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税范文

2023-09-23

不动产税范文第1篇

不动产测绘是不动产登记基础性、技术性的重要工作, 提供地上、地面及地下所有不动产权的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基础材料, 记录了不动产状况。不动产测绘工作主要包括了测量和绘图两个方面的内容。不动产测绘工作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 因此不动产测绘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着不动产登记的水平和效率。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保证不动产测绘工作的质量, 推动不动产测绘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一、各个部门及行业的测绘规程、规范及整合的基本原则

1. 各个部门及行业的测绘规程、规范现状情况

原国土部门地籍调查测绘, 按宗地测绘地籍草图, 编绘地籍图。运用到《地籍调查规程》方面、原房产部门开展房产测量理论、《土地勘测定界规程》等以幢绘制分丘图, 以户绘制分层分户图, 运用到《房产测量规范》、《城市测量规范》;原林业部门开展林权调查测量, 以林班、小班测绘调查, 运用到原农业部门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测量, 按承包地块测绘成图, 运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原海洋部门开展海籍调查测量,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用宗海为单元, 运用到《海籍调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规范》。这些多个部门涉及多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内容, 需要在不动产登记调查测绘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改进和进一步的完善, 坚持做到房地一致的原则。

2. 不动产测绘规程、规范整合的基本原则

2.1不动产测绘整合规程、规范要有实用性可操作性相对要强!

不动产测绘一定程度上认真贯彻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大原则, 大方针。调查测绘落实到以宗地 (宗海) 为基础的不动产单元方面, 具有操作性。不动产权籍测绘做到体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总体要求和精神, 又进一步符合各项不动产测绘的一系列规律以及权籍调查的一些实际情况, 以便增强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一系列特点。

一体化权籍测绘要求新内涵、新特征, 方便不动产单元设定以及编码规则, 进一步满足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相关填写要求, 有利于不动产单元图绘制, 形成全面、细致、精准不动产测量报告。

2.2不动产测绘要在继承中创新

在现实工作中按照继承性、兼容性和统一性的要求, 以地籍测绘资料为基础, 房产测量资料进行校核, 查漏补缺。按宗地 (宗海) 为单元, 避免调查在测绘基础不一致可能导致权利交叉、重叠、信息不对称等系列问题出现。须稳妥有序地开展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一系列定着物日常权籍测绘项目, 权籍测绘完成后, 要和已有权籍图、宗地图、房产分层分户图等权籍测绘成果进行校核比对进行有效衔接, 及时更新不动产权籍图、权籍数据库, 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及时需要。

二、不动产测绘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及可操作性

1. 不动产测绘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

不动产权籍原则上以《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为准, 测绘标准在数学基础上、精度要求方面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 对于不一致的, 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 宜采用与权籍图相同的坐标系统和相关的投影方法开展权籍测绘。

2. 不动产测绘可操作性探析

统筹方面不但要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经济的可行性和技术可能性问题, 因地制宜、谨慎科学选择些符合本地区不动产的方案测量。城镇、村庄等很多区域的建设用地:宜采用解析法, 实地房屋的边长;相对分散、独立的建设用地:可用海域和耕地、林地、草地等:可用解析法或图解法, 解析法或图解法, 实地丈量房屋边长。

三、关于不动产测绘成果图、面积计算以及不动产测绘报告书

1. 不动产测绘成果图

不动房产分户图的编制, 、宗地图 (分宗房产图) 等为工作底图绘制房产分户图, 参照《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不动产权籍图可包括地籍图、海籍图以及不动产单元图等, 其中不动产单元图主要包括宗地图、宗海图和房产分户图等。

2. 不动产测量面积计算

宗地面积变更可按照《地籍调查规程》执行, 宗海面积变更按照《海籍调查规范》执行, 房屋面积测算,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执行。宗地或宗海测绘面积计算, 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解析法或图解法计算宗地或是宗海的面积。

四、不动产方面测绘案例分析

1. 商住楼共有面积的土地分摊测量:

某市临光明路的一栋商住楼, 原土地使用者为:海XX, 使用权面积:590㎡, 房屋总建筑面积1684.16㎡ (为温XX等八户, 并分别办理有房屋所有权证) , 现温XX将自己的154.46㎡住宅房屋卖给了马XX, 马XX向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某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接了不动产测量业务, 对1684.16㎡的房屋总建筑面积进行核测无误, 对590㎡的土地界址进行调查测量, 界标清晰。根据房屋总建筑面积按比例计算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 温XX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54.11㎡, 并随154.46㎡的房屋一起转移到了马XX名下。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后对海XX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变更。

结束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论述可以得知, 不动产测绘工作贯穿于不动产登记调查的各个方面, 它对整个不动产登记工作以及信息查询平台、数据库建设质量产生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以此, 为了保证不动产测绘工作的有效完成, 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充分认识到不动产测绘工作对不动产登记质量的重要作用, 另外对于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的发现并予以处理, 从多方面来确保不动产测绘结果的准确性。

摘要:《物权法》颁布以后, 不动产统一登记成为社会热点议题, 引起不动产权利人和社会媒体高度关注。全国各市、县加挂了不动产登记局的牌子, 成立了各市、县的不动产登记中心, 对登记的数据进行了整合、登记流程进行了再造, 设立了统一的窗口受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测绘工作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概述不动产测绘适用的规程、规范和现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 其次分析不动产测量工作的内容及成果。

关键词:不动产测绘,测绘技术

参考文献

[1] 肖淑红.喻贵才.周晖东..关于多功能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模型的探讨[J].测绘科学.2009 (5)

不动产税范文第2篇

一、出口退(免)税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三)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摘自国税发〔2005〕51号)

(四)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 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6 、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饲料、农膜等。

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摘自国税发〔1994〕031号、 国税发〔2007〕123号 )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规定

(一)基本规定

1、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摘自国税函〔2004〕955号)

2、外贸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直接出口的货物,准予按现行规定的手续和程序办理退(免)税。(摘自国税函〔2004〕955号)

(二)委托生产企业加工的出口货物

1、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和工缴费发票按规定办理退税。若原材料等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已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扣除已减征税款计算退税。(摘自国税发〔1994〕031号)

2、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费应按出口货物所对应的退税率办理退税。(摘自财税字〔1998〕116号)

(三)收购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带未开具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摘自国税函〔2005〕248号)

(四)其他经营方式收购的出口货物

1、对生产性集团成立全资或控股的进出口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可按照外贸公司收购货物出口办理退税;对该公司为本集团代理出口的自产产品(包括视同自产产品),应按照委托代理出口退税的规定,由委托方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但委托方申报退税前必须由当地主管征税机关对其有关征税情况进行确认。(摘自国税函〔2001〕27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号)中列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停止执行后,凡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可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商业企业各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摘自国税发〔2003〕145号)

3、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摘自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三、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规定

(一)基本规定

1、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摘自财税〔2002〕7号)

2、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厂)代理成员企业(或分厂)出口货物后,企业集团(或总厂)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由成员企业(或分厂)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摘自国税发〔2003〕139号)

3、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照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摘自国税函〔2004〕955号)

4、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但是如果是属于委托加工消费税的产品,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号)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摘自财税〔2002〕7号、国税函〔2008〕5号)

5、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出口的其他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摘自国税发〔2003〕139号)

(二)视同自产的出口货物(摘自国税发〔2000〕165号)

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 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三)新办小型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规定

1 、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 摘自国税发[2006]102号)

2、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摘自国税发〔2003〕139号)

3、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摘自国税发〔2003〕139号)

(四) 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出口(国家列名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862号)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批准天津三星光电子有限公司等62家生产企业为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对列名以外的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不包括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不实 行“免、抵、退”税办法。 (摘自 国税函[2008]862号)

四、特殊贸易出口退(免)税规定

(一)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1、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2、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比照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免抵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 ( 摘自鲁国税发〔2001〕131号)

(二)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摘自国税发〔1994〕031号)

(三)委托代理出口货物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 。(摘自财税字〔1995〕092号)

(四)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

1、经国务院批准,对纳入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免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火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经批准设立的出境免税店以及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免税店(以下简称:免税店),经营退税国产品实行下列退税政策:

放开免税店经营退税国产品的商品品种。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不再对免税店商品经营其他国产品在品种上加以限制。对免税店允许经营的国产品实行退税政策。

简化对允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的退税手续。对中免公司统一采购并报关进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出境免税店销售的商品视同实际出口,海关予以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同时上传电子数据,中免公司统一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增值税的退税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摘自财税〔2003〕201号)

2 、对报关进入海关监管仓库的国产品视同出口,退还增值税进项税额及消费税(免税购入的卷烟除外,按免税办理);对出境免税店销售商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署监发[2004]403号)

3 、对于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免税店销售其他不属于免税品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兼营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应分别核算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其免税品与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摘自国税函[2008]81号)

(五)境外带料加工贸易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摘自国税〔1999〕76号)

(六)中标机电产品

1、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自1998年1月1日起恢复退税。(摘自国税发〔1998〕65号)

2、生产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所销售的机电产品,适用“免、抵、退”税办法。(摘自财税〔2002〕7号)

3、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决定,对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即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视同政府贷款,用该贷款建设的项目,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准予退税。(摘自国税函〔2003〕89号)

(七)援外出口货物

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政策,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不征增值税,只对承办企业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摘自国税发〔1999〕20号)

(八)小额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

1、为促进边境小额贸易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政策(摘自财税〔2003〕245号)。

2 、为进一步做好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退税试点工作,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应退税额由目前的退付70%,上调为100%退付;对以现金方式结算的,仍维持按应退税额40%退付的现行规定。 (摘自财税〔2004〕178号)

出口退(免)税政策汇总2010版(下)

五、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退(免)税 规定

(一)运往保税区

1、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摘自财税字〔1995〕092号)

2、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再出口后,凭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从保税区报关离境由海关签发的出口备案清单等其他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摘自财税字〔1997〕014号)

3、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摘自国税发〔2000〕165号)

4、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保税区内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摘自国税发〔2003〕139号)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

国内货物进入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内的货物进入内地的,视同进口,海关在货物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时,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视同进口的货物办理进口报关以及征、免税,或保税等验放手续。(摘自财税〔2004〕133号)

(三)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物流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实施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对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出口货物及委托加工货物,其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办法比照出口加工区政策执行。(摘自国税发〔2004〕117号)

(四)出口加工区

1、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已经批准并核定“四至范围”的出口加工区,其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从区外购进基建物资时,需向当地税务部门和海关申请。在审核额度内购进的基建物资,可在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进行正式验收监管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免)税手续。(摘自国税发〔2000〕155号)

2、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摘自国税发〔2002〕116号)

3、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摘自财税[2008]10号)

(五)存入海关监管仓

1、对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的凭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摘自国税发〔2003〕139号);

2、鉴于深圳、厦门地区出口监管仓库业务量大,入仓货物的实际出口离境率高,仓储企业经营较为规范,普遍实现了计算机管理,同意在深圳、厦门关区的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的试点。(摘自署加发〔2005〕39号)

六、特定企业出口退(免)税规定

(一)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摘自国税发〔1994〕031号)

(二)对外修理修配

1、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 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摘自财税〔2002〕7号)

2、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的企业,以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计算“免、抵、退”税额。凡使用保税进口料件的,企业须如实申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收入中所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并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作相应扣减。(摘自财税[2009]54号)

(三)销售外轮、远洋国轮货物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可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摘自国税发〔1994〕031号)

(四)销售航空食品

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摘自财税〔2002〕112号)

(五)国外投资货物

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摘自国税发〔1994〕031号)

(六)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非中国公民且不在中国永久居留的行政技术人员在华购买的物品和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予以退还增值税。(摘自国税发〔2003〕20号)

七、特定货物出口退(免)税规定

(一)出口样品、展品

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摘自国税发〔2000〕165号)

(二)软件出口

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摘自财税〔2003〕238号)

(三)生产出口集装箱

自1998年1月1日起,集装箱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凭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和其它退税凭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集装箱退税手续。(摘自国税发〔1998〕48号)

(四)出口贵重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2〕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2〕8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等文件中关于列名贵重产品由国家税务总局、原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定单位经营,出口后方可办理退税的规定停止执行后,出口企业出口上述文件列名的贵重产品,按现行出口退税统一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 (摘自国税发〔2003〕145号)

(五)出口卷烟

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一律不退税。(摘自国税发〔1994〕031号)

(六)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经国务院批准,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视同出口,按统一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予以退税。 对2002年5月1日以后,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摘自财税〔2003〕46号)

(七)含金成分产品

1 、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 (摘自国税发[2005]125号)

2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以商品代码为71189000报关出口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纳入含金产品免税范围,实行出口免税办法。(摘自国税函〔2009〕229号)

八、出口货物退税率

(一)增值税退税率

2009 年 我国已4次上调出口货物退税率。

1 、 自2009年1月1日起,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将摩托车、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摘自财税〔2008〕177号)

2 、自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到15%。 (摘自财税[2009]14号)

3 、自2009年4月1日起,将CRT彩电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将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将车辆后视镜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锁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次氯酸钙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摘自 财税[2009]43号)

4 、自2009年6月1日起,将罐头、果汁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将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将合金钢异型材、冷轧不锈钢等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箱包、鞋帽等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将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等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等。 (摘自 财税〔2009〕88号)

我国 现行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5%、9%、13%、15%、16%和17%六档。 另外,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

不动产税范文第3篇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受赠人(乙方):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扶养赠与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赠与标的物:

甲方将自己拥有的位于市区街(路)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自愿赠与给乙方。

第二条 乙方应按约定履行扶养甲方的义务,否则不动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第三条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第四条 甲方对不动产负瑕疵担保责任,若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应将赠与的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登记与乙方。

第六条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负担与不动产标的有关的一切费用。

第七条 本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不动产税范文第4篇

登记不动产权的变动是公示物权变动一种手段, 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 防止一房多卖的情况发生。购买人在决定买房屋之前, 可以去房屋登记机关查阅该房屋是否拥有完整的产权, 是否被抵押或者约定有其他的限制条款。不动产登记主要有两个基本功能。第一, 它保护已进行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例如, 在文章开头的情形中, 如果B购买了A的房产并立即进行了房产登记, 则CD再购买A的房屋产权将不发生变动, 物权不发生变动即所有权仍然属于B, CD对A只是合同有效, 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债权的法律关系, 没有物权的法律关系。先进行房屋登记的B拥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拥有对抗后购买人CD的权利, 因为B首先进行了对该房屋的登记, 誰先进行不动产登记誰就有对该不动产的优先购买权。第二, 登记制度保护新的购买人。同样在上述的情形中, 购买人CD在决定购买房屋交付对价前, 调查该房屋的产权是否完整, 则能避免损失。如果在先购买人B购买了该房屋并进行登记, 则CD可以在房屋登记机关查询到该房屋的产权情况是已被过户给B, 则CD不会再购买该房屋。如果在先购买人B只是交付对价没有进行房屋登记, 则CD可以以善意第三人的身份购买该房屋, 再适用不动产登记优先的原则判定誰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因此,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的权属状态起到公示作用, 是对财产关系的确立, 登记行为一旦作出, 申请人即得到法律保护。

美国的第一部登记法于1640 年诞生于马萨诸塞殖民地, 要求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不动产抵押、抵押品的转让、抵押契约的清偿和置留物的归还等都必须进行登记。

在美国, 不动产登记称为契据登记。契据登记体系有三大类型, 竞赛型登记法 ( race act) 、通知型登记法 ( notice act) 和通知———竞赛型登记法 ( notice - race act) 。全美国各州都采纳这三种类型中的一种登记法。

在实行竞赛主义登记法 ( Race Statutes) 的州, (1) 假如文章开头的案情是发生在美国的情况下, 如果B未将契据进行登记, A一物三卖的场合, 若在后购买人C抢先将契据进行了登记, 则在先的购买人B不能对抗在后的购买人C, 不论在后购买人是否对AB的交易知情, 即不论C是否为善意购买人, C只要抢先将契据进行了登记则C拥有对房屋的产权。

在实行注意主义登记法 ( Notice Statutes) 的州, 若发生上文所述之一物三卖, 次购买人C只有为善意第三人, 不知道先前AB买卖房屋交易的存在, 才能有效取得产权, 即使次购买人C没有将契据进行登记, 也可以对抗在先的购买人。但是若C购买人事前已经得知AB的房屋交易, 则即使C将契据进行登记, 仍然不能对抗在先的购买人。在这里, “最后一个善意购买人”取得优先权。

在实行顺序- 注意主义登记法 ( Race - Notice Statutes) 的州, 若发生上文所述之一物三卖, 次购买人C不仅需要是善意第三人, 对先前未登记的产权不知情, 而且还需要完成契据登记。即C不能知悉AB有房屋交易, 而且C支付对价后抢先完成了契据登记, 才能对抗在先的购买人B和在后的购买人D。若在第一段的案情中适用美国法, A在将房屋产权转让给B, 假如B要去登记A与B之间的契据, B应该采取哪些步骤呢?

美国契据登记的程序有三个基本要求。第一, B应该将契据或者其他文件先在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 B持有的契据或者其他文件是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登记的某种文件, 例如合同, 判决书, 契据等。假如B在2013 年X县登记的第100 个文件, 该契据文号很可能是“2013 - 0100”。然后登记员对整套契据进行复制, 要求A在复印件上签名, 将原件归还给登记申请人A, 再将复制件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归档, (2) 最后给文件编排索引, 则完成了整个登记程序。

摘要:登记不动产权的变动是公示物权变动一种手段, 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 防止一房多卖的情况发生。购买人在决定买房屋之前, 可以去房屋登记机关查阅该房屋是否拥有完整的产权, 是否被抵押或者约定有其他的限制条款。

关键词:不动产,美国

参考文献

[1] 泰勒·马蒂斯.登记法:不合时宜的信赖[J].不动产遗嘱检验与信托期刊.

[4] Joseph William Singer, Property Law:Rules, Policies, and Practices, 3rd ed., New York:Aspen Publishers, 2002.

不动产税范文第5篇

今年3月1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一个多月来,

全国还有超过84%和96%的地市和县没有完成 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近日国土部与中央编办联合下发

《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 要求各地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 职责和机构整合。

《条例》已满月,只有50个地市、101个县完成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占比分别不到16%和4%。所谓的不动产登记,俨然变成了不动产不登记,令人五味杂陈。96%的县没有动起来,显然原因复杂,比如《条例》从施行到落地,难免需要时间;再比如由于职责和机构整合尚未到位,缺乏实施主体也使得登记难以推进。

除此之外, 是否与相关部门缺乏热情和动力有关?

比如为官不为, 导致政令不通。

在3月1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怒称:

“部长们参加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讨论通过的一些政策,现在却还‘卡’在那儿, 难道让几个处长来‘把关’, 这不在程序上完全颠倒了吗?” 与政策相比,

《条例》无疑更重要, 也具有强制力, 却推行不畅,

是不是也与处长“把关”有关?

不管这种情况存不存在, 都应该正视“上面九级风浪, 下面纹丝不动”的状况。

《条例》没有动起来, 或因受到阻力。

尽管《条例》并不具备反腐功能, 但一旦施行

一些官员灰色财产或将暴露, 特别是对那些坐拥数套、

十多套乃至数十套住房的官员来说, 他们不仅不愿意推动《条例》动起来, 甚或暗自设置障碍。 其实,

《条例》对反腐并非毫无作用,

正如参与《条例》制定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所称,《条例》规定将统一建立不动产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确保国家、 省、 市、

县四级信息共享, 这对于打“老虎”来说, 确实有一定帮助,

只要经过一个平台就可查询特定个人名下的全部不动产。

不怕慢,就怕站。那些尚未行动起来的地方,应该快马加鞭。按照国土部、中央编办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如果连职责和机构整合都不愿意做,不动产登记恐怕遥遥无期。由于不动产实行属地登记,市县两级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键,即便各地整合了统一登记的职责和机构,也需要有使命感和紧迫意识,不能拖,更不能凝滞不动。

当然,除了各地行动起来,中央也需形成制度安排。据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此前表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将完成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尽快颁布实施。也许有了实施细则,各地就更容易动起来。

不动产税范文第6篇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

我公司开发的“老报馆时代广场”项目为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2016年01月29日竣工结束并交付使用。我公司在2016年7月办理了自持商业不动产权登记证(皖2016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4135号)。现因我公司生产经营及再生产的需要,需将20067.54㎡自持商业抵押给金融机构,用于融资,在提供证件资料时发现该不动产登记证附记内容中提及该自持商业不得抵押。根据编号为马土让2012-7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十三条约定自持商业需自持整体经营,不得进行分割销售但并未约定自持商业不得抵押之约定。

综上所述,皖2016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4135号不动产权证登记事项记载“不得抵押”有错误。现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为此,我公司申请更正不动产权证附记内容中“ 不得抵押”的事项,更正为“ ”。望贵局依法查清事实后依法予以更正。

马鞍山老报馆嘉成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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