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回购法律论文范文

2023-10-07

房产回购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文章对对冲基金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对冲基金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对对冲基金的辨证认识,同时对国内引进对冲基金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引进 对冲基金 投资策略

从1992年欧洲货币体系汇率机制(ERM)危机和1994年国际债券市场风波,到1997年爆发并蔓延的亚洲金融危机,1998年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濒临倒闭,这一连串的事件一再引起国际社会对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对对冲基金的关注。1998年8月我国香港特区政府与以索罗斯为首的国际金融炒家的激战,以及近期的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危机引起的风波正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使对冲基金进一步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简单来说,对冲基金是伴随着金融业不断发展产物,随着金融创新而产生的应对新金融市场的一种投资组织机构,其特性主要体现在投资工具或投资策略与一般的商业投资模式有一定的差异。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对冲基金的基本投资原理:某投资者在纽约股票交易所买了IBM的股票,他会担心:“如果股市下跌,我赔钱的话怎么办?”于是他再卖空另外一只股票,以保证他最后投资总和不会损失。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简易而典型的“对冲基金”。

随着国际间资本流动限制的取消,各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放松,金融衍生产品迅猛增长,全球资本市场紧密相连,资金流动更加频繁,规模更加庞大,这都促进了对冲基金的迅速发展。从1988年至1994年间,对冲基金的数目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同期对冲基金所管理的资产增长率则高达约30%。目前,对冲基金约有7000家,管理5000多亿美元的资产。美国凡氏对冲基金咨询公司甚至估计,最多不超过5年,美国对冲基金的资产规模将达到1万亿美元。对冲基金的快速发展使他们具备了挑战一国政府的能力,并直接影响着相关国家的经济表现、政治演变甚至普通人的生活方式。

中国也随着汇制改革、资本项目开放、衍生金融工具的陆续推出与金融业务的管制放松,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趋势日益明显,过去国际金融危机中对我国金融体系起到屏障隔离作用的各种制度和政策开始被渐渐消除,作为一种独特的投资方式——对冲基金,在实现对冲和建立对冲基金对于活跃国内的金融市场、丰富投资工具、提供更高资金回报率以及对于宏观金融调控都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一、对冲基金(Hedge Fund)

1.对冲基金基本含义。对冲(Hedge)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套利(arbitrage),意味着从价格联系的差异中获得无风险利润,在完全有效率的市场,这样的机会不会出现,只有在信息不對称的情况下才可能有;抵消(offset),即“避险”、“对冲”之意,通过在期货市场做与现货市场商品种类、数量相同,交易部位相反之合约交易来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所存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方式。{1}按照《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解释:“对冲”(Hedging)是指为了防范财富总量波动风险而购买一种或多种实物资产或证券的行为。{2}在金融交易中,对冲操作可以防止投资者承受其不愿或不能承受的资产贬值风险。早期的对冲为的是真正意义的保值,发展到对冲基金则变化为通过对冲来实现“预期利润”。

由于对冲基金的名称既不是标准的法定称谓,也不是人们约定俗成的金融机构名称,理论界和金融界都不存在对对冲基金的统一定义。很多人因为对冲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引起的动荡不安,对对冲基金这一角色产生了很深的误解,认为对冲基金就是投机者们运用高杠杆承受高风险以追求巨额利润的工具。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对冲基金都像长期资本管理公司那样勇于冒险,而是谨慎投资,仔细策划,力求对冲风险至最小求得最大回报。其中,国际金融业界已经普遍使用金融衍生品和保险手段进行对冲操作以减少风险敞口的行为,被视为保守投资者的惯用策略。但是,对冲基金并不是保守的机构投资者,它们的目标是获取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超额收益,对冲只不过是其投资策略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此外,也并不是所有的对冲基金都进行对冲操作,因此,对冲基金的定义显然不能够仅仅从对冲操作的角度给出。

在实践中,对冲基金一般是指,主要对富有投资者开放,并采用激励机制(管理者1%~2%的固定管理费和20%左右的奖金激励费),大量投资于金融工具的有限私人合伙投资机构,在投资策略方面,采用了涵盖范围很广、操作各异的灵活投资手法(不一定采用对冲手段),力求在不同市场条件下均可获取高收益的私募基金。这里的私募基金是指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采用非公开方式募集而成的投资基金。所谓的灵活投资策略是指对冲基金的投资手段主要通过对冲操作建立不受市场波动影响的投资组合,更积极的投资策略则是在预测市场走势的基础上灵活进行多空转换操作,实现在不同市场条件下都可以获利。

2.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的收益差异。共同基金在我国被称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对冲基金本质上讲是一种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的基金。这样,对冲基金的性质决定了其制度结构等与共同基金有着明显差异。(1)募集方式及基金流通机制不同。共同基金的募集,首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审批;其次,在基金公开发行前,除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和程序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外,往往还要在公开媒体上大做广告,以招徕公众投资者。对冲基金成立时不必经金融主管部门审批,但必须接受其对投资者及其出资额的严格限制;在吸引投资时,对冲基金不能利用任何大众传媒做广告宣传,投资者主要是通过直接认识基金管理人、依据所获得的可靠投资消息和间接介绍、机构投资者的间接投资、投资银行的特别推介以及对冲基金研究咨询机构提供的信息等途径参与对冲基金。(2)募集对象不同。与共同基金面向广大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不同,对冲基金只能出售给资金充足、经验丰富的投资者,这类“合格”的投资者在美国被定义为有能力估计(或能够聘用投资顾问估价)证券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以及有财力承担经济风险。(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政府对共同基金的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都要经常披露。尽管发行的注册豁免并不意味着对冲基金不必向潜在的投资者披露信息,但对冲基金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比共同基金低得多,信息披露的方式明显不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认为,重要的“实质”信息仍必须在对冲基金备忘录中提供,只是不需要经SEC审查。(4)投资限制不同。共同基金都有一般的投资限制,但对对冲基金来说,其招募说明书和法律地位,使其投资组合和交易很少受到限制,如何将资金按不同比例分别投向各种工具和各个市场,完全由基金管理人决定,而且这一决定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经理人员没有义务向公众公布自己的投资组合,也无须向投资者汇报自己的投资组合,几乎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使用杠杆原理及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各种大规模的投机活动。(5)报酬激励机制不同。共同基金管理人是按管理基金的一个固定比例(如5%)提取管理费,并从中支付雇员薪酬。对冲基金则采取与业绩挂钩的薪酬激励机制,基金经理的收益主要根据其投资收益来决定,除按基金年净资产值的1%提取管理费外,还要加上年投资纯利润20%左右的激励费。

3.对冲基金的投资策略。对冲基金按照投资策略的划分有很多种。对冲基金研究公司(HFR)所做出的划分结果为8种,还有2种为这8种的综合指数。凡氏公司划分结果为14种,与HFR相比更为详细。最知名的对冲基金研究机构是CSFB/Tremont28,分为10种。无论划分的种类多寡,都基本涵盖了主流的投资策略,只是存在着细分的程度的差异。按照CSFB/Tremont对投资策略的划分,主要有一下几种策略:(1)可转换套利型(convertible arbitrage)。在该策略下持有可转换证券的多头头寸,并通过卖空其对应普通股股票对该多头头寸保值。基金经理往往购入可转换证券的多头头寸(如可转换债券、可转换优先股或者购股权),然后卖空目标普通股股票将它的一部分头寸对冲,捕捉市场上与这些证券相关的缺乏效率的机会。该策略实行的时间多是在出现了某些与目标公司相关的特殊事件,或者是因为基金经理相信这些证券存在着错误定价。(2)多头/空头权益型(long/short equity)。该策略又可称为权益对冲策略,在持有股票多头的同时卖空股票或者股票指数期权。该组合依据市场条件,可以是任意的净多头或者净空头。权益对冲基金经理通常在牛市提高净多头头寸暴露,在熊市则相反,减少持有的多头头寸甚至是只做空不做多。股票指数看跌期权经常作为市场风险的对冲手段。于是,该策略在多头获利、空头亏损的情况下产生了净收益;或者是相反的情况,在多头亏损、空头获利的情况下产生了净损失。权益对冲基金经理的收益与传统的股票挑选者一样,都是在上升的市场上获利,但是他们会运用卖空和对冲手段在下降的市场上做的更好。(3)卖空偏好型(dedicated short bias)。在20世纪90年代长期的牛市使这种策略比较难以运用之前,对冲基金市场上专注于卖空的交易者(dedicated short seller)曾经非常活跃。于是出现了卖空偏好型这一新的投资策略类别,该策略不是纯粹的只做卖空交易,而是保持净空头的头寸。基金经理主要在权益证券和衍生工具上做空头。与权益对冲型相对,该策略在下降的市场上获利,而用适量的多头对市场可能上升的风险加以对冲。基金经理使投资组合一直保持净空头,即用于支持空头头寸的资本多于投资于多头头寸的资本。人们持有多头头寸是预期其价值将上升,而持有空头头寸则相反,人们预期其价值将下降。为了卖空,基金经理从经纪人处借入证券然后迅速将其在市场上卖掉。一段时间后再将这些证券以理想的较低价购回并还给经纪人。用这种方法,基金经理能够在证券价格下跌过程中获利。(4)权益市场中性型(equity market neutral)。该策略通过精心挑选净风险暴露为零的头寸组合,试图在上升或者下降的市场上都获利。基金经理持有大额的权益多头头寸,并同时持有与其数额相等或者近似相等的空头头寸,使净风险暴露接近于零。保持为零的净风险暴露为权益市场中性基金经理的普遍特征,这样的话,他们可以均衡系统性变化使整个股票市场的价值变动所带来的影响。所有的权益市场中性组合中,预期收益将高于市场收益的股票都为多头,低于市场收益的股票都为空头,收益源自多头空头的价差,即多头头寸表现优于空头头寸的数额。(5)事件驱动型(event-driven)。 事件驱动型投资策略也成为“公司生命周期投资”,投资机会由重大的交易性事项所产生,如资产剥离、兼并、收购、行业整合、清算、重组、破产、改组、股票回购等等。事件驱动型。基金经理试图预测某个交易的结果和资本进入的最佳时间。由于这些事件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这就为能够正确预测结果的基金经理带来了投资机会。由此可见,事件驱动型策略包括了合并套利(merger arbitrage)策略、不良债券策略、特殊状况策略等。有些基金经理长期采用某种核心策略,其他的经理则针对不同的事件采用不同的投资策略。投资工具包括多头和空头的普通股,债券,购股权,期权等。基金经理也可能运用股指期权或看跌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来调节收益和规避利率风险及市场风险。策略运用的成败通常取决于基金经理能否精确地预测出交易性事件的结果和时机,并且不依赖于市场走向;然而,不要资本市场的下滑会引起交易的重新定价或者交易中止,這将对该策略的收益产生负面影响。(6)全球/宏观型(global macro)。运用该策略要充分地对股票、利率、外汇和商品的价格做出评估,然后运用杠杆对预期的价格波动下赌注。为了做出精密的价格评估,基金经理必须专注于预测全球的宏观经济走势和政治事件金融工估价的影响,自上而下做出判断。与考虑某个企业证券价格变化不同,基金经理在某类资产的整体价值变化中寻找获利机会。例如,基金经理持有美元多头和欧元与美国国库券的空头建立投资组合。(7)新兴市场型(emerging markets)。主要投资于通货膨胀率较高、经济具有潜力大幅增长的新兴市场国家的股票与证券。如巴西、中国、印度和俄罗斯。大部分新兴市场国家位于拉丁美洲、东欧、亚洲或中东。这种策略纯粹是根据地域来确定的,基金经理可以投资于任何资产种类,在任何基准上建立资产组合。(8)固定收入套利型(fixed income arbitrage)。固定收入套利策略的目的在于利用相关联的利率产品之间不规则的定价来获利。大多数基金经理力求在较低的波动性下获取稳定的收益。具体策略有:利率互换套利,美国与非美国政府债券套利,远期收益曲线套利和抵押支持证券套利等。(9)期货管理型(managed futures)。该策略主要投资于全球的金融、商品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基金经理通常被称为商品交易顾问。交易规则分为系统型和自由型。采用系统交易的基金经理通常使用市场价格和专门信息,运用专业技术做交易决策。自由决策的基金经理依靠自己的专业判断做决策。(10)多重策略型(multi-strategy)。该策略的典型特征是,将前述几种投资策略动态的组合起来进行投资。该策略涉及到多种投资策略,并且随着市场机会的出现和消失,不断地对投资份额和策略组合内容进行调整和重新分配。另外,不能包括在前面9种策略以内的所有基金类型包括在本类中。

二、对冲基金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对冲基金独特的组织形式和交易策略,以及规模的不断壮大,使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提高市场流动性。对冲基金的投资策略决定了其经常在同一时点上既做多又做空,是市场中活跃的交易者;而且对冲基金资金实力强,又可以进行杠杆操作,单笔交易量较大。对冲基金的这些特征使其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流动性。流动性增强,有利于市场参与者及时转移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并提高金融产品的定价效率(Greenspan,1998, 2005)。

第二,增加市场投资品种。对冲基金丰富的投资策略和较强的盈利能力,可以更好地满足追求利润的机构投资者的个性化需求,不同投资策略对冲基金的出现,无形中增加了金融市场的投资品种。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捐赠基金、养老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于对冲基金。专门投资于对冲基金的复合式基金(即对冲基金的基金,Funds of Hedge Funds)也已经发展起来。这些机构投资于对冲基金的目的主要是增加收益。

第三,加剧市场波动。根据市场走势进行多空转换操作的对冲基金是典型的“趋势跟随”型投资者(Trend-Follower)。此类投资者在市场处于上升阶段时大量买入证券资产,加速了行情上涨;当市场处于下跌阶段时,又大量卖空,加剧了市场下跌势头,它们的投资活动增加了市场的波动幅度。进行对冲操作的对冲基金同时买入和卖出证券,一般不会对市场走势形成较大影响。

第四,增加潜在金融风险。对冲基金为维持正常运作,必须通过大型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和保证金交易,以实现卖空和杠杆操作。这使对冲基金与大型金融机构组成了长期合作的利益共同体。一旦对冲基金遇到无法预料的支付困难,将严重影响相关金融机构的运营安全,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倒闭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三、对冲基金的辨证认识

对冲基金是现代金融业和金融市场迅速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冲基金正在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的重要投资群体。尽管对冲基金在以往的金融危机当中扮演了不光彩角色,但在欧美发达国家,此类基金的设立和活动都是法律所允许的。对冲基金独特的获利模式也得到了市场认可,一向以私募形式的对冲基金也开始出现了以公募方式设立的基金,而且“对冲基金的基金”由于兼俱对冲基金和传统共同基金的优势,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的认同。随着众多大型投资机构和投资银行参与对冲基金活动,对冲基金群体正在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一支重要力量。

其正面影响是,对冲基金实质上是提供了一种独特的投资方式,它作为金融市场上的投机者和套利者,起着承担风险和发现价格的作用,而且它的确能起到避免风险的作用,是其他投资方式不可替代的。作为一种多样化的金融衍生投资工具,從投资者的角度来讲,基金本身就代表了一种便利和低成本的资本运作;从投资银行的角度来说,它则代表了一种有价证券特别是债券的吸纳工具;而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基金业的发展将帮助当地尚未开发的债券市场尽快活跃起来。

另外,由于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对冲基金限制了有限合伙人最大损失的同时,给予主要合伙人以最大的行动自由度与物质激励,非常适合于对冲基金的运作要求。共同基金尽管可以提供与市场基本一致的收益,但是,他们无法充分利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的成果,而对冲要充分运用最为多样化的金融工具及衍生工具,耦合了复杂的投资策略,加之经理人的远见卓识和非凡的个人才能,使得只有对冲基金可以实现更高的资金回报率,获取更好的投资收益。

但是,对冲基金也是可能对一国金融体系构成威胁。很多对20世纪90年代三大金融危机中的对冲基金的作用机制研究总结已经说明,对冲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操作手段,完全可以对包括大国在内的各类型经济体构成现实威胁。虽然对冲基金以自身的资金实力相对于所攻击的大型经济体来说是有限的,但其所代表的一类投机资本的规模极其庞大,它既是市场趋势转变的发现者又是市场波动的发起者和操纵者,因此,其破坏力是巨大的。也就是,对冲基金擅长在一国经济和金融运行不平衡状态下寻找投资机会,而这种不平衡状态是当前世界各国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在发展及转型的过程中的常态,也就是说在由封闭转向开放的条件下,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时刻面对着宏观型对冲基金的威胁。

因此,其负面影响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冲基金的活动范围扩大到其他金融工具和投资活动,今天的对冲基金越来越倾向于追求高风险,高回报。于是它的不利影响主要是造成了市场上的金融风险甚至是金融危机。具体表现在:

第一,对新兴市场掠夺性投机可能引起市场动荡和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新兴市场存在许多变量的具有高风险的特征,但由于发展中国家需要引进外资以及管理上的漏洞,投机成本比较低,加之市场资本容量小,监管不健全,市场波动大等特点,也便于投机操作。而大型对冲基金在这些市场的投机一般是掠夺性的和高风险的,并主要通过影响市场走向,加大市场震荡的恶意进攻的手法牟利。

第二,经营的金融工具的使用不仅使对冲基金的投资风险层层放大,有时达到极复杂的水平,而且使有关银行等债务人面临巨大的潜在风险,甚至可能引发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

第三,对冲基金对区域性金融市场的肆意攻击由不可行边界的开放发展,并对国际金融的边界经济产生不利影响。Stephen J.Brown等就对冲基金和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作了实证分析,发现几乎没有证据表明对冲基金作为一个整体导致了这一危机。

四、国内引进对冲基金的必要性

随着国内金融改革进程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实现对冲和建立对冲基金对于活跃国内的金融市场、丰富投资工具、提供更高资金回报率,以及对于宏观金融调控都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第一,作为一种中性市场反映的对冲基金,它对于投资者而言是多了一种投资选择。一方面,它和很多其他投资基金一样,都是为投资者理财的工具。另一方面,大多数对冲基金在一定的范围内做正常的对冲,其操作方式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来追求绝对的回报,且它往往获得了比其他共同基金更高的资金回报率,这对于投资者而言,有着其他投资基金不可比拟的诱惑力。

第二,对冲基金作为一种投资体系,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它使得更多的信息传导到市场,提高了市场的信息效率。因为其灵活的投资策略加上对于几乎所有金融工具的系统运用,常常能够预示未来市场的走势。

第三,作为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和套利者,对冲基金还起着承担风险的作用。事物往往不是非此即彼,对冲基金和共同基金一样具有两重性,我们在肯定共同基金充当市场稳压器的主体作用的同时,不能不看到它的另一面,也就是,对冲基金的运作模式显示其客观上成为了承担市场风险的载体。因为基金对冲操作是为了获得高回报,本意上是规避风险赚取利润,但是,对冲的过程确实在承担着风险,并且它们往往承担着主要的大额度的资金风险。

第四,对冲基金的运作能够反映出金融市场和系统的缺陷。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之蛋”,即金融市场本身的缺陷是内因。例如,美国的大多数对冲基金都是在默默无闻地进行着小规模对冲,大规模对冲的实现往往是在本土以外的一些新兴金融市场,这些市场规模偏小是一方面,对冲基金经理人看到了他们市场机制以及宏观调控体系的漏洞,也就是,倘若出现大规模对冲,一定是该金融体系或者市场中的某个或多个环节出了问题。实际上,经过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风暴的洗礼,这些受对冲基金致命打击的国家由此也认识到自身金融体系的弱点和不足之处,作了格局上的重大调整,并积极建立规避行业间的风险传递机制。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冲基金是触发他们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动力。

第五,从某种角度上来讲,对冲基金也可能是市场的稳定者。一般对冲基金倾向于做反向交易,其头寸在其他交易商的头寸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负相关的关系,而对冲基金在紧随其后的时间里所拥有的头寸与交易商的头寸之间不存在多少相关性,即对冲基金在金融市场的“羊群效应”中并没有扮演特别的角色,反而是金融市场中的稳定者。

第六,对冲基金的投资策略对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有一定借鉴意义。在国内的金融调控中也有类似于资金对冲的做法,因为对冲操作可以缓解局部过于低迷或高涨的市场状况,有利于维持相对合理平衡的市场结构。

注释:

{1}刘鸿儒主编.新国际金融辞海

{2}参见《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675-678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 北京 100732)

(责编:若佳)

房产回购法律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在法律方面,每份股份所代表的权利是相等的,中小股东的权益也应得到全面的保护。本文从《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出发,描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现状、对比中外立法的不同,分析在我国的适用性以及存在的弊端,从而对整个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有个整体的认识并对如何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字: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1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综述

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是指当公司股东大会基于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收购与兼并、重大资产出售、换股计划、公司章程修改等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拥有要求对其所持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公平价格予以购买的权利。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作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有效法律手段之一,在2005年,我国修订公司法时新增两有关于回购请求权制度的条款。

2 国外与国内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立法现状

(1)国外立法现状

1)德国立法现状

德国对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适用范围、适用情况、适用对象都做了详细的叙述。处于保护中小股东和平衡股东利益的角度,股份公司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了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购得自己的股票,其中包括避免公司遭受严重损失、为提供给公司职工而购买、以无偿取得或者信贷机构因履行信托义务代购而取得已经缴足其票面面值的股份、已全部继受方式取得等许多方面,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以有价证券交易为目的而购买以及其他法律条款中规定的收买股东股票。此外,还对其他情况进行了规定。

2)美国立法现状

相比于德国比较严格的立法,由于资本制度和经济环境的不同美国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态度。1984年美国修改后的《标准公司法》将公司取得自己股份视为分配股利、作为给付董事股份期权和推动公司职工持股计划的储备。美国有些州的公司法还规定在进行原始章程变更时也承认反对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在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履行程序方面,美国有些州的公司法规定再给股东的通知中必须清楚的载明两个方面,一是股东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二是根据所持股份获得公平价格的权利。

(2)国内立法现状

关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我国1993年的《公司法》并没有对其进行明文规定,只在《上市公司章程引导》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有所提及,对《公司法》进行修订时,才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进行了立法。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存在这些情况之一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在一定时间内可以提起诉讼。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有其一的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3 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立法弊端分析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但是新修订的公司法过于简单,只在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和第一百四十三条做了简单的说明规定,其弊端主要存在于:

(1)相关条文滞后、内容不全面

我国现有的相关条文的内容只对股份回购的条件和方式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具体的实施程序,后续发展内容则没有进行进行规定,对于“公平价格”如何确定也没有作出解释,这就有可能使得投机者抓住机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使得股东之间的利益还不能达到平衡。并且破产股东清偿所欠本公司债务,而由本公司将其持有之股份回购这一方面,新公司法内并没有允许这种情况。所以条文尚待补充说明。

(2)现有条文内容太简单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只是在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规定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仅适用于股东对于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以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决议持异议的情况。而且在这两条中只是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此外,在规定中,目前的适用的股东范围可以推定出为股份的持有人,对于无表决权的股东则没有说明。

(3)公平合理价格难以确定

股份回购价格的确定是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中重要的一环,如果公平合理的价格难以确定,则会造成大股东联合来低价收购小股东股份,或者出现其他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我国,则对价格的确定没有具体的规定,当价格不能协商时,提起诉讼则将要花费不菲,那么小股东可能因为此而放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那么立法则就形同虚设。

4 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完善

(1)增加新的相关条文内容,对现有条文内容进行完善

在公司法允许的基础上,对股份公司持有自己股份可以继续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立法模式,进一步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对现有法律条文的完善主要针对于增加适用于股份回购的情形,明确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法律程序。其一,股份回购的情形不能仅仅局限于股东对于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以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决议持异议的情况,所以应该考虑到比如说破产股东清偿所欠本公司债务允许公司接受以本公司股份设定的质押等等情形,此外适用对象也应参考国外法律条款进行适当的放大。其二,对于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法律程序应该加以补充。比如,对于什么情形下才能真正拥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应由股东大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拥有请求权后应该履行的程序,以及双方达不成协议应履行什么程序,母子公司回购股权应履行什么程序等都应该作出相应规定。

(2)对于回购价格的确定进行规定

目前,各国估价方法大致可分为市场价值法、资产价值法和收益价值法三种。这三种估价方法都更多的是考虑往期收益,对于预期收益则未考虑,所以这三种方法也有其不合理性,所以我国在进行估价方法确定时,应该综合考虑往期收益和预期收益来确定最终的股份回购价格。在协议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和真实意旨,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此时对于协商价格,法律没有否定的理由,只有在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司法估价。

参考文献:

[1]王远明,阎珊珊.构建我国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思考[J].湖湘坛,2005,(6).

[2]朱慈蕴.资本多数决原则与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J].法学研究,2004,(4).

[3]邵万雷.德国资合公司法律中的小股东保护[J].民商法论丛,第12卷.

[4]张民安.公司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J].民商法论丛,第9卷.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谭淼(1992.02--),汉族,女,山东菏泽,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服务管理。

第二作者:柳晓菲(1990.06--),汉族,男,安徽亳州,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服务管理。

房产回购法律论文范文第3篇

一、股份回购制度的背景

美国是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发展的起源, 随后世界其他国家也开始出现。股份回购制度指的是股份公司在特定的情形下, 收购本公司已经发行在外的股份行为, 是所有股份公司必须遵循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回购的主体是股份公司, 包含但不限于上市公司。一个成熟的市场股份回购大都采用“原则允许, 禁止例外”的规则。自10月26日对新修改的《公司法》通过表决以来, 市场反响热烈, 促进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进一步发展。在我国, 通过采用股份回购,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优化资产结构、稳定股价, 但由于我国股份回购发展历程较短, 体系、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完善。

因此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就显得十分必要, 这也对于规范市场行为, 维护各方利益, 加快与国际市场的接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股份回购条款修订对比

(一) 增加股份回购情形

(1) 由之前的“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替换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引入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的规定, 是开创性的将该项制度上升到法律规定的层面。股权激励制度, 提高了公司主观能动性, 激发了公司的创造性, 使公司有充分的时间来实施自己的股权激励计划, 从而增加上市公司面对市场变化和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灵活性。

(2) 增加了“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这两条的补充同样使得公司的能动性大大增加, 未来准备上市的公司在章程中就可以对于股份回购做一些适合自己的系统调整和设计。

(二) 放宽股份回购资金来源

删除了原法条中对于股权激励回购资金“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等”的限制。这一条的修订使得公司股份回购的资金扩大到不限于税后利润的一系列合法资金, 包括借贷资金等。

(三) 增加库存股制度

将股权激励“用于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改为“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这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衔接, 使“库存股”在公司法这一法律层面上得到认可。

(四) 完善股份回购决策程序

简化公司“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等情形的股份回购, 可以不再通过股东大会, 而是通过公司章程规定或由股东大会进行授权, 经董事会2/3以上董事出席会议并表决通过。

(五) 加强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规定应采取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因股权激励等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同时增加“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该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这是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时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规定, 能有效防止因滥用股份回购制度, 引发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利益输送的后果。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对各方产生的影响

(一) 对公司内部的影响

首先, 修订后的条款, 一方面加强了回购的动力, 一方面增加了管理层的权利, 因此对于一些股份分散的公司, 管理层和大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之争也会愈演愈烈。其次, 对于中小股东而言, 公司股份回购的交易双方关系紧密而复杂, 不仅对监管是很大的挑战, 如果无法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小股东也极有可能是受害者。股份回购, 对于管理层和大小股东而言, 其立场是不同的, 诉求和期望也不同, 若无法进行规范, 相关的争议会一直存在。

(二) 对公司外部的影响

首先, 如果上市公司操纵股价, 披露不实的信息, 误导投资者, 容易造成内幕交易, 扰乱市场运行秩序, 就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其次, 对于债权人而言, 公司实行股份回购减少了企业本身的净资产, 从而降低自身的偿债以及贷款能力, 而且若是利用举债回购, 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债权人的财务风险, 而且可能引起财务杠杆的负效应, 极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 对于公司本身的影响

股份回购会降低资金流动性, 增加财务风险。股份回购是需要资金的, 如果公司主营业务不景气, 账面金额也不多, 可能会借债来回购, 虽然短期可能获得收益, 但会加剧长期的债务压力。同时, 为了避免出现股价下滑的情况, 大量的流动资金被用来进行股份回购, 且一定的期限内, 不允许再次售出回购股份。这就会出现公司资金的周转性变差的情况。对于上市公司而言, 资金的流动性一旦降低, 其正常的运营将会受到影响, 甚至错失投资机会, 对公司本身的利益产生重大损害。

四、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公司法的修改, 将上市公司在股份回购中要进行信息披露明确规定在法条中, 是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完善, 也同时反映出信息披露制度在股份回购中的重要地位, 因此, 如何在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过程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避免内幕交易, 防止利益输送, 杜绝操纵市场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完善。

(一) 完善资金来源信息披露, 提高披露真实性, 维护投资者利益

修订后的《公司法》删去了关于“公司因奖励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的规定, 扩大了资金来源, 因此, 资金的来源方向应进一步细化, 丰富信息披露内容, 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在上市公司中, 如果股东权益比例过大, 上市公司就可能对外举债, 并且以此获取资金来回购股票, 将不合理的资本结构合理化。或者利用剩余资金来回购本公司的股票。不同的回购方式对债权人及投资者的影响是不同的, 因此, 需要提高资金来源方向的信息披露, 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除此之外, 应加强对整体回购与资金筹集过程的全方位监控, 规范过程中的行为, 防止其将风险转移给众多投资者。

(二) 规范市场行为, 提高披露准确

性,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在资本市场上, 维护公平的重要方式是允许市场上的信息能够公平、公开、全面地进行传递, 所以, 信息的时效性和完整性极大地影响着小股东们的投资收益, 但信息不对称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存在, 阻碍着市场的发展。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披露的内容应予以规定, 而交易内幕和市场操纵等行为也应加以规定, 并通过回购的方式、价格、时间和数量上对股份回购和市场操纵行为进行区分, 以此作为股份回购信息披露制度的关键。明确公司披露回购方案后, 非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 防止因信息的不确定性, 而让投资者及债权人知晓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安排及进展, 避免利益受损。

(三) 加强公示性要求, 提高披露及时性, 维护公司自身利益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市场回购、现金要约回购、协议回购的回购方式来满足其不同的股份回购目的。在协议回购中, 一般由公司与少数几个持有较多股份的股东进行协商, 通过协议明确回购价格, 并不面向所有股东, 而只是某个或某些特定股东, 其本身不具有公开性, 更有可能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因此应加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过程中的信息持续披露, 以这种的方式提高披露的及时性, 真正实现回购的透明和公平, 维护众多投资者、股东以及公司本身的合法权益。

摘要:股份回购是所有股份公司必须遵循的一项基础性制度, 是股份公司在特定情形下, 收购本公司已经发行在外股份的行为。自新修订的《公司法》出台以来, 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热情高涨, 新的条款不仅补充了股份回购的情形, 完善了决策程序, 而且顺应了市场发展的需要。但同时也存在着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误导投资者、增加财务风险、引发内幕交易的消极影响。因此, 本文拟从信息披露角度提出完善股份回购制度的措施, 规范回购资金筹集, 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杜绝内幕交易的发生。

关键词:股份回购,信息披露,完善

参考文献

[1] 孙咪佳, 李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问题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6, 19 (21) :4-6.

[2] 黄虹, 肖超顺.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择时能力及影响因素[J].财经问题研究, 2016 (02) :33-39.

[3] 陈洁.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信息披露的逻辑与规范[J].法学, 2018 (03) :104-112.

房产回购法律论文范文第4篇

股权回购协议的范本

甲方:

乙方:

甲方***(下称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现甲方决定且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股东***所持%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万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转让给(下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声明、保证及承诺

第一条声明、保证及承诺

合同双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及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及承诺郑重签署本协议。

1、甲方承诺: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持股80%,持股20%,二者构成甲方全部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及回购,甲方全部股东均已同意、认可、无异议。

2、甲方承诺乙方在协议签订后n个月内回购全部转让股份。

3、乙方承诺:出资人民币万元(大写)受让甲方转让的%股份,并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付清受让款。

4、甲、乙双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5、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之规定。

第二部分甲方的基本信息

第二条甲方的基本信息

1、法定代表人:***;

2、营业执照注册号:;

3、注册地址:***;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联系电话:;

6、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7、股本结构(见下表):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万元货币

2***万元货币

第三部分股权转让

第三条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本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万元(大写)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2、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费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分三次支付给甲方,年月日支付万元,年月日支付万元,年月日支付万元。

第四条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瑕疵,并且在上述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前,甲方不得以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方式处置该股权。甲方不存在未向受让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经股东会决议全部股东均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3、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名下的股权变更到乙方名下。

第五条股权转让的费用负担

股权转让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四部分股权回购

第六条回购标的

回购标的系指本协议中乙方所受让的甲方%的股权。

第七条回购时间及生效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的n个月内回购本次协议所转让的股权,具体回购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超过个月甲方未回购转让股权的,甲方即丧失回购的权利,该股权则由乙方自行处分。

第八条回购价格

双方约定:甲方以支付本金即乙方购买甲方股权款人民币万元的方式回购本协议中所转让的股权。回购价格即人民币万元(大写)。

第五部分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及甲方全部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若因任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部分其他部分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在六个月内没有回购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持有的%***的股权的,乙方有权处置乙方持有的%***的股权。

2、本协议对签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保证,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责,违约方应向协议他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格20%的违约金,因一方违约而给协议他方造成经济损失且损失额大于违约金数额时,对于大于违约金的部分,违约方还应当给予赔偿,守约方保留追诉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及其所依据之相关文件的成立、有效性、履行和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房产回购法律论文范文第5篇

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防范债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现予发布,并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投资者尚未完成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与本指引相关规定不符的,证券公司应当与该投资者签订协议,明确其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达到本指引要求的方式、截止期限(不得晚于2012年6月30日)等事项,并督促其履行该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债券交易实施

细则》、《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投资者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本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对投资者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进行管理。

本指引所称投资者指证券公司的普通经纪客户,不包括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

第三条投资者进行融资回购交易,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90%。回购标准券占用率的计算公式为:回购标准券使用率=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总量

本指引所称融资回购交易,是指投资者作为融资方参与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四条投资者进行融资回购交易,回购放大倍数不得超过5倍。

回购放大倍数的计算公式为:回购放大倍数=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投资者账户净资产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监控系统,对投资者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回购放大倍数和交易情况进行监控,确保投资者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和放大倍数符合本指引规定。

第六条投资者回购标准券使用率或回购放大倍数违反本指引规定的,应在发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超过规定期限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其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七条证券公司可以在满足本指引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协商调整其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和回购放大倍数的上限。

第八条证券公司行为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可以根据本所《会员管理规则》第6.3条、第7.1条和第7.2条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回购放大倍数等要求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布。

第十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房产回购法律论文范文第6篇

一、 股票期权登记

上市公司向本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期权登记手续时,提供以下申请材 料:

(一)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信息一览表(见附表1);

(三)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期权登记明细表(见附表2);

(四) 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

(五)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

(六) 经公告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董事会决议;

(七) 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 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九) 电子数据接口(附件二),适用dbf文件。

(十) 如果期权因权益分派等原因发生变更的,还要出具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的说明、调整公告及律师意见书;

(十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预留期权的,在授予时仍按上述要求办理期权登记。

二、行权登记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明细表(见附表3);

(三)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

(四)董事会关于实施行权的决议;

(五)公司监事会核准的激励对象行权名单;

(六)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本次股本变更的验资报告;

(七)律师出具的关于激励对象本次行权的法律意见书;

(八)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行权登记电子数据接口,适用dbf文件(附件四)。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上市公司向本分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手续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信息一览表(见附表1);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登记明细表(见附表4);

(四)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 (五)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

(六)经公告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七) 董事会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决议;

(八)风险告知书(附件五);

(九)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 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十二)电子数据接口;

(十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在授予时仍按上述要求办理登记。

四、回购股份登记

办理回购股份过户之前,需凭深交所通知向我司帐户管理部申请开立回购帐户。之后报送以下申请文件: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票过户明细表》(附表5)

(三)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

(四)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

(五)经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决议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批量过户电子数据接口

(八)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如果股份过户后为无限售流通股,还需按照解除限售业务向我司提交文件材料。

五、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 (转载于:股权激励验资报告)

(一)调整申请(见附件三);

(二)调整明细表(附表7);

(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调整的决议;

(四)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激励对象或激励股份数量调整法律意见书;

(五)权益分派公告

(六)《股票期权注销明细表》(附表8),适用于注销激励对象名下全部股票期权。

(七)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六、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业务

(一)注销申请

(二)注销明细表(附表6)

(三)深交所注销通知书

(四)经公告的董事会决议

(五)验资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

(七)电子数据接口

(八)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七、股票期权注销业务

(一)注销申请

(二)注销申请表(附表8)

(三)深交所注销通知书

(四)经公告的董事会决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电子数据接口

(七)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八、收费标准

(一)股票期权授予登记

收费标准参照权证登记服务费的标准执行,计算方式如下:

股票期权存续时间(月)×发行份额数(千万)×1000(元/月千万份)。股票期权存续时间按月份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不同存续期、不同发行份额应分别计算,总金额超过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收。股票期权登记服务费在首次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时一次性收取,股票期权数量因权益分派等原因进行后续调整时,不再另行收费。

(二) 股票过户费

向特定股东回购股票、以及上市公司将其从二级市场或特定股东回购的股票授予(含股票期权行权时授予)激励对象时,向过户双方收取股份过户费。收费标准按照a股非交易过户收费标准执行,按过户股份面值的1‰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单边上限为10万元。股份过户涉及的印花税按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收,具体征收方式及税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股票登记费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行权时授予股票,且股票来源为发行新股时,收取股份登记费。收费标准按照a股登记业务收费标准执行,登记股本面值为5亿股(含)以下按 1‰收取,超过5亿股的部分按0.1‰收取,收取上限为300万元。篇二:股权激励流程图

注释: [1]:需公告的材料包括:股权激励草案、考核办法、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2]:申报材料包括:股权激励申请报告、申报材料、草案、股票期权分配表、考核办法、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监事会决议及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及公告、法律意见书、相关方自查报告及查询结果、相关方承诺及声明、相关方资质及其他附件; [3]:需公告的材料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股票期权分配表; [4]:需公告的材料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公告; [5]:需公告的材料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及有关事项的公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调整法律意见书; [6]:需公告的材料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具体议案有:激励对象考核情况、行权条件的满足情况、股票期权行权事项)、监事会决议公告、关于公司《激励计划》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情况暨股本变动公告(具体内容包括:行权期的行权条件、股票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情况、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数量和行权出资款验资情况、本次行权后的股份性质、后续安排及行权股份的上市日期本次行权股份上市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本次行权后公司每股收益的变化、本次行权募集资金的投向及管理)。 [7]:流程图中红色标识出的为股权激励计划里程碑。 [8]:上述计划以期权为例。 1 图二2 篇三:2013年股权激励研究报告 2013年股权激励研究

报告 2013年2月 目 录

一、股权激励机制的发展概述及主要形式 ............................................ 3

1、股权激励的发展概述....................................................................................... 3

2、股权激励机制的主要形式与差异................................................................... 4

3、股权激励计划的一般流程............................................................................... 7

4、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式....................................................................... 9 (1)公允价值的计算 ..................................................................................................... 9 (2)激励费用的摊销 ..................................................................................................... 9

二、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 11

1、营业收入......................................................................................................... 13

2、净利润............................................................................................................. 15

3、净资产收益率................................................................................................. 16

三、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投资收益的影响 .......................................... 18

1、股权激励的“公告日效应” ............................................................................. 18 (1)预案公告日前后的市场反应 ............................................................................... 19 (2)终止实施公告日后的市场反应 ........................................................................... 21

2、股权激励的“破发效应” ................................................................................. 23

一、股权激励机制的发展概述及主要形式

1、股权激励的发展概述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随着公司股权的日益分散和职业经理人的日渐普及,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所引发的矛盾越发突出,如何避免其中的道德风险、建立一支高效卓越的管理团队就成了公司股东最为关心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股权激励(equity-based incentive)作为一种创新激励机制应运而生,它的本质就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下,通过一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进行引导和限制,使其在努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兼顾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股权激励机制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50年代的美国,70、80年代开始在欧美各国迅速发展。2006年初由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国内上市公司广泛开展股权激励计划铺平了道路,标志着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正式开端,从此这一机制在a股市场逐渐盛行起来。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各部门的骨干成员等。此外,《管理办法》还对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进行了明确规定。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

用于股权激励的相应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业绩密切相关,原则上要求业绩指标(如营业收入、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某一水平。通常情况下,股权激励计划所制定的行权条件越高,说明股东对管理者的期望更高,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更为看好,管理者为了达到行权条件要求的业绩也必须付出更多的努力。相应地,市场对于行权条件较高的公司也更有信心,认为公司有能力兑现激励计划中的业绩增长要求,对股价预期更高,公司股票也就越容易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和追捧。

2、股权激励机制的主要形式与差异

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和虚拟股票等,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多采用股票期权激励和限制性股票激励两种方式。 ?股票期权激励(stock options)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约定的期限内享有以某一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权利。也就是说公司赋予激励对象一个期权,使其有权在约定的时间和价格范围内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同时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股票期权激励是目前国内使用最多的股权激励方式,一方面是由于股票

期权具有杠杆性,达到行权条件后的激励力度更大,如果没有达到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以选择放弃行权从而避免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股票股权的授予不涉及现金支出,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现金流产生影响,因此受到更多公司的青睐。 ?限制性股票激励(restricted stocks)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后才能出售这部分股票。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公司业绩没有达到预定目标,限制性股票将被公司回购注销。与股票期权不同,限制性股票在激励性质的基础上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在激励对象动用自有资金购买股票后,股价跌破授予价将造成激励对象的直接资金损失。 ?股票增值权(stock appreciation rights)是指上市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和条件下授予激励对象规定数量的股票升值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也就是说激励对象不须实际购买公司股票,便可以直接获得期末公司股票的增值部分(期末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授予价格)。与股票期权相比,股票增值权是一种虚拟股权激励工具,激励标的物仅仅是二级市场股价和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之间的差价所产生的升值收益,并不涉及实际的公司股票,激励对象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分红权。由于股票增值权的收益来源是公司提取的激励基金,因此选择这种激励方式对公司的现金流要求较高,这也是国内很少有上市公司采用股票增值权作为激励方式的主要原因。 ?虚拟股票(phantom stocks)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篇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流程图

图二1 注释: [1]:需公告的材料包括:股权激励草案、考核办法、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2]:申报材料包括:股权激励申请报告、申报材料、草案、股票期权分配表、考核办法、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监事会决议及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及公告、法律意见书、相关方自查报告及查询结果、相关方承诺及声明、相关方资质及其他附件; [3]:需公告的材料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股票期权分配表; [4]:需公告的材料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公告; [5]:需公告的材料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及有关事项的公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调整法律意见书; [6]:需公告的材料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具体议案有:激励对象考核情况、行权条件的满足情况、股票期权行权事项)、监事会决议公告、关于公司《激励计划》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情况暨股本变动公告(具体内容包括:行权期的行权条件、股票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情况、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数量和行权出资款验资情况、本次行权后的股份性质、后续安排及行权股份的上市日期本次行权股份上市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本次行权后公司每股收益的变化、本次行权募集资金的投向及管理)。 [7]:流程图中红色标识出的为股权激励计划里程碑。 [8]:上述计划以期权为例。 2篇五:股权激励相关法规汇总

股权激励相关规定目录

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2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6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 18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 24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 26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34 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 41 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 .......................................................................... 51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 .......................................................................................... 53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 .......................................................................................... 55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 57 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59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的通知 .................. 62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8号——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一) .................... 63 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 .............................................................................................................. 6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69 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7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75 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7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

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科技部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推动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现就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风险与收益对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调动企业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试点工作要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并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除外) 。

三、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二)近3年来,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销售额5%以上 ,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高新技术主业突出。

(三)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 以上。 

(四)建立了规范的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内部财务核算制度,财务会计报告真实,近3年没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明确,经专家论证具有高成长性,发展前景好。

四、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对试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关人员)。具体范围由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一)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是指企业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参与企业战略决策、领导企业某一主要业务领域、全面负责实施某一领域业务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五、试点企业股权激励方式包括奖励股权(份)、股权(份)出售、技术折股。 (一)奖励股权(份)是指企业按照一定的净资产增值额,以股权方式奖励给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二)股权(份)出售是指根据对企业贡献的大小,按一定价格系数将企业股权(份)出售给有关人员。价格系数应当在综合考虑净资产评估价值、净资产收益率及未来收益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三)技术折股是指允许科技人员以个人拥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非职务发明),作价折合为一定数量的股权(份)。

六、试点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上述股权激励方式。用于奖励股权(份)和以价格系数体现的奖励总额之和,不得超过试点企业近3 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奖励股权(份)的数额不得超过奖励总额之和的一半;要根据试点企业的发展统筹安排,留有余量 ,一般在3到5年内使用。

采用技术折股方式时,可以评估作价入股,也可按该技术成果实施转化成功后为企业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价入股,但折股总额应不超过近3年该项技术所创造的税后利润的35%。

七、试点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设立考核评价管理机构。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员工岗位职责核定、效绩考核评价指标和标

准、效绩责任目标、考核评价程序和奖惩细则等内容。

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应当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有关人员并实施股权激励,防止平均主义。

八、部分试点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积极探索股份期权的激励方式,但不得随意行事,更不能刮风。

九、试点企业有关人员持有的股权(份)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转让。经营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份)的期限一般应不短于其任职期限;限制期满,可依法转让。

十、试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股权激励方案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再由试点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部门、科技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一、企业提出的申请股权激励试点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及组织形式,股本(资本)总额、股权(份)结构及出资方式,职工情况(包括有关人员情况),近3年经济效益状况及净资产增值情况,未来3年经济效益状况及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预测等。

(二)股权激励方案,包括股权激励的范围、条件和方式,股权(份) 来源,股本设置及股权(份)处置,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出售股权的价格系数,有关人员效绩考核的评价、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期限等。

(三)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文件。 (四)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方案,试点工作时间进度安排等。企业提交申请报告的同时,应附报企业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以及近期审计、评估报告。 十

二、主管财政、科技部门对企业提出的试点申请报告,应认真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批复。

三、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由主管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组织实施。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实施;地方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科技部门可在具备条件的企业中,选择3-5户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试点,中央管理企业的试点名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选定。

十四、主管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一)财政部门负责监管试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股权(份 )变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核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份),办理产权登记等。股权激励方案涉及国有股权(份)变动事项的,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对有关审批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及时批复。

(二)科技部门负责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3 24号)和国家科委《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认定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并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储备以及主营产品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进行评估。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科技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有关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连同试点企业选定情况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科技部报告。

十六、试点企业应于每结束后60日内,将上试点工作情况报省级财政、科技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于结束后90 日内将本地区试点工作情况报财政部、科技部。

七、主管财政、科技部门及试点企业,要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进行试点。严禁无偿量化、随意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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