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授权管理制度范文

2023-11-21

医师授权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财务总监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总监对董事会会负责,经过董事会授权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监控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审核公司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

2、组织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下属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3、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拟定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为公司重大经营性、投资性、融资性的计划和合同以及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方案提供财务决策信息,报请公司董事会审批;参与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主要经济指标偏离的预警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的及时报告);

5、检查公司财务经营事项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出资者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

6、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经理(财务科长)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情况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

8、配合会计事务所组织公司报表审计、资产评估工作;

9、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医师授权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 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 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

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 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 第六条 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

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其中:保证人保证贷款50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存货、仓单、收费权、存单质押贷款500万元以内。

(二)公司类授信业务审批授权

单一公司(企业)法人贷款审批授权1000万元以内。其中:一般保证担保贷款500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1000万元以内;住房按揭贷款按省联

社规定执行。

(三)贷款授信系统审批权限

1、各营业机构及客户经理系统审批权限。客户经理在核定的贷款审批权限之内;支行行长在核定的支行审批权限之内;超过本行审批权限的逐级提交审批。

2、总行业务部审批权限。凡超过营业机构审批权限且属于业务部权限内审批的贷款由业务部直接进行纸质审批,系统提交总行授信委行长审批;超过业务部审批权限的贷款逐级上报审批。

3、总行分管(业务部)领导审批权限。凡超过业务部审批权限且属于分管领导权限内审批的贷款由分管领导直接进行纸质审批,系统提交总行授信委行长审批;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的贷款,根据各层级上报的审批意见,在核实并确保资料规范、完整、合规的前提下签署意见后提交总行授信委审批。

4、总行行长(或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系统审批权限。凡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且经过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个人贷款在100万元、公司类贷款在300万元以内的贷款由各层级在核实贷款资料的真实合规的基础上通过系统提交总行行长审批;经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个人贷款超过100万元(含)、公司类贷款超过30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各层级上报的审批意见及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意见,在核实并确保资料规范、完整、合规的前提下签署意见后提交总行董事长审批。

5、总行董事长系统审批权限。经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个人贷款超过100万元、公司类贷款超过300万元以上的,由总行董事长根据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审批意见及各层级上报的审批意见在系统内审批发放。

第三章 各级贷款审批范围、权限及内容

第七条

各级审批权限规定

(一)存单质押贷款审批权限。

1、总行分管行长审批额度在100万元(含)以内。

2、业务发展部审批额度在80万元(含)以内。

3、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佐龙审批额度在80万元(含)以内。

4、其它营业机构审批额度在60万元(含)以内。 以存单质押担保贷款在审批发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存单质押贷款操作流程规范操作,确保质押担保贷款足值、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抵押担保贷款审批权限。

1、总行分管行长审批额度在50万元(含)以内。

2、业务发展部审批额度在40万元(含)以内。

3、联社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四个机构审批额度在40万元(含)以内。

4、其它营业机构审批额度在30万元(含)以内。 抵押担保贷款必须严格按照抵押担保贷款操作流程规范操

作,严格按规定办理抵押物他项权登记、保险公证手续,做到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三)保证担保贷款审批权限

1、联社分管行长审批额度在40万元(含)以内。

2、业务发展部审批额度在35万元(含)以内。

3、联社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审批额度在35万元(含)以内。

4、其他营业机构审批额度在30万元以内。

保证担保贷款必须严格按照保证担保贷款操作流程规范操作,严格按规定对保证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办理保证担保贷款合同公证手续,确保保证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债权完全实现。

(四)信用贷款审批权限

1、信用贷款必须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个体工商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发放,先评级、后授信,必须以真实建档评级为基础,评级程序合规,评级资料真实完整。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超过营业机构审批授信额度的,一律将资料报总行审批后才能办理贷款发放,严禁向未评级授信的农户及个体工商户发放信用贷款。信用贷款必须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放的出,收的回。信用贷款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且借款人必须是信誉程度良好、经济实力强、经营状况正常、还款来源稳定可靠的农户及个体工商户。

2、各营业机构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按优秀、优良、一般三个格次的贷款审批授信额度分别在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含)以内。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石门、佐龙、孟石岭、堰门、花里、蔺河个体工商户单户贷款按优秀、优良、一般三个格次的贷款审批授信额度分别在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含)以内;个体工商户“信用共同体”贷款审批授信最高额度在50万元以内。其他各营业机构个体工商户单户贷款按优秀、优良、一般三个格次的贷款审批授信额度分别在20万元、15万元和8万元(含)以内;个体工商户“信用共同体”贷款审批授信最高额度在30万元以内。

(五)富秦家乐卡贷款授信审批权限

1、各营业机构农户家乐卡贷款集体审批权限在15万元(含)以内,负责人独立审批权限在12万元以内。各营业机构个体工商户家乐卡贷款集体审批权限在20万元(含)以内,负责人独立审批权限在16万元以内。

2、业务发展部审批权限在20万元以内。

3、总行分管行长审批权限在30万元以内。

4、富秦家乐卡的发卡对象必须为评级为优秀的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向城镇干部和社区居民发放家乐卡贷款必须要求提供第三人担保。

5、富秦家乐卡审批授权必须坚持谁发卡、谁负责,发卡人签订家乐卡贷款责任书,坚持终身负责制。各营业机构必须建立

家乐卡发卡登记簿,发卡责任人和管户责任应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六)其他各类贷款审批权限

1、个人委托按揭贷款一律在总行营业部办理,营业部审批权限为50万元。

2、公司类贷款超过营业部审批权限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3、全县信用社员工及家属贷款一律上报总行分管领导审批,在总行营业部统一发放,贷款方式按照个人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4、住房按揭贷款一律上报总行审批,各营业机构均可办理。

5、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创业促就业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委托代理放款等,根据各类别贷款的具体规定,按各级抵押、担保贷款授信权限审批。

第八条

超过上述各方式贷款审批额度的贷款一律提交总行贷款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查批复。总行分管行长和业务部权限内审批的贷款,以各营业机构贷款上报审批单批复;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贷款,按规定的复函批复。

第四章 贷款展期、借新还旧及风险分类

第九条

凡经总行审批发放的贷款,发生贷款展期和借新还旧的,在贷款余额下降至各营业机构审批权限之内的,由各营业机构审批办理;余额仍超过本营业机构审批权限的,必须上报总行审批。

第十条

凡经总行审批发放的贷款,贷款按期进行的动态分

类一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认定。

第十一条

末按以上规定办理的,一律按违规处理。

第五章 机构审批组织及岗位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各营业机构在总行授信审批授权范围内实行授信审批小组集体审批制度。凡超客户经理及负责人个人审批权限的贷款一律提交授信审批小组集体审批。授信审批小组成员为奇数,由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主管会计、所有客户经理组成,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联总行备案,并以此作为贷款审查审批发放合规性审计依据。

第十三条

总行核定的贷款审批权限为各营业机构贷款审批小组集体审批的最高权限,各营业机构负责人及客户经理贷款审批权限在总行核定的集体审批权限内分别授权。

(一)营业机构负责人权限控制在各营业机构各类贷款授权额度80%以内;超过的一律通过贷款审批小组审批。

(二)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对客户经理转授权权限按包片区域、客户经理业务素质、管理能力等限定在营业机构权限60%以内确定,并将各客户经理授权额报总行贷款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以总行通知文件为准下发各营业机构执行。对超过客户经理审批权限的贷款,由客户经理签署意见后报经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或由提交贷款审批小组审批。

(三)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小额信用贷款评级授信必须经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审定,村委会和评定小组组长(分行行长、分理处

主任)签署明确意见,在村委会和营业机构进行公开公示,客户经理可在审定的额度内审批发放。

(四)超过客户经理审批权限的贷款必须报经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审批,超过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审批权限的贷款一律提交贷款审批小组研究、决策后发放。审贷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必须建立《授信专用会议记录本》和《授信审批登记簿》,会议审批事项必须如实完整记录参会人员意见和审批结论,明确贷款审批流程各岗位承担的风险管理责任,参会人员分别在《授信专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在《授信审批登记簿》上登记,作为必备授信档案永久保管和贷款合性检查的依据。无审批记录或记录不全的一律视为超权放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凡是经审贷小组审批的贷款,必须在社内醒目位臵进行(3天以上)公示。

(五)会计人员最终把关。在受理放款业务时,由主管会计审核把关,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严格执行“五不进账”制度,对资料不全、信贷人员超权、违规放款一律拒绝受理,凡因把关不严,形成“三违”或贷款形成风险的,会计人员与审批发放人员承担同等责任。

第六章 授信业务审批授权禁止性规定

第十四条

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实行单户授信余额控制。同一客户贷款累计余额之和超过单户授权的,需由各营业机构逐级按照《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授信业务尽职指引》的要求向

总行提交授信业务申报资料,按流程逐级审核审批,予以明确答复,提高审贷效率。

第十五条

在总行及各营业机构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对同一客户不得同时使用信用、保证和抵质押担保方式变相超绕权限增加授信额度(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同一客户超过信用贷款额度确需追加授信的,在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授信条件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在还清或整合原欠信用贷款后以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方式新增授信,严禁对同一客户混用不同业务品种形成垒大户贷款风险。

第十六条

对各营业机构同一客户以信用、保证和抵质押担保方式和不同贷款业务品种方式变相超绕权限发放的存量贷款逐户清理、锁定余额、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定期监测,限期规范,对形成风险损失的存量贷款由审批人和管贷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同一客户同时以信用及不同担保方式(不含质押)、不同业务品种新增贷款一律按“三违”贷款自发放之日起问责。 第十七条

在总行及各营业机构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不得主观故意降低客户信用评级条件提高授信额度,放松客户担保真实有效性、抵押合法合规性审查。对存在下列授信审批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除按照《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实施细则》追究责任外,限制直至取消该社负责人授信业务审批授权。

(一)删改客户夫妻关系和家庭成员关联信息,采取冒名、借名等手段变相超绕权限违规授信的;

(二)伪造编制客户虚假资信信息,客户评级授信不实,向不具备授信条件的客户授信或人为提高授信额度的;

(三)向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禁入客户(指结欠表内外已核销、已臵换、已打包处臵类不良贷款,表外利息挂帐、涉诉记录等)新增授信的;

(四)放松担保主体资格审查,审批发放家庭成员互保、客户关联互保或不具备担保能力贷款的;审批发放抵质押不合法、不足值、抵质押登记手续不全贷款,导致抵质押失效、造成贷款风险损失的;

(五)违反授信审批流程,不坚持审贷分离原则,应集体审议而未经集体审批,集体审批无会议记录、授信审批登记簿无签字,授信管理责任不明确造成贷款风险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九条

医师授权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1、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 每周至少1次,应有主治医师、住院医师等有关人员参加。住院期间,对一般病情的新入院患者的首次查房应在其入院48小时内完成。对危重患者,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应即时查房,并有查房记录。

2、主治医师查房:对一般病情患者的查房每日至少1次,由住院医师及有关人员参加。对危重患者应随时查房,但至少不少于每日两次。

3、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实行24小时负责制,对一般患者每日至少查房两次,危重患者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检查处理。

4、新入院病人,值班医师应立即处理,住院医师在入院后及时查看患者,主治医师在24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查房内容

1、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解决疑难病例;审查新入院、重危病员诊断、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介绍有关理论知识及进展,对查房记录在当天及时审阅修改、签字;对所查病人,应亲自询问诊疗情况和病情变化,了解生活和一般状况,并全面查体等。

2、主治医师查房:系统了解本组住院患者的病情变化,系统进行全面物理检查;对新病人、重危、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病员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确定新方案;听取医师和护士的反映,倾听病人的陈述,了解病员病情变化并征求对饮食、生活的意见;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检查所管住院医师的病历,对不符合病历书写要求的,都应一一予以纠正,对查房记录必须在当日内审阅、修改、签名等。

3、住院医师查房:系统巡视、检查所管患者的全面情况,对危重患者随时观察处理,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对重危、疑难待诊、新入院、手术前后及特殊检查治疗病员进行重点巡视;了解病员病情变化及治疗效果;检查各种辅检报告单,分析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和治疗意见;检查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并开写次晨特检医嘱;了解病员思想情况,检查病员饮食,征求对医疗、护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认真及时记录上级医师查房,当日内记录完后送上级医师审阅签字;对危急重症患者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请上级医师及时临时查房等。

三、查房基本规范

1、查房是对住院病人进行诊治工作的重要措施,是医疗工作中最主要和最常用的方法之一,是保证医疗质量和培训医务人员的重要环节,各级医务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服从查房制度。

2、查房时,各级医师必须严肃认真,细致负责,严格把关,严格要求,在诊疗上要发扬民主,上级医师要以身作则,注意培养下级医师良好的医疗作风。

3、任何人不能干扰和侵占查房时间(紧急抢救、会诊、手术除外)。

4、规范查房人员行为:

⑴、查房人员必须注重维护个人形象,着装整洁,仪表庄重。

⑵、各科室必须根据本科专业特点,统一装备查房器械,如听诊器(必备)、叩诊锤、眼底镜、额镜、手电筒等,统一配带方式。

⑶、查房时,上级医师站在病床右侧,经治医师携病历站在科主任后面,其他医师按职务、职称、资历顺序排列站在病床左侧,进出病房时,各级人员必须按序进出。

⑷、查房时必须环境安静,查房人员态度严肃认真,思想集中,不得交头接耳、打闹嬉戏或随意进出,不得靠坐病员床铺,不得接电话、会客,不得处理与查房无关的事务。

5、查房前准备

⑴、查房前,经治医师应认真准备好病历、医疗影像、各辅助检查报告及查房用具等。

⑵、护理人员要做好病房整顿,请陪护离开病室,关闭电视机,保持病区整洁、安静。

6、查房中要求

⑴、查房时,由经治医师汇报情况,主治医师分析病例,提出诊断治疗意见,上级医师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分析、指示。

⑵、查房时,管床医师必须携带所管病人的病历,以利上级医师了解病情、检查病历质量。

⑶、查房时,下级医师必须服从上级医师的领导,认真回答上级医师的提问,要求下级医师做床头笔记。

⑷、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原则下,实行互动式教育,要对下级医师进行考查性提问。

7、保护性医疗

⑴、尊重病人隐私权及知情同意权,注意保护性医疗制度。

⑵、查房时,对病员要热情亲切,态度和蔼,耐心听取病人的主诉和意见,避免有碍病员的语言和举动。诊查病人时严谨详细,操作轻巧。

医师授权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一、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改善服务态度,优质、高效为社区群众服务。

二、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各种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

三、立足于社区、家庭,主动提供服务,密切与社区群众之间的关系,负责全程医疗保健服务。

四、实行防治与保健一体化,提供整体性医疗保健服务。

五、加强业务学习,系统地掌握全科医生所需的知识和技术,团结合作,扎实工作,不断进取,勇于探索。

全科医师工作制度

一、 全科诊室的工作应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全科医师或 持有全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医师担任。

二、 全科医师应对病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 将结果准确记载于健康档案,两次不能确诊的病人应该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对需要转诊的病人,应及时填写转诊单,协助转诊到上级医院。

三、 全科医师应根据病人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健康指和 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并记入健康档案。

四、 全科医生对慢性病非传染性病人应进行规范管理。

五、 认真填写门诊日志及相关信息,按时上报。

六、 发现传染病病人,及时做好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及转诊。

七、 全科医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执行各项 医疗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按规定填写工作手册,门诊处方集各种申请单。科学合理用药。

八、 全科医师要具备良好医德医风,为病人提供良好的人性化 服务。

全科医师培训制度

一、目的

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对个人、家庭和社区所有健康问题承担基本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根据其服务具有连续性、综合性、人性化和整体化的特点,要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具备相关的医疗卫生预防保健知识、相关的操作技术、社会活动和社交能力。为适应需要,要求社区医生、护士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学习,不断总结经验,共同提高。

二、目标

培养具有爱心,热爱本职事业和医德医风良好,擅长处理社区常见健康问题,特别是疾病的预防、卫生保健、健康促进方面的全面、扎实、综合的全科型人才。

三、培训方式

1、以在职培训为主,对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生,结合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和特点,有计划地到上级医院进行轮训,重点学习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妇幼保健、预防接种、健康教育、电脑操作等技术。将他们作为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队伍和力量。

2、本科教育。接收少数优秀社区医学、预防医学专业的毕业生,充实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

3、复训。每年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务人员进行1-2次的集中复训,掌握新技术,探讨解决新问题。

四、培训内容

主要为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健康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电脑技术等。

五、培训基地

1、以市全科医学培训基地为主,适当选派骨干到协作医院、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或医学院校等进行专科培训,以点带面。

2、邀请上级有关单位和专家来进行培训。

六、定期到先进地区和兄弟社区参观学习,互相交流,共同提高。

七、未经培训合格者不得上岗。

八、要保持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的稳定性,不得随意调入、调出或转岗。

小榄镇新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医师授权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出具病情证明的权限:

(一)门急诊病情证明只能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已具备处方权的本院医师出具,非本院医师和无处方权的医师(门急诊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门急诊病情证明。

(二)门急诊病情证明必须由各临床科室当日门急诊做诊医师按病情给予开出。

(三)门急诊医师不得跨科室跨专业开病情证明(如内科疾病由内科门诊医师开具,眼科疾病只能由门诊出诊的眼科医师开具。)

(四)急诊科医师只能出具急诊范围内的急性病情证明。

二、出具病情证明的规定:

(一)门诊医师给病人开病情证明时,必须完成:1.查看患者在我院近期相关检验检查结果、报告;2.规范书写门诊病历。

(二)病假证明须写疾病诊断名称、休息时间、医师签名和签章,缺一不可。

(三)病情证明只能写疾病诊断全名,不得写任何建议。

(四)病假休息时间根据病情而定,休息时间应为大写: 1.一般性疾病为1—5天; 2.慢性病为1—2周;

3.特殊疾病(如癌症、肝炎、精神病等)为1—2个月。

(五)医生签名请使用正楷,必须工整清晰,同时加盖医生统一处方章。

(六)《门诊病情诊断证明书》只能就诊当日开具。不得提前开具。特殊情况(如节假日)可以由接诊医生于就诊后3日内补开《门诊病情诊断证明书》。

三、门诊病情证明专用章盖章的规定:

(一)《门诊病情诊断证明书》须盖有“门诊病情证明专用章”方生效。

(二)下列情况不属门诊总服务台盖章范围:

1.在住院部工作的医师当日不在门诊出诊开具病情证明的; 2.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

3.在医院本部以外出诊的医师开出的病情证明; 4.已经盖有各科室公章的; 5.非院本部就诊的患者。

(三)经门诊总服务台工作人员核实具备以下材料,可以盖病假证明专用章:

1.患者必须持有病历本,有完整当天病情记录;

2.开具的《门诊病情诊断证明书》符合上述“出具病情证明的权限”和“出具病情证明的规定”; 3.过期病假证明欲补盖章者请患者持单位公函,公函内容要求说明延误盖章的原因(但最长不能超过2周)并经门诊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公函上批示后方可盖章。

医师授权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就医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院的执业医师,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年的医师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下一年的2月底前完成。新进医师自进入我院始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七条 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十五天内将医师的考核结果报告山东省卫生厅。并由山东省卫生厅依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

第八条 医师考核的内容包括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第九条 医师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测评可以采用一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或同行评议;

第十条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医院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具体考核办法将参照卫生部及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考核采取回避制度,医师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医院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医院应当予以同意。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RS—020: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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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重患者的抢救和救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院按规定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院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十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报医师考核委员会审核。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RS—020: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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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医院医师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医师考核委员会将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考核委员会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RS—020: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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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医院上报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医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将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医院医师考核委员会成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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