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例及分析范文

2023-09-22

诈骗案例及分析范文第1篇

支行营业部成功劝堵了一起新型电信诈骗案件。从受骗客户所提供的通话记录内容来分析,不法分子已经瞄向电子密码器这一新产品,其中透露出电信诈骗的一些新特点和新套路。一天,支行营业部接到一个自称为***的客户来电,称其兄今天下午接到一个电话后行为突然有些怪异,具体原因不明,想请银行配合暂时不要为其办卡。放下电话后,工作人员起初也觉得新鲜奇怪,但本着对客户负责的精神,该网点立即关照所有柜员加以留意。果然不久之后,一位满头大汗的客户急匆匆地来到柜台要求开卡并办理电子密码器,柜员接过身份证一看,姓名正是客户***其兄,便询问其办卡的原因,得到的回答是炒股,再询问则没有任何回答。见此情景,柜员立即回拨了客户***的手机,得到的态度也是含糊其辞说不清,最后也甚至表示可以为其兄办卡。但该网点柜员警惕性很高,立即将这一情况向网点主任汇报并将客户请到主任室详谈。

刚开始客户其兄还是一言不发,经过耐心的攀谈和开导,终于说出了事情的原委:当日中午,他接到一个自称是公安局陈警官打来的电话,称其在广东深圳涉及洗钱案件,其在金融系统工作的同伙已被抓,下午将开庭,原本要求他必须出庭,后因时间已来不及,遂要求其先配合公安办案。接着陈警官自称办公室内声音嘈杂,转由另一个警官做电话录音。接着对方就询问并记录了他在多家银行的卡号及密码,指名道姓要办理电子密码器,并不要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卡密码必须统一设定。最后,对方还一再告诫因案件侦办需要,要求他不要和任何人透露此事,否则影响案件办理要承担相关责任并严肃处理。客户其兄接完电话后十分焦急,立即驱车赶到营业网点,并严格按照陈警官的指令到银行办卡,途中还因不停地接打电话导致两部手机相继断电,紧张得浑身上下衣服湿透。

快到关门时,经过长时间的沟通交流并经现场出警的公安110证实,客户其兄终于从这场精心设置的骗局中醒悟过来。在沟通过程中,他还将自己随手记录的重点通话记录提供给该网点作分析研究,并称如果不是被银行劝阻,自己所有银行卡中的存款就可能被一步步地转到骗子的“安全账户”中,因此他对银行人的关心和劝阻行为一再表示感谢。

二、案例分析

纵观已发生或被堵截的各种电信诈骗事件,不难看出其中的传统话术和手法,即不外乎“公检法机关”、“涉嫌案件”、“不告诉别人”以及“安全账户”等关键和敏感字眼,客观来讲,对一部分“孤陋寡闻”的人群仍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煽动性,但本起未遂的电信诈骗却有以下两点比较独特的“新意”,具体是:

(一)家人觉察并主动求助是关键因素。本案例中,当事人的弟弟事先发觉并预判到这里有蹊跷和猫腻,虽然也加以积极主动的阻止但仍控制不住其兄弟深信不疑和执迷不悟。无奈之下他只好通过电信查号台查询到当地和临近的银行网点电话号码,挨个并事先求得银行的大力协防。这一点很及时重要,为后来的劝阻及唤醒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二)银行产品和便捷功能是目标手段。从当事人提供的书面通话记录来分析,“银行卡”、“电子密码器”等字眼特别醒目,可以看出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银行产品的便捷和实用来设置骗局并有效控制受害人,却有意避开银行产品的安全性来迷惑受害人,为其获取不可告人的非法利益而提供便利。

三、案例启示

(一)不能忽视任何有助于堵截各类诈骗行为的线索。银行柜面及各种服务渠道是重要的经济窗口和阵地,事关广大客户的切身利益,也是不法分子始终赖以生存的“供给线”。因此,对待任何涉嫌各类诈骗案件的线索和消息,我们都要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谨慎态度,采用“不怕一万就怕万一”防范措施加以重视。本起案例中,该网点接到陌生客户的求助后并未觉得是“小题大做”或“事不关己”而掉以轻心,相反而是积极应对并主动劝阻,终于使客户迷途知返,防患于未然。

诈骗案例及分析范文第2篇

《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骗保属于保险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 骗保涉嫌保险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一些达不到理赔标准的"受伤"车辆,在修理厂的"特殊处理"下,就能领到保险公司不少"医疗费",而之所以能得到保险公司的"另眼相待",秘诀就在于这些私人修理厂提供的"代撞"业务。日前,两名汽车修理厂的"代撞手"在执行代撞业务时露了马脚,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取保候审。

"代撞"骗保现在已成为行业内"公开的秘密",一些汽修店甚至暗地推出汽车"代撞"业1

务。记者暗访了一些暗藏"代撞"业务的汽修店,并直面"代撞手",揭露整个"代撞"业务的全部流程和骗取保险费的内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

释》(1996.12.16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请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过,如果发生此类事宜,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遵守公司相应的规定。

签名:

诈骗案例及分析范文第3篇

为进一步做好防范电话短信诈骗客户工作,提高客户防范风险意识,保护客户资金不受损失,根据省联社《关于电话短信诈骗受害人起诉银行事件的风险提示》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防范电话短信诈骗工作,我社成立防范电话短信诈骗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刘颖斌 副组长:张铁龙

成 员:杨哲 王秀娟 刘云龙 宋维军

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电话短信诈骗的防范和处置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大风险提示力度,提升服务质量,有效防控电话短信诈骗风险。

二、工作职责和要求

对于电话短信诈骗的防范和处理,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客户被电话短信诈骗的处置工作,对客户反

1 映的各项问题应详细记录并呈报联社领导。

(二)承办上级领导机关和联社领导交办的客户被电话电信诈骗事宜。

(三)负责监督辖内各营业网点临柜人员对客户在汇划款时进行风险提示。

(四)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临柜人员和客户之间的交流。在客户办理汇款业务时,临柜人员要咨询客户是否是按电话短信内容进行的汇款,如果是要提示客户往电话短信内容汇款的风险,及时有效的保护客户资金不受损失。

(二)加强防范电话短信虚假信息诈骗的宣传。印制提示客户注意防范虚假信息诈骗的宣传资料,并张贴在营业场所明显处,提高客户防范风险的意识。

四、应急晌应及启动

(一)如发生电话短信诈骗事件,应及时上报本单位防范电话短信诈骗管理领导小组,同时上报联社负债业务部门,由负债业务部根据事件性质做出快速反应,降低客户资金风险。

(二)接到事件报告后,启动本单位风险防范处理机制,

2 在第一时间内,分析、审议诈骗事件,指导各网点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如是他行账户应立即联系追索款项,如是本社账户应立即冻结。并及时上报市联社负债业务部。

预案人员分工 主 任:负责指挥

坐班主任:负责沟通提示客户 柜 员:负责向客户提示风险其他职工、经警:负责稳定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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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例及分析范文第4篇

一中年男子边打电话边来到网点的自助服务区办理业务,由于客户不会使用自助机具,请求网点工作人员帮忙查询卡内余额并做转帐业务。此时,客户一直与另外一个人通话,同时将自己的银行卡插入ATM机。看到这一举动,网点大堂经理立刻产生了警觉,连忙询问客户是否认识对方,客户简单介绍说不久前刚买了一辆车,税务局要往他的卡里打退税款,并且要求他找一个24小时自助机具,电话指导他操作。大堂经理当即提醒客户小心上当,并且指引客户看自助服务区墙上贴着的“防电信诈骗”的提示。这时客户才起了疑心,随即把电话给大堂经理接听,大堂经理与对方交谈之后,凭借工作经验判断对方是电信诈骗,立即把电话挂断,之后告诉客户骗子的诈骗手段,这时客户才恍然大悟,对大堂经理及时制止诈骗行为避免客户资金损失表示万分感谢,后经了解得知,客户卡里有大量的资金。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公务人员实施的电信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利用中老年客户对现代科技知识掌握较少,不了解银行自助存取款机的功能,防范意识差等特点实施诈骗。案例中,客户对诈骗电话未产生任何怀疑,很轻易地进入了犯罪分子的诈骗圈套。幸亏银行大堂经理训练有素、眼明手快、责任心强,及时帮助客户识别并制止了诈骗行为,避免了资金损失,赢得了客户真诚的感谢与赞誉,同时有效防范了声誉风险,进一步提升了银行服务形象。

三、案例启示

(一)树立风险意识,提高专业能力。当前,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高科技犯罪行为日益增多,手段愈加高明。金融行业更是受到强烈干扰和冲击,针对银行信用卡、自助设备、电子密码器等科技产品的诈骗行为层出不穷。犯罪分子根据银行产品的特点,设计出相应的诈骗方案,有些直指银行新产品和新业务,令人猝不及防,对客户的财产安全及银行声誉形象造成严重威胁。这对金融企业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自上而下高度树立防范意识,制定防范措施,金融产品设计部门在推出新的金融产品时,最好同时设计推出相应的反诈骗方案,切实保障客户财产安全,维护银行良好的声誉形象。

(二)加强业务宣传,担当社会责任。目前,银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各种新产品、新业务推陈出新,令人目不暇接。很多客户,特别是中老年客户对银行的有些设备和产品从未使用过,不了解相关功能,这就给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应加大产品及业务宣传力度,除了在网点张贴海报、摆放宣传折页等常规性宣传方式以外,还应定期举办如金融知识讲座、新产品推介会、客户联谊会、中老年客户金融讲堂等宣传活动,向客户介绍银行金融产品,传授诈骗识别方法等,将宣传工作常态化,既营销了金融产品,又回馈了客户,同时担当了社会责任,提高了银行美誉度。

诈骗案例及分析范文第5篇

受援人曹某,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二、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

(一)合同诈骗罪

1、2012年5月8日,山西富华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以购买原材料为由向晋中市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侃信用社(以下简称陈侃信用社)贷款300万元,由晋中银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鑫公司)作担保,被告人曹某以公司的十一台设备作抵押并连同山西锦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观公司)一起为该笔贷款做了反担保。提供反担保的设备中有一台型号是HZS2000/8000的10米龙门刨床。该笔贷款被曹某用于支付借款利息。2012年5月14日,曹某以富华公司购买设备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上述反担保中所涉及的10米龙门刨床作抵押向侯某借款40万元。2012年12月13日,曹某又将该台龙门刨床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当日陈某以每月3.2万元的租金将该台刨床租赁给曹某使用,租赁期为两年。2012年12月14日,曹某以富华公司的银行贷款到期要倒贷为由,又以该刨床抵押,向晋中市榆次海洋液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液压公司)借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于当日通过

马某贴现48.25万元,用于支付借款利息。后被告人曹某隐匿,上述借款至今未还。

2、2011年12月1日,被告人曹某以该位于榆次区某房产作抵押向齐某借款50万元;2012年8月又将该房产抵押给张某借款30万元;2012年10月25日,曹某又将该房产抵押给焦某借款20万元;2012年11月20日,被告人曹某又将该房产抵押给李某借款40万元。后被告人曹某隐匿,上述借款至今未还。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曹某从2007年开始,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采取口口相传、许诺高额利息回报的方式,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先后通过程某等2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24.5万元,返还本金180万元,支付利息406.95万元,造成损失1037.5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采取重复抵押龙门刨床及房产的方式,骗取540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未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采取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的手段吸收公众存款1624.5万元,造成损失1037.55万元,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曹某应数罪并罚。

三、本案辩护焦点

1、关于合同诈骗罪,富华公司向陈侃信用社贷款300万元是银行与企业之间正常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曹某以富华公司购买设备需要资金为由向侯某借款40万元、以富华公司倒贷为

由向海洋液压公司借款50万元,非曹某个人行为,应由富华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曹某只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曹某将刨床60万元卖给陈某,又以每月3.2万元的租金租赁该刨床,非曹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曹某以房产作抵押向李某借款40万元,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曹某向焦某借款20万元已偿还,不能认定诈骗。

2、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曹某客观上没有实施向社会公开宣传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关于涉案数额,应从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中扣除单位资金后作出认定。

4、曹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建议对曹某从轻、减轻处罚。

四、承办结果

通过两次开庭,合议庭采取了律师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

1、被告人曹某不构成诈骗罪。

2、被告人曹某存在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结果为:被告人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接到法院的指派通知后,援助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把手续提交到法院,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曹某和反复阅卷,对案情事实有

了基本的了解,针对被告曹某涉嫌的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援助律师查阅了大量资料和相关案例,就两罪的构成要件与被告人曹某的行为进行了仔细比对,作出了被告人曹某不够成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结论,并在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使得判决有个满意的结果。

韩 茹 晋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侯晓清 晋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诈骗案例及分析范文第6篇

一中年男子边打电话边来到网点的自助服务区办理业务,由于客户不会使用自助机具,请求网点工作人员帮忙查询卡内余额并做转帐业务。此时,客户一直与另外一个人通话,同时将自己的银行卡插入ATM机。看到这一举动,网点大堂经理立刻产生了警觉,连忙询问客户是否认识对方,客户简单介绍说不久前刚买了一辆车,税务局要往他的卡里打退税款,并且要求他找一个24小时自助机具,电话指导他操作。大堂经理当即提醒客户小心上当,并且指引客户看自助服务区墙上贴着的“防电信诈骗”的提示。这时客户才起了疑心,随即把电话给大堂经理接听,大堂经理与对方交谈之后,凭借工作经验判断对方是电信诈骗,立即把电话挂断,之后告诉客户骗子的诈骗手段,这时客户才恍然大悟,对大堂经理及时制止诈骗行为避免客户资金损失表示万分感谢,后经了解得知,客户卡里有大量的资金。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公务人员实施的电信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利用中老年客户对现代科技知识掌握较少,不了解银行自助存取款机的功能,防范意识差等特点实施诈骗。案例中,客户对诈骗电话未产生任何怀疑,很轻易地进入了犯罪分子的诈骗圈套。幸亏银行大堂经理训练有素、眼明手快、责任心强,及时帮助客户识别并制止了诈骗行为,避免了资金损失,赢得了客户真诚的感谢与赞誉,同时有效防范了声誉风险,进一步提升了银行服务形象。

三、案例启示

(一)树立风险意识,提高专业能力。当前,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高科技犯罪行为日益增多,手段愈加高明。金融行业更是受到强烈干扰和冲击,针对银行信用卡、自助设备、电子密码器等科技产品的诈骗行为层出不穷。犯罪分子根据银行产品的特点,设计出相应的诈骗方案,有些直指银行新产品和新业务,令人猝不及防,对客户的财产安全及银行声誉形象造成严重威胁。这对金融企业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自上而下高度树立防范意识,制定防范措施,金融产品设计部门在推出新的金融产品时,最好同时设计推出相应的反诈骗方案,切实保障客户财产安全,维护银行良好的声誉形象。

(二)加强业务宣传,担当社会责任。目前,银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各种新产品、新业务推陈出新,令人目不暇接。很多客户,特别是中老年客户对银行的有些设备和产品从未使用过,不了解相关功能,这就给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应加大产品及业务宣传力度,除了在网点张贴海报、摆放宣传折页等常规性宣传方式以外,还应定期举办如金融知识讲座、新产品推介会、客户联谊会、中老年客户金融讲堂等宣传活动,向客户介绍银行金融产品,传授诈骗识别方法等,将宣传工作常态化,既营销了金融产品,又回馈了客户,同时担当了社会责任,提高了银行美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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