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雇佣合同样本

2022-07-21

第一篇:劳动雇佣合同样本

雇佣合同样本

雇佣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员工)

1. 经双方慎重考虑,公司雇佣双方遵守下列条约(经慎重考虑,公司按照以下条款雇佣员工)

2. 雇佣条款(期限)。将按照协议规定,本合同自20__年__月__日起生效,至合同终止时失效。

3. 待遇。鉴于员工为公司的服务,公司将付给员工的薪资是每年人民币______,雇主定期发放薪资。

4. 职责和职位。公司聘用员工担任________。员工的职责包括____________。公司随时可以决定合理更改这些职责。

5. 职员全职工作。职员将于雇佣期间,应将其所有的工作时间、对业务的注意力及其精力投入给公司,在雇佣期间,(不管)忽略此行为是为了利润、收益或者其他(金钱上的利益)罚金。雇员可以允许在其他公司投资,只要所投资的公司无需员工亲自经营。

6. 、保密或者所有权信息(商业秘密的保护)。雇员同意在聘用期或者结束之后,雇员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公司的机密信息或者将公司机密出卖给任何个人、公司、集团或者团体。如果员工泻露或者威胁泄露信息,公司有权强制命令该雇员以防泄密或者向任何团体提供于此机密有关的服务,这份该强制命令并不限于是唯一的方法,(公司也可以对该雇员使用另外的补救方法)公司也可能接受职员因违背条款或者的行为的或者任何,包括由员工支付赔偿金

7、报销费用。员工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发生的费用,费用包括招待费用、差旅费用以及类似名目。员工依照公司规定提交了登记过的费用详细情况后,公司将报销所有业务费用。

8、休假。员工有权享受带薪的年休假为_____ 星期。携眷(仅限配偶和孩子)回国费用 由公司支付费用。

9、 无能力。员工由于在生病(疾病)和或能力缺乏超过__周而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薪资将被扣除 百分之____,直至该员工恢复上班重新工作后,将得到才能恢复完全的薪资。不过,如果员工无理由连续缺勤超过_____ 月,公司将解除本雇佣合同,公司所应履行的义务也同日解除。

10、协议的解除终止。无须原因,公司可以提前___天书面通知雇员无条件解除合同。如果公司要求,雇员将继续履行职责,定期领取薪资直到合同期满。另外,公司将在解除合同的那天付给员工辞工津贴美金_____元(不含税)及必需的社会保障金。同样无须原因,员工可能解除合同,可以提前_____天书面通知公司以无条件解除合同。公司可以要求雇员履行职责,定期领取薪资直到合同期满终止日,但该雇员不能领取解雇费。如果由于雇员的原因使以下任何一件事情发生,公司可以提前_____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雇佣合同

10.1 向任意单方买主或多方买主出卖公司的全部资产。

10.2 由于在公司事务处理中由公司绝对多数股东协商而成的销售、交换或其他商务部署而决定的。

10.3 公司决议终止其业务或清算其资产。

10.4 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吸收(被吸收)或合并。

10.5 公司破产。

11、抚恤金。 若雇员在合同期间死亡,公司将于死亡发生的该月月末前支付一定的抚恤金。【您正浏览的文章由www.DIYIFANWEN.COM(第一·范·文网)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12、再就业的限制。在雇佣合同期满后的___年内,雇员不得在公司业务地域内为其他公司从事类似的业务工作,……

13、诉讼援助。无论在合同期间或合同终止以后,雇员均应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公司作为诉讼一方时,应协助提供信息及正当的援助。

14、优先有效。本协议优先于其他公司和雇员的协议及公司原有的其他文件生效,但是不减少雇员的有关利益及报酬的善意承诺及合同中没有明示的假设除外。

15、争议的解决。对于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主张、争议及违约,双方一致同意按(双方同意的仲裁方式)______解决,判决可交由任一有此权限的法院执行。

16、公司弃权的限制。若公司放弃对雇员对本合同规定的违背的追究,此弃权不应被视为公司对雇员进一步违约追究的权利的放弃。

17、合同无效。如果由于任何原因,而此合同中的任意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所有条款继续有效。如果本合同无效或不能履行,则在法律允许的延伸范围内,公司和雇员在之前签定的合同或者任何其他有关先前约定应被视为自动恢复效力,本合同视为自始无效。

18、继承者和代理人的继承。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由公司的继承者和代理人概括继承,并自然生效。

19、口头修改非强制性

此法律文件是出于雇佣双方的充分自愿,口头所作的变动没有法律效力(口头变更无效)。此协议只有在一方签署了有关弃权、变更、修改、延期的书面协议后才可能被修改。

签署日期: 2___年 ___月 ___日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公司) (雇员)

第二篇:雇佣保姆合同样本3篇

雇佣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让渡劳动力使用权于另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的监督和指挥下服劳务,另一方当事人依约定方法使用劳动力,并相应地给付报酬的协议。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3篇雇佣保姆合同样本。欢迎阅读与参考! 雇佣保姆合同样本一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 住 址: 联 系电 话: 身份证号码: 家庭 住址: 联 系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时间 乙方从签定合同之日起,吃住在甲方家里,全天候 24 小时照顾 老人。

二、服务费用服务费用为壹仟捌百元/月。

三、服务内容 (一)照看老人 乙方要对老人的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安全等情况全方面负责。

1、对老人要有爱心和耐心,要按时给老人吃饭、服药。

2、老人清洁方面:每日早晨温水洗脸洗手,每天给老人洗脚和用 毛巾擦洗身体,及时帮助老人接大小便并清理干净。随时清洗老人的衣服并归类放置。 (二)日常家居清洁

1、主要为擦洗工作。擦地、家具灰尘、镜子、卫生间等等。根据 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不强求。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2、甲方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合继续看护老人的情形,有权 随时解除合同。

3、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须自觉履行上述服务项目,细心照顾老人。

3、乙方不得随意将他人带入甲方家中。

4、乙方如遇亲友生病等急事,需临时离开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5、如乙方在甲方家因自身身体健康出现任何问题或意外,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自负。

6、乙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以证实身份。提供身份证复印 件供留存,终止协议时取回。

7、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则需提前 30 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 不辞而别,否则,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二 O 一三年 月 日 二 O 一三年 月 日

雇佣保姆合同样本二

一、服务内容

请在下面各项中选择所需要服务的内容,或其它新的服务项目一并填在括号内。

二、丙方的权利和责任

2、丙方收取甲方押金300元整。在家庭服务员服务期满,甲方将家庭服务员安全送回丙方,并确认家庭服务员服务期间内的工资已结清及无其它劳务纠纷后,丙方如数把押金送还给甲方。

3、对甲方自愿赠给家庭服务员的衣物和预付的工资,属双方自愿行为,丙方不负责追回。每月收取家政服务务管理费_____元。

4、对新到的家庭服务员和服务员期满回到公司的家庭服务员,公司视情况对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再培训,并重新安排上岗。

三、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及时按月付给家庭服务员足额的劳务工资_______元整(具体工资数额在签定本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而定)。家庭服务员休息日每月不少于三天,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不能休息的,双方协商,适当加薪。不得拖欠或扣发家庭服务员的工资。

2、交纳家庭服务员使用费及手续费后,一年内免费享有正常更换三次家庭服务员的机会。

3、向家庭服务员提供免费正常食宿。不得安排其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并做到平等待人、不岐视、不虐待、保证家庭服务员服务期间人身财产的安全。

有义务对家庭服务员的家政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4、家庭服务员突发急病或其它伤害时,应采取必要措施,治病救人。因从事合同规定的工作致伤,应适当担负家庭服务员医疗、医药费用。

5、不得强迫家庭服务员从事合同以外的工作,不得将家庭服务员带往其它省市,不得私自将家庭服务员转让给他人服务。

6、根据市的有关规定,为家庭服务员XX《暂住证》、《婚育证》等。

7、有权要求和安排家庭服务员重新进行体检,如果体检不合格,费用由家庭服务员承担,反之,由甲方承担。

8、有权拒绝家庭服务员将同乡、亲友带入家中。有权拒绝家庭服务员使用家中长途电话。

9、甲方家中手饰、珠宝、现金等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对家庭服务员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同其协商解决或求助法律帮助。不得侵犯家庭服务员的人员权益。

10、发现家庭服务员患有不能胜任家政服务的疾病,应及时将其送回丙方,并解除合同。

四、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尊重和维护甲方、丙方的合法权利,自觉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家政服务项目,热诚服务。

2、享有按月、按时得到劳务工资的权利,每月休息日不少于三天,如需加班,有权同甲方协商,增加工资。

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一切不合理的要求。有权维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4、安心做好家政服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亲属患病、家有急事等),需回家处理时,应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报丙方备案,履行请假或终止合同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5、不得擅自将亲友及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便翻拿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经核实属实,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6、不得参与甲方家庭及邻纠纷,尊重甲方家的生活习惯,不得虐待所服务对象。

7、不得与其他家政服务人员恶意患通,损害甲、丙各方的合法权益。

8、合同期满或中途解除合同,应回丙方报到,等待丙方重新安排家政服务工作。如擅自离去,一切后果自负。

五、其它

1、签定合同时,甲方应按规定交纳家庭服务员使用费、手续费和押金。家庭服务员使用费和手续费一律不退。合同终止,凭押金收据条结算押金。

2、合同期满、合同内容变更、终止等。甲方应及时到丙方XX相关手续。愿意继续聘用原家庭服务员,请在7天内到丙方签定新一轮合同。如甲方与乙方私下达成服务协议,一但发生任何问题,丙方概不负责。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3、合同期未满,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天通知对方,无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由违约方交纳违约金元。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可寻求法律帮助。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聘方:雇员:

年月日年月

雇佣保姆合同样本三

此雇用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雇主)和_________(以下简称雇员)缔结。根据本合同,雇主将聘用雇员且雇员同意受聘于雇主就以下所规定的工作提供服务和履行义务。

一、义务和责任:合同双方同意雇员将受聘从事_________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月),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工作日和工时:雇员每周工作从星期_________至星期_________,每天从_________点至_________点,一周共_________小时。

四、报酬:雇主同意就雇员的服务提供以下报酬: 1.每(小时)_________美元; 2.每加班(小时)_________美元,每两周结算一次,支票支付。

3.其他报酬(红利、佣金等),数额及计算办法如下:

五、扣除款:每次发薪时,除从雇员报酬中扣出应缴之(_________)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外,雇主不得克扣雇员所得,本条例另有规定以及经工长或工长代理人同意的除外。其他扣除项目为(写出扣款目的和数目):_________。

六、主要工作地:雇员主要工作地为_________。但根据雇主业务性质所需,在不违犯劳工政策和规定情况下,雇主也可要求雇员在_________地以内其他选区履行职责。

七、差旅费:在本合同到期或中止(不论中止原因如何)时,雇主将负责雇员返回雇佣地的机票费用。

八、保险和医疗费:雇主应负责雇员的医疗保险或负担雇员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_________地以外的转诊和转院费,如雇员因故死亡,雇主应承担尸体保存及运回原地的费用。

九、最近的血亲的通知:雇员在出现重病或死亡情况,雇主应立即通知其最近的血亲,雇员最近的血亲的姓名和地址如下:_________。

十、食宿及其他:雇主必须保证提供以下方便: 1.(作记号以选择或不选择此项)雇主提供住宿,每月收费_________美元。(同上)雇主免费提供住宿。(同上)雇员自备住宿(附声明和房租协议) 2.每日_________餐,每月收费_________元。 3.(同上)雇员自理伙食。

4.(同上)上下班在雇主指定地下车,免收车费。 5.(同上)津贴:_________。 6.(同上)其他:_________。

一、其他规定:下列附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_________(制定或附加工作和膳宿规则,以及雇员行为规范。附加规定的每一页都必须经雇主和雇员签字。) 十

二、终止合同:本合同可根据下列规定终止: 1.无故:由一方当事人提前_________天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或

2.因故:在工长或其代理人力图调解争议失败后,由一方当事人提前_________天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因故解除合同时,雇主应支付雇员合同解除生效前的薪金,并为雇员购买他(她)返回雇佣地的单程机票。下列任何一条均构成合同终止理由:

a.雇员_________次无故旷工和(或)_________次无故上班迟到; b.雇员行为疏忽鲁莽,或不完成任务; c.在_________地犯下重罪或两项或两项以上轻罪; d.雇员放弃工作职责; e.不称职或在资格、技术、身体和精神方面与所填报情况不符,无法履行雇佣规定的职责; f.在物质或其他方面受到特别虐待; g.无故拖延支付雇员的工资; h.违犯本合同任何一项规定; i.其他规定:

三、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怨情与争议均应按以下程序解决:

1.雇员须就雇用而产生的一切怨情或争议向其管理员报告,如管理员不在,可直接报告雇主; 2.如管理员不能立即解决问题,管理员应将怨情或争议写成书面材料,同时写明被触犯的合同段落,法律或规章制度。管理人员应在五天内解决怨情或争议,或写出其认为没有违犯规则的理由。 3.如上述第

一、二步骤不能解决怨情或争议,雇员可上书工长或工长代理人。

在怨情或争议解决期间,雇主和雇员的雇佣关系存在,经工长、工长代理人或政府特派调查员暂时准予的除外。

十四、汇款及其他义务:雇员必须按原籍国政府的规定向其家人汇款和缴纳所有税收。

五、不可分割协定:上述条款规定构成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唯一的,不可分割的协定,该协定将取代任何其他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的协定。

雇主(签字):_________雇员(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公证书

兹证明_________和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我的面前,签订了以上雇用合同。经查,此行为是他(她)(他们)按合同自愿精神签订的。

公证员(签字):_________ 经_________批准

工长(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雇佣劳动合同

编号:

雇 佣 劳 动 协 议 书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劳动雇用协议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______ _______性别: 邮编 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业务发展需要,雇佣乙方为浙江圃瑞药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经双 方协商订立正式《劳务雇佣协议书》如下: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协议期限为: 年 月 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于乙方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资格,甲方对乙方随雇随用的权利,原则上提前一周通知乙方解聘事宜,特殊岗 位根据岗位需求双方协商。工资按日结算,每月结清,其中试用期为协议期限的 前三个月。若试期内乙方的能力不符合甲方工作岗位要求的,甲方可提出解聘。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 工作。

2、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之特别规定(详 见《岗位责任书》)的标准。

3、乙方工作时间根据岗位要求;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 作和任务。

4、乙方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5、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硬件。

7、由于乙方为退休人员,甲方无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故甲方为乙方缴纳 商业保险,若在协议期内乙方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事故的,将由商业保险公司提 供可赔偿部分,公司赔偿剩余部分;若在协议期内乙方发生与工作无关的事故 的,将自行承担费用;

8、在雇佣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每年一次的身体健康体检。若乙方在雇佣 期内发生非工作原因引起的身体疾病的,甲方不予负责,一切身体健康问 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9、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附加条款。

三、劳务报酬

1、甲方每月25日结算上月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 ______元/日,或按董事会拟定的标准额执行。

2、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劳务报酬为转正后的80%-90%或双方约定。

3、甲乙双方对劳务报酬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1).因乙方的过 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2).乙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3).双方约 定的其他情况。

四、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1、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增加以下内容:

(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公 司员工登记表》,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2)甲方有权对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内容对本协议 具有同等效力。

3)甲方可以在协议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 劳务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4)乙方在协议期内承担的甲方工程项目中的工作及责任的,在该项目未 结束前,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

(5)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 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6)本协议解除时,乙方应按照《浙江圃瑞药业有限公司员工手册》中的 离职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拒绝支付乙方劳务报酬。

2、本协议的附件如下:

附件一:《保密协议》;

附件二:《岗位职责书》;

附件三:甲方制定的《员工手册》及有关规定。

3、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篇: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

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XX〕11号)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是放在“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之“合同纠纷”中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而劳动纠纷时放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之“劳动争议”,这就需要在司法实务中区分什么是劳务(雇佣)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

二、雇佣、劳务与劳动合同的含义

(一)雇佣合同

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1]。按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82条,《瑞士债务法》第319条第一项,《德国民法》第611条,《日本民法》第623条,都对雇佣合同作出了规定。

由于存在反剥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定义雇佣合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进行了规定。

(二)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经常提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2]。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有名合同、消费服务合同及雇佣合同等,比如王全兴教授就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括雇佣合同。

(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XX]12号)从另外一方面提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

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是在17世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时从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广义上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该观点为包容说。

(2)一种观点取广义的劳务合同含义,劳务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消费服务合同以及雇佣合同等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所以劳务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3)一种观点取狭义的劳务合同含义,把雇佣合同等同于劳务合同,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雇佣和劳务合同等同,归为一类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把劳动合同和劳务(雇佣)合同并列。该观点为并列说。

(五)总结

由于我国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定义劳务合同(关系),且劳务合同(关系)的含义过于宽泛和模糊(按上述第二种观点即一些学者的说法,提出劳务合同是为了与劳动合同区别,但是由于劳务合同包括的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为有名合同,可由《合同法》规范,信托合同可由《信托法》规范,而消费服务合同可由《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规范,只有除这些以外的劳务提供才涉及雇佣合同,这样看来只要明确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就足矣,没有必要再提出劳务合同从而增加概念的混乱。),本文以下内容也不再单独采用劳务合同(关系)概念,而是采用上述第三种观点即将劳务合同等同于雇佣合同,将劳务(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看做是并列关系。

第五篇:劳动合同与劳务(雇佣)合同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是放在“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之“合同纠纷”中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而劳动纠纷时放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之“劳动争议”,这就需要在司法实务中区分什么是劳务(雇佣)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

二、雇佣、劳务与劳动合同的含义

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

[1]

。按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82条,《瑞士债务法》第319条第一项,《德国民法》第611条,《日本民法》第623条,都对雇佣合同作出了规定。

由于存在反剥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定义雇佣合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进行了规定。

(二)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经常提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

[2]

。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有名合同、消费服务合同及雇佣合同等,比如王全兴教授就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括雇佣合同。

(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从另外一方面提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

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是在17世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时从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广义上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该观点为包容说。

(2)一种观点取广义的劳务合同含义,劳务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消费服务合同以及雇佣合同等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所以劳务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3)一种观点取狭义的劳务合同含义,把雇佣合同等同于劳务合同,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雇佣和劳务合同等同,归为一类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把劳动合同和劳务(雇佣)合同并列。该观点为并列说。

(五)总结

由于我国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定义劳务合同(关系),且劳务合同(关系)的含义过于宽泛和模糊(按上述第二种观点即一些学者的说法,提出劳务合同是为了与劳动合同区别,但是由于劳务合同包括的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为有名合同,可由《合同法》规范,信托合同可由《信托法》规范,而消费服务合同可由《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只有除这些以外的劳务提供才涉及雇佣合同,这样看来只要明确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就足矣,没有必要再提出劳务合同从而增加概念的混乱。),本文以下内容也不再单独采用劳务合同(关系)概念,而是采用上述第三种观点即将劳务合同等同于雇佣合同,将劳务(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看做是并列关系。

三、劳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辨析

(一)理论上的区别:

1、合同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的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由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不能为自然人,所以当用工主体为自然人的时候,用工主体和提供劳务者建立雇佣关系。当用工主体为单位时,就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分辨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区分方法后面详述。 (2)主体地位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雇佣方和受雇人两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合同中主体双方具有一定的隶属、管理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关指示。

2、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

劳动合同也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体现,但《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均有明文规定,体现国家强制力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一定程度约束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劳动法》。

3、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合同纠纷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4、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的。劳务(雇佣)合同的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加以规定。

(二)实务中的操作

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司法机关一般通过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来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被认定为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被认定是雇佣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由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不能再按照主体资格来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目前实务中的操作不尽相同。有些劳动仲裁部门依然采用审查主体资格的办法,遇到涉及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向其申诉的案件即不予受理,于是有些法院对于不符合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案件直接以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一些法院受理案件以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为案由,在审理中却援引《劳动法》。当事人在起诉时也有意识的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式,比如有些劳动者在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后,本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但是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取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却更愿意选择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起诉。

1、劳务(雇佣)合同的形式

劳务(雇佣)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帮工形式。

①家庭帮工。如家务钟点工、保姆、家庭教师、家庭护士等。 ②农村帮工。如雇请他人代为耕作等。

③工作事务帮工。如单位请人临时搬运货物、看门、扫地、“棒棒军”等。

(2)承包人雇工形式。主要是在建筑工程中,承包人(自然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由该承包人招聘雇工从事该劳务作业,城市中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就大多属于这种情况。

(3)合作型雇工形式。雇主一方面雇佣人提供劳务,一方面自己也从事该工作,比如个体出租车老板雇佣另外一名司机和自己一起合作分时间段开出租车等。

(4)返聘形式。离退休人员退休后在受聘从事一些工作,比如为企业看门的老大爷,为单位扫地的老大妈等。

(5)劳务派遣形式。劳务派遣协议涉及到三方关系,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等三个关系,该形式后面详细介绍。

2、在用工主体为单位的情形下区分劳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不能为自然人,所以当用工主体为自然人的时候,用工主体和提供劳务者建立雇佣关系。当用工主体为单位时,就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分辨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本文认为在该情形下,辨析劳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键点在于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具有从属性,此乃劳动合同的特色,也是与劳务(雇佣)合同的明显区别之处。 (1)人格上从属性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自行决定的自由权受到约束。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指挥、领导与安排,劳动者对自己的作息时间不能自行支配,劳动岗位和内容由用工单位决定,接受用人单位奖励惩罚措施,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劳务(雇佣)合同中,①受雇者的自由权相比受到的约束较少,作息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自由支配,在完成自己的工作的同时,可以从事其他的活动,比如不是公司职员的门卫在尽到保安职能的同时看书、保姆在照看小孩的时候可以看电视消遣等;②受雇者一般不用遵守用工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只是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就行,比如用人单位不会要求临时雇佣的搬运工在搬运车上货物时遵守其复杂的内部规章制度;③受雇者一般可以在一家以上单位上班,比如一些学校的教授在外兼职上课,雇他们兼职上课的单位和教授之间就是雇佣关系。

(2)经济上从属性

劳动者完全被纳入单位的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劳动者并非为自己劳动,而系从属于单位,为单位而劳动,劳动者的创造性受到限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资、福利等待遇,其待遇不仅与其工作业绩有关,而且一般与企业的效益挂钩,劳动者在经济上完全依附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要解聘劳动者,需要提前通知。

劳务(雇佣)合同中,用人单位不必为受雇者提供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所给的报酬只是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对价,与企业的效益无关,只与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和质量有关。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情况和受雇者签订合同,如果要解聘受雇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该劳务(雇佣)合同没有到期,单位只需承担违约责任。一些自由职业者如画家、摄影爱好者、作家等,他们可同时为多家单位工作,但不享受该单位的福利待遇,他们所得的报酬只跟其提供的作品即劳务有关,在经济上没有从属和依赖关系,他们和用工单位之间就是劳务(雇佣)关系。 (3)组织上从属性

在现代企业组织型态之下,企业的经营、生产活动一般是靠将劳动者编入其生产组织内遵循一定生产秩序而完成,也就是说劳动者一般不能独自完成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企业要将劳动者依据企业组织编制,安排其职务让其成为企业从业人员之一,同时与其它从业人员,共同成为有机的组织,劳动者为单位职工花名册的一员。由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组织结合紧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的一部分,劳动者如果要离职,需要提前通知用工单位。

劳务(雇佣)合同中,受雇者不是企业组织中的一员,即受雇者非单位职工花名册的一员。受雇者和单位的组织结合不紧密,其工作性质一般不重要,从事辅助性的工作,受雇者可以随时离开用工单位。比如象单位雇的钟点工、清洁人员等,他们在组织上不从属于用工单位,不是该单位的职工,可以随时离开。 (4)其他参考因素

是否具备从属关系,还应从工作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是否有限制、支付报酬情况、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有无一般管理指挥监督权、劳务的提供有无代替性等因素,作综合判断。

一般来说,具备工作时间短且为临时性工作、工作场所不固定、按工作次数即提供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没有一般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强等因素可以用来支持没有从属性,但是,不能反过来推断,具备工作时间长期、工作场所固定、非按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弱等因素就具有从属性,因为衡量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具有从属性,主要还是从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这三个因素考虑,而以上所述的工作时间长短等只是参考因素。

比如一退休老人被一生产食品的单位雇为看门人,看门2年有余,报酬每月结清,虽然该看门工作时间长、工作场所固定、报酬支付不是按提供劳务次数结算,但是由于该退休老人在工作中受到的约束较少,不用遵守该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只需要看好门等,在人格上与用工单位没有从属关系;另外,该退休老人看门工作不构成该生产食品单位的生产业务组成部分,老人不享有福利待遇,在经济上与用工单位没有从属关系;最后,老人没有被纳入该单位为生产经营而建立的组织编制中,与该单位其他职工的工作没有结合在一起从而成为有机的组织整体,不是该单位职工花名册的一员,在组织上与用工单位没有从属关系,所以该退休老人与该用工单位只是劳务(雇佣)关系。

四、实务中的几种关系

(一)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涉及到三方关系,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等三个关系。

通常认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双方订立派遣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标准派遣符合要求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协议向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 派遣单位行使对劳动者的人事管理权,如处分、辞退权,以及承担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等《劳动法》的义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具有人格、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性,存在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构成的则是劳务关系,虽然用工单位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和管理,劳动者需要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被派遣劳动者在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是从属于派遣单位的,由派遣单位发工资、辞退或处分,而用工单位只是行使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权。

(二)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雇佣)关系

目前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既包括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事实上用工关系(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包括当事人履行无效合同而产生的事实上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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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只是由于其不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要求比如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到期后继续劳动、非法用工单位等情形,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雇佣)关系的区别也就是劳动关系和劳务(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务(雇佣)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没有重叠的地方,不能把长期从事雇佣活动的人认定为劳动者。

(三)用工单位和农民工的关系

农民工的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务院2008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指出: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该意见主要是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之间不全是劳动关系。依照该《意见》的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依“法”依照什么法,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还是《劳动法》?由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不规范劳动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受《劳动法》规范,依法订立合同就是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即《劳动法》规定在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名义上签订的是劳务(雇佣)合同,在司法中也应该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在属于劳务(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规范的情形,比如用工单位请农民工临时搬运车上的货物,就是劳务(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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