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违法行为交通安全论文范文

2024-03-12

道路违法行为交通安全论文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贯彻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高度,集中打击运输市场的非法营运和其它严重违法经营活动,净化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经营者和乘客权益,创造公平竞争,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清理整治阶段××年月中旬至月底

主要工作是对道路运输市场存在的非法经营行为和严重违法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清理和查处。交通、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稽查频率,采取有效的手段,加大对非法营运及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逐步减少非法营运和其它违法经营现象,净化道路运输市场。本阶段的具体任务是:清理查处无证非法从事客运出租的轿车、旅行车、微型小客车;清理查处使用货车、农用车及其它非客运车辆从事出租客运的行为;清理查处使用残疾人代步车从事出租客运的行为;清理查处无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车辆;清理查处并客跑长途专线的出租汽车及其中途换客行为;清理查处雇佣他人为其喊客、拉客的出租汽车车主、司机;处理喊客、拉客的社会闲散人员。

(三)检查总结阶段(××年月到月)

根据丹东市专项整治办公室制定的验收标准,在月底前完成自查验收工作,并对整治不到位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整改。月中旬前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送丹东市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五、职责分工

市交通局:负责牵头组织整个专项整治工作,并具体负责取证、查扣和处罚。

市公安局:协助运管人员查处非法营运的车辆、人员。对妨碍执法行为、暴力抗法、谩骂、殴打执法人员的车主、司机采取强制措施,保障专项整治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协助运管部门查处非法拉客的残疾人代步车,与运管部门一起协助公安部门查处喊客、拉客行为。

市监察局:参与对非法经营者处罚过程的监督。监督查办为非法营运开脱、说情,充当保护伞的人员。

道路违法行为交通安全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由于保险人的特殊地位,各国保险法一般都规定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有违法行为或重大的、特别规定的违约行为,从而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我国法律虽有规定,但在保险实务中仍有很多问题难以认定和解决,因此深入研究保险合同基本法理,准确把握财产保险合同解除事由的内容和范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不无裨益。

关键词:财产保险合同;法定解除事由;义务

作为保险业务的经营者、格式合同的拟定者,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十分明确,故其一旦订立合同后,就应该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以不得解除合同为原则,以可以解除合同为例外。因此,各国保险立法一般都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做出明文规定。本文主要讨论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

保险法上的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重要情况向保险人所作的如实陈述。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一方面能使保险人正确估计危险,从而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另一方面使得保险人不必对每一笔保险业务都亲自调查,降低了其签约成本,也使保险活动的普及和发展成为可能。但并非只要投保人未就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就当然可以解除合同,应视其所未告知的事实是否为重要事项而定。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可认为是对“重要事项”的具体描述。现代保险法理论和实务已广泛认为,“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隐匿非重要事实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如投保人所投保车辆的颜色为紫色,但其误告为蓝色,此事项和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无关,故即使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也不能解除合同。

2.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对于告知义务的违反,有的国家适用“无效主义”,而美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均采用“解约主义”。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除有权解除合同外,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3.未告知事项和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无关系时保险合同的解除的规定

未告知的事项和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无关系时,保险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对此问题,各国立法大体上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非因果关系说,该说认为投保人只要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不论其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可以解除合同。其理论基础“显然侧重于投保人的诚实信用原则而忽略对价平衡性。保险人一概免除赔偿责任,对被保险人并不公平。” [ ]另一种是因果关系说,即只有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事项和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因果关系说克服了非因果关系说有时显失公平的缺陷,但其对保险人限制过严,又会造成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利益关系新的不平衡。依笔者之见,若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属于投保人拒绝承保的事项,或者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和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无论投保人是故意还是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人都可以解除合同;若无上述两种情况,则投保人系故意不如实告知方可解除合同。这种做法既考虑了诚实信用原则,又兼顾了对价平衡原则,也有助于对实践中保险纠纷的公平解决。

二、违反安全维护义务

1.义务主体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该义务的义务主体是被保险人,这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场合并无问题,但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为何一个合同关系人不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会使保险人获得合同解除权呢?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自罗马法以来始终被两大法系所承认的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然而随着近代商业活动范畴的日益扩大和内容的错综复杂,合同的相对性受到了冲击和突破,越来越多的第三人被法律直接纳入到合同的保护和规制范围之内,体现出国家基于契约正义、社会政策等的考虑,对契约自由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干预。故被保险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但其行为与合同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有密切关系时,法律直接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某些行为视为投保人的行为,从而使保险人取得合同解除权。

2.义务实质

是否被保险人只要有不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方面规定的行为,未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就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笔者的意见是否定的,原因之一是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非常之多,如果这些规定没有订入合同,被保险人很可能难以了解这些规定,让合同当事人履行他所不知的义务,于理不通;原因之二是这些规定既有实质性的规定,也有程序性的规定,对某些程序性规定的违反,根本不可能导致危险发生,不区分情况,就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是不符合对价平衡原则的。

三、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1.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在此要讨论的问题主要有三: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但并没有欺诈保险金目的,此时保险人能否解除合同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在保险立法中除了要充分考虑到如何规制与防范道德危险外,还必须考虑到该条款适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如果行为人能从一个非法行为里获得法律承认的利益,这是不可想象的。所以,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了保险事故,不论其主观上是否为骗取保险金,保险人都可解除合同。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是否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制造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必要?笔者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是意欲人为地促成保险赔偿责任的发生,严重背离了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不符合保险合同作为射幸合同其责任的承担取决于偶然事件的要求。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使得合同失去了履行的基础,故不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制造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中的一部分人故意制造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对其他享有受益权的人是否公平?在此以一人身保险合同为例,但其理同样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如某女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受益人栏填配偶、父母。合同签订后不久,该女被其夫杀死。在此案中,如果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徐某父母的受益权也就被无端剥夺,这无疑是极不合理的。依笔者之见,当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让其丧失受益权远比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更为合理。

2.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有学者认为,“被保险人等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但对价平衡原则并未遭到破坏,不应赋予保险人解除权。”[ ]笔者认为,对价平衡原则只是某些法定解除事由的立法根据,但非所有法定解除事由的立法根据。而最大诚信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确立法定解除原因的最根本依据。因为“保险业从根本上讲就是以诚信为本的行业,诚信是保险业的基石。背离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制度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因此,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行为虽未破坏对价平衡原则,但严重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此时赋予保险人以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妥当的。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一样,对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也应作一定的限制,即当受益人为此行为时,法律不能赋予保险人解除权,而应规定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四、违反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1.危险增加的内涵和特征

危险程度的大小,是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保险费率是根据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状态确定的,若在合同成立后危险增加就使“保险合同的基础发生了根本变化或动摇,原合同下的权利享有和义务的负担失去了平衡,继续按原合同的约定维持合同效力,将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 ]。因此,当出现了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所无法预见的有关保险标的的危险因素及危险程度的增加情况时,投保人应将此事实及时告知保险人,使之能采取相应的措施补救。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实际上是基于情势变更原则而适用的,增加的危险应具备重要性、持续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点,如果增加的危险在合同订立时已为保险人预见或估计在内,那么增加的危险就在原合同风险范畴之内,无需通知。

2.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对于投保人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如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损失系由属于“危险增加”范围内的危险因素所引起,保险人对之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系由上述范围之外的危险因素所引起,保险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当被保险人履行了“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时,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增加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也可以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关系。该条立法的缺陷在于“对保险人利益保护至周,而忽视了保险合同对投保大众的风险保障功能。”[ ]因为增加的危险分为主观危险和客观危险,在客观危险增加的场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样,都对增加的危险不可预见,但法律赋予保险人解除权,却让投保人独自承担危险增加的不利后果,有违保险保障的初衷。因此要对客观危险增加的合同解除权作必要限制,在客观危险增加的情况下,首先应加收保费,不得解除合同,除非该增加的危险是保险人不予承保的事项。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施文森.保险法总论[M].北京:三民书局,1985.

[2]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徐卫东.商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孙积禄.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应用[J].比较法研究,2004,(4):68-71.

道路违法行为交通安全论文范文第3篇

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总结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推动我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庐安办[2011]20号)精神和区安委办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镇范围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打击重点

按照区局文件的要求,我镇结合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大杨镇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方案》(大政字[2011]27号),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扎实开展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排查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

明确由镇安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

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组织安监、公安、工商、建设等部门,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领域,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和取缔了一部分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一是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业进行了打击,取缔非法销售摊点一家,收缴并销毁非法烟花爆竹价值约贰仟元;

二是合交通部门,对辖区建工金鸟混凝土预拌企业进行检查,对部分“三车”不按规定贴放大车牌、转向提示等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是联合消防部门,对辖区企业、人员密集场所进行专项消防安全整治。对消防栓缺水、缺水带,消防疏散通道被阻塞、无应急指示灯、消防设备、设施不完备等情况进行整改。

四是联合区质监局对辖区企业塔吊、滑轮起重设备、自制起重设备、锅炉等特种设备进行联合检查,对特种作业人员无上岗证、设备未经检验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下一步工作。

1.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打击关闭非法生产经营决策部署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理清思路,改进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进一步落实责任,克服疲劳和厌战情绪,坚持打好

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持久战”,严格排查,从严监管,发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一处,坚决查处打击一处。

3.用好法律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从严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非法违法生产事故的发生。

4.畅通情报信息、强化协调配合、着力形成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做到行动迅速、打击有力,从源头打击控制非法违法行为的现象。

道路违法行为交通安全论文范文第4篇

县建设局建设工程监察队。

二、责任人

队长,承办人,局分管领导。

三、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中共临武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撤销县建设工程管理站,设立县建设工程监察队暨县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复》(临编办[2004]1号)文件中,关于对县建设工程监察队主要职责的规定行使权力。

四、受理条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150余部国家有关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有关建设的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所需材料

(一)投诉、申诉、举报材料;

(二)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三)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四)检查、巡查取得的材料;

(五)监督检查报告和已经核查获取的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察笔录、现场笔录)等。

六、程序

(一)受理。执法承办人依据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巡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渠道,获取有关违法案件信息后,及时查明案件本身和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并按要求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报局领导签署意见。

(二)检查。对已受理案件经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由队里指派执法承办人在7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检查过程中可视案情填写《检查情况登记表》和《停工(检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三)立案。执法承办人通过现场检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应当立案的,要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逐级报领导审批;对应由其它部门处理的案件,填写《案件移送单》,经局领导批准后,移送相关部门办理;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在《检查情况登记表》的备注栏注明“不具备立案条件,建议不予立案”字样,并说明不予立案理由,报局领导审批。

(四)调查取证。经批准立案的,队里要指派2名以上执法承办人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填写和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并收集其他必要证据。

(五)审理。执法承办人调查取证结束后,对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案件作出初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报局领导签署意见;需要相关站室进行会审(会签)的,移送相关站室形成会审(会签)意见;然后将《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其他材料报局法规室审核;情节复杂和严重的违法案件,还应按局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规定,报局联席会议审定,并将审定结果记入《案件处理审批表》;不需局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审定的案件,经局法规室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查决定。

(六)告知。《案件处理审批表》经局长签批后,应做出行政处罚的,执法承办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并视情况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告知书应直接送去给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存根联上签收;告知书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告知。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公告发布和挂号信寄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视为放弃此权力。

3 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力,需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当事人申请听证,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规定由局法规室负责组织听证,并填写《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和《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七)复核。对于当事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应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记入《案件处理审批表》。举行听证的,应填写《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附于《案件处理审批表》之后。经复核需要改变原处罚意见的,应按规定报局长审批或报局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审定。

(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填发单位留存,一份归档立卷。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九)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还应制作《送达回证》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如无法送达,可通过公告、邮寄挂号信和其它方式送达。

(十)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需要强制执行的,应按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报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十一)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有关规定应予的公示的,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七、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监察队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法规室和局机关纪检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八、责任追究

道路违法行为交通安全论文范文第5篇

兹证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我辖区居民,先居住XXXX。 该人遵守国家法律,没有受到刑事制裁,无任何犯罪记录。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X公安局xx-x派出所(盖章) XXX年XXX月XXX日

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符合本规定申请人范围的单位和公民,可以向被证明对象的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一)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 (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民执业必须以“无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 (四)公民向公证机构申请依法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的; (五)经有关部门提出统一申请,市级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本规定“证明”范围: (一)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 (二)公检法司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案底调查; (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党政人员在社会上的违法犯罪情况; (四)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因轻微违法受到两次以下罚款、警告或不予处罚的; (五)除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记录外,未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一般交通违法的。 出具证明申请人分为单位申请人和公民申请人。

(1)单位申请人:录用公务员的国家机关;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依法成立的公证机构。

(2)公民申请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业必需具备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本市户籍居民;因出入境办理签证等需要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事项的本市户籍居民。

申请人申请出具证明时需提交和证明事项相关的手续。 (1)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凭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经办人员工作证,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2)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调查函、经办人员工作证,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3)公民执业需要申请出具证明: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出具证明申请书、申请执业相关的文书或表格,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4)公民因其他需要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或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证和身份证)、已经公证部门签署“公证业务需要,请与配合”意见(加盖有公证处印章)的公证申请文书副本,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道路违法行为交通安全论文范文第6篇

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根据交通局交安发【2010】36号精神,我站于9月初通知各建设单位开展自查,针对自查出我问题逐一整改。9月中旬联合交通局公路科,对2010年交通建设工程开展安全生产拉网式大检查,重点针对工程 “平安工地”建设、“三违”现象、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是否违反“三同时”等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在2010年9月8日日常巡查中发现大顺桥加固整治工程工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针对该现状,立即对该施工企业下发停工整改意见书。由于该企业只注重施工进度,安全意识薄弱,对隐患整改不力,我站继续实施跟踪检查,发现仍在野蛮施工。于是我站立即上报交通局,野蛮施工行为被制止,在随后的督查中整改落实;10月9日起开展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专项检查,多数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就位差,安全意识不够,责任亟待加强。针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现状,我站由于缺少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监督手段匮乏,监督力度缺少应有的支撑。基于目前监督尴尬局面,我站将加大力度对在建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杜绝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保持我县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零发生的大好局面。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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