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劳动制度范文

2023-10-04

雇佣劳动制度范文第1篇

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雇佣劳动制度范文第2篇

二、 管理内容和要求:

1.公司设立劳动用工管理考核小组

(1) 考核小组组长一般由总经理兼任;副组长由书记和副总经理兼任;成员为有关部门经理。

(2) 考核小组全面负责员工的招聘、录用、岗位定级、考核晋升等管理工作。 2.员工招聘管理办法

(1) 加强社会用工管理,规范企业员工招聘制度,招聘工作必须严格按企业发展计划进行,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招聘人员者,需由部门主管事先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报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招聘。新招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和建立档案。

(2) 招聘工作通过广告、招聘会等形式,由人力资源部组织面试合格后,经劳动用工管理考核小组同意,予以登记、试用。

(3) 新招聘员工需在人力资源部指定人员的带领下到公司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自己承担。体检合格者方可签订员工合同。

(4) 被录用员工必须按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报到手续,并交验以下证件:

A、 填写《员工基本信息资料表》 B、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C学历(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D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女工) E个人履历表(手写)

2.2.5提高招聘员工的综合素质 必须严格把好招聘关,原则上招收正规院校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对有专业特长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优先录用。

2.2.6加强员工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工作 所有新招员工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及管理制度进行学习;对现岗人员要利用多种形式,有计划的进行岗位技能培训,以达到全面提高招聘人员综合素质的目的。 2.3.员工的考核与岗位晋升管理

2.3.1.应聘人员经过双向选择决定在公司工作的,必须与公司签定用工合同;合同有效期为1-2年,试用期1-3个月。合同期满后,根据员工意向和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决定是否续签新的劳动合同。

2.3.2.员工试用期满后,必须经过考核小组考核,决定是否录用。考核合格者予以录用,不合格者延长两个月的试用期,若仍未通过考核,则不予录用。试用期内只发基本工资,不享受其他奖金及福利待遇。 2.3.3员工的岗位设置 岗级 岗

12 副总经理、主任工程师 11 总经理助理、副主任工程师

10 部门经理、副主任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系统分析员 9 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系统分析员、会计师、经济师 8 部门副经理、项目经理、系统分析员、会计师、经济师

7 部门副经理、项目工程师、项目经理、业务经理、高级程序员 6 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业务经理、秘书、高级程序员 5 助理工程师、业务主办、秘书、会计、高级程序员 4 助理工程师、业务主办、文秘、高级程序员 3 助理工程师、业务主办、文秘、业务员、程序员 2 业务员、程序员、技术员 1 业务员、程序员、技术员 2.3.4.员工岗位考核及晋升

2.3.4.1.员工每半年对自己的工作、学习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以书面形式于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填表交各部门负责人。

2.3.4.2.部门经理对员工的工作业绩,技术水平、岗位定级提出评议意见。 2.3.4.3.考核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考评,提出晋升意见。

2.3.4.4.对经营业绩突出、研发成果显著的员工,由总经理予以特别奖励。 2.3.5.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2.3.5.1.根据员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员工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本人愿意继续在公司工作者,与公司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由公司代为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2.3.5.2.未尽事宜,按合同用工有关规定办理。 2.4.员工工资标准

2.4.1.员工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姓名 技能 岗位 年功 企补 扣企补 合计 实发

其中:

2.4.1.1.技能工资标准:

2.4.1.1.1硕士研究生学历:1800元 2.4.1.1.2.本科学历:600元 2.4.1.1.3大专学历:430元

2.4.1.1.4.大专以下学历:350元。

2.4.1.1.5英语经过国家6级考试合格者,技能工资加20元。

2.4.1.1.6经过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认证资格的,每项技能工资加30元。 2.4.1.2.岗位工资标准: 岗级 岗位工资 12 500 11 430 10 370 9 320 8 270 7 230 6 190 5 150 4 120 3 90 2 60 1 30 2.4.1.3.年功工资标准:

在本公司工作,工龄每增加1年,增加年功工资20元。 2.4.1.4.企补标准:

数 缴纳比例(25%) 其

中 备

注 单位(19%) 个人(6%)

320.00 80.00 60.80 19.20 340.00 85.00 64.60 20.40 360.00 90.00 68.40 21.60 380.00 95.00 72.20 22.80 400.00 100.00 76.00 24.00 420.00 105.00 79.80 25.20 440.00 110.00 83.60 26.40 460.00 115.00 87.40 27.60 480.00 120.00 91.20 28.80 500.00 125.00 95.00 30.00 520.00 130.00 98.80 31.20 540.00 135.00 102.60 32.40 560.00 140.00 106.40 33.60 580.00 145.00 110.20 34.80 600.00 150.00 114.00 36.00

说明:

1、本规定的基数按照员工基本工资(即技能工资)

2、按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代缴的部分不下发到个人,由企业统一代为办理有关手续。 2.4.2奖金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将根据企业效益计发奖金。 2.4.2.1月奖:全勤50元~200元;

2.4.2.2效益奖:根据企业效益和自身完成的研发、营销业绩,项目研发人员和营销人员分别提取项目销售利润额的15%作为奖励。 2.5纪律管理

2.5.1迟到、早退一次,如无特殊情况,每次罚款10元,每次超过3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每旷工一天,罚款50元,每月旷工3天,下岗进行学习。连续旷工15天,年累计旷工20天以上的,除按规定罚款外,一律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2.5.2工作时间玩游戏、干私活,发现一次罚款50元。

2.5.3未经公司批准,利用工作之便,使用公司工具外出帮忙或搞第二职业的,一经查出,除罚款50元外,按自动辞职处理。

2.5.4泄漏公司商业机密、技术机密者,损失1万元以下的,写出检查并罚款100—1000元;损失1万元以上的,写出辞职报告,并罚款1000—5000元;对出卖公司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者,罚款1万元,并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5.5在办公室或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的,每次罚款20元。上班工作期间,谩骂、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300—500元罚款,在公司内通报批评。动手打人者,罚款300—1000元,并承担医疗费用,在公司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予以除名,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2.6考勤

2.6.1严格考勤制度和请假制度

2.6.1.1各部门要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凡弄虚作假、虚报考勤者,一经查实公司将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

2.6.1.2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管理,并按日统计考勤。 2.6.1.3事假。员工请事假在二天内,由部门经理审批,二天以上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并在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部门经理请假由总经理审批。 2.6.1.4婚假。持婚假条到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2.6.1.5产假。持计生办产假条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备案,不到人力资源部备案的,产假按事假处理。

2.6.1.6病假。员工请病假,必须持医院病假条休假,严禁无假条先休,过后补假条。 2.6.1.7考勤人员要正确记录早退、迟到、缺勤等情况,便于计算工资。

2.6.1.8凡员工因工作需要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休息时间上班,事后需调休者,应由部门鉴发调休单,如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同意,可延期调休,但不得累积。 2.7离职与降职

2.7.1辞职时必须提前15天递交书面申请《辞职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并在一周内办理辞职手续。

2.7.2辞退:其个人能力无法胜任其岗位工作需求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辞退(开除)人员由其直属主管或人力资源部代为填写《辞职申请单》。

2.7.3对于经过考核,确认不适应工作或严重违纪的各级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降职或调职;

3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4质量记录

《检查考核原始记录》

SLRLR—01 《考勤表》

SLRLR—02 《工资表》

雇佣劳动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雇佣劳动制度范文第4篇

劳动教养制度的宪法学思考 ■ 湘潭大学法学院 李大春

摘 要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建立已有几十年的历史 , 在 我国的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 但该制度的运 行在实践和理论上存在诸多缺陷。本文从分析劳动教养制度 的现状入手 , 从宪法学的角度作出了若干思考。 制定一部劳动 教养法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 , 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我国公民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的法治保障 状况。

关键词 :劳动教养制度 现状分析 宪法学思考

一、 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创立于 1957年。 实施劳动教养处罚的 现行法律依据是 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 《国务院关于 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 《国务 院 关 于 劳 动 教 养 的 补 充 决 定》 、 1982年 国 务 院 转 发 的 公 安 部 制定的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等法规。 劳教制度创建 40年来累 计教育改造了 300多万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又符合劳动教 养条件的人 , 对维护社会治安需要发挥了巨大功效。 但不可否 认 , 目前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运行面临着诸多问题和矛盾。 (一 关于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混乱 , 各种规 范性文件之间无法形成科学、 完整的体系。 有关劳动教养的规 范性文件 , 都是由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所 组成 , 制定主体层次不一 , 效力等级参差不齐。劳动教养制度 最早确立于中共中央文件之中。 1957年 8月 3日 , 国务院公 布了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 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 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 1979年 11月 29日 , 国务 院又发布了 《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根据上述两个行政 法规 , 公安部于 1982年 1月 21日发布了 《劳动教养试行办 法》 。除上述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 , 更多的劳动教养规范是由 公安部或由公安部会同其他部门下发的各种通知、 报告、 批复 等文件组成。

(二 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 , 低层次 规范与高层次规范之间存在严重冲突。 例如 , 从劳动教养人员 的年龄限制上看 , 公安部 1981年 11月 30日的 《关于收容劳 动教养人员年龄问题的通知》 规定是 16周岁以上 , 但公安部

于 1983年 10月 22日对辽宁省公安厅的 “批复” 中 , 又放宽到 14周岁以上 ; 从劳动教养的期限上看 , 国 务 院 《补 充 规 定》 和 公安部 《试行办法》 都规定为 1至 3年。 但是 , 公安部和司法部 于 1984年 3月 26日发布的 《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教人员 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 却又规定为 2至 3年。

(三 劳动教养制度的现实存在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说法律 依据不充分、 不完善。 《立法法》 第 8条第 5款明确规定 :“ 对公 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 “ 只能 制定法律” 。 在此之前出台的 《行政处罚法》 第 9条第 2款也有 类似的规定 :“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 只能由法律设定” 。 而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制度 , 作为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 处罚” , 尽管历经 40多年历史 , 曾发挥过巨大作用 , 但至今没 有 “制定法律” 。国务院的上述 《决定》 和 《补充规定》 虽然经人 大批准 , 但它仍然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 与国家立法机关 制定颁布的法律有原则性区别。但说劳动教养制度没有法律 依据似乎又有些绝对 , 我国的有些单行性法律也提到了劳动 教养。如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第 8条规定 :“ 吸 食、 注射毒品成瘾的 ,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 , 予以强制戒除 , 进行治疗 , 教育。 强制戒除后又吸食、 注射毒品的 , 可以实行劳 动教养 , 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

(四 劳动教养的采用缺乏法院的司法审查。 根据 1979年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将劳动教养的审批权限确 定为 :由省、 市、 自治区和大中城市的民政、 公安、 劳动部门负 责人组成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批准。但在 1984年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动教养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 通知》 中规定 :公安机关 “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 , 审查 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由于劳动教养由公安机关一家决 定 , 而且决定往往是通过书面审查的形式进行的 , 被劳动教养 人在其权利被剥夺以前未经过任何的听证程序 , 决定的做出 也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 这就使被劳教人员在其人身被 剥夺以前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机制。

二、 规范劳动教养制度的若干思考

现 代 法 治 是 和 权 利 、 程 序 、 监 督 密 不 可 分 的 , 而 权 利 、 程 序、 监督在现行的劳教制度中相当薄弱 , 不足以体现 “法治” 的

云 南 档 案 图 书 ・ 情 报

我们不能简单地否定或者废除劳动教养 , 而是应当从更 合理地满足这种社会需要的目标出发 , 通过劳动教养 , 使它能够满足

一 劳动教养的法治化与宪政化的价值取向。 法治、 人权 , 这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 ,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是高度一致的。 劳动教养制度 50年代 , 是新生政权 “治乱世” 用的 “重典” 。有关劳动 , 还是形式上都不像法律 , 而像政

这些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内部文件政出多门 , 规定 出新而不推陈 , 实践中又以当下的需要作为取舍标准。

, 二者都是法治的目标和应有之义。宪政不分中西 , , 但宪政的一些普 :1. 任何国家权力都

, 不管这些社会、 国家和那些社会、 2. 任何一种制度 (当然也包括劳教制度 所谓 “以人为本” 是说 , 人在任何 , 而不是工具 。 3. 人 不 应 被 歧 视 性 地 差 别 对 , 那些 的人的尊严应平等地被尊重。 4. 任何人不经过 不应被 “强制处置” 。宪政化中的 “正当程序” 适用 任何人。为充分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和人权 , 在

特别是对行政权尤其警察权的严格限制 , 是建立法治国 — 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对制度设计的普遍要 , 公民权利和 , 权力和秩序是服从于、 服务于这一价值 在进行劳动教养立法时 , 不能背离这些原则 , 二 制定劳动教养法。 制定劳动教养法 , 是完善社会主义 ,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 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每 ,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只能由法律加 我国劳动

教养制度目前还没有一部系统完备的法典 , 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严重缺陷 , 必须建立一 个合于法理及权力分配和制衡、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劳动教养 体制 , 这一体制的基本结构应当是 :在司法程序的框架下 , 实 现调查、 申请、 处理 (审理、 裁判 和执行四个环节的活动和机关 分立 , 形成分工负责 , 互相制约的合理司法体制。

劳动教养的司法化是中国劳动教养立法起码必需解决的 问题。 从理论上讲 , 不论劳动教养立法最终确定是行政处罚还 是行政措施 , 是刑事处罚还是保安处分 , 司法化是劳动教养制 度的必然。劳动教养的司法程序是劳动教养制度在目的合理 性基础上 , 切实地具有正当性的要求和保障。 将劳动教养改变 成为一种司法处分 , 由人民法院审理裁决 , 既符合我国现行司 法体制 , 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战略目标 , 也符合世界许多国 家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 , 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三 具体制度的设计

第一 , 必须坚持劳教处分法定原则 , 立法时应具体列举劳 动教养对象。 第二 , 将劳动教养与监狱服刑区别开来。 劳动教养与监禁 相比 , 虽然都使受处罚人不自由 , 即不能在原社区自由生活 , 但丧失自由的程度应当有区别 , 做到使被教养人丧失自由的 程度低于服刑犯人。

第三 , 劳动教养的决定机关应为人民法院。 即公安机关在 进行治安管理和侦查工作中 , 发现违法分子符合劳动教养条 件的 , 应当提出意见报基层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 , 确定劳动教养的救济方法。 被基层人民法院决定劳 动教养的人应有权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 中级人民法院 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 遭受错误劳动教养决定者有权获得赔偿。 第五 , 完善对劳动教养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 法律监督应该包括对劳动教养的提出、 审查批准、 申诉和执行 这四道工序实行监督和行使检察权 , 为了防止劳动教养监督 程序流于形式 , 要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权、 纠正权和检察处罚权。

雇佣劳动制度范文第5篇

目的: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工作,以明确各岗位的职责范围,做到有章可循,使公司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特制定如下各项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同仁本着对公司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工作,积极配合,为公司发展、个人利益而尽职尽责。

对象:全体人员

一、全体人员要学习、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认同公司的发展理念,牢记和理解公司倡导的企业文化。

1、进入厂区需配带工作证。

2、周一必须提前十分钟到工厂,由公司统一组织早操或早会,宣导劳动纪律和生产事项。

3、进入车间需注意着装仪表,严禁披头散发,需穿工服、现场作业人员需按规定配戴相应的防护措施,严禁穿高跟鞋、拖鞋、短裤、背心等;严禁赤膊上身;严禁在非吸烟区吸烟,以上若经发现给予警告一次,若再犯者给予记大过一次。

3、上下班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准迟到、早退、旷工等。有事需提前请假,填写假条,并找相关主管签字,请假返回时进行销假。

4、严禁带食物到生产现场和上班期间吃零食;不准消极怠工、睡觉、打闹、妨碍生产、无故离岗、串岗等违章事宜,一经发现按厂规厂纪处罚。

5、各车间员工要服从车间管理人员的合理按排,如因人员岗位调动(同等工种,工资计算条件不变)需无条件服从,认真及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员工和管理人员应互相帮助、互相理解、互相监督,以公司、生产利益为重。车间要建立和形成公正、透明的体制,全体人员都有提出合理意见的权力和义务。

6、员工在工作期间要做好责任区域的环境卫生,生产现场要规范的排放整齐,半成品及成品按指定位置摆放,并加以标识。

7、下班前对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区域清理干净,废料和原材料都要放到指定位置,严禁混放,并且关闭好相关电源、门窗。

8、车间人员要认真学习公司制定的设备管理制度,执行设备保养全员参与。每周六下班前十五分钟认真维护和擦理自己保养的设备以及其他事项,并认真填写当日的保养卡记录,不得少写或超日填写。若发现保养未做到位或未做,先口头警告,次犯给予小过。

9、全体人员要爱护公司财物、消防器材、生产工具和生产设备,因生产而领用的工具自行保管,用后归还,如有人为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10、所有人员对车间物料控制负责,确保材料充分利用,减少浪费,对交货期负责,对车间安排的任务按期定量完成。

11、所有人员必须对产品的品质负责,做好自检,互检和专检,确保工序半成品、成品品质合格率。

12、员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原则。保持安全通道畅通,严禁堵塞;所有人员必须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等。

13、所有员工必须对自己负责,心中时刻拥有我要安全之理念。尽全心做好防范措施,绝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加强自卫意识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14、全体人员应遵循并切实做好公司倡导的工作作风,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生产秩序。

本条例仅为公司管理条例中一条,其他事项,依然公司其他管理条例执行。

备注:以上所有条约,如有违者,视情节之严重性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罚,对表现优秀者予以奖励。

雇佣劳动制度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职工。

第三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七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9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 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五条 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六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八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十九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 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一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9)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三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同时,用人单位可酌情减发职工相应报酬。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6)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重违反纪律,可视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5日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7)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8)二次以上警告视做严重违反纪律;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同约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 2011年 1月 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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