防范非居民企业和个人虚构境外劳务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二是对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别就其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和财产收益,分析潜在的税收风险点,以扣缴义务人为抓手,严格落实扣缴登记制度和合同备案制度,加强税源扣缴管理,重点加强跨境股权转让和特许权使用费与劳务费的判定的风险管控。

3.实行信息管税。要整合内部资源,充分运用目前在用的包括CTAIS、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等总局下发的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系统中有关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信息,有效整合数据,积极推进省级非居民税收信息平台的搭建,实现市县三级信息共享。同时,要拓展信息来源渠道,加强与工商、商务、外汇、银行、公安、科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努力在外部信息获取上取得突破。

4.规范税收协定执行。伴随着跨国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的个案也日益增多。因此,有必要提高对协定执行工作的认识,把税收协定执行工作与执行国际条约、体现国家执法形象联系起来,努力提升协定的执行水平和执行效果。一是要严格按照《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要求,抓好对备案类和审批类的管理,确保非居民企业和个人及时准确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二是以防范税收协定滥用为重点,严格征免税的判定,尤其要重点关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易被滥用的“受益所有人”条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统筹对内协调和对外合作,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1.强化内部协调。一是要在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建立纵向联动的协调机制。上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非居民税收业务的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重大非居民税收事项,形成上下级税务机关信息互通、结果共享的局面。二是要在同级税务机关间建立横向互动的协调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在处理同一笔涉及异地税务机关职责和权限的非居民税收业务时,应主动向异地税务机关通报并确保处理意见的一致性,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报告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处理。三是要在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之间建立紧密合作的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国地税合作,及时交流,协作解决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效率。四是要加强跨区域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防范非居民利用地域差异逃避纳税义务。

2.加强部门配合。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合作,抓好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管理;积极探索建立与非居民税收管理有关的工商、商务、银行、海关、公安、文化、建设等政府机关、相关部门的协作互助机制,在企业资金账户、境外投资、经济合作、出入境、境外团体演出、股权交易、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等方面进行定期的信息交换,拓宽非居民涉税信息的获取渠道,主动寻找非居民税源。

3.重视国际合作。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收情报交换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对付跨境避税和逃税的利器。充分发挥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的作用,主要是要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应充分认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重要意义,坚持“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力争有效率地实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充分利用现有的征管和检查渠道,搜集、整理非居民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各类款项及其纳税情况,按规定格式制作自动情报;另一方面,要针对非居民税源监控所需的境外信息,向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税务当局发出专项情报请求,充分发挥情报交换在核实纳税人跨境交易真实性的作用。

(四)强化人才保障,注重能力建设。

专业人才是有效实施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有力保障。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才培养战略,制定非居民税收管理人才培训规划,培养和造就一支与非居民税收工作相适应的高素质的专业化税务人才队伍和领军人物。首先要专岗历练,将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配备充实到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进行锻炼,促进干部立岗成才;其次是要专门集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案例研讨会、组织实地观摩等方式,分阶段、按层级实施非居民税收政策与管理专业培训,实现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专业人才的快速成长;三是要专题攻关,让从事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专业人员承担重大、复杂的工作项目和科研任务,进行技术攻关,实现其专业水准的提升。

(作者单位:南昌市地税局直属

分局、江西省税务干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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