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部门公共关系论文范文

2024-02-06

城管执法部门公共关系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无人机作为重要的军民两用高科技产品之一,因其成本低、效费比高、无人员伤亡风险、生存能力强、机动性能好、使用方便等优点,在多个领域、多个行业或部门都有广泛应用。从实际应用来看,入门级小型无人机(航拍无人机)就能满足日常城管执法工作的需要。结合现有小型无人机性能,就小型无人机对城管执法工作现实需要、与人力执法的比较优势、应用范围、法律地位与使用要求、风险评估以及现实作用和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梳理和评述,简要分析了小型无人机在城管执法工作中的应用前景。

关键词:城管执法;人力执法;科技执法;小型无人机;应用前景

DOI:10.3969/j.issn.1674-7739.2017.01.016

近年来,无人机技术日新月异且日臻成熟。放眼世界,无人机作为重要的军民两用高科技产品之一,因其成本低、效费比高、无人员伤亡风险、生存能力强、机动性能好、使用方便等优点,在多个领域、多个行业或部门都有广泛应用。除去军事领域,无人机在民用领域也是大放异彩,现已用于娱乐、物流、地图测绘、地质勘测、灾害监测、气象探测、空中交通管制、边境巡逻监控、通信中继、农药喷洒等。随着世界各国,尤其欧美发达国家对无人机应用的深入,无人机应用领域和行业还将进一步拓展、延伸,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无人机对社会生活的重要影响还会逐渐加深加强。

在我国,无人机产业近年来发展也非常迅猛,一大批自主研发、性能较好的无人机产品已投放市场。在无人机民用市场,相当数量的小型无人机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有的甚至已成为行业龙头。针对不同层次需求和价格承受能力研发的无人机产品,让无人机在社会各行业、各领域的应用成为可能。目前,有关无人机应用的消息已不再是新闻,越来越多的领域或行业应用了无人机,其中就包括城管执法部门。

目前,全国已有深圳、天津、南京、温州、南昌等多地城管执法部门使用了小型无人机辅助执法,主要用于监督工地施工、巡查违章搭建并进行取证等。从实际应用来看,入门级小型无人机(航拍无人机)就能满足日常执法工作需要。虽然小型无人机顺利完成了既定工作任務,成功展示了自身功能优势,让这些地方的城管执法部门初步品尝到了科技执法带来的甜头,但是全国范围内城管系统的大面积使用却没有出现。这既有经费、执法成本、无人机现有技术水平的制约,也有对隐藏风险的担忧,更受执法思维、模式的影响。

本文将结合现有小型无人机性能,就小型无人机对执法工作现实需要、与人力执法的比较优势、应用范围、法律地位与使用要求、风险评估以及现实作用和影响等方面进行必要梳理和评述,简要分析小型无人机在城管执法工作中的应用前景。通过厘清对使用小型无人机执法的误区、化解忧虑,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为小型无人机在城管执法系统的全面展开应用扫除认识障碍。

一、使用小型无人机执法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也是先进、高效、有力的执法手段和保障措施。使用小型无人机执法,就是科技执法的体现。在城管执法工作中使用小型无人机实现科技执法,有其现实性和必要性。

(一)使用小型无人机执法的现实性

我国城镇化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现正处于关键时期。数十年来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空间不断拓展、人口不断聚集,城管执法部门职能也随之不断拓展延伸、丰富深化。这期间,城市管理问题不仅在种类、数量上与日俱增,某些类别的问题甚至呈几何数级增长。又由于牵涉其他政府部门和群众切身利益,当前城市管理问题已呈现出相当的复杂性、反复性和困难性。与此同时,受政府编制、财政供给、自身建设水平约束,执法人员数量、素质和装备配备水平却没有相应的配套跟进。可以说,当下相对薄弱的执法力量与日益增长、复杂的城市管理需求之间的矛盾已非常突出,在部分地区甚至比较尖锐。这样的现实条件,需要加大科技力量投入来支持执法工作,减轻城管部门执法压力,解决城市管理问题,缓解城市管理需求矛盾。

(二)使用小型无人机执法的必要性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正在推进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其中对城管正式人员编制数量、协管员人数及管理均有严格规定和限制。一方面正式执法人员绝对数量不可能大幅增加以满足实际执法需求,另一方面根据改革精神和减少财政供养人口、严格经费使用等具体要求,可以聘用的协管员也有限制(不能超过在编正式人员)。在可投入的执法力量极为有限的既定前提下,面对巨量城市管理问题,各地尤其是基层城管执法部门通常采用提升执法能力、延长工作时间等“内部挖潜”的方法来提高执法效率。这中间其实又存在一种悖论:现有执法模式对执法能力要求不高,执法能力对执法效率影响也非常有限。因此,延长工作时间就成了提高执法效率的“法宝”。但长期长时间高强度、高负荷的执法活动,势必会造成执法人员的身心疲劳,降低执法质量,最终又会降低执法效率。执法个体如此,执法整体亦是如此。痴迷精神力量、无视现实规律的“苦干”、“蛮干”模式,于现实城市管理需求是不可取的,我们需要“巧干”。

科技执法就是这样的“巧干”。科技执法模式对人员知识技能水平、装备水平要求高,对人员数量、体能及固定工作时间要求低。从实践反馈情况来看,适量装配小型无人机辅助执法,可以弥补执法人员数量绝对缺乏的劣势,迅速提高执法效率,有效调和城市管理需求矛盾。不仅相关城市管理问题得到了及时处理,被解放的执法力量也能从容开展各项工作。执法人员的压力得到有效缓解后,节约下来的宝贵时间又可以改善执法人员的工作、生活质量,并促进执法效率的进一步提升。科技执法会带来可预见的事半功倍的效果,使用小型无人机进行执法这一科技执法方式,值得推广,很有必要。

二、小型无人机与单纯人力执法的比较优势

(一)现有小型无人机基本性能

以某龙头公司生产的某款最新入门级小型无人机(航拍无人机)为例来看,其操作相对简单,使用时只需将手机或平板电脑、遥控器和无人机三者联机,手机安装Android4.1.2以上版本就行,无需专门购买。操作人可以通过联机的手机或平板电脑看到无人机拍摄到的实时图像。主要参数有可飞至500米高、重量不足1.5公斤、对角线距离(不含桨)350毫米、理论单块电池飞行时间28分钟、工作环境温度0度至40度、最大水平飞行速度20米/秒、5公里范围内图像传输、可精准悬停、前视障碍物感知、智能跟随、有一定防风能力等。这也是某地城管执法部门正在使用的一款入门级航拍无人机。不同类型、款式的小型无人机虽然因价格不同而性能有所差异,但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一般都能承担日常执法所需要的监督巡查、调查取证工作。

(二)现有小型无人机的优势

虽然小型无人机有雨雪天气不能飞、防风能力一般、单块电池飞行时间短等缺陷,但与传统依赖执法人员的人力执法相比,小型无人机辅助执法至少在成本、功能、机动、效率等四个方面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1.成本优势

现在小型无人机市场价格跨度很大,便宜的不到2 000元,贵的可以“上不封顶”。上文提到的航拍无人机,市场推广价格为7 499元。单从价格成本来看,使用小型无人机不该是也不会是经费充裕或发达地区城管执法部门的“特权”和“专利”。

鉴于小型无人机主要用于完成辅助性工作,职能同协管员相当,故以一年为周期大致比较一下使用一台小型无人机和聘用一名协管员的成本。小型无人机使用成本方面,鉴于无人机由执法人员操作、管理、维护等,操作成本不计,算上直接购买成本,加上增配的电池等配件以及保险费、维修费(考虑“炸机”等极端情况)等一般2万元足矣,如果购买的小型无人机价格一般,同时执法人员操作熟练、经验丰富,总的成本会大幅下降,甚至可以在1万元以下;聘请协管员成本方面,在某老城区每年用人成本在3万元以上;在某新区每年用人成本在4.5万元左右。保守综合考虑在4万元左右。两相比较,一年期内以某地实际情况为样本,使用一台小型无人机的总成本,只有聘用一名协管员的总成本的1/4到1/2左右,若刨去购买成本后,比值会更低,成本优势明显。

需要指出的是,小型无人机并不能代替执法人员去执法,也无法根治城市管理问题产生的源头。进行成本比较不是评价优劣,更不是否定或质疑协管员队伍对城管执法事业的贡献和作用。

2.功能优势

小型无人机能在不被察觉的情况下,完成监督巡查、调查取证等基本任务。要对巡查目标实时监控,遥控无人机进行图传就可以了。智能跟随功能,更可以让无人机在空中高速飞行追踪移动目标。这些功能在实际执法中都会发挥巨大威力。

3.机动优势

城管執法工作实际中,常常遇到突发情况。情况发生后,要求执法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掌握情况并做出处理。受事发地位置、道路情况、交通规则、人员反应、人员调动等因素影响,执法人员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而正常情况下,小型无人机可以在第一时间空中高速飞抵事发地,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并拍照取证。这样的机动优势是普通执法人员即使驾驶执法车辆也不具备的。

4.效率优势

无论是在建筑物密集的住宅区,还是在空旷的工地;无论是在宽阔的马路,还是在背街小巷,小型无人机都可以及时赶到、开展工作。甚至执法人员一般无法到达的江河湖泊等水域,小型无人机除依然可以畅行无阻。小型无人机受飞行时间限制外,不受体力、情绪、心态以及其他因素影响,也不用行政相对人配合。正常天气条件下,不要怀疑它的效率。设想一下,在某个私搭乱建比较严重的小区,数名执法人员往往会因为住户的排斥而无法开展工作,但一台小型无人机可能在空中盘旋一圈就能清晰掌握小区违章搭建的具体情况。

通过客观认识现有小型无人机基本性能及缺陷,综合其所具备的明显的成本、功能、机动、效率优势,可以确认小型无人机对支持城管执法工作、提高城管执法效率具有极大的应用价值。

三、小型无人机的应用范围

以无人机为代表的高科技产品,在城管执法工作中会频繁应用,其前景也必然是广阔的。讨论小型无人机在城管执法工作中的应用范围,可以分为当前应用范围和未来应用展望两部分。

(一)小型无人机当前应用范围

现有小型无人机能承担日常执法工作需要,除了完成监督巡查、调查取证等基础功能,它的应用范围还可以涵盖当前市容、规划、环保、广告、渣余土等各大城管执法职能范围。具体来看,比如能不被察觉地观察街面秩序、建筑物规划现状、工地施工、户外广告设置等情况,避免与行政相对人的冲突;能快速寻找到开阔水域的污染源;能高速、高效、及时、便捷地搜集市政设施使用情况;能高效调查取证违法违章行为等。各地尤其基层城管执法部门完全应该适量装配小型无人机。

(二)小型无人机未来应用展望

小型无人机现有的缺陷,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无人机技术不断升级演进而得以全部解决,如实现超长时间续航、抗大风雨雪天气、超长距离图传等。也许其功能还能再进一步突破,如增加智能识别身份信息等。无人机与城管执法大数据终端联网后,执法人员操作小型无人机来执法,实时向行政相对人手机、电子邮箱传送违法违章行为确认通知书、处罚通知书等,将不会是科幻片才有的桥段,而是可以实现的现实情节。

四、使用小型无人机的法律依据

城管执法部门在工作中使用小型无人机的行为、性质完全不同于普通民众用其从事娱乐或物流的行为,后者一般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而前者行为主体是执法人员,尤其使用小型无人机调查取证的行为目的在于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保障行政法律法规实施。据此,执法人员使用小型无人机执法的行为应当视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然是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人员就必须遵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统一等行政法律原则,在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合法合理使用操作小型无人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型无人机作为民法上的“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还需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使用后因为自身质量瑕疵或重大缺陷,导致违约或侵权责任的,小型无人机的生产者、销售者还需承担相应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有权向其主张权利或追偿。

国家民航局已经出台了《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城管执法部门使用小型无人机除了依照行政法律法规,还需要遵守国家民航局相关管理规定,目前相关管理规定不影响小型无人机的城管执法应用。

五、使用小型无人机的风险评估

投入市场以来,还没有出现小型无人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报道。这与小型无人机自身设计和特点是密切相关的。但是,操作不当或者发生意外导致人员损伤、财物损失的危险还是有的,现实中也发生了一定数量和程度的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责任大于天,执法安全是第一位的,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不可逾越的安全红线。

作为可能频繁使用小型无人机的单位,城管执法部门既不能因噎废食,夸大使用风险,回避现实作用,又不能掉以轻心,麻痹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用过去的“零报道”代替现实的安全防范措施。使用小型无人机进行执法活动可能对操作人(即执法人员)、第三人及公共设施造成侵害。为化解相关风险,主要措施有:一是要强制购买无人机保险,做好必要保障;二是操作人一定要依照厂家要求,按步骤操作,平时多在空旷地带进行训练,积累操作经验,同时与厂家联系,及时反馈产品情况,并按指导加强安全保护措施;三是严格使用程序,严谨设计飞行线路和时间,控制飞行速度,为意外情况的出现预留反应时间和空间;四是注意保护公民隐私权,对巡查、调查获得的图像、视频信息进行严格筛查和保密,与案件无关信息一律删除;五是严格遵守避飞原则,设计的飞行线路应当绕开高压线、信号塔、铁路沿线地区等可能引发损害事故的设施或地区,全力避免损害公共设施事故发生。

从现实情况来看,及时检查,按步骤、程序要求操作,合理设计飞行线路是完全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

六、使用小型无人机的现实作用和长远影响

实行科技执法、打造科技城管,从提出到现在,所取得的成绩或进步让人无法满意。以装配小型无人机为契机,如果在城管执法工作中大规模使用小型无人机等高科技产品,在科技执法上是迈出了坚定扎实的一大步,毫不夸张地说,那将是城管执法事业上的革命性进步。

除了立竿见影提升执法装备水平,其现实作用还有:一是大幅减轻城管部门执法压力和财政供养负担,同时大幅提高执法效率;二是大幅缓解一线执法人员的压力,避免其与行政相对人摩擦冲突并进而引发执法对抗甚至群体事件的可能;三是可以杜绝执法人员在监管巡查、调查取证环节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执法队伍的廉洁性;四是可以集中宝贵的执法力量用于大型执法攻坚。

列裝小型无人机辅助执法,对整个城管执法事业的发展带来的影响也将是深远的。科技执法不是一句口号,运用先进科技装备执法是城管执法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和要求。过去单纯依赖执法人员人力去应对处理城市管理问题的执法模式已不适应当下,亟待调整。

客观而言,目前入门级小型无人机都可满足日常城管执法工作需要,科技执法门槛并不高,推行科技执法成本远没有想象的那么高。执法工作重心下移后,基层城管执法单位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面对的压力可想而知。科技执法回归城管执法决策者的视野并委以重任,是破解当下城管执法困境的一条完全可以尝试的途径。同时也意味着城管执法部门对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更深层次的要求作出了回应,那就是转变固有执法思维,调整甚至摒弃陈旧执法模式,尝试加大科技执法力度,着力打造一支符合现在及未来城管执法需要的现代化城管执法队伍。

城管执法部门公共关系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城管,作为中国城市化发展所需要的产物,其执法的方式一直为社会所诟病。当前,城管执法的困境是综合执法权缺乏法律依据,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定位。要解决城管与小商贩的矛盾,就必须要明确一个基本问题———如何定位城市的属性,即城市的归属。如果承认城里人作为城市既得利益者是城市唯一的主人,那么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工具,就必须充当城里人利益的保卫者。如果城市所有权归属于城市现存的人,那么城管就必须变成不同群体间利益的平衡者。显然,我们需要的是后者,需要的是和谐的综合执法。

[关键词]城管;执法;矛盾根源

现实当中城管与无证商贩之间就如同猫鼠关系。在笔者调查的多起典型案例中,不论是城管还是无证商贩都出现了伤亡。按照波斯纳的新经济法学方法分析,这样战斗对社会来说非常不划算。因为即便城管打赢了,国家很可能按照国家赔偿法来救济相对人;而相对人打赢了,国家可能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为城管队员定为公伤。不管怎么样都要这些纳税人来为这个结果埋单。对此,人们不禁要问城管执法难道就是两种方式———要么打人,要么被打,要理清这个问题就必须对冲突双方分别进行利益分析。

一、 城市小商贩存在的意义与问题

城管执法的主要对象是小商贩。其经营项目主要是蔬菜、水果、简单日用品以及其他简单的手工业等,例如:工作族的早餐、网虫的夜宵、价廉的农副产品等。这些生活必需品极大的方便了城市人民生活,也缓解了就业压力。即便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大都市依然少不了小商贩的足迹。所以说城市小商贩的顽强生命力本身就说明了其符合城市发展的现实需要。

小商贩这个群体主要由下岗职工、城市无生活保障人、进城农民等构成。他们基本上都是不能支付高额的城市生活成本而又必须在城市寻找出路的弱势群体。有些商贩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经常会做一些缺斤短两、掺杂掺假、占道经营、乱抛垃圾等等违法行为。农药超标的蔬菜、药物催熟的水果、注水的猪肉基本上都是从这些流动商贩送到居民餐桌上的。狭隘的利益观、较低的文化水平、还有不良的生活习惯让很多人根本无视公共利益。我们经常能看到人行天桥上,三米宽的路上,两排商贩各占一米,有时候中间还要放上一个招徕顾客的音响;一些卖瓜果的商贩溜进小区,用高音喇叭不分时段的叫卖,并且随手乱抛果皮废弃物;还有一些拾荒者在住宅区内乱翻垃圾桶,在拿走想要的东西之后,扔下一片狼藉扬长而去等等,这样案例数不胜数。如果不对其加以约束,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永远也赶不上他们破坏的速度。

二、城管的概况

(一)城管的发展历史及作用

追根溯源,城管的前身其实属于环卫部门。中国的城市发展历史源远流长。元初,意大利人马可·波罗在《马可·波罗行记》中,曾经将临安(今杭州)称誉为“世界最富丽华贵的城市”。而那个时候,古临安因为城市人口聚居而产生大量的垃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官府就开始招募专人进行清除;清末,警察机关负责对城市清洁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清理街道、收运垃圾、整顿厕所等。近代(1929年前后),当时的各地政府还颁布了有关清洁卫生的管理条例,并开始设立专门的城市环卫机构。新中国成立后,各城市即建立环卫管理机构。此后,环卫部门的隶属发生频繁变动,分别归属过公安、卫生、供销等部门。1980年起,城市的环境工作改由城市建设系统管理。改革开放之后,城市人口激增,城市环境破坏严重。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势必严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但当时的政府相关部门执法权力重叠,职责边界不清,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重复处罚与执法疲软的弊病。要尽快扭转“一群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的局面,还市民一个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就必须设置一个及时高效的新职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消除了达成这个目标的法律障碍。1997年5月北京市宣武区最早启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之后,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相继成立城管部门。

我们必须客观的承认,由于执法力量的集中,增强了执法威力,市民投诉和媒体关注的很多老大难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市容市貌日新月异。可见,从发展历史和工作成果上看,城管存在也是合理且必要的。但是为什么善花有时会结出恶果?两个必要的城市发展主体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冲突?要解开这个迷,必须从矛盾关系上进行分析。

(二)城管执法的困境 1.综合执法权缺乏法律依据

城管经常要与综合执法联系在一起,但我国法律一直没有正式界定综合执法权。综合执法的权限到底有多大,通过对各个地方情况的统计,大致可以锁定以下七方面:一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是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依法处罚破坏园林设施即苗木行为;三是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依法处罚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外的违法占道行为;四是市政管理方面,依法处罚违法占道行为;五是城市规划管理方面,依法强制拆除与处罚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六是工商行政管理方面,依法处罚占用道路的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等违法行为;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可见,综合执法权涉及环保、公安、交通、城建、工商等各个工作部门,基本上集中了一个地方政府所有主要的执法权。

但是,由于综合执法权不但范围大而且还没有相关的程序法规定,这样就导致综合执法变成城管部门的“自留地”。在处罚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城管的自由裁量成为主流,而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后,又缺乏有力的救济途径,立法的真空是恣意行为的罪魁祸首。试想一下,没有约束的庞大权力,就相当于一个没有方向盘的重型卡车在市区中高速横行。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市城管部门的一辆执法车,突然被深圳市某街道的城管执法车卡死。两名市执法队员当场亮出执法证,对方称他们假冒。言语不和之间,后者对前者拳打脚踢。事发后相关领导赶到派出所协调处理,连连声称:“这完全是一场误会”。如此的嚣张,城管连自己人都打,那么还有谁来管城管。

2.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定位

既然城管集中行使的职权是多元的,这就必然牵扯到一个实务的问题———行政主体在实施职权的过程中以什么样的身份出现。目前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根本没有对城管部门的地位加以确认。因此,各地方城管的组织模式十分混乱,通常为以下几种:一是由地方政府直属领导的独立工作部门;二是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领导和协调的独立执法主体;三是与环卫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同属市和区两级政府领导。

实际上全国范围的城管组织方式远不止这些。例如从决定主体上看,省级政府、甚至市或县级政府都可以自行设立城管;在级别上看,乡、县、区、市都有自己的城管建制(但中央政府则没有);从身份上看,有的城管组织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有的则属于地方政府工作机构。组织上的混乱导致监管和救济方面的困难,自然会滋生暴力性的执法方式。

二、 城管执法背后的矛盾分析

表面风光,可实际城管的日子并不好过。对于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领导指示必须要搞好,那么城管就必须要执行到位,否则就要失业;城市居民说要搞好,也必须搞好,否则被人家曝光会被人家骂。可是,城管的管理对象多数都是城市生活边缘人,在城里活下去是其底线,对他们进行处罚或强制,不但“执法效益”差而且人身危险性高。同时,因为其地位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只要小商贩问城管一句:“哪条法律规定你可以罚我”,这就足以对城管构成毁灭性的打击,因为按照公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立法缺失导致城管处在这样一个理不直气不壮的尴尬状况。一旦遇到阻力怎么办?那就只能诉诸暴力。在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上,执行会长、秘书长罗亚蒙说“全国几十万城管人员大体分为两派”。一边是崇拜权力威力的鹰派,一边是强调温和执法的“鸽派”。“鹰派”往往认为:相对人不老实,对批评教育不是态度蛮横就是阳奉阴违,不用强硬手段无法执法。为了强化执法威力,鹰派不但提高“硬件”采购———开始装备有盔甲、盾牌、防割手套等装备,还从“软件”上进行升级。一本真名为《城管执法操作实务》的“城管秘籍”就是典型代表。作为某些城市城管执法的培训教材,此书理论性与实践性兼备,其中列举了怎样巧用、妙用暴力来对付抗法者。例如“要使相对人的脸上不见血,身上不见伤,周围不见人”;鸽派则认为,打骂不能解决问题,只能激化矛盾,要从人心入手,要尽一切可能要非暴力的方式执法。例如,在四川省遂宁市一位女城管劝告乱停车的人,不料这人从车上下来后就给了女城管一记耳光。女城管队员始终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实际上鹰派也好鸽派也罢,这种单纯的执法方式区分只是掩盖了更深层次的矛盾。“打人、掀摊、罚款、没收”到底能不能解决问题。2008年昆明市西山区城管清理占道经营,发现一名中年女贩占道经营,立即没收了其全部用具。该妇女立刻倒在机动车道上,不说不动长达一小时,城管人员见状只好送还三轮车。可在烈日下,该妇女还是不为所动。无奈之下,城管人员只好撑伞为她遮阳。可见,暴力执法的后果不是激起相对人的“硬”反抗就是向这位大姐一样的“软”反抗。“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也不能解决问题。重庆市出现所谓的妈妈城管,即聘用一些四十岁左右的妇女对违法商贩苦劝。她们顶风冒雨,挨骂甚至挨打是家常便饭。结果怎样?不但执法效果并不明显,反倒是执法队员由几十个人变成一个。这样的执法,尊严何在?实践结果说明,仅从执法方式上变化,不论是妈妈城管抑或女子城管都是隔靴搔痒。暴力执法的根本问题不是在于执法手段,而是法律的缺位。

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没有城管也一样可以保证整洁城市环境。它们的诀窍就是依靠健全的法制。日本于1958年专门制订了《轻犯罪法》,并于1983年修正,其中规定了34项轻犯罪行为,例如公共场所对人动粗和恶语相向,破坏公共照明灯,妨碍水上交通,丢弃对人有危险的动物,插队,妨碍安静,暴露身体,学位、职务、资格等弄虚作假,乞讨,偷窥,吐痰和随地大小便,随便丢弃鸟兽死尸和污染物,妨碍别人通行等,以上触犯者可被拘留并被处以罚款。既然是犯罪行为自然由警察处理。日本警察根本不会暴力执法,因为相关的行政法律足以约束其行为。一旦升格为犯罪行为,就意味一旦受到处罚就要留有案底,违法的成本徒增。最令我们头疼城市“牛皮癣”也曾经在日本泛滥。但是日本政府并没有采取围剿游击队方式,而是,一方面通过《轻犯罪法》绝对禁止乱贴乱画,另一方面定期通过免费公告粘贴牌和小广告装订成印刷品的方式在社区发布。这么做既满足小业主的需求、也保护了城市环境、还保证了资源集中回收,可以说一举三得。可见,不文明行为本来是普遍存在的,但是通过令人信服的法律强制,加上人性化的疏导,“一手硬,一手软”让日本国民的素质堪称楷模。

既然立法能够实现执法主体地位明确、职责清晰、监督有力、救济有效,那么我国法律为什么不对综合执法权和城管地位加以规制呢?其原因在于各方主体间存在巨大的利益鸿沟。这种矛盾与其说是小商贩与城管间的矛盾不如说是城市外来人与城市居民间的矛盾,或者更进一步说是生存权与发展权间的矛盾。一方面是小商贩为代表的城市边缘人要活命;一方面是以城管所代表的城市要向更发达阶段前进;一方面,是外来人要生存,一方面是城市人要面子。

当整个社会处于转型期,城乡发展差距会不断拉大,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涌进城市,于是两种利益诉求发生了更加激烈的碰撞。要解决城管与小商贩的矛盾,就必须要明确一个基本问题———如何定位城市的属性,即城市的归属。如果承认城里人作为城市既得利益者是城市唯一的主人,那么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工具,就必须充当城里人利益的保卫者。如果城市所有权归属于城市现存的人,那么城管就必须变成不同群体间利益的平衡者。从法理与宪法上分析,答案很明显,生存权当然是优位的,一个人不论来自哪里都是中华人共和国公民,城市不可能是某一些利益阶层的专有物,外来人当然可以堂堂正正的在城市生活。但问题是城乡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有限的城市资源不可能为每个外来人都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例如,建立免收摊位费的农贸市场完全能够缓解城管执法压力。但同一个城市地块,如果建设大写字楼、大饭店、大商场等能够提升城市硬件设施,从而改善城市人生活质量,同时还可以增加税收。反之,如果我们真的建立免费农贸市场还会产生多米诺效应———即城市周边的农村人口甚至临近城市周边的农村人口会大量涌入这个城市(因为很显然城里的生活要比农村优越)。到那时,有多少城市地块能够满足这么多外来人口?正是这种生存和发展尖锐的冲突直接影响了立法。立法机关迟迟不对城管进行法律定位,实际上也就是默许了城市的优先发展策略。所以,从根本上说,造成今天这种局面,不单单是城管一个部门的过错,各级人大、各级政府、外来人、城里人都有责任。

和谐的综合执法,需要的是城市当中两种利益的代表坐下来,寻找双赢的方法,然后通过权力机关将这种利益划分进行法定化。不解决这个问题,即便换做哪一个部门行使综合执法权,其表现也会如同城管一样。至于执法环节,不论是城管还其他执法机关,都应该是“软硬”兼施。所谓“硬”,即执法的目标是刚性的,不能随意妥协或更改。同时,针对小商贩的不同行为区别对待:对于严重违法、屡教不改的要依据相关法律从严处罚决不姑息;所谓“软”,即对于初次违法、轻微违法的相对人要批评教育为主财产处罚为辅。执法的“软”与“硬”要相辅相承,“软”以“硬”为前提,“硬”以“软”为表现,才能达到行政目的和手段的平衡。

[参考文献] [1][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周叶谦.新宪政论[M].上海:三联书店,1997 [2]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04 [3]李正想.上海市综合执法管理改革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6:14 [4][澳]约翰·S·德雷泽克/丁开杰.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5][美]詹姆斯·C·斯科特/王晓毅.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1、法律的具体定义

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为手段。法律需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随着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演变,最终它也将随着社会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机关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一成不变的是: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2、法律的其他解释

基本的法律:

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

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狭义的法律)。

3、相关法律名词

法系

法系是指对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体系的分类标准。根据各国法律的渊源,存在样式和运作方式,法系可以分成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两种。两者主要区别在法律渊源,法官权限,诉讼程序方面。

法律制度

城管执法部门公共关系论文范文第3篇

大家好!

我叫,来自大队女子中队。我演讲的题目是《“女城管”的苦辣酸甜》。

在的大客厅人民广场周围,一群身姿挺拔的女城管身着藏蓝色的制服,谦和的态度、文明的话语,打动了广大市民,使他们自觉的加入到维护城市整体形象的行列中。这就是我们大队女子中队。我们中队共有12名执法队员,平均

年龄不到25岁。我们始终坚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公正无私、敬业奉献”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女队员认真负责、耐心细致、服务热情的优势,韧于行,忍于心,谦于度,柔于情,用尊重换理解,以真诚换合作,梳理着我们城市的最靓处,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优良的休闲去处。在这里就让我说说我们女城管的苦辣酸甜吧。

城管工作的“苦”,把“苦”作为成长的阶梯

提起城管这个工作,一个字:苦。苦在何处?苦头吃尽,怪话听尽,好话说尽,市民不理解,该做的事情却还得做,心里的苦水直往外冒,脸上却还得挂着甜甜的笑。

我们女子中队工作条件非常艰苦,徒步巡查执法,一天走下来,脚肿了,腿麻了,回到家倒头就睡,感觉好像才沾枕头,天就亮了。

女城管上路,市民们都很新奇,看女城管执法更是稀奇。对于街上行人异样的目光,偷偷的议论,难听的话,我们只能听在耳里苦在心中。由于各方面原因,市民们对城管工作存在误解和抵触情绪,这给我们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看到店外自行车停的乱七八糟,东西乱堆乱放,我们上前纠正,对此有的人横眉冷对;有的人恶语相向,还蛮不讲理地认为我们多管闲事,并讽刺说,城管,城管,真是什么都管!

冷言冷语,扑面而来,像一把把钢针扎在了女队员的心里,我们还得脸带笑容,一遍又一遍地解释,而眼泪只能忍着,忍到没人的时候流。当时真是又委屈又生气:论知识、论文化、论人品相貌,我们哪一点不如人家,要不是干这个工作,穿这身制服,还能来受这份闲气?外头受了气,就在家里撒。刚开始,见家里人都烦,连一句话都不想说。家人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当一切都成为习惯,冷静下来想,其实最苦的是我们的家人。

想起刚刚过去的那个夏天,那真叫热!别人都躲在屋里,开着空调、扇着风扇,而我们却要冒着酷署、顶着烈日在路上徒步巡查,给小摊小贩讲政策、做工作,有时还得不到他们的理解,心里窝火,那种滋味真不好受!

城管工作的“辣”,把“辣”作为敬业的所在。

我们刚开始到这个岗位上时,心理上有落差。毕竟以前要么是“坐办公室”的,要么是刚刚走出大学校门的。我们刚开始独自执法的时候,心里上很害怕,怕遇到了一些蛮不讲理的人,会纠缠不休,女同志嘛,毕竟脸皮薄一点,而且领导一再强调要以说服教育为主,尽量不开罚单,不扣东西,不采取强制措施。

既有那么多限制,又要文明执法,柔性执法,那就要讲究策略。在日复一日的枯燥工作里,我们学会了以理服人,学会笑对人生。

有一个小贩在路上卖年糕,我们上前要求其退到市场或小区去卖,但他故意装作喝醉了酒,装疯卖傻,与我们执法队员胡搅蛮缠,还说,“谁今天不让我卖年糕,我就让谁躺下”,说完还拿起刀乱挥。女队员们面无惧色,神态自若地向该男子继续宣传和解释有关政策和规定,并分析了他不遵守的后果,终于使该男子放下了手里的刀,服从了管理。其实啊当时心里真的很害怕,但是既然穿上城管这身制服,就算有再大的危险也要维护城管的形象和尊严。

还有,广场南侧的两个冷饮摊点,业主呢都是四十多岁的中年妇女,无证经营,占道经营,是多年来的钉子户,我们女子中队上岗后,了解到这一情况,决定迎“难”而上。女队员们每天不厌其烦的上门说服教育,摆事实,讲道理,起初这两个人见到我们指桑骂槐,讽言讽语,当众撒泼,久了,见队员们始终态度温和,软语相向,渐渐的没了“横”气,主动服从了管理。

城管队员心中“酸”,把“酸”作为奉献的根本。

从5月起,眼泪和愧疚就一直伴随着全体女队员。仲秋节、国庆节——还有以后的每一个特殊的日子,对我们来说都不再特殊。承欢膝下,侍奉老人,尽尽孝道,享享天伦,平常人家最平常的欢乐成了梦想。花前月下,儿女情长,耳鬓厮磨,为那更是奢望。然而为了工作,为了市容市貌,为了这个城市的明天更加美好,我们只能学会放弃,选择奉献。值的一提的是:

我们中队的薛燕队长克服强烈的妊娠反应,拖着已有六个月身孕的身体,在创建全国旅游城市、第二届书圣文化节和全市城市综合整治期间,不顾身体劳累,始终走在执法队伍最前列,中午没有时间回家,就简单的吃个盒饭;困了,就在队里休息几分钟。往往是夜幕降临的时候才匆匆往家赶。即便是一个普通人也会感到身心疲惫的,更何况是一位怀着宝宝的准妈妈呢!

队员王霞同志,爱人在河东区工作,孩子刚满一周岁,平时由她婆婆照看。今年8月份婆婆因病住院,王霞既要照顾病重的婆婆,又要带孩子、做家务,但她一直没有请假。几个月下来,王

霞瘦了十几斤,在大队组织的一次行动中,她晕倒在执法岗位上,领导要求她好好休息,她却采取了将孩子送到了路远的娘家,让丈夫陪婆婆治疗,硬是没有耽误工作。

诸如此类的感人事件,还有很多很多……

城管事业的“甜”,把“甜”作为工作的努力。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尤其是年轻女性。可是,城管队员们只能一天又一天,一条路又一条路

地奔波,皮肤晒黑了,变粗糙了,往日白皙柔嫩的皮肤不复存在,看着镜子,问自己,值得吗?为了创建文明城市,为了营造人们工作生活的优美环境,我们无怨无悔地说:“值!”

事实证明,我们的付出是值得的,是有价值的。我们女子中队通过不懈的努力和真诚打动了市民,展示了女性特有的细腻和温柔,塑造了城管队伍的良好形象。现在有很多市民主动配合我们的工作,有的还给我们送来了锦旗。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

城管执法部门公共关系论文范文第4篇

关于黄山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容局) 2010年度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分析的报告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有力指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亲民、文明、服务、和谐”为理念,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以提高案件质量和执法效能为重点,扎实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有力推进了依法行政进程,全年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保持了建局15年来无经复议撤销案件,无败诉、赔偿案件的记录,且无一起野蛮执法行为的发生。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受到省依法行政考评组和市政府依法行政检查组的充分肯定,先后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授予 “2008-2009年度全省建设监察(执法)优秀队伍”,省爱卫会

授予“全省卫生先进单位”、市委市政府授予“黄山市第九届文明单位” 荣誉称号,被市政府评为“2008—2010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

一、行政许可情况分析

2010年,全市共受理市容行政许可事项841件,其中我局共受理市容行政许可事项318件(建筑垃圾处臵核准96件,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设臵222件),实际按时办结318件,办结率100%,行政许可收费3095931.00元。

(一)呈现特点

1.领导高度重视。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所有审批项目及收费全部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容窗口,所有进入中心的审批项目100%在中心受理、收费、送达。做为首批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局领导始终高度重视窗口建设,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窗口工作,组织相关业务骨干讨论《市容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方案》,完善审批流程,精简办事程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除定期到窗口检查指导工作外,每月还到窗口值班两个工作日以上,现场了解行政许可申请人对我局行政审批工作的要求,及时解决窗口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在领导重视下,窗口软硬件建设得到加强,选派了三名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入驻窗口,配齐了现代化办公设备,实现了窗口工作的提速增效。严格落实“一个窗口对外、一个中心审批、一个口子收费、一站式服务”四个一要求,加强窗口规范建设。

2.制度健全完善。做为重点推进开展“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的窗口单位,我局从完善制度入手,建立了领导窗口值班制度、首席代表制度、首问负责制度、窗口办件反馈管理制度、行政审批办件内部运转制度等11项行政审批制度并认真执行,规范受理、呈批、审批、文书制作、送达、反馈、效果评估等各环节,使市容窗口真正成为能办事、快办事、办成事的“一站式”便民服务窗口。

3.创新力度加大。积极在窗口开展“创三优”活动,紧密结合市行政服务中心“亮身份、树形象、创先进、促发展”主题实践活动,查摆问题、积极整改、创新提升。一是审批提速。转变作风、深入基层,主动对接相关申请人(单位),认真听取提高工作效率的意见和建议,提前办结率达81%。二是上门服务。根据市政府根据《关于统一征收管理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的通知》要求,全面贯彻“一表清”制度。在《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设臵》项目审批中,针对部分门楼店招申请人(单位)主动申请意识不强、施工时间要求紧等情况,审批工作人员改坐批为上门办理,积极提供提醒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经常主动上门服务,现场勘查,现场办件,既方便了申请人,又提高了办件效率,受到办事群众和企业的一致好评。

(二)存在问题

1. 文书规范制作质量尚待提高。少数行政许可案卷文书字迹不工整、表述不规范;个别案卷还存在漏填页码、许可文书漏盖公章等现象,影响了许可法律文书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2.广告并联审批机制尚未建立。伴随城市快速发展,广告已成为凸显商业价值、彰显城市特色的重要市容元素,大型广告设臵行政许可申请呈迅猛递增趋势。因设臵申请涉及规划、交通、园林、消防等多个部门单位,应建立“一门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一门送达”的大型户外广告并联审批机制,方能提高审批效能,但此项工作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大型户外广告审批绿色通道尚未形成。

3.个别审批项目尚为空白。比如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项目没有申请人申请,反映日常监管尚存在薄弱环节。应加强宣传教育和申报引导,通过许可规范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布局、拆除、迁移和补建新建工作。

二、行政处罚情况分析

2010年,全市城管系统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264件,其中我局共办理各类行政处罚案件950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790件,适用一般程序案件160件),同比上年增加136%。实现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工商和公安交通七个方面违法行为查办全覆盖。

(一)呈现特点

1.规范办案整体推进。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为重点,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通过实施“四大工程”,即精细化管理工程、执法质量提升工程、执法效能提升工程、规范执法保障工程;开展全市城管队伍“五统一”工作,即统一全市城管系统制式法律文书、统一全市城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推行说理

式行政处罚文书、统一组织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培训、统一全市城管执法服装和标志,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罚行为,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能,树立了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我局行政处罚案卷质量受到省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依法行政考评组的充分肯定。

2.柔性执法不断创新。坚持以人为本,理性化执法、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既促进了理性实施行政处罚,又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开展恳谈式执法,在执法中做到“六先一后”,即敬礼在先、尊称在先、亮证在先、指出违法事实在先、说服教育在先、讲清处罚依据在先、处罚决定在后。对弱势群体实行“有情执法、首违不罚”。建立违法行为人诚信档案,对第一次轻微违法行为暂不予处罚,而以劝导教育为主,违法行为人签署“承诺书”记入文字档案。对再次违法的当事人依法实施处罚,“先礼后兵”的柔性执法模式受到当事人肯定和理解,提高了案件执行效率,2010年处罚案件自动履行率同比上年提高30%。

3.市容处罚居高不下。从案件类型分析,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案件所占比例高达80%,尤以出店经营、占道堆放、乱扔乱倒生活垃圾(污水)、建筑垃圾违章处臵、渣土抛撒和流动摊点等方面案件居多,且少数违法当事人出现屡教不改的现象,充分反映了市容管理任务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市容案件具有案发频率高、易反复和动态性强的特点,折射出市民整体文明素质尚待提升,暴露出市容监管仍存在薄弱环节、薄弱地段和薄弱时段。

(二)存在问题

1.办案能力有待加强。少数执法人员独立办案能力不强,办理复杂案件的底气不足。案卷的质量还存在不少问题,如证据意识不强,在询问笔录中反映出问话技巧缺失,询问不够全面、具体,内容表述不够规范、准确,不能抓住定案的关键要素,证据的关联性有待加强。

2.文书规范制作水平尚待提高。少数案卷案由存在表述不准确、行政处罚文书送达方式不准确等问题;个别案卷卷内法律文书有装订错页或未编页码等现象。

3.少数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城管违法案件仍时有发生,虽然执法部门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但一些公民知法不守法,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意刁难、抗拒、阻碍执法工作,增加了执法办案的难度。

三、改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工作建议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继续推行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审核把关制度。加强城管队员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和作风建设,推进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努力将城管队伍建设成为“城市管理秩序的维护者、城市文明执法的执行者、社会公众信得过的服务者”。

2.完善执法监督体系。进一步健全处罚案件、行政许可案件承办的内部运行机制,完善行政案卷评查制度,完善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执法监督、过错问责配套制度,积极构建全方位、多渠道的城管监督平台,不断推进和完善行政

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降低执法风险,真正做到执法责任明确化,执法程序规范化、执法结果公开化。

3.提高市容审批效能。加强市容窗口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变坐等审批为上门服务审批。充分调研、制定大型户外广告并联审批方案,建立并联审批机制,畅通审批绿色通道,实现中心城区广告提档升级与便利当事人设臵广告的双赢。

4.创新执法理念和方式。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坚持服务管理、文明执法,总结恳谈式执法、说理式处罚、首违不罚等人性化执法经验,积极探索行政奖励、行政指导、行政示范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运用。切实加强城管法制宣传,扎实开展城管法律“七进”活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增强市民城管法制意识,不断改善执法环境,推进和谐城管建设。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行政执法 2010年度 案件分析 报告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黄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1年3月4日印发

城管执法部门公共关系论文范文第5篇

一、办案业务培训制度

加强执法办案人员的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具备报考条件的新招队员参与全省执法资格考试,努力争取实现人人持证上岗、人人执法办案。同时,加强对各执法中队的案件主办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调查取

证技巧、与当事人沟通方式方法等方面的培训,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提升执法队员的办案水平。

二、案件审核把关制度

在各执法中队分别设立案件主办人员和案件审核负责人,加强对各案件经办人员的指导,并对拟上报局里审批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对,特别是严格审核相关证据资料。加强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案件终结等环节的审核监督,实行大队分管领导定期抽查和中队直接负责人日常审查的方式,对案件质量实行监管。

三、案情分析交流制度

在坚持重大案件集体评议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各中队定期召集队员进行案件“会诊”,对照标准,集思广益,多想办法,多出主意解决执法办案实务。同时大队不定期召开办案工作经验交流会,把具有推广价值的典型性案例在大队内部及各中队相互之间进行交流和探讨。

四、办案考核奖惩机制

城管执法部门公共关系论文范文第6篇

近年来,广东省局针对制假售假网络化和跨境等新动向,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罪案件法律规定和立案标准》的实行,为防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职务犯罪问题发生,高度重视涉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自2004年以来,该局在全省大力推进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对外采取主动与司法部门沟通,对内实行考核和经费补助相结合,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一方面,主动加强与司法部门的研讨和沟通,打好案件移送工作的基础,建立衔接机制。广东省局与省检察院、公安厅等单位通过制定《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入手,围绕质监部门行政执法中案件移送主体,在涉嫌犯罪案件的承办、审核、移送标准、证据效力、跟踪、协调、案卷及涉案物品移交等方面达成共识。用统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文书,建立起相互监督、相互协作工作机制。在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中,加强信息研判、查处协调、证据搜集等有力举措,逐步使案件移送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另一方面,抓好自身的严格考核,注重实效,实行办案经费补助,推动案件移送。为鼓励全省各级质监部门对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及时移送,该局将各地移送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作为评价行政执法的重要考核指标,年年进行比较、考核。对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案件,省局每宗给予2万元经费补助。从2005年开始,该局又决定对移送并追究了刑事责任的食品案件,每宗补助5万元。目前,广东省局对移送案件补助经费已达200万元,极大地推动了全省各级质监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的开展,移送案件逐年递增。2005年移送案件与2004年同比增加了36%,2006年移送案件与2005年同比增加了25%。

为有效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全省各级质监行政部门在打假行动中,主动邀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不仅从机制上解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打假不力渎职犯罪的隐患,而且也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建立起了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协作机制,强化证据收集、信息交流,预防暴力抗法,提高了执法打假效能;二是与公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促进了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现场移交”,不仅减少进入司法程序的环节,而且优化了执法资源的配置;三是实现了“开门办案、阳光执法”,解决了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四是扭转了过去行政处罚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的现象,长期保持了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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