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选址要求范文

2023-09-23

污水处理厂选址要求范文第1篇

城市排水工程系统

1、系统组成:排水管道、污水处理厂、出水口。

污水处理厂选址----原则:

① 应设在地势较低处,便于城市污水自流入厂内,同时考虑不受洪水的威胁。 ② 宜设在水体附近,尽量无提升,合理布置出水口。

③ 必须位于集中给水水源的下游,并设在城镇、工厂厂区及居住区的下游和夏季主导风向的下方。

④ 要考虑污泥的运输和处置,宜靠近公路和河流。

⑤注意近远期结合,考虑扩建的可能。

污水管网的布置原则

1) 污水管道尽量采用重力自流形式,避免提升;(在地势平坦地区,埋深超过最大埋深的时,中途要加泵站抽升污水)

2)管道定线尽量减少与河道、山谷、铁路及各种地下构筑物交叉;

3)污水干管一般沿城市道路布置;但不宜铺设在交通繁忙的快车道下或者狭窄的道路上,通常设在污水量较大或者地下管线较少一侧的人行道、绿化带或者慢车道下。

4)污水主干的走向和数目取决于污水厂和出水口的位置和数目。

5)管线布置考虑城市的远、近期规划及分期建设的安排,与规划年限相一致。 出水口

污水处理厂选址要求范文第2篇

1. 应与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和给排水专业规划相协调一致; 2. 水厂厂址靠近最大的用水片区;

3. 应交通方便,与城镇距离合理(便于管理); 4. 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5. 尽量选择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较低,施工方便、便于征地的地块,尽量不拆迁,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

6. 厂址高程方面应能尽量利用水源的高程,尽量做到重力取水和重力配水; 7. 厂址应不受洪水威胁并有较好的废水排除条件;

8. 厂址应有足够的用地规模且便于远期发展扩建(水厂规模≤3000m3/d的,用地规模可按2m2.d/m3暂估,3000m3/d<水厂规模≤5000m3/d的,用地规模可按1.7m2.d/m3暂估,5000m3/d<水厂规模≤10000m3/d的,用地规模可按1.5m2.d/m3暂估,水厂规模>10000m3/d的,用地规模可按1.2m2.d/m3暂估。); 9. 应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

10. 选址应有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专业设计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11. 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二、 自来水厂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 洪泛区和泄洪道; 2. 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

3. 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

4. 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及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污水处理厂选址要求范文第3篇

(1) A/O法、A2/O法。A/O法、A2/O法处理系统的工艺流程与常规活性污泥法基本相同, 不同之处就是在普通曝池前设置厌氧区和缺氧区。A2/O法也称为厌氧-缺氧-好氧工艺, 是在A/O (厌氧-好氧法脱氮) 工艺的基础上开发的能够同步脱氮除磷的污水处理工艺。该工艺成熟可靠, 能满足一般工程的脱氮除磷要求。但是当P/BOD值高时除磷效果难于进一步提高, 脱氮效果有一定的限制。因此, 内循环一般以2Q为限, 不宜太高。

优点:与传统的活性污泥法相比曝气池池容小, 需气量少;具有脱氮除磷功能;BOD5和SS去除率高, 出水水质较好, 运行稳定可靠, 有较成熟的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经验, 产泥量较传统活性污泥法少;污泥脱水性能较好;无需设初沉池;因此对含氮浓度不高的城市污水可以不另外加碱来调节p H。

缺点:需要有庞大的内回流系统, 在运行管理上比较复杂。需要设置单独的二次沉淀池, 占地面积较大。系统流程长而复杂、构筑物及设备多;工艺控制较传统活性污泥法复杂;系统运行较难以控制、管理;如达到满意的脱氮除磷效率, 基建投资较高。

(2) AB法。AB法处理工艺, 是吸附-生物降解工艺的简称。由超高负荷活性污泥系统 (A段) 和中低负荷活性污泥系统 (B段) 串联组成, A段的主体为吸附池及中间沉淀池, B段的主体为曝气池及二次沉淀池, AB两段各自拥有独立的污泥回流系统及有独特的生物群体, 有利于功能稳定。AB法单独使用无法满足同步脱磷除氮的要求。A段属高负荷低供氧, 可去除BOD5约50%~60%曝气时间仅0.5h, 污泥负荷在3kg/kg·d以上。B段为低负荷, 要满足脱氮除磷要求, 还必需在B段采用A2/O法或其他能脱氮除磷的工艺。

优点:处理效率高;出水水质好, BOD5去除率高;对毒物、p H值、负荷以及温度的变化都有一定的适应性;稳定性较好;运行费用相对较低。

缺点:工艺较复杂, 工程构筑物较多, 设备较多;污泥量较大;不能有效地脱氮除磷, 需与其它工艺结合, 投资较高。

(3) 氧化沟法。氧化沟属延时曝气法。

优点:氧化沟内混合液流态是无终端循环流动, 稀释能力强, 污泥负荷低, 曝气时间长, 故耐冲击负荷, 出水水质较好, 污泥量较少且稳定, 一般可不设初沉池, 维护管理简单。

缺点:占地面积较大, 处理水量较大时, 能耗较高, 需要设置单独的二沉池。

(4) 曝气生物滤池法。曝气生物滤池是一种集生物降解、固液分离于一体的污水处理设施。该设施与给水处理的快滤池相类似。滤池的滤层由特殊的填料组成, 在填料表面形成有微生物栖息形成的生物膜。在污水滤过滤层的同时, 由池下部的空气管向滤层嚗气, 空气中的氧转移到污水中, 向生物膜上的微生物提供充足的溶解氧和丰富的有机物。在微生物的新陈代谢作用下有机污染物被降解, 污水得到处理。

优点:气液在滤料间隙充分接触, 由于气、液、固三相接触, 氧转移率高, 动力消耗低;设施本身具有截留原污水中悬浮物与脱落的生物污泥的功能。因此, 不需设沉淀池, 占地面积少;不需污泥回流, 也无污泥膨胀的问题;滤池主要以3mm~5mm的小颗粒作为虑料, 比表面积大, 微生物附着力强, 污水处理效果良好。

缺点:操作复杂, 要求的自控水平比较高, 同时进水SS不能太高, 否则容易使生物滤池发生堵塞, 因此预处理程度要求比较高。

(5) SBR、MCASS法。SBR法即间歇式活性污泥法的简称。

MCASS工艺是在SBR工艺的基础上开发出来的一种高效脱氮除磷工艺, 在SBR反应器前增加了一个厌氧反应器, 同时取消原缺氧区进行污泥回流, 可以有效的实现除磷的要求。特点如下:污泥沉降性能好, 可以有效控制污泥膨胀, 保证出水水质;工艺过程简单, 水处理构筑物少, 占地面积小;操作灵活, 可根据水质要求, 进行多种方式的运行, 更有效的去除氮、磷。

SBR及MCASS工艺的主要缺点:设备闲置率较高, 利用率低;自动控制程度要求较高, 水头损失大。

综合上述五种污水处理工艺的分析, 本可研考虑采用具有脱氮除磷功能的污水生化处理工艺为主导工艺, 推荐生化处理工艺中运行成熟、效果稳定的A2/O工艺与MCASS工艺进行比选。经过水质指标分析, 该污水主要是一般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针对工业区水质的特点, 结合目前类似污水处理技术发展水平和国内外实际考察和资料调研, 从污水处理工艺特点、处理效率、工程总投资、工程运行成本等进行工艺筛选, 经过充分的方案比较与技术论证推荐选择A2/O为本工程的主体工艺。该工艺的主要特点如下: (1) 适应工业区水质特点, 能有效降低高浓度污水有机物含量。 (2) 该工艺成熟可靠, 适于我国大部分地区。 (3) 该工艺投资成本较低, 运行费用节省。 (4) 该工艺有效结合厌氧、缺氧、好氧三种不同的环境条件, 利用不同种类微生物菌群的有机配合, 能同时具有去除有机物、且具有脱氮除磷的功能。

在同时脱氮除磷去除有机物的工艺中, 该工艺流程最为简单, 总的水力停留时间少。在厌氧-缺氧-好氧交替运行下, 丝状菌不会大量繁殖, 污泥指数一般小于100, 不会发生污泥膨胀, 管理方便。处理出水用于农田灌溉, 能有效的利用水资源, 减少环境压力, 促进该工业区可持续发展。

摘要:该流域内水体污染严重, 对水源水质安全造成隐患。因此, 建造污水处理厂选择合理的污水处理工艺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对常用生化处理工艺的优缺点进行简要对比, 选出可行方案。

关键词:污水处理工艺,可行性,研究

参考文献

[1] 许海洲.多级A/O工艺处理草浆及芦竹浆混合中段废水的工艺研究[D].山东大学, 2005.

[2] 周垂志.蓬莱电厂水资源供需研究[D].河海大学, 2006.

污水处理厂选址要求范文第4篇

文号: 冀建村〔2011〕443号 日期: 2011-07-20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实施意见》,做好镇污水处理和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就镇污水处理和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镇污水处理和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镇污水处理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工作多次提出明确要求。我省对这项工作也高度重视,几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镇村人居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农民现代生活方式的逐步确立,镇村污水和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加。由于缺少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缺乏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镇村污水、垃圾处理工作机制不完善,目前污水随意排放,垃圾随意堆放,环境脏乱差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与城市面貌形成了明显反差。

近几年,各县(市)均已陆续建成县城(市区)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场,部分县(市)、乡镇也开展了污水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试点,为全省今后大范围推进镇污水处理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工作探索了路子,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镇污水处理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周密组织,精心安排,扎实推进,确保取得成效。

二、明确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和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为抓手,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工作力度,在具备条件的乡镇建设和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在县(市)域建设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构建“户分类、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体系。通过乡镇污水处理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工作,不断改善乡村容貌和人居环境。

(二)任务目标。2011年底前,本文件附件中所列明的80个需建设污水处理厂的镇完成所有前期准备工作,30%的项目开工建设;50个需建立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体系的县(市)完成县(市)域村庄垃圾收集点、乡镇转运站、县(市)拟新建处理场的规划布点工作,现有垃圾处理场周边20公里范围内规划确定的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开工建设,完成拟新建垃圾处理场前期准备工作。

2012年5月1日前,镇污水处理厂和拟新建垃圾处理场全部开工建设。

2012年底前,现有垃圾处理场周边20公里范围内实现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新建垃圾处理场周边的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开工建设。

2013年10月底前,80个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出水达到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50个实施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的县(市)全部建成满足需要的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立起完善的运行机制,全县(市)域实现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

三、做好推进镇污水处理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工作的重点工作

(一)完善镇污水、县(市)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各地要按照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进一步深化、细化镇污水、县(市)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镇污水处理厂、县(市)域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等基础设施,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思路,制定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县(市)域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方案。要根据镇区、县(市)域人口、产业科学测算污水、垃圾产生量,适度超前,分

类建设经济适用的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中转、处理设施。距县(市)现有垃圾处理场超过20公里的乡镇,可依据规划合理选址建设第

二、第三垃圾处理场;每个乡镇要建设一个以上垃圾中转站(场),每个村庄要因地制宜建设若干垃圾池;做到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统筹配置,城乡共享。

(二)加快镇污水、县(市)域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认真做好镇污水处理厂、县(市)域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有关市、县(市)、乡镇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做好项目审批或核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污水处理项目必须做到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正常运行,污水处理率达到设计规模的60%以上。加强镇污水处理厂和县(市)域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土地、规划、招标、质量监督等工程建设手续,抓好项目建设协调组织。建设、规划、城管、发改、环保、土地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服务和管理,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项目审批和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收集处理。根据农村生活垃圾无机物含量少的特点,从源头上进行分类收集处理,积极回收可利用物资,实现垃圾资源化、减量化。对瓜果皮、菜叶、稻草、动物粪便等有机垃圾进行就地堆肥或沼气厌氧化处理。对建筑垃圾进行定点集中堆放,采取回填路面等方式进行再利用,对塑料、玻璃、泡沫等垃圾进行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不易降解或有毒有害垃圾进行定点收集处理,把农村医疗废弃物纳入医疗废弃物处置体系。

(四)加大各级财政投入。省对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县(市)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实施以奖代补,奖补标准参照中央对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补助标准执行。各市、县(市)政府要积极筹措落实建设资金,将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支出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村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并随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提高投入比例。

(五)实行用地划拨。按照《划拨用地目录》的要求,对镇污水处理厂和县(市)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内,优先安排村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六)建立多元化的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县(市)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投融资体制。在积极争取中央奖补资金、落实中央工作要求的同时,按照“政府主导、多元投入,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立政府财政投入、引进外资、银行贷款、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积极争取国家环境治理资金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适用农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村镇垃圾收集点建设,要积极组织农民(居民)集资,并申请财政奖补资金。省物价局要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订村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对在建有污水处理厂的镇范围内排放污水的从事工商业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工商业污水处理费,在实施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的县(市),对产生垃圾的农民(居民)开征适量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立鼓励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以及垃圾资源化的成本补偿机制,推动污水的再生利用和垃圾的资源化。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县(市)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推动。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抓紧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及实施方案,积极抓好落实。要明确责任主体,市长、县(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县(市)政府是推进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开展县(市)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镇乡政府负责协助、落实。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合作,积极协调解决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县(市)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相关推进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城乡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政公用、城管部门)要做好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布局,为项目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加强运营监管。财政部门要负责政府资金的落实和使用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项目核准等前期工作,严把项目前期的审批关,积极争取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环保部门要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做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达标排放。审计、物价等部门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国土部门要保证土地供应,及时办理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用地手续。要大力宣传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工作考核。各级政府特别是设区市政府要加强对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县(市)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工 2

污水处理厂选址要求范文第5篇

《昆山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该文件旨在加强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形成污水治理长效管理机制,文件与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活、生产密切相关,因此,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10月19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昆山市前进中路108号市政府大楼十楼,邮编:215300,传真:57009213,电子邮箱:jsksfzb@163.com。

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 1 —

昆山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草案)

为切实加强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形成污水治理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督管理活动。本细则所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或小型设施)和配套管网、中途泵站、污泥处置设施等,不包括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二条

市住建局是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对本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施监督管理及考核。

第三条

市环保局负责本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频次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监督监测,监测结果于每月5日前向市府办、当地政府、住建局、财政局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通报,并作为相关部门核付污水处理运营经费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各区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2 — 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区镇必须明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的分管领导、业务部门,及时有效地协调辖区内污水集中处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发改、财政、规划、水利、农林、城管、质量技术监督、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完善、依法运营、稳定达标。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应当满足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卫生防护距离,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同时必须配套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采用脱氮除磷工艺。

鼓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尾水再生利用。

第七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出水水质负责。各运营单位应明确专职环保协管员,统一佩戴由市环保局监制的环保协管员标识,协助日常环保监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入设施的水污染物浓度异常,影响达标排放的,应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同时关闭相应排水单位的应急闸(阀),并立即向市环保局和住建局报告。

污水处理厂应具有应急电源以确保正常运行。新建污水处理

— 3 — 厂应采用双回路电源。

第八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出水口安装水量、水质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与市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自动监控设备还应当与市住建局监测系统联网。

设计规模日处理量1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建立中控系统,可随机查阅运行实时数据、历史数据和曲线图,数据应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并作为减排核算的重要依据之一,其联网费用由市财政列支,设施运营单位免费提供各类指标数据原始数据的通讯接口或协议。

第九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正常使用、维护自动监控设备及中控系统,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和环保局、住建局联网的运行维护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因改造、更新、维修需要暂停运行的,或者进水口、出水口水量、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同时向市环保局和住建局报告。

第十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有关数据。建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基础档案数据库,实行一厂一档。

鼓励污水处理厂开展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国际标准贯标和认证工作,实行标准化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污泥集中处置(不包括工业废水集中处理产

— 4 — 生的污泥处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污泥运输单位和污泥接收单位应当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

鼓励污泥处置进行资源化、综合化利用。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分析。

第十三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成后的运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经费来源为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执行《昆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06〕40号),由供水企业在自来水费中一并征收,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实行绩效挂钩,按质计价。按照水量、水质、削减率核拨运行经费的管理制度,污水处理厂于每月5日前向市住建局和环保局报送上个月的水量、水质、污泥处置、能耗、设备运行及运营成本等情况报表。经与监督性监测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情况比对,核定有效水量、泥量,作为财政部门拨付运营经费的依据,其中:

(一)出水水质不达标的企业,按超标比例扣减该不达标数据代表时段内的计量。

(二)考核通报中限期整改的企业,整改期间可暂停拨付污水处理厂运营经费。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工业企业接管行为,工业企业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

— 5 — 物排放标准。在审核批准时应确保相应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接纳总量不超过该厂环评批准的相应数量。

工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评批复。工业废水不得擅自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经环评批准同意并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应当经过预处理并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规定标准。工业废水接管排污口的设置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和《昆山市工业企污染防治规范》的要求,落实相关防护措施,设置应急闸(阀)、应急池、采样井、流量计、自动监测仪、自动采样仪等。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必须与市环保局联网。

工业废水排放设施规范化建设由市环保局牵头(相应污水处理厂等单位参与)进行验收,合格的发放统一的排放口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统一设置在排放口附近醒目处。排放口标志牌内容:标志牌名称、排放单位名称、排放口统一编号、企业联系电话和环保投诉电话等,间歇性排放的必须标明排放时间。

工业企业生活污水接管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昆山市工业企污染防治规范》的要求,设置应急闸(阀)、采样井。

排水许可审批时,初审人员必须现场踏勘,相应污水处理厂应参与,并对项目环评批复特别是预处理前后的工业废水水质指标进行备案。

对擅自将工业废水混入生活污水或将工业废水直接排入污水

— 6 — 集中处理设施的,作偷排论处,除依法追缴排污费外,可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五条

各区镇要切实加强污水收集系统(管网、提升泵站)管理,健全养护机制,加大养护力度,提高养护水平。要建立污水管网应急机制,对污水管网发生破裂或被其它施工破坏的必须及时修复,并第一时间通报相应污水处理厂和市住建局、环保局、城管局等部门。全面梳理排水管网系统,尽快纠正雨污水错接乱排现象,着力提高污水管网运行效率,落实长效管理。

鼓励管网养护引入竞争机制。有条件的要通过公开招投标,委托有资质的市政养护单位进行长效养护,管理机构要落实长效化考核机制,充分吸纳养护区域内街道社区的意见,对养护单位的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结算养护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重视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中管材管径选取、沟槽回填、顶管施工等问题,提高项目建设水平,确保控源截污工作有序推进及管道建成后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

中途泵站由其服务的污水处理厂负责运营管理,纳入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范围。

中途泵站要加装远程控制、监测设备,为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风险前置提供保障,提高污水处理厂远程调度和联动控制能力。市财政按50%对远程监控设备投资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

加强厂网协同,污水处理厂要加强对管网的水质

— 7 — 水量监控,如有异常及时通报相关方快速反应。新建管网严格履行验收移交手续,确保管养责任落实。鼓励采用厂网一体化管理模式,提高对排水户的监管力度。

第十九条

鼓励开发应用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建立现代化监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制度或者台账不真实的;

(三)未按照规范处置污泥或者违反污泥委托处置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中,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符合核查要求的,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或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自动监控设备的由市环保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长期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整改不到位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问题,由市环保局、监察局实施挂牌督办,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完善农

— 8 — 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档工作,建立日常管理运行、养护和维修、改扩建的基础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独立设施)及管网应及时移交,明确责任,确保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农村污水处理站的管理

(一)鼓励委托本区域污水处理厂负责农村污水处理站的日常运营,运营经费按规定上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管理,可优先选择该污水处理站承建单位。

第二十六条

农村污水管网养护。纳入区镇市政管网养护范围,委托有资质的市政养护单位养护,养护经费列入区镇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参考《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标准》,实施并逐步深化农村污水处理日常运营工作考核。

第二十八条

采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手段,农村污水处理站运行信号与住建局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联网,提高监管效率。已建设施要逐步尽快完成联网工作,经费来源为市财政;新建项目执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的三同时要求。

第二十九条

污水增量考核以达到进水水质要求为前提,进水浓度月平均值不低于上同期值,年平均浓度不低于上值;管网建设量考核以达到污水增量为条件;污水处理厂建成投

— 9 — 运一年内运行负荷率不低于60%,三年内不低于75%。

第三十条

其他

(一)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应会同规划、住建、发改、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包括特许经营项目。应结合人口、用水量及产业特点,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避免盲目扩建;优化整合部分小规模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

(二)市政污水主管网的建设。应优先建设建成区管网,同步建设新建道路管网,合理有序推进市政管网建设计划。

市政污水管网建设时,应充分调查沿线排水户的排水情况,有关部门应相互配合,确保沿线污水全部截流、排水户雨污分流或临时合流溢流。

(三)控源截污支管网的建设。落实控源截污计划和财政以奖代补政策,有效提高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率。各区镇对有条件的老住宅小区要增设阳台和车库污水管,对雨污分流确有难度的局部区域,可采用建设雨污合流溢流管收集。对市政污水管网一时难以到位的突出水环境问题,应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加以解决。全面做到“达标纳管,应收全收”。

(四)严格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严格控制工业废水进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确保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运行。严格新项目的方案审批,加强老项目的动态监管,排水许可作为办理环评、规划审批和工商注册、年检的前置条件。

(五)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污水处理厂对管网进水不正常现

— 10 — 象及时跟踪、反映;市住建、环保、农林、水利、城管及区镇职能部门加大动态监管力度,互通信息,加强部门联动,优化污水集中处理保障机制。

(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扩大污水处理信息公开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行业自律的作用。

污水处理厂选址要求范文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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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专家测算,要实现我国“十五”环境保护目标,总投资大约需要7000多亿元,其中,城市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大约需要3000多亿元,而这3000多亿元的投资需求主要是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城市污水处理厂是现代化城市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如同盖住房就必须要建厕所一样,建城市也不能只建住宅、商厦、宾馆而忽略了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严重滞后,欠帐太多。美国平均每1万人就有一座污水处理厂,欧洲许多国家平均每5000~8000人拥有一座污水处理厂,而在我国的城镇人口中,平均每150万人才拥有一座污水处理厂。大量的生活污水得不到处理,必然对江河湖海造成严重污染。近些年来,环境保护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被提上了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然而,雷声大,雨点小,在这方面的进展仍然十分缓慢。被列入国家污染防治重点的“三河三湖”,其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都一拖再拖,不尽人意,更别说其他地方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为何这么难?原因有两点:一是国家财力有限,建不起。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往往十分庞大,动辄几千万到数亿人民币,确实难为了各级政府。二是污水处理厂没有经济效益,是个光投入不产出的“赔钱买卖”,政府建一个赔一个,建一个就背上一个沉重的包袱,各地对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都没有积极性,据说有的地方给他国债都不愿建,怕建了之后还不了钱,有的地方即使想建,银行也不愿贷款,怕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

改革环保投融资体制势在必行

为了尽快扭转我国目前面临的水污染严重和水资源短缺的局面,在未来10年内,我国将大规模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以使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率得到大幅度提高。北京市在2008年奥运会之前,计划再建设11座污水处理厂,使全市的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为保证南水北调东线的输水水质,国家准备在沿线建设为治理三峡库区的水污染,需要建设150多座污水处理厂;130多座污水处理厂;“三河三湖”流域目前有近200座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在建设和准备上马。按照国务院不久前发出的“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十五”期间,所有的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厂,到2005年,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污水处理率应达到60%以上,到2010年,所有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得低于60%,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重点风景旅游城市不得低于70%。有专家预测,要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这一目标,我们国家将要新建2000多座城市污水处理厂。

鉴于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任务极其繁重,光靠政府一家来投资根本不行,必须改革现行的环保投融资体制,吸引多方投资尤其是国内外民间资本建设污水处理厂,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机制,才能加快我国水污染治理的进程。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委员会秘书长王家廉说,过去5年中,由于我国政府着重治理了工业废水的污染,工业废水得到了大幅度减排。但是由于人口的增加,城市化的加快,生活污水的排放量增长迅速,5年中增长了65%。1995年,我国生活污水占总废水量的30%,而现在,已上升到70%,生活污水的污染已经成为我国水体污染的主要来源。

王家廉说,进入90年代中期之后,我国政府加大了水污染治理方面的投资力度,加快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尤其是自1998年我国政府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国家增发的数千亿元国债资金中有数百亿元用于重点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但是,中国无论是在按人口拥有的污水处理厂的数量上,还是在城市污水处理率上,都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为加快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必须改革计划经济沿袭下来的那种“城市污水处理厂由政府投资、政府建设、政府运行管理、政府负担运营费用”的模式,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运作。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的有关专家认为,由于我国未能在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水价改革上迈出较大步伐,致使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远远不能适应水污染治理的需要,建设资金严重不足,运营经费短缺,排水管网建设滞后,造成一些新建的污水处理厂不能按时投产,已经投产的无力运行。显然,单独靠财政拨款,不能较快地改变污水处理进展迟缓的局面,必须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营的资金补偿机制。

我国环保投融资体制应当怎样改革?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规划所研究员王金南说,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投资主体是国家和各级政府。据估计,70%以上的环保投资是国家和政府的投入,这与市场经济国家正好相反。在大多数OECD成员国中,60%左右的环保支出是由企业和居民支付的。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应逐步建立一个以企业和个人为投资主体的环境保护投融资体制,即使是城市环保基础设施,也可以采用BOT方式吸收民间资本投入,BOT模式在我国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方面应该说有很大的发展前景。同时,一个必须配套的政策就是全面开征城镇居民污水处理费,个人应当有偿使用或购买环境公共产品或设施服务。

污水处理市场化迫在眉睫

有关专家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逐年提高,各主要领域的市场化程度提高也很快,1979年,政府行为的市场化程度为4%,到1997年已达到72%。相比较而言,环境保护的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却明显落后于其他领域,远远落后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的胥树凡处长说,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要在21世纪的前10年之内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推动政企分开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一系列论述不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性的指导意义,而且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同样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胥树凡说,我国目前正处在新旧经济体制转换时期,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一些环保机制还在不同程度地起着作用,制约了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其弊端主要表现为:一是不能体现“谁污染,谁治理”的责任,比如城市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是由千家万户产生的,应由城市居民而不是政府来负担治理费用,政府不应当承担本应由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二是不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的投资主体,对环保投资只注重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注重经济效益,这种只有投入没有产出的机制不会激发民间资本参与环保的热情。这就是为什么国内外很多投资商和企业家感觉到中国环保市场需求很大,可以大有作为,但是要真正进入这个市场却又十分困难的缘故。

老百姓能承受污水费吗?

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秘书长胡庆新说,多数发达国家污水处理费都通过自来水费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一般要高于自来水费。如丹麦,污水处理费为自来水费的1.6倍。由于按市场化运作,向消费者收费,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和运营。我国现在采用市场化、产业化的模式搞城市污水处理也是完全可行的。一是我国的环保企业已经掌握了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污水处理工艺和技术,设备也实现了国产化,使得污水处理的成本大幅度下降,污水处理的费用实际上并不高。二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收入的提高,老百姓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也具备了支付污水处理费的能力,只要加强宣传,市民是可以接受的,也是会拥护的。三是我国社会资金充裕,民营企业、上市公司、金融机构都看好环保产业,愿意投资。现在已经有一部分国内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和经营污水处理厂,更多的民营企业和外商都在寻找机会,目前最关键的是我国污水处理市场化、产业化的机制尚未建立起来,他们无法进入这个领域。如果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推行“谁污染谁付费,集中处理,产业化经营”,则我国的水污染治理将会发生一个根本性的变化,环保产业也将获得巨大的发展。

北京市排水公司总经理杨向平说,北京市是率先在全国开征污水处理费的,目前全市污水处理费一年能征收到3~4亿元,这笔资金为目前已有的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继续新建污水处理厂提供了经济来源。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出台后,不像有些人担心的那样,老百姓不能承受。拿北京来说,市民的反应非常平静,坦然地接受了。这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高了,居民完全交得起这笔钱,这笔开支占生活总费用的比重很小。再加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老百姓愿意为治理污染付费,以获得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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