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范文

2023-09-18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范文第1篇

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和构成要素:

a从用人单位外部形态的角度,可分为企业的法律关系,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法律关系,民办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其他。b从劳动关系的个数角度,可分为单一劳动法律关系和双重劳动法律关系。 c从是否具有涉外因数角度,可分为国内和涉外劳动法律关系。d从主体是否具有团体性的角度,课分为个体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论述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a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的更本性原则,其

包括主体合法,即即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须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具有劳动法资格。内容合法,劳动合同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即订立合同的程序,要约,承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b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劳动合同当事人公正合理的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c平等自愿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缔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享有同等的额法律保护。自愿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受他人的干涉,根据个人的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d协商一致原则。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意见。e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要诚实,讲信用,并按照按照诚信原则,旅行自己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二队对方承担的各种义务。

集体合同订立的主体和原则主体:包括劳动方签约人和

用人方签约人。a劳动者签约人,一般为有集体合同当事人的工会或工会组织的机关。b用人单位方签约人,一般为用人单位屯提机关和用人单位的行为。原则:a合法原则b平等合作的原则c协商一致的原则d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原则e维护公共秩序的原则

4、城市生活最低基本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1)保障对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保障标准。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按照当地维持城市生活基本生活的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以及未成年的义务教育费用的确定。

(3)资金来源。其资金来源由政府的财政支出 (4)申请程序。有长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的材料,填写表格。

5、试述我国社会保险法的法律法制体系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保障关系作为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对于确定保险法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产生原因。

a社会因素。工业社会的发展让多数人失去了土地等生产

资料,家庭内部化解风险的能力减低,社会保险作为风险管理机制被广泛使用。b思想因素。c政治因素。社会保险法的产生是因为统治者对工人阶级运动的恐惧。

(1)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性质

A、从社会本位的来看,社会保险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为本位

B、从法制角度来看,社会保险法以实质正义为价值追求 C、从调整手段来看,社会保险法以强制首都那为主。

(2)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安全原则、强制保障原则、所得再分配原则、基本生活保障原则、自给自足原则

(3)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包括社会保险筹集关系,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关系,社会保险监督及社会保险争议解决关系等。

(4)社会保险法的不足与完善

不足:社会保险立法不健全,立法层次低。资金短缺和收支

矛盾加剧。

完善:(1)建立保险基金补偿机制,确保社会基金的良性

循环,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分清中央和地反的社会保障责任,同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中央财政补偿的浪费 (2)建立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纪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也要覆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养老制度,坚持统筹的方式。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保障法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发展有其自

身的特点,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应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杨哥督促检查,使社会主义保障制度不断完善。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2.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应当计为劳动时间。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和多胞胎每多生育一胎的,增加产假十五天。5.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为劳动时间。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设施。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1) 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 工作满一年;(3) 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验时间已超过半年。

9.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社会保险法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社会成员(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对社会成员(劳动者)遭遇社会风险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为社会成员(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成员(劳动者)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情况下,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福利性、社会性等特点。

社会保障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和实质意义上

的社会保障法。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正式的法律法规形式,被冠以与社会保障内容相关的名称的法律规范

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则是指有关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以基本法律形式出现的社会保障法,同时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更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社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法;(2)社会保障法是市场经济的支持法;(3)社会保障法是人权法,其使命在于确定和保障人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权利;(4)社会保障法是生存保障权法。

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立法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且杂乱

(三)法律救济和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滞后四)与WTO保险规则不相适应在WTO这种规范的市场经济规则的积极作用下,社会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对社会保险制度的需求日趋强烈。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还未做好适应这一变化的相关立法准备。

(五)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过窄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适度性原则

2、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4、社会化原则

(二)相关建议

1、在宪法中进一步明确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2、提高立法层次,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性

3、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权利救济制度

4、加强社会保障执法力度

5、解决好各法律部门的相互配套衔接问题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述

a是指政府对收入低于政府公告最低生活标准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或实物救助,以保证该公民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救助制度。 b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特点是:

获取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助是公民生存权的体现。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3年,上海市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国际上对贫困人口进行

规范救济的经验,率先出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a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保障对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保障标准: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我国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生活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的。根据物价适当调整。 资金来源:社会救助作为一项政府责任,其资金应当来源于政府财政支出。但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申领程序:一)个人申请二)社区居委会初审(三)乡镇、街道

办事处审核(四)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b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保障标准: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的通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资金来源: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农

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贴。

申请程序: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

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1、户主申请

2、村委会评议

3、乡镇政府审核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5、审批后公示与发放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范文第2篇

(一)、雇佣关系

例如:有一个雇主雇了一木匠,在家里制作家具、天花板、地板,约定雇主每天给木工35元,并提供一顿午餐,但在过程中木匠的眼睛被蹦出的木屑打中,治疗费用为2万多元,木匠认为雇主应该赔偿医疗费。但雇主则认为双方之间仅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发生的损害应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而木匠则认为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

分析:木工到雇主家干活,每天工资为35元,提供午餐,而且雇主对其有监督管理的权利,雇主支付的报酬为使用劳动力的报酬,而不是对劳动结果的报酬,这种关系应被认定为雇佣关系。所以雇主应对受雇方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1、含义: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从事雇主授权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劳务关系,雇主接受受雇佣人提供的劳务,并给付约定的报酬。

2、双方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受雇佣人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存在支配和服从的关系。这种支配和服从又与劳动关系中的支配、服从关系不同: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佣一方不需要加入雇主一方,而且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则必须要加入到用人单位中,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

因此,受雇佣人在提供劳动时,作为雇主应为受雇佣人提供一个安全的保障条件,因为,如果受雇佣人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要承担责任,而受雇佣人要按照雇佣人的意志提供劳务。在雇佣关系中如果出现了人身损害的争议,双方适用民法和合同法,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种类

(1)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关系

例外:家庭通过家政服务公司找保姆,把保姆费交给家政服务公司的,这种家庭与家政服务员之间不是雇佣关系。

(2)个体工匠、木匠所带的帮工或学徒

(3)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使用人之间的关系

(4)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帮工之间的关系

(5)外国企业或机构在中国的常驻代表机构、雇佣中国公民做事

(二)、帮工关系

1、帮工关系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受益人应当为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适当给予受伤帮工人一定的补偿,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

2、如果帮工关系产生了纠纷,出现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可以直接诉到人民法院审理。

(三)、加工承揽关系

例如:钟某与空调经销公司有协议,双方约定空调经销公司卖场的空调由钟某为用户安装,等到月底,空调经销公司与厂家结算后,再给钟某结算70%的费用,其余的30%费用,等用户反馈没问题时再支付。协议签订后,公司给钟某一个上岗证,同时配发了服装。在安装过程中,钟某摔伤,钟某以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花费的医疗费用有公司承担。公司以与钟某之间的承揽关系为由,拒绝支付。

分析:法院在审理时,认定钟某与公司的协议是一个加工承揽的关系,出现的损害应当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1、加工承揽关系的特点:

(1)承揽人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项工作,定作人根据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给付报酬。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是平等关系。

(2)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3)承揽人所支付的金额有一定的技术付出,不仅仅是劳动力的付出,定作人给付的报酬不仅仅是劳动力的报酬,还有劳动过程中的成果。

2、具体包括:定作、加工、修理、检测

3、责任承担:由于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所以应当为自己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负责。但若是因定作人的指示或命令存在过失,令承揽人受伤害,定作人要为伤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4、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是相对独立的过程,而雇佣人在工作当中受到雇主的监督和管理

(2)承揽关系中双方之间的是平等关系,雇佣关系是支配、服从的关系,受雇佣人要听从雇主的意志做事。

(3)加工承揽给付的报酬不限于劳动力的付出,更在乎的是劳动力付出后的成果,且技术性较强,而雇佣关系的技术成分少,雇主所付出的报酬只是针对受雇人的劳动力付出。

(四)、劳务关系

1、定义: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配劳动力,双方存在对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不是对劳动者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具体包括:

(1)下岗、待岗、停休留职的人在社会上另找到单位,则与新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 《劳动法》规定:当与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与原有的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2)专门的劳务输出公司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合同是劳动合同,劳务输出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也是劳务关系。

(3)离退休人员被返聘

例如:一工程师退休后到一单位工作,工作过程中由于与副总发生争执,单位与之解除了协议,双方对于补偿、赔偿发生了争议,工程师到劳动仲裁委申诉,劳仲委以本案不是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其到法院起诉。

分析:离退休人员不具有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身份。

3、适用法律:《民法》和《合同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总结:以上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相似:

1、接受劳动方要为提高劳动方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劳务关系

2、接受劳动方不为提供劳动方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承揽关系,但接受劳动方根据其错误指示所受伤害的除外。

3、适用法律: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务关系、帮工关系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4、争议解决途径:劳动关系一方一定要先进行劳动仲裁,有仲裁前置程序;且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其他关系适用普通的民事程序,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相关案例

被告林某有一农村旧房欲拆除,其找到原告郭某帮助拆除该房。2008年7月3日,原告林某与被告郭某签订一份拆房协议,约定原告郭某为林某拆房,拆房完工后被告给付拆房费4900元。2009年7月5日正式动工拆房,下午3时许原告郭某在拆东墙时,被墙扑倒,双腿受伤。经医院治疗,双腿构成八级伤残。原、被告双方对事故损失多次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郭某以雇佣关系人身损害为由诉讼要求被告林某赔偿其各项损失56743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通过提供劳务为被告拆房,所获得的4900元是劳务所得,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雇佣,被告应对原告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严格无过错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将拆房工作交付给原告的目的是将房屋拆除,由原告独立完成拆房任务,双方之间的关系为承揽关系,被告只应承担与其选任过失相当的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测试、检验等工作。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所需要的并非是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过程,而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也就是说,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劳务,而是其劳务的结果,承揽人的劳务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形态体现。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专业知识独立完成劳务,承揽人工作时其行为本身不受定作人意志的支配与管理,无须服从定作人的监督,双方表现为地位平等的两个主体。

雇佣关系,是受雇佣人在雇主的指示和监督下,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以自已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务,并获得由雇佣人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关于雇佣关系的特征,主要是被雇佣人一方给付的劳动是在雇佣人的支配与管理下完成的,是一种从属的劳动。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都是发生在工作过程中,承揽人和雇员都必须付出劳务,其形式很相似,需从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双方之间所处地位及劳务的目的等方面区分。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其获得的报酬只是自已提供劳务所得;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通过提供工作成果不仅取得劳务的对价,还从中获得利润。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定作人规定的归责原则是一种过错责任原则。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范文第3篇

津人社局发〔2010〕12号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时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录用条件和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

发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限期订立劳动合同,逾期劳动者仍不同意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见附件7),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三)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见附件7)。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和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四)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书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

(五)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职工名册,及时动态记录职工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履行、续订、解除、终止等情况,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职工名册应包括职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二、劳动合同变更

(六)劳动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七)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

(一)或

(二)项规定情形之一需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变更

劳动合同。

(八)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告知劳动者。

三、劳动合同续订

(九)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向劳动者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2),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以书面形式续签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四、劳动合同解除

(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5),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能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6),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按照约定和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应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

(十二)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本通知第

(十一)条办理相关手续。

五、劳动合同终止

(十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向劳动者发出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4),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和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十四)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其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3),并明确其在相应情形消失时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劳动合同期限的截止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二十四时为准。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日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日、责令关闭撤销日或提前解散决定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开始实施,2015年3月31日废止。原天津市劳动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严格履行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合[1997]401号)同时废止。

附件:见本网站[网上下载]栏目

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

2.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3.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4.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5.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6.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7.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范文第4篇

淮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特别是2010年6月淮阴区人社局组建以来,我们紧紧围绕小康建设目标,积极响应区委、区政府建设富民、便民、利民、助民、惠民、安民幸福新淮阴号召。以“创先进、争优秀,保就业、惠民生,促和谐,强基础、上台阶”为工作主题,全力服务企业用工,抓好惠民实事,坚持本职工作与我区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同步推进,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两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2011年就业和社会保障指标完成情况

2011年,全区城镇新增就业7482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129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41%以内。全区城乡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达97.38%,五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和基金收入继续保持双增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五项险种参保人数分别达到5.44万人、4.5万人、5.77万人、3.52万人和3.02万人,五项基金征缴总额3.07亿元,其中,养老保险基金征缴2.224亿元。失业保险基金征缴1401万元,完成全年征缴任务500万元的280%。

(二)2012年以来就业和社会保障指标完成情况

1、就业方面

今年以来,全区实现新增就业5609人,再就业3343人,

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254人,辖区内登记失业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率93.9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91%以内。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3478人,开展创业培训2510人,其中农民创业培训2200人;省级充分转移就业乡镇创建率达62%,超过全年目标7个百分点,已初步通过的省级验收;聘用专职人员的村级公共服务平台覆盖率100%。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方面

1-9月参保人数为61900人,扩面净增7587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1.92亿元,清欠600万元;参保缴费率98%,免费康检5574人,完成全年任务的139%。

3、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方面

截止9月底,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57934人、108194 人,覆盖率均分别达95%。征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6783万元,共支出医疗保险基金6727万元;共征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2343万元,支出2483万元;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3.14万人和3.54万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农民工参保分别达到9749人、12735人。

4、失业保险方面

征缴失业保险基金1124.9万元,失业保险参保人数49275人,其中农民工参保3387人,失业保险覆盖面达94.5%。

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

1—9月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月足额发放,月平均近10万人领取养老金,发放率100%,并从7月份起,月基础养老金由60元提高至70元。目前已实现参保人数252435人,完成率97.81%,预计今年可实现参保人数为256510人,完成率99.38%。努力巩固“两个全覆盖”。坚持养老金发放和促进参保缴费两手抓,一方面确保适龄居民按期领取养老金;另一方面,积极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强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工作。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就业方面

1、确保企业用工。着力创新工作机制,构建“三有三无”的服务体系。在服务企业用工方面,做到“服务有政策、服务有目标、服务有措施、市场招聘无间断、贴心服务无距离、跟踪指导无顾虑”;在宣传方面做到“三听三看”,即“会议上要听到声音、广播里要听到宣传、茶余饭后要听到群众议论、报纸上要看到信息、电视上要看到图像、大街上要看到标语”。我区的服务企业用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并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2011年举办招聘活动90场次,其中乡镇农民工专场招聘会春节举办14场,“清风送岗活动”6场,双汇集团专场招聘会4场,国庆专场招聘会3场。进场单位1710场次,提供岗位

14896个,现场达成用工意向10283人。今年已举办各类招聘活动76场,其中乡镇集市招聘18场。参加企业1500余户次,发放宣传资料30000余份,开发各类就业岗位16912个,现场达成就业协议7359人。

另外,在服务我市大型企业富士康的用工方面,我局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发布信息,将企业情况和招工信息送到千家万户。依托乡镇、村(社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培训学校和中介机构校企对接平台、以及区人力资源市场招聘平台加大招聘力度,并通过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组织“顶岗实习”、乡村送工等活动,以区人力资源市场为主阵地,发挥多方力量,合理配臵人力资源,鼓励、引导、推动各类劳动力到区内企业及富士康等缺工单位就业。目前,我区已为富士康组织送工2064人,按时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第一阶段送工任务。

2、深入开发岗位,不断优化服务。一是建立空岗监测制度,将万邦香料、双汇集团、正雄制衣等30余家重点单位建纳入监测范围,采取勤上门、常联系、多沟通的方式,及时了解岗位信息。二是为辖区内的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农村转移劳动力提供免费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三是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库建设,规范就业与失业人员的动态化管理,实现职业介绍一体化、信息使用一网通。对辖区劳动力资源

做到“八清”,动态管理就业和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完善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同时摸清本辖区企业的空岗情况,并逐一建立台帐,录入“金保工程”。四是坚持组织每周二现场招聘会,为求职者与企业搭建交流工作平台。

3、“15分钟就业圈”打造新就业环境。根据省市要求,积极开展省级充分转移就业乡镇创建工作,全区21个乡镇劳动服务平台已全面实现了“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等“六到位”标准,建立了规范统一的服务标准及服务流程,基本具备了以公共就业、农民创业、社会保险服务、劳动关系及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功能。与此同时,我区村级服务平台建设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目前村级就业服务平台基本建成率达100%。今年,原已通过省级充分转移就业乡镇验收的5个乡镇和新增申报的7个乡镇,已于9月份分别通过了省厅的复查和初步验收。今年3月份,还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抽调骨干力量组成7个工作小组,全面完成对辖区内21个乡镇,14个社区, 243个行政村(含开发区4个村),145个企业(其中有缺工信息的企业33个)有效信息的采集和标注工作,圆满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就业E图”建设目标任务,为省市“15分钟就业圈”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4、拓展创业孵化工程,以创业带就业。积极组织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培养一批创

办就业实体的带头人,真正做到以培训促进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营造全民创业的氛围,通过乡镇、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所、站,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等创业优惠政策,深入调查了解,挖掘有创业意向和潜力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推荐创业项目,为农民创业特别是妇女创业提供自主创业扶持。2011年至今,已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222万元,扶持创业成功312人。另外,我们还通过发挥社会力量,组织推动我区的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并对进入基地创业的人员给予优惠政策扶持,以创业带动就业。2011年建成了全区第一个大学生创业园和两个乡镇创业孵化基地,实现带动就业1200人,至9月底,全区已有6个创业孵化基地被市授予“优秀创业孵化基地”荣誉称号。2011年,我区还对优秀创业孵化基地和优秀创业点进行了表彰,为“大学生创业园”发放基地建设补贴10000元,为大学生自主创业和吸纳大学生创业就业的6家优秀创业示范单位分别发放创业补贴2000元,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大学生的创业兴业热情,为我区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5、落实优惠政策、援助困难群体再就业

对就业困难群体进行摸底调查,制定帮扶方案,强化帮扶措施,建立帮扶工作长效机制;对缺少技能难以实现再就业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免费的再就业培训。及时开展 “送岗位、送政策、送信息、送培训”等帮扶工

作, 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2011年以来,共结队帮扶“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601人。发放社保补贴341万元,惠及各类就业困难人员1842人。

6、管好失业保险,促就业保稳定

按省、市文件精神及时提高失业保险发放标准的要求, 2011年将城镇失业保险金由原来的260元/月提高到442元/月,医疗补助金由原来的26元/月提高到44元/月;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金提高到295元/月,失业后的待遇仍实行分段计算,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保障功能作用。建立了失业保险救济金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为积极应对物价上涨给城乡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的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月起动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如果我区当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超过3%(含3%)时(CPI涨幅以统计局公布的信息为准),即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根据淮安市物价局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对我区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临时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2011年以来,共发放物价补贴75.2万元,惠及失业人员上1.01万人次。按照省市要求,启动失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出台了《淮阴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为在

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统一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2011年,共受理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材料1634份,代缴医疗保险费146.04万元;今年1至9月份,为正在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9241人次,代缴医疗保险费160.89万元,受到广大失业人员欢迎。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方面

1、确保养老保险金及时足额发放

我区一直把养老保险按时足额支付放在首位,积极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未发生拖欠现象。一是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确保养老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二是定期召开银行、邮政等部门负责人座谈会,研究解决发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养老金发放渠道畅通。三是加强与省、市沟通,争取省补资金。自2001年至2011年,共争取省财政补贴1.9亿元,省级调剂金7396万元。今年年1-9月,省拨付我区困难市县补助1954万元。我区已建立按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机制,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2008年的人均960元调整到现在的人均1306元,每年递增10.7%,今年共为全区12256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1.58亿元,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100%。

2、狠抓扩面征缴工作

面对金融危机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冲击,我们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努力提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基金征缴数呈逐年上升态势。一是狠抓社保政策宣传。

定期组织人员深入用人单位、社区宣传社会保险政策;利用休息日走上街头、市民广场等公共服务场所发放宣传材料。两年现场释疑解惑5000多人次,散发宣传材料18000余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深入园区开展调研活动。抽调精干力量,走访园区企业,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社保扩面征缴工作有效推进。三是抓住重点,统筹兼顾,扩面征缴工作取得新突破。围绕小康目标,制定扩面计划,区政府将扩面指标细化分解到各部门、乡镇,明确责任,严格奖惩。以经济开发区、乡镇工业集中区企业参保为重点,以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为依托开展扩面工作;同时,协同区文化局、卫生局、教育局等部门,将农村电影放映员、农村“赤脚医生”、乡村聘用教师等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全方位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根据苏人社„2011‟282号文件办理了1104名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手续,解决了困扰区委、区政府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

3、实施助保工程,续接特困群体养老保险关系 我区大力推进特困群体助保工作,千方百计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难的问题,保障助保对象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两年来,共为近330名特殊困难群体办理了助保手续,受到了职工群众的一致好评。

4、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近年来,我区不断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工作,健全和完善基金安全长效机制,促进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一是加大养老保险稽核力度,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从源头上防止基金流失。今年实地稽核用人单位322户,参保职工21430人。二是严把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关,建立养老金防冒领机制。今年组织8920名企业离退休人员进行资

格认证。三是加强基础管理,努力提高基金数据的准确率。

(三)医疗保险方面

1、着力提高参保人员待遇。近年来,我们几次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分段及最高支付限额,并将各统筹分段支付比例分别提高了5-10个百分点;降低了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个人支付比例,提高了部分医用材料限价和支付标准;妥善解决了城镇职工传染病患者和肿瘤患者的医疗费用。对城镇职工传染病住院患者起付标准减半计算,对肿瘤病人住院或放化疗的,内起付标准均按一次计算;在全市率先探索城镇居民门诊费用补偿机制,得到了上级的肯定并在全市推广;对参保居民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恶性肿瘤手术、化疗的患者,住院床位费、治疗费由医疗机构减半收费。通过努力,2012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2009年的72 %提高到81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2009年的41%提高到53%,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综合补偿比例达28%。职工医保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由2008年的80%提高到89%;居民医保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由2008年的39.7%提高到53.5%,基层医疗机构门诊补偿比例由26%提高到38%。到2014年住院最高补偿限额提高到20万元,实现职工医疗保险与市本级医疗保险政策完全接轨。

2、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经办管理。一是建立“医疗保险社会化监督管理人才库”。在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推荐的

基础上,选拔了一批临床医学和药学专业人员,建立“淮阴医保社会化监督管理专业人才库”,与我局医保处共同对全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分析和评价定点医疗机构三项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帮助医保处提高医保社会化监督管理水平;二是规范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在门诊特定病种管理上突破以往只重审批,对患者医疗全过程缺乏有效监管的瓶颈,进一步创新监督管理办法。采用专用信息本,全面记录申请人员的病情信息,事先核定用药范围、规格、用量,做到了适时监控,使慢性病门诊管理更加科学化、人性化和制度化;三是推行在院网络结报制度。为推进医保职能转变,提高监管能力,我们多方筹措资金,对原有的医保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进行了升级和完善,重点对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进行了改进,在全区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市一院、市二院、市四院、市中医院等市级医疗机构推行在院网络结报。此举大大方便了参保人员就医,减轻了大、重病人员负担,提高了医疗保险网络化监管水平;四是与民政部门协作增强医保结算平台力量。2010年10月,我们与区民政部门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和结算平台建设。该平台对参加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享有“一单清”的快捷服务。即:“低保人员出院结算时只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支付部分以外个人应承担的医

疗费用”。低保人员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由民政部门与区医保处直接结算。截止目前,该平台共为276名低保对象结算医疗费用134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万元,医疗救助支付33万元,个人实付36万元;五是积极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参保单位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等生育待遇。目前,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人数突破2万人;六是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和支付范围。将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从参保人员扩大至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同时将个人账户资金的支付范围扩大到除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以外的所有药品费用。

3、强化医保服务规范建设和协议管理。一是加强《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规范》建设。针对医疗保险政策文件多,制度易脱节的特点,我们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了《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规范》,该规范对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管理、药品管理、诊疗项目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医保药品备药率和使用率应分别达到西药80%以上、中成药50%以上 ,大型检查阳性率要大于65%,乙类自费和丙类费用不得占总医疗费用的15%以上,所有住院费用个人负担占总费用的比例二级医院不得超过30%,三级医院不得超过35%”。二是确保定点协议签订率达100%。三是试行医疗费用约定管理。我们根据前三年的医疗总量和次均医疗费用,分别确定

各级医疗机构当年医疗费用总量和次均医疗费用。同时,还对心脏支架植入术实行了约定管理,对植入3个以上支架的(以三个为基准),每增加一个,所增加的费用分别与医疗机构约定不同的分担支付比例;四是狠抓《服务规范》和《协议》执行力度。一方面大力治理居民医保门诊“三乱”现象。认真检查门诊病人病历管理是否规范,记录是否完整,处方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以药换药、以药换物等,使乱开大处方、乱开搭车药、乱换药物等违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另一方面严格住院费用核对制度。对定点医院存在的冒名住院、挂床住院、乱收费用等违规行为,组织专人,定期不定期调阅联网微机、走访住院病人、核对费用清单等,杜绝各项不合理的收费,达到减轻个人负担、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目标。我们对审核出的违规费用,除在基金结算中予以扣除外,还依据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4、切实措施加强特殊人员医疗服务工作。为更好的服务于离休二乙人员,采取多项措施,加强特殊人员医疗服务工作。措施一:设臵专用证历规范就诊流程;措施二:强化定点管理堵住违规源头;措施三:严肃违规惩罚维护资金安全。同时,为全面、准确了解全区离休干部的健康状况,完善离休干部健康档案,我们每年和区老干局组织全区300余名离休干部在淮阴医院进行免费健康体检,并安排专门人员全程陪同,获得离休干部们的一致好评。体检结果出来以后,我们

针对离休干部健康状况举办专题知识讲座。

三、存在问题

两年来的工作中,我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有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劳动者职业能力不高,就业服务体系还不健全,就业专项经费预算不足,一些创业孵化工程开展缺少专项的创业引导资金支持,基层就业服务体系亟待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步伐急需加快。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意识不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延缓,退管中心活动场地欠缺。弱势层面的社会保障仍然薄弱,历史遗留问题有待解决。医保的经办力量不足,违规行为还时常发生,财政欠费严重影响了医保制度的健康发展,同时按项目付费方式也有待改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难度大,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尚未开展,同时工伤保险等重点领域工作也亟待突破。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就业方面

1、加快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省村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推进要求,与区委组织部、财政局等部门密切协调,依托现有的基层党员远程教育网开展基层平台建设,着力打造一个集就业服务、社保扩面、基金征缴、工伤协查、政策宣传、劳动者维权等多项职能于一体的优质、高效、规范的基层服务平台。

2、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步伐。积极争取区政府及省市资金支持,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做好整改提升工作,促进就业服务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轨道,提高就业服务工作水平,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特别是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与再就业,不断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力求以合理的布局、科学的统筹、完备的设施、优质的服务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一个规范化、标准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全力创建“四星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1个。

3、推进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积极争取区政府和王营镇政府的支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帮扶力度,特别是在台帐更新、跟踪服务、政策扶持上下功夫。通过修订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等相关制度,实施平台人员企业化管理,强化考核和内部激励、培训机制,并按月进行评议考核,有效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就业体系服务水平,以确保创建“充分就业示范社区”1个。

4、进一步加大服务企业用工力度。引导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继续加强服务富士康等大企业招工工作力度,积极开发省外劳务和培训基地,引进外地劳动力资源,增办各类现场招聘会,帮助企业招聘用工,同时对重点企业加大组织送工力度。

5、全面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大力推进创业孵化工程,

从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技能培训等多方面入手,大力支持各类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积极开发创业项目,加强创业培训,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者协会及农民创业指导中心的作用,为全区有创业意向的人员,提供一个自主交流的平台。

(二)养老方面

1、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扩面征缴。一是狠抓社保政策宣传。定期组织人员深入用人单位、社区宣传社会保险政策。二是深入园区开展企业用工服务业活动。抽调精干力量,走访园区企业,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努力搭建企业劳资干部联谊会、企业走访服务月等平台,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服务。二是对园区企业进行社会保险专项检查,促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有效推进。三是以区政府名义下达各乡镇部门扩面指标,加强督查,严格奖惩,努力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再上新台阶。四是加强社保稽核工作,强化扩面征缴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参保行为,对用人单位少、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的行为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要求责令整改,确保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2、重建人社、地税、财政部门三方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社保工作协调会,研究解决五大保险征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沟通,通力协作。

3、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预存代扣”工作

银行代扣代缴,是强化基金管理,防范基金风险的有效手段。也是方便群众参保缴费、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城乡居保的保费征收与缴存,必须严格按照省中心关于抓好缴费环节的“预存代扣”工作的要求,确保基金在形成环节安全无风险。

4、继续加强社保基金管理和监督,维护基金安全 完善基金管理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规范经办操作流程。按照省、市、区各级规定,规范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环节,明晰管理职责;堵塞支付环节漏洞。定期加强与公安、残联、民政等部门沟通对接,共同做好参保人员生存信息稽核等工作,确保人员参保信息准确,杜绝多领、冒领等现象发生。

(三)医疗保险方面

1、改变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方式。建议区政府加大医疗保险费用预算,将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方式由财政集中划拨改为由医保处直接向各单位征缴,保证医疗保险费用的足额到位。

2、探索总量控制下的混合型结算模式。为了赋予医疗机构更多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充分调动医院参与医保管理的积极性,改进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势在必行。综合了按服务项目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定额结算等付费方式的利弊,从我区及实际出发,推行总量控制与按定额结算相结合

的方法。同时,探索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范文第5篇

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和构成要素:

a从用人单位外部形态的角度,可分为企业的法律关系,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法律关系,民办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其他。b从劳动关系的个数角度,可分为单一劳动法律关系和双重劳动法律关系。 c从是否具有涉外因数角度,可分为国内和涉外劳动法律关系。d从主体是否具有团体性的角度,课分为个体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论述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a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的更本性原则,其

包括主体合法,即即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须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具有劳动法资格。内容合法,劳动合同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即订立合同的程序,要约,承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b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劳动合同当事人公正合理的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c平等自愿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缔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享有同等的额法律保护。自愿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受他人的干涉,根据个人的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d协商一致原则。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意见。e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要诚实,讲信用,并按照按照诚信原则,旅行自己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二队对方承担的各种义务。

集体合同订立的主体和原则主体:包括劳动方签约人和

用人方签约人。a劳动者签约人,一般为有集体合同当事人的工会或工会组织的机关。b用人单位方签约人,一般为用人单位屯提机关和用人单位的行为。原则:a合法原则b平等合作的原则c协商一致的原则d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原则e维护公共秩序的原则

4、城市生活最低基本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1)保障对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保障标准。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按照当地维持城市生活基本生活的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以及未成年的义务教育费用的确定。

(3)资金来源。其资金来源由政府的财政支出 (4)申请程序。有长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的材料,填写表格。

5、试述我国社会保险法的法律法制体系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保障关系作为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对于确定保险法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产生原因。

a社会因素。工业社会的发展让多数人失去了土地等生产

资料,家庭内部化解风险的能力减低,社会保险作为风险管理机制被广泛使用。b思想因素。c政治因素。社会保险法的产生是因为统治者对工人阶级运动的恐惧。

(1)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性质

A、从社会本位的来看,社会保险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为本位

B、从法制角度来看,社会保险法以实质正义为价值追求 C、从调整手段来看,社会保险法以强制首都那为主。

(2)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安全原则、强制保障原则、所得再分配原则、基本生活保障原则、自给自足原则

(3)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包括社会保险筹集关系,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关系,社会保险监督及社会保险争议解决关系等。

(4)社会保险法的不足与完善

不足:社会保险立法不健全,立法层次低。资金短缺和收支

矛盾加剧。

完善:(1)建立保险基金补偿机制,确保社会基金的良性

循环,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分清中央和地反的社会保障责任,同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中央财政补偿的浪费 (2)建立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纪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也要覆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养老制度,坚持统筹的方式。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保障法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发展有其自

身的特点,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应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杨哥督促检查,使社会主义保障制度不断完善。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2.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应当计为劳动时间。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和多胞胎每多生育一胎的,增加产假十五天。5.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为劳动时间。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设施。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1) 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 工作满一年;(3) 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验时间已超过半年。

9.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社会保险法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社会成员(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对社会成员(劳动者)遭遇社会风险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为社会成员(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成员(劳动者)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情况下,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福利性、社会性等特点。

社会保障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和实质意义上

的社会保障法。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正式的法律法规形式,被冠以与社会保障内容相关的名称的法律规范

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则是指有关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以基本法律形式出现的社会保障法,同时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更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社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法;(2)社会保障法是市场经济的支持法;(3)社会保障法是人权法,其使命在于确定和保障人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权利;(4)社会保障法是生存保障权法。

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立法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且杂乱

(三)法律救济和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滞后四)与WTO保险规则不相适应在WTO这种规范的市场经济规则的积极作用下,社会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对社会保险制度的需求日趋强烈。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还未做好适应这一变化的相关立法准备。

(五)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过窄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适度性原则

2、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4、社会化原则

(二)相关建议

1、在宪法中进一步明确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2、提高立法层次,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性

3、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权利救济制度

4、加强社会保障执法力度

5、解决好各法律部门的相互配套衔接问题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述

a是指政府对收入低于政府公告最低生活标准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或实物救助,以保证该公民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救助制度。 b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特点是:

获取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助是公民生存权的体现。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3年,上海市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国际上对贫困人口进行

规范救济的经验,率先出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a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保障对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保障标准: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我国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生活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的。根据物价适当调整。 资金来源:社会救助作为一项政府责任,其资金应当来源于政府财政支出。但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申领程序:一)个人申请二)社区居委会初审(三)乡镇、街道

办事处审核(四)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b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保障标准: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的通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资金来源: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农

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贴。

申请程序: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

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1、户主申请

2、村委会评议

3、乡镇政府审核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5、审批后公示与发放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范文第6篇

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和构成要素:

a从用人单位外部形态的角度,可分为企业的法律关系,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法律关系,民办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其他。b从劳动关系的个数角度,可分为单一劳动法律关系和双重劳动法律关系。 c从是否具有涉外因数角度,可分为国内和涉外劳动法律关系。d从主体是否具有团体性的角度,课分为个体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论述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a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的更本性原则,其

包括主体合法,即即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须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具有劳动法资格。内容合法,劳动合同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即订立合同的程序,要约,承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b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劳动合同当事人公正合理的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c平等自愿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缔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享有同等的额法律保护。自愿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受他人的干涉,根据个人的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d协商一致原则。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意见。e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要诚实,讲信用,并按照按照诚信原则,旅行自己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二队对方承担的各种义务。

集体合同订立的主体和原则主体:包括劳动方签约人和

用人方签约人。a劳动者签约人,一般为有集体合同当事人的工会或工会组织的机关。b用人单位方签约人,一般为用人单位屯提机关和用人单位的行为。原则:a合法原则b平等合作的原则c协商一致的原则d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原则e维护公共秩序的原则

4、城市生活最低基本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1)保障对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保障标准。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按照当地维持城市生活基本生活的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以及未成年的义务教育费用的确定。

(3)资金来源。其资金来源由政府的财政支出 (4)申请程序。有长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的材料,填写表格。

5、试述我国社会保险法的法律法制体系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保障关系作为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对于确定保险法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产生原因。

a社会因素。工业社会的发展让多数人失去了土地等生产

资料,家庭内部化解风险的能力减低,社会保险作为风险管理机制被广泛使用。b思想因素。c政治因素。社会保险法的产生是因为统治者对工人阶级运动的恐惧。

(1)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性质

A、从社会本位的来看,社会保险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为本位

B、从法制角度来看,社会保险法以实质正义为价值追求 C、从调整手段来看,社会保险法以强制首都那为主。

(2)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安全原则、强制保障原则、所得再分配原则、基本生活保障原则、自给自足原则

(3)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包括社会保险筹集关系,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关系,社会保险监督及社会保险争议解决关系等。

(4)社会保险法的不足与完善

不足:社会保险立法不健全,立法层次低。资金短缺和收支

矛盾加剧。

完善:(1)建立保险基金补偿机制,确保社会基金的良性

循环,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分清中央和地反的社会保障责任,同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中央财政补偿的浪费 (2)建立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纪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也要覆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养老制度,坚持统筹的方式。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保障法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发展有其自

身的特点,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应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杨哥督促检查,使社会主义保障制度不断完善。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2.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应当计为劳动时间。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和多胞胎每多生育一胎的,增加产假十五天。5.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为劳动时间。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设施。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1) 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 工作满一年;(3) 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验时间已超过半年。

9.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社会保险法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社会成员(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对社会成员(劳动者)遭遇社会风险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为社会成员(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成员(劳动者)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情况下,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福利性、社会性等特点。

社会保障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和实质意义上

的社会保障法。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正式的法律法规形式,被冠以与社会保障内容相关的名称的法律规范

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则是指有关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以基本法律形式出现的社会保障法,同时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更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社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法;(2)社会保障法是市场经济的支持法;(3)社会保障法是人权法,其使命在于确定和保障人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权利;(4)社会保障法是生存保障权法。

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立法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且杂乱

(三)法律救济和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滞后四)与WTO保险规则不相适应在WTO这种规范的市场经济规则的积极作用下,社会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对社会保险制度的需求日趋强烈。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还未做好适应这一变化的相关立法准备。

(五)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过窄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适度性原则

2、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4、社会化原则

(二)相关建议

1、在宪法中进一步明确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2、提高立法层次,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性

3、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权利救济制度

4、加强社会保障执法力度

5、解决好各法律部门的相互配套衔接问题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述

a是指政府对收入低于政府公告最低生活标准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或实物救助,以保证该公民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救助制度。 b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特点是:

获取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助是公民生存权的体现。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3年,上海市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国际上对贫困人口进行

规范救济的经验,率先出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a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保障对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保障标准: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我国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生活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的。根据物价适当调整。 资金来源:社会救助作为一项政府责任,其资金应当来源于政府财政支出。但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申领程序:一)个人申请二)社区居委会初审(三)乡镇、街道

办事处审核(四)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b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保障标准: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的通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资金来源: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农

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贴。

申请程序: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

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1、户主申请

2、村委会评议

3、乡镇政府审核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5、审批后公示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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