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遏制民法论文范文

2024-03-18

家庭暴力遏制民法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公共秩序原则是公序良俗原则组成部分,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内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体育票务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从对辽宁飞豹篮球俱乐部“门票事件”的个案研究中发现,打击倒卖比赛门票行为可以依据公共秩序原则解除门票买卖合同,但解除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在不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解约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对不同相对人的责任承当方式不尽相同。另外,公共秩序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要求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门票的出卖人不得利用体育票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其垄断行为多部门的综合管辖。最后,体育票务市场公共秩序的维护仅靠涨价打击倒卖比赛门票的行为不能起效。应当从制度设计入手,加快倒卖有价票证行为的刑事立法,同时采用市场、科技、交易等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规制。

关键词:体育比赛门票;公序秩序原则;合同违约责任;市场垄断责任;倒卖有价票证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for professional sports ticketing system: a case study of the \"Ticket Incident\" of CBA Liaoning Flying Leopard Basketball Club

XUE Shan,WANG Zhen

(Dept. of P.E.,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Key words:sports tickets;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contract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market monopoly responsibility; scalp valuable ticket

公共秩序原则是公序良俗原则的组成部分,是大陆法系所普遍认可的法律基本原则。我国的立法以“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表述。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中公共秩序、利益,公共秩序原则的不确定性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矫正形式正义的偏差[1]。“职业体育比赛票务制度,以发达的市场经济为根基,支撑、维持着体育联赛的稳定与发展”[2]。公共秩序原则作为法律基本原则,职业体育比赛票务市场一切活动都应当在严格遵守的前提下开展。虽然,职业体育比赛门票属于体育服务商品,当然受体育法的调整。但是行业公共秩序的维护不单是体育法自身面临的问题,需要其他法律部门的协助。因为,“本来所谓的体育法就是一种跨越了传统法律边界的规则,它是多部门法律在体育行业内部具象化的总结”[3]。

1 问题的缘起:“朝令夕改”的辽宁飞豹篮球俱乐部

2013年3月22日,中国职业男子篮球联赛(CBA)总决赛第六场辽宁药都本溪男篮对阵北京首钢男篮的比赛在辽宁队的主场进行。辽宁药都本溪男篮所属的辽宁飞豹篮球俱乐部在3月19日通过网络发售本次比赛的门票,售价从600元到1 600元不等。但3月20日,其突然关闭网络购票窗口,宣布进行全额退款后,单方解除通过网络购买的全部门票合同。其后宣布上调本次比赛门票的售价,最高增幅达50%。这一“朝令夕改”的做法立刻引起了球迷的愤怒和媒体的质疑。对于质疑的声音,辽金飞豹俱乐部表示单方解除合同、上涨门票的价格是通过杠杆原理打击黄牛党,维护门票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由此案引发了几个问题:第一,为了维护公共秩序、打击倒卖行为,能否单方解除已经生效的比赛门票买卖合同,如果可以其条件是什么?第二,私自大幅涨价的做法是否损害了市场公共秩序?第三,涨价的手段能否有效预防倒卖有价票证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有效的预防手段?笔者认为要弄清这几个问题中,需要考察公共秩序原则在不同法律领域内的具体适用,方可得到答案。

2 职业体育比赛票务合同中的公共秩序原则考察

2.1 职业体育比赛门票的法律性质

职业体育比赛的门票是职业体育市场收益性的直接体现,交易的过程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实质是一种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给付价金,从出卖人体育俱乐部手里购买到职业体育比赛现场欣赏权。合同的订立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一般情况下出卖人要约发出后,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便成立了[4]。但职业体育比赛票务合同十分特殊,是针对庞大的不特定社会群体发出的要约。因其面向社会大众涉及公共利益,是具有私权性质的公共产品,非经特殊情况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合同成立后,买卖双方均要受到合同权利义务的拘束。门票出卖人的权利是获得门票的价金。义务是保证买受人的现场欣赏权,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门票买受人的权利是获得职业体育比赛的现场欣赏权。义务是欣赏比赛的过程中遵守现场的秩序,不作向场地内投掷物品等禁止性行为[5];出卖人违反合同义务损害买受人利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买受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出卖人有权将买受人带离比赛现场,终止其继续观看比赛。

No.6 20152.2 职业体育比赛票务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2.2.1 公共秩序原则与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公共秩序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同,诚实信用原则调整的通常是因为私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公共秩序原则调整的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6],而这与合同解除权息息相关。合同的解除权,一般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不是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但是合同订立后常常会发生一些原因,导致经济上不利益的出现,因此有必要赋予合同的订立者从合同中脱身而出的权利。合同的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对于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5种情形,分别是:不可抗力解除、预期违约解除、延迟履行解除、合同目的不达解除、其他情形解除。其中其他情形的解除权既包括违反合同法分则的特别规定,同时又包括违反合同法原则的解除权,其中包含违反公序秩序原则的合同解除权。

职业体育比赛的门票合同发生在两个民事主体之间,但其标的与社会大众的利益紧密相关,因此是具有私权性质的公共商品。以倒卖为目的订立体育比赛票务合同,倒卖者系以合法的手段追求非法的目的。如果此时不赋予出卖人解除这种合法合同的权利,将会对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这种情况下职业体育比赛门票的出卖人可以依据公共秩序原则单方解除合同。但公共秩序原则的内涵的不确定性,使得其容易被滥用,因此依据公共秩序原则解除合同时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2.2.2 依据公共秩序原则解除合同的条件

公共秩序原则内涵的不确定性,使得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时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第一,具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利益的目的。诚然,市场的经济活动以追求利益为目的,但并不是说为了获得丰厚的利益就可以不择手段的行事。所以合同的当事人有义务保证所订立的合同不会对社会的公共秩序产生危害。在体育比赛票务合同中,出卖人解除合同应当具有打击倒卖行为、预防坐地起价,维护体育票务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的目的。

第二,提供客观、充实的证据,证明解除合同的合理性。依据公共秩序原则解除合同需要解除者进行利益的衡量,事先判断履行合同与解除合同何者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更有帮助。同时必须向相对人提供客观、充实的证据,证明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巨大的损害。在体育比赛票务合同中出卖人必须对买受人的身份进行调查,当有证据证明绝大部分的门票已经落入了倒卖者手中时,不解除合同将严重危害广大体育爱好者利益和市场正常秩序时方可行使。

第三,应当将合同的解除事由及时告知相对人,保证其异议权的行使。解除权强大之处在于不需经过相对人的同意即可使合同归于消灭。如此强大权利法律规定解除异议权于此平衡。要求解除权的行使者必须把解除的事由告知相对人以保障其救济的权利。对于体育比赛门票的出卖人来说,应当将依据公共秩序原则打击倒卖行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及时告知门票的买受者,买受者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并非倒卖者的方式行使解除异议权。

公共秩序原则内涵的不确定性和单方解除权的强大要求依据公共秩序原则解除合同时必须完全具备这三个条件。如果不具备则属于权利的滥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辽宁飞豹篮球俱乐部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不满足依据公共秩序而解除合同的条件。第一,不具有维护公共秩序的目的。从外部环境来看,本来总局赛的门票就十分紧俏,而当时北京首钢男篮在连胜两场情况下已经取得了赛点,这次比赛可能成为最后一场比赛,此时解除合同大幅涨价具有“捞金”的嫌疑。虽然其对外宣称解除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打击倒卖门票的行为。但解除合同后立刻大幅涨价的做法可以看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巨额的利润;第二,从解除的行为来看。辽宁飞豹俱乐部当时并没有提供客观、充实的证据证明倒卖者囤积了数量巨大的门票;第三,仅仅通过微博告知合同解除的事由没有履行解除通知的义务,更没有采取措施保障买受人解除异议权的行使。因此,不管从目的或行为来看,辽宁飞豹俱乐部的做法都不满足依据公共秩序原则而解除合同的条件。其行为属于滥用公共秩序原则。

而这种做法是为了获得一个更有利可图的机会而放弃履行合同的获得利益性的有意违约。如果纵容这种违约的行为,那么违约人将会利用这次机会对原先标的进行高额的价值转换,从而达到赚取巨额利益的目的。一旦这种现象被放大出来,对社会公共秩序的负面作用就凸显出来[7]。因此法律必须严惩这种违约行为,违约者应当承担买受人的全部损失。

2.3 职业体育比赛票务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2.3.1 职业体育比赛票务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组成。所谓违约责任,“当事人因为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予以充足的补偿,使之损失能够恢复到遭受损害之前的完全状态”[8]。其性质一种补偿性的责任,既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责任。因此有观点认为,本案中辽宁飞豹俱乐部解除合同后立即进行了全额退款,消费者并没有承担实际的损失,所以不用负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只是满足了合同信赖利益的填补,却忽略了期待利益的赔偿。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由信赖利益赔偿与期待利益赔偿共同组成。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因某种事实发生时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产生的损害”[9]。而本案中的信赖利益损失是购买门票的价金。买受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支付了对价,出卖人违约后买受人支付的对价就成为了本案中的信赖利益损害,毋庸置疑应当及时返还。

所谓“期待利益是指因债务的不履行而产生之损失”[10]。体育比赛票务合同的期待利益指的是进入现场观看比赛的期待以及由观看比赛所带来的良好精神利益。辽宁飞豹俱乐部合同违约后,门票的买受人不仅丧失了信赖利益,同时也失去了进入现场观看比赛的期待利益。所以,仅退还购买门票的价金只能填补信赖利益的损失,却遗漏了期待利益的赔偿。因此,这种赔偿方法并没有使权利恢复到损害之前的完全状态。

2.3.2 职业体育比赛票务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在职业体育票务合同违约中,对不同的受害主体因期待利益的不同,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同。具体来说本案的受害主体有两类:第一,俱乐部合同违约后又购买高价门票观看现场比赛的主体。第二,违约后未能购买到门票进入现场观看现场比赛的主体。两类主体的信赖利益损失是一样的—既购买门票的价金,但期待利益损失则不尽相同。

对违约后又购买高价门票的主体来说,期待利益是超出原合同的价金。超出原合同的价金是期待原合同履行而额外支出的费用,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所谓“给付型不当得利指的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当返还其利益;或虽有合法依据而事后不存在的,也应负返还的义务。给付不当得利成立要求一方基于给付而受有利益,另一方受有损失,而给付欠缺合法的根据”[11]。额外支出的费用没有合法的根据不是指后来成立的合同,而是相对于原合同没有合法的根据。所以对于违约后又高价购买门票的主体来说来说俱乐部违约责任的承当方式是返还不当得利(超出原合同部分的价金)。

对违约后未能再次购买门票的主体来说,其期待利益是未能观看现场比赛所产生的非财产性损失。非财产性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律对于人格权以及身份权确认与尊重,通常情况下只有发生侵害人格权、身份权的事实时才可能产生非财产性的赔偿责任。但也存例外情形,“因违反合同约定,也可能发生非财产性的损害赔偿责任”[12]。例如旅游、观看演出、妊娠活动、保管骨灰等合同中,因为违约而使合同无法履行其精神的痛苦是显而易见的[13]。

现场观看职业体育比赛同观看演唱会、音乐会、杂技表演等演出一样,是一种良好的情感体验。通过现场欣赏比赛,体育运动爱好者们可以和运动员共同感受胜利的喜悦、失败的沮丧,在欣赏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释放情感,获得生理与心理的满足[14]。特别是铁杆体育迷,能够到现场观看所钟爱的团队的比赛,为其加油助威是生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在门票紧俏时购得现场门票,对于铁杆体育迷来说当是欣喜若狂。倘若因故未能观看比赛,其痛苦和遗憾可想而知。因此,对合同违约后未能观看现场比赛的主体来说,俱乐部的违约责任赔偿是退还原合同的价金(信赖利益)与赔偿非财产性的损失(期待利益)。

3 职业体育票务市场中的公共秩序原则考察

市场秩序是公共秩序在经济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市场对于资源的配置具有决定作用,但所具有自发、盲目、滞后性的缺点使其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以维持健康、良好市场秩序。“随着特殊公共政策对公共秩序保护的扩大,出现了正当竞争、环境保护、劳动者保护、消费者保护等相关立法,把原本属于契约法的范畴划归到自己调整的范围内”[15]。在经济法律部门内,公共秩序原则表现为国家立法机关设立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维护公共的经济秩序,使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规制有法可依。

3.1 职业体育比赛门票随意涨价的反垄断法界定

所谓垄断,指国家经济活动中阻碍和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具体指企业和其他营利性组织采取的经济或其他手段排他性控制市场,阻碍竞争的行为[16]。垄断行为对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社会的公共利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有巨大危害。为了保护这些法益使经济市场能够良性的发展我国制定了反垄断法,目的是为了预防、规制垄断行为的出现。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我国垄断行为有三种形式:垄断协议的达成、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竞争效果的排除和限制。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需要两个条件,具有垄断的状态(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的行为(滥用行为);

所谓垄断状态是指,“经济能力高度聚集的状态,是经营者的资本、规模、市场占有份额大规模化从而在某种交易领域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一定程度的垄断性的市场结构”[17]。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如石油、黄金等行业因其商品的特殊性,具有天然的垄断状态。职业体育比赛门票所得利益是俱乐部通过雇佣运动员参加竞技比赛进行劳务价值的转换,比赛主场的现场欣赏由雇佣运动员的俱乐部独享,其市场份额占有率达到100%。所以也具有天然的垄断状态。

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合理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在经济交易活动中破坏市场秩序、违背社会功利、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法律禁止性行为[18]。以剥削性的滥用现象最为常见-既利用其优势地位对交易的相对人提出不合理的条件,来实现盈利的最大化。本案中,辽宁飞豹篮球俱乐部随意大幅涨价的做法属于剥削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市场配置自身的缺点要求经营者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也应当遵守社会的公共秩序、行业的竞争秩序。解除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共的经济秩序、打击倒卖者,而是”趁火打劫”、“坐地起价”,谋取暴利,严重扰乱体育票务市场的交易秩序。因此,辽宁飞豹篮球俱乐部在对主场门票具有垄断状态的情况下,在交易中随意上涨价格的做法,属于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3.2 职业体育比赛门票垄断行为的管辖

我国篮球俱乐部在市场经营性的活动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具有商事法人的地位。商事法人的垄断行为受多部门行政机关的共同管辖。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统治》由反垄断委员会协调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开展反垄断工作,由发改委负责查处,商务部负责集中审查并负责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工商总局负责对垄断违法行为具体的执法工作。

但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俱乐部改制前属于各地区专业的运动队,由地区的体委和单位管理。虽然改制后俱乐部具有了商事法人的地位,但体育行政机关仍然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权。同时我国体育法第44条明确规定,县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性质的体育活动,有管理权与监督权。原国家体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明确赋予了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体育行业的从业条件、程序,对体育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对于非法的体育经营性活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和物价、工商、财税等部门协同进行管理,对其做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19]。

体育行业协会是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虽属于民间体育组织,但享有国家体育总局的授权。中国篮球协会拥有国家体育总局的授权,负责管理职业篮球比赛及大学生篮球等业余比赛。根据《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管理条例》规定,对于篮球俱乐部的违法行为,篮球协会可以会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一起展开调查、参与执法。因此,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既要受到物价、工商等行政部门的管辖,又要接受体育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的管理。本案中,宁辽飞豹篮球俱乐部的违约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的同时也是对中国职业篮球联赛(CBA)行业规范的违反,对联盟的形象造成了巨大伤害国家。这种明显的违法行为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篮球协会可以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以及篮球行业规范对其进行罚款、禁赛,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4 职业体育比赛票务制度公共秩序维护的必由之路

通过涨价打击倒卖的做法,对职业体育票务制度公共秩序的维护为没有一点效果,还在客观上帮助倒卖者把门票的价格抄到更高。据新闻报道,在本案中涨价后一张最便宜的800元乙级门票被倒卖者抄到了3 500元,涨价行为客观上使其获利更多。因此,打击倒卖现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需要从制度设计入手。

4.1 加快倒卖有价票证行为的刑事立法

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具有不平衡性,在某些商品、服务相对短缺的行业会产生价格差异。倒卖者们则利用这种供求关系不平衡产生的价格差异,赚取巨额的差价[20]。在英国,倒卖与伪造门票都是刑法规制的对象,倒卖门票还是刑事立法所特别禁止的对象[21]。

我国刑法有关票务犯罪设立有两个罪名,分别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22]。但倒卖除车票、船票之外的其他真实的有价票证的行为刑法没有规定。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即使社会危害性再严重、情节再恶劣的倒卖有价票证的行为也是无罪的。所以,对倒卖真实的有价票证的行为只能按照一般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但是如果认为车票、船票买卖属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确认其倒卖行为的刑事违法性。那么,某些倒卖其他真实的有价票证的行为从倒卖的数量、获利的金额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上都有过之而无不及,而刑法不应当对此行为视而不见。确如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力所言:“法律具有一定的不足就糟粕,它基于过去却必须着眼于未来,不可能遇见到未来所有之事。社会的急速发展、变化使刑法的修改赶不上它的速度”[23]。正因如此,才要求立法者们必须时时关注社会发展的进程,不断健全、完善刑事法律条文,使之能够适应这种社会发展的速度,保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倒卖有价票证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市民生活中也越发严重。“据悉,北京奥运会时每场比赛开始前都大量存在倒卖比赛门票的现场。一张200元开幕式门票,竟然抄到了21万元人民币的天价”[24]。可想而知,如果仅以罚款、拘留等行政手段对其规制,对体育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维护则略显苍白无力。所以,在制罪方面,刑法需要尽快把这种行为纳入犯罪圈,与倒卖车票、船票罪合并制定倒卖车票、船票、有价票证罪。在制刑方面,应当根据倒卖的实际金额、倒卖的数量,制定不同档次的法定刑。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可以按照当地的经济水平与社会发展的状况,赋予各地司法机关在一定幅度内自由裁量的权利,以此达到警示与惩罚的目的。

4.2 职业体育比赛票务制度公共秩序维护的社会手段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预防倒卖有价票证维护公共秩序仅依靠刑事法律不够充分,还要与其他的社会手段形成合力,才能将危害公共秩序行为遏制于未然。

4.2.1 市场手段:优化门票分配方案

在职业体育比赛中,主场的俱乐部一般会预留出一部分门票,将它们分配给各大媒体、体育协会、运动员家属等人员。这一部分预留出的门票作用是宣传、回馈,因而带有福利性质,被称为“福利门票”。福利门票是不应当流向市场的公开销售的,但是通常这些门票并不是按照需要进行分配,门票的受赠人手中一般拥有复数的门票,而比赛门票本身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使一些人为获得高额的利益而转卖这些门票。因此,门票分配制度的不合理是倒卖行为的发生原因之一。

在本案中,辽宁飞豹篮球俱乐部面向市场公开发售的门票有2 000余张,而主场的观众席却有6 000席之多。也就是说本次比赛俱乐部预留的门票有4 000席,占总席位的三分之二。相对于庞大的观众数量,预留给媒体、家属等非市场交易主体的门票过多,人为的加剧了市场供求关系的不平衡。很多铁杆球迷为了能进入现场观看比赛,迫不得已与拥有复数福利门票的受赠人进行高额的交易。

解决这个问题有赖于俱乐部优化自身门票的分配方案。在确定福利门票与市场门票数量时,必须做出正确的市场预估,优先考虑市场对于门票的需求,按需分配福利门票的数量。另外,应当将福利门票与市场门票做不同的区分标识,仅对市场门票进行明码标价。对福利门票不得标价不得进行转让,对门票的受赠人进行统计,防止福利门票流向市场,人为制造门票紧俏的局面。

4.2.2 科技手段:建立权利归属的身份售票实名制

有很多体育俱乐部在门票销售的过程中采取实名制购票,即个人持身份证每人限购一张。但即使这样,仍然不能杜绝倒卖的行为。原因是采用消极购票实名制-既购买过程中的实名制而非有价票证权利归属的实名制。消极购票实名制,体育门票购买人在一次交易行为中仅能获得一张门票,然而通过消极购票实名制获得的门票上并没有任何关于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的权利归属证明,倒卖者还是可以通过多次交易的形式囤积大量的门票。所以,要杜绝倒票行为的出现,需要改变原有的消极购票实名制,而采用如机票一样的积极购票实名制-既在门票打印公民的姓名、身份号码等能确定权利归属的信息。

当下社会日新月异,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打击倒票行为功不可没。具体说来,可以不再印刷纸质门票,而以现代身份证系统为依托实行身份证电子购票实名制,而直接将购买门票的信息输入身份证的磁卡中,球迷在交易时可以通过输入自己的身份证件选取门票的价位、观看的席位等,至于门票的信息则通过网络进行接收,比赛开始前仅持身份证入场即可。这样做既为俱乐部节省了印刷纸质门票的费用,又打击伪造门票的行为,使购买门票的过程简介、方便。这一手段在技术上也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4.2.3 交易手段:完善比赛门票二次交易、转让系统

在欧洲大陆,大多数的国家认为比赛门票属于特殊的商品,为了防止倒卖行为的出现,禁止体育比赛门票的二次交易、转让。这是为了实现公平的交易而进行交易禁止的行为,本无可厚非[25]。但一味的禁止门票交易也有其弊端,一方面不利于体育服务市场资金的自由流动,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民事权利。有介于此,与其禁止二次交易不如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在预防倒卖行为的前提下,保证市场交易的正常开展。

因此,有必要完善二次交易,转让系统,具体可以以权利归属的身份售票实名制为依托,建立体育门票转让系统,对体育比赛门票二次转让明码标价。考虑到市场对于资源的配置作用以及体育商品的供求关系,二次转让的比赛门票价格可以不同于原价,但其上涨的价格加上转让手续费后不应当超过原价的10%,防止天价门票的出现。而依靠涨价打击倒卖行为的做法无异于抱薪救火,其结果只会使其更加猖獗。一时的“严打”也是治标不治本。只有良好的制度才能保证体育票务制度的公共秩序长期稳定。

5 结语

本案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不仅是个别的违法现象其背后折射出的是我国职业体育比赛票务制度对于公共秩序保护的不足。但辩证来看通过个例研究发现的缺陷,可以使制度自身的不断完善进而弥补这些缺陷,对整个体育行业公共秩序稳定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所以,每个学者应当重视个例对制度建设的推动作用。

当下社会,法治兴则国家兴、民族兴。体育热点事件之所以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其中的原因不乏体育运动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更重要的原因是整个民族的权利意识已如群舟般扬帆起航。而作为群舟的灯塔,法律学者们则需要有一双透过体育热点现象,找寻法律本质的慧眼。相信只要我们用心去观察,用心去反思,就一定会发现法治之光将如何照亮中华民族伟大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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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遏制民法论文范文第2篇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房地产行业得到飞速发展,房地产相关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越来越高。但由于房地产开发具有其独特特征,加之税收征管力度薄弱,房地产开发的税收流失现象较为普遍,房地产税收流失治理成为税收征管的重要课题。笔者对房地产流失原因进行分析,并尝试探讨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流失治理的征管对策。

一、房地产税收流失原因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利用行业特殊性偷逃税款是房地产税收流失的直接原因

房地产企业开发环节多,时间过长,流动性大,成本核算方法复杂,监督难,房地产产品销售方式又多种多样,取得收入方式灵活。纳税人利用行业的以上特点,想方设法虚增成本、隐匿收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主要表现为:

1、利用特殊的开发方式偷逃税款

房地产的开发形式多种多样,针对不同的开发形式,政策规定及执行方式和力度上存在差异,给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留下了可乘之机。主要表现在:一是以经济适用房为名,利用减免税政策偷税;二是采取虚假立项,造成“委托开发”的假象,逃避销售不动产有关税金;三是自建房产销售后,不申报缴纳建安环节的税金;四是回迁房部分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相关税费。

2、开发环节成本核算混乱,房地产企业趁乱“混水摸鱼”

一是利用虚假购货发票,虚列建筑开发成本;二是借支付拆迁安置费之名,大肆以白条虚列拆迁安置费。房地产企业的拆迁安置费大部分是支付给了个人,无法提供合法的发票或收据给房地产企业。这也为房地产企业虚列开发成本提供了便利。三是不分项目设立成本明细,造成项目成本计算混乱,使成本无法在完工项目和在建项目中合理分摊;四是不按期结算项目成本。有的企业滚动开发,虽然房屋已全部售完,但迟迟不进行工程结算,不结转收入,成本也不及时结转,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盈亏情况,影响企业所得税正确、及时、足额缴纳。

3、房地产销售环节,利用一些特殊的经营方式隐匿收入

如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房款方式经营房地产,企业在收到预收房款时不入账,而是通过借款方式计入“应付账款”科目核算,以假拆借资金来隐瞒真实销售收入。又如: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某些房地产公司利用金融按揭贷款售房方式的特殊性,将银行按揭款项记入其他应付款,不作预售收入处理, 从而隐瞒收入、偷逃税款。

(二)房地产税收征管、监控不到位是税收流失的间接原因

1、税收源头管理困难、税收有效管理滞后

通常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必须经过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建设等多个行政部门的审批、许可与监督。由于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换制度,这些行政部门掌握的房地产开发信息难以共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购置、项目立项和施工许可等信息,都是在税务管理和纳税申报事项之前发生的,由于目前对房地产业的社会化综合协调管理水平尚处于较低层次,这些重要的涉税信息不能有效实现部门共享和信息互换,客观上导致了税收源头管理困难的实际问题。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其他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基本上都是事前管理,审批手续不办理,前期费用不交齐,房地产就不能开发,企业追求利润的目标就无法实现,而税务部门的管理是一种事后管理,现行税收政策是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了销售收入时,才对确定收入时间、成本扣除及成本分摊作了相应的规定的,税务机关征管是一种事后介入。税务部门的管理所处的阶段和时限决定了其虽然是依法管理但力度却弱化于其他部门的管理。一些许可的办理及成本费用的支付都是在税务管理和纳税申报事项前发生的,税务机关不能有效监控、不能准确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成本费用信息。

2、房地产税税种多,税源的可变性和流动性较大,税收征收难

首先,在房地产业的链条中,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到房地产的开发、转让、保有等诸环节涉及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10多种税种,由于房地产税税种多,各税种的征收环节和计税依据各不相同,征收机关不同,征收难度大。其次,房地产企业开发多为跨年度、跨地域滚动开发,税源的可变性和流动性较大,税源控管难。第三,税务工作人员对房地产企业经营特点、会计核算不熟悉,再加上纳税人会计核算复杂,加大了税收机关征收稽查的难度。

(三)对偷漏税处罚力度弱,打击力度不够是难以遏制房地产企业偷漏税另一重要原因

稽查人员在查处各类涉税案件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常常是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导致行政处罚力度弱,客观上助长了偷逃税行为的蔓延。企业偷逃税如果不被发现,必定大赚一笔,即使被发现了,查处了,也只是补足税款,缴纳少量的罚款和滞纳金而已。收益与成本的巨大反差,助长了部分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的主观故意。偷逃税成本不高,是房地产企业偷逃税款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重要原因。

二、房地产税收流失治理对策

(一)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引导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进行个性化宣传和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办税辅导,帮助企业健全财务核算,综合分析评估开发商纳税情况,对有涉税疑点的税户,要及时开展约谈,详细宣传税收政策、办税知识和法律责任,促进开发商知法、懂法、从而自觉守法;进行专项的税收情况检查,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为税收征管营造一个良好的财务基础。

(二)规范部门协作

提请政府制定各环节相互衔接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需承担的职责,以制度规范和加强国土、规划建设、房管、招投标中心、银行、税务等各相关部门的协作,及时传递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房产证办理及资金走向等信息,通过资源共享完善税源监控。

(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完善日常监管

一是在开发初期,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上报项目立项书、项目规划图、建房方式、主要材料供应方情况、与建筑公司的承包合同、项目总投资额等,总体掌握工程的开发情况,及时登记掌握房地产企业税源状况,为后期的监管打下基础。二是项目竣工后,要求企业及时上报成本费用分摊办法,了解并掌握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情况,防止企业私自转移利润,逃避纳税。同时,要求企业按月上报销售合同和发票清单、《存量房产盘点表》等涉税资料,监控商品房的存量变化等措施,跟踪监控商品房的销售进度,对其销售情况实施过程监督。建立房地产企业监控管理动态台账,逐户分季度反映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情况、预售收入纳税情况、账面收入、成本、利润情况及税务机关调整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检查调整,对应缴未缴的税款进行补征。

(四)加强涉税资料审核,提高征管质量

一是加强发票的审查。检查发票的领购、开具和取得是否符合规定;成本列支中的大额发票是否属实;有无使用假发票、白条入账等情况。此外,房地产业的税收主要体现在销售环节,税务机关在销售环节上应加强票据的领、用、存管理,最大限度地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情况,据此审核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二是加强合同的审查。对购销合同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开发项目合同,核实房地产开发方式 ,防止房地产企业“张冠李戴” 偷逃税款;通过审查购货(原材料等)合同,核实成本的实际开支情况,防止利用假合同、假信息虚增成本;通过审查房地产销售合同,掌握销售收入、付款方式等情况,防止纳税人取得收入不及时或不入账的行为。

三是是加强收入、成本核算的审查。加强对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材料费用等账目的审查,审查成本费用的真实、合理、准确、合法,以杜绝企业多列费用,虚增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加强对预收帐款、应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帐款等往来帐目的审查。规定所有房地产企业每月必须将预收帐款等往来帐目的全部数据形成情况报告、及增减变化原因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以杜绝企业利用往来帐目调节税收的不法行为。此外,在书面资料审核的基础上,还要经常通过实地走访获取有关信息,避免征管上的盲点。

(五)加大处罚力度,打击偷逃税行为

首先对经查实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该处罚的处罚,该曝光的曝光,该移送司法机关的移送司法机关,杜绝以罚代刑,从而消除纳税人在偷税时的侥幸心理,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其次实行偷逃税企业定期公告制度,房地产企业担心被公告后影响其诚信度和企业形象从而不敢肆意偷逃税款。最后出台相关配套规定,对凡是偷逃税款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不得办理银行贷款,已办理的取消其贷款资格。

(六)提高征管人员业务水平,培养高素质的征管人才

高素质的人才是确保各项税收征工作高效开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必须强化对征管人员管理,加强专业培训,让征管人员熟悉房地产企业业务流程、了解业务特点,掌握建筑工程专业核算等知识。只有这样,征管人员才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发挥好传、帮、带的作用使房地产税收征管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

(王红,湖北黄冈人,1975年生,黄冈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会计师。研究方向:税务会计理论与实践。夏端林,湖北孝感人,1973年生,黄冈职业技术学院讲师、工程师。研究方向:建筑工程施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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