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号令财政部范文

2023-11-23

94号令财政部范文第1篇

部长 楼继伟

2013年 12月 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 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 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 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 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 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 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 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 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 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 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 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 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 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 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 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 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 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 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 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 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 和评审专家共 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 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

2/3。 采购人 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 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 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 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 者询价小组应当由 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 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 中随机抽取。 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 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 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 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 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名法律专家。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 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 于 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 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 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 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 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 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 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 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 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 服务等条件。

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 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 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 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 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 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 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 3家符合相 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 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

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 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 50%。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 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 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 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 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 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 购项目预算的 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 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 束力。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 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

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 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 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 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 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 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 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 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 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 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 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 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 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 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 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 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 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 小组、 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 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 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 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询价小 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 商确定后 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 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 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 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服务要求; (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 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 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 出之日起 30日内, 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 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 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 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 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 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 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 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 交通知书发出后 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 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 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 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 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 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 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 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

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 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 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 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 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 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 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 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 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

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 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 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 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 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 式保存。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六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 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 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 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 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 间、 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 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 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

经本级 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 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 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

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 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 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 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 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 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 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 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 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 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

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 之日 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 供应商,不足 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截止之日。

第三十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 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 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 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 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 判机会。

第三十二条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 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 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 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

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 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 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 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 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 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 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 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 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 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

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 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 高的顺序提出 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个工作 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 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 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 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 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 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 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 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 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 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 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 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 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 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 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 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九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 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 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 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 应当在公示期满后 5个工作日内, 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 他采购方式; 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 应当将异议意见、 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 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 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四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 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 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 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 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

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的,视为同意。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 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五章 询 价

第四十四条 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 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 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 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个工作日。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 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 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 应商,不足 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 日。

第四十六条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 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 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 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四十八条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 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 顺序提出 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四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个工作 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 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 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 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 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 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 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 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 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五 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3至 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 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 处罚款: (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 采购方式的; (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 应商的; (三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的; (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 备案的。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十一 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 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 1至 3年 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 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 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 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 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 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 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 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 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 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 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 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 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 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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