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经典案例范文

2024-01-17

物业纠纷经典案例范文第1篇

收费单位可申请支付令

[案例]

收费一直是物业服务企业头痛的事。某物业收费员赵某反映,一些业主,常以房屋闲置,没享受或无须接受相关的物业服务等为理由拒绝交费。他们对无正当理由的业主可否采取停水停电的方式督促他们交费?可否向法院起诉申请支付令?

[说法]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费、拒绝交费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宜采取停电停水的办法,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业主可行使抗辩权

[案例]

业主齐某连续几年拒交物业费,他的理由是,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履行自己保证业主财产安全的承诺,致使自己停放在门前的轿车被盗,自己受到不小的损失,这样的损失物业又不赔偿。

[说法]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义务,包括服务承诺,业主可以以此为理由,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提出拒绝交费的抗辩。这里的承诺必须是服务企业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必须清楚明确,经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退休工人老钱搬儿子处与儿子同住,把自己三室一厅的老屋租给了来此地做买卖的外地人何某。双方签订了为期4年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每月租金1万元,一年一交,承租期间承租房屋的物业费、水电费由承租人何某负责。

老钱收了第一年租金后,租金给了儿子。因儿子在外地工作,老钱回家不太方便。第二年、第三年到了交房屋租金的约定时间,房租费都是通过邮局汇款解决的。眼看第四年合同到期了,老钱回老家处理租房一事。当其回家时看到,家门锁着、房是空着。原来何某租房时提供的是假身份证,第四年的租金1万元打了水漂。老钱在卖房时发现,4年来的物业费共2.4万多元,何某1分没交。

物业服务单位要老钱交出这笔费用时,老钱拿出了与何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那么这一合同能否阻却物业向老钱收缴物业费呢?

[说法]

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明确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纠纷经典案例范文第2篇

在医学的发展过程中,如果忽视医学的人文底蕴,忽视了医学发展的价值理性,病人就只能被看做是“出故障的躯壳”或者“等待修理的生命机器”。然而,医学研究和作用的对象是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有生命权、健康权、有人性的尊严,是处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有一定文化背景、受法律保护的人。医学技术或者医疗行为不能损害人性尊严和生命权利。不能造成人类发展的困境。

法律和道德无疑成为规制医学技术和医疗行为的规范。技术理性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价值理性的介入,法律和道德不再是科学技术的旁观者,它总是积极的介入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之中,法制作为一种价值理性,所蕴含的对人的生存状态、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的关怀和尊重,就构成对科学技术的非理性、非人道利益的抑制。它要求医学不仅要关心人躯体的健康,更应当重视人的生命质量和生命的权利。因而,医学承载着法律、道德等人文价值因素,如果脱离人的价值和尊严造成伤害,这种技术的发展就不能被人类所接受。

“当医生就意味着一只脚踏进医院,一只脚踏进法院”

从上个世纪末以来,我国医患关系发生了剧烈变化,当下医疗纠纷不断增加,医患冲突愈演愈烈的,医生执业环境似乎有持续恶化的趋势。在医患关系紧张的当前,许多医生感到执业中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医生似乎成为一个“高风险”的职业。 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的目标应该是共同的、一致的,都是以治疗疾病,恢复健康为目的。医患双方为了与疾病抗争而结成共同的战友。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凭借自己的医术医治疾病,减轻患者的伤痛,恢复其身体的康健。患者的目标也是如此,因而应信任和配合医生的医疗,双方共同追求健康和提升生命质量的目标。

然而,现实中医患关系却凸显了紧张和矛盾、甚至对立冲突酿成血案的事情屡见不鲜。医疗资源的不均衡,看病难、看病贵、挂号难催生了托关系、走后门,送红包、吃回扣,这都成了公开的秘密,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社会信任的缺失产生医患沟通障碍,使得在许多患者的眼中纯洁的“白衣天使”变成了唯利是图、见钱眼开、乘人之危、借机敲诈的“白眼狼”。患者不信任医生,医生戒备患者,导致医疗环境恶化,医患纠纷频发。医患关系由应该铁板一块的“目标共同体”似乎演化成了互相猜忌和防范的“冤家对头”。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 医疗主观的过错是指医疗主观上的过失,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过错。

同意书是一种合同,也可以看成是一种授权书,或者是病历记录。同意书主要意义在于医方向患方履行告知义务

患者知情同意和医院告知义务向来是讨论的热点。 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医疗行为应尊重患者的意志。

医方有告知的义务,患者有知情同意权.患者有权通过合理的方式参与有关其医疗的决定,如果没有病人或者其合法代表基于充分理解和自愿的统一,不能对病人采取任何的诊疗措施。

医院应审慎履行告知的义务:

1、必须确保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2、避免不计后果的发生(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和合适的时机,暂缓告知、委婉的告知、危重情况下先告诉家属等)

3、注意说话的方式和态度

4、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参考内容

医患关系的现状和重要性

目前的医生和患者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患者大部分认为,医患之间的沟通一般或基本上没有沟通;医护人员大部分认为,医患之间的沟通一般或基本上没有沟通。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医患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医护人员未很好履行告知照顾义务,归结为双方信任度降低的主要原因。不论是患者还是医护人员都不同程度的认为医患关系不和谐。

不太和谐的医患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医患互不信任。不太和谐的医患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度增加,医患冲突时有发生,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度增加,医患冲突时有发生,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二是医疗纠纷以医疗过失为主转变为非医疗过失为主;纠纷以医疗过失为主转变为非医疗过失为主;三是纠纷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处理方式正以行政裁决为主体转变为以法律诉讼为主体;来越大,处理方式正以行政裁决为主体转变为以法律诉讼为主体;四是医患纠纷处置稍有不慎即可引发较大的社会矛盾,四是医患纠纷处置稍有不慎即可引发较大的社会矛盾,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会影响,制造不稳定因素

医患关系的实质是“利益共同体”。因为“医”和“患”不仅有着“战胜病魔、早日康复”的共同目标,而且战胜病魔既要靠医生精湛的医术,又要靠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和积极配合。对抗疾病是医患双方的共同责任,只有医患双方共同配合,积极治疗,才能求得比较好的治疗效果。医患双方在抵御和治疗疾病的过程中都处于关键位置,患者康复的愿望要通过医方去实现,医方也在诊疗疾病的过程中加深对医学科学的理解和认识,提升诊疗技能。在疾病面前,医患双方是同盟军和统一战线,医患双方要相互鼓励,共同战胜疾病。 维护医患这对利益共同体的良好关系,需要医患双方的共同努力。一则有趣的民间传说可作为注脚。唐朝药王孙思邈外出采药,遇一只母虎张口拦路,随从以为虎欲噬人而逃,孙思邈却看出虎有难言之疾。原来这母虎被一长骨卡住了喉咙,是来拦路求医。孙思邈为其将异物取出,虎欣然离去。数日后孙思邈在返程中途经此地,那虎偕虎崽恭候路旁向他致意。这个故事起码说明了两个道理:第一,即使是吃人的猛虎患病,医生也应本着仁义之心为它治疗,何况生了病的人呢;第二,即使是吃人的猛虎对于为它解除病痛的医生也怀有感恩之心,有礼貌地回应。从某种意义上说,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相互依存正是医患关系的最基本特点

影响医患关系的因素

1.政府方面

政府在卫生经费上的投入不足,政府在卫生经费上的投入不足,经费在国家财政支出所占比例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和世界平均水平,2007年我国政府预算支出占卫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和世界平均水平,2007年我国政府预算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为20.3%,世界平均水平是61.8%,发达国家达到生总费用的比重为2%,世界平均水平是61.8%社会法制不健全,目前维护患者和医生权利义务和在医疗事73%[3]。社会法制不健全,目前维护患者和医生权利义务和在医疗事故鉴定和处理办法上长期缺少权威性法律法规社会卫生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不健全、不完善和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调节机制相对落后也是政府方面原因一个体现。也是政府方面原因一个体现。

2、医院方面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医院自身管理不严,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医院自身管理不严,服务意识淡经济效益至上,办院宗旨偏离,于是“开单提成”漠,经济效益至上,办院宗旨偏离,于是“开单提成”、“药品回等怪象屡禁不止,加重了患者负担,恶化了医患关系,扣”等怪象屡禁不止,加重了患者负担,恶化了医患关系,最终影响整体社会关系的和谐。同时,个别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响整体社会关系的和谐。同时,个别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思维模式方面的原因,也导致患者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信任和医疗思维模式方面的原因,度降低,医患双方沟通上的缺乏,从而影响医患关系的良性发展。度降低,医患双方沟通上的缺乏,从而影响医患关系的良性发展。

3.患者方面

随着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随着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患者对自身健康状况的关注度不断增加,同时对提供服务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医况的关注度不断增加,同时对提供服务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医疗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和期望值越来越高。疗技术、服务水平和医疗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和期望值越来越高。

患者对医疗活动的认知存在误区:患者对医学和疾病规最后,患者对医疗活动的认知存在误区:律缺少理性认识;患者对医院性质、收费标准认识不够。律缺少理性认识;患者对医院性质、收费标准认识不够。甚至有患者在产生矛盾后无理取闹,产生“医闹”者在产生矛盾后无理取闹,产生“医闹”这一特殊现象

4.媒体方面

其有个别媒体为制造轰动效应吸引读者眼球,效应、次,有个别媒体为制造轰动效应、吸引读者眼球,在报道中有断章取义、夸大其词、有意炒作之嫌,取义、夸大其词、有意炒作之嫌,有时甚至有意无意地把医患关系变成了一种“对立”关系,对医患关系的恶化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变成了一种“对立”关系,对医患关系的恶化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并且在客观上一定程度的转移了公众及舆论对医疗保障缺失的问责。

如何有效的防范和减少医患冲突? 医患双方很多时候都是由观念、理解、看法、角度、态度不同而引发的冲突,如果医患双方都能够用下面这些新思维和观念来指导自己的言行,许多纠纷都不会萌芽。

(1)开放式思维:如果医生固守旧观念,不与患者充分对话和交流,由自己决定一切,往往会因为患者对医疗的不了解、不知情而导致冲突。要实现知情同意、自主选择的伦理学准则,就必须开放地让患者了解医疗活动的过程,实行医疗技术、医疗活动、医疗收费公开,增进医患理解、缓和矛盾,也有利于医患配合。

(2)换位思维:医患相互不理解是医患纠纷的导火索,如果通过换位思维加以调节,患方可以理解医学的风险性、复杂性和个体差异性,让医者大胆工作;医方则要设身处地为患方着想,以患者的心情和渴望来理解他们的要求,并加以最优化地实现。

(3)风险思维:客观事实和理性都提醒我们要辨证、明智、现实地权衡医疗代价与风险的问题。医生一定要有风险意识,对患者进行告知与沟通,让患者理解在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正视风险,医患共同努力在权衡和预防中避险,或坦然面对难避之险。 (4)循证思维:循证医学的观点已经深入人心,临床医疗实践中,亦要遵循四大基本伦理准则:知情同意、自主、不伤害、最优化,每个医疗行为都应思考该不该做、怎么做、做了以后怎么对待等一系列问题,不能考虑不周即草率地实施,要循避害就优之法,在评价这些工作时也要循证说话,当前循证思维中最重要的就是循医德医风之证、循医疗质量之证、循服务质量之证、循法律法规之证。

(5)法制思维:旧思维中评价一位医师的标准是医德、技术、服务等纯专业化和伦理化内容,然而如果用新思维来衡量,这仅仅是当代医师成功的一半,另一半必须用法制观来评判,每一项具体医疗工作都要贯穿法制思维,否则将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倒置而陷于被动。

(6)医患利益冲突观:为什么当下医患关系矛盾增加、也更难处理?这是医患利益冲突加剧的反映。我国公费医疗制度的取消、医改的起步与深化、患者对高质低费医疗的期望、社会各界经济地位与政治地位及社会地位的不平衡等都是医患利益冲突加剧的原因。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非经济利益,如收费纠纷是经济利益的冲突,健康受到影响是健康权益的冲突,言语不当纠纷是荣誉或人格利益的冲突……可以认为当今的医疗服务过程就是医、患、国家、集体利益遵循一定法则的调节与平衡过程,现今的新型医疗艺术很大程度上就是医患利益冲突的调衡艺术。

医科的学生提升法律素质的意义

医学生应具备完整、系统的法律知识结构,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具有健康的法律心理,拥有先进的法律文化,做到知法、信法、爱法、守法、用法、护法的完美统一。医学生是未来的医生,他们将来的工作对象是病人,医生和病人之间形成一种特殊的医患关系:他们既是合作者、配合者,又是对立者、矛盾者。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医患关系均反映出大量的法律问题,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随着患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加强和提高医生和医学生的法律素质已成为当务之急。

作为一名医学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了接受大量传统和现代的医学知识、学习基本的医疗技术操作、掌握一定的科学研究技能、培养良好的医德情操外,还应该加强自身法律素质,熟悉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如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等与自身职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作为药学专业人才,为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增强自我保护,自我医疗意识,合理利用医疗卫生与药品资源,不但应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掌握最新的药学知识和先进的医药技术,还必须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医药法规、条例,带头执行国家对药品生产、销售和流通环节的各种具体规定。

物业纠纷经典案例范文第3篇

【摘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物业纠纷的数量及复杂程度也伴随着物业服务的发展而日益增多、日益严重。本文侧重探讨物业服务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以期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解决建议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物业纠纷的数量及复杂程度也伴随着物业服务的发展而日益增多、日益严重。本文侧重探讨物业服务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以期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一、物业服务费管理存在的问题

物业服务费管理比较混乱,收费及管理主体的设置有待完善。由于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对于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管理予以明确规定,尽管在各地立法中均规定物业服务费有物业公司收取并进行管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关于物业服务费的收取以及对于物业服务费的管理却经常出现种种问题。而同时业主对于物业服务费缺乏相应的监督措施,导致问题逐步恶化,成为业主和物业公司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有一种观点认为大部分业主对于物业服务费都是持有抵制态度的,其实这种观点不是十分正确的,如果服务质量好,物业服务费哪怕贵一点,业主们也不会有意见。[1]而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在于是否有针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的有效监管手段。我建议可以引入网上公示制度,将物业公司的具体情况以及业主对于物业公司的投诉在网上予以公开,实行“阳光物业”。该平台由相关行政机关建设和维护,任何人可以查询物业公司对于业主投诉的处理效率、处理结果以及业主的满意度,这样来讲就可以将各个物业公司置于阳光之下,促进物业公司的优胜劣汰,切实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关于物业费的收取,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有部分物业公司出于种种目的,对少数业主减免或赠送物业服务费,而这种行为将会导致比较严重的后果。一方面由于少收了部分物业服务费,所以容易导致物业服务质量的下降,另一方面由于只是针对少数业主实行特别优惠,容易造成对其他正常缴费业主的不公平,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其他业主得知内幕消息后也会要求物业公司减免物业服务费,从而导致更加严重的恶性循环。综上,对于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及管理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只有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及管理走上正轨,才能有效预防由于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所引发的种种问题,才能在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物业服务费管理的完善建议

关于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及管理主体的进一步完善,我认为应当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规定业主委员会为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及管理主体。由于物业管理费本是全体业主交付的用于物业管理的资金,其所有权本应属于全体业主。其收取权及管理权归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出的,由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各项权益的业主委员会享有比较合理。[2]因为业主对于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以及日常的运作比较熟悉,同时业主作为房屋所有人依法享有在业主委员会中的各项权力,业主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同时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代表组成的,业主代表对于各位业主一方面是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更重要的是经常往来的邻里关系,所以业主对于业主代表的感情也一般比物业公司亲近,理所当然的会比较信任业主代表的工作。综上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如果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的话会有利于业主缴纳,同时也方便业主进行监督。同时,业主委员会对于物业公司的服务有权进行监督,建立物业服务支出查询机制,保障业主知情权。通过该项制度,让业主能够随时随地的查询到物业公司所支出的各项费用。[3]业主委员会对于物业公司进行切实监督,如果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较高,符合业主的期望,那么业主委员会应当按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给物业公司。如果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是很理想甚至比较差的话,业主委员会也有权暂缓支付物业服务费给物业公司。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通过经济方式调节经济主体的行为是比较有效的,业主委员会通过物业服务费的支付调控可以切实有效的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可以及时纠正物业公司的各种不良行为,让物业公司重视业主的意见,重视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从实际上有力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业主委员会对于物业服务费的收取以及支出必须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建立专用的账户,并且应当对于物业服务费的支出进行公开,接受业主的监督,同时业主有权利要求业主委员会对于物业服务费的可疑支出进行说明。另外,我认为可以引入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鉴于审计的服务费用比较大的现实,可以将几个业主委员会的审计业务打包给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从而降低审计费用。对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个别老旧小区以及分散小区,可以建立一个物业服务费收取及监管联合平台,该平台由各个小区的业主按比例选出负责人,共同组建一个监管机构,共同委托给一个会计师事务所,从而一方面有利于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监管,同时有利于为今后成立正式的业主委员会打好坚实的基础。综上,通过业主委员会或联合平台对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可以切实督促物业公司重视业主对于物业公司的意见和投诉,使物业公司积极地为业主服好务,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综上,通过分析物业服务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发生的原因,结合实际,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希望本文能够为完善物业服务费管理制度,提高物业公司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奉献微薄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刘洪湘.物业管理收费纠纷的行业隐患[J].现代物业,2010(1).

[2]张翔.物业管理纠纷有关法律问题研究[J].学术研究,2008(11).

[3]戴语思,陈名峰.业主自治中物业服务的完善—以物业管理纠纷为视角[J].商,2013(17).

物业纠纷经典案例范文第4篇

关于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及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的工作方案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工作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事故。外科全体医护人员于2010年10月13日认真学习了《韩城市妇幼保健院关于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及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针对我科日常诊疗工作做了如下预案安排:

防范预案

(一)我科必须按《韩城市妇幼保健院关于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及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的精神,围绕“医疗质量第

一、医疗安全第一”的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二)我科医护人员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诊疗护理常规和医疗服务规范。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经济的医疗服务。

(三)我科要加强医护人员“三基”训练,严格操作规程,加强日常检查及考核,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并定期进行分析整改。对出现的明显差错及事故隐患,要认真处理,不得拖延、阻挠、包庇、弄虚作假。

(四)各种抢救设备要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随时投入使用。

(五)从维护全局出发,我科应在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应相互配合;严禁诽谤他人和其他科室,抬高自己等不符合医疗道德的

- 1

5、手术、麻醉及其他侵袭性操作的实施情况。

6、手术过程中发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的病灶。

7、术中需切除术前未曾向患者交代的器官组织时。

8、危重患者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

9、输血、气管切开、化疗等。

10、其他需患者或家属了解的内容。

上述第3--10条均应有文字记载以及患者或委托人签字。

(九)加强对下列重点患者的关注与沟通:

1、低收入阶层的患者;

2、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不和睦者;

3、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

4、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

5、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6、对交代病情中表示难以理解的;

7、有发生院内感染征兆或已发生院内感染者;

8、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纠纷者;

9、住院预交金不足者;

10、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

11、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2、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诿责任者;

13、患者选医师诊疗者;

14、特殊身份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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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页的填写必须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进行填写。

2、住院病历必须在24小时之内完成。

3、主治医师必须在24小时内对新入院患者进行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查房意见。

4、急危重患者入院当天第一时间必须有主治医师医师查房,必要时要有副主治医师医师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

5、上级医师对于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患者出院的同时完成。

6、住院医师对终末病历的整理必须在患者出院3天之内完成。

7、死亡病历讨论必须在1周之内完成。

8、手术记录必须在手术后24小时之内完成,必须由手术者亲自书写或第一助手书写手术者审阅手术记录并签名。

9、抢救记录如未能及时书写完善,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10、各种检验报告、影像报告及各种签字单等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返还。

11、杜绝患者及亲属未经许可,随意接触病历现象。

12、禁止病房医师私自借出和复印病历。

13、保管好住院病历,防止丢失。 门诊病历:

1、必须包含主诉、病史、体检、诊断、处理等内容。

2、处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3、门诊病历应交由患者保管;门诊医护人员不得私自扣留患者病历,

- 5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和重大突发医疗纠纷事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医疗纠纷事件:

1、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家属不依照法定程序处臵;

2、纠集少数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

3、侮辱、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医疗纠纷事件:

1、患者死亡后,家属不按规定时间将尸体送至太平间或殡仪馆;

2、纠集人员占据医院机关等,扰乱正常医疗、工作秩序,在医院内挂横幅、设灵堂等;

3、故意毁坏公共财物,非法限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4、患者或其家属有自杀、自残倾向,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二、报告制度

发生一般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应当立即到位,及时了解情况,同时向医务科(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向行政总值班或值班领导)报告;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医务科接到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主管院长汇报,同时赶赴现场组织调查。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发生医疗纠纷,行政总值班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尽快到位,需值班领导和医务科协调处理的,应通知值班领导和医务科人员及时到位。同时,通知保卫科向公安机关报警(情况紧急时,医务人员或行政总值班直接报警),并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三、处臵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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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合情况,决定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5、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在卫生行政部门、职能部门人员、患者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卫生行政部门保管。

6、如患者需转院治疗,经治医师应让患者携带病历(在病历上写明患者在该院的诊治经过及用药情况)并协助病人转诊。

7、对患方告知的内容: (1)我科受理患者投诉和申请后,应主动配合院方告知患者可以复印病例的内容,允许患方复印客观病历,患方未办理出院的应及时与患方沟通要求其办理出院手续;

(2)我科应主动配合医院书面告知患方解决医疗纠纷各种途径:协商解决、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诉讼等程序;

(3)遇到患者死亡,双方对死亡原因存在争议的,我科配合院方主动向患方提出进行尸体解剖以确定死亡原因的建议,如患方不同意尸体解剖,应要求患方在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4)必要时我科配合院方将与患方进行沟通时的内容以录音、录像的形式保存下来作为证据使用。

我科要严格贯彻执行医院韩妇幼发【2010】32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医疗纠纷防范及处臵新机制,通过不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重视我科医务人员人文素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和条件,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医务人员改善服务和提高

物业纠纷经典案例范文第5篇

创新物业管理机制 建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10月18日,菊园新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成立,这标志着今后新区居民遇到物业纠纷处理时有了新的途径。

据悉,物业纠纷一直是困扰小区物业管理的难题,也让居民心烦不已。由于居民间、居民与物业公司同处一个小区,因此一旦处理不好就很容易“伤和气”。为了迅速、简便、人性化地解决物业纠纷,新区不断探索推行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方式,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通过成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方式,让第三方来沟通、协调解决物业纠纷。新成立的调委会由区房管局菊园办事处、新区社区管理科、社区居委、物业公司、业委会和菊园司法所选派的人民调解员、执业律师等专业人士共同组成,设于菊园新区生活服务中心内的“老管工作室”,负责各居民区重大、疑难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工作,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和互相谅解的基础上,实现将物业服务纠纷化解,力争做到物业“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

据了解,新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调解的物业服务纠纷,自收到当事人申请并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调解范围的,一般会在一个月内调结。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调结,经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告知当事人通过其它合法途径解决。经调委会调解的物业服务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为了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新区调委会将会定期牵头召开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等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对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纠纷情况及矛盾动态进行排查,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同时,还将聘请区房管局、区司法局共同指导调委会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定期对调委会成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专题讲座、庭审观摩、案例分析等活动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提高调解质量和水平。

物业纠纷经典案例范文第6篇

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

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

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13年第8期

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

案例:赵国良与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13年第6期

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

案例:胡元中与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13年第2期

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股东出资后,随即将出资转走而用于非公司经营,是抽逃出资的典型情形。其民事法律后果,一是出资人对公司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如不履行该项出资义务,则不享有基于该项出资而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五、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全部股权的效力判定

案例:赵双瑞与世纪华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12年第12期

裁判要旨: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股权时,应经股东书面同意,但转股协议是否有效应依据商事外观主义进行判断,不得以协议未经股东签章同意为由否认转股协议效力。协议上即使已加盖法人公章,但如有证据证明协议内容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仍应判定合同未成立。

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对价的变更不属于重大或实质性变更

案例:天津市顺通化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热供热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12年第4期

裁判要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已获批准后,当事人协议变更股权转让对价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无须另行报批。

七、分期缴纳出资股权转让中的几个问题

案例:上海帝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刘寅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11年第16期

裁判要旨: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出资到位,即应视为履行完成了相应的出资义务,取得股东资格,同时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承继其股权的受让人应当履行剩余的出资义务,配合公司和出让股东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如受让人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怠于履行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用其持有的公司公章,以公司名义起诉,要求原出资人补缴出资,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混同,不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资格,而仍应按公司登记机关所记载的事项进行裁判。

八、合同解除权不应滥用 案例:山东海汇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宜豪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11年第12期

裁判要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迟延履行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权通过诉讼解除合同,主张相对方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如不能恢复原状则应赔偿损失。但是合同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在不具约定或法定除斥期间时,当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解除权人不欲再行使解除权时,则根据禁止滥用权利原则,不得再行使解除权。

九、执行程序中对瑕疵股权转让的处理

案例:江苏法尔胜新型管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8期

裁判要旨:被执行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但增资时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并将该股权转让,此时应当区分瑕疵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否善意,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追加原股东或现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案例: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擅自发行股票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4期

裁判要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为筹集经营资金,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委托中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部分受让人在托管中心托管并到工商部门备案,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十一、改制企业职工退股应认定为股权转让

案例:雷飞平与重庆市璧山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期

要点提示:改制企业职工退股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不能被认为是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在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作出比公司法更为严格的条件规定时,应当肯定公司章程的效力。股权转让旨在促进有效流转,就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应分为股权交付具有当事人间股权变动的效力、公司登记具有对抗公司本身的效力和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以及工商登记仅仅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三个层次。 十

二、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纠纷案件的处理

案例:金军等与上海维克德钢材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10年第4期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这种继承,无需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根据注册资本来源地原则,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地,不导致公司的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因此,该公司股东的变更无须外资审批机构的审批。在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公司有义务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三、涉外股权转让居间合同效力认定

案例:宁波嘉成拍卖有限公司诉李瑞堂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24期

裁判要旨:在涉外股权转让合同中,居间人或当事人为减少交易税费,常常签订交易金额不同的阴阳合同,虚假交易金额的阳合同已报审批机关批准,真实交易金额的阴合同未报审批机关审批,对该未经审批的阴合同是否有效,以此为基础的居间合同是否有效,现行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如股权转让行为已得到审批机关批准,当事人已经按照真实交易金额的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可认定涉外股权转让合同已生效,以此为基础的居间合同也应认定有效。

十四、股权转让中股东身份的司法认定

案例:鹤壁市淇河家具有限公司与张进喜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22期

裁判要旨:股东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构成公司出资关系,为公司法所承认、以股东命名的公司法上民事主体。其中,构成公司出资性是确定股东最为基础的要素,也是股东主体身份司法认定的核心因素。

十五、股权变动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案例:徐锋等与路小生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20期

裁判要旨:对于股权转让,应充分尊重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成全股权交易活动,一方当事人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应当严格把握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对于不符合合同无效构成要件的股权转让合同,即使在股东变更登记的程序上存在瑕疵,也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合法有效。

十六、场外取得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陈敏刚与上海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18期

裁判要旨: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还必须在国家允许的交易场所内进行。非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应当追究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责任。个人从场外取得的股票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股东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十七、导致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之法律效力及股权归宿

案例:曹晓琴与宜昌中交船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14期

裁判要旨:我国法律对于股权转让导致一人公司的行为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在修订后公司法确立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之后,根据司法解释,应认定此前发生的形成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十八、民商事诉讼中涉及刑事犯罪的法律后果及处理

案例: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与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8期

裁判要旨:担任法人之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以该法人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民事合同,从中获取的财产被该法人占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自然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同时该法人与他人之间因合同被撤销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将自然人涉嫌犯罪部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继续审理民事纠纷部分。

十九、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及股权转让协议的成立

案例:北京恒拓远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薛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08年第20期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股权的价值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在当事人提举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时,人民法院不应依据股东出资额、审计报告、公司净资产额以及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同时,未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合同因欠缺必备条款而不具有可履行性,应认定该类合同未成立。

十、内部约定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时的股权份额认定

案例:王德与吕红等股权确认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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