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论文范文

2023-09-16

法制论文范文第1篇

全面、准确、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合理调整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各种利益,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任务。本刊特请云南省民委副主任、省民委“四五”普法领导小组副组长高广同志介绍云南自2001年启动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四五”规划》以来的新成果、新经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和《国家民委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的《云南省民族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把提高全省民委系统干部的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平和民族地区广大民族干部的法律素质,作为主要的目标和任务,在云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云南省民委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的民族团结,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以创新精神开展民族法制宣传教育

云南是一个多民族的边疆省份,全省有55个少数民族,其中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少数民族有25个。少数民族人口达1400多万,占总人口的1/3。在“三五”普法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创新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四五”普法活动,使全省干部群众熟悉民族法律、法规,为民族团结提供法制保障十分必要。

(一)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的重要措施。2001年,省民委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民委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并对各地、州、市民委和委属单位下发了《关于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在民族工作部门、民族地区及全社会中深入进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民族工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增强了少数民族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为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为建立健全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律体系和监督机制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加强对“四五”普法工作的领导,确保普法规划顺利实施,云南省民委成立了以格桑顿珠主任为组长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全省民委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求各地州市民族工作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普法规划,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确定普法宣传员。此外,云南省民委组织编写出版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与党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与云南民族知识》、《民族区域自治法规文件汇集》等书籍,作为普及民族法律法规的读本,并印发各类宣传材料11400多份。云南省一些民族地方还用少数民族文字进行宣传,德宏等地州还制作了傣、景颇、傈僳等多种语言文字的广播电视宣传片、宣传版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二)把开展“四五”普法与民族法制建设相结合,促进民族团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也是云南省“依法治省”战略的需要。近年来,云南省颁布实施了《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毒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共26件,目前正在制定和修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通过举办全省民委系统行政执法培训班,参加人大、司法、法制等有关部门举办的法制培训班的形式,不断增强民族工作部门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近年来全省民委系统组织和参加各类法律法规培训班176期,受训干部达2700多人次。通过学习,使全省民族工作部门广大干部职工对法制宣传教育有了更深的认识,提高了依法做好民族团结工作的能力,使全省民族团结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三)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实施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推进民族团结工作制度化。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是云南省民族工作部门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对民族团结工作实施量化目标管理的方法。1999年全省民委系统推行了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把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作为重点考核的内容来抓,并做到年初有布置安排,年中有督促检查,年底有考核奖惩。1999年至2002年,全省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共依法调处各类矛盾纠纷6181起。全省民委系统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全面推行,使云南省民族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形成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层层落实的良性管理机制,改变了过去遇有问题协调处理的多,依法解决的少,矛盾问题容易反复、反弹的被动局面,几年来,保持了全省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可喜局面。

(四)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民族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民族法律法规代表了各民族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各民族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少数民族群众当家作主的可靠保障。多年来,云南省民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民族法制宣传教育。一是坚持在各级党校、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全省各级党校、行政院校都开设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课程。省民委还与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云南省各民族教师、学生中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的通知》,要求各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专题讲座,各大中专院校举办的各类师资培训班,都要开设民族法律、法规讲座。通过在各族教师中开展民族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教师的民族理论水平,增强贯彻执行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加强对青少年进行民族法制教育,使民族团结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二是借助民族节日、庆典活动,开展民族团结月、民族团结周和民族团结乡、村评比活动,加强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各地州市及其县(市)都把民族传统节日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阵地,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通过开展知识竞赛、电视讲话、街头宣传和歌舞表演等各种形式对少数民族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三是开展横向联系,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省民委与省人大民委、省政协民宗委、省司法厅、法制办等部门共同合作,通过开展知识竞赛、法律知识解答、法律咨询、民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了民族法律法规。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先后在《云南日报》、云南人民广播电台、云南电视台、《今日民族》杂志、《民族时报》等新闻媒体中开设了“民族知识问答”、“民族法制建设”、“政策开讲”、“民族风”等专栏。四是加强普法工作督促检查,开展考核评比,实施奖惩。云南省民委多次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及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各地积极主动的出主意、想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普法宣传活动,营造了全省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良好氛围。

二、民族法制宣传教育为民族团结提供法制保障

不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全省民族工作系统的干部职工的依法行政能力和各民族群众的法律素质得到了普遍提高,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力地推进了全省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一)全省民委系统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依法行政培训教育,单位50%的公务员必须获得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督察资格,持证上岗。通过这种制度化要求对法律知识的强化学习,全省民委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得到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各级民委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对本部门的议事规则、工作制度、会议制度依法进行了制定、修改和完善,全省民委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也实现了班子议事制度化,执法主体明晰化,执法人员合法化,执法行为程序化,执法文书规范化和监督约束多元化。全省民委系统“四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提高了广大干部依法行政能力,使民族团结工作法制化。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省民委有针对性地加大在民族工作“热点”、“难点”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依法协调处理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维护了各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二)少数民族群众法律素质明显提高,自觉维护民族团结。随着国家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程的实施,通过全省民委系统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云南少数民族群众学法、用法、守法逐步成为自觉行动,遇事问法、想法、依法办事的观念逐步形成。玉溪等市在基层选举中,95%以上的村委会一次选举成功,在选举村委会、居委会的运行过程中,村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体现,在民族山村实行了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选举,村务、财务公开,少数民族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为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奠定了基础。全省不少村社实行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切实做好民族团结工作。

(三)依法治理工作和民族团结工作相结合,取得成效。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协助下,省民委配合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进行了严厉打击和查禁取缔;与境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活动展开了坚决的斗争;对影响民族地区团结稳定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综合治理;建立了“云南省民族团结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全省民族团结稳定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共同配合做好工作,收到较好的效果。

总之,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是做好民族工作的基础和关键。要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就必须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深入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国家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民族法制宣传教育的范围,不仅仅是少数民族聚居的民族地区,民族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也不仅仅是民族地区的干部群众和少数民族群众,而是全体公民,重点是各级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省民委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就是要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面提高全省民委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促进民族团结工作的法制化,用法律保障和维护民族团结,构筑民族团结的坚固长城,巩固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和祖国的统一,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法制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监狱法制建设的状况和发展水平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反映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窗口。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与完善,《监狱法》的缺陷、漏洞日益显现,修改《监狱法》已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只有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执行法》,完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才能完全彻底根治《监狱法》的不足。

关键词:监狱法监狱法律体系 刑事执行法 刑事执行法律体系

监狱法制建设的状况和发展水平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反映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窗口。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同日以第三十五号国家主席令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监狱法》的颁布实施,在我国监狱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具有里程碑的作用。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与完善,《监狱法》的缺陷、漏洞日益显现,修改《监狱法》已迫在眉睫!

1 《监狱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监狱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定位不准,缺乏独立的法律体系、缺乏相配套的法规,有些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个别重大问题甚至出现遗缺现象。

1.1 监狱法律体系尚不完备

1.1.1 《监狱法》的定位值得研究 《监狱法》的定位一直是监狱法学中争议的焦点。严格地说作为刑事法律体系,从程序到实体,从实体到执行是一个完整的法律链。但实际上《监狱法》充其量只能算是监狱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因为:《监狱法》有实体性的规定,如监狱的设置,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和义务,罪犯的权利和义务等等。《监狱法》在立法规格、定位上本身就值得研究,没有从法律体系上寻找适合自己的立足点。

1.1.2 缺乏独立的法律体系、缺乏相配套的法规 监狱法律体系的形成,依赖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因此,《监狱法》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然而,《监狱法》颁布十二年,这一法律体系中,作为重要一环的行政法规迟迟难以出台。即使目前实施的一些所谓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漏洞百出。

1.1.3 相关法律、规章间的冲突使得《监狱法》执行无所适从 因各种原因导致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同执法内容,却适用不同执法条件,因而导致法律法规使用上的冲突。

例如:我国《监狱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从《监狱法》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无期徒刑罪犯如果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无期徒刑罪犯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该条第四款又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无期徒刑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法》和《刑事诉讼法》同是执法适用依据,对于监外执行适用的对象,条件却不尽相同。

1.1.4 有些条款过于原则、笼统,使《监狱法》缺乏可操作性 例如:《监狱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的所需经费。监狱分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的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国务院已于1995年2月出台了4号文件,对监狱经费保障如何落实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地方财政有限,一些经费没有真正到位。

当前,波及全国的监狱体制改革,其目标就是实现“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其中“全额保障”是基础,是否全额保障,将直接影响监狱体制改革的成功与否。

1.2 法律规范间冲突、不足亟待调整

1.2.1 《监狱法》中的遗缺 《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特赦制度,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具体执行等,如此重大问题,《监狱法》却未作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监狱法》创制中的遗缺。

1.2.2 缺乏正当程序的保障 要确保刑罚执行公正,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利益,必须要有正当程序作为保障,我国现行《监狱法》缺少这方面的保障,导致对一些罪犯刑罚执行的不公。

《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对罪犯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或者禁闭,但没有规定监狱人民警察怎样做出这些处罚,需要经过哪些正当程序,罪犯不服处罚如何救济等。缺乏程序指引、制度指南。处罚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有理有据,要赋予罪犯陈述权、申辩权,对一些严厉的处罚,罪犯不服有权依法申请救济。

1.2.3 语言、用词缺乏规范、严谨 立法要求语言准确、严谨,而《监狱法》的部分用语不够规范,急待完善。

例如:《监狱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这里使用的“抗诉”一词属明显不当。

2 原因分析

2.1 历史条件的限制 我国现行《监狱法》是1994年12月颁布实施的,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是1997年3月、1996年3月修正的,也就是说《监狱法》在先,修正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后,这就出现了二者不一致的地方。《监狱法》在起草中是以1979年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为依据。由于《监狱法》制定在先,《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后,行政规章的制定各取相对应的法律,这其中出现的不相协调的内容、矛盾也就无法避免。有关内容应当予以修改,与修正后内容一致。

2.2 立法观念的限制 “重实体轻程序”的立法观念,限制了监狱法的科学性、完整性。《监狱法》没有对罪犯的惩罚做程序性的规定,这跟当时立法实践中的“重实体轻程序”有关,也跟当时缺乏规范政府处罚行为的法律有关。

3 修订《监狱法》的几种模式探讨

3.1 细则模式 即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以弥补《监狱法》原则性太强、操作性不强之弊。其弊端在于:作为效力等级更低于《監狱法》的《实施细则》,根本无权改变《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重复、冲突问题。

3.2 修正模式 有的法学家主张全面修正现行《监狱法》,使之从体系结构和内容等方面来一个彻底的改变。因为它无须牵动到刑事执行体制等的变动,只须在原来的《监狱法》的基础上在内容上进行增删,在结构上进行调整,更具有操作性。

3.3 二元模式 此模式是把监狱行刑和监狱外行刑的社区矫正的方式分别立法,监狱行刑制定《监狱法》,监狱外行刑制定《社区矫正法》,此种模式被称为“二元模式”。

3.4 统一模式 “统一模式”就是制定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称谓上、在立法地位上保持一致,确保法律链的衔接;在内容上整合《监狱法》和原《刑事诉讼法》中“执行编”,力图一揽子将所有刑罚的执行纳入《刑事执行法》当中,保持刑罚执行的统一性。

《刑事执行法》涉及到刑事权力的重新分配,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娜;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教材.

法制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法,治之端也。习近平总书记说:“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和经验。坚持党的领导与全面法制社会相辅相成,具有紧密的逻辑契合性,1相互连接相互影响。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领导地位坚定不可动摇,坚持党的领导是法制建设的航标,法制建设之路需要党的指示,是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保证,对建设全面依法治国起起基础性作用,是推动法制建设步伐的重要力量,是依法治国故跟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中国法治的发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经验。中国法制建设历经百年历史,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国法制建设之路就开始启程,在百年中,中国一直在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一步步法律性质的全国文件发布,中国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法治社会建设之路在不断往好的方向发展,这一切,中国共产党具有不可磨灭的作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1954年《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的制定和适用使中国法治建设上升一个台阶。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来,带领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带领人民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积极推进改革开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幸福。我们党始终奉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始终站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最前列。2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共十五大,中共十六大,中共十八大等等重要会议中都提到法治社会建设,这些都是法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经验。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会有很多阻碍与坎坷,坚持党的领导是克服种种困难的重要力量,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独树一帜的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又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实现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而奋斗,党的坚强领导地位成为了全面建成法治社会的总依据。3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主要优势。坚持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特征和主要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过党的领导与法制建设的统一性,阐述了党的领导在中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要地位,说明了党的领导地位和法制建设的逻辑关联。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特征和本质优点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保证,是确保我国依法治国发展符合客观规律的前提。有利于更好的以法治的力量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

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全面依法治国的引航航标。

在历史的长河中,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法治社会如昙花一现,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法治思想让人们受益无穷,但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很多矛盾、问题和挑战,这会使得我国法制建设迷失方向,党的坚强领导犹如黑夜里的一盏明灯,指引着法制建设之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有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而成,这是法制建设道路上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在党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中国正向着全面法治社会的总目标靠近,党的十八大把依法治国写入党章,提出全面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是治国之本,法治兴国家兴。根据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部署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是以习近平通知为核心的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措施,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以来,中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伟大的成就——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人权得到基本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以加强等,这些都得益于党对法治建设的正确领导。

三、坚持党的领导是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的动力源泉。

依法治国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历史标志,是凝聚着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为各名族向往与追求。中国各民族人民为追求民主、自由、平等、和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奋斗,深刻了解法治的意义和价值,也加倍珍惜自己的法制建设成果。坚持党的领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和实践。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不断推进各项工作法治化。

四、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的奠基石。

法制建设是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在宪法和法律的结构下,按照平等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大力普法是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发法制建设的目标。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在党的领导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坚持党的领导,首先要求党要依法执政,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理念,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据宪法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据宪法执政。还要求党要依法立法,根据人民的意愿和社会的需求立法,只有党走上正确的道路,人民和社会才会跟着党的步伐,走向正确的方向,法治建设才有意义。在党的领导下,全面健全的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人民共同意志,保证人民共同利益,始终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弘扬法治精神,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发国家,加大法治影响力,把法制观念、法治精神融入人民的心中,使全民守法不再是口号。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国家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十六大强调将社会主义法治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到全面落实等等一系列,都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和领导,党的领导对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向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中国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一定要坚决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5

参考文献

[1] 李文静.推进法治建设需坚持党的领导[J].法制社会,2019,(22):104-105.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052

[2] 黄晓辉.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要求[J].现代法治研究,2017,(04):8-10.

[3] 南京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主任 教授 张华民.坚持党的领导 推进法治建设[N].2017-09-06(A11).

[4] 胡明.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引领法治体系建設[J].中国法学,2018,(03):5-26.DOI:10.14111/j.cnki.zgfx.2018.03.001

注释:

李文静.推进法治建设需坚持党的领导[J].法制与社会,2019,(22):104-105.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052

2李文静.推进法治建设需坚持党的领导[J].法制与社会,2019,(22):104-105.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052

3百度:法治建设

4黄晓辉.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要求[J].现代法治研究,2017,(04):8-10.

5百度:全面依法治国

长春工业大学

法制论文范文第4篇

成为过剩,法制下法治也就失去了它本身的进步意义而成为法治进程中的阻碍因素。因此,伴随着当代中国市民社会及其规则的发展,多元社会阶层及其生活方式规则日益突现,在当代社会,传统的法制下法治观念也日益暴露出其明显的不足。从历时性视野看,法制下法治同与时俱进的时代主题相矛盾。法制下法治观念缺乏创新意识或者至少在创新层面动力不足。法制下法治把法律禁锢于法制统一的框架之内和法律至上的标准之下,倾向于法律继承而轻视了法律发展,特别是忽视多样性主体对法律创新潜能的发挥,从而把法律发展的希望寄托于一代又一代的政治精英身上。但是从社会学角度来理解法律,我们可以发现,法律的主要功能也许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大致可以确定的预期,以利于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从来都是社会中比较保守的力量,而不是一种变革力量[9](P7)。我们可以把这种法律发展模式称为封闭型法律发展模式,它与现今中国所处的开放性社会背景不太相称。实际上,法制和法律改革的理论和实践更经常地率先发自于民间或者公民社会并进而形成一种扩展型秩序进而影响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和法制下法治的实践往往会使这种变革尝试胎死腹中,使诸多推动者的努力工作弭于无形。另外,从共时性、全球性视野观察,法制下法治的做法也已不合时宜。改革开改观念和政策的适时提出和践行,使得中国有机会赶上世界上出现的第二次全球化浪潮。在与其他国家的对话和交往过程中,中国的法制建设展示了它的魅力和一定的不足。于是在法制建设层面,从制度、 意识乃至法律发展途径上要受到其它国家法律制度的考量和影响。全球化背景下,每个国家都具有独特性的法制,而通行于全球的贸易法制和其他国家交往法度,仍率先脱胎于各国的国内法。在本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强行坚持法制统一的规范法律理论和法律至上的实质法律理论,甚至是强调它们的统一,必然会导致国家缺乏对其他国家法律的尊重和同情的理解,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本国法制发展吸引域外法律文明和先进研究成果之进取心。孙中山先生所云“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的深刻哲学理念仍然要让人民将其奉为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理论指南。当国家卷入全球化浪潮之后,法律研究也应逐渐取得与其他国家法律研究的平等话语权。在国内法制与国外法制的平等对话之中,存在规则选择的理由亦不需多言。这种情境下,法制统一和法律至上的要求显然难以胜任对域外法选择性接受这样一个任务。而多元法律规则反而能胜任这一任务。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规则,无论国家和民间可以大胆接受,有利于公民权利保障和国家权力限制的可以选择性吸收;有助于社会公平和效率协调发展的域外法律规则,拿来便是。当代中国法制下法治也逐渐显露出不合理性来。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刚刚提出,伴随着人们对法治的热忱期盼,许多地方行政机关便蜂拥而上,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 依法治村的口号响彻神州。许多地方行政法规被行政机关赋予法律之神圣效力。滥收费、滥罚款既不合法亦不合理,但披上法律至上的神圣外衣之后变得威不可测,进而造成了企业、农民负担的畸轻畸重。从法治角度看,它仍然涉及到对法制统一和法律至上的深刻反思。法制统一和法律至上固然展示出国家和人们祈盼法制和法治的善良初衷,但当国家统一之法制落后于实践至忽视了公民权利保障书的功能时,公民何以对抗此种法制下的法治呢?恐怕在法制下法治的情景下,法制是不可对抗的。无论法律良善抑或至恶,人们仍需遵守。人们对这种法律改革的希冀只有在政治精英发现法律后果之时对法律进行修正才能得到实现,但此时是否已时过境迁也还是未知之幕。因此,笔者认为,法制下法治在今日中国其历史使命已经完成,现已成为法治建设的瓶颈,应当给予突破。突破法制下法治理论,寻求另一种法治思路,是当代法学理论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三、走向法治下法制通过维护法制统一和坚持法律至上来推进法治建设,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因此要重新解读法治建设的内涵。如前文述,法制下法治所遇到的问题能够在法治与法制关系的重新构建,即在法治下法制中寻找解决办法。在法治下法制的要求下,法制首先不是统一的而是多元的;在法律效力层面,没有至上的法律,法律只是特定地域、时段和组织居民选择生活方式的标准。换言之,法治下法制的标准是依法办事,但不应存在制度性权威。法治下法制从最终意义上讲它是民主政治的要求;从社会现实意义上讲,它是法制本身在社会条件下内在发展,各种组织原则对法制的影响和决定以及社会充分复杂的状态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制之间关系的实践、民间法和国家法的实践则为此做了实践性证明和解说。1.民主政治——法治下法制的最高要求标准法治,与其说是一种社会事实,不如说它是一种社会理想目标;人们对法治的体验往往并不在于它的终极目的的设计,而在于实践法治的过程,推动法治渐趋实现的动力是民主政治[10](P286)。民主政治是法治产生的基本前提,但法治也许永远与民主政治存在差距,法治适应民主政治也是一个渐趋的过程。赫尔德指出:民主在今日繁盛发达就必须被重新构想为一种双向现象:一方面涉及国家权力的重朔,一方面与重构市民社会有关。只有承认“双重民主化”进程的必要性,自治原则才可能建立起来。这一进程必须以接受下面的原则和观念为前提,即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野须是民主生活的核心特征[11](P314-315)。承认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自然也要承认市民社会规则独立于国家法规则。然而,由于市民社会在不同区域、不同时段、不同地点所呈现的基本面貌和基本要求不尽相同,它本身的规则也同样不是同一的。截然相反,当不同的规则要求被发现并记录下来以后,其它规则包括国家法规则也就获得了相对发展的现实参照系。法治下法制由此可以被认定是不能统一的。法律至上也要被法律没有至上权威的观念所代替。马克思说:“立法者的任务不是创造法律,而是发现法律”。马克思何其精准地预测了今天的现象。当然,否认法律至上论断并不是否认依法办事的原则。否则法治就没有内容了。《牛津法律大词典》对法治如此表述:“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没有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被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及司法机构都要服务于某些原则。”[12]从笔者粗浅的理解来看,法治所遵守的原则就是服从于某种规则,这种规则是由主体本人所制定或至少是承认的,它没有终极目的。恰因如此,在国家法度下能够存在法治状态,在民间法度下也存在法治状态之可能。为此更加要注意法律发展与法制改革。在法律和民间规则之间,不会存在谁至上至下的问题,也不应存在谁至上至下的问题。多元法律的存在并不拒斥法治国家的建立和完善,美国立法和司法实践证明了这一点,而且在成功地走入近代化的东方国家日本,其法制建设亦是从双轨制构建模式取得成功的,此不赘言。2.法治下法制的理论证明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哈贝马斯和卢曼等人对法与社会的探讨和研究中,可以为法治下法制的新型标准提供理论支撑。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认为,在法律变迁的进程中,法律系统的内在动力起了核心作用。来自法律内部的变迁引发了各种压力,这样它们本身就改变了法的特定构型。外在社会力量在法律发展中占有一席之地,但外在社会力量对法律发展的影响是边缘性的。从法的内在动力出发,法律系统获得发展的潜能,而且完全由这种潜能界定法律系统(法制)的兴衰模式[8](P600)。哈贝马斯则倾向于社会的“组织规则”的作用推进了法律发展。哈贝马斯认为,当社会领域的发展使得统摄组织的原则不适合满足系统需求,危机就产生了。在此形势下,社会学习的新形式就会在文化领域通过不服从功能逻辑的内在过程中涌现出来。这些发展导致一种规范的演化,这种演化服从于某个特定的发展逻辑。规范发展的逻辑和动力之间的互动是一个学习过程并有明显的解释序列。这个序列就是:初始状态,演化的挑战,对认知规则的试验及新的组织原则的稳定化的过程[8](P602-603)。卢曼则从“社会充分复杂”的概念出发论证了社会组织原则和法律组织原则的共变前提。依卢曼之见,社会—法律演化的特征在于法律制度的内在演化机制与整个社会的外生演化机制之间的相互作用。法律在遵从其内在演化逻辑的同时,不得不适应分化的社会水平。在功能分化的社会中,存在着规范的严重过剩,与此相应,“实在法”也以复杂的选择机制为特征(在这些机制中最出色的就是立法),但法律稳定化依然受制于传统的学理概念。由于法律学说在功能分化的社会中始终不发达,实在法出现了危机。现代实在法的严格规范特征使社会上很难出现对法律进行充分学习的氛围。在卢曼看来,由此丧失了“一个以社会政策为导向的概念体系,它将允许人们比较各种不同的解决问题方案的后果;允许人们积累批评经验;允许人们比较来自不同领域的经验,一句话,允许人们学习”[8](P606)。分析上述三人对法制(法律系统)建设的主张,可以发现,现代法治下的法制是不应统一的。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解决了法律发展的内在动力问题,哈贝马斯则从法律与社会规则之间的互动和影响方面论述了法律和民间法之间的互动和影响过程。卢曼更是从共存于社会的诸多法律规则和民间组织规则的过剩角度出发,论述了为什么法制不应统一。这些学者们的观点和启示无疑会给未竟的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理论指导,法治下的法制建设任重道远。3.政策和法律,法治下法制的有限实践政策(执政党的政策,以下皆称政策)是否转化为法律恐怕是法制统一和法律至上论者也不能回避的话题。细加分析,党的政策实际上符合了民间法规则的一切内涵。于是在党组织成员之内,实际上存在两套法律。但由于政策和法律分属于民间法和国家法两个不同规则体系,在执行过程中就会出现对两者的选择问题。当政策和法律一致时,选择政策同样是选择法律,但当政策与法律相抵触时,法律至上论者自然倡导选择法律,但在实践之中人们的行为可能大多是恰恰相反并且也不会认为这种选择是违法的。更深入追问,是政策还是法律能更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呢?恐怕在时间和空间维度上两者都有可能。那么选择政策和选择法律恐怕都应得到宽容。法治下法制所持法律多元和依法办事的主张能够解决这一问题。法治下法制要求法律给政策留有余地,政策给法律以宽容。遵守政策和遵守法律不能用法制统一的标准来衡量,要衡量的仅仅是人们是否遵守了政策要求的程序和法律所要求的程序。应该说,在当代中国政策转化为法律并不存在障碍,但如果把党的政策所附属的诸多另类基本的民间法,哪怕是民间法的诸多先进因素转化为法律的要求,在法制统一和法律至上的语境下则可盼而不可及。法治下法制则要求国家法对民间法的承认,创造一种法律自身的实践和反思、学习体系。法国先贤孟德斯鸠有句名言:“没有制约的权力将导致腐败”,借助这一语式,笔者把上述思考总结出另一段话:“没有制约的法律将无法发展”。综上所言,笔者认为,法制统一和法律至上代表的法制下法治观,曾起过积极进步的作用,但社会发展,民主勃兴和社会转型的逐步推进,这种法制下法治观要为法治下法制观所突破。法治下法制是多元的法律系统和依法办事的程序原则的结晶。在各种法律规则的冲突、互动和发展中,法治正从理想走向现实。参 考 文 献[1]吕世伦.法理念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吴玉章.法制与法治[A].李龙.依法治国论[C].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4]郑文先.社会理解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5]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教出版社,1999.[6]程华,齐小力.当代中国宪法学的变革理论与发展路径[A].宪法学研究会,2002年会论文汇编[C].[7]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8]图依布纳.现代法中的实质要素与反思要素[J].北大法律评论,1999,(2).[9]苏力.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0]孙笑侠.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1]邓正来,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12]沃克.牛津法律大词典(中文版)[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责任编辑康敬奎]Rule of Law in a Legal System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Rule of LawWANG Qing-lin(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College, Harb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Harbin, Heilongjiang, China 150080)

法制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 法制建设 可持续发展

1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的意义

1.1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是历史的必然

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生产过程中的处置不当,采用粗放型的生产经营方式,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大量资源能源浪费,引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一系列环境问题,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危及人类的生存与繁衍。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已进入高发期,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频发。为了解决这一突出的环境问题,同时也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我国政府将环境保护摆上了更加突出的位置,这是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顺应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如此,由于历史的原因与现实中的诸多因素,我国环境形势仍不容乐观,环境问题仍很严重,突出表现为:大气污染十分严重,水环境污染非常突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群众生产、生活与健康受到严重威胁。近年来,水污染、重金属污染呈集中爆发之势,这是人类不合理改造自然,遭到大自然严重报复的结果。当前,我们务必要增强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工作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搞好环境保护工作,事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事关子孙后代生存繁衍,务必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要抓紧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同时要严格执法,加大打击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

1.2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环境问题的产生与人类的经济活动密切相关,主要是由于经济社会活动不当造成的。自然环境和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环境污染破坏了这一物质基础,社会生产活动就无法正常进行。

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最早源于环境保护。我国人口多,资源能源相对匮乏,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对环境的压力很大。在加快经济发展中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因此,为了卓有成效地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就必须进一步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以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

1.3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是强化环境管理的需要

环境管理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工作重点。很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因此,强化环境管理十分重要。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法制经济,环境管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用环保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环境保护行为。实施管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执法的过程。强化环境管理就是依法管理环境,就是环境管理要有法律作后盾。目前,我国的环境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许多不相适应、不协调的矛盾与问题,如环境管理体系不全、手段匮乏、人员少、资金投入不足等已成为严重阻碍强化环境管理之主要因素。环境保护涉及部门多、面广量大、任务艰巨。要保证环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就必须建立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强有力的管理体系,而其机构设置、法律地位、管理体制、职责权限、工作制度等都必须由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必须通过环境立法来规范环境管理的程序和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方针。因此,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也是强化环境管理的需要,势在必行。

1.4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也逐年增大。而人类改造自然,是为了生存的环境更美好,更宜居。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逐步改善,广大人民群众对周边居住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步增强,环境法制观念也逐步树立,并逐步自觉地加入保护环境的行列中来。突出表现为:有关环境保护的信访逐年增多,人大代表的建议、政协委员的环保提案也呈逐年上升之势,充分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加强环境保护,加强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的迫切要求和强烈愿望。这也说明,环境保护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事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是否真正提高和改善,事关子孙后代生存和繁衍的大事,是重要的民生工程。环境保护,不仅具有近期效益,更具有长远效益;不仅具有经济效益,更具有社会效益。因此,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是人心所向,表达了人民的意志、愿望和要求。

2环境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环境立法方面

一是我国环境立法方面仍不够完善和规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与其它法规不相配合,存在立法方面的空白。二是现有法规的具体性、可操作性较差。三是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赋予环保部门的强制性权力太小,无法起到威慑严重环境污染行为的作用和效力。特别是县级以下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力太小,不能起到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及生态、资源破坏的巨大作用。

2.2 环境执法方面

环境执法上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执法难、难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严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政府行政干预、人情观念、以言代法、协商代替执法等不良现象。特别是经济欠发达、不发达地区,不能很好地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很好地协调起来,只顾短期经济效益,而忽视长远效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较普遍存在。二是环保执法队伍薄弱、机构网络不健全,特别是乡镇一级基层政府,人手少、无法适应面广量大的环境执法需要。加之现有环保执法人员素质差,不适应正常执法需要,影响了正常执法工作的开展。

2.3 法制宣传方面

环境法制宣传缺乏力度、深度和广度,还没有形成很好的舆论氛围,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的环境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环境意识不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遭到环境污染危害还不能正确运用环保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环境权益。

3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的建议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呈上升趋势。当前,我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当务之急必须进一步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把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大环境立法和执法力度。

3.1 加强环境立法

按“依法治国”的理念,对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加以修改完善,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这是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为此,一是要填补立法空白,二是要完善配套法规以及有关的环境法规。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情,制定相应的、可操作性强的环保法规、条例和实施细则。要赋予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力。

3.2 加强制度执行力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度不能只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要采取有力举措,以更大的精力和决心抓好贯彻落实,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形同虚设。所以,我们除了对制度执行作部署、提要求外,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工作“重部署,轻督查”,流于形式、走过场的问题。同时,还要及时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做到毫不留情、决不手软地及时予以处理,否则不能够震慑和警示其他人“重蹈覆辙”,难以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效率。

3.3 建立制度执行的监督、考核和追究机制

建立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对制度执行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行为,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制度执行监督有法可依。建立制度执行的考核机制,包括科学合理的考核流程和办法,并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中,一并进行考核。在考核中,加强考核的经常性,做到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通过客观、公平、公正的考核和考核结果的运用,让执行制度不力的人得到相应的处理,让坚决执行制度的人得到肯定、奖励。建立制度执行的追究机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针对执行制度中执行不力造成的影响和后果,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确保责任追究落实。

3.4 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

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队伍建设是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一方面要加强环保机构网络建设,建立起规范化、正规化的环境执法队伍。要尽快建立从上而下,从下而上的环境监理网络,配套、配备相应的现代化的工作条件。另一方面要加强环保执法人员的培训,对执法人员从政治思想、法律水平、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培训,使之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

3.5 大力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全面增强全民的环境法制观念

这是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环境保护事关全人类的切身利益,需要全民的共同关心、支持与参与。人民群众的关心和参与是做好环保工作的动力和保证。为此,首先要抓好对决策层的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各级领导的环境法制意识,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其次要加强社会公众的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做好环保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加强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的创建工作。面向全社会,广泛普及、宣传环境法制,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双赢”。

4结束语

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危机已成为威胁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问题之一。尽管造成这一被动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片面依赖行政手段,使环境法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行为模式需求脱节,是主因。鉴于此,应实现环境法制调整机制多元化。实现环境法制调整机制的多元化和现代化,客观上需要两个条件:首先需要在实现生活中寻找到足以有效替代此机制发挥作用的新的法律调整手段;其次,需要为调整手段寻找到足以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当前,成就这两项任务的现实基础已经具备。

“十二五”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机遇期,更是环境执法工作大显身手、争创佳绩的最好时期。环境执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坚持依法监管,完善监管体制和机制,增强执法能力,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有效提升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着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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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钱易,唐考炎.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3] 卓午.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 周珂.生态环境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5] 崔卓兰.生态环境维权指南[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6] 黄钧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

法制论文范文第6篇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的信息环境已然形成。大数据技术和云计算等创新技术的发展,给社会的各项管理职能的创新提效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思路。“营改增”全面推开以后,税务机构目前推广应用了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工程(通称为金税三期系统),而金税三期的主要功能是更加强大的大数据评估和云计算,从而让税收征管效率呈现几何级倍增,至此我国的财税信息化已经初具规模。财税信息化的形成,在带给企业更加便捷、规范的纳税环境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财税风险。如何有效管控这些财税风险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财税风险和内部控制概述

财税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出于某种目的刻意的回避税费缴纳行为或者由于对税务方面的规定不能完全掌握导致企业受到损失的可能性。一般来说,财税风险属于非系统性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特别是通过内部控制进行科学合理规避。

内部控制主要是指由企业的管理人员为改善自身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性和保证财务报告等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性等目标而共同制定的各种管控程序和制度。从总体上来说,内部控制主要是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运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各类风险,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三、财税信息化下企业面临的主要财税风险分析

随着当前我国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创新和发展,我国总体的财税信息化环境已经初具规模,因此与之前相比,企业的纳税环境发生了十分巨大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带给企业的不仅仅是便捷、良好的纳税环境等优势,同時也给企业带来了较高的财税风险问题。

在此笔者按照财税风险产生领域的不同,将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划分为交易风险、遵从风险、操作风险、财务会计风险、投资组合风险、管理风险和声誉风险七大类,结合财税信息化环境下企业运营管理实际,企业面临的关键财税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财税信息化环境下企业因交易而产生的风险显性化

交易风险涵盖了企业与其交易对象进行交易的每一个操作环节。在财税信息化环境下,企业的交易风险之所以会被显性化,主要是因为在财税信息化环境下,企业的进项发票与销项发票的行业相关性、同一法人相关性、同一地址相关性、数量相关性、比率相关性等数据均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加以分析,在此情况下一旦企业的交易对象开具虚假的增值税发票或者不合规的增值税发票,而企业没有及时发现,并进行了相关的业务处理,则容易给企业带来较高的财税风险和经济损失。

(二)财税信息化环境下企业的财税遵从风险较高

财税遵从风险主要是指企业的财税工作人员可能因为工作疏忽或者不了解财务方面的相关规定而使得企业违反了税收法规的规定,或者其他人员为满足个人利益需求而违反税收法规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在财税信息化环境下,企业的财税遵从风险之所以较高,主要是因为在信息化环境下商品品目由商品编码控制、商品数量由单位编码控制,单价、金额本身就是数字,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计算出企业商品增值额,库存存量额以及增值税的留抵,这时企业的整个经营状况在财税信息化环境中基本上是透明的,任何不遵从财税法规的涉税行为极容易被税务机关发现,从而使得企业的财税遵从风险会有一定的上升。

(三)财税信息化环境下企业的涉税业务操作风险增加

企业在进行涉税行为是也可能会出现违规行为或者多缴纳税款的行为,因此企业在运用财税法规进行完税的过程中就会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在财税信息化环境下,企业的涉税业务操作风险会增加,主要是因为当前的财税信息化环境是与“营改增”相辅相成的,“营改增”之后企业的税收政策法规、纳税流程、发票管理和税收筹划等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若企业的财税相关人员不能及时熟练掌握和适应这些变化,则操作风险就会增加。

四、利用内部控制机制实现企业财税风险管理的对策

从上文分析可以发现,财税信息化环境的形成对企业的运营管理带来较大的影响,特别是一些关键的财税风险呈现出上升趋势。鉴于此,笔者结合风险管理理论和内部控制的相关理论,认为企业可从以下角度采取对策来利用内部控制机制实现对财税风险的管理:

(一)优化控制环境来为企业的财税风险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控制环境是实施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同时控制环境也是企业进行财税风险管理的必要条件,因此企业要利用内部控制机制实现财税风险的有效管理,首要环节就是对内部控制环境进行优化:一是在内部控制环境中融入财税风险管理意识,即通过提高财税业务相关人员的财税风险管理意识,从而促使其在企业进行财税风险管理过程中能够以风险的视角来评估和衡量各项涉税业务活动;二是要在企业内部做好财税信息化的建设,以实现企业与外部财税信息化环境的有效对接,提高外部对企业内部财税业务活动的有效监督,从而为财税风险的管理创造一个完善良好的环境;三是建立财务风险管理的工作绩效考评机制,以有效提升财务业务人员参与财税风险管理的积极性。

(二)结合财税信息化特点找准企业发生财税风险的关键风险点,并进行风险分析与评估

结合上文分析,在财税信息化环境中企业产生财税风险的主要原因,企业增值税的财税风险的关键风险点有:所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真实合法性、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真实性和少缴增值税,而企业所得税的财务风险的关键风险点有:多计或者少计收入的风险、虚增主营业务成本的风险、资产折旧违规摊销的风险等,在找准这些风险点的基础上,企业应当结合内部控制机制中的风险评估相关理论对这些关键风险点及其产生的风险利用风险清单法、报表分析法和流程图法等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并分别明确采用利用财税风险、转移财税风险、减少财税风险和保留财税风险等风险应对策略。

(三)从强化内部控制活动的角度来完善财税风险管理活动

在财税信息化环境下,结合上文所分析的企业面临的主要财税风险,要实现从强化内部控制活动的角度来完善财税风险管理活动,企业可从以下角度采取对策:一是强化成本和收入管理,强化成本和收入管理的主要意义一方面在于确保企业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防止被大数据分析技术发现企业存在虚假会计信息而产生风险,另一方面则可以确保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费不会少缴而被财税信息化系统发现并产生涉税风险;二是增强涉税文件的执行力,之所以要增强企业对涉税文件的执行力,主要是为了合理规避在财税信息化条件下被放大的财税遵从风险,从而有效降低企业因此而产生涉税损失的可能性;三是结合“营改增”和财税信息化的相关要求,对企业原有的财税筹划政策进行优化和调整,在税负最低和财税风险最低之间进行合理平衡,做好财税风险管理的筹划决策工作;四是进一步落实企业财税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从提升其对财税法规的掌握水平以及具体操作流程等方面来有效规避企业因此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五、结语

内部控制机制是企业实现对其面临的运营管理风险进行管控的主要手段和方法。在财税信息化条件下,企业的交易风险、财税遵从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在此背景下企业有必要通过内部控制机制来实现对企业财税风险的有效管控。基于此,本文在分析企业面临的关键财税风险的基础上,分别从控制环境优化、风险分析与评估和控制活动三个内部控制机制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参考对策,以期能够对企业的财税风险管理有所启示。(作者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驿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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