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范文

2023-09-23

天津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范文第1篇

(2017年)

目录

第一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布局

第一节 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第二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第三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

【以案释法】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章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第一节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 第二节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体要求 第三章 ‚七五‛普法规划知识

第一节 ‚七五‛普法规划的制定出台 第二节 ‚七五‛普法规划的主要内容

【以案释法】领导干部腐败不能以‚不懂法‛为借口 第三节 ‚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第四章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第一节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提出 【以案释法】化解矛盾终究须靠法 第二节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本属性 第三节 培养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本途径 【以案释法】权力不能越出制度的笼子 【以案释法】公平竞争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 宪法和宪法相关法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以案释法】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以案释法】公民的教育权受宪法保护 第四节 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功能 第五节 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 第六节 国家安全法和全民国家安全教育

【以案释法】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第七节 立法法修正解读

【以案释法】法律规定出现冲突时如何适用 第六章 社区与城市居民委员会

第一节 社区与城市居民委员会概述 【以案释法】顺风车队

第二节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以案释法】民族团结最重要 第三节 城市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以案释法】养鸽子风波 第七章 社区物业

第一节 社区物业概述

第二节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 【以案释法】绿地归谁所有 【以案释法】拒交物业费 【以案释法】物业收费不实 第三节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 第八章 社区治安与违法犯罪防控

第一节 社区治安管理概述 第二节 社区人口管理 【以案释法】居住证制度 第三节 社区消防安全

【以案释法】‚接财神‛引发火灾 第四节 社区交通安全

【以案释法】社区儿童交通安全应当被重视 第五节 社区违法犯罪防控 【以案释法】大庆市公安局警民联防

第六节 社区治安紧急事态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 【以案释法】南京‚9·14‛中毒事件 【以案释法】社区保安监守自盗 第九章 社区特殊群体权益保障

第一节 妇女权益保障

【以案释法】妇女就业不得受歧视 第二节 未成年人权益保障 第三节 老年人权益保障

【以案释法】父母离异后是否还需承担监护义务 【以案释法】赡养协议是否可以排除法定义务 第四节 残疾人权益保障

【以案释法】残疾人是否享有劳动权 第五节 社会优抚安置服务 【以案释法】小勇顺利实现再就业 第十章 社区矛盾纠纷处理

第一节 社区矛盾纠纷概述 第二节 社区纠纷调解

第三节 人民调解制度与人民调解法 【以案释法】富民强村━━和谐稳定的基石 【以案释法】依法进行调解工作 第四节 各类社区纠纷的调解处理 第五节 法律援助

【以案释法】法律援助保障弱势群体利益

第十一章 社区居委会干部廉政建设和常见职务犯罪预防 第一节 廉政文化概述

第二节 预防职务犯罪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以案释法】社区居委会容易滋生腐败必须加强廉政建设

【以案释法】务实清廉,服务居民 第十二章 党内法规的学习宣传

第一节 党内法规界说 第二节 党章及相关法规 第三节 党的组织建设法规 第四节 党的作风建设法规 第五节 党的反腐倡廉建设法规

附录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第一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布局

本章要点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法定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出发,总结历史经验、顺应人民愿望和时代发展要求作出的重大战略布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一节 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讲,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法定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提出,是对我们党严格执法执纪优良传统作风的传承,是对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深化。历史地看,我们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发展过程。

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我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红色政权就陆续制定和颁布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土地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等一系列法律制度规定,为新生红色政权的依法产生和依法办事,为调动一切抗日力量抵御外来侵略者,为解放全中国提供了宪法性依据和法律遵循。遵守法纪、依法办事成为这一时期党政工作的一大特色。尽管从总体上看,为适应战时需要,当时主要实行的还是政策为主、法律为辅,但在战争年代,尤其是军事力量对比实力悬殊的情况下,我们党依然能够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坚持探索和实践法制建设,充分显示了一个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人民翻身解放、当家作主的博大胸怀。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从1949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作出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并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指引下,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

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描绘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标志着依法治国按下了‚快进键‛、进入了‚快车道‛,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党更加重视全面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强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我们要实现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作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作出总体部署、采取切实措施、迈出坚实步伐。

第二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出发,总结历史经验、顺应人民愿望和时代发展要求作出的重大战略布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新的历程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杆,我们党长期重视法治建设。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在局部执政的革命根据地,颁布宪法法律,探索和实践依法行政。1949年新中国成立,我们党由革命党成功转型为执政党后,宪法和一大批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法治建设步入快车道。但由于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搞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不足、思想准备不够、社会基础不牢,以至于‚左‛倾冒进、急功近利思想逐步占据上风,由反右斗争扩大化逐渐酝酿成灾难性的‚文化大革命‛。在此期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长期休会,各级人民政府被革命委员会取代,公检法被砸烂,法治被废弛。‚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再次表明,法治昌明,则国泰民安;法治松弛,则国乱民怨。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郑重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进一步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为推进法治建设注入了市场经济的内在动力。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上述情况表明,在我国,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从局部实践到全面实施,从徘徊挫折到坚定不移,从专项部署到整体规划的逐步发展和升华过程。当前,我们党所处的执政方位和执政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面临着复杂严峻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存在着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严峻的现实表明,我们党要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实现长期执政,就必须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党执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水平,巩固党执政的法治基础。正是在这样的关键时刻,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以及立法、行政、司法、守法、队伍建设、党的领导等各方面的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新的历程。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良好的法治平台

为了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三期叠加态势。党和国家所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此外,经过多年的深化改革,剩下的改革任务都触及最深层次利益关系调整,医疗、教育、住房、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每个领域的改革都互相牵扯、互相交织,涉及错综复杂的利益再调整。唯有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良好的法治平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更好地整合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凝聚社会力量,使各项改革发展有序推进,各项改革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实现中国梦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依托,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上,发挥着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的制度保障作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有助于极大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而且可以通过妥善的制度安排和有效的制度执行,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延续性,进而确保全党、全国上下始终不渝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中国梦的基本内涵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奋斗目标是,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在2010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一项既崇高伟大、又艰巨繁重的历史重任,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党要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实现长期执政,就必须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党执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巩固党执政的法治基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制度体系上把法治同整个国家的发展、把党领导人民的奋斗目标、人民的幸福生活、社会的和谐稳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从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和内生动力。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反腐治权的治本之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对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把权力放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治权,切实从体制、机制和法治上遏制并解决权力腐败问题具有重大意义,是反腐治权的治本之举。

实践表明,尽管公权力腐败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公权力腐败原因不尽相同,但归根结底都属于权力寻租。各类主体的腐败,基本上都是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同属掌握和行使公权力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就是要依法分权治权,从严治官治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助于从制度设计上扎紧反腐防腐的篱笆,使腐败行径受制于将然之时、受惩于已然之际。形成严密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法治氛围。

第三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这一过程中,既要避免不作为,又要防范乱作为。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要坚持的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一、党的领导原则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宪依法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实践证明,只有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同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才能确保法治中国的建设有序推进、深入开展。

二、人民主体原则

在我国,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治建设的宗旨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护人民、造福人民。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法律既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全体公民必须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因此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必须要坚持人民主体原则,切实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

一、尊严和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必须规范和约束公权力,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

法律和道德同为社会行为规范,在支撑社会交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且不可替代的交互作用,国家和社会治理离不开法律和道德的共同发挥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要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要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法治要体现道德理念、强化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道德要滋养法治精神、强化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以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五、从实际出发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实践的必然选择。建设法治中国,必须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入开展法治建设,推进法治理论创新。

第四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党历史上,第一次通过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全会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重大作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作了系统阐述的基础上,站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高度,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等各项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

一、加强立法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实施

(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立法工作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宪执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为了强化宪法意识,党和国家还确定,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二)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

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 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

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必须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得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三)推进严格司法

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 的执法活动。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 、团体章 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许其形成气候。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此外,十八届四中全会还就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等重大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要求。

【以案释法】

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案情介绍】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支付罚息,也理所应当。但是,银行却在本金、罚息之外,另收‚滞纳金‛,并且还是按复利计算,结果经常导致‚滞纳金‛远高于本金,成了实际上的‚驴打滚‛。中国银行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起诉信用卡欠费人沙女士,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沙女士归还信用卡欠款共计375079.3元(包含本金339659.66元及利息、滞纳金共计35419.64元)。银行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每个月高达5%的滞纳金,这就相当于年利率高达78%。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我国的贷款利率是受法律限制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24%,否则就算‚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但问题在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针对的是‚民间高利贷‛,而原告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收取滞纳金的,该如何审理?

【以案释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处于最高位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不得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精神相违背。依法治国首先是必须依宪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申了宪法第五条关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原则,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此案中,法官引述了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官认为:‚平等意味着对等待遇,除非存在差别对待的理由和依据。一方面,国家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贷领域又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者几倍的利息。这显然极可能形成一种‘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外在不良观感。‛法官从宪法‚平等权‛等多个层面,提出应对法律作系统性解释,认为‚商业银行错误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作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据,这有违于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从而最终驳回了银行有关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仅在本金339659.66元、年利率24%的限度内予以支持。

第二章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本章要点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是一个质的飞跃,是一个从静态到动态的过程,是一个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法治领域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增添总体效应的重要举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系统。 以高度自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第一节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进程而逐步形成的。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党的十五大报告将它正式上升到政策层面。十五大报告提出了21世纪第一个十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远景目标,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截至2011年8月底,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作为一项法治建设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实践中如期基本形成。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目标。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是一个质的飞跃,是一个从静态到动态的过程,是一个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是观念创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表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时突显了在目标上的新认识。总书记对此作了详细说明,即‚提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一是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二是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所谓‚抓手‛,就是政策的制度落脚点。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容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对于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意义非常重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概念,‚法治中国‛相对于‚法治国家‛来说,突出了法治国家中的‚国家‛的主权特征,使得法治国家具有了明确的空间效力,故法治中国是落实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制度抓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明确其内涵,在实践中解决了‚依什么法、治什么国、如何实现‛等问题。既有明确的实现目标,又有具体的制度设计,对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具有科学性和实践性的指导作用。

这个总抓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党的十五大报告在政策指导层面上对‚依法治国‛的内涵作了比较明确的解释。即‚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制度落实角度来看,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并没有说明具体如何加以落实,仍然停留在政策指导层面。‚依法治国‛的理论价值只体现在‚破‛上,也就是说,强调‚依法治国‛有利于打破‚人治‛和各种非法治思想的禁锢和干扰,有利于进一步解放思想,但是,‚依法治国‛在‚破‛的过程中要‚立什么‛,特别是要在制度上具体怎样做,‚依法治国‛概念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回答。在法治实践中必然就会遇到‚依什么法‛‚治什么国‛等类似问题的挑战。‚依法治国‛要‚立什么‛的问题如果在理论上不说清楚,在实践中如何落实到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上不清晰,就会严重影响‚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所具有的科学性和对法治实践的具体指导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则从理论体系、实践体系和具体法治体系三个角度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如果全面和有效地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要求将法治体系建设落到实处,就必须要采取一系列制度措施。这些制度措施的采取必然就要体现‚依法治国‛的要求,因此,从逻辑上来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各项具体要求必然就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各项制度措施,故‚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成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制度‚抓手‛。二是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来看。虽然‚法治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法治国家‛的制度‚抓手‛,但‚法治中国‛只是在空间效力上体现了‚法治国家‛的制度要求,对于‚法治国家‛中各项具体制度的特征以及‚法治国家‛在制度上的表现状态等,这些‚制度指标‛并不能通过‚法治中国‛这个单向度的制度‚抓手‛指标完全得到体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理论和实践、抽象与具体相结合的角度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了制度构建。从逻辑上看,如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制度上基本建成,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表现形式也就基本上完成了。所以,在形式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成可以视为制度上判断是否建成了‚法治国家‛的具体标准,是‚法治国家‛是否在制度上得以实现的‚抓手‛,只要在制度上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可以确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建成。

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使得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路径与目标两个方面的制度内涵都更加清晰。只要抓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各项工作,抓出具体成效,就能够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意义,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主要特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措施也就能够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现程度和状况也就有了制度上的最有效的判断标准。

二、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指的是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集中体现中国人民意志和社会主义属性的法治诸要素、结构、功能、过程内在协调统一的有机综合体。之所以要以体系化的方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身就是一个要素众多、结构复杂、功能综合、规模庞大的系统工程,各系统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当其协调一致时可以发挥最大功效,但当某一环节 或系统出现了毛病,就会影响整体的正常运行和功能的发挥。为此,必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体系特征有一个客观、准确的认识。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诸要素、结构、功能、过程内在协调统一的有机综合体

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法治体系本身也是一个系统: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众多要素组成,这些要素从存在形态入手可将其从总体上分为硬件要素和软件要素两大类。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不等同于法治诸要素相加之和,它必须对法治诸要素进行组织、搭配和安排,实现法治结构的科学设置,并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功能。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要求相互间具有有机联系的组成部分结合起来,而且要成为一个能完成特定功能的总体。第四,与法律体系不同,法治体系不是一个静止的存在,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实现、发挥作用、反馈等阶段性过程的接续。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规范

法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也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法治不仅要以相应的政策、组织和权力构架作为基础,而且其实现程度又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法治不仅为政治建设提供权力运行的规则和依据,而且是政治的规范化表达。因此,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法治体系‛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法治领域的表达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法治体系的本质属性。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做到‚七个坚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自觉建构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前后两句话是一个整体,不能断章 取义理解。那么,‚两个建设‛之间是一个什么关系呢?这个关系可以概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自觉建构。特色形成于解决问题的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法治的一般理论与中国法治实践特殊问题的结合,更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自觉建构。这种自觉构建,避免将资本主义与法治捆绑在一起进入西方范式陷阱,是在立足中国国情创建本土化法治发展道路的实践,是针对需求回应问题面向未来的法治探索。

三、充分认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意义 法治,其‚义‛在于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其‚要‛在于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其‚功‛在于比其他治理方式更多地供给人民福祉、经济繁荣和国家稳定。法治体系是对法治的要素、结构、功能、过程在总体上的一个统合,它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对法治实践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反映和指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法治领域为推进国家治理现

总书记强调,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这项工程极为宏大,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尽管自成体系,但并不是一个封闭的、孤立的体系,而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的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不是最终的目的,其目的是要在中国法治建设领域通过改革和完善实现国家治理方面的总体效应和总体效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骨干工程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长期的治国理政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治国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根据中国社会的发展阶段和形势任务提出来的重要部署。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党和国家大力加强法治建设,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社会的持续稳定,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创造了长期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然而,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中国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骨干工程。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法律体系形成后实现法治建设重心战略转移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体系形成之后,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应当从立法向建设法治体系转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逻辑起点和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高级阶段和发展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仅要有一个法律体系,而且要实现国家各项工作都要依法进行,社会领域各个方面都要遵法守法,实际上就是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法律实施问题的回应。

(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以体系化视野掌舵法治建设降

法治是一种整体的社会现象与社会状态,但也有微观和中观层面的空间和状态。以体系化的视野掌舵法治建设,有助于理解法治的全局性,防止将法治理解为一个自洽的封闭系统;有助于把握法治建设的整体性,防止法治建设畸形发展;有助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确保法治的全面性,防止将法治建设片面化;有助于认清法治的过程性和长期性,防止将法治建设简单化为一场运动。运动方式固然有利于法治的快速推进一面,但也存在着难以恒久坚持的问题。

第二节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系统。其中,‚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静态意义上的法规范体系,该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含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范围内以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一切法律规范体系,例如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律规范体系,等等。‚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及‚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动态意义上的法运行体系,体现了法治的价值重在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更关注在实际生活中法律规范的实施状况和实现程度,强调的是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真正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从准法律规范的角度对我党管党治党的党内法规提出的体系化要求,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范畴,正是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中国特色‛。经过近百年的实践探索,我们党已形成了一整套系统完备、层次清晰、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这个制度体系包括党章 、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体现着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使管党治党建设党有章 可循、有规可依。

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充分的规范供给为全社会依法办事提供基本遵循。一方面,要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另一方面,也要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 、团体章 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恪守原有单一的法律渊源已无法满足法治实践的需求,有必要适当扩大法律渊源,甚至可以有限制地将司法判例、交易习惯、法律原则、国际惯例作为裁判根据,以弥补法律供给的不足,同时还应当建立对法律扩大或限缩解释的规则,通过法律适用过程填补法律的积极或消极的漏洞。为了保证法律规范的质量和提升立法科学化的水平,应当进一步改善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结构,提高立法程序正当化水平,构建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前置制度,建立辩论机制,优化协商制度,提升立法技术,规范立法形式,确定法律规范的实质与形式标准,设立法律规范的事前或事后的审查过滤机制,构建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完善法律修改、废止和解释制度等等。尤其要着力提高立法过程的实质民主化水平,要畅通民意表达机制以及民意与立法的对接机制,设定立法机关组成人员联系选民的义务,规范立法机关成员与‚院外‛利益集团的关系,完善立法听取意见(包括听证等多种形式)、整合吸纳意见等制度,建立权力机关内部的制约协调机制,建立立法成员和立法机关接受选民和公众监督的制度,等等。

二、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法治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要认真研究如何使法律规范本身具有可实施性,不具有实施可能性的法律规范无疑会加大实施成本,甚至即使执法司法人员费尽心机也难以实现。因此,要特别注意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实施资源的配套性、法律规范本身的可接受性以及法律规范自我实现的动力与能力。其次,要研究法律实施所必需的体制以及法律设施,国家必须为法律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体制、设施与物质保障。再次,要认真研究法律实施所需要的执法和司法人员的素质与能力,要为法律实施所需要的素质和能力的培训与养成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机制。又次,要研究法律实施的环境因素,并为法律实施创造必要的执法和司法环境。最后,要研究如何克服法律实施的阻碍和阻力,有针对性地进行程序设计、制度预防和机制阻隔,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有必要把排除‚人情‛‚关系‛‚金钱‛‚权力‛对法律实施的干扰作为重点整治内容。

三、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任何法治形态的基本要义;公共权力具有二重性,唯有法律能使其扬长避短和趋利避害;破坏法治的最大危险在一般情况下都来自公共权力;只有约束好公共权力,国民的权利和自由才可能安全实现。有效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狠下工夫:要科学配置权力,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要规范权力的运行,为权力的运行设定明确的范围、条件、程序和界限;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为权力的行使设定正当目的及合理基准与要求;要严格对权力的监督,有效规范党内、人大、民主、行政、司法、审计、社会、舆论诸项监督,并充分发挥各种监督的独特作用,使违法或不正当行使权力的行为得以及时有效纠正;要健全权益恢复机制,使受公共权力侵害的私益得到及时赔偿或补偿。

四、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依法治国是一项十分庞大和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要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任务艰巨而繁重,如果缺少配套的保证体系作为支撑,恐难以持久。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缺少整体规划,缺乏顶层设计,党内法规存在‚碎片化‛现象。要在对现有党内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修订一批重要党内法规,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使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程序化,使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使权力运行受到更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使党执政的制度基础更加巩固,为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节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体要求 建设法律规范体系要求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法治实施体系要求执法、司法和全社会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法治监督体系要求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建设法治保障体系要求加强党的领导,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建设党内法规体系要求健全党内法规体制、强化党内法规与法律、政策的关联,为管党治党提供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部署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根本要求而形成的法治体系,其使命是全面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不是就法治论法治,而是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围绕国家发展所需要的国家治理体系进行建设。正因为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才具有全面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能力与功效。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起到全面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作用。

一、构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与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核心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既明确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也明确了党在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原则与领导方式;既明确要求巩固党在国家建设与治理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也明确了党必须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二)坚持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有机统一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这一重要论断,体现了我们党对宪法尊严和权威的充分肯定。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也是确保党的领导与国家制度体系稳固的根本法律基础。所以,确立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根本地位,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将产生全局和长远作用。

(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五大体系有机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五大体系既有理论层面,也有实践层面;既有制度层面,也有运行层面;既有国家层面,也有党的层面;既能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也能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这为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规定了更加清晰的目标和任务,规划了切实可行的路线图,必将保障法治建设稳步推进。所以,它能够全方位促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四)坚持法治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层面展开。因而,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建设和发展必然带来国家治理领域深刻变革。对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来说,法治体系建设既是其基本任务,也是其得以确立并产生效能的关键。社会主义制度只有借助有效国家治理体系才能得到有效运行,获得巩固和完善。所以,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取向的法治体系建设,必将全面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落实与运行,并孕育出一套与之配套、保障其运行的体制机制。

(五)坚持法治体系建设与法治能力提升有机统一 任何制度只有扎根民心,才能最终巩固。这就要求制度运行与实践能够全面具体地渗透到人民生活各个环节 ,并在其中起积极作用;要求法治价值、体系、程序与运行能够有效嵌入社会,契合社会内在要求与发展现实。这其中既强调法治体系建设,也强调法治能力提升,两者相辅相成。经验表明,良好法治才能树立良好价值体系,才能创造有效制度认同。这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只能在法治体系与法治能力有机统一所创造的善治中扎根社会、深入民心。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将为我国改革发展创造全新的发展动力和发展平台。

二、以高度自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实现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要坚持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实施法律并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点,要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

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

一、政务公开。

(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体双翼‛。法治国家是长远目标和根本目标,建设法治国家,核心要求实现国家生活的全面法治化;法治政府是重点任务和攻坚内容,建设法治政府,核心要求是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法治社会是组成部分和薄弱环节 ,建设法治社会,核心是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实现全体国民自己守法、护法。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求三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三)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相辅相成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审时度势,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确立了新时期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内容。科学立法要求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有效性,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严格执法,要求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

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司法,要求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全民守法,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天津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范文第2篇

一、健全机构,落实责任

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是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一项重要手段,是推动民主法制进程的有效措施。我局领导充分认识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重要性,及时成立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对全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负总责,副组长由副局长担任,对分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负责,抓好工作落实,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本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负责,具体抓好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法制室内,由法制室主任兼任,负责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日常工作。党组高度重视,明确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制,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落实制度,加强学习 根据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实施办法和制定的学习计划,我局积极组织领导干部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政策文件的学习。今年已集中组织领导干部学习了《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同时也将学法用法工作纳入党组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做到同布置同安排。到目前为止,中心组成员集中学习法律知识8次,领导干部还积极参加泰州质监局和市有关部门举办的法律知识培训班。今年已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法律知识培训班共22人次。在学习中,及时制定了学法用法计划、措施和要求,明确了每月第一周周五为中心组理论学习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日。学习前都充分地准备了相关的学习资料,确保学法用法工作的贯彻落实取得实效。学习时,都由专人负责记录、收集、整理学习资料,将学习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了解掌握我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动态,领导干部还能结合自身分管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在工作之余,加强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掌握和运用相关的法律条款,使工作中免于出现不应有的差错。

三、保障经费,监督到位 按照上级要求,为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我局积极订购相关的学习资料、书籍等,以及专用学习记录本,保障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并组织全体人员积极参加了江苏省“五.五”普法法律知识等竞赛活动,为学法用法工作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为确保学法用法工作落到实处,我局每年将学法用法工作与综合目标工作一起进行考核检查,对未落实学法用法工作或未完成学法用法任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不得参加评优工作。

四、落实内容,取得成效

今年我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切实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认真组织学习,内容丰富全面,并能结合当前国际国内的形势变化,临时安排相关文件资料的学习。通过学习,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能够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并能广泛深入企业和人民群众中,大力开展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促进全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生产、生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此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起到了积极作用。

天津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范文第3篇

第一部分基础题(共80分)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

1、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和。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

6、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周岁的公民。

7、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8、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我国现行宪法是()年颁布实施的。

A.1949B.1954C.1975D.1982

2、目前我国解决纠纷的手段有多种,其中被称为“第一道防线”的是()。

A.行政调解B.司法调解

C.仲裁D.人民调解

3、我国《刑法》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A.可以从轻处罚B.应当免除处罚

C.可以减轻处罚D.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A.三个月B.六个月

C. 九个月D.一年

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A.十B.十五C.二十D.二十五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每届任期五年。

A.人民代表大会B.人民政府

C.人民法院D.人民检察院

2、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等途径解决。

A.和解B.调解C.仲裁D.诉讼

3、根据《保密法》,国家秘密包括下列哪些秘密事项?()

A.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B.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C.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D.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4、《突发事件应对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以下哪几类事件?()

A.自然灾害B.事故灾难

C.公共卫生事件D.社会安全事件

5、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的行为。

A.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B.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C.扰乱公共秩序

D.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

四、判断题(每题1.5分,共15分)

1、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4、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5、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6、醉酒的人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

7、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

8、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9、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0、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开展法治县(市)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和<黔西南州创建法治县(市)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州委办字〔2010〕134号)确定了哪十项创建活动的主要任务?

天津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范文第4篇

作为一名基层计生干部,我深知学习法律的重要性。在整个普法期间,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工作实际,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在整个学法用法的过程中,我主要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我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自觉学习和贯彻运用法律知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法治,学法用法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三个依法”是建设法治工作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目标和任务的强有力保障;再者,学法、守法是自身建设的需求,作为一名基层计生工作人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遵守者,而计划生育涉及多部法律法规,因此必须充分掌握所需法律法规才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学法是用法的前提,学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自觉遵守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才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而工作和法律有密切的关联,就必须要求我们不仅要熟悉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而且还要懂得在遇到问题时如何运用好就此法律法规,切实地维护好群众的利益。就只有把学习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紧密结合起来,与自身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工作执法环境的实际状况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稳定中、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法治理念的思想和管理水平。

我一直觉得只有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才能确保我们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行政是解放思想的前提和基础,更是解放思想的安全保障。因为法律规范对人与社会的行为具有指引性,它指引人们,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可以怎样做,不可以怎样做。从理论上说,不坚持依法行政,我们的工作就没有方向,近于空谈。从实践中看,不坚持依法行政,就有可能会导致我们行政机关公务员随心所欲、恣意妄行,会把实践引入误区,我们只有不断加强学习,确切提高自身法律素养,依法办事才是可行之道。

天津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范文第5篇

(2017年)

目录

第一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布局

第一节 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第二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第三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

【以案释法】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章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第一节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 第二节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体要求 第三章 ‚七五‛普法规划知识

第一节 ‚七五‛普法规划的制定出台 第二节 ‚七五‛普法规划的主要内容

【以案释法】领导干部腐败不能以‚不懂法‛为借口 第三节 ‚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第四章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第一节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提出 【以案释法】化解矛盾终究须靠法 第二节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本属性 第三节 培养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本途径 【以案释法】权力不能越出制度的笼子 【以案释法】公平竞争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 宪法和宪法相关法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以案释法】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以案释法】公民的教育权受宪法保护 第四节 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功能 第五节 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 第六节 国家安全法和全民国家安全教育

【以案释法】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第七节 立法法修正解读

【以案释法】法律规定出现冲突时如何适用 第六章 社区与城市居民委员会

第一节 社区与城市居民委员会概述 【以案释法】顺风车队

第二节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以案释法】民族团结最重要 第三节 城市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以案释法】养鸽子风波 第七章 社区物业

第一节 社区物业概述

第二节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 【以案释法】绿地归谁所有 【以案释法】拒交物业费 【以案释法】物业收费不实 第三节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 第八章 社区治安与违法犯罪防控

第一节 社区治安管理概述 第二节 社区人口管理 【以案释法】居住证制度 第三节 社区消防安全

【以案释法】‚接财神‛引发火灾 第四节 社区交通安全

【以案释法】社区儿童交通安全应当被重视 第五节 社区违法犯罪防控 【以案释法】大庆市公安局警民联防

第六节 社区治安紧急事态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 【以案释法】南京‚9·14‛中毒事件 【以案释法】社区保安监守自盗 第九章 社区特殊群体权益保障

第一节 妇女权益保障

【以案释法】妇女就业不得受歧视 第二节 未成年人权益保障 第三节 老年人权益保障

【以案释法】父母离异后是否还需承担监护义务 【以案释法】赡养协议是否可以排除法定义务 第四节 残疾人权益保障

【以案释法】残疾人是否享有劳动权 第五节 社会优抚安置服务 【以案释法】小勇顺利实现再就业 第十章 社区矛盾纠纷处理

第一节 社区矛盾纠纷概述 第二节 社区纠纷调解

第三节 人民调解制度与人民调解法 【以案释法】富民强村━━和谐稳定的基石 【以案释法】依法进行调解工作 第四节 各类社区纠纷的调解处理 第五节 法律援助

【以案释法】法律援助保障弱势群体利益

第十一章 社区居委会干部廉政建设和常见职务犯罪预防 第一节 廉政文化概述

第二节 预防职务犯罪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以案释法】社区居委会容易滋生腐败必须加强廉政建设

【以案释法】务实清廉,服务居民 第十二章 党内法规的学习宣传

第一节 党内法规界说 第二节 党章及相关法规 第三节 党的组织建设法规 第四节 党的作风建设法规 第五节 党的反腐倡廉建设法规

附录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第一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布局

本章要点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法定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出发,总结历史经验、顺应人民愿望和时代发展要求作出的重大战略布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一节 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讲,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法定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提出,是对我们党严格执法执纪优良传统作风的传承,是对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深化。历史地看,我们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发展过程。

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我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红色政权就陆续制定和颁布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土地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等一系列法律制度规定,为新生红色政权的依法产生和依法办事,为调动一切抗日力量抵御外来侵略者,为解放全中国提供了宪法性依据和法律遵循。遵守法纪、依法办事成为这一时期党政工作的一大特色。尽管从总体上看,为适应战时需要,当时主要实行的还是政策为主、法律为辅,但在战争年代,尤其是军事力量对比实力悬殊的情况下,我们党依然能够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坚持探索和实践法制建设,充分显示了一个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人民翻身解放、当家作主的博大胸怀。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从1949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作出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并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指引下,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

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描绘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标志着依法治国按下了‚快进键‛、进入了‚快车道‛,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党更加重视全面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强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我们要实现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作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作出总体部署、采取切实措施、迈出坚实步伐。

第二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出发,总结历史经验、顺应人民愿望和时代发展要求作出的重大战略布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新的历程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杆,我们党长期重视法治建设。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在局部执政的革命根据地,颁布宪法法律,探索和实践依法行政。1949年新中国成立,我们党由革命党成功转型为执政党后,宪法和一大批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法治建设步入快车道。但由于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搞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不足、思想准备不够、社会基础不牢,以至于‚左‛倾冒进、急功近利思想逐步占据上风,由反右斗争扩大化逐渐酝酿成灾难性的‚文化大革命‛。在此期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长期休会,各级人民政府被革命委员会取代,公检法被砸烂,法治被废弛。‚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再次表明,法治昌明,则国泰民安;法治松弛,则国乱民怨。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郑重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进一步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为推进法治建设注入了市场经济的内在动力。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上述情况表明,在我国,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从局部实践到全面实施,从徘徊挫折到坚定不移,从专项部署到整体规划的逐步发展和升华过程。当前,我们党所处的执政方位和执政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面临着复杂严峻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存在着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严峻的现实表明,我们党要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实现长期执政,就必须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党执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水平,巩固党执政的法治基础。正是在这样的关键时刻,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以及立法、行政、司法、守法、队伍建设、党的领导等各方面的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新的历程。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良好的法治平台

为了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三期叠加态势。党和国家所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此外,经过多年的深化改革,剩下的改革任务都触及最深层次利益关系调整,医疗、教育、住房、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每个领域的改革都互相牵扯、互相交织,涉及错综复杂的利益再调整。唯有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良好的法治平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更好地整合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凝聚社会力量,使各项改革发展有序推进,各项改革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实现中国梦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依托,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上,发挥着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的制度保障作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有助于极大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而且可以通过妥善的制度安排和有效的制度执行,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延续性,进而确保全党、全国上下始终不渝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中国梦的基本内涵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奋斗目标是,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在2010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一项既崇高伟大、又艰巨繁重的历史重任,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党要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实现长期执政,就必须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党执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巩固党执政的法治基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制度体系上把法治同整个国家的发展、把党领导人民的奋斗目标、人民的幸福生活、社会的和谐稳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从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和内生动力。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反腐治权的治本之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对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把权力放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治权,切实从体制、机制和法治上遏制并解决权力腐败问题具有重大意义,是反腐治权的治本之举。

实践表明,尽管公权力腐败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公权力腐败原因不尽相同,但归根结底都属于权力寻租。各类主体的腐败,基本上都是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同属掌握和行使公权力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就是要依法分权治权,从严治官治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助于从制度设计上扎紧反腐防腐的篱笆,使腐败行径受制于将然之时、受惩于已然之际。形成严密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法治氛围。

第三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这一过程中,既要避免不作为,又要防范乱作为。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要坚持的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一、党的领导原则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宪依法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实践证明,只有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同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才能确保法治中国的建设有序推进、深入开展。

二、人民主体原则

在我国,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治建设的宗旨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护人民、造福人民。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法律既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全体公民必须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因此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必须要坚持人民主体原则,切实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

一、尊严和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必须规范和约束公权力,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

法律和道德同为社会行为规范,在支撑社会交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且不可替代的交互作用,国家和社会治理离不开法律和道德的共同发挥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要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要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法治要体现道德理念、强化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道德要滋养法治精神、强化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以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五、从实际出发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实践的必然选择。建设法治中国,必须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入开展法治建设,推进法治理论创新。

第四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党历史上,第一次通过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全会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重大作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作了系统阐述的基础上,站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高度,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等各项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

一、加强立法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实施

(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立法工作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宪执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为了强化宪法意识,党和国家还确定,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二)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

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 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

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必须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得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三)推进严格司法

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 的执法活动。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 、团体章 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许其形成气候。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此外,十八届四中全会还就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等重大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要求。

【以案释法】

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案情介绍】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支付罚息,也理所应当。但是,银行却在本金、罚息之外,另收‚滞纳金‛,并且还是按复利计算,结果经常导致‚滞纳金‛远高于本金,成了实际上的‚驴打滚‛。中国银行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起诉信用卡欠费人沙女士,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沙女士归还信用卡欠款共计375079.3元(包含本金339659.66元及利息、滞纳金共计35419.64元)。银行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每个月高达5%的滞纳金,这就相当于年利率高达78%。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我国的贷款利率是受法律限制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24%,否则就算‚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但问题在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针对的是‚民间高利贷‛,而原告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收取滞纳金的,该如何审理?

【以案释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处于最高位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不得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精神相违背。依法治国首先是必须依宪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申了宪法第五条关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原则,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此案中,法官引述了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官认为:‚平等意味着对等待遇,除非存在差别对待的理由和依据。一方面,国家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贷领域又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者几倍的利息。这显然极可能形成一种‘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外在不良观感。‛法官从宪法‚平等权‛等多个层面,提出应对法律作系统性解释,认为‚商业银行错误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作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据,这有违于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从而最终驳回了银行有关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仅在本金339659.66元、年利率24%的限度内予以支持。

第二章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本章要点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是一个质的飞跃,是一个从静态到动态的过程,是一个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法治领域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增添总体效应的重要举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系统。 以高度自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第一节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进程而逐步形成的。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党的十五大报告将它正式上升到政策层面。十五大报告提出了21世纪第一个十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远景目标,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截至2011年8月底,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作为一项法治建设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实践中如期基本形成。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目标。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是一个质的飞跃,是一个从静态到动态的过程,是一个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是观念创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表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时突显了在目标上的新认识。总书记对此作了详细说明,即‚提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一是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二是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所谓‚抓手‛,就是政策的制度落脚点。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容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对于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意义非常重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概念,‚法治中国‛相对于‚法治国家‛来说,突出了法治国家中的‚国家‛的主权特征,使得法治国家具有了明确的空间效力,故法治中国是落实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制度抓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明确其内涵,在实践中解决了‚依什么法、治什么国、如何实现‛等问题。既有明确的实现目标,又有具体的制度设计,对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具有科学性和实践性的指导作用。

这个总抓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党的十五大报告在政策指导层面上对‚依法治国‛的内涵作了比较明确的解释。即‚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制度落实角度来看,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并没有说明具体如何加以落实,仍然停留在政策指导层面。‚依法治国‛的理论价值只体现在‚破‛上,也就是说,强调‚依法治国‛有利于打破‚人治‛和各种非法治思想的禁锢和干扰,有利于进一步解放思想,但是,‚依法治国‛在‚破‛的过程中要‚立什么‛,特别是要在制度上具体怎样做,‚依法治国‛概念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回答。在法治实践中必然就会遇到‚依什么法‛‚治什么国‛等类似问题的挑战。‚依法治国‛要‚立什么‛的问题如果在理论上不说清楚,在实践中如何落实到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上不清晰,就会严重影响‚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所具有的科学性和对法治实践的具体指导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则从理论体系、实践体系和具体法治体系三个角度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如果全面和有效地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要求将法治体系建设落到实处,就必须要采取一系列制度措施。这些制度措施的采取必然就要体现‚依法治国‛的要求,因此,从逻辑上来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各项具体要求必然就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各项制度措施,故‚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成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制度‚抓手‛。二是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来看。虽然‚法治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法治国家‛的制度‚抓手‛,但‚法治中国‛只是在空间效力上体现了‚法治国家‛的制度要求,对于‚法治国家‛中各项具体制度的特征以及‚法治国家‛在制度上的表现状态等,这些‚制度指标‛并不能通过‚法治中国‛这个单向度的制度‚抓手‛指标完全得到体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理论和实践、抽象与具体相结合的角度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了制度构建。从逻辑上看,如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制度上基本建成,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表现形式也就基本上完成了。所以,在形式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成可以视为制度上判断是否建成了‚法治国家‛的具体标准,是‚法治国家‛是否在制度上得以实现的‚抓手‛,只要在制度上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可以确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建成。

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使得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路径与目标两个方面的制度内涵都更加清晰。只要抓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各项工作,抓出具体成效,就能够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意义,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主要特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措施也就能够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现程度和状况也就有了制度上的最有效的判断标准。

二、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指的是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集中体现中国人民意志和社会主义属性的法治诸要素、结构、功能、过程内在协调统一的有机综合体。之所以要以体系化的方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身就是一个要素众多、结构复杂、功能综合、规模庞大的系统工程,各系统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当其协调一致时可以发挥最大功效,但当某一环节 或系统出现了毛病,就会影响整体的正常运行和功能的发挥。为此,必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体系特征有一个客观、准确的认识。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诸要素、结构、功能、过程内在协调统一的有机综合体

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法治体系本身也是一个系统: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众多要素组成,这些要素从存在形态入手可将其从总体上分为硬件要素和软件要素两大类。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不等同于法治诸要素相加之和,它必须对法治诸要素进行组织、搭配和安排,实现法治结构的科学设置,并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功能。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要求相互间具有有机联系的组成部分结合起来,而且要成为一个能完成特定功能的总体。第四,与法律体系不同,法治体系不是一个静止的存在,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实现、发挥作用、反馈等阶段性过程的接续。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规范

法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也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法治不仅要以相应的政策、组织和权力构架作为基础,而且其实现程度又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法治不仅为政治建设提供权力运行的规则和依据,而且是政治的规范化表达。因此,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法治体系‛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法治领域的表达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法治体系的本质属性。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做到‚七个坚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自觉建构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前后两句话是一个整体,不能断章 取义理解。那么,‚两个建设‛之间是一个什么关系呢?这个关系可以概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自觉建构。特色形成于解决问题的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法治的一般理论与中国法治实践特殊问题的结合,更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自觉建构。这种自觉构建,避免将资本主义与法治捆绑在一起进入西方范式陷阱,是在立足中国国情创建本土化法治发展道路的实践,是针对需求回应问题面向未来的法治探索。

三、充分认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意义 法治,其‚义‛在于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其‚要‛在于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其‚功‛在于比其他治理方式更多地供给人民福祉、经济繁荣和国家稳定。法治体系是对法治的要素、结构、功能、过程在总体上的一个统合,它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对法治实践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反映和指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法治领域为推进国家治理现

总书记强调,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这项工程极为宏大,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尽管自成体系,但并不是一个封闭的、孤立的体系,而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的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不是最终的目的,其目的是要在中国法治建设领域通过改革和完善实现国家治理方面的总体效应和总体效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骨干工程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长期的治国理政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治国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根据中国社会的发展阶段和形势任务提出来的重要部署。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党和国家大力加强法治建设,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社会的持续稳定,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创造了长期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然而,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中国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骨干工程。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法律体系形成后实现法治建设重心战略转移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体系形成之后,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应当从立法向建设法治体系转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逻辑起点和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高级阶段和发展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仅要有一个法律体系,而且要实现国家各项工作都要依法进行,社会领域各个方面都要遵法守法,实际上就是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法律实施问题的回应。

(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以体系化视野掌舵法治建设降

法治是一种整体的社会现象与社会状态,但也有微观和中观层面的空间和状态。以体系化的视野掌舵法治建设,有助于理解法治的全局性,防止将法治理解为一个自洽的封闭系统;有助于把握法治建设的整体性,防止法治建设畸形发展;有助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确保法治的全面性,防止将法治建设片面化;有助于认清法治的过程性和长期性,防止将法治建设简单化为一场运动。运动方式固然有利于法治的快速推进一面,但也存在着难以恒久坚持的问题。

第二节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系统。其中,‚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静态意义上的法规范体系,该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含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范围内以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一切法律规范体系,例如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律规范体系,等等。‚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及‚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动态意义上的法运行体系,体现了法治的价值重在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更关注在实际生活中法律规范的实施状况和实现程度,强调的是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真正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从准法律规范的角度对我党管党治党的党内法规提出的体系化要求,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范畴,正是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中国特色‛。经过近百年的实践探索,我们党已形成了一整套系统完备、层次清晰、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这个制度体系包括党章 、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体现着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使管党治党建设党有章 可循、有规可依。

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充分的规范供给为全社会依法办事提供基本遵循。一方面,要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另一方面,也要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 、团体章 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恪守原有单一的法律渊源已无法满足法治实践的需求,有必要适当扩大法律渊源,甚至可以有限制地将司法判例、交易习惯、法律原则、国际惯例作为裁判根据,以弥补法律供给的不足,同时还应当建立对法律扩大或限缩解释的规则,通过法律适用过程填补法律的积极或消极的漏洞。为了保证法律规范的质量和提升立法科学化的水平,应当进一步改善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结构,提高立法程序正当化水平,构建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前置制度,建立辩论机制,优化协商制度,提升立法技术,规范立法形式,确定法律规范的实质与形式标准,设立法律规范的事前或事后的审查过滤机制,构建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完善法律修改、废止和解释制度等等。尤其要着力提高立法过程的实质民主化水平,要畅通民意表达机制以及民意与立法的对接机制,设定立法机关组成人员联系选民的义务,规范立法机关成员与‚院外‛利益集团的关系,完善立法听取意见(包括听证等多种形式)、整合吸纳意见等制度,建立权力机关内部的制约协调机制,建立立法成员和立法机关接受选民和公众监督的制度,等等。

二、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法治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要认真研究如何使法律规范本身具有可实施性,不具有实施可能性的法律规范无疑会加大实施成本,甚至即使执法司法人员费尽心机也难以实现。因此,要特别注意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实施资源的配套性、法律规范本身的可接受性以及法律规范自我实现的动力与能力。其次,要研究法律实施所必需的体制以及法律设施,国家必须为法律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体制、设施与物质保障。再次,要认真研究法律实施所需要的执法和司法人员的素质与能力,要为法律实施所需要的素质和能力的培训与养成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机制。又次,要研究法律实施的环境因素,并为法律实施创造必要的执法和司法环境。最后,要研究如何克服法律实施的阻碍和阻力,有针对性地进行程序设计、制度预防和机制阻隔,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有必要把排除‚人情‛‚关系‛‚金钱‛‚权力‛对法律实施的干扰作为重点整治内容。

三、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任何法治形态的基本要义;公共权力具有二重性,唯有法律能使其扬长避短和趋利避害;破坏法治的最大危险在一般情况下都来自公共权力;只有约束好公共权力,国民的权利和自由才可能安全实现。有效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狠下工夫:要科学配置权力,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要规范权力的运行,为权力的运行设定明确的范围、条件、程序和界限;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为权力的行使设定正当目的及合理基准与要求;要严格对权力的监督,有效规范党内、人大、民主、行政、司法、审计、社会、舆论诸项监督,并充分发挥各种监督的独特作用,使违法或不正当行使权力的行为得以及时有效纠正;要健全权益恢复机制,使受公共权力侵害的私益得到及时赔偿或补偿。

四、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依法治国是一项十分庞大和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要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任务艰巨而繁重,如果缺少配套的保证体系作为支撑,恐难以持久。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缺少整体规划,缺乏顶层设计,党内法规存在‚碎片化‛现象。要在对现有党内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修订一批重要党内法规,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使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程序化,使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使权力运行受到更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使党执政的制度基础更加巩固,为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节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体要求 建设法律规范体系要求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法治实施体系要求执法、司法和全社会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法治监督体系要求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建设法治保障体系要求加强党的领导,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建设党内法规体系要求健全党内法规体制、强化党内法规与法律、政策的关联,为管党治党提供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部署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根本要求而形成的法治体系,其使命是全面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不是就法治论法治,而是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围绕国家发展所需要的国家治理体系进行建设。正因为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才具有全面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能力与功效。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起到全面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作用。

一、构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与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核心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既明确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也明确了党在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原则与领导方式;既明确要求巩固党在国家建设与治理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也明确了党必须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二)坚持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有机统一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这一重要论断,体现了我们党对宪法尊严和权威的充分肯定。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也是确保党的领导与国家制度体系稳固的根本法律基础。所以,确立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根本地位,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将产生全局和长远作用。

(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五大体系有机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五大体系既有理论层面,也有实践层面;既有制度层面,也有运行层面;既有国家层面,也有党的层面;既能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也能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这为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规定了更加清晰的目标和任务,规划了切实可行的路线图,必将保障法治建设稳步推进。所以,它能够全方位促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四)坚持法治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层面展开。因而,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建设和发展必然带来国家治理领域深刻变革。对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来说,法治体系建设既是其基本任务,也是其得以确立并产生效能的关键。社会主义制度只有借助有效国家治理体系才能得到有效运行,获得巩固和完善。所以,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取向的法治体系建设,必将全面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落实与运行,并孕育出一套与之配套、保障其运行的体制机制。

(五)坚持法治体系建设与法治能力提升有机统一 任何制度只有扎根民心,才能最终巩固。这就要求制度运行与实践能够全面具体地渗透到人民生活各个环节 ,并在其中起积极作用;要求法治价值、体系、程序与运行能够有效嵌入社会,契合社会内在要求与发展现实。这其中既强调法治体系建设,也强调法治能力提升,两者相辅相成。经验表明,良好法治才能树立良好价值体系,才能创造有效制度认同。这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只能在法治体系与法治能力有机统一所创造的善治中扎根社会、深入民心。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将为我国改革发展创造全新的发展动力和发展平台。

二、以高度自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实现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要坚持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实施法律并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点,要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

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

一、政务公开。

(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体双翼‛。法治国家是长远目标和根本目标,建设法治国家,核心要求实现国家生活的全面法治化;法治政府是重点任务和攻坚内容,建设法治政府,核心要求是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法治社会是组成部分和薄弱环节 ,建设法治社会,核心是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实现全体国民自己守法、护法。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求三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三)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相辅相成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审时度势,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确立了新时期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内容。科学立法要求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有效性,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严格执法,要求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

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司法,要求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全民守法,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天津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范文第6篇

为加强领导干部知法、懂法、用法的本领,强化领导干部的学法意识,特制定如下制度:

1、部领导班子要定期研究部署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2、在每年年初校长同副校长、同分部门负责人研究制定本普法工作计划。

3、学校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和各种普法活动。

4、校领导干部要有专门的学习法律的笔记。

5、校领导干部必须依照县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依法治理要点开展工作

6、学校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责任。

7、学校领导干部要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模范。

库尔勒市第六中学

上一篇:11月主题党日活动记录范文下一篇:海尔集团管理结构创新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