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医师述职报告范文

2023-10-09

b超医师述职报告范文第1篇

(二)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全面登记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计生服务站的B超设备及操作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登记情况上报辖区县级人口计生局备案。

(三)B超室应悬挂或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警示标志并公布举报电话。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与B超科室负责人、B超科室负责人与B超操作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并存档备案。制定《B超使用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

(四)除批准开展产前医学诊断的机构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医学诊断的机构经过法定审批程序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用B超或其他任何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

(五)对所有孕妇进行超声检查,必须经临床医生申请,并查验孕妇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准确、完整填写《孕妇B超检查登记表》(此表和下文《孕妇人流登记表》、《孕妇引产登记表》均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各县市区统一印刷),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

(六)B超室实行“双门、双锁、双匙”。B超孕检时,应有两

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实行“双签名”。若B超室只有一名B超医生,应由B超室负责人陪同并在《孕妇B超检查登记册》上签名。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终止妊娠业务。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严格查验并登记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怀孕14周以下的,查验终止妊娠手术对象身份证;

2、怀孕14周以上,不符合生育规定(包括年满20周岁以上未婚、离婚、丧偶对象)要求终止妊娠的,由乡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3、怀孕14周以上,符合生育规定(包括符合生育第一孩或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的对象)要求终止妊娠的,由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卫生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施行手术,并及时报告施术单位所在地人口计生局,所在地人口计生局应及时开展相关调查。

(三)医学需要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有相关诊断证明、施术医生及妇产科主任、施术单位负责业务工作的领导签字,并报施术单位所在地人口计生局批准(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须经施术医师和施术单位分管业

务院长确认并签字后施术,并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四)凡持外县、市、区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证明,拟在本县、市、区辖区内施术的,接诊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要求施术对象将审批证明送交本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核实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实施。妊娠14周以上孕妇属县、市、区外流入人口的,其终止妊娠申请均由流入地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五)妊娠14周以下的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孕妇人流(含药流)登记表》;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孕妇引产登记表》,并如实填写胎儿性别。

(六)施术单位必须将终止妊娠手术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

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制度

(一)助产机构应规范入院登记,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使用规范的《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分娩登记簿》,如实登记孕产妇姓名、身份证号码、生育证件号码、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详细地址以及配偶的真实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对拒不提供《生育证》或《生育服务证》及详细居住地址的住院分娩对象,庆24小时内通知当地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分娩后暂缓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县、乡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通

知后24小时内要派人到医疗机构与分娩对象见面调查核实。待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处理后再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所有助产机构应设置第二代身份证读卡器。

(三)助产机构要指定专人按要求将分娩信息于48小时内录入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并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包括息隐、米非司酮、含珠停、米索前列醇、利凡诺等。

(二)终止妊娠药品统一实行定点批发、批准使用,定点批发企业、批准使用单位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口计生委审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三)定点批发企业、批准使用单位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区(专柜)、专账管理,并做到出入库手续规范齐全,出入库账账、账物相符。

(四)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提供以下原始证件:

1、《荆州市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专用证》;

2、批准使用单位的采购证明(采购证明须注明采购终止妊娠药品的品名和数量);

3、采购人身份证。

(五)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单独出具票据,销售票据上的药品品名、数量要与采购单位出具的采购证明上的药品品名和数量相符,并将采购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采购证明原件与采购票

据存根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5年。

(六)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仅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

(七)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开具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政策内二胎孕情全程服务制度

(一)全程服务对象:符合政策生育二胎(含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

(二)全程服务责任人:乡(镇、街道)国家工作人员、村(居)两委全体干部。

(三)全程服务要求:

1、符合政策生育对象在生育第一个小孩三个月内列入全程服务对象,村(居)委员会要与其签订村(居)民治自合同,并建立健全包含全程服务对象、包保服务责任人、包保服务措施等内容的全程服务档案和按月随访服务记录本。

2、自包保之日起,包保服务责任人每月对常住人口随访服务一次,对流出人口,每月要通过各种方式至少联络一次,并通过信息平台与其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交流沟通,对重点对象,必要时要到其现居住地开展面对面的交流服务;包保服务责任人要将包保服务对象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填写在随访服务记录本上。

3、每季度要对常住本地的包保服务对象开展一次环孕情监测活动,包保服务责任人要督促包保对象按时参加;每季度要督促流出的包保服务对象在其现居住地落实环孕情监测,并对现居住地出具的环孕情监测证明核实真伪;包保服务对象出现孕情消失的,包保服务责任人要在48小时内向乡(镇、街道)计生办通报,计生办要对孕情消失的原因认真调查核实,发现有“两非”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4、乡镇(街道)计生办要及时开展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分拣、核实和录入工作,并将信息共享平台上反映的全程服务对象的怀孕、生育、节育等情况通报给包保服务责任人。

5、各乡(镇、街道)党委书记或乡镇长每月要召集一次全体包保服务责任人碰头会,对全程服务情况进行总结、交流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市、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

b超医师述职报告范文第2篇

(二)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全面登记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计生服务站的B超设备及操作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登记情况上报辖区县级人口计生局备案。

(三)B超室应悬挂或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警示标志并公布举报电话。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与B超科室负责人、B超科室负责人与B超操作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并存档备案。制定《B超使用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

(四)除批准开展产前医学诊断的机构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医学诊断的机构经过法定审批程序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用B超或其他任何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

(五)对所有孕妇进行超声检查,必须经临床医生申请,并查验孕妇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准确、完整填写《孕妇B超检查登记表》(此表和下文《孕妇人流登记表》、《孕妇引产登记表》均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各县市区统一印刷),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

(六)B超室实行“双门、双锁、双匙”。B超孕检时,应有两

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实行“双签名”。若B超室只有一名B超医生,应由B超室负责人陪同并在《孕妇B超检查登记册》上签名。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终止妊娠业务。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严格查验并登记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怀孕14周以下的,查验终止妊娠手术对象身份证;

2、怀孕14周以上,不符合生育规定(包括年满20周岁以上未婚、离婚、丧偶对象)要求终止妊娠的,由乡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3、怀孕14周以上,符合生育规定(包括符合生育第一孩或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的对象)要求终止妊娠的,由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卫生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施行手术,并及时报告施术单位所在地人口计生局,所在地人口计生局应及时开展相关调查。

(三)医学需要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有相关诊断证明、施术医生及妇产科主任、施术单位负责业务工作的领导签字,并报施术单位所在地人口计生局批准(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须经施术医师和施术单位分管业

务院长确认并签字后施术,并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四)凡持外县、市、区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证明,拟在本县、市、区辖区内施术的,接诊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要求施术对象将审批证明送交本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核实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实施。妊娠14周以上孕妇属县、市、区外流入人口的,其终止妊娠申请均由流入地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五)妊娠14周以下的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孕妇人流(含药流)登记表》;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孕妇引产登记表》,并如实填写胎儿性别。

(六)施术单位必须将终止妊娠手术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

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制度

(一)助产机构应规范入院登记,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使用规范的《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分娩登记簿》,如实登记孕产妇姓名、身份证号码、生育证件号码、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详细地址以及配偶的真实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对拒不提供《生育证》或《生育服务证》及详细居住地址的住院分娩对象,庆24小时内通知当地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分娩后暂缓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县、乡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通

知后24小时内要派人到医疗机构与分娩对象见面调查核实。待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处理后再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所有助产机构应设置第二代身份证读卡器。

(三)助产机构要指定专人按要求将分娩信息于48小时内录入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并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包括息隐、米非司酮、含珠停、米索前列醇、利凡诺等。

(二)终止妊娠药品统一实行定点批发、批准使用,定点批发企业、批准使用单位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口计生委审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三)定点批发企业、批准使用单位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区(专柜)、专账管理,并做到出入库手续规范齐全,出入库账账、账物相符。

(四)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提供以下原始证件:

1、《荆州市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专用证》;

2、批准使用单位的采购证明(采购证明须注明采购终止妊娠药品的品名和数量);

3、采购人身份证。

(五)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单独出具票据,销售票据上的药品品名、数量要与采购单位出具的采购证明上的药品品名和数量相符,并将采购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采购证明原件与采购票

据存根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5年。

(六)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仅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

(七)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开具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政策内二胎孕情全程服务制度

(一)全程服务对象:符合政策生育二胎(含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

(二)全程服务责任人:乡(镇、街道)国家工作人员、村(居)两委全体干部。

(三)全程服务要求:

1、符合政策生育对象在生育第一个小孩三个月内列入全程服务对象,村(居)委员会要与其签订村(居)民治自合同,并建立健全包含全程服务对象、包保服务责任人、包保服务措施等内容的全程服务档案和按月随访服务记录本。

2、自包保之日起,包保服务责任人每月对常住人口随访服务一次,对流出人口,每月要通过各种方式至少联络一次,并通过信息平台与其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交流沟通,对重点对象,必要时要到其现居住地开展面对面的交流服务;包保服务责任人要将包保服务对象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填写在随访服务记录本上。

3、每季度要对常住本地的包保服务对象开展一次环孕情监测活动,包保服务责任人要督促包保对象按时参加;每季度要督促流出的包保服务对象在其现居住地落实环孕情监测,并对现居住地出具的环孕情监测证明核实真伪;包保服务对象出现孕情消失的,包保服务责任人要在48小时内向乡(镇、街道)计生办通报,计生办要对孕情消失的原因认真调查核实,发现有“两非”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4、乡镇(街道)计生办要及时开展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分拣、核实和录入工作,并将信息共享平台上反映的全程服务对象的怀孕、生育、节育等情况通报给包保服务责任人。

5、各乡(镇、街道)党委书记或乡镇长每月要召集一次全体包保服务责任人碰头会,对全程服务情况进行总结、交流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市、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

b超医师述职报告范文第3篇

检查日期

脑电图编号: 姓

性别

年龄

室:

报告医师

沛县魏庙镇中心卫生院

检查日期

脑电图编号: 姓

性别

年龄

室:

报告医师

沛县魏庙镇中心卫生院

孕期B型超声检查报告单

超声号_______ 姓名

性别

年龄

科别

床号

住院号 检查所见

位_______cm双顶径_____cm胸径_______cm腹径 ______股骨____cm

胎心率_____次/分 羊水______胚囊大小_____胚芽______胎心搏动_______

胎盘附着部位:宫底、前壁、后壁、左侧壁、右侧壁

胎盘位置:中央型、部分型、边缘型、低置型

子宫大小:长度_______宽度_______厚度_______肿瘤

附件:左

大小

大小

1、描述

2、告知:超声是一种影像检查方法,有一定局限性,且被检查者各种因素影响,胎儿一些器官或部位无法显示或显示不清,如胎儿肢体末端、颜面、耳部结构不能完全显示。另胎儿生长发育是一种动态过程,胎儿解剖结构的异常没有发育到一定程度,有可能不为超声所显示,尤其是胎儿心脏。胎儿性别和生殖器有关的问题因国情需要不在胎儿超声检查范围内,特此说明。

3、 影像诊断:

请结合临床

本报告仅供参考,请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检查医生

( 本报告仅供临床医师参考)

沛县魏庙镇中心卫生院

检查日期:

脑电图号: 姓

名:

别 :

龄:

科 别:

检查医师

年 月 日

沛县魏庙镇中心卫生院

检查日期:

脑电图号: 姓

名:

科 别

检查医师

年 月 日

沛县魏庙镇中心卫生院

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_ 门诊号_______

科别 ______病区_______ 床号_______ 住院号_______

临床症状及检查

超声号_______

彩 色 超 声 检 查 申 请 单

检查部位

1、腹部(肝、胆、脾、胰)

3、胃肠道

5、膀胱残余尿量测定

7、胸腹水检查及穿刺定位

9、阴道

临床诊断:

2、泌尿系(双肾、输尿管、膀胱、前列腺)

4、妇科(子宫附件)

6、甲状腺

8、心脏

10、其他

医师:

年 月 日

沛县魏庙镇中心卫生院

b超医师述职报告范文第4篇

孕期通过B超判断胎儿的发育的大小是较有参考价值的一种方法,孕妇在做B超的时候会看到检查报告上有一些数值,这些数值就是告诉你宝宝的发育大小。

孕早期胎儿发育的过程及B超所见

妊娠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卵子受精后,进入宫腔,胚胎及附属物迅速生长发育直至成熟的过程中,每个孕周都会有不同的变化。 在孕早期的各个周里你的小宝宝会是什么样呢。

4周:胎儿只有0.2厘米。受精卵刚完成着床,羊膜腔才形成,体积很小。超声还看不清妊娠迹象。

5周:胎儿长到0.4厘米,进入了胚胎期,羊膜腔扩大,原始心血管出现,可有搏动。B超可看见小胎囊,胎囊约占宫腔不到1/4,或可见胎芽。

6周:胎儿长到0.85厘米,胎儿头部、脑泡、额面器官、呼吸、消化、神经等器官分化,B超胎囊清晰可见,并见胎芽及胎心跳。

7周:胎儿长到1.33厘米,胚胎已具有人雏形,体节已全部分化,四肢分出,各系统进一步发育。B超清楚看到胎芽及胎心跳,胎囊约占宫腔的l/3。

8周:胎儿长到1.66厘米,胎形已定,可分出胎头、体及四肢,胎头大于躯干。B超可见胎囊约占官腔1/2,胎儿形态及胎动清楚可见,并可看见卵黄囊。9周:胎儿长到2.15厘米,胎儿头大于胎体,各部表现更清晰,头颅开始钙化、胎盘开始发育。B超可见胎囊几乎占满宫腔,胎儿轮廓更清晰,胎盘开始出现。

10周:胎儿长到2.83厘米,胎儿各器官均已形成,胎盘雏形形成。B超可见胎囊开始消失,月芽形胎盘可见,胎儿活跃在羊水中。

11周:胎儿长到3.62厘米,胎儿各器官进一步发育,胎盘发育。B超可见胎囊完全消失,胎盘清晰可见。

12周:胎儿长到4.58厘米,外生殖器初步发育,如有畸形可以表现,头颅钙化更趋完善。颅骨光环清楚,可测双顶径,明显的畸形可以诊断,此后各脏器趋向完善。

孕中期B超检查胎儿发育的正常值

孕期通过B超判断胎儿的发育的大小是较有参考价值的一种方法,孕妇在做B超的时候会看到检查报告上有一些数值,这些数值就是告诉你宝宝的发育大小。

孕13周:双顶径的平均值为2.52士0.25 '腹围的平均值为6.90士l.65 '股骨长为1.17士0.31.

孕14周:双顶径的平均值为2.83士0.57 '腹围的平均值为7.77士1.82 '股骨长为1.38士0.48.

孕15周:双顶径的平均值为3.23士0.51'腹围的平均值为9.13士1.56'股骨长为1.74士0.58.

孕16周:双顶径的平均值为3.62士0.58 '腹围的平均值为 10.32士1.92 '股骨长为 2.10士0.51.

孕17周:双顶径的平均值为3.97士0.44 '腹围的平均值为11.49士1.62 '股骨长为 2.52士0.44.

孕18周:双顶径的平均值为四点二五 士 0.53 '腹围的平均值为12.41士l.89 '股骨长为2.71士0.46.

孕19周:双顶径的平均值为4.52士0.53'腹围的平均值为13.59士2.30 '股骨长为3.03士0.50.

孕20周:双顶径的平均值为4.88士0.58'腹围的平均值为14.80士l.89 '股骨长为3.35士O.47.

孕21周:双顶径的平均值为5.22士0.42'腹围的平均值为15.62士1.84 '股骨长为3.6四 士0.40.

孕22周:双顶径的平均值为五点四 五 士 0.57'腹围的平均值为16.70士2.23 '股骨长为3.82士0.47.

孕23周:双顶径的平均值为5.80士0.44'腹围的平均值为17.90士1.85'股骨长为4.21士0.41.

孕24周:双顶径的平均值为6.05士0.50 '腹围的平均值为18.74士2.23 '股骨长为4.36士0.51.

孕25周:双顶径的平均值为6.39士0.70'腹围的平均值为19.6四士2.20 '股骨长为4.65士0.42.

孕26周:双顶径的平均值为6.68士0.61 '腹围的平均值为21.62士2.30 '

2股骨长为4.87士O.41.

孕27周:双顶径的平均值为6.98士0.57 '腹围的平均值为21.81士2.12 '股骨长为5.10士0.41.

孕28周:双顶径的平均值为7.24士O.65'腹围的平均值为22.86士2.41'股骨长为5.35士0.55.

孕晚期B超检查胎儿发育的正常值

孕晚期的准妈妈一定也想知道你的宝宝发育的是否正常吧,看看以下数据,仔细与你做的B超结果对照一下。

孕29周:双顶径的平均值为7.50士0.65,腹围的平均值为:23.71士1.50'股骨长的平均值为5.61士0.44.

孕30周:双顶径的平均值为7.83士0.62'腹围的平均值为:24.88士2.03'股骨长的平均值为5.77士0.47.

孕31周:双顶径的平均值为8.06士0.60'腹围的平均值为:25.78士

2.32'股骨长的平均值为6.03士0.38.

孕32周:双顶径的平均值为8.17士0.65'腹围的平均值为:26.20士

2.33'股骨长的平均值为6点43士0.49.

孕33周:双顶径的平均值为8.50士0.47'腹围的平均值为27.78:士

2.30'股骨长的平均值为6点52士0.46.

孕34周:双顶径的平均值为8.61士0.63'腹围的平均值为:27.99士

2.55'股骨长的平均值为6.62士0.43.

孕35周:双顶径的平均值为8.70士0.55'腹围的平均值为:28.74士

2.88'股骨长的平均值为6.71士0.45.

孕36周:双顶径的平均值为8.81士0.57'腹围的平均值为:29.44士

2.83'股骨长的平均值为6.95士0.47.

孕37周:双顶径的平均值为9.00士0.63'腹围的平均值为:30.14士2017'股骨长的平均值为7.10士0.52.

孕38周:双顶径的平均值为9.08士0.59'腹围的平均值为:30.63士

2.83'股骨长的平均值为7.20士0.43.

孕39周:双顶径的平均值为9.21士0.59'腹围的平均值为:31.34士

3.12'股骨长的平均值为7.34士0.53.

孕40周:双顶径的平均值为9.28士0.50'腹围的平均值为:31.49士

2.79'股骨长的平均值为7.4士0.53.怎样看孕期B超检查单

怀孕期间,孕妇将做2-3次的超声波检查,你是不是特别想知道报告单上的各种数字都说明了什么?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胎囊、胎头、胎心、胎动、胎盘、股骨、羊水和脊柱。

它们各说明什么问题,什么情况下正常,而什么情况下又属异常呢?这里提供一些参考指标:

1、胎囊:胎囊只在怀孕早期见到。它的大小,在孕1.5个月时直径约2厘米,

2.5个月时约5厘米为正常。胎囊位置在子宫的宫底、前壁、后壁、上部、中部都属正常;形态圆形、椭圆形、清晰为正常;如胎囊为不规则形、模糊,且位置在下部,孕妇同时有腹痛或阴道流血时,可能要流产。

2、胎头:轮廓完整为正常,缺损、变形为异常,脑中线无移位和无脑积水为正常。BPD代表胎头双顶径,怀孕到足月时应达到9.3厘米或以上。按一般规律,在孕5个月以后,基本与怀孕月份相符,也就是说,妊娠28周(7个月)时BPD约为7.0厘米,孕32周(8个月)时约为8.0厘米,以此类推。孕8个月以后,平均每周增长约为0.2厘米为正常。

3、胎心:有、强为正常,无、弱为异常。胎心频率正常为每分钟120-160次之间。

4、胎动:有、强为正常,无、弱可能胎儿在睡眠中,也可能为异常情况,要结合其它项目综合分析。

5、胎盘:位置是说明胎盘在子宫壁的位置;胎盘的正常厚度应在2.5-5厘米之间;钙化一项报告单上分为Ⅲ级,Ⅰ级为胎盘成熟的早期阶段,回声均匀,在怀30-32周可见到此种变化;Ⅱ级表示胎盘接近成熟;Ⅲ级提示胎盘已经成熟。越接近足月,胎盘越成熟,回声的不均匀。

6、股骨长度:是胎儿大腿骨的长度,它的正常值与相应的怀孕月份的BPD值差2-3厘米左右,比如说BPD为9.3厘米,股骨长度应为7.3厘米;BPD为8.9厘米,股骨长度应为6.9厘米等。

7、羊水:羊水深度在3-7厘米之间为正常,超过7厘米为羊水增多,少于3厘米为羊水减少。

8、脊椎:胎儿脊柱连续为正常,缺损为异常,可能脊柱有畸形。

9、脐带:正常情况下,脐带应漂浮在羊水中,如在胎儿颈部见到脐带影像,可能为脐带绕颈。

其一: 看数据,如果长和宽的相差在一倍以上男宝宝可能性大。长和宽相等女宝宝可能性大。

其二: 看形状,像茄子或长条状的是男宝宝可能性大,圆圆的是女宝宝可能性大。

1、7W+1D的BC数据 胎囊2.91.9 生的是男孩

2、9W+4D的BC数据: 宫内见46.630.2mm孕囊 双胞胎都是女孩

3、60天的BC数据: 孕囊大小是3.61.6MM 生下的是帅哥

4、5W+6D。孕囊:25mm11mm 男孩

5、数据:胚囊:23×17×16 生下的是小美女

6、46天BC数据孕囊:201717 女孩

7、7w+1D的BC结果:3220mm妊娠囊 女孩

8、8周时是1.6×1.7 生下的是千金

9、8周的时候是4128MM 生下的也是女宝宝

10、8周多是的BC,胎囊是19MM10MM 后来BC照出来也是男宝宝

11、胎囊35mmX34mmX28mm 可爱的女宝宝

12、孕囊大小:(长)18MM X(宽)16MM X (厚)8MM 女宝宝

13、62天:内见孕囊2.61.8 生的是可爱的男宝宝

14、50天,孕囊35MM27MM 生的是女宝宝

15、孕囊3318 现B超是男宝宝

16、孕囊长为4420mm 生的是男宝宝

17、9周+6天BC结果5.62.4 23周+5天BC看出是男孩

18、7周多的B超数据 宫内见3.82.3CM妊娠囊 生的是男宝宝

19、3.32.0cm 可爱的男宝宝

B超单的神奇作用之二:了解胎儿发育情况

GS — 胎囊 也叫孕囊。月经28~30天规则来潮的妇女,停经35天,B超就可以在宫腔内看到胎囊。在怀孕6周时胎囊直径约2厘米,孕10周时约5厘米。胎囊位置在子宫的宫底、前壁、后壁、上部、中部都属正常;形态圆形、椭圆形、清晰为正常;如胎囊为不规则形、模糊,且位置在下部,孕妇同时有腹痛或阴道流血时,可能要流产。

FE—胎芽:早期胎儿。B超在怀孕6~7可见胎芽

CRL — 头臀长为胎儿头与臀之间的距离,表示胎体纵轴平行测量最大的长轴,

5主要用于判定孕7~12周的胎龄。

在6—13周之间估计孕龄(周)=头臀长FH—胎头:轮廓完整为正常,缺损、变形为异常,脑中线无移位和无脑积水为正常。

BDP —胎头双顶径胎儿头部左右两侧之间最宽部位的长度,又称为“头部大横径”。孕足月时应达到9.3厘米或以上。按一般规律,在孕5个月以后,基本与怀孕月份相符,也就是说,妊娠28周(7个月)时BPD约为7.0厘米,孕32周(8个月)时约为8.0厘米,以此类推。孕8个月以后,平均每周增长约为0.2厘米为正常。当初期无法通过CRL来确定预产日时,往往通过BPD来预测;中期以后,在推定胎儿体重时,往往也需要测量该数据。

H—胎心:B超于怀孕7~8周、最早孕6周末可见胎心跳动。胎心跳动的频率正常为每分钟120-160次之间。

FL—股骨长度:是胎儿大腿骨的长度,又称为“大腿骨长、股骨长”。 指胎儿大腿根部到膝部间股骨的长度。它的正常值与相应的怀孕月份的BPD值差2-3厘米左右,比如说BPD为9.3厘米,股骨长度应为7.3厘米;BPD为8。9厘米,股骨长度应为6.9厘米等。一般在妊娠20周左右,通过测量FL来检查胎儿的发育状况。SP—脊椎:孕12周后可见胎儿脊柱,孕20 周则清晰可辨。胎儿脊柱连续为正常,缺损为异常,可能脊柱有畸形。

FM—胎动:B超于孕8~9周就可见到胎动。有、强为正常,无、弱可能胎儿在睡眠中,也可能为异常情况,要结合其他项目综合分析。

Cord --脐带正常情况下,脐带应漂浮在羊水中,如在胎儿颈部见到脐带影像,可能为脐带绕颈。“V”代表脐带绕颈。

PL—胎盘:位置是说明胎盘在子宫壁的位置;正常足月胎盘的厚度应在2.5-5厘米之间。

GP ( 胎盘分级) 一般胎盘分为0,I ,II,III级。Ⅰ级为胎盘成熟的早期阶段,回声均匀,在怀30-32周可见到此种变化;Ⅱ级表示胎盘接近成熟;Ⅲ级提示胎盘已经成熟,胎盘内有很多钙化点,表现为小砂粒状,一般不对胎儿生命构成威胁,但应引起重视。越接近足月,胎盘越成熟,回声的不均匀。

AMN—羊水:

MVP( 最大羊水池垂直羊水深度)在3-7厘米之间为正常,超过7厘米为羊水增多,少于3厘米为羊水减少。

AFI ( 羊水指数)以孕妇的脐部为中心,分上,下,左,右4区域,将4个区域的羊水深度相加,就得到羊水指数,孕晚期羊水指数的正常值是8~18厘米。超 6

过18厘米为羊水增多,少于8厘米为羊水减少。AFI在判断羊水多少方面更科学一些。

S/D (A/D)— 胎儿脐动脉收缩压与舒张压的比值与胎儿供血相关,当胎盘功能不良或脐带异常时此比值会出现异常,在正常妊娠情况下,随孕周增加胎儿需要增加S下降,D升高,使比值下降,近足月妊娠时S/D小于3。

胎儿B超单常见缩写还有

TCD: 小脑横径

HC: 头围

AC: 腹围

FTH: 胎儿腿部皮下脂肪厚度

b超医师述职报告范文第5篇

BPD——双顶径,头部左右两侧之间最长部位的长度 FL——股骨长,胎儿大腿骨的长度 其他:

CS——胎囊,怀孕早期数据。胎囊位于子宫宫底、前壁、后壁、上部、中部,且形状清晰为正常。

CRL——头臀距,表示胎体纵轴平行测量的最大长轴,主要用于判定孕孕早期孕周和胎龄。

OFD——枕额径,胎儿鼻根至枕骨隆突的距离。

HC——头围,胎儿环头一周的长度。 AC——腹围,胎儿肚子一周的长度。

GP——胎盘级别,一般胎盘分为0,I ,II,III级。这是孕晚期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说II级以上表示胎儿成熟。

AI——羊水指数,正常范围是8-20cm左右,过多或过少都不好。

S/D——胎儿脐动脉收缩压与舒张压的比值。与胎儿供血情况相关,比值随孕周增加下降,一般24周前比值小于5.5,24-30周比值小于5,第30-36周小于4,第36-40周S/D一般不超过3。

b超医师述职报告范文第6篇

(二)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全面登记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计生服务站的B超设备及操作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登记情况上报辖区县级人口计生局备案。

(三)B超室应悬挂或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警示标志并公布举报电话。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与B超科室负责人、B超科室负责人与B超操作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并存档备案。制定《B超使用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

(四)除批准开展产前医学诊断的机构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医学诊断的机构经过法定审批程序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用B超或其他任何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

(五)对所有孕妇进行超声检查,必须经临床医生申请,并查验孕妇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准确、完整填写《孕妇B超检查登记表》(此表和下文《孕妇人流登记表》、《孕妇引产登记表》均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各县市区统一印刷),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

(六)B超室实行“双门、双锁、双匙”。B超孕检时,应有两

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实行“双签名”。若B超室只有一名B超医生,应由B超室负责人陪同并在《孕妇B超检查登记册》上签名。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终止妊娠业务。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严格查验并登记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怀孕14周以下的,查验终止妊娠手术对象身份证;

2、怀孕14周以上,不符合生育规定(包括年满20周岁以上未婚、离婚、丧偶对象)要求终止妊娠的,由乡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3、怀孕14周以上,符合生育规定(包括符合生育第一孩或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的对象)要求终止妊娠的,由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卫生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施行手术,并及时报告施术单位所在地人口计生局,所在地人口计生局应及时开展相关调查。

(三)医学需要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有相关诊断证明、施术医生及妇产科主任、施术单位负责业务工作的领导签字,并报施术单位所在地人口计生局批准(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须经施术医师和施术单位分管业

务院长确认并签字后施术,并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四)凡持外县、市、区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证明,拟在本县、市、区辖区内施术的,接诊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要求施术对象将审批证明送交本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核实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实施。妊娠14周以上孕妇属县、市、区外流入人口的,其终止妊娠申请均由流入地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五)妊娠14周以下的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孕妇人流(含药流)登记表》;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孕妇引产登记表》,并如实填写胎儿性别。

(六)施术单位必须将终止妊娠手术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

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制度

(一)助产机构应规范入院登记,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使用规范的《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分娩登记簿》,如实登记孕产妇姓名、身份证号码、生育证件号码、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详细地址以及配偶的真实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对拒不提供《生育证》或《生育服务证》及详细居住地址的住院分娩对象,庆24小时内通知当地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分娩后暂缓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县、乡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通

知后24小时内要派人到医疗机构与分娩对象见面调查核实。待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处理后再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所有助产机构应设置第二代身份证读卡器。

(三)助产机构要指定专人按要求将分娩信息于48小时内录入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并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包括息隐、米非司酮、含珠停、米索前列醇、利凡诺等。

(二)终止妊娠药品统一实行定点批发、批准使用,定点批发企业、批准使用单位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口计生委审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三)定点批发企业、批准使用单位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区(专柜)、专账管理,并做到出入库手续规范齐全,出入库账账、账物相符。

(四)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提供以下原始证件:

1、《荆州市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专用证》;

2、批准使用单位的采购证明(采购证明须注明采购终止妊娠药品的品名和数量);

3、采购人身份证。

(五)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单独出具票据,销售票据上的药品品名、数量要与采购单位出具的采购证明上的药品品名和数量相符,并将采购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采购证明原件与采购票

据存根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5年。

(六)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仅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

(七)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开具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政策内二胎孕情全程服务制度

(一)全程服务对象:符合政策生育二胎(含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

(二)全程服务责任人:乡(镇、街道)国家工作人员、村(居)两委全体干部。

(三)全程服务要求:

1、符合政策生育对象在生育第一个小孩三个月内列入全程服务对象,村(居)委员会要与其签订村(居)民治自合同,并建立健全包含全程服务对象、包保服务责任人、包保服务措施等内容的全程服务档案和按月随访服务记录本。

2、自包保之日起,包保服务责任人每月对常住人口随访服务一次,对流出人口,每月要通过各种方式至少联络一次,并通过信息平台与其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交流沟通,对重点对象,必要时要到其现居住地开展面对面的交流服务;包保服务责任人要将包保服务对象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填写在随访服务记录本上。

3、每季度要对常住本地的包保服务对象开展一次环孕情监测活动,包保服务责任人要督促包保对象按时参加;每季度要督促流出的包保服务对象在其现居住地落实环孕情监测,并对现居住地出具的环孕情监测证明核实真伪;包保服务对象出现孕情消失的,包保服务责任人要在48小时内向乡(镇、街道)计生办通报,计生办要对孕情消失的原因认真调查核实,发现有“两非”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4、乡镇(街道)计生办要及时开展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分拣、核实和录入工作,并将信息共享平台上反映的全程服务对象的怀孕、生育、节育等情况通报给包保服务责任人。

5、各乡(镇、街道)党委书记或乡镇长每月要召集一次全体包保服务责任人碰头会,对全程服务情况进行总结、交流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市、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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