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公务卡范文

2023-09-20

农行公务卡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信息披露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同意乙方将甲方的信息提供给有关征信机构,并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乙方应对甲方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 信用额度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为甲方核定并调整信用额度。第三条 签名

甲方领取准贷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预留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

第四条 密码

甲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领取密码后,应及时在ATM等自助设备上修改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乙方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安全使用

1.准贷记卡只能由甲方本人使用;

2.甲方在使用准贷记卡时应保证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3.未按规定使用准贷记卡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存款计息

甲方准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息,并由乙方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七条 取现

甲方在ATM等自助设备上提取现金时,每账户每日在ATM上的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含)元人民币;甲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时,每账户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00(含)元人民币,且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乙方为其核定信用额度的30%。

第八条 有效交易凭证 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甲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 对账单

甲方准贷记卡账户当月发生交易、费用时,乙方在月底结计其账务,并以寄发对账单形式将其账务情况通知甲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支付欠款。

第十条 账务查询

1.若甲方对账务有疑义,应自交易日起90(含)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超过90天的,须交纳相应的账务查询处理费;超过180天的,乙方受理甲方查询,但不再进行更正处理。

2.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对账务情况提出疑义时,乙方应协助核实,如经查实确认交易存在,甲方不应拒绝支付该项交易款。甲方不能以与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款项。

第十一条 透支

甲方须在首笔透支发生60(含)天内偿还全部透支本息,透支自银行记账日起开始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不计复利,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

第十二条 追索

1.甲方发生首笔透支后超过60天未全额归还透支本息的,乙方有权自第61天起止付其卡片并对甲方及其保证人追索或扣减甲方保证金、依法处理质物。

2.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权将甲方在本行开立的其它账户的存款以及其它抵(质)押财产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第十三条 卡片挂失

1.甲方应妥善保管所持准贷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乙方办理电话挂失、网上银行挂失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自乙方办妥相关手续后挂失即时生效。

2.甲方不承担挂失生效后该卡发生的资金损失,但以下情形除外:

(1)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2)甲方拒绝接受乙方调查。

(3)甲方未在卡片背面签名栏上签名。 第十四条 费用

1.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一定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费用一经收取,不再退还。

2.准贷记卡按年收取年费,年费由乙方每年从甲方准贷记卡账户中扣收。销户时卡片当年使用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收取。

第十五条 有效期

准贷记卡有效期为5年,过期即失效,但甲方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甲方准贷记卡卡片到期后应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六条 销户

甲方在准贷记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乙方提出书面销户申请,并在提出书面销户申请45天后,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甲方应将账户下所有准贷记卡卡片交回乙方,若甲方拒绝交回卡片,应签字确认,对未交回的卡片,应由甲方自行将卡片剪角销毁处理,否则,由此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 其他

1.甲方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资料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立即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更改,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2.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甲方不能用卡的,乙方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3. 乙方有权对甲方存款余额100元以下、3(含)年以上未发生收付款活动的准贷记卡账户进行清理。

4.乙方有权依照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冻结甲方准贷记卡账户,扣划账户内资金。

5.甲方若出现违反《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章程》或本协议的情况,乙方有权单方面收回、停用甲方准贷记卡或调整甲方信用额度。乙方停用、收回甲方准贷记卡时,甲方所有未偿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应一次清偿。

6.本协议所依据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一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7.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章程》、有关业务规定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农行公务卡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授信额度,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先交易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个人卡又分为主卡和附属卡,单位卡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是否带电子现金功能分为标准芯片卡和带电子现金的芯片卡;按币种分为单币种卡、双币种卡和多币种卡;按卡面上是否附加持卡人照片或持卡人提供的个性化图片,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按发行范围及面向群体地域的不同,分为全国性产品和区域性产品;按是否有免息还款期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信用卡使用不同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标识(包括但不限于银联、VISA、MasterCard、JCB,下同)。

第四条 发卡银行、持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章程所涉部分名词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或指由单位向发卡银行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并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授信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使用的授信限额。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授信额度进行交易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记账日”指发卡银行将持卡人交易款项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贷记卡持卡人应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贷记卡持卡人除取现透支、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贷记卡持卡人累计经发卡银行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各类交易本金、费用及利息的一定比例、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超限费” 指贷记卡持卡人累计未还交易金额超过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授信额度时,按规定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指贷记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规定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电子现金”指发卡银行按照卡组织标准发行的用于小额支付的芯片卡应用,具有圈存、圈提及消费等功能。

“圈存”是指增加芯片卡中电子现金余额的交易过程。 “圈提”是指减少芯片卡中电子现金余额至零的交易过程。

第二章 申领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年满14周岁的个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

第七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资料向发卡银行申领单位卡。申领单位可书面指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作为单位卡持卡人,并可书面申请增加或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持卡人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申领单位账户。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发卡银行规定,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书面签订领用合约,提交发卡银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采用担保方式办卡,需要按发卡银行的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九条 持卡人领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须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发卡银行、特约商户、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单位卡在境内不能直接提取现金。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在境内外带有卡面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标识或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含网上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手机银行或其他受理点使用,并可享受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办理或凭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交易时所产生的纸质或电子信息记录,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电子现金消费交易不校验密码,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消费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信用卡设有效期。有效期满,发卡银行依据相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情况,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换发新卡。持卡人不愿继续使用卡片,至少在卡片到期时提前两个月前通知发卡银行。持卡人也可在卡片有效期满前,主动联系发卡银行办理换卡手续。换发新卡时,使用担保方式办卡的,重新办理相关担保手续。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如因发卡银行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人的现有资信状况、用卡情况等发放其他卡种的卡片。

第十四条 持卡人有卡片损坏换卡、修改密码或密码遗忘重臵需要的,可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渠道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 信用卡遗失、被盗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立即通过发卡银行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渠道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立即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电子现金交易除外),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除外。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按照规定办理补办手续。带电子现金的芯片卡补卡时,补发的新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0元。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境外带有VISA、MasterCard、JCB等国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或在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时,均记入外币账户,在境外的交易由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内通过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外币业务除外)。

第十七条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欠款,持卡人可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外币账户欠款,持卡人可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也可用人民币购汇偿还。

第十八条 单位卡人民币账户欠款,申领单位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以转账方式偿还;外币账户欠款,申领单位从其外汇账户转账存入或参照外汇管理相关制度对外币欠款进行购汇还款。监管部门与发卡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银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欠款。

第二十条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正常还款时,贷记卡还款顺序为:费用、利息、上期预借现金、上期消费欠款、本期预借现金、本期消费欠款;准贷记卡还款顺序为:费用、利息、透支本金。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或申领单位在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用卡的,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费用后,可按照发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单位卡销户时,人民币账户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外币账户资金转入其外币账户,不得提取现金或现钞,监管部门与发卡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销户后,发卡银行保留对该卡片在此后发生的、因非本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的追索权。

第四章 计息及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贷记卡计息规定

(一) 贷记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与发卡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对当期账单本期发生的除取现透支、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则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发卡银行与申领单位/申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取现、转账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单位卡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且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还应就超额部分支付一定比例的超限费。

(三) 贷记卡账户内存款视为超额还款。发卡银行对持卡人贷记卡账户内的超额还款不计付利息,持卡人提取时需支付手续费。发卡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准贷记卡计息规定

(一)准贷记卡的最长透支期限为60天,持卡人须在首笔透支发生后的60天内归还银行借款和相应利息。透支利息从银行记账日起计算,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单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准贷记卡下可同时开立人民币活期账户及多个人民币定期子账户,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记付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带电子现金的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发卡银行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相关标准详见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银行可终止提供相应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发卡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资信状况,在法律许可情况下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资料,了解申请人资信、财产等情况,并在业务范围内索取、留存申请人个人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发卡、发卡种类和授信额度。发卡银行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均不予退还。

(二)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用卡情况、资信变动情况或其他因素,对持卡单位的总授信额度或个人卡持卡人的信用卡额度进行调整,必要时要求其提供担保,或暂停持卡人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除外),并按约定方式及时通知持卡人。持卡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用卡资格。

(三)若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的,发卡银行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除外);停用持卡人在发卡银行的所有信用卡;行使担保权利人的各项权利;从持卡人在发卡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发卡银行保留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及追偿当事人所造成发卡银行损失的权利。

(四)发卡银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银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的权利。

(五)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银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交易过程中,因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发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通过多种渠道向申请人提供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客服热线,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争议或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三) 发卡银行应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欠款不超过10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等值外币)的情况除外),通过纸质账单、电子账单、彩信账单等方式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发卡银行应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发卡银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银行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银行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银行客服热线、网上银行等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四)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

(二)主卡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含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按时偿还欠款。对贷记卡还款,如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应当在发卡银行指定时间段内保证绑定还款账户有足够余额,且绑定账户状态正常。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查询,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欠款;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所欠发卡银行的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且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四)持卡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变更时,须立即通知发卡银行办理资料变更,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五)发卡银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授信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其授信额度,应及时通过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渠道向发卡银行提出,但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有关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修改,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修改时将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生效。持卡人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发布的公告与本章程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农行公务卡范文第3篇

1. 办卡

商务卡办卡可自行去工行各网点办理。

2. 企业材料准备

对于有商务卡办理需求的企业:

1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还款短信指定联络人姓名及手机号码、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申请表要求持卡人清晰的签名+公司法人签名或加盖法人章+清晰的企业公章),所有的复印件都需加盖公章。

2).括外部审计或上级审计)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企业完税证明或企业基本账户对账单。

3. 办卡进度查询

在申请过程中,可拨打工行24小时服务热线95588-(中文服务)按1 -(特色服务)按7-(申请服务)按6-(进度查询 )按2-(身份证号码查询)按2,输入证件号码查询。

4. 帐期

以自然月为消费累计帐期,下一个月的25日进行还款。

5. 还款说明

由于商务卡申办主体为企业,且本卡消费为企业行为,所以本卡只能通过企业对公账户转账方式实现还款。工行每月中旬将对账单邮寄至单位联系人处,还款短信于每月23日自动发至联系人手机中,每月25号为固定还款日期。用户可通过转账支票、网银转账等方式进行还款,还款的收款人为企业,收款账号为商务卡卡号,开户支行为工行浣纱支行,企业也可前往工行任一网点开通自动还款功能,自动还款绑定账户必须是工行基本户或一般户。转账或跨行还款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

6. 退款说明

快递《工行特约单位POS交易退货单》,工行进行划账,3-15个工作日。

7. 免息还款期

企业可享受最短25天,最长56天免息还款期。

最长免息56天 31天 还款日 6月1日 账单日 最短免息 25天

8.年费及减免政策

金卡-200/年,普卡-100/年,年消费累计满10万元或刷卡消费100次均可减免当年年费

,畅翔服务平台消费满10万元或达100次同样可以减免。

9.短信通知

客户可申请开通的短信功能包括扣款短信提醒功能(实时发送)及还款提醒短信(一般是每月22日左右)。建议有开通短信功能需求的客户,将还款短信的绑定者设为业务相关的财务人员。

10. 关于商务卡透支额度查询

工行每月邮寄的帐单上会显示该卡的透支额度。

11. 商务卡有效期

一般为五年。

12. 更换持卡人

同一企业由于持卡人离职等原因要求更换持卡人,可联系企业工行开户行客户经理;或联系工行信用卡部(杭州为工行浣纱支行)

13.服务停止

用户可通过拨打畅翔服务热线4008850850,停止畅翔差旅服务。

14.销户流程

企业办理销户时均需持卡人本人到工行浣纱支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将军路1号)办理,如员工因离职等原因无法本人办理时,可由单位员工代办销户,代办时需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单位介绍信办理。

工行个人卡说明

1.卡办理:

本人持身份证原件.社保卡或者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到工行各网点申请办卡。

2.卡帐期:

办理贷记卡帐期如同商务卡,以自然月为累计消费帐期,下一个月的25日进行还款。

3.卡年费:

工商银行目前发行的信用卡中,除特殊类信用卡(工行内部卡、某此城市促销类卡、北京公安交通卡),其余的信用卡(包括国际信用卡、货记卡、信用卡)每年持卡消费满5笔或累计消费达到5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均可享受年费减免条件,如果年费计收期间内逾期次数达3次或3次以上则自动取消!

例如:您有一张国际信用卡,年费计收时间为2009年3月5日,2008年3月5日-2009年3月5日之间满足条件,2009年3月5日便会自动减免年费,除之便会在2009年3月5日扣收!

4.卡注销:

拨打工行95588热线,按1---按6---再按 9进行注销即可。

附1: 电子账单委托书

委托书

工行浣纱支行:

自即日起,我公司委托杭州畅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接受本公司商务卡的电子账单,卡号:

请贵行将我公司电子账单每月按时提供给杭州畅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农行公务卡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财务管理,根据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市市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莱财库[2013] 7 号)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卡,主要是指以机关工作人员为偿还主体,由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个人与提供公务卡的银行签定申请协议、财务部门统一申办、个人持有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持卡人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三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以科室(部门)为单位,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局财务科。

(二)财务科对申请开卡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办卡人员申请资料并办

理公务卡。

(三)发卡行将公务卡和必要的相关资料发给审核通过的办卡人员。

第四条 如出现人员新增、调动或者退休,办公室要及时通知财务科;财务科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第五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科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务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具有免费办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的优惠条件。

第七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资信情况,结合持卡人职务、职称、工作需求等,原则上按以下标准以内申请公务卡信用额度,但最终以发卡行批准的信用额度为准。

(一)局领导5万元;

(二)各科室(部门)负责人3万元;

(三)一般人员2万元;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科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

信用额度,增加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的支付使用须遵守市**局经费开支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公务卡持卡人在发生公务支出前,须征得局领导的同意后,才能进行公务支出。未经领导批准的支付,一律视为个人自费支付。

第十条 原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和单位授权个人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具备刷卡条件的,应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单笔在500元及以上的刷卡消费后,要取得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同时、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十一条 差旅费、车辆维(护)修费、燃油费、限额以内的会议费及接待费、零星购置费等未超过授信额度的公务消费,原则上均使用公务卡结算,财务科一般情况下不再办理对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需经局领导审签批准。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请示主要领导并获同意。未经同意提取现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公务卡刷卡后因消费取消或退回,需要将收款方退回的现金及时存于公务卡。如退回转账票据,应及时到财务处进行处理,将退款划入公务卡。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的程序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应严格遵循机关现阶段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携带本人或被委托报销人公务卡、附公务卡刷卡消费交易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按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三)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方式委托本局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第十五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的时限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还款日5日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对个人资信的影响,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为避免因特殊原因,公务卡还款不及时,给

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建议持卡人将本人工资卡(属借记卡,不能透支)作为公务卡指定自动转账还款帐户,实现在不能及时报销还款时,授权发卡行在到期还款日当天,从个人工资卡中自动扣划公务卡的应还金额(到期还款日当天,工资卡应有足够余额),事后再按正常报销程序办理报销领款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五章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财务审核、局领导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支付临时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劳务报酬(含课酬、专家评审费、稿费、咨询费等);

(二)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差旅费补助;

(三)支付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用车过路费、停车费、燃油费;

(四)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救济费、抚恤金、慰问金、遗属补助等;

(五)其它事前报经市财政局核准使用现金的项目。

第十九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特殊情况下职工个人需要借款的,经财务科审核、局长审批后,财务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财务科的管理职责

(一)组织干部职工办理公务卡。负责公务卡管理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根据办公室的通知,及时更新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等信息。

(二)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和其他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还款、资金退回处理和其他报销结算等业务。

(三)保证符合公务卡报销规定的资金全额打入持卡人公务卡,协助发卡行催告公务卡持卡人还款工作,不承担公务卡还款资金不足等情况造成的对账或其他责任。

(四)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卡消费时,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五)协助办理公务卡新卡和补卡工作

(六)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配合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务卡持卡人的职责

(一)公务卡实质上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

(二)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自行还款,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消费时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发票、入库单等原始凭证,以备报销使用。

(四)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遇调动、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要主动向财务处报告,清理并妥

善处理公务卡名的下债权债务。

(五)对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六)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七)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市**局机关,局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行公务卡范文第5篇

1、什么是公务卡?为什么要办公务卡?

答: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推行公务卡改革,在预算单位公务支出领域引入银行卡管理,减少现金使用,变过去“无迹可查、无据可寻”的现金支出,为“雁过留声、消费留痕”的公务卡消费,可以进一步促进公务消费透明化,避免通过虚开发票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提高财政支出的透明度,从源头加强惩防腐败体系的建设。

2、公务卡如何办理?在哪办理?

答:公务卡由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具备公务卡办理资质的银行办理,具体包括以下流程:

⑴预算单位与发卡行签订预算单位公务卡项目协议。

⑵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填写有关申领材料,并向代理银行提供本单位申办公务卡人员清单。

⑶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直接发放到预算单位每一位工作人员手中。

⑷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到公务卡管理系统中。 另外,办理公务卡时,预算单位要确保提供人员信息的绝对准确、真实,退休人员和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含长期聘用人员)不得申请办理。

3、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是怎样确定的?

答: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是根据个人工作需要,由所在单位核定,报发卡银行审核办理的。公务卡信用额度,一般在2—5万元(单位确定,银行不得变更),特殊情况也可以低于2万元或高于5万元,但高于5万元的,单位要单独向发卡行提出申请,发卡行报上级行批准后方可办理。

4、公务卡可否用于个人消费?

答:可以。公务卡不限于公务消费结算,也和一般信用卡一样,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

5、公务卡消费的还款日是怎样确定的?

答:各家银行有不同规定,其中:工行 当月消费下月25日还款;建行 账单日后20天还款,账单日由银行设定;中行 账单日后20天还款,账单日为5号或10号,由银行设定;农行 账单日后25天还款,账单日由银行设定;徽行 账单日后25天还款,账单日为5号、10号、25号,由持卡人设定。

6、公务卡可否提取现金?

答:可以提取现金。若公务卡内有存款余额的,存款限额内不收取任何费用;透支提现的,收取日万分之五的利息。

7、公务卡消费结算后,如何报销还款?

答:公务卡的刷卡消费信息一般在使用人刷卡1—3天后,由银行上传入公务卡管理系统。

持卡人将公务消费的小票和发票一并交财务审核、领导审批后,交给单位财务经办人员。财务经办人员登录一体化系统平台,进入“公务卡管理”模块 → 点击报账(直接支付)菜单→ 点击录入 → 点击新增(单位会计凭报账人的小票及相关发票进行信息录入),录入卡号调好日期,自动显示消费信息→选择消费信息和计划,完成后点保存→输入相关信息→点击生成报账明细→打印公务卡支付申请书并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确定(签字、盖章)→国库支付中心审核、打印支付凭证进行支付还款。还款成功后,持卡人会收到一条公务卡还款成功的短信。

8、预算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或调动时,其持有的公务卡如何处理?

农行公务卡范文第6篇

根据上级部门关于绩效工资及财政资金收支二条线改革精神,单位与职工涉及到工资奖金发放、经费报销一律不得支付现金,所有工资奖金发放统一打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卡上,单位对职工个人的经费报销统一打入个人公务卡上,为保证这一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个人公务卡的办理:

一、办理个人公务卡的人员范围

1、单位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

2、部分返聘人员;

二、需准备的资料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个人公务卡申请表;

三、个人公务卡的优惠政策

1、终身免年费;

2、非透支部分存款取现免手续费;

3、非透支部分存款在全国任何ATM取款免手续费;

4、透支额度在1—5万元(以申请人收入水平及信用记录为参考),免息期25天~56天(账单日为每月25日,最后还款日为出账单日次月19日。例如1月26日至2月25日之间的消费,出账单日为2月25日,最后还款日为3月19日)。

5、消费、还款及近期特约商户优惠活动短信提醒;

6、可以参加江苏银行普通信用卡的所有优惠活动(积分换购、餐厅就餐打折等活动)。

四、统一办卡时间及相关事项

1、个人公务卡申请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由科室统一收取截止2013年1月10日送至财务科。

2、江苏银行统一上门服务,时间定于2013年1月14日至16日;

3、个人公务卡会以挂号信形式发送至申请人本人,用卡前需通过拨打申请时填写的本人电话激活卡片,并自行设置密码。

五、其他事项

1、实施个人公务卡后,单位对个人的经费报销统一通过个人公务卡支付,无公务卡的不得报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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