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劳动法保护

2023-01-11

第一篇:大学生兼职劳动法保护

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摘 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大大促进了文化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与此同时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现象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大学生校外兼职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大学生的社会化进程,提高综合能力,锻炼人际交往的能力,减轻家庭负担。但是另一方面,大学生在校外兼职时属于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总是受到各种各样的侵害。因此,深入探讨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受损失的原因以及我国现今的立法现状对保护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企业责任

1 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法律内涵

(一)对大学生校外兼职概念的界定

根据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4条和第6条的相关规定,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在校大学生为改善生活和学习条件,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向用工主体提供劳动,并由用工主体支付相应报酬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特征

1.兼职类别的多样性。大学生参加校外兼职的形式繁多、内容别样,既有通过脑力劳动后的报酬的形式也有通过体力劳动获得报酬的形式,诸如兼职编辑、打字员、家教等属于脑力劳动的形式,而广告宣传、餐馆服务生等属于体力劳动的形式。

2.主体的多元性。大学生校外兼职可以到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等形式多样的企业中,因此其用工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个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因此,大学生校外兼职就其用工主体而言其具有主体多样性的特征。

3.对象的单一性。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对象仅限制在取得学籍的在校大学生,既包括专科生、本科生也包括在校的研究生。就此看出大学生校外兼职的范畴很狭窄仅仅指在校的大学生,并不包括在职的大学生或者函授的大学生,因此大学生校外兼职具有对象的单一性的特征。

4.客体的特定性。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这一法律关系中,其客体是在校大学生所提供的劳动行为,具有不变性,不会因为用工主体的不同、从事工种的不同、劳动主体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因此大学生校外兼职这一法律关系中具有特体特定的特点。

2 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受损的原因

大学生校外兼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用工主体的多元性,从事公众的多样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而这些特性往往会造成大学生在校外兼职过程中劳动权益受到损失。归结起来原因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首先,劳动关系不平等。大学生在校外兼职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整个劳动关系过程中,大学生是用工主体在选择,明显处于被动地位,当其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为了保住工作机会就会选择忍气吞声,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国劳动保障体系不完善。虽然大学生劳动权益在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其他合法形式进行维权,但是由于大学生在整个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并且由于劳动主体资格的缺失,一旦大学生在校外兼职时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就很难找到合适的救济途径。

再次,法律权利意识淡薄。虽然大学生受到高等教育,但是他们法律权利意识相当淡薄,缺少必要的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大学生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他们甚至不知道通过何途径进行维权以及怎样维权。

3 我国对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现状

1.大学生校外兼职法律规范缺失

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立法技术和立法并不够完善,从我国目前现行立法来看,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将在校大学生的校外兼职行为作为调整和保护的对象,高校学生校外兼职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在校大学生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及其参加社会兼职所提供的“劳动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属于“劳务行为”还是“劳动行为”,无论学理上还是实践中均存在着较大争议。

2.大学生勤工助学行为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调整

目前我国对于高校学生参加校外兼职的规章主要有,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2005年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以及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虽然出台了这些规章制度,但是这些规章制度还是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一下两个方面:(1)规章内容过于笼统。与大学生校外兼职有关的规章对于规范和保护在校大学生参加社会兼职活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从其内容上来看,还过于笼统。规章中就校外兼职的法律性质、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劳动权益保障等实质内容均没有涉及,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此类问题也是很难操作,大学生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也是求助有难。(2)规章适用存在歧义。《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观点认为“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未建立劳动关系”;有的观点则认为“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时,在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4 完善我国大学生劳动权益的途径

1.政府以法规形式确保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在法理学上,大学生也属于劳动者,是宪法保障的劳动权的主体。构建保障大学生劳动权益的特殊劳动关系体系,可由教育部制定相关行政规章,将大学生的实习兼职纳入劳动法律体系,比照劳动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作为劳动法的特例性规定,建立特殊劳动关系制度。第一,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适宜做出任意性规定。考虑到大学生的弱势地位和劳动现状,用人单位与学生之间建立的特殊劳动关系时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应作强制性规定。第二,关于薪酬、工时制度。参照劳动法制定相关的薪酬制度和工时制度。第三,关于社会保险。社作为特殊劳动关系来设计,为保护用人单位用工成本,保证大学生实习兼职的锻炼机会,学生人身保障将主要依靠高校的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加强高校对大学生实习兼职的指导和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6条的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3.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利益的受益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用工风险和责任。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实习生的界定不是很明确,用人单位作为市场经济的一员,更要增强作为社会经济主体的责任意识。比如,在学生兼职期间为其购买意外伤害的保险,这样不仅可以降低自己的用人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保障受伤害学生的人身权益,还可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4.注重大学生劳动保障的社会化

首先就需要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用社会舆论引导和监督企业关注自身道德层面的形象。虽然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也应该担负起其社会责任。一方面学生是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另一方面学生也是企业潜在的人力资源,需要善加保护。其次要充分利用社会、高校、家庭等多方资源构建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全方位的系统工程。运用网络、新闻媒体、报刊等新媒体为辅助手段,宣传法制观念、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监督企业履行责任。劳动仲裁部门应改变简单的裁决驳回仲裁申请的方法,依照特殊劳动关系的规章受理大学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并提供适当的法律的援助。

作者简介

王丽丹(1989-),女,河南省商丘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

第二篇: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劳动权益保护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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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劳动权益保护探析

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劳动权益保护探析

【摘要】当前,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迅猛发展,许多大学生为了赚取经验而走向社会从事兼职工作。迫于我国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大学生在从事兼职过程中,自身合法劳动权益经常受到侵害。随着大学生兼职从业者数量的增加,受侵害的程度还在不断地升级,对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 劳动权益

一、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存在的劳动权益问题

(一)大学生的劳动地位缺失。

由于我国法律对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大学生的劳动地位很不明确,在工作过程中常常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有的企业为了压低大学生的工资待遇,恶意延长或故意以各种名义多次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仅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大学生支付报酬。另外,大学生在劳动过程中也无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工作的其他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权益,在工作过程中还常常遭受用人单位的歧视,目前我国大学生的处境十分困难。

(二)合同关系不明,权责模糊。

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在招用兼职大学生时几乎不会主动与其签订合同。首先,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大学生在被拖欠工资、骗缴中介费时,由于很难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据,劳动权益很难得到救济。其次,大学生在劳动过程中,自身安全也得不到保障。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非正式的用工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不明,当遇到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时,很难找到直接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也不会依据工伤赔偿制度对大学生进行赔偿。

(三)法律保护缺位。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的的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主要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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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双方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进行。当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由于双方地位悬殊,协商、调解程序便成一纸空文、有名无实。此时,司法程序便成了最后一道屏障。然而,一方面我国法律并没有在劳动仲裁中对大学生兼职这一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且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一旦大学生的仲裁请求得不到有效处理,便很难再进行后续救济途径。另外,由于民事诉讼程序启动难、争议解决过程耗时长,难以及时解决这一特殊的劳动关系,且大学生在诉讼过程中举证也是非常困难,胜诉更是天方夜谭,大学生选择忍气吞声,实属无奈。

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解决途径

(一)确立大学生合法的劳动地位。

1.大学生应当具有劳动主体资格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下,关于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否定说,另一种是肯定说。否定说认为,大学生尚未走出校园,没有固定的劳动时间,不能成为的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主体,特别是关于我国劳动部第十二条的规定似乎也成为了持否定说者的法律依据。肯定说认为,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享有劳动主体资格的人,与用人单位达成合意并完成一定工作之后,便在客观上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劳动法在劳动主体上禁止了十六周岁以下的人从事劳动,但只要是年满十六周岁即可参加劳动,在我国从事兼职的大学生群体中,大多数都已经年满十六周岁,这也从另一方面证明大学生具备我国劳动法上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

2.大学生应当适用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上述规定来看,由于高校中的大学生主要是利用周末和空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其劳动特点完全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因此在解决兼职的问题上可以参照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明确兼职大学生的合法劳动地位,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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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完善大学生兼职的最低工资制度、劳动保障制度等。

(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国家应该逐渐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与大学生签订合同,建立起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并不会当然的保护大学生兼职这一劳动法律关系,但是大学生作为一个完整的民事主体,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通过订立口头协议,建立和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订立口头合同也是被法律所允许的,所以大学生在外出兼职时,也要增强权益保护意识,尽可能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协议,只有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双方才能形成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大学生在自身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提供充分的书面证据。

(三)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首先,由于大学生的特殊身份,不能在劳动争议中取得与正常劳动者同等的权利,因此在对待大学生兼职这一问题上应该改变目前劳动仲裁前置的制度,允许大学生可以自由选择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可以参照简易程序的相关制度建立一套特殊争议解决程序,缩短争议解决期间,确保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保障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

再者,还应该加重用人单位一方的举证责任,一些被用人单位掌握的资料(如工资水平、福利制度等)必须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明。

最后,大学生势单力孤,因此还可以借鉴英国在大学生兼职保护中的“三方解决机制”,将学校学生主管部门纳入争议解决程序当中,在各个学校建立起大学生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由学校统一收集、统一处理大学生的劳动争议问题,逐步建立起一个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1]姚会平.对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就业法律地位的思考[J].职业教育研究,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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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翠金.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问题研究,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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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大学生校外兼职中的权益保护

李慧鹏 杜以昌 《 人民论坛 》(2012年第17期)

【摘要】大学生校外兼职可以有效提高社会实践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使其更好地接触社会,得到更多的锻炼。当前,大学生校外兼职中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表现是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等的诈骗行为。文章结合工作实际,主要就大学生校外兼职中的权益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相应对策,对于做好大学生校外兼职中权益的保护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保护

大学生校外兼职可以使其更好地接触社会,得到更多的锻炼;可以有效提高他们的社会实践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对大学生校外兼职,我们应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随着大学生在校外兼职人数的不断增多,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假中介”、“黑单位”、“黑老板”,给在校外兼职大学生的权益造成严重侵害。如何更好地保护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权益,是我们高校教育工作者所应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大学生校外兼职中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表现

来自用人单位的诈骗。第一,以各种借口拒付或少付工资。不少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经常会遭受工作一段时间后就不明不白地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厄运。一些用人单位想方设法找些借口,比如在一个月到三个月的试用期内,如果由于工作不慎,兼职大学生工作中出现失误,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一些损失,他们就利用这些借口,拒付或少付大学生打工所得工资。一些中介公司和用人单位相互串通诈骗,有一些单位甚至用这种方法源源不断地获得大学生无偿劳动。第二,不与大学生签订劳务合同。一些个体建筑承包者故意将一些苦、脏、累、风险大的工作交给大学生干,然后又以种种借口,迟迟不与他们签订劳务合同,这种情况下,学生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于当事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学生或家长往往索赔无路,诉讼无门。第三,指使个别大学生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一些用人单位把握住大学生求职心切、对社会认识不深、没有维权意识的特点,利用大学生为其从事一些不正当经营活动。有的让大学生为其推销一些劣质产品,这样一旦被执法部门查获,就会使大学生陷入不利的处境;更有一些娱乐场所的老板,招聘一些大学生工作之后,常常会胁迫大学生从事一些非法活动,甚至有人强迫女大学生从事一些色情服务活动。

来自中介机构的诈骗。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后就开始变脸,不少学生反映:中介公司在收取了中介费后总是寻找各种各样的借口,不再提供令人满意的工作信息。如果大学生感觉不满意让中介公司退还当初的中介费,中介公司就会找各种借口拒绝履约,如我们已给你找了,关键是现在你自己不想再让我们找了,我们给你提供的工作是你自己不

满意,根据合同的约定,你没有理由让我们退款,等等,也拒绝退还中介费。由于找不到有力的证据,大学生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口难言,其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大学生校外兼职中遭遇侵权的原因分析

公权部门职责不清。当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受到侵害时,其保护途径主要有五种:分别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都有所不同,但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并不是对兼职大学生权益的保护,使大学生在维权“无门”。比如说,工商部门称自身的法定职能主要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内容违规上,对于涉及大学生权益受损的劳动纠纷,也只是局限于对商家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上,大学生权益维护并不是它要面对的主要问题。虽然公安机关有其强制性,但只有在用人单位消费欺诈、武力威胁大学生等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介入。因此,在很多时候,即使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公安机关难以受理。

学校所提供的法律帮助有限。作为学校来说,对大学生找工作提供帮助、引导的工作力度不够。相关的管理机构职能有限,学校对大学生校外兼职重视不够。多数高校在学生处设立了勤工助学管理机构,但这个管理机构所关注的勤工俭学岗位主要是在校内,其主要目的是发挥学校本身作用,搞好校内的勤工助学管理岗位,通过校内勤工俭学岗位的设置,为大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遗憾的是,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并不多,无法满足所有学生的兼职需要,大学生只能到校外去寻找兼职岗位。高校对校外勤工助学指导则无从谈起,或者即使有些指导,所收到的成效也是非常有限的,维护学生校外兼职的合法权益更是纸上谈兵了。

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淡薄。从目前情况来看,大学生普遍缺乏社会经验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淡薄,遭受侵权后往往选择消极退缩的态度,认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很麻烦,很困难,不想自己给自己找不痛快。这就使大学生校外兼职中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权益保护应采取的基本对策

严格履行对相关行为的监督力度和处罚力度。招聘大学生校外兼职的企业或单位,应承担起切实维护社会公益的责任。国家有关部门应研究制订一些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来约束和规制用工企业履行好维护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的责任,杜绝用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同时,应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制裁要具体化,并规定双方的救济途径和程序。这样可以减少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可能性,为大学生校外兼职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同时,在制订法律法规时,应具体明确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执法机构或部门。

对于那些社会中介机构的欺诈行为,相关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具体来说,一是要加大处罚力度,可以考虑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者采取高额罚款的形式;二是要把有关信息进行公开,通过新闻媒体对“黑中介”、“黑单位”、“黑老板”进行曝光;三是对信誉好的中介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支持兼职大学生与信誉好的中介机构进行合作。着力提高大学生自我维权的能力。作为大学生,首先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内容,并加以应用;其次,要注意培养自己的证据意识。大学生在外兼职期间要想保护好自已的权益就要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合同,至少也要签订书面协议,不能只是订立口头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就能凭书面内容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挽回自己的损失。当代大学生要学会维权、懂得维权、善于维权。

加强对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指导和教育。首先,加强对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作为高校而言,要有针性地对兼职的大学生进行辅导,可以利用开设兼职辅导讲座的形式,对在兼职过程中的一些注意事项进行专门辅导,让学生知晓兼职遇到问题时如何办,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此外,要注意利用好法律基础课这块阵地,用维权案例的方式开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让学生明确当他们自身权益受到伤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其次,发挥学校勤工助学指导机构的作用。笔者发现,高校学生要想兼职,主要是通过中介介绍和校园海报这些途径来寻找,但是通过中介介绍要交中介费,得到的信息也经常不真实,对于兼职的贫困大学生来说更需要获取免费信息。面对这样的情况,作为高校的勤工助学指导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拓宽大学生校外兼职途径。一是加强与外界的联系,建立兼职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更多的兼职信息,勤工助学指导机构还要发挥好职级作用,把工作重心放在学校校外兼职指导上。二是与用人单位加强联系,着眼长远,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扩大兼职面,定期举办专场兼职招聘会,以方便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三是积极开辟能提供长期、稳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基地和实体,以更好地巩固兼职基地。这种基地和实体形式多样,可以是学校自己生产型、自助型的,也可以是学校与外面企业合作的。总的着眼点就是应从等待市场需求,变为主动向市场提供服务,确保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有序开展。四是争取提供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工作岗位。勤工助学的目的不仅仅是改善学生的经济状况,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这就需要加强与兼职部门的沟通,做到统筹兼顾,尽量把学生所学专业与岗位需求两者都照顾好,使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有更多的专业上的收获,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总之,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既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又能增加其社会实践经验,使大学生将来就业时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在大学生的兼职过程中,大学生是否能够受到公平的对待和获得相应的报酬,对大学生的影响是极大

的。目前大学生校外兼职市场很不规范,导致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权益受到很大损害。如果长此以往,会对大学生的人格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应尽快完善各种法律法规,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最大限度地维护大学生校外兼职期间的合法权益,使大学生的兼职活动能够得到健康发展,不仅能促进社会公平,而且有利于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作者单位:石家庄铁道大学;本文为2011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河北省社科院社科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201103045,HB11FX002)

第四篇:女大学生兼职如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面对众多的招聘网站的海量兼职、全职信息,各样所谓“公司”、“企业”、“中心”等混杂其中,让女大学生们对求职市场“雾里看花”、寻寻觅觅。不管兼职、求职市场如何,女大学生们一定要擦亮双眼,辨别真伪。大学生打工网专门整理出以下注意事项,以提醒想要兼职的女大学生们一定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一、女大学生兼职找工作,要通过正规渠道获取兼职信息,如正规的单位、正规的职介、正规的帮助大学生兼职的网站等。

二、对于招聘中一些宣称“高薪抄写员”、“娱乐场所服务生”等信息,不能被兼职信息中“高薪”二字迷惑,提高分辩能力。以一种锻炼自己的心态面对兼职工作,踏实做好每一份哪怕是传单之类看起来简单,也能学习很多东西的兼职。

三、对于一些“公司”收取押金、提供身份证号、扣留身份证等无理要求,要坚决回绝。

四、面试时注意事项。对于一些心里没底的兼职,最好结伴前去,不要孤身一人。注意对方公司选择的面试地点,正常情况下会在公司、企业等场所,如面试场所在娱乐、饭局,时间设在晚上,当时可果断拒绝。

五、女大学兼职以发传单、展会宣传、促销员、礼仪等为多,家教也是女大学生兼职较多的一个门路。特别提醒的是,女大学生头一回到对方家做家教时,尽量有朋友陪同,如发现有险情,要及时报警,创造机会脱身。

六、警惕求职时的性骚扰。女大学生作为弱势群体,一定要警醒此类情况,学会自我保护,不要让一些本不该发生的悲剧上演。当女大学生遇到性骚扰时,一定要坚决表明自己的态度,阻止类似情况发生,并机智地创造条件离开。

七、一旦处于危险境地,女大学生们也不能慌乱,要保持头脑清醒,择机报警求助。善于观察当时情形,不能硬拼时,要学会智取,用感化的言语说服对方,适时摆脱危险,及时报警。

总之,女大学生们一定要让自己在兼职中“自信、自强”起来,尽量通过正规渠道找兼职,不给不法“公司”有机可乘。发挥女大学生特有的在语言、协调等方面的优势,不断增强自身交际、适应社会的生存能力,通过兼职开阔视野、锻炼自己能力的同时,也塑造起自己强大的内心,为将来步入职场热身,积累一种不同寻常的人生经历。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公安、工商、妇联等单位寻求帮助,学会自我保护。

第五篇:劳动法视野下的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

【摘要】:随着中国教育文化水平的提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打工”赚钱。大学生兼职、勤工俭学、家教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是用人单位将这类大学生当成免费或廉价劳动力来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大学生的特殊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内,大学生兼职、勤工俭学、家教不受劳动法相关法规的保护。可以看出,我国对大学生阶段的劳动权益保护还任重道远。

【关键词】:大学生劳动 劳动权益 劳动法

劳动法是一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法律。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学习劳动法着实更有重要意义。但在当今社会,由于在校大学生是利用课余时间进行课外劳动,因此工作时间有较强的时段性,计酬方式也多采用计时工资,具有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这就给了用人单位压榨大学生提供了很好的借口。于他们而言,大学生就是廉价劳动力的代名词。大学生自称是“高级农民工”,源于很多用人单位为顾及成本,经常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来使用。由于就业形势的严峻,大学生们拿的是极低的报酬,干的是只有年轻人才能干的高强度劳动的活儿,这从一个角度说明了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缺乏保障。

大学生的身份问题在相关法律上一直没有清晰的界定,尽管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在校大学生不是劳动者,但实践中屡屡出现大学生劳动权益受侵犯的事例令广大学者思索。大部分的学者并不承认大学生劳动者的身份,一方面是中国传统思想上认为学生的本职工作应该是学习而不是工作,另一方面是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复杂,难以全面界定,为全面的立法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1

在我看来,根据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共同决定着自然人能否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法律理论和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我倾向于认为在校大学生劳动可作为劳动者的角色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对大学生来说,在劳动法中最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如何签订以及如何签好劳动合同,为以后劳动争议的发生减少隐患。重要的就是大学生们能否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劳动关系的存在一般来说是以劳动合同为标志。因此,签订劳动合同、签好劳动合同,将有利于劳动争议的预防。而要签好劳动合同,就需要熟悉《劳动法》等法律,清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责。这对大学生来说,是必须要学习的重要课题。

首先,签订劳动合同得在形式上完备。劳动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平等协商后,经过双方签字生效的。对于大学应届毕业生来说,他们首先签订的是就业协议书。大学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后,便受到该协议的法律约束,不能够擅自毁约。另外,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经常存在用人单位不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等现象。首先,大学生应清楚知道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应尽量争取签订劳动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其次,大学生们还应该注意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因为这部分主要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诸多的事项,内容的不完善很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第三,大学生还应该注意试用期陷阱。应该认清试用期是双方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特殊时期,也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还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有的用人单位经常借试用期之由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不合法的。在劳

2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限,但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在此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只要提前通知即可;而用人单位虽也可如此,但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适合该职位。一般来说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大学生在求职的时候总是存在不满足的心态,遇到更好的就会把前面的单位给抛弃,因此用人单位一般都会在就业协议中约定很高的违约金以限制毕业生的毁约。所以大学毕业生不可轻易的违约,即使要解约,也该提前通知,以防劳动争议的发生,产生赔偿责任。

对于属于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广大大学生们应该积极地予以争取。对于用人单位的无理要求,要据理力争,坚决地予以反对,坚决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合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在校大学生劳动期间的劳动权益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保障大学生的劳动权利,维护大学生在劳动期间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根本利益。其次,大学生在校期间工作应当适用劳动法的最低工资规定和工时限制。最后,加大执法监督,严格惩治损害大学生合法劳动权益的行为。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大学生就业形势带来了新的变化。通过新《劳动合同法》的指导,使用人单位和大学生真正做到:明明白白试用期、规规矩矩签合同、清清楚楚违约金等等问题。

我的观点是大学生作为我国劳动者最有潜力也是最重要的一环。大学生应该

3学习与劳动法相关的内容,至少做到了解法律的规定,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清楚地知道我们被侵犯了什么权益,以及我们如何维权。虽然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对劳动权有较为系统的规定,但随着时代的需要,对于大学生这一类有着其自身特殊性的劳动者群体的规定,仍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在国家、社会各界和法律领域的努力下,我们作为大学生高素质的一个族群,更要勇敢地捍卫自己神圣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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