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设计研究论文范文

2023-09-24

信托产品设计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自2011 年房地产信托业务遭到遏制以来, 矿产能源类信托于短短的两年多时间内经历了过山车式的体验, 基于法律风险、估值风险、经营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的综合作用, 加之兑付期限将至, 很多矿产信托产品的兑付危机频发, 引发了信托乃至金融市场的一片恐慌。①其中, 以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 号”集合信托计划引发的热议尤甚, 风险控制逐步受到信托公司的重视。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 号”集合信托计划作为矿产能源类信托产品的典型, 将其作为案例, 以法律风险分析与防控为着眼点, 并试图深入分析隐藏在信托业中的银信合作之一大重要问题———银信责任之厘定, 或将对于推动矿产能源类信托产品的健康成长起到几分作用。

二、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 号”集合信托计划简介

(一) 项目基本信息②

(二) 交易结构

( 三) 各方法律关系分析

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 号”集合信托计划致力于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将信托资金用于振富能源公司的煤炭整合, 对参与各方进行法律关系分析, 有助于厘清各方权利义务, 落实各方法律责任, 分析如下:

1. 信托内部法律关系

信托以信托委托人与信托受益人是否一致为标准, 可以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两部分。③本信托计划属于自益信托, 委托人分别为作为优先级受益权人的社会投资者与作为劣后级受益权人的王平彦父子, 受托人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保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 受益人即为委托人。

2. 信托外部法律关系

作为风险防控措施, 振富能源公司、山西紫鑫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柳林县振富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振富能源公司下属内蒙煤矿为振富能源公司进行股权质押, 由此与中诚信托形成股权质押关系; 而中诚信托通过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认购振富能源公司49% 的股权, 与振富能源公司形成股权投资关系, 同时王平彦父子作为实际控制人, 作出了在信托计划到期前3 个月, 以在优先级受益资金基础上形成的17% 的溢价回购股权的承诺。

( 四) 法律风险分析

早在该信托项目成立之前, 振幅能源公司的经营状况便已呈现出恶化趋势, 并且隐患重重, 有关报道称, 此一项目的最终形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促成的, 而且在接下来的产品代销中, 工商银行以4% 的手续费获利颇丰。而中诚信托凭借着工商银行的强大后盾, 尽职调查的不到位、风险控制的疏忽以及对于矿产专业性管理知识的匮乏等最终导致了分崩离析的局面。从法律层面分析其风险, 有助于对于目前存续的矿产类信托的风险防控以及到期处置等起到一定的警示与借鉴作用。④

1. 采矿权瑕疵分析

采矿权瑕疵可从两方面进行考虑, 一方面即为采矿权流转提供法律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之冲突或空白; 另一方面即为基于采矿权权属所引发的外部纠纷。

在该信托计划中, 并未涉及当事方所采取的采矿权流转方式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或者利用法律空白进行非法流转等方面的活动, 因此对于第一方面不做详析。另一方面, 由振富集团控股、下属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运作的白家峁煤矿与白家峁村委会存在长期的采矿权纠纷, 而这一纠纷并未在中诚信托已经解密的系列文件中有所提及, 作为优质煤矿, 白家峁煤矿的产量非常可观, 其权属明晰与否, 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该信托的兑付情况。

2. 增信措施瑕疵分析

传统的矿产能源类信托大部分都是通过采矿权质押、股权质押以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作为增信措施保证该信托计划的顺利进行。⑤但是在实践中, 因传统的增信措施涉及的固定资产抵押较少, 变现能力不强, 相比于矿产企业巨大的融资缺口, 形成的融资杠杆非常巨大, 隐藏了重大风险, 一旦爆发, 将引起行业的震荡。首先, 采矿权的价值取决于矿产质量与储量, 其受外部影响十分大, 加之人为的评估机构作假等行为不断, 时常造成采矿权价值的扭曲, 同时关于采矿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更加大了此权利变现的困难, 股权质押一般为关联方企业提供, 但是一旦融资企业自身出现经营困难, 将会对关联方企业造成极大的影响, 甚至面临破产, 由此可见, 股权质押也并不是有效举措。最后, 谈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这一措施发挥的有效性取决于尽职调查的全面、科学与准确性。

以该信托计划为例, 通过现有的资料来看, 王平彦父子虽然未对该信托计划提供无限连带责任, 但是此信托计划的兑付困境从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王平彦所涉及的高利贷纠纷所致, 帐外涉贷金额高达20 亿之多, 王平彦以及振富集团的资产都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全, 无法用于兑付信托收益, 以至于造成了最后的局面。

三、总结

无论之于采矿权瑕疵, 亦或是增信措施瑕疵, 以上两者所诱发的风险之规避, 都有赖于信托公司全面、科学而又精确的尽职调查。如果信托公司在一开始能够对该计划进行详细地尽职调查, 制定有效的风控措施, 如及早发现采矿权纠纷、要求振幅能源公司引入独立第三方的担保、对实际控制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评估等, 或将很大程度减少该项目的风险。而现实是信托公司自以为能够依靠工商银行的强大支持, 通过银行的兜底减轻自身责任, 因此, 将尽职调查流于形式, 不进行有效地风险控制, 最后不得不自食恶果。从最后的处置结果而言, 虽然部分收益并未完全兑现, 但是投资者仍以年平均7% 的收益率得到了兑付。信托业的刚性兑付神话仍然没有被打破, 但也着实让人胆战心惊。仔细回顾这一计划, 不难发现, 在此信托计划中, 有一方不但获利颇丰, 而且所承担的风险很小, 这一方当事人便是银行, 由此便引发银信合作法律责任之厘定的思考。

四、对于银信合作法律责任之厘定的几点思考

该信托计划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蕴含了银行与信托机构之间的利益博弈, 不少的新闻报道指出, 在兑付大限到来之时, 无论是银行还是信托机构都声称不会对此信托计划进行兜底, 虽然最后以神秘接盘方的到来而化解了银信之争, 但其所引发的对于银信合作法律责任之厘定的思考, 意义非凡。纵观此信托计划, 中诚信托有限公司作为此次信托计划的发行方理应为此计划的主导者, 但是作为产品代销方的工商银行凭借其强大的高净值客户资源, 不但在计划的发起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而且在产品销售过程中获取了丰厚的手续费, 本应作为代销渠道的银行凭借其固有的优势, 反客为主, 借用信托公司的牌照, 以创新方式突破其贷款限制, 帮助融资企业获得巨额融资, 如果未出现兑付困难, 除手续费外还能从融资企业获得丰厚的收益, 从而成为了最大的受益者。仅从利益格局这一层面来看, 信托公司在发行信托计划过程中, 必须与银行达成协议, 使得银行承担必要的责任, 以平衡各方利益。

从另一个层面来讲, 信托公司因没有尽到审慎调查与勤勉义务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在《信托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而作为代销方的银行在法律责任的规制方面虽然没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 但是应在销售信托产品的过程中, 如实地向销售者披露信托产品的风险, 并说明该产品的性质并非银行的理财产品, 而非为追求利润与业绩而隐瞒真相, 成为风险转嫁与扩大的罪魁祸首。如果银行违反上述规定, 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 为了避免在具体追究银行责任的过程中缺乏证据等情况, 应采取产品代销一对一录音与录像等措施, 做好相关的记录, 并由银行监督管理机构予以监督。

摘要:自2011年以来矿产类能源信托风险频现, 加之政策不断收紧, 使得其发展不断遭受遏制。本文立足于2013年在信托业引起广泛关注的“诚至金开1号”信托产品为着眼点, 深入分析其法律风险, 并以此为基础谈几点关于银信责任的思考, 以期对于银信合作产品的规制有所启示。

关键词:信托,银信责任,法律风险

注释

11王连洲, 王巍主编.金融信托与资产管理[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13.5.

22[EB/OL].http://www.cctic.com.cn/cpgg/index_40.jhtml, 2015-10-30.

33 周小明.信托制度:信托法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7.

44 文杰.信托法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2.6.

信托产品设计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 融资 信托

技型中小企业在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们既是推动我国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动力,也是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商品化的重要载体。随着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步伐的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作用将更加突出。但融资约束一直是影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何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进一步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信托融资以灵活的手段和独有优势可以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

一、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现状

(一)企业现代融资观念缺乏,市场运作意识较差

有些科技型中小企业没有从战略的高度来看待企业融资工作,把融资工作仅仅作为单纯的资金筹集过程,没有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开展企业的融资决策,对融资规律、融资知识、融资原则没有透彻的理解;缺乏明确的融资计划和目标,无法提供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满意的经营计划和企业财务报告;融资过程缺乏自觉性、主动性,对资金时间价值、机会成本难以很好把握。

(二)融资结构不合理,市场化融资运作不够

融资结构是指企业借助不同渠道开展资金筹措的有机构成以及比例关系。从相关调查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依靠内部融资方式,主要来自个人积累以及民间借贷,银行贷款比重较小,直接融资比例很低,很少有其他的直接融资渠道,使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被排除在资本市场以外。

(三)融资成本较高,融资效果有限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与国有大企业相比相对较高,虽然各级政府都出台了很多支持政策,但在操作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高风险等原因,贷款利率远高于市场水平,这种高利率无疑增加了融资成本。而且金融机构大多要求提供抵押或担保,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大多具有无形性,可以用来抵押的固定资产数量不多,不动产抵押资源普遍缺乏,因而获得银行贷款的概率不高。一项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抽样调查数据表明,68%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认为从银行贷款有困难,14%认为很难;只有18%认为比较容易。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原因

(一)银行方面

主要受金融体制和融资政策环境的制约。我国现有的融资体制是政府主导,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成为借贷主体。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都属于国家这一产权主体,两者的借贷关系实质上是自己的钱从左口袋挪到右口袋,没有所有权的实质约束。银行为了防范信贷风险,放贷管理权限向上集中,对基层支行而言,强化了约束机制但也缺少了激励机制,削弱了基层支行对中小科技企业信贷支持的能力;商业银行的产品设计、市场营销、机构设置、信用评级、审贷手续等,难以适应中小科技企业地域分布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要求,也加剧了具有高风险特性的中小科技企业潜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二)相关支持体系方面

一是现有的信用担保体系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信用担保服务的需求。基层信用担保机构发育缓慢实力弱资金来源单一,难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担保登记和评估手续繁杂,市场缺乏再担保、反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机构,以及政府承担的责任过少等。二是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中小科技企业参与社会直接融资非常困难。门槛设置较高,科技含量一般但成长性较好的中小科技企业也因为起步阶段业绩和规模限制很难进入证券市场;另外,中小科技企业也很难凭借企业的信誉、资产状况发行企业债券。三是风险投资体系不完善。风险投资与银行贷款相比,无需担保和抵押,应是中小科技企业融资的最佳选择。但是我国风险投资起步晚,尽管各地均有风险投资机构,设立了风投基金,但由于文化传统理念不同、风险资本的渠道来源单一、管理体制与营运机制不完善、中介机构运作的不规范、相关风投的进退机制缺失等原因,造成我国大部分中小科技企业目前还不能利用风投基金来加速自身的发展。

(三)中小科技企业自身方面

一是产权关系不清晰,经营和管理欠规范。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家族式企业,产权关系比较混乱,企业的治理机制不够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也不够健全,使得商业银行难以借助企业财务数据来判断企业的真实状况,增加了资金提供者的风险程度。二是企业的信用意识不强,信用等级较低。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困难时,往往通过改制、重组、破产等手段随意或恶意规避银行债务,从而影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整体信用水平,增加了银行贷款的难度。三是企业规模偏小,经营风险偏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因资产规模小,抵御风险的能力小,技术创新的压力大,创新的成本较高,市场的不确定性也大,从而很难吸引到常规的信贷或权益资本。

三、信托融资方式的特点

(一)效率高

从成本角度来看,信托融资的成本比银行贷款高。但是优势在于获取资金时所需的筹资费用具有较大弹性。与贷款不同的是,通过信托融资的企业少了高额的中介费用如会计师费、律师费、项目评估的费用、手续费等这些前期费用。但是信托渠道的筹资周期较短,与银行和证券的评估、审核等流程所花时间成本相比,信托融资时间主要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两者自主商定,发行速度较快,短的可以3个月。

(二)风险可控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要求,信托项目自设立起,信托财产需要与受托人、委托人的自有资产进行分离,开展独立核算和报告。这对信托资产与融资企业的整体信用以及破产风险起到了隔离作用,具有一定信用保证和风险控制机制。相比之下,银行信贷和股票发行都直接关联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其信用风险需要通过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来防范和控制。对于内部管理相对不够规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信托融资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信息不对称的影响,降低了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不足的弊端。此外,信托计划在资金安排上还可以先设立资金池,再选取项目进行投资来滚动发行,一旦有了符合条件的目标企业就可以开展信托计划。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规模一般不大,可以对这些中小企业集群打包,使信托计划实行基金化运作。有的结构化信托计划通过“优先+劣后”的设计,借助会计师事务所、信用担保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来提供配套服务,以政府财政资金来增信,化解资金风险,增强资金的安全。

四、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杭州实践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是由信托机构作为发起设立人,将符合基本条件的融资需求方(中小企业)集合成项目包,实行一体化的担保、命名、发行与差异化的负债,信托产品一般通过政府财政资金、社会闲散资金、专业投资机构资金共同参与认购,所募集资金将投向经筛选的优质中小企业。这种模式自2008年在杭州开展以来,其他地方政府和信托公司的参与热情高涨。根据用益信托数据,2012年全国累计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产品达到80多款,预期收益率在8.5%左右,兴业信托发行了38款、金谷信托8款、建信信托6款。

(一)“平湖秋月”模式

2008年9月,全国首个小企业集合信托债权基金“平湖秋月”在杭州正式发行,采用以政府财政资金引导、社会闲散资金参与的模式。规模5 000万元,西湖区财政认购额为1 000万元、负责运营的点石公司1 000万元,该2 000万元认购不要求回报,其余3 000万元则通过杭州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期限2年,年利率7.5%,与当时银行一年期基准利率(7.47%)基本持平。该项目中政府让渡1 200万元财政资金两年的利息,担保费用1%左右。入选企业20家户均贷款金额小,降低了政府资金的投入风险,提高了信托贷款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担保公司对首期5 000万元债务全额提供担保,如果到期出现违约,则由中新力合全额代偿,政府、银行、社会资金不承担风险。而且与普通的融资方式相比,小企业集合信托债权基金不仅可以改变目前小企业难以获得1年期以上长期贷款的困境,也能降低企业周转风险。这一模式的最大缺陷就是担保公司不仅自身出了占总额16%的资金,而且还作了基金总额100%的担保,尽管从首期来看,由于入选的企业是好中选优的高质量企业,贷款存在坏账的可能性几近于0,担保公司作为“试水”业务从广告效应来看是肯干的,但长此以往,一旦入选企业质量良莠不齐,贷款出现坏账的概率将大幅上升,担保公司从盈利的本性出发势必热情不再,因此“平湖秋月”模式先天就存在着不可大量复制的缺陷。

(二)“宝石流霞”模式

“平湖秋月”之后,杭州市政府决定加速拷贝“西湖模式”, 2009年2月4日正式推出“宝石流霞” 这一全国首个针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小企业集合信托债权基金产品。该项目募集资金6 000万元,为期1年,贷款利率为8.39%。市财政认购1 000万元、杭州银行(向社会发行理财产品)认购4 700万元,创投公司认购300万元。担保公司为财政与理财产品认购部分提供担保。一旦企业到期后能顺利还本付息,风投公司能取得30%的高额回报并拥有获贷公司的部分股权;若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风投公司在认购的300万元中优先代偿,则风投公司投资回报为0,但仍可以取得该企业的部分股权;坏账如果超过300万元,担保公司才会负责代偿。部分企业到期偿还的贷款,优先用来保证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然后归还政府财政资金的本金,社会和政府财政资金是安全可控的。对担保公司来说,与2008年当年全国5.6‰、浙江2.4‰的担保坏账率相比,由于有风投公司300万元作为兜底资金,总额95%的担保额度对担保公司而言风险几乎为0。这个模式才是担保公司所期待的。

(三)“三潭印月”模式

2009年7月“三潭印月”集合政府各方资金力量,面向中小企业,提供高达1.44亿元资金规模的信托贷款,实行分类设计、持续发行,不同行业、融资需求及条件各异的中小企业在债权基金集中发售期间,都有机会选择到适合的融资产品,在各自可承受的融资成本下获取所需的资金。“三潭印月”有三个子信托基金,产品不针对行业,一年内按四季分期发行。该模式改变了以前小企业债权信托产品设计的单一性,组合了5个产品,进而通过5个子信托基金对目标企业客户进行了细分,按照企业与风险类型、贷款特点分为5大类,分别提供金额不等的贷款额度。首次把客户范围延伸到个体工商户,突显了对“小企业”在融资上的扶持导向。担保公司不再认购基金份额,引入了一定额度的风投资金,让担保公司仅就社会认购部分和财政认购部分的基金提供担保。

总体来看,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具有一定的优势:财政资金的引导从而促进了财政扶持资金的循环利用融资成本不高且方便快捷风险可控安全系数相对高担保业务得到发展。但这类业务涉及的中小企业数量多、行业门类杂日常管理繁琐技术含量不够信托回报有限一些信托公司的动力不足。从长远来看,今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将会进一步基金化、规模化、特色化、专业化。X

(注:本文系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资助项目;项目编号:B12YJ13)

参考文献:

1.邱兵兵.信托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1.

2.石曦.银行保险:国外模式选择和我国发展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1.

信托产品设计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本文从现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仍然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社会信托投资基金这种新的制度思路,讨论了其特殊的性质,对解决国有资产管理的困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在这种基金的分配问题上要符合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特殊性质,更要适应瞬息万变的实际情况。

关键字:国有资产管理;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分配

一、引言

国有资产,指的是国家基于自身权益依法取得,或由各种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以及通过财政拨款、接受赠与等形成的一系列的财产权利。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给资产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创造利润或带来效益,发挥最大化的效用价值。为了搞活国有经济,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经历了让利放权、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个历史阶段,逐步确立了以股份制为核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国资委的设立改变了过去由各政府主管部门多头管理国有资本的混乱格局,但从产权安排上来看,国家仍然是国有资本出资人的代表,国家委托中央和地方政府两级作为代理人管理国有资本,仍然是在委托代理链条的后端修修补补,却忽略了\"全体人民\"作为委托人这一关键环节,所有者缺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在实践中,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背负了过重的社会责任和政策性负担,削弱了该领域国有资本的盈利能力和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水平。因此,如果政府不能从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出资人和监管人的位置上退出,政企分离的目标将很难彻底实现。

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基本有两种研究方向,一是坚持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某种控制,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弱化政府权力和企业权利的冲突。但是因为政府权力具有很强的易变性,以及国有企业都具有某种垄断色彩,这必将使得国企处于权利治理失衡的状态。所以,有不少学者都认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通过市场的力量实现以往由政府承担的对于国有企业的监管。这种做法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又能够克服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只要制度设计合理,这完全是可能的[1]。

二、社会信托投资基金

针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的种种问题,我们应该寻找一种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既能够体现发挥公有制的优势,又能够保证国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保值增值目标。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的产权形态和东欧一些国家公有制调整的一些做法,可以把竞争领域中国有企业的净资产转变为国有信托投资基金这种现代金融资本形式,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兼容的实现形式由原来以企业为主的产业资本形式转到以信托投资基金为主的金融资本形式上来。这既有利于国有资本在竞争领域中的增殖,保证公有制经济的持续主导地位,又有利于搞好大多数国有企业。

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一种国有资产体制改革新思路,是根据我国《信托法》的基本理论而设计的竞争性领域国有资产的一种管理模式。该基金被设计为以政府为信托人,基金管理公司为受托人,而国有经济的最终所有者-\"全体人民\"为受益人的一种特殊的\"他益基金\"信托财产制度。

这种基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这种投资基金区别于一般的基金,具有社会性和公益性。信托财产的盈利和增值与任何个人和集团利益是无关的。另一方面,它是以自身增值为唯一目的的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律决定了竞争性领域的公有资本必须以盈利为目标。面对市场的竞争环境,公有资本必须立足于效率的提高。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将全部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股份资本划归基金所有,并且按照他益信托的原则,将全体人民设定为基金受益人。这样,政府从财产所有者及其代理人身份引退,政府与社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就割断了。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没有股东,也没有股权代理机构,它直接由一个以受托人身份出现的理财专家组,以及由理财專家经营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实行透明化运作,财产管理过程可以更多地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建立效益激励机制,只有适应市场,不断提高效益,才能在残酷的竞争中保持自己的优势。

从上述的特点来看,建立社会信托投资基金不是对公有制的否定,也不涉及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制度的变革,而是对国有资本运营机制的创新,是对现有国有资本运营模式下的委托代理链条的重塑。

三、社会信托投资基金财产的分配

通过上文我们了解到建立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新思路。然而,对于这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有制经济必须要体现它的公有性质,所以在这种特殊基金的分配问题上也必须遵循这一性质。社会信托投资基金财产是否要分配到每个公民的手中,以及是否全部分配,该怎样分配?资本继续留在生产与流通中增值可以产生更多利润,分还是留,需要在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权衡中决定[2]。

笔者认为,在对待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分配的问题上,需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所有权。国有资本应该是属于社会个人所有,而不是归某些私人所有。现代社会以国家为载体,因此,国有资本的产权主体不是一个人,而是由许多人组成,相当于一国范围内的全民所有。既然产权主体的主体是一个整体,那么国有资本的产权客体也是不可分割的,因而,国有资本的收益是一个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它属于全体公民,不属于任何个人。

2、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尚不适合分配给每个人。我国人口庞大,依据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总量,若被分摊,那么分在每个人身上数量将会十分有限,资产所发挥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更何况,这种分配方式不能适应我国区域、年龄的复杂现状。目前我国的各个区域的经济发展还是很不平衡的,收入和财政支出差距很大,以及每个人因为其不同的生活条件、年龄、心理等原因对资金和福利的要求也不尽相同。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必须体现公平、公正的精神,全体人民均享有同等的机会分配基金收益,个体的差异并不体现在信托投资基金中,而是将不同群体的差异通过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税收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予以调节,这样才能使国有资产真正归全体人民所有。

3、合理规划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分配。首先,收益不适宜全部分配。收益的分配有利于增加人民福利,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是享受利益的结果。但同时,从整个国家以及长时间来看,这种全部分配的做法往往并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有些长远利益需要舍弃当前利益,将资本继续在不断管理流通中才能实现增值获得更多利益,只有在两者之间正确权衡才能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其次,权衡分配去向及比重。对于那些要分配出去的收益,要坚持合理运用,保证资源的优化配置。要根据每个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各个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不同地位和不同特点,这些资产的分配要符合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趋势。例如,对于公共支出,集中消费更能发挥出它的效果。像这些社会福利体系、社保体系、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交通以及教育、卫生等公共领域需要大批资金以及一整套的合理规划,集中消费的优势这时就能够体现出来。实际上,这种分配在某些时候还能起到宏观调节的作用,利用与财政政策上财政支出的联系,来达到调节经济的作用。

四、结语

经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针对国企改革现存的一系列问题,只有改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这种方法不仅能够有效防止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政府的不当干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保证了国有资产的有效率运转和管理,真正实现盈利和保值增值。在这种基金的分配问题上要符合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特殊性质,更要适应瞬息万变的实际情况,正确对待和规划其合理分配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甚至国企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梁明:《现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之法理反思及制度设计》,经营管理期刊,2005年出版

[2] 荣兆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的总体思路》,中国工业经济期刊,2012年出版

信托产品设计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字:国有资产管理;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分配

一、引言

国有资产,指的是国家基于自身权益依法取得,或由各种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以及通过财政拨款、接受赠与等形成的一系列的财产权利。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给资产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创造利润或带来效益,发挥最大化的效用价值。为了搞活国有经济,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经历了让利放权、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个历史阶段,逐步确立了以股份制为核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国资委的设立改变了过去由各政府主管部门多头管理国有资本的混乱格局,但从产权安排上来看,国家仍然是国有资本出资人的代表,国家委托中央和地方政府两级作为代理人管理国有资本,仍然是在委托代理链条的后端修修补补,却忽略了"全体人民"作为委托人这一关键环节,所有者缺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在实践中,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背负了过重的社会责任和政策性负担,削弱了该领域国有资本的盈利能力和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水平。因此,如果政府不能从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出资人和监管人的位置上退出,政企分离的目标将很难彻底实现。

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基本有两种研究方向,一是坚持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某种控制,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弱化政府权力和企业权利的冲突。但是因为政府权力具有很强的易变性,以及国有企业都具有某种垄断色彩,这必将使得国企处于权利治理失衡的状态。所以,有不少学者都认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通过市场的力量实现以往由政府承担的对于国有企业的监管。这种做法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又能够克服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只要制度设计合理,这完全是可能的[1]。

二、社会信托投资基金

针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的种种问题,我们应该寻找一种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既能够体现发挥公有制的优势,又能够保证国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保值增值目标。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的产权形态和东欧一些国家公有制调整的一些做法,可以把竞争领域中国有企业的净资产转变为国有信托投资基金这种现代金融资本形式,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兼容的实现形式由原来以企业为主的产业资本形式转到以信托投资基金为主的金融资本形式上来。这既有利于国有资本在竞争领域中的增殖,保证公有制经济的持续主导地位,又有利于搞好大多数国有企业。

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一种国有资产体制改革新思路,是根据我国《信托法》的基本理论而设计的竞争性领域国有资产的一种管理模式。该基金被设计为以政府为信托人,基金管理公司为受托人,而国有经济的最终所有者-"全体人民"为受益人的一种特殊的"他益基金"信托财产制度。

这种基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这种投资基金区别于一般的基金,具有社会性和公益性。信托财产的盈利和增值与任何个人和集团利益是无关的。另一方面,它是以自身增值为唯一目的的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律决定了竞争性领域的公有资本必须以盈利为目标。面对市场的竞争环境,公有资本必须立足于效率的提高。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将全部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股份资本划归基金所有,并且按照他益信托的原则,将全体人民设定为基金受益人。这样,政府从财产所有者及其代理人身份引退,政府与社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就割断了。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没有股东,也没有股权代理机构,它直接由一个以受托人身份出现的理财专家组,以及由理财專家经营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实行透明化运作,财产管理过程可以更多地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建立效益激励机制,只有适应市场,不断提高效益,才能在残酷的竞争中保持自己的优势。

从上述的特点来看,建立社会信托投资基金不是对公有制的否定,也不涉及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制度的变革,而是对国有资本运营机制的创新,是对现有国有资本运营模式下的委托代理链条的重塑。

三、社会信托投资基金财产的分配

通过上文我们了解到建立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新思路。然而,对于这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有制经济必须要体现它的公有性质,所以在这种特殊基金的分配问题上也必须遵循这一性质。社会信托投资基金财产是否要分配到每个公民的手中,以及是否全部分配,该怎样分配?资本继续留在生产与流通中增值可以产生更多利润,分还是留,需要在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权衡中决定[2]。

笔者认为,在对待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分配的问题上,需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所有权。国有资本应该是属于社会个人所有,而不是归某些私人所有。现代社会以国家为载体,因此,国有资本的产权主体不是一个人,而是由许多人组成,相当于一国范围内的全民所有。既然产权主体的主体是一个整体,那么国有资本的产权客体也是不可分割的,因而,国有资本的收益是一个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它属于全体公民,不属于任何个人。

2、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尚不适合分配给每个人。我国人口庞大,依据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总量,若被分摊,那么分在每个人身上数量将会十分有限,资产所发挥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更何况,这种分配方式不能适应我国区域、年龄的复杂现状。目前我国的各个区域的经济发展还是很不平衡的,收入和财政支出差距很大,以及每个人因为其不同的生活条件、年龄、心理等原因对资金和福利的要求也不尽相同。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必须体现公平、公正的精神,全体人民均享有同等的机会分配基金收益,个体的差异并不体现在信托投资基金中,而是将不同群体的差异通过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税收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予以调节,这样才能使国有资产真正归全体人民所有。

3、合理规划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分配。首先,收益不适宜全部分配。收益的分配有利于增加人民福利,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是享受利益的结果。但同时,从整个国家以及长时间来看,这种全部分配的做法往往并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有些长远利益需要舍弃当前利益,将资本继续在不断管理流通中才能实现增值获得更多利益,只有在两者之间正确权衡才能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其次,权衡分配去向及比重。对于那些要分配出去的收益,要坚持合理运用,保证资源的优化配置。要根据每个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各个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不同地位和不同特点,这些资产的分配要符合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趋势。例如,对于公共支出,集中消费更能发挥出它的效果。像这些社会福利体系、社保体系、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交通以及教育、卫生等公共领域需要大批资金以及一整套的合理规划,集中消费的优势这时就能够体现出来。实际上,这种分配在某些时候还能起到宏观调节的作用,利用与财政政策上财政支出的联系,来达到调节经济的作用。

四、结语

经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针对国企改革现存的一系列问题,只有改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这种方法不仅能够有效防止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政府的不当干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保证了国有资产的有效率运转和管理,真正实现盈利和保值增值。在这种基金的分配问题上要符合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特殊性质,更要适应瞬息万变的实际情况,正确对待和规划其合理分配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甚至国企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梁明:《现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之法理反思及制度设计》,经营管理期刊,2005年出版

[2] 荣兆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的总体思路》,中国工业经济期刊,2012年出版

信托产品设计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字:国有资产管理;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分配

一、引言

国有资产,指的是国家基于自身权益依法取得,或由各种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以及通过财政拨款、接受赠与等形成的一系列的财产权利。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给资产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创造利润或带来效益,发挥最大化的效用价值。为了搞活国有经济,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经历了让利放权、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个历史阶段,逐步确立了以股份制为核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国资委的设立改变了过去由各政府主管部门多头管理国有资本的混乱格局,但从产权安排上来看,国家仍然是国有资本出资人的代表,国家委托中央和地方政府两级作为代理人管理国有资本,仍然是在委托代理链条的后端修修补补,却忽略了"全体人民"作为委托人这一关键环节,所有者缺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在实践中,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背负了过重的社会责任和政策性负担,削弱了该领域国有资本的盈利能力和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水平。因此,如果政府不能从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出资人和监管人的位置上退出,政企分离的目标将很难彻底实现。

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基本有两种研究方向,一是坚持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某种控制,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弱化政府权力和企业权利的冲突。但是因为政府权力具有很强的易变性,以及国有企业都具有某种垄断色彩,这必将使得国企处于权利治理失衡的状态。所以,有不少学者都认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通过市场的力量实现以往由政府承担的对于国有企业的监管。这种做法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又能够克服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只要制度设计合理,这完全是可能的[1]。

二、社会信托投资基金

针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的种种问题,我们应该寻找一种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既能够体现发挥公有制的优势,又能够保证国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保值增值目标。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的产权形态和东欧一些国家公有制调整的一些做法,可以把竞争领域中国有企业的净资产转变为国有信托投资基金这种现代金融资本形式,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兼容的实现形式由原来以企业为主的产业资本形式转到以信托投资基金为主的金融资本形式上来。这既有利于国有资本在竞争领域中的增殖,保证公有制经济的持续主导地位,又有利于搞好大多数国有企业。

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一种国有资产体制改革新思路,是根据我国《信托法》的基本理论而设计的竞争性领域国有资产的一种管理模式。该基金被设计为以政府为信托人,基金管理公司为受托人,而国有经济的最终所有者-"全体人民"为受益人的一种特殊的"他益基金"信托财产制度。

这种基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这种投资基金区别于一般的基金,具有社会性和公益性。信托财产的盈利和增值与任何个人和集团利益是无关的。另一方面,它是以自身增值为唯一目的的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律决定了竞争性领域的公有资本必须以盈利为目标。面对市场的竞争环境,公有资本必须立足于效率的提高。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将全部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股份资本划归基金所有,并且按照他益信托的原则,将全体人民设定为基金受益人。这样,政府从财产所有者及其代理人身份引退,政府与社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就割断了。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没有股东,也没有股权代理机构,它直接由一个以受托人身份出现的理财专家组,以及由理财專家经营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实行透明化运作,财产管理过程可以更多地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建立效益激励机制,只有适应市场,不断提高效益,才能在残酷的竞争中保持自己的优势。

从上述的特点来看,建立社会信托投资基金不是对公有制的否定,也不涉及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制度的变革,而是对国有资本运营机制的创新,是对现有国有资本运营模式下的委托代理链条的重塑。

三、社会信托投资基金财产的分配

通过上文我们了解到建立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新思路。然而,对于这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有制经济必须要体现它的公有性质,所以在这种特殊基金的分配问题上也必须遵循这一性质。社会信托投资基金财产是否要分配到每个公民的手中,以及是否全部分配,该怎样分配?资本继续留在生产与流通中增值可以产生更多利润,分还是留,需要在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权衡中决定[2]。

笔者认为,在对待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分配的问题上,需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所有权。国有资本应该是属于社会个人所有,而不是归某些私人所有。现代社会以国家为载体,因此,国有资本的产权主体不是一个人,而是由许多人组成,相当于一国范围内的全民所有。既然产权主体的主体是一个整体,那么国有资本的产权客体也是不可分割的,因而,国有资本的收益是一个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它属于全体公民,不属于任何个人。

2、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尚不适合分配给每个人。我国人口庞大,依据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总量,若被分摊,那么分在每个人身上数量将会十分有限,资产所发挥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更何况,这种分配方式不能适应我国区域、年龄的复杂现状。目前我国的各个区域的经济发展还是很不平衡的,收入和财政支出差距很大,以及每个人因为其不同的生活条件、年龄、心理等原因对资金和福利的要求也不尽相同。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必须体现公平、公正的精神,全体人民均享有同等的机会分配基金收益,个体的差异并不体现在信托投资基金中,而是将不同群体的差异通过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税收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予以调节,这样才能使国有资产真正归全体人民所有。

3、合理规划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分配。首先,收益不适宜全部分配。收益的分配有利于增加人民福利,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是享受利益的结果。但同时,从整个国家以及长时间来看,这种全部分配的做法往往并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有些长远利益需要舍弃当前利益,将资本继续在不断管理流通中才能实现增值获得更多利益,只有在两者之间正确权衡才能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其次,权衡分配去向及比重。对于那些要分配出去的收益,要坚持合理运用,保证资源的优化配置。要根据每个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各个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不同地位和不同特点,这些资产的分配要符合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趋势。例如,对于公共支出,集中消费更能发挥出它的效果。像这些社会福利体系、社保体系、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交通以及教育、卫生等公共领域需要大批资金以及一整套的合理规划,集中消费的优势这时就能够体现出来。实际上,这种分配在某些时候还能起到宏观调节的作用,利用与财政政策上财政支出的联系,来达到调节经济的作用。

四、结语

经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针对国企改革现存的一系列问题,只有改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这种方法不仅能够有效防止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政府的不当干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保证了国有资产的有效率运转和管理,真正实现盈利和保值增值。在这种基金的分配问题上要符合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特殊性质,更要适应瞬息万变的实际情况,正确对待和规划其合理分配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甚至国企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梁明:《现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之法理反思及制度设计》,经营管理期刊,2005年出版

[2] 荣兆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的总体思路》,中国工业经济期刊,2012年出版

信托产品设计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我国信托公司成立的时间较晚, 1979年我国第一家国际信托公司正式建立, 之后伴随着其他信托公司的成立, 信托业开始形成自己的雏形。信托业自形成以来经历了数次整顿, 直至2012年才逐渐形成稳定的发展局面。到2016年末, 我国信托行业资产规模达到19亿, 已经成为金融机构的支柱之一。

2 我国信托公司存在的风险

随着信托行业的日益成熟, 信托行业也就必须面临越来越多的信托风险, 只有做好风险管理, 才能保证信托行业的持久发展。首先, 本文从4个角度分析了信托行业面临的风险。具体如下:

(1)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在金融市场中因为利率、汇率、股市价格等的变动而发生的未预料到的潜在损失的风险。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离不开市场, 比如信托业的投资产品需要参与证券市场, 而我国证券市场一直处于发展完善当中, 市场的波动必定会影响信托业务的进行。同时, 信托业的部分业务需要投放到房地产领域, 房地产领域的政策、价格的变化也都会使信托业务遭受风险。即时在信托业务方面相关专家会对产品进行风险评估与预防, 但是无法真正消除来自市场的不可预测的风险。

(2) 操作风险。信托业的操作风险来自两个方面, 内部操作风险和外部操作风险。内部操作风险主要有公司员工在业务操作时发生的错误的风险, 电子系统硬件软件发生故障的风险, 网络遭到黑客侵袭的风险, 或者是由于高层管理者在管理方面出现的疏忽;外部风险则来自融资各方面的风险, 比如一些融资方存在伪造财务业务、编制虚假项目等行为, 以获取信托贷款。

(3) 兑付风险。目前, 信托业务中的集合类信托占比最多, 同时也是信托公司主动进行管理的资产, 此时便会面对兑付风险。从2015年到现在, 信托市场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产品出现兑付困难, 从信托行业公开的信息可以得知, 近两年至少有超过10家信托公司出现了风险事件, 并且主要集中在集合类信托。例如华鑫信托公司曾出现了信托计划被延期的现象, 该信托产品“融鑫源”成立于2013年, 并且应该于2015年8月兑付, 但因为融资方出现了还款困难的局面, 使得华鑫信托公司遭受到了一定的风险。

(4) 监管政策风险。2015年下半年, 我国股市出现回调的局面, 监管层对信托公司进行了严格的清理配资的行动。信托公司的新增伞形信托、存量伞形信托被大量清理, 信托产品面临着巨大的监管政策风险。同时, 监管风险和市场风险双管齐下的局面, 让证券类信托的数量也遭遇到了缩减的风险。

3 风险防范的对策

信托行业在不同层面, 不同领域都面临着风险, 而如何有效的预防风险、规避风险, 从而提升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 是该行业关注的焦点。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提出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1) 建设风险组织体系。健全完善风险组织体系, 有利于公司规避、防范风险。首先, 业务部门要做好事前的风险控制与风险识别;风控类的职能部门要做好信托项目的事中控制;进行运营管理的部门需要事后进行实时监测, 以保证信托项目顺利进行。信托公司有效、安全、平稳的开展信托业务, 需要整个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的支撑。其次, 信托公司要优化自己的风险管理体系, 比如可以根据交易者的风险偏好和历史数据建立风险指标, 全面识别各个业务单元, 这样也可以避免业务流程中的操作风险。最后, 信托公司要积极引进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 让公司的信托业务开始走向电子化、规范化的道路, 从而减少员工手工操作的失误以及内部欺诈手段等。

(2) 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是信托公司实现持续发展的前提与保证。目前, 我国大部分信托公司已经形成了较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在以后的发展中, 信托公司要实时关注金融市场和信托行业的发展变化, 及时制定、完善自身配套的风险管理办法。更进一步的, 信托公司应该积极加强风险管理与信托业务之间的紧密度, 为公司制定一些相关业务的指引办法。比如, 信托公司可以在每个经营年度起始时制定一套业务流程的计划, 在开展业务的同时不断关注行业政策的变化, 不断完善公司的制度和流程, 这样便可以使信托公司的政策制定越来越丰富, 也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总之, 不论是风险管理体系还是指引办法, 都将在软性层面约束信托公司的风险水平。

(3) 培养风险管理人员。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由工作人员亲自进行处理, 因此, 培养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是信托公司的基本要求。如果信托公司能够拥有一支具有高素质的风险管理人员队伍, 那么信托公司既能平稳的开展信托业务, 又能积极应对政策的变化, 不断提高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首先, 信托公司要积极开展培训工作, 通过讲座、教育活动等方式对风险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建立良好的风险文化;其次, 信托公司要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 以调动风险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比如, 公司可以奖励发现风险的行为, 惩罚失责和违法的行为, 让风险管理人员时刻做好公司业务的风险防范工作。

摘要:金融机构一直是高风险行业, 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之一, 也就必须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因此, 做好风险管理对信托公司的发展非常重要。本文将对信托公司的风险来源进行阐述, 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信托公司,风险研究,对策

参考文献

[1] 徐彤.我国当前的信托风险管理[J]经济视角, 2012 (16) .

[2] 陈扬.浅析信托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J].时代金融, 2017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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