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互联网金融监管论文范文

2024-02-02

美英互联网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较快,特别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投资门槛低、收益高及操作简单,因此受到越来越多金融消费者的青睐。同时互联网金融也成为当前金融市场上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其不可替代性,这也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以此来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更好地保障投资人的权益,维护好金融市场的稳定。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

目前互联网的普及发展,互联网金融理财和互联网借贷已成为人们消费的主要金融产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打破了理财的时空限制,这也使其赢得了大量的客户。再加之互联网金融以其高效率和低成本快速在金融市場占据了一席之地。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突出,特别是着重体现出在第三方金融平台的资金安全风险,再加之互联网金融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确及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的存在,迫切要求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以此来保证投资者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步发展。

1 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1 行业自律性较差

目前网络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与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发挥具有直接的关系,同时企业创新和市场驱动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金融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性的增强,离不开法律监管和行业协会的引导。因此需要形成规范化的行业自律来推动政府的外部监督、行业内部的引导及企业的创新。但一直以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发展过程中自律性较差,缺乏公信力,而且没有优秀的投资进行操作,这与政府沟通协调不畅通、信息不对称等具有直接的关系。

1.2 行业准入及退出法律机制缺失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还没有明确的准入及退出机制,针对于注册资本、管理层要求及业务范围等细节都没有明确,这也为金融犯罪提供了契机。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也不完善,这就导致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准入和退出机制的缺失和不完善,必然会对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带来较大的影响。

1.3 无法保障消费者权益

相较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个体处于劣势,依托于信息网络平台发展起来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跨地域性的特点,一旦互联网金融机制出现问题,受损害的投资者在维权上会存在空间成本,而且出问题的平台极可能还会受到地方公权力保护,这无形中导致外地投资者维权难度增加。另外,由于监管缺失,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现象极少会受到监管机构追惩或是向消费者赔偿。这就导致消费者信息外泄已成为常态,针对这种侵权行为却没有对应的保护机制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1.4  P2P平台法律风险居高不下

基于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不完善的情况,当前大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筹拿到大批资金或是资金链断裂后跑路的问题,再加之网络信息的不对称性,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到相关信息,本金很难追回,而且涉案金额十分巨大,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极为恶劣,这就造成P2P平台信誉风险。加之针对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部分P2P借贷公司成为犯罪的工具。

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新路径对策分析

2.1 以发展作为金融监管的本位,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当前针对于金融监管本位的提法基本以三方面内容为主,即金融稳定、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当以金融稳定作为金融监管本位时,对于金融业稳定状态的界定没有明确的标准。当以金融效率作为金融监管本位的情况下,对于降低金融成本有积极的意义,但实际金融监管的原因十分复杂,通过降低成本来提高经济效益并不是所有金融监管的唯一目的,因此这一提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当以金融公平作为金融监管本位时,还会引发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将发展作为金融监管的本位,作为金融监管者,其行使监管职能的根本定位则是为了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稳定,通过强化金融监管,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稳定、有序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2.2 严格行业准入制度,提高准入门槛

由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较低,这就导致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鱼龙混杂。而且互联网上各类信息的快速发展,一旦有恶性事件发生,必然会对社会带来较大的危害。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需要行业严格执行制度,提高进入标准。特别是对于P2P网贷公司,需要针对其最低风险准备金、注册资本、开立第三方托管账户及项目风险审批流程等制定更明确的标准和规定,确保每一笔资金的合法利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宜采取牌照制度,严格审核申请牌照的支付机构,并对预付卡的发放严格限制,对出现问题的预付卡发放企业需要严格处罚和管理,加大对不法分子投机和犯罪行为的处罚。另外,还要引入退出机制,针对不合标准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要限制其经营,以此来实现对投资人利益的有效保障。

2.3 确立监管主体,避免出现多头或是监管真空的现象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事故频发与监管主体不明确具有直接的关系,具有监督管理权力的机构中证监会、保监会及人民银行,但主体之间权力划分存在重叠的情况,造成多头管理及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发生,而且对于具体事故应该由哪个监管主体进行管理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当互联网金融违法事件发生时,多头管理或是管理真空现象极易出现。针对这种情况,需要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特点,针对具体的监管部门进行确定,针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还需要制定统一的监管准则,并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出现多头管理或是监管真空的现象。

2.4 建设群众征信体系,完善个人信用评级

当前我国征信体系还不完善,无法真正实现对个人信用进行评级。这就导致部分通过传统金融机构无法筹措到资金的个人往往会在网上通过P2P贷款,这与网上借贷平台征信工作不完善及信息核实不到位具有直接的关系。针对这种情况,我国需要加快推进群众征信体系建设,通过确立统一的线上征信及信息核实制度,基于不同贷款人要给予不同的信用评级,对于信用评级较低的贷款者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或抵押,无法满足还款要求的贷款者则要拒绝其贷款请求。

2.5 完善平台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现金流动的动态管理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中P2P网贷平台及众筹平台跑路现象频繁发生,这与平台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具有直接的关系。由于平台信息披露直接关系到互联网金融投资安全,因此要掌控投资项目的现金流向,以此来实现对投资财产安全的有效保护。对于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平台信息披露制度,要求P2P平台和众筹平台要定期对筹集资金的使用流向进行披露,并采用动态的方式来管理投资的现金使用情况,有效地保证投资者投入资金的安全。

2.6 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

在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中,需要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稳步发展。通过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使不法分子无法律空子可钻,可以有效地防范互联网金融企业跑路事件发生。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做到细致化和全面化,做到因地制宜,从而促进各地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发展。

3 结 论

互联网金融行业是我国未来发展的主要力量,因此在当前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的引导和监管,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定、有序发展,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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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互联网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有效的监管事关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生存发展和社会稳定。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基于风险控制视角,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现实存在的非理性行为,探讨互联网金融行业如何监管与自律。为加强互联网金融业风险控制,应建立以互联网金融自律为核心,以监管来促进,涉及各个主体的全流程的风险控制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大金融体系;监管;自律;风险控制;S-C-P框架

一、引言

在全面改革开放时代,作为一个新兴、年轻产业,我国互联网金融业近年来迅猛发展、成绩斐然,成为构建包括实体银行与影子银行的大金融体系的生力军,并将在经济新常态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1]。余额宝诞生,并且在短短半年内突破一千亿元[2]。据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统计,到2014年底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规模已经突破10万亿元。截至2014年12月底,P2P网贷平台数量达到1 575家,累计成交额超过3000亿元,几乎是2013年的3倍[3]。目前P2P市场规模以月均12%的增幅跃居全球的前列,其中中国的“宜信”已经是美国最大的P2P平台“Lending Club”规模的数倍。与此同时,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数量达到39万人,服务的企业超过200万家,带动的相关行业就业人数有6 000万人[4]。

但不可否认,当市场状况好、气势如虹时,互联网金融行业利润丰厚,掩盖了一系列问题。据《华夏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14年全国累计已有119家P2P平台“倒闭”或“跑路”,涉及资金共计约21亿元。今年P2P平台“倒闭”或“跑路”的也不在少数。例如:今年3月份,山东烟台理财公司老板非法集资涉案7亿元,因兑付问题跑路。上述“支付、网贷”诈骗案件和兑付困难事件频发的现象说明:一是现行法律法规缺位、监管主体不明确与监管不力[5];二是业内法律定位不明,可能“越界”触碰法律“底线”;三是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存在安全隐患;四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五是民间征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六是少部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由于上述风险的存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繁荣发展景象也难以掩盖行业内部的非理性行为。所以,在政府健全监管法律法规的同时,行业内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如何加强自律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本文拟在评述互联网金融监管与自律研究现状基础上分析中国互联网金融业态,阐述SCP框架与行业自律的关系,展望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前景;进一步,基于风险控制视角,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非理性行为,探讨互联网金融行业如何监管与自律,并提出相应风险控制体系构建思路,为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理性发展与有效监管提出建议。

二、互联网金融业监管与自律的研究现状

客观上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具有发展迅猛、扩散效应快但监管滞后等特征。国内学者从监管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业进行风险控制的研究还很有限,如我国较早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学者谢平 等(2012)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三种模式:移动支付、网络信贷和众筹式融资,并进行了案例分析[6]。陈林(2013)阐述了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及特点,从金融消费方式、金融竞争模式、金融服务供给、货币政策、金融信息安全、反洗钱等六个方面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的影响,并借鉴了欧美等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7]。

相对国内而言,发达国家或地区互联网金融行业起步较早,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相对健全。(1)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与监管。美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要包括:一是对机构性质认定上,将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类型的银行业存款机构区别对待,其本质仍是传统支付服务的延伸,无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二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发放牌照的方式管理和规范,三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共同监督等(胡剑波 等,2014)[8]。(2)P2P网络信贷发展与监管。美国并未制定专门针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的法律,主要是通过查找现有与P2P相关的法律。《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GAO)呈交给国会的P2P行业发展与监管报告》为美国政府对P2P行业发展与监管提供了两套可行的方案:第一种方案是维持现在多部门分头监管,州与联邦政府共同管理的监督架构;第二种方案是将各部门、联邦和州的职责集中在一个单独的部门,由该部门统一承担保护放款人与借款人的责任[9]。英国是P2P网络信贷的发源地,英国对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主要包括:一是以《消费者信用贷款法》为依据,将P2P网络借贷界定为消费信贷,具体划入债务管理类消费信贷业务,二是实行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10]。(3)“众筹融资”监管。2012年4月,美国通过《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成为第一个改变相关监管章程而让公民自由参与“众筹融资”的国家,监管方案具体包括:一是适当开放众筹股权融资;二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台相应的法案,从业务准入、行业自律、资金转移、风险揭示、预防诈骗、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对融资平台进行约束[10]。

另一方面,行业自律日益受到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学术界的关注。国外学者主要对行业自律的含义、作用进行了阐释,分析了体现行业自律原则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例如英国除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内、补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设立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监管职能(陈秀梅,2014)[11]。Lawrence et al(2009)为行业自律做出明确的定义,认为行业自律是某种产业性组织(如贸易协会或专业化社团),针对企业及个人行为而制定、实施并监督一定规范及标准规制化的过程[12]。从公共政策角度,自律相比政府管制更加迅速、灵活而又有效率,自律可以利用行业内长期积累的经验和判断来解决那些政府难以用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解决的问题,因此很多政府机构已经开始鼓励推动行业自律(Pitofsky,1998)[13]。在我国,行业自律的相关制度设计还不完善。巴曙松(2003)对市场自律原则的运行机理、不同金融产品持有者的市场自律作用、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的国际比较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介绍[14]。倾志贵(2007)针对我国的市场环境、金融监管的特点,提出从自律原则方面建立符合我国金融监管实际的市场自律机制[15]。黄泽民(2013)指出政府监管并不是维持金融市场规范的唯一办法,监管当局有可能因为谋求自身利益而无意中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行业自律机制的引入有利于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运行[16]。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业态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静态分析

运用SCP分析框架[17]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分析的思路,如图1所示。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结构的决定性因素有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化、企业进入与退出壁垒;互联网金融理性行为包括价格策略、产品策略、排挤行为等,非理性行为涉及诱骗欺诈、非法集资、网络自融、刻意夸大投资回报回避风险、对借款人资信审核不严、伞形信托等;市场绩效主要包括资源配置效率、生产相对效率、销售费用和技术进步等;政府政策包括管制、反托拉斯、进入壁垒、税收补贴、投资鼓励、就业支持、宏观政策等。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影响市场绩效。

1. 市场结构。根据综合企业及专家访谈和艾瑞统计模型核算的数据(截至2014年底),我们对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结构的决定性因素: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化、企业进入与退出壁垒进行了统计分析。

(1)市场集中度。参见图2,按照P2P企业数和2014年度市场交易规模绘制的“洛伦兹曲线”,得出P2P行业基尼系数为0.36;按照2014年度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绘制的“洛伦兹曲线”,得出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基尼系数为0.816;按照2014年度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绘制的“洛伦兹曲线”,得出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基尼系数为0.917。

初步判断:从静态上,说明P2P企业规模均匀分布程度最高,其产业集中度最低,其次是互联网支付企业,移动支付企业规模均匀分布程度最低;从动态上,说明P2P企业、互联网支付企业和移动支付企业的产业集中度都有所上升。

(2)产品差异化。目前我国P2P信贷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企业多以提供较高的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需求价格弹性较大,产品差异化较低,呈现产品同质性特征;然而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服务需求弹性较小,产品同质化较低,移动支付市场更甚。

(3)企业进入与退出壁垒。壁垒与盈利性见图3。

从进入P2P信贷市场的壁垒源(规模经济、产品歧异、资本需求、转换成本、分销渠道及政府政策)来判断,企业进入壁垒很低;从退出P2P信贷市场的壁垒源(专用性资产、退出固定成本、内部经营联系、政府及社会约束)来判断,企业退出壁垒也低。因此中国P2P信贷市场回报低并且稳定(见图3)。可见,目前中国P2P信贷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

从进入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进入壁垒高;从退出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退出壁垒也高。因此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回报高且有风险。可见,目前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处于垄断竞争阶段。

从进入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进入壁垒很高;从退出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退出壁垒也高。因此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回报高且有风险。可见,目前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接近于寡头垄断。

2. 市场行为。互联网金融市场行为包括理性行为和非理性行为,其中理性行为包括价格策略、产品策略、排挤行为等;非理性行为涉及诱骗欺诈、非法集资、网络自融、刻意夸大投资回报回避风险、对借款人资信审核不严、伞形信托等。

从细分市场来看,由于P2P信贷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企业会根据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决定是扩大规模还是缩小规模,是进入市场还是退出市场。我国P2P平台倾向短期行为,成熟的商业模式尚需培育,主要表现为以高利为目的迅速做大贷款规模,引入第三方担保降低投资人风险,出现融资大额化倾向,采用线下认证模式对借款人信息进行审核。虽然我国P2P平台数量呈现出跨越式增长,但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P2P平台运营商业模式的可持续问题,目前,部分P2P平台运营成本高昂,专业人士欠缺,风险管理经验不足,平台运营存在脆弱性,且少数平台已经完全背离P2P平台信息中介本质,沦为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的代名词,社会负面影响广泛。在垄断第三方支付市场结构下,支付平台可以对消费者实行低于边际成本、甚至为负或零的定价,对商户、第三方支付服务定价与成交额呈负相关,如果商户交易次数增多到一定程度,支付平台可以对商户按照“低注册费、高交易费”的策略定价。如果支付平台匹配双方成功交易的概率提高,支付平台对商户可以按照“低注册费、高交易费”的策略定价[18]。

3. 市场绩效。互联网金融平台绕过了传统的庞大实体营业网点费用和雇用众多员工的人力资源费用,减少了投资成本、营业费用和管理成本,依靠强大的信用积累和挖掘优势,以及互联网、移动支付、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突破了时空限制,减少了中间环节,便捷了支付方式,参与者通过互联网对金融活动有了更直接、更有效地接触,透明度高,减少了市场信息不对称,有效提高了资金融通效率[19]。通过实时交互、大规模协作实现组织扁平化,客户群信息平台化,并可以提前发现潜在客户和潜在需求。

上述非理性行为反过来影响市场结构,两者的互动作用最终导致市场绩效的低下甚至无效率,使得国内市场呈现出混乱无序与低效的状态;政府在互联网市场失灵情况下会出台相应的政策加以规制。互联网企业需要从遵守法律法规、行业内交易规则的制定、风险管理、社会责任、职业道德等方面加强自律。

(二)动态展望互联网金融市场

借鉴国外互联网发展经验,结合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十大趋势。

1. 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范化。随着金融体系改革的深化,互联网金融目前野蛮的发展趋势将或主动或被动地得到缓解。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传统金融行业带来的竞争压力以及国家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的决心和客观要求,都促使互联网金融朝着规范化运营的方向转变。

2. 互联网金融监管常态化。从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验来看,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普遍存在的监管缺失或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将随着国家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而得到缓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将会实现常态化。

3. 互联网金融平台风控机制长效化。金融业本身就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行业,加之互联网的安全和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成为一个风险林立的行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控制和应对能力直接影响到自身的存亡。为了有效化解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对的众多风险,实现自身健康长久的发展,建立一个长效的风控机制可谓是立身之命。

4. 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完备化。信用是金融行业的立身之本。相较传统金融行业高成本、低速度但有效性较高的资信审核方式,互联网金融对信贷用户的资信审核成本更低、速度更快,但是这种审核方式在数据不完备的背景下,效果较差,往往会造成信贷用户信用审核过高或过低的误差。因此互联网金融立足自身优势,吸收传统资信审核的长处,建立完备的征信体系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然要求。

5. 跨界融合深化。互联网金融起初就是一个金融与互联网跨界融合的产物,依托“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互联网精神和便捷可达的互联网通道,来发挥金融在国计民生中的重大作用。两利融合很快显现了强大的增长能力,因此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与传统金融行业会在更多的细分领域进行跨界融合。

6. 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移动化、个性化。手机、平板等移动设备的普及,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的加速发展使我们正阔步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金融服务正在从传统的柜台、电脑等交互终端走向消费者的手中,随时随地、便捷可得的金融服务需求将促使互联网金融企业走向移动化。目前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已经在往支付宝钱包和微信支付转移,在理财方面传统的理财页面也开始向APP转化,如果不重视移动化趋势,互联网金融最终会被移动互联网金融推入危机。

在未来,客户的体验以及业务的便捷性和个性化的需求越来越重要,互联网金融的服务、产品、功能等个性化趋势会越来越明显。面对不同的人群、不同的需求,将会开发出更多个性化的金融产品、服务来满足用户的需求,“用户为导向”的服务理念会越来越突出。互联网金融服务长尾市场用户群的个性化需求的能力将会越来越强。

7. 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产业化。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对市场的拉动效应将超越以往的任何产业,随着互联网金融产业规模化、迅速化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能够提供的服务、产品也将更加丰富,从产品到产业化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产业化发展也会增强整个行业应对内部混乱发展和外来风险的能力。

8. 互联网金融产品定价市场化。近两年互联网金融成为全民关注的话题,互联网金融理财更是吸引了大批的投资者。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够发达,人们的投资渠道受限;另一方面是我国的利率仍由政府管控,尤其是存款利率的限制。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已经证明,市场化越深入的领域透明度就越高,也更易于监管。我们应该看到随着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存款利率上限一旦去掉以后,传统金融行业凭借强大的资本优势以及安全性,对广大投资者的吸引力会大大增加,互联网金融热必然回归平静。互联网金融企业必定要顺应国家的发展趋势,实现自身产品定价的市场化。产品定价的市场化可以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更加规范成熟,消费者能够从竞争中受益,国家也能降低监管成本,事半功倍、可谓“三赢”。

9. 互联网金融业务国际化。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随着开放程度的提高、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外一些优势的金融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市场,这会对我国的金融企业带来很大的竞争压力。例如,近期国家要提出银行卡清算业务放开,国外卡组织可以进入中国结算领域,第三方支付也可以进入,这对第三方支付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如何把握这次机遇迎接挑战,对互联网金融提出了新的要求,互联网金融应该放眼国际市场,发展壮大自己。所以走出去,实现国际化发展是互联网金融的必然之路。

10. 互联网金融模式多元化。从最初的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与P2P信贷,到众筹、互联网理财,再到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互联网的创新融合能力不断增强,互联网金融模式也越来越丰富,可为人们提供的服务、产品也越来越全面。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注重创新的行业,互联网金融必须不断增强自身的创新能力,发掘更多的金融发展模式,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才能够实现自身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业风险控制体系构建思路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市场规模急剧扩大,现已成为中国大金融体系里不可或缺的一员。但是伴随而来的各种问题已经成为阻碍自身发展,乃至影响中国金融系统健康运行的绊脚石。因此,需加强互联网金融业风险控制。本文试图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业风险控制体系:将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控制体系的参与主体与机构划分为监管体系、自律体系等两个子体系。具体来说,以互联网金融自律为核心,以监管来促进,涉及各个主体的全流程的风险控制架构如图4所示。自律体系、监管体系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中的参与方式和所发挥的功能与作用如下文所论述。

(一)以行业自律为核心的内控架构

1. 建立一个权威公正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性组织。该组织通过对行业的观察,严格审核成员的资质,对成员进行动态跟踪监管,并制定权威公正的奖惩措施。

2. 以行业交流沟通促进平台信息安全建设,保护平台信息数据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3. 紧随互联网技术发展潮流,积极引进新技术,提升平台获取、利用数据的能力,并建立完整的信息存管保护机制。

4. 以一个金融体系新人的身份,积极主动吸取传统金融行业的风控经验,并与自身技术相结合,积极探索更加高质高效的风控机制,增强平台抵抗风险的能力。

(二)以监管来促进的全流程风控体系

1. 主要监管机构的监管。第一,对已有平台的运营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核,对于存在违规风险的平台加强监管,对已存在违规行为的平台大力惩罚或予以取缔,另外还要制定严格的平台准入标准。第二,制定契合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办法。第三,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平台运营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第四,联合工信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平台的信息监管。第五,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良性有序竞争,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2. 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一方面通过引入第三方托管机构来保障平台资金在打入借款人之前的安全,并对平台风险保证金进行单独账户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平台资金的管理来监督平台的运营。

3. 投资者的准入控制和风险揭示。通过适当性管理,严格审核投资者的实力和风险偏好,设置合理投资比例限制,并对入场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

4. 严格审核借款人资质。通过多方搜集信息,对借款人资信进行严格审核;引进第三方评级机构对借款人资信进行评级;根据借款人资信设置合理的授信比例和融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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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关 华

美英互联网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 民间融资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管,民间融资有着与正规金融不同的特性,与当前的机构监管模式下“一行三会”监管存在明显冲突,需要建立一种新型的监管体制来对民间融资进行监管。参考比较英美两国金融业功能性监管改革,相比伞形监管体系,统一监管体系更加与我国民间融资的特点相符,建议建立一个有独立人事任命权和独立财务来源的监管机构,进行非营利性有限监管,并在监管中提供融资服务。

【关键词】 功能性监管 统一监管 民间融资 监管主体

一、民间融资监管主体的缺位

1、当前金融监管体制对监管职能的分配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等一系列与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没有对民间融资业务的监管职权予以细化。

到目前为止,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职责已经十分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其监管职能局限在人民币、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黄金、国库、反洗钱和信息检测等。在该法第三十二条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央行的九大检查监督职能,并且没有设立所谓“兜底条款”,可以确定其对金融业的监督仅限于此九项。而能让中国人民银行介入监管的情形,也只有当融资活动涉及上述九项行为之一时才有可能,而上述九项行为在民间融资活动中是较为少见的。

根据2004年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2006年修正稿第二条之规定,银监会全面负责银行业的监管工作。可见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职能中确实有一部分可以与现在的民间融资活动接轨,如对于广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这些在民间融资中往往能找到类似体;另外,取缔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职能与当前民间融资过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相对应。

2、民间融资与当前金融监管体制的冲突

在实施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基础上,我国相应地建立了这三个行业的监督管理机构,这种监管模式一般被称为机构监管。机构监管主要有两个特征,总体上将现有的市场金融机构分类,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规则适用不同的机构进行监管;对于金融机构本身,其受到何者监管与其实际从事的业务无关,而与其事先的划分方式有关。作为金融监管历史上长期沿用的模式,其有显而易见的高度专业性和高效管理。严格的行业间防火墙制度减少了风险蔓延的风险;机构监管便于对金融机构整体进行监管,降低系统风险;同时保证监管活动既能被全面完成,又能防止多头监管。

与机构监管的冲突。超越机构监管范围的冲突。民间融资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而可以肯定的是其外延已经超出当今正规金融监管机构职能之所及。经对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做出分析,与民间融资密切相关的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但无论从其历史沿革,还是从其现在的法定职能来看,一部分民间融资活动并不受他们的合法监管,更不能为保监会、证监会所监管。

与机构监管专业性的冲突。简而言之,民间融资运行不规范,跨区域、跨行业操作,毫无分业经营规则可言,只能说是某种意义上的混业经营。由于融资规模急剧扩大并且融资方式日趋复杂,民间融资主体之间相互依赖程度和危机传播可能性明显增加,而民间金融比正规金融更加市场化和无政府化,一旦出现风险不能被监管机构发现反而被违法地掩盖起来,直到整个资金链的断裂和危机的爆发才为受害者所知。同时每个监管机构之间在监管理念、方式、指令上有较大不同,监督管理程序不能相互简化,并且缺乏有效的协调。

民间融资的发展性与法定监管的冲突。民间融资不同于已经基本稳定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其在我国发展仅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现在已经由法律规定的以“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则具有稳定性。民间融资的发展性导致传统的监管模式无法对其创新金融实施有效监管,为了防范风险发生和传播,管理层会通过过于严格的行政手段来进行管理而阻滞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然而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下,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传统就是不相往来,其主要职责也仅仅是关注本行业的风险问题,没有一个的机构进行绝对的领导而仅仅建立一个协调的机制不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二、民间融资监管体制与民间融资监管主体的确立

1、功能性监管体制的提出

功能性监管(Functional Regulation)最早是由哈佛商学院的罗伯特莫顿提出。具体来说,就是“将金融监管从通常地针对特定类型的金融机构转变为针对特定类型金融业务,而对‘边界性’金融业务亦明确监管主体,同时加强不同监管主体间合作的监管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监管机构关注的将是金融业务活动本身,而非金融机构的属性问题,“其目标是要在功能给定的情况下,寻找能够最有效地实现既定功能的制度结构”。相比之下,功能性监管主要基于对将来金融趋势的预测而建立起来,考虑了金融活动的本身作用,当下的机构监管模式则主要立足于现有机构模式而缺乏灵活性。

功能性监管在防范风险方面有着自己的特点。在正规金融中针对综合经营模式,强调了跨越机构和市场的监管;而对于民间融资本身的复杂性和跨区域、跨行业的特征,一个统一的以功能性监管为模式的监管主体可以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金融机构、金融团体从事金融的业务甚至整个金融领域的风险度上。传统的机构监管对解决这些问题将会难以顾及整个事件前后,其职权范围也显然不能将整个时间的调查处理包括在内。这也同样地被认为可以减少被监管主体的服从开支,及所谓的“间接监管费用”,只需要与一个监管机构打交道,因而大大降低了其行政开支。

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融资中实现的金融产品形式更加多样而对应的基本功能却较为稳定,当下的主要还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借贷以及少量的生活借贷。依据功能性监管而设计的监管体制和监管规则更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对于民间融资这种尚未定型的融资活动来说能够更好地预见将来发展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的功能性监管模式也显得更为合适。这也意味着它更好地保护了各种金融的创新,由于能令人满意地解决未来民间融资中出现的新金融产品的监管问题,监管机构不需要再以限制或禁止各种新型金融业务来保证金融稳定。

2、统一监管与其他监管模式

统一监管和所谓的“伞形监管”模式是当前学术界公认的具有代表性的两种功能性监管模式,英国和美国分别实施了上述的监管;另外,还有牵头监管模式等;也有学者认为美国的监管模式属于牵头监管模式。

统一监管模式指对于所有现存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对于所要进行的所有监管职责,都由一个统一的独立机构进行。英国于1997年成立了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以下简称FSA),即金融服务管理局。《金融服务和市场法》颁布后,FSA成为全国金融业唯一的监管机构。FSA是独立性的非政府监管机构,只向英国财政部负责,而其经费来源是它监管的金融机构;而在人事任命上,它的最高执行委员会成员由财政大臣和中央银行行长联合任命,最高执委会成为主要是非专职人员,来自各金融机构的高层。FSA有着极为广泛的职责和明确的监管理念。FSA模式是一种简化的功能性监管模式,是一种整合后的全能监管模式,在起步阶段容易操作。

伞形监管,顾名思义即由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领导机构下属多个分支领域金融监管机构来对整个金融行业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是较为典型的从机构监管改革而来的功能性监管模式,所以有学者只认为伞形监管是功能性监管,而将统一监管排除在外。美国实施的伞形监管模式是保留了原有的各监管机构,在改革其职能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为综合监管上级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监管。当然,伞形监管在监管范围上和监管手段上有较大的局限性,又因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很多政策有地域性,潜在的监控漏洞是存在的。次贷危机的出现与美国当前过度宽松的监管方式和不全面的监管范围有着密切关系。

3、新监管体制下民间融资监管主体的确立

统一监管相对于伞形的多头监管有如下一些优势,统一的监管模式对于单一金融机构聚合多个有风险的业务有较强的集团偿债能力评估能力,更好地保护了金融的创新,避免大多数的监管消极冲突和积极冲突,杜绝了各监管机构的政策法令的冲突,大幅度降低监管成本;而英国的FSA在金融服务上更为重视,金融服务反过来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成本,因为在金融服务的同时进行监管,既可以提高监管的成效,降低监管成本,又可以牵制被监管者,并得到后者的配合与支持。统一监管相对伞形监管的劣势在于,因监管机构管理的金融事务实在太多,导致注意力的分散而失去效率和重心,发生机构监管的失灵;单一机构会出现注意力的单一,持续保持对高风险金融行业的监控,而长期不注意对其他方面的监管导致潜在金融风险;统一机构内部设置难度高。

我国民间融资风险集合度较大,一个融资主体往往存在多种风险,需要一个统一机构的监管才能防止风险链的爆发;现阶段民间融资的创新形式层出不穷而合理分类的难度极大,并不适合伞形监管;民间融资运行不甚正规,很多没有法律规定的程序,若在对其进行金融服务的同时辅以同步的监控效果将更好;民间融资不如正规金融业的庞大,一个地区内需要监管的事务相对较少,找到监管重心较为简单,所以监管失灵的现象不易发生。但是机构内部设置难度不低,依然需要进行合理探究。综合来看,我国对于民间融资活动设立独立于政府部门的非政府统一监管服务机构是较佳的选择。

三、民间融资监管主体立法建议

1、民间融资监管主体的原则

(1)有限监管原则。应当将民间融资主体视为市场的合理主体,以市场机制为调控的主要手段,以必要的监管为辅助手段;在法律授权下才能进行有限度的干预,通过政策的引导将民间融资对于金融业的贡献度放到最大,尽力克服对市场的危害。有限监管原则之下,服务性监管原则是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将强制的管理措施转变为金融服务措施对于监管方和被监管对象都是有益的。

(2)独立中立原则。监管机构必须具有独立于政府的能力,无论是从人事上还是财务上;其次要求监管机构是非营利性组织,不参与金融营利活动,这就保证了其本身的中立性,不受到利润的驱使而在监管的主观意识上出现偏移。正如上文阐述的,监管机构人事任命除了其最高机构接受国务院(或者下属负责金融业监管职责的部委)外,其余人事任命不应受到干扰,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左右;在财务上,监管机构原则上应当在监管中收取费用,而服务性监管就取得了这个合理收费的资格,不能依靠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为主要收入来源,否则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将受到政府金融政策的限制。

2、民间融资监管主体机构和职能的初步设计

(1)民间融资监管主体机构初步设计。按照上文得出的结论,目标是建立一个独立于政府、非营利性、统一、功能性民间融资(非正规金融)监管服务机构。关于机构人事组成,因为民间融资当前并非在全国都已充分发展,故在省一级地区进行试点是较为妥善的办法,在政府机关的指导下,召集专业人员设立监管机构,人员任命可以进行选举或者政府指定;第一届以后的非核心层面人员的任命由机构自主决定,而核心层面人员则可以考虑政府建议,试点时为了降低失败风险,也可以采用政府指定。该组织本身的性质应当以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为妥。关于经费来源,监管服务机构的资金来源在试点时应当鉴于规模和成本的问题可以考虑由政府拨款,而试点之后应当逐步改为收费经营。民间融资监管机构可以参考FSA分设为监管专门机构和执行机构两大块,前者按照每个时期民间融资重点量体裁衣,分别设立;后者在法律的授权下,设立授权部门、执行部门、与民间融资服务有关的部门、调查部门等。调查和执行部门需要得到法律的足够授权。

(2)民间融资监管主体的两大职能。第一,监督管理职能。监督管理职能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分为监测职能和干预职能。参考目前我国的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来确立民间融资信息监测体系是可行的办法之一:监测的内容是民间融资交易的人员规模、财务制度、经营范围、操作程序、风险控制体系、债权债务处置办法等进行监测。监测的方式首先可以考虑互联网、自助式电话报告、电子数据交换(EDI)、传真、按键式数据录入(TDE)等方式进行的自由申报;也有必要设立基层监管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准确地反映真实情况,做好第一手资料的准备。民间融资监管机构应下设信息监测中心,专门负责到辖区内民间融资相关市场,民间融资金融机构进行调研,收集统计相关的信息,并负责整理,编制出相应的信息报告,供政府民间融资监管和决策部门参考,同时信息统计监测部门应以简报的形式定期通过网站或相关的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信息监测的结果,及时发布窗口指导或风险提示。第二,服务职能。民间融资监管主体以民间资本和融资项目为交易对象,以提供集中、有形的民间融资交易市场为目的,进行非营利性运作。当前,可以预见的服务功能有资本与项目信息的交换功能、备案登记功能、融资广告审核发布以及提供格式条款等法律服务。服务机构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新型民间融资资本市场为根本目标,首创国内受法律政策保护的民间融资平台,使全社会的民间资本得以自由流动,投融资双方通过公平合理的合同关系达成合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尽管其非营利性有可能降低其服务的积极性,但也正是服务功能与监管功能的结合,在服务中,监管主体能得到自己在主动信息获取工作中难以得到的真实可靠的民间融资市场的信息动态,监管主体才会努力做好服务工作,以吸引更多的民间融资主体前来参与;在参与的同时,向监管机构提供自己的真实信息,保证监管的可靠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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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许凌燕: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及资本市场统合法的诞生——以金融衍生产品监管为视角[J].社会科学,2008(1).

美英互联网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在总体上看, 虽然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单笔交易额度较小, 但是其总体的成交单数多, 总成交额度巨大, 因此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不良问题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发展不容忽视, 甚至会严重危及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诸多问题中, 监管问题一直是金融行业乃至经济领域管理的核心问题。在传统的金融行业内部, 监管问题就已经非常突出, 而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 由于互联网本身的非界定性,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更显得难上加难。与之相应的是, 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着法律建设不足、监管机制不到位等问题, 导致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尤为突出。

一、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必要性及其自身优势

(一) 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传统的金融行业市场已经不能满足当今的经济发展需求, 主要表现在传统的金融市场融资、投资结构单一化, 不能满足当前顾客的多样化需求, 而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使得金融服务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是对传统的金融体系的一种补充, 同时由于开启了第三方支付以及结算业务, 使得传统金融行业的业务种类也得到了一定的补充, 因而互联网金融产品以及服务的迅速发展给经济带来巨大推动力的同时也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其次, 值得注意的是, 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对于信用度要求较高, 同时促进了社会征信体系的发展 (并不代表没有了信用风险) , 而且互联网技术在信息收集以及信息整合方面的能力也是不容小觑的, 因此有效促进了人们对于个人信用的重视。此外,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 小微企业在进行融资或者贷款的时候并不会受到银行的格外关注, 比如小微企业在起步阶段面临着严重的资金短缺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开拓了多样化的融资、投资、贷款渠道, 因而有效解决了小微企业的资金问题, 与此同时, 互联网金融的枝丫也迅速普及到农村地区, 从而有效解决了农村的金融服务不足问题等。

(二) 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独特优势

(1) 金融服务产品多, 市场需求大。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服务业来说, 商业银行的主要客户是大、中型企业以及政府机构, 而对于小微企业和居民业务的服务则难以有效满足, 究其原因是因为此类业务金额小、数量多, 因此繁重的业务往往加大了银行工作人员的业务强度, 采取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则发展了一定的自助服务, 有效降低了工作强度, 而客户仅仅需要根据自身需求按步骤操作即可完成相关业务, 因此在当前的传统金融服务发展态势下, 互联网金融服务由于需求较大、服务方便从而获得了有效发展。

(2) 平台业务操作简捷。互联网金融相较于传统金融来说具有速度快、信息量大、操作简单的优点, 因此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作为交易平台可以采取现代的电子设备进行随时随地的操作, 完全省去了来回奔波的时间, 极大程度上提高了金融行业的服务效率, 同时给客户随时的自助服务, 有效提高了客户的服务体验感。

(3) 降低成本。相较于传统的金融服务, 互联网金融减少了银行网点以及工作人员的配备及其工作强度, 因而有效降低了人力资源的使用数量, 从而降低了人力成本, 同时依靠互联网平台收取较小额度的手续费, 也成功减少了客户赶去网点所需的时间和路途费用, 因此有效降低了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 从而为企业以及个人居民客户解决了一些业务办理上的实际问题。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问题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行业形式之一, 由于其快捷、方便、信息化程度高, 因而获得飞速发展, 目前国内使用互联网金融的人正随着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迅速发展而迅速增加, 然而, 相较于传统金融行业, 互联网金融有其独特的发展特点和规律, 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以前从未涉及过的问题。

(一) 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善

目前国家经济由高速发展转为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下, 国家在宏观政策层面, 对互联网金融以及互联网产业加以肯定的支持态度, 但是国家监管部门却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产业缺乏监管经验, 同时缺少相应的法律监管体系, 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同时因为监管体制不健全的漏洞而产生投机倒把的现象。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发展史较短, 因而其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要想解决制度上的漏洞, 打击利用漏洞进行违法经营的行为, 相关立法部门必须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体系。

(二) 互联网金融体系本身的不稳定性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 其体系运行主要是依靠互联网来进行相关的金融操作, 但是正是由于互联网本身的局限性, 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巨大风险, 主要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其一, 互联网金融在其体系运行过程中因为网络的虚拟性极易发生信用风险, 从而使得可能发生资产纠纷以及资金纠纷问题, 比如前段时间的“e租宝”“联璧金融”等企业由于信用风险问题引发大量投资人的资金损失;其二,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共享特点, 极其容易导致用户信息泄露, 在造成个人隐私受到侵犯的同时给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 引起诸多不法分子利用用户信息对用户或其亲朋好友进行诈骗的案件, 分析其主要原因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互联网技术欠发达, 同时实名制程度远远不够, 而相关从业者却缺乏相应的风险意识。网络世界是虚拟的, 因此互联网金融也是通过虚拟化的平台进行相关的业务交易, 从而双方的信用度不透明, 导致信用风险, 例如就P2P金融借贷来说, 由于其资金少、笔数多, 因而大部分银行都对此类借贷缺少相应的监管以及后续追踪。

(三) 金融产业内部竞争导致降低监管标准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人们对于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需求增大, 同时对其发展要求也越来越高, 人们对于金融产品形式的要求趋向于多元化, 而非传统的单一产品。当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大多都是由传统的金融服务产品结合互联网技术演化而来, 其本质上是将一些网点面对面操作的业务改为互联网操作, 而在产品和服务本质上并没有创新, 并不能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 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展迅速, 因而严重威胁到传统金融行业的发展, 因此以银行金融行业为代表的金融产业借助其国有企业的地位以及相关政策优势对互联网产业进行前后夹击, 互联网金融在夹缝中艰难生存, 因此一些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为了获得生存发展, 往往降低对客户的信息要求, 使得一些不良客户进行相关的金融服务操作, 从而造成损失;另一方面, 由于互联网金融从业门槛低于传统金融产业, 使得一部分企业和从业人员并没有相关的营业能力和从业资格, 而增加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措施

(一) 加强监管模式的制定以及体系的完善

随着经济的发展, 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服务需求迅速增加, 因而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形势之下, 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 有效处理好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金融行业之间的关系、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之间的关系, 而要妥善处理好上述两种关系, 需要进行高效的监管模式建立工作, 而非盲目地追求大规模、低质量的监管。在完善监管体制的时候, 应该根据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平台以及不同经营产品模式建立以监管为主体、打击为辅助的完整体系, 明确其权责职务。与此同时, 在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之时应该与当地司法机关做好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打击工作, 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合监管工作, 将分散的互联网金融资源进行有效整合, 使得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迈向规范化, 起到防患于未然的重要作用。

(二) 制定行业内统一标准

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起步晚但发展规模较大, 因此不同地区形成了不同的监管体系以及不同的监管标准, 而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的监管标准, 主要原因是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另一方面, 由于传统的金融产业与互联网金融产业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许多适用于传统金融产业的法规制度不能照搬到互联网金融中, 而互联网金融所需的法规制度在其要求上要远远高于传统金融行业, 因此很可能出现客户在进行类似传统金融行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时出现违规甚至触犯法律的现象。因此, 要想做到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规范发展, 必须制定一个规范的行业内标准, 以减少相关的违规问题, 同时加强行业内部的信用体系建设, 利用互联网的技术进行行业内的信息共享, 有效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与此同时, 在监管体系以及信用体系方面建立统一的标准可以有效发挥社会征信机构的用处, 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功能建立有效的数据平台, 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发挥应有作用。

(三) 加强行业内的自律意识

在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下, 金融行业属于高危行业, 需要较高的自律意识。加强金融行业内的自律意识可以有效促进行业内部的稳步发展, 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行业秩序,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行业内部风险。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势下, 加强行业内部的自律意识可以有效引导行业自身的稳步前进。因此,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者的自律教育, 通过自身的自律意识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减少投机倒把等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值得注意的是, 仅仅依靠外部的监管制度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也建立自身的监管体系, 并形成相应的制约体制, 以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 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自身的规范、有序发展。

(四) 完善网络技术

要想更好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发展, 还需要大力发展计算机技术, 通过信息技术的更广泛全面的应用, 有效增进征信体系的建设以及行业内业务操作规范化, 注意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相应的道德素质, 注意吸引优秀人才, 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保障, 有效减少互联网金融行业违法违纪等不良问题的发生。

四、结语

当代经济发展之新形势需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快速发展, 以满足以小微企业和个人为主要客户群的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相较于传统的金融发展方式, 互联网金融具有高效、低成本等发展优势, 但是由于发展起步晚、经验少、制度建设不足等因素, 导致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以及监管制度中依旧存在一定问题,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必须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加强社会征信体系构建, 同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内部从业人员自律意识的教育及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育, 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从而加强金融资源的使用效率, 促进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创新, 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助力。

摘要:当前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 经济发展需要与计算机网络技术高度结合, 而互联网金融就是其产物之一,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有力地打破了原有地之传统金融发展模式, 对于金融产业乃至国民经济总体发展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作用, 但是新事物的产生必定伴随诸多新问题, 而互联网金融在其发展过程中就出现了以金融监管问题为首的一系列问题。如何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对互联网金融加以有效的监管, 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监管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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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何剑锋.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路径[J].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6 (1) .

美英互联网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从狭义的角度来讲,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指互联网企业利用网络技术所从事的不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业务的金融服务业务。互联网金融一般具有四个特点:一是高效性, 即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具有低成本和方便快捷的特点;二是具有普惠性, 即互联网金融有限突破了空间限制, 其面对的客户范围和阶层更广;三是高风险性, 即其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和互联网技术的融合产物, 其风险也从集合了两者, 因此风险更高, 也更为复杂;四是互联网金融有效克服了传统金融服务的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 互联网金融完善风险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 已然打破了传统金融的格局, 但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席卷资金跑路、互联网金融犯罪等事件频发, 仅2018年5月份北京就先后有中融民信和鑫德阳光两家互联网金融公司被查封, 这些案件的发生充分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已经存在背离原有的普惠金融政策, 投资者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护, 监管存在缺位问题, 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 以促使其更好地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服务。

3 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等这些传统金融业务的风险由于与互联网进行了结合, 从而超越了空间和时间的局限性, 因此这些风险无论在表现形式上还是危害程度上都有所变化。

3.1 互联网金融的市场风险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经济损失的风险, 即当市场利率处于上升期时, 互联网理财产品可能会产生减值, 进而会影响投资收益的降低, 而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则可能会产生资金需求者融资渠道增加而提前还贷的可能性, 进而造成资金提供者的收益减少, 从而会产生一定的市场风险。

3.2 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

传统金融服务业务的信用风险的直接表现形式即是违约风险, 而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既与其有一定的相似性, 但是有具有独特的特点:一方面是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体现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方面, 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进行主要依托于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 具有虚拟性的特点, 因此会存在不良机构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对投资者进行欺诈, 甚至在经营不善时出现席卷资金跑路等行为, 从而造成投资者因平台信用问题而遭受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则是融资者的信用风险问题, 由于互联网金融基于网络技术的特性, 因此其融资业务主要在网络上进行, 加上当前我国征信体系的不完善, 所以互联网金融机构难以对融资者的具体经济状况和信用情况有详细的了解, 从而会出现融资者骗贷跑路的现象。

3.3 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没有及时足够的现金用于向投资者兑付而产生的风险, 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的不同, 可细化为三类流动性风险:一是收益下降的风险, 即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市场出现问题时, 其理财产品的收益极有可能会大幅降低, 这样会产生大量客户集体赎回本金的现象, 若此时互联网金融机构没有足够的资金则可能会产生流动性风险;二是期限错配的风险, 即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资金需求者多以长期大额资金为主, 而资金提供者则以小额短期为主, 这样会产生资金供给和需求之间会出现错配问题, 因此多数融资平台会将大额资金需求拆分给多个小额投资者以实现融资, 这称为期限错配。这种错配行为很容易引起互联网融资机构的流动性风险;三是外部资本市场等环境变动而引起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性减弱而产生的风险。

3.4 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风险

信息安全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十分突出, 主要体现在个人财产存在安全隐患和用户敏感信息方面, 由于计算机终端和移动设备时互联网金融操作的主要工具和途径, 若其运行不稳定或者遭受病毒破坏等, 则很容易产生严重的经济损失。

4 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

正因为互联网金融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等, 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有必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 才能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虽然在实践中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来防范其风险, 但实际监管效果并不理想,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1)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和监管主体进行明确的监管原则是进行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前提, 而明确的监管主体则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执行者和责任落实者, 因此在实践中要有效实现其风险防范, 明确监管原则和主体是关键:

一是在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 应当明确的监管原则主要有:一是分类监管的原则, 即针对不同形式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应当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二是适度监管原则, 即监管不能超越市场手段发挥作用的区域;三是协调监管原则, 即一行三会和互联网行业监管应当做好纵横协调信息沟通;四是进行立体监管原则, 即实现从制度、监管机构等多角度的监管。

二是监管主体的明确, 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的明确可从行政监管主体和行业自律主体两个方面的监督职权进行明确, 例如互联网支付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 网络借贷以银监会会监管主体等。

(2) 尽快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相关体系, 从立法的角度对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行政进行明确, 从而实现对其准入资格、组织形式、技术规则、经营模式、国家标准、风险防范、监督管控和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有效的规范。

(3) 做好互联网金融的事中经营规制设计。互联网金融的始终经营规制设计应当从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三个角度进行细化设计, 即在盈利性规制设计中, 应当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各项制度和业务程序的设计, 在流动性规制设计中, 应当从加强沉淀资金的管控, 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建立风险准备金机制、设立最后贷款人制度等方面予以重点关注, 在安全性规制设计中, 应当从操作性风险、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重点关注, 从而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运营过程中的全方位监管。

(4) 当前互联网金融出现风险概率最大的是网络借贷和第三方支付, 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应对对其加以重点关注, 可从返洗钱、反欺诈和完善征信体系三个角度来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通过做好金融基础信息库的维护工作, 扩大互联网金融接入系统的范围, 制定相关的政策制度来完善征信体系数据, 利用建立违约借款人黑名单制度等方式来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以进一步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5 结语

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的新兴融资创新模式, 由于其发展时间短, 很多监管措施尚不成熟, 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等, 为规避这些风险, 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定持续发展, 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制度的完善。本文在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基础上, 分别从明确其监管原则和主体、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相关体系等角度提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完善措施, 以期能够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所启示。

摘要:随着我国步入实体经济增速放缓、结构深度调整的经济新常态, 降低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利率市场化等金融改革政策的推行, 我国的金融市场开始向多层次快速发展, 互联网金融即是一项重要的融资创新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增长在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一定效益的同时, 也面临着高风险、效率较低和金融监管缺位等一系列问题, 特别是2018年年初国家出台的一系列金融监管政策, 无形中推高了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的风险。本文以互联网金融为研究对象, 在阐述互联网金融完善风险监管的必要性的基础上, 从多角度对其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 并针对这些风险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 以期能够对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必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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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洋.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防范措施[J].经贸实践, 2017 (8)

[4] 李小会.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 2016.

美英互联网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6篇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近几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速, 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多, 包含了网络支付、网络贷款、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业务。而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之所以如此迅速主要依托于云计算和大数据平台的发展。其具体的发展历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互联网金融的雏形, 主要是开展了网上银行等服务, 将银行的某些业务放到了互联网上, 并没有真正意义的实现互联网金融;第二个阶段是第三方机构介入, 互联网与央行签订协议, 至此第三方机构开始涉足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第三个阶段是互联网金融的爆发阶段, 在这个时期互联网支付开始兴起, 人们真正意义上实现了互联网交易, 互联网金融真正意义上得以实现。而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主要依托于三大业务模块, 即第三方支付、P2P平台及网络银行。首先是第三方支付, 现阶段第三方支付已经发展得十分迅速, 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京东支付等各类支付软件层出不穷, 第三方支付实际上是指相应的公司与实体银行进行签约, 从实际意义上来讲第三方支付是不属于金融机构的, 但是近几年来随着支付数额的不断增大, 支付功能也越来越强大, 越来越向金融机构贴近。第三方支付主要是为商户和客户之间提供服务, 向商户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和相应的利息, 从而获得相关的利润。其次是P2P平台的发展, P2P平台实际上就是网络贷款。近几年来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 网络贷款的各类形式也越来越多。网络贷款实际上就是依靠第三方平台来完成业务结构, 充当信贷中介并让贷款人和放贷人共同签署相关协议, 通过收取手续费来获取相应利润。最后是网络银行的发展。网络银行顾名思义是指我国的商业银行将部分个人业务实现网上流转, 能够让用户在网上实现转账、汇款等行为, 网络银行的发展给企业及个人资金流转过程带来了十分方便的条件, 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有一些问题不可避免。首先对于用户来讲, 虽然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平台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的本质是以金融为核心的, 所以金融类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同时还有一部分用户喜欢将个人资金放到余额宝等理财平台, 这就会出现利率的风险。除此之外, 近几年来网络信贷平台垮掉、资金链缺失的网络金融问题层出不穷, 这也揭示了现阶段互联网金融还存在着信用风险和技术风险等。除了对应的风险外, 各类理财软件的兴起给传统的金融市场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互联网的货币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很有可能会冲击银行的存款、贷款体系, 造成了整体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因此必须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措施

(一) 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现阶段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法律上还存在一定的空白。虽然在几次国家层面的会议上已经提出要建立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条文, 但是一直没有具体实施。比如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讲, 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约束, 同时对于相关的网络投资平台应该进行利率的限定, 由央行和商业银行共同商定具体措施来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平衡。国家还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得通过用户资金进行融资, 要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挪为他用, 保证第三方机构资金的合法性。总得来说, 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讲, 应该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等加以限制, 并进一步强化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

(二) 加大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

现阶段很多网络借贷平台纷纷倒闭, 造成大量用户的资金不能收回, 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家监管力度不够强。国家相应的监管部门应该合理分工并明确自身的职责, 形成从国家层面到地市层面一套完整的自上向下的监管体制。各个地区的监管机构对各自管辖地区的行为进行实时监管并及时和上级保持相关联系。除此之外, 各级监管部门也要明确分工, 对互联网平台的每一笔交易都要具体细化。要时刻了解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对投资者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反馈予以重视并积极解答。

四、结语

综上所述, 近几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十分迅速, 在各类金融产品给广大用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 我国的监管机构一定要加大监管力度, 明确监管职责, 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到强有力的监督作用。国家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对各类互联网支付机构进行监督和约束, 净化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 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不断发展, 互联网金融行业发挥的作用越发突出, 逐渐成为现阶段我国新型的金融模式。我国的互联网在近几年发展得十分迅速, 而对应发展的便是互联网金融, 各种网络支付软件层出不穷, 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由于我国对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监管还存在不足, 导致整个金融行业出现局面混乱的现象。本文作者主要探讨我国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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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谢平, 邹传伟, 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 201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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