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别姬的故事范文

2023-09-23

霸王别姬的故事范文第1篇

人戏不分,不疯魔不成活。

程蝶衣最终以自刎结束人生,我想对他来说可能算是不错的结尾。程蝶衣在片中的唯一写照就是:不疯魔不成活,人生入戏,按照这写照,他的结局大概离自刎也差不离吧。在剧中的最后,段小楼好似逗他一样的,让他又背《思凡》,蝶衣听到“我本是男儿身”的时候,仿佛愣住一般。大概在那个时候他终于从甜美的梦里清醒了过来,认识到了自己是个男人,而不是不是虞姬,让他清醒。 这是男人和女人的悲剧。蝶衣的出身即决定了他日后成人的性别指认要比普通人承受更强烈也更非人的压抑,他是妓女的儿子,自他年幼,他的人性建构中便被先天地蒙上了阴影。从他被母亲首次暴力阉割,在他/她日后的凄惨人生中,正如影片中教戏文的那位师爷所说:“今儿个还只是破题,文章还在后头哪。”比起以切指之痛换得“祖师爷赏饭吃”的垂怜,让小豆子更难以忍受的是师父让他学坤角。让他背弃自身性别,念“小尼姑我年芳二八,正青春被师父削去了头发;我本是女娇娥,又不是男儿郎„„”执拗的小豆子总下意识地念成“我本是男儿郎,又不是女娇娥”而饱受皮肉之苦。这明明是戏,可在师爷的凶悍逼问下——“尼姑是男的还是女的?”——却要在执著、天真的年幼心灵上弄假成真。 当“捧角儿的”来戏班子选角,挑中小豆子唱《思凡》,他在师哥的威逼下,吟泪看清了这样一条前路,于是,失魂落魄地坐在太师椅里的小豆子,也就只有仪态万方地站起身来,行云流水般,面含春风地唱:“我本是女娇娥,又不是男儿郎”。

在张公公的做寿堂会上,小豆子与小石头合演《霸王别姬》,曲终而红。那晚,张公公要小豆子独自“谢赏”,将他侮辱了。从此男儿郎与女娇娥都成了程蝶衣。 由此看来,一个男人对另一个男人泥足深陷的爱情,大概是源于蝶衣的这般性别的变换吧,才致使人戏不分,不疯魔不成活。

霸王别姬的故事范文第2篇

人戏不分,不疯魔不成活。

程蝶衣最终以自刎结束人生,我想对他来说可能算是不错的结尾。程蝶衣在片中的唯一写照就是:不疯魔不成活,人生入戏,按照这写照,他的结局大概离自刎也差不离吧。在剧中的最后,段小楼好似逗他一样的,让他又背《思凡》,蝶衣听到“我本是男儿身”的时候,仿佛愣住一般。大概在那个时候他终于从甜美的梦里清醒了过来,认识到了自己是个男人,而不是不是虞姬,让他清醒。 这是男人和女人的悲剧。蝶衣的出身即决定了他日后成人的性别指认要比普通人承受更强烈也更非人的压抑,他是妓女的儿子,自他年幼,他的人性建构中便被先天地蒙上了阴影。从他被母亲首次暴力阉割,在他/她日后的凄惨人生中,正如影片中教戏文的那位师爷所说:“今儿个还只是破题,文章还在后头哪。”比起以切指之痛换得“祖师爷赏饭吃”的垂怜,让小豆子更难以忍受的是师父让他学坤角。让他背弃自身性别,念“小尼姑我年芳二八,正青春被师父削去了头发;我本是女娇娥,又不是男儿郎„„”执拗的小豆子总下意识地念成“我本是男儿郎,又不是女娇娥”而饱受皮肉之苦。这明明是戏,可在师爷的凶悍逼问下——“尼姑是男的还是女的?”——却要在执著、天真的年幼心灵上弄假成真。 当“捧角儿的”来戏班子选角,挑中小豆子唱《思凡》,他在师哥的威逼下,吟泪看清了这样一条前路,于是,失魂落魄地坐在太师椅里的小豆子,也就只有仪态万方地站起身来,行云流水般,面含春风地唱:“我本是女娇娥,又不是男儿郎”。

在张公公的做寿堂会上,小豆子与小石头合演《霸王别姬》,曲终而红。那晚,张公公要小豆子独自“谢赏”,将他侮辱了。从此男儿郎与女娇娥都成了程蝶衣。 由此看来,一个男人对另一个男人泥足深陷的爱情,大概是源于蝶衣的这般性别的变换吧,才致使人戏不分,不疯魔不成活。

霸王别姬的故事范文第3篇

----电影《霸王别姬》影评

“鬓发纷披,疏影横斜,多少年风风雨雨,浓妆艳抹的岁月,只剩你叮当作响的笑靥。”当电影落幕,我想起自己父亲曾写下的这句诗句,感慨曾经我们没能经历过的难言岁月和时代更迭。电影《霸王别姬》不光是构建在声画框架下的绝美艺术,更呈现了一个充满感动却又满覆冰霜的血泪世界,以至于当小豆子的手指在被亲生母亲活活砍下的时候,那一声淡顿过后的嘶喊足以拉扯着每一个观众的神经。

在我看来,《霸王别姬》的成功之处在于它让过去禁闭在东方伦理中的“同性恋”话题与东方绝美艺术的完美融合,这或许也是这部电影曾打动戛纳评委们的原因之一。“霸王别姬”是讲述中国古代骁勇楚霸王项羽和爱妃虞姬在穷途末路之时上演的感人故事。电影中的“虞姬”程蝶衣和“霸王”段小楼依靠戏曲“霸王别姬”的艺术造诣实现了幼时成为“角”的梦想,而在生活中,他们更是上演了现实版的“霸王别姬”,只可惜“此情可待成追忆,只是当时已惘然”。

“同性恋”与东方传统所冲撞出的巨大矛盾贯穿在整个电影当中,程蝶衣的“爱”在旁人看来有些固执、有些偏激、有些不可理喻,却无不让人们感慨于他的执着,他的纯洁和他的纯粹。这样的爱恋从一种道德审判转化为一场普遍的人性关怀,这不得不说是导演对人物形象的准确把握以及演员淋漓尽致的完美演绎,更依托着饱满的故事情节和有力的艺术情感。在1993年改革开放初期,《霸王别姬》在“同 1

性恋”主题上敢为人先的艺术表达,不但不失开放文化的风度,更是对人性的莫大关怀,这不得不说对于逐步走向开放的中国社会文化是一次有力的见证。

说到电影《霸王别姬》,不得不说主角“程蝶衣”,他在妓院出生、被生母抛弃、在师傅的棍棒中成长、经历了错爱、遭遇了背叛、历经了世间诸多良苦。在电影所有人物当中,他可谓是极端悲情且让人印象最为深刻的角色。程蝶衣极度依恋且深爱着师兄段小楼,他希望和师兄演一辈子的《霸王别姬》对他来说更是一种深藏心底的对爱的追求,可惜造化弄人,后来师兄娶了窑姐菊仙,这让陈蝶衣心中的爱如飞蛾扑火般炽烈却又凄凉。时代的滚滚洪流停歇,当两人再一次走上舞台,走上一个没有观众的空荡的舞台之时,也许时间让他们的心再一次有了彼此靠近的机会,最后一出《霸王别姬》依旧柔美的唱段回荡天际时,程蝶衣用象征着见证一段错爱的宝剑结束了自己凄美的一生,他的逝去是对他自己最大的解脱,更是他对于这个时代、这段人生和这场爱恋最后的扼腕。 电影《霸王别姬》没有让一个简单的故事在单一的场景中演绎,它把整个故事的背景设置在了对于中国发展来说最具有代表性却又最充满矛盾的时代---封建帝国的倾覆、抗日战争的烽烟、文化大革命的纷乱无比增添了整个故事的时代意味,也让所有角色的一生更充满了跌宕的色彩,更让一出在现代也许被披上“狗血”标签的闹剧在历史的衬托下完成了升华,也许是历史造就了悲剧,也许是悲剧见证了历史。

霸王别姬的故事范文第4篇

一、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概述

(一) 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概念

所谓霸王条款, 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概念, 仅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等方面做出了原则性的一些规定, 而这些对规制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作用。通常来说, 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单方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 违反合同中的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原则,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以及在公共消费领域或占垄断地位的生产经营者仅从自身行业利益出发制定的行业惯例, 这些无不严重威胁了合同的公平正义和交易安全。

(二) 合同中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

1. 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 扩大自己的权利

经营者一方面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另一方面扩大自己的权利, 使得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的不对等。如有些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捆绑收取, 如果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 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从法律上讲, 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使得业主和水、电、气供应商之间形成一种法律关系, 在这点上, 物业公司和业主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 物业公司更无权对业主停水、停电。

2. 经营者减免自己责任, 逃避应尽的义务

这种情形在霸王条款中所占的比例较大, 如摄影中心声明如遇意外事故损毁或遗失胶卷, 只赔同类同量胶卷, 其它损失概不负责;商场规定赠品、奖品不予“三包”, 打折商品概不退换;儿童乐园规定儿童在此玩耍, 发生事故本商场概不负责等等。在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消费法律关系中, 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一方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都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而一方限制或免除自己的责任都是违反公平正义原则的。

3. 经营者任意排除、剥夺消费者权利

经营者通常事先拟好格式合同, 规定消费者放弃某些权利, 以此经营者可以免责。或者通过修改某些条款来剥夺, 限制消费者的某些权利。如开发商预先在本应由双方协商决定的空栏内打“×”, 不准消费者选择;餐饮业规定禁止自带酒水等些规定都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经营者任意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而经营者任意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使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可谓霸气十足。如有的商品房《认购书》规定:甲 (经营者) 、乙 (消费者) 双方洽谈不成或乙方要求解除合同, 由甲方将已收取的预定金退还给乙方, 并按预定金的100%收取手续费;电信行业中规定, 电信卡过期余额视为“自动放弃”。

5. 经营者利用模糊条款, 掌握最终解释权

合同的解释权, 应该由合同双方平等的协商, 共同拥有, 而最终解释权由司法机关拥有而非经营者自己拥有。在现实生活中, 经常看见“本店对本次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 而无论消费者对产品或者服务产生何种质疑, 经营者总可以以此作为挡箭牌, 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 此实质为霸王条款。

(三) 合同霸王条款的危害

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 我国法律赋予其广泛的权益作为保护自身利益的基础性武器, 如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监督权以及受尊重权等合法权利, 然而霸王条款却揭露了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交易的本质。虽然法律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平等的市场交易主体, 但实际上是不平等的, 而霸王条款的出现使得消费者更加处于弱势地位, 成为生产经营者待宰的羔羊。由于垄断, 生产经营者自然处于强势地位, 生产信息不对称亦或缺乏选择权使得消费者苦不堪言, 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却又因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得不放弃, 剩下的只是忍气吞声。而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种种权利也流于形式, 与现实生活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顾客是上帝”只是一种传说。

二、我国法律规制霸王条款的不足之处

健全的法律是规制合同中霸王条款的基础, 其发挥着系统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我国霸王条款如此泛滥并越发的猖狂, 立法的缺陷是其首要因素。

(一) 立法形式的缺陷

我国立法对合同中霸王条款的规制主要采取以《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为基础, 《合同法》规制为核心, 其它特别法为辅助的模式。这种模式表面上看起来全面有序, 但是结合我国立法的实际就会发现存在诸多的不足和缺陷, 首当其冲的弊端就是缺乏针对性, 其次, 容易造成立法的漏洞。

(二) 立法内容笼统模糊

首先, 立法内容笼统模糊。虽然我国《合同法》39—41条分别对格式合同订立的规则、无效格式条款的类型、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作了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对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但无论是《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霸王条款的规制过于概括和抽象, 缺乏具体的法律表述, 缺乏救济性的条款, 缺乏相应的惩罚性规定, 使相应的法律规定流于形式, 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 法律条款之间存在冲突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和第40条之间存在着冲突。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其责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可以看出, 只要该条款不属于人身伤害、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的损失, 该免责条款是有效的, 而并非免责条款全部无效。而《合同法》第40条却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 该条款无效, 即格式条款提供方拟定的免责条款一概无效。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 要根据具体的情况, 不能笼统的认为只要是免责条款就一概无效。

三、完善我国法律对霸王条款的规制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要建立现代化的法制国家, 就必须加强法律建设, 不断完善立法, 逐渐形成系统全面的法律体系。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赖于法制的健全和完善, 通过立法手段可以有效的防止霸王条款的出现, 而其所具有的稳定性, 确定性和严肃性正是长期防治霸王条款泛滥的有利武器。

(一) 完善立法形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 对合同中霸王条款的规制主要有三种形式, 分别是用民法典进行规制、利用民商事特别法进行规制以及采用单行立法进行规制。我国可以根据国情和立法实际进行参考。

第一种形式, 采用民商事特别法进行规制。可以说, 我国现行主要规制霸王条款的模式就是该种形式。比如《合同法》第39条—41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8条—24条等。这种模式的缺陷在于容易出现立法漏洞, 覆盖的范围太窄, 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 缺乏可操作性, 而如今霸王条款如此猖狂, 仅仅靠此远远不能控制霸王条款泛滥的局面。

第二种形式, 采用民法典进行规制。从我国的具体实际来看, 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民法典, 民法体系较为分散, 而采用民法典进行规制的方法一般是以民法典中抽象的一般性规定或者特别的强制性规定作为判定的标准, 这无论是对我国民法典的要求还是对我国法官整体素质的要求都是非常高的。如果单纯的引用该种模式, 并没有从我国的实际出发, 反而弄巧成拙。

第三种形式, 采用单行立法进行规制。单行立法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强的优点, 而采用该种形式规制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正是世界的主流。单行立法可以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释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规定, 并且可以对相关的程序进行详细的规定。我国在制定规制合同中霸王条款的单行立法时, 应当结合实际生活中霸王条款的表现方式、特点、涉及的领域等方面, 总结出有效的方法, 然后通过法律的方式将其固定下来, 使其与《民法通则》相协调、与《合同法》相配合、与其他特别法相补充, 形成系统、稳定、全面的单行立法。

(二) 完善立法内容

如果说立法形式的完善是从表层出发, 那么立法内容的完善便是从实质出发, 完善立法内容可以有效的扭转霸王条款泛滥的局面。

针对霸王条款立法规制的缺陷, 一方面, 不断完善立法, 使原本简单凌乱的法律更加详尽有序。首先, 对于规制的合同主体, 要与时俱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 各种新型的经济主体不断涌现, 所以在立法方面应当具有预见性, 适当扩大规制的主体, 不能漏掉隐蔽的经济主体。其次, 对于合同的订立形式, 应当采取相对严格的方式, 比如采用书面方式, 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次, 在合同条款的效力方面, 对于无效条款, 可以采用罗列的方式, 使霸王条款以更加透明的方式呈现在消费者眼前, 提高消费者的辨别能力。最后, 在霸王条款的救济方面应当作出详细的规定, 包括救济途径、救济金额等方面, 有效的惩治霸王条款的制定方,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 协调各部法律、各个法律条款之间内容。对于各部法律以及各个法律条款之间相冲突的部分, 应当通过立法形式加以完善, 如对相冲突的、不适当的法律或法律条款进行修改, 或者出具相关的司法解释加以协调。

四、结语

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作为生产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不断扩大和实现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 是对合同法中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背离。在对合同中霸王条款规制的道路上, 我们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 包括立法规制、行政规制、司法规制以及社会规制不完善, 在实施过程中要面临很多的难题。因此, 我们仍需要进一步加深对合同中霸王条款的研究, 同时希望通过这篇文章抛砖引玉, 能使更多的人致力于改善立法规制的不足, 加强司法规制的力度, 弥补行政规制的缺位以及重塑社会规制的作用, 构建一个完善的规制体系, 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保障市场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摘要:消费合同是追求经济效益的产物, 但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 在合同中规定了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霸王条款”, 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加以制止, 不仅会损害消费者自身利益, 而且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本文从霸王条款的概述入手, 详细阐述了霸王条款的概念、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并指出了我国法律规制霸王条款的不足之处, 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法律对霸王条款的规制, 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消费环境。

关键词:经营者,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

参考文献

[1] 房桂屹.浅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J].法制与社会, 2012.8.

[2] 雨山.揭秘超市购物霸王条款[J].江淮, 2012.2.

[3] 王鸿.论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规制[J].才智, 2012.2.

[4] 李明斌.勇敢对霸王条款说“不”[J].当代农机, 2011.3.

[5] 杜海涛.苹果公司没有理由例外[N].人民日报, 2012.6.

[6] 王新春.浅析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N].中国工商报, 2011.

霸王别姬的故事范文第5篇

摘要:当今互联网时代下网络格式合同应用广泛,它成本低廉、省时省力、高效便捷,满足了网络经济发展的要求。但由于其格式合同的本质特点,也会给实际操作带来许多问题,其中霸王条款就是一个非常普遍而且棘手的问题。因此,如何保护网络消费者不受霸王条款的侵害,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徐子昕(1992-),女,汉族,江苏扬州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电子商务活动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日益活跃,传统格式合同进入到网络虚拟空间中孕育出新形式的网络格式合同。从我们接触计算机的那一刻起就跟无数网络格式合同打起了交道,从安装操作系统到下载必备软件,从注册登录到淘宝购物,这些最为基本的电脑操作都充斥着网络格式合同。而提供网络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往往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将一些有利于自身的霸王条款强制订入到网络格式合同中。网络格式合同本身无可非议,但其中的霸王条款却会对相对人不利,因此必须通过法律规制等手段根除网络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一、霸王条款概述

网络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通常不以合理的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往往采取一些隐晦的手段欺瞒相对人,故意用较小的字体使相对人难以发现,采用一些专业术语、晦涩难懂的文字使得文义含糊。有时将合同拟制得非常冗长庞杂,十几页甚至几十页的篇幅把霸王条款藏匿其间,降低相对人阅读兴趣,更有甚者将本来应置顶于主页的重要条款故意放于其他页面而不加以说明,从而使得相对人无从了解。一些霸王条款想方设法地减轻或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相对人的责任负担,限制剥夺相对人的某些权利,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不合理地分配合同风险将一些本应由自身承担的风险转嫁给相对人,违反了平等原则。许多格式合同中的最末往往会加上“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的声明,为了在发生纠纷时援用该声明做有利于自身的解释来逃避法律责任。

霸王条款限制了相对人真实自由地表达其意志,剥夺了其对合同内容的决定权,只能依附于对方的决策,违背了网络格式合同的初衷和存在的意义,威胁着网络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扰乱了网络消费秩序,不利于保护广大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影响自身的商业信誉,不利于长期持续发展。

二、我国立法现状与法律规制

制定法律规制霸王条款是根除霸王条款的根本途径,良法的存在使订立霸王条款的一方付出违法的代价。现代各国法律对霸王条款的制约主要是通过对网络格式合同的规范来进行的,由于网络格式合同是近几年来才成为我国普遍的缔约形式并逐步得到法律界人士的关注,因此我国还没有制定出系统严密的法律规范。为规范网络交易市场,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简称“《指引》”),它规定了有关合同格式条款的基本要求、履行和救济等相关内容,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指引》毕竟只是指引,它既不是规章也不是行政法规更不是法律,仅仅是部门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一旦发生纠纷,只能参照适用《指引》的相关规定。因此,《指引》最后一章的“合同格式条款的履行与救济”与其它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相比非常无力。

就我国立法现状来看,我国现行《合同法》有几个条文作出了专门性规范,这些规定对遏制我国网络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起到了一些作用,但在适用上则显得过于笼统和原则,对可能出现的一些特殊的具体的问题保护得不周到,其规制功效不尽如人意,我们需要在合同法中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增加对霸王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加重对订立霸王条款行为的处罚,并且使这种处罚能够抑制行为人拟定霸王条款的想法,从而使其在制定网络格式合同时可以自觉地剔除那些霸王条款。

首先,合同法应明确规定网络商品或服务供应商必须充分提请相对人注意。在实践中消费者往往忽视服务协议,急切地点击“同意”来进行下面的环节,但是作为合同的提供方必须给予相对人充分的提示,使其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有必要时应当将重要条款置顶或置尾并用鲜亮的颜色和特殊的格式来引起相对人的注意。其次,为了防止合同提供方欺瞒相对人,合同法应规定合同提供方确保相对人有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的时间及审查机会,可使用超链接等方式使相对人方便准确地获取法律条文,如果是由于合同提供方的过失使得相对人无法审查或审查时间不够,若发生纠纷,则其需要承担自己的责任。最后,应当推行使用框架合同文本,提供方设计基本框架,在合同内容的条框上分出必备条款和可选条款,相对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形和自己的特殊情况对条款进行适当地筛选,扩大相对人的选择性可以有效的避免霸王条款可能会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

综上,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还不成熟,在立法方面有缺失,网络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还有其赖以生存的肥沃土壤,应该在合同法的框架下尽快制定有关网络格式合同的专门法规,完善合同法法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蒋杉红木.电子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之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9(34).

[2]杨妙华.试论网上点击合同的法律问题[J].法制天地,2009(26).

[3]张渊,朱晓燕.网络时代的新契约——网络格式合同[J].当代法学,2002(12).

[4]许丽.解毒消费合同中的“霸王条款”[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5(3).

上一篇: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范文下一篇:网络流行语的思考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