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范文

2023-09-23

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篇

和看法,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些讨论,供大家参考。

一、消防行政执法的现状 (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是不容置疑的,仅以立法而论,自1957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消防法规——《消防监督条例》后,国务院相继制定了37个消防法律法规,地方性消防法规和规章80余部,国家强制性消防工程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23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相配套,以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补充的消防法规体系。为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加强消防执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二)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日趋规范

随着xx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公安部消防局对所有消防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先后取消了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审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审批发证等10项消防审批项目,根据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同时重新修定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范》、《火灾调查规范》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配套法规,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变以前的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指挥式管理为服务式管理,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从而进一步理顺了消防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

但通过近几年的实践,以及笔者在消防行政执法中遇到的一系列实际问题来看,我国的消防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一些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缺陷。消防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仍然存在诸多的矛盾和问题,面临严峻的挑战,消防行政执法难的问题仍很突出。

二、消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执法软环境举步维艰

1、消防执法任务日益增加,执法力量严重不足。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监督检查任务日益繁重,同时,在原有各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包括新《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出台,这都要求具备大量的消防执法人员和完善的执法机构和足够的物资技术条件和财力的支持。但现状却十分差强人意,以XX县的现状为例,全县辖区面积2528平方公里,人口62万,辖26个乡镇,全县的个体工商户13596家,非重点单位142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22个,xx执法,金沙消防大队共检查单位1062余家,而我县消防大队大队机关仅有5名干部,其中3名大队领导、内勤参谋1名、防火参谋1名,平日还有大队干部必须参加的各种学习会议,及上级组织的各项考核、检查、评比,防火监督干部还得参加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安排的一些临时性的工作,都大量的挤占消防监督员的精力和工作时间,使消防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更加突出。在德国、美国等欧美等发达国家消防员和当地居民的比例一般是1:1000,而我县的比例是1:20666,全国的比例是1:10000,我国全国的消防员和人口比例的平均水平只有欧美发达国家的十分之一,而我县的比例更是不足欧美发达国家的二十分之一,同时,因为我国地广人多,城镇化水平低下,乡镇距县城距离过大,仅以XX县为例,我县相对人口和土地面积在全区还不算大,各县城到各乡镇的道路在全区来说还算是最好的,基本上都是柏油公路,但如果要到距最远的乡镇检查一个加油站,一个来回,加上中午休息的时间都要整整的一个白天,单就以上数据和事实已经充分暴露目前我国消防监督和执法工作所面临的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已严重影响消防执法工作的正常有序的开展。

2、地方行政干预导致执法不公。公安消防是一支现役部队,由公安部垂直领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又规定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而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同时因为消防部队办公业务经费、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社会化消防工作的开展都必须依赖地方常委政府的支持,而地方政府或部门的个别领导,因为个人对消防工作的认识问题,或是因单位、个人的原因,或多或少会对消防执法进行干预和影响,从而导致消防部门对某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能关停、责令限改等,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如果消防部门开了“绿灯”,将直接致使消防执法不公现象的出现,“绿灯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作为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消防监督工作,逐渐暴露出不少问题。如何将依法行政贯穿于消防执法的每一个环节,真正将消防行政执法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公安消防机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现有的消防执法制度,到底存在什么问题,是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本人抛砖引玉,结合自己在消防行政执法岗位的一些肤浅的认识

和看法,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些讨论,供大家参考。

一、消防行政执法的现状 (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是不容置疑的,仅以立法而论,自1957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消防法规——《消防监督条例》后,国务院相继制定了37个消防法律法规,地方性消防法规和规章80余部,国家强制性消防工程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23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相配套,以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补充的消防法规体系。为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加强消防执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二)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日趋规范

随着xx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公安部消防局对所有消防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先后取消了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审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审批发证等10项消防审批项目,根据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同时重新修定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范》、《火灾调查规范》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配套法规,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变以前的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指挥式管理为服务式管理,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从而进一步理顺了消防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

但通过近几年的实践,以及笔者在消防行政执法中遇到的一系列实际问题来看,我国的消防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一些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缺陷。消防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仍然存在诸多的矛盾和问题,面临严峻的挑战,消防行政执法难的问题仍很突出。

二、消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执法软环境举步维艰

1、消防执法任务日益增加,执法力量严重不足。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监督检查任务日益繁重,同时,在原有各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包括新《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出台,这都要求具备大量的消防执法人员和完善的执法机构和足够的物资技术条件和财力的支持。但现状却十分差强人意,以XX县的现状为例,全县辖区面积2528平方公里,人口62万,辖26个乡镇,全县的个体工商户13596家,非重点单位142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22个,xx执法,金沙消防大队共检查单位1062余家,而我县消防大队大队机关仅有5名干部,其中3名大队领导、内勤参谋1名、防火参谋1名,平日还有大队干部必须参加的各种学习会议,及上级组织的各项考核、检查、评比,防火监督干部还得参加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安排的一些临时性的工作,都大量的挤占消防监督员的精力和工作时间,使消防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更加突出。在德国、美国等欧美等发达国家消防员和当地居民的比例一般是1:1000,而我县的比例是1:20666,全国的比例是1:10000,我国全国的消防员和人口比例的平均水平只有欧美发达国家的十分之一,而我县的比例更是不足欧美发达国家的二十分之一,同时,因为我国地广人多,城镇化水平低下,乡镇距县城距离过大,仅以XX县为例,我县相对人口和土地面积在全区还不算大,各县城到各乡镇的道路在全区来说还算是最好的,基本上都是柏油公路,但如果要到距最远的乡镇检查一个加油站,一个来回,加上中午休息的时间都要整整的一个白天,单就以上数据和事实已经充分暴露目前我国消防监督和执法工作所面临的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已严重影响消防执法工作的正常有序的开展。

2、地方行政干预导致执法不公。公安消防是一支现役部队,由公安部垂直领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又规定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而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同时因为消防部队办公业务经费、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社会化消防工作的开展都必须依赖地方常委政府的支持,而地方政府或部门的个别领导,因为个人对消防工作的认识问题,或是因单位、个人的原因,或多或少会对消防执法进行干预和影响,从而导致消防部门对某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能关停、责令限改等,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如果消防部门开了“绿灯”,将直接致使消防执法不公现象的出现,“绿灯

”如果不开有时又会影响消防部门和地方党委和政府不和谐的情况出现,影响工作的开展,所以地方行政干预将直接导致,消防执法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

3、执法手段匮乏,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现行法律关于消防行政处罚执法权力的规定不够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的“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物品扣留”等强制措施,执法主体均为公安机构或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拒不执行,公安消防机构也因没有强制执行权而处于尴尬境地,这就致使了一些火灾隐患长期无法根治,也使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权威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所幸,随着5月1日新消防法的正式实施,这一现状得到了有效解决。

4、社会消防意识淡薄,执法环境不容乐观。目前社会消防安全意识虽然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一些单位领导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没有对职工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不少群众消防法制观念淡薄,对消防执法的认识不够到位,对消防行政处罚不认同,使消防执法的软环境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改善,不置可否,近年来随着全国消防环境的不断改善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已普遍提高,但要从根本上转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还有待时日,本人在XX市工作期间对一个已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酒楼进行检查时,提问单位员工火灾报警电话号码是多少,此员工略加思考回答:“好像是823好多好多”,可能有人会说这是个别现象,但细经思索,社会化消防、全民消防工作的目标任重道远,现在全国探索的农村、社区、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和各地的试点工作有多少实效,还值得我们慢慢思考和检验。

(二)现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烦琐,效率低下

我国现行的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是:对违法消防管理相对人经调查取证后进入处罚程序——从告知听证权利、组织听证会到作出处罚决定。若管理相对人对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关要求复议,再不服,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维持原判后,如被处罚人仍不履行处罚决定,公安消防部门还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烦琐的执法处罚程序耗费了大量的警力和时间,这些规定在实践中束缚了执法人员的手脚,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严肃的处理。大大降低了行政处罚的效率。所幸的是,新《消防法》的颁布,对一些须设有前置条件进入处罚程序的条款作了修改,将会使这一现状有所改善。

(三)消防行政执法不规范

1、法律条文、相应的技术规范应用不准确

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运用上把握不准确,执法随意性大,消防法律文书中指出的违法行为与引用的法律条款不相符,甚至不引用法律条款的行为时有发生。例如,有的执法者在应用法律条文中,只会应用《消防法》)和《消防条例》,而不应用其它相应的消防技术规范,使得法律条文运用不完整,对于一些违反消防技术规范的行为不能够按照规范定性,从而使得消防工作不到位。还有的执法者在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用《消防法》法律责任中的条款,而在下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却应用《消防法》火灾预防中的条款,有些《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内明明应该填写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条款的,而老是简单地打一条违反消防法的条款进去,更有胜者,有些在基层执法工作一线的执法人员,基本上每次出去检查都会发现被检查单位的灭火器不足的情况,但执法者本人连竟然不知道有一个规范叫《建筑灭火器设计规范》,连规范内规定的严重危险、中危危险、轻危险的场所的规定都不得不知道,就一句“灭火器数量不足”完事;对商场进行审核不知道有一个《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所以,由于执法者文化素质较低、不学习、不研究、不善于思考,对法律法规理解不透,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条文,从而出现了对一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运用何种条文把握不准确,对违法行为定性不准确的现象。致使消防行政执法不规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2、法律文书的运用、填写不规范

(1)在对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检查中,一些没有违反《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条例》的行为应采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于一些存在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到期进行复查,未按要求整改的按照规定实施处罚。而某些消防部门则二者颠倒,该处罚的不处罚,不该处罚的处罚。

(2)《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有些单位由于疏忽大意,在下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没有告之被处罚单位。更有甚者,还有就是我区各大队在行政处罚中普遍存在的对个体工商户和企业

进行处罚时经常出现的本应对个人实施的行政处罚按照单位的进行处罚。

(3)一些单位在法律文书的填写上不规范,应该两个承办人一起签名的往往只有一人签名,尤其是一些不起眼的地方,比如《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这些平常经常运用的法律文书。在《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在消防执法过程中,应该是两人执法。如果这些消防部门在下发法律文书时只有一人签名,即代表该执法行为是一个人独立完成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以上列举的只是在日常工作中较为容易出现的法律文书的运用和填写上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不起眼,却能够直接影响到消防部队执法水平的整体提高,甚至会因为一时的不慎引起消防行政执法败诉。

3、执法程序混乱

(1)执法程序错误。主要表现在:先处理后取证,先处罚后裁决,先裁决后审批;有的单位为图省事,发现违法行为先实施处罚,然后再补《立案审批表》、《告知权利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的手续。或者干脆就不问材料,不下发相关的法律文书。还有的执法者对当场处罚和一般处罚运用不准确,对不应当场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当场处罚。《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实施当场处罚。某些执法人员对于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不知道,竟然为了图方便而将一般处罚变为当场处罚。

(2)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而有些单位为了图方便不按照规定提前告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或者是将《告知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二种法律文书同时下发。

(3)是执法程序中断。对消防违法行为,该整改的不责令整改,整改到期又不进行复查,整改不彻底或是不整改的,不要求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程序的要求一追到底,直至结束。

4、执法随意性大,自由裁量权没有明确规定

消防行政执法缺乏力度,执法随意性大。以罚代停,以罚代改,以罚代拘等违法现象仍然存在;当事人不符合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却减轻了处罚,而从轻及从重处罚条件,完全依靠消防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行政处罚中“喊高罚低”,或告知后不处罚等现象屡见不鲜,相关消防法规又没有一个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虽然近年来为规范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各级消防部门都制定了一套系列的规定和制度,但从近年各级消防部门检查、督查、执法质量考核和各种执法投诉、举报的消防行政案件来看,消防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缺监督,执法随意性大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上文所列举的四种现象,虽然只是程序上一些不合法现象,但是很容易引起复议,一旦引起复议,败诉的将是消防执法部门。因此,消防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程序合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执法的合法、公正。

(四)执法者素质参差不齐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毁于随”,在消防部队执法班干部队伍中普遍存在不愿学习、还想学习的秒良现象,喊了好多年的打造学习型干部的口号一直停留在口号上,消防部队的年龄大一点的班干部业余时间大部分用来喝酒打麻将,年轻一点的班干部用来上网聊天玩游戏,不知道学习的重要性。而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经验丰富、业务娴熟的执法人员被调整到其他岗位,从而导致许多新进入执法领域的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不强,到了单位后只能“抬头看电线,低头看烟头”,到单位检查只能发现灭火器过期了、电线零乱了、应急灯损坏了等等一些面上的火灾隐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了问题,找不出问题,导致执法不够规范、到位、严谨,随意性大。再加上一些执法者的思想政治素质较低,执法的目的不明确,执法不公,办人情案、办关系案、办金钱案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整个消防部队执法队伍综合素质难以提高。

(五)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能未切实履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督的重心往往是城市的中心区域,广大的农村消防监督工作的的开展往往要依赖公安派出所实施。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制定和下发了不少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规定、规范和制度,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范围都有了明确、具体细致的规定,我们贵州省甚至制作了“八本三册”等法律文书的模板,连文书的填写示例注意事项都有具体的示例。近几年,各级消防部门都在积极探索和思考推进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方法,年年都在抓派

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试点,希望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农村派出消防工作的切实开展。但因种种原因,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开展的情况往往差强人意。

三、加强和改进消防执法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一)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全面提升消防部门行政执法水平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个执法者的素质低下将会影响到整个消防部队的执法形象,因此,要想全面提升消防部队的行政执法水平,必定要从提高执法者个人素质着手。随着消防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能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键是要看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如何。而首当其冲的自然是政治素质,一名执法者没有坚定的政治立尝端正的工作动机和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工作态度,是不可能公正公平的进行行政执法的。因此,首先要做的就是定期对消防执法者进行政治教育,将思想政治教育提到一定高度,进一步提高执法者的思想素质,使消防行政执法有坚实的基矗同时,要不忘抓好消防法律和消防业务培训及业务考核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为此,消防机构要建立一套业务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使消防监督人员能熟练掌握常用的现行消防法律和法规;熟练地制作和使用各种法律文书;同时,要及时组织考核,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促使各岗位监督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从而提高整个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以全面提升消防部门行政执法水平。

(二)强化消防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消防行政执法

要从根本上规范消防行政执法行为,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消防执法监督机制,通过监督机制的监督管理,促使执法者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的填写和使用,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从而使整个执法行为的到有效规范。监督机制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首先从内部监督着手,不仅要搞好纵向监督,即不但上级对下级有监督权,下级对上级的执法活动,违法行为也有权提出建议;同时要搞好横向监督,即同一业务部门之间,不同业务部门之间要相互监督,保证消防执法活动准确合法。在做好内部监督的同时,要做好外部监督工作,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制,加大消防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各单位应设立警务公开栏,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执法程序,让群众了解各种手续如何办理,公开自己的电话和单位的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聘请社会消防监督员,采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定期向社会征求对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及时地发现消防监督员在执法中的不正当行为,包括吃、拿、卡、要等现象。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一些曾经有过吃、拿、卡、要等现象的消防监督员及时地纠正错误,改变工作态度,树立消防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从而提高消防执法水平。

(三)积极探索消防监督专业化、有偿化的新路子,缓解消防执法人员警力不足现象

消防是一门跨越多个学科的综合性边缘科学,具有广泛性、多样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特点,加之近几年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飞速发展,消防执法任务日益增加,执法力量严重不足。而消防属现役编制,增加警力根本不现实,要想有效缓解警力不足现象,只有合理依靠外力,逐步尝试借助各类代理和服务性质的中质组织作用,发展社会上诸如法律、会计、建审、特种设备检测等与消防监督工作有关的中介组织。由他们来承担部分消防安全咨询,科技指导等有偿服务项目,建立一套科学的监督仲裁机制,社会保障机制等,快速有效缓解消防部队警力不足的现象。

(四)加强消防宣传“五进”工作,进一步优化消防行政执法软环境 要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始终把消防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全民消防素质;进一步落实防火责任制,增强全社会消防法制观念;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把责任层层分解,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逐步营造一个良好的消防执法软环境。

(五)以新《消防法》出台为契机,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迅速清理以前消防法律法规制度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相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执法实施细则和规定,切实增强新《消防法》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消防法的作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推动地方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各乡镇、社区、农村行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的绩效考核

各级消防部门应积极向地方政府领导汇报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将消防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将消防工作入乡镇长、村长、社区主任的任免条件,以增强乡镇、农村和社区行政和分管领导主体意识,强化农村、社区的消防工作。

(七)以新《消防法》出台和部局总队以下编制即将出台为契机,推动各级消防部门党委书记进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党委的工作 还有就是思考一下趁新《消防法》出台和部局总队以下编制即将出台为契机,能不能考虑其他省市和地区的一些成功经验,研究和评判消防部门党委书记进同级公安机关党委的可行性,积

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第2篇

1.1 非传统隐患增多, 消防监督应对措施不力

随着现代高层建筑、异性建筑和地下大空间建筑的不断出现, 其建筑功能越来越复杂, 从而使得一些非传统隐患问题就此衍生出来。加上当前经济正处于一种高速发展的转型期, 这就加快了建筑产权的变更频率, 多产权的建筑不断增多, 甚至无产权的建筑也较为常见, 稳定长效的内部消防管理体系很难在这些场所形成, 经常出现消防设施故障也是常有的事, 这些就给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

1.2 监督执法不够严, 执法力度不够

在进行消防监督执法的过程中, 一些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由于业务方面的不熟, 使得有些应该要受到惩罚的违法违章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这样不仅放纵了那些违法者, 还给该行业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而有的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卖人情关, 或是牵涉其中利害关系, 对一些违法行为实行“特殊对待”, 即对一些违法行为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理, 这样对于违法行为不仅不能起到真正的法律震慑和教育作用, 其甚至还会使得违法行为更加猖獗。

1.3 消防警力资源严重不足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得知, 在现阶段, 我国从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与全国总人数相比, 其比例在万分之零点九以下, 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也都是万分之三至五以上, 在发达国家人数就更多, 其比例均在万分之十以上。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或是发达国家相比, 其消防警力远远不足。尤其是基层从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就更为缺乏。且一些消防工作人员不仅要负责日常消防安全重点位的监督抽查工作, 还要负责审核验收建设工程、调查火灾事故、宣传教育消防知识等任务, 这样就使得其长期处于一种超负荷的工作状态中, 从而使得这些消防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难于展开。

1.4 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消防监督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与当前消防监督工作的需要日益不相适应, 主要表现为人员素质不高、能力不够。而且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人员, 对于消防知识结构水平普遍处于一种偏低的现象, 这也是致使该阶段消防监督工作问题产生的主要人为因素。

2 做好消防监督工作的对策

2.1 建立消防监督执法新机制

建立消防监督执法新机制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不断完善消防监督工作机构。对火灾调查管辖、建筑审验、强制执行主体机关进行合理调整, 在支队级消防机构要逐渐增加其警力, 并设置相应机构。另一方面, 建立健全规范的执法制度体系, 以保证消防监督执法权力得以正确实施。这是确保消防监督执法得以规范执行的基础。

2.2 严格源头管理, 积极应对非传统隐患问题

为了积极应对各种非传统的隐患问题, 需要从源头加以管理: (1) 对单体建筑体量加以限制, 并借鉴地下建筑做法, 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将地上水平防火分区分隔开来, 不用设置其他的门窗洞口;对于一定要采用特级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需要限制其面积范围, 严禁在卷帘两侧的一定范围内采用可燃装修, 或是进行可燃物品的存放。 (2) 以《建筑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作为依据, 将铝塑板重新进行界定, 界定为B级材料, 严禁采用可燃材料进行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或装修。 (3) 在已建成的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或消防车道内, 禁止进行其他建筑的建设, 对于确实需要建造的, 需要经过相关专业机构论证, 并取得合格意见方可。 (4) 项目验收、局部验收许可进行严格地控制。 (5) 将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法规制定出来, 并明确好消防设施技术、施工和管理的要求, 以及各个相关部门的职责。

2.3 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 缓解消防监督警力不足的问题

由于从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相当地缺乏, 再加上其还得负担繁重的监督工作任务和巨大的工作压力, 这就使得本已捉襟见肘的消防监督警力更难以招架, 长期下来, 更不利于消防部队的健康发展。为此, 为了缓解消防监督警力不足的问题, 现阶段不仅需要增加必要的社会文职人员来承担执法以外的公务外, 明确和细化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和范围才是更首要问题。首先, 要制定出相关的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要在派出所日常工作中纳入消防监督业务, 对派出所消防执法程序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简化, 为便于民警的实际操作, 将派出所法律文书制作软件统一编制出来。二是加强消防监督业务能力的培训, 提高民消防业务素质。三是加强消防监督考评, 将消防工作作为公安派出所进行考核、评定等级的一项重要内容。

2.4 加强消防宣传, 营造良好的消防执法环境

加强消防宣传, 这就需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改变以往传统的宣传方式和手段, 不仅要依靠政府、教育等部门, 还要借助一些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 应用这些现代化的传媒来宣传消防知识、消防法律、法规, 通过一些典型的宣传, 将公安消防部队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树立起来, 以让更多的人民群众都能理解和支持消防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 将一些典型的消防违章违法行为曝光出来, 要让更多的人认识到火灾的危害性, 从而自觉遵守消防法规。

2.5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不断提升消防监督执法水平

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要内外结合, 点面兼顾, 一要从基础抓起, 实行全面培训。二要抓层次, 实行分类培训。对于新来的消防执法人员, 要对其进行常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执法的业务知识的培训, 要让其具备初步的执法能力;对于基层执法单位领导, 要注意在监督执法中如何进行审核把关;对一般的执法人员, 则要侧重于如何进行办案、如何与法律、法规加以运用的培训。三要抓难点, 实行重点培训。对于在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过程中所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可邀请有关专家教授进行讲课。四要抓弱点, 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对于实际工作中易出现的一些问题, 或是一些普遍性的薄弱环节, 可采取以会代训、案例剖析、集中办案等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及时解决, 以提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素质。

摘要: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 由于在进行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过程中, 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为此, 在新时代背景下, 如何做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把好消防安全关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本文就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进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消防监督,执法力度,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 黎丽汉.浅析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 2006:121~122.

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第3篇

路政执法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公路畅通,对公路使用者或管理相对人直接采取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路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路政管理许可; 路政管理处罚; 路产赔偿、补偿、占用费的收缴;路政管理强制措施;路政行政复议;路政管理执法监督与检查等。

二、路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随着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路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路政执法提供了一套从实体到程序的依据。但由于路政执法所涉及的主体和内容比较复杂,加之路政执法点多、面广、线长,自然环境和社会客观条件不同,导致路政执法实践中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擅自占用公路现象严重。

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加之沿线群众安全意识淡薄,爱路护路意识较差等原因。现在,占道加水、占路堆物、摆摊设点等侵占路权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建筑控制区管理困难重重。

当前,路政管理机构对建筑控制区的管理主要是对历史遗留建筑物进行“列管”,禁止其改建、扩建、重建,对确实需要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增加的建筑物或设施进行路政许可,并签订路政管理协议,要求其在公路改扩建需要时在规定时间内无偿拆除。在实践中相关部门配合不协调,国土、城建、工商等部门在履行审批职能时,很少考虑到路政管理的规定,在涉及利益冲突时,往往牺牲的是公路利益。另外,行政干预比较严重,在路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各种渠道托人求情,干扰办案,有些地方还借口为招商引资企业排忧解难,通过行政手腕迫使公路部门放弃执法。

(三)路政执法缺乏强有力的手段。

虽然《公路法》赋予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权限,逾期不执行的可以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或者处于一定金额的罚款。可是,在路政执法实践中这一点是很难做到的,强制执行有来自各方的阻力,路政执法机构同样无计可施。在路产索赔和治理超限运输过程中 “执行难”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四)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孤掌难鸣。

国家在治理非法超限运输时,要求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多部门联动,涉及到国家九个部委办局。可在一线治理过程中,由于成本分担和利益分配问题难以解决,往往只有交通部门甚至只有路政部门在执行治理非法超限运输的工作。况且,由于路政管理体制、高速公路运营体制和各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难于达到预期效果。为了保障蔬菜、水果外运,政府出台相关文件,设立“绿色通道”;为保障煤电供应,政府又出台相关文件,设立“黑色通道”;都要求不准罚款、不准卸载、不准扣车的“三不准”政策,这种行为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路政执法难度。

(五)路政执法的外部环境较差

公路,特别是国道、省道线一般都是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并向各地州或县区派驻管理机构。这样的体制会造成地方政府没有保护公路的积极性,往往为保护地方利益而牺牲公路利益。有的地方政府甚至以设置公益广告宣传地方为名,给路政执法机构施压,要求批准其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广告牌建成后或者公益宣传一段时间后就变成了商业广告,路政执法机构也难于纠正或拆除。

(六)损坏公路设施行为时有发生。

主要是因为公众缺乏护路意识和法制观念, 没有形成自觉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的社会习惯, 影响路政管理的效果,增加了路政执法成本。

(七)偷盗公路设施案件难以侦破。

公路设施,特别是高速公路的设施往往很昂贵,有一些路段,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群众护路意识较差,时常发生偷盗交通标志牌、隧道电缆等公路设施的行为。给高速公路的畅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给国家或高速公路经营者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作为路政部门没有这项职能,也没有侦破能力,只能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虽然省级交通、公安部门非常重视这项工作,又是开联席会议、又是联合发文,但偷盗公路设施的案件很少侦破。

三、路政执法的出路和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护路意识。

要公民守法,先要让他懂法,要提高公众的爱路护路意识,就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既要宣传公路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及时宣传路政工作的意义和重点、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等,要做到“报刊有文、电视有形、电台有声、路边有标语”,使宣传活动既影响力,又扎扎实实,把公路法规、路政执法宣传到千家万户,让沿线群众懂法、守法、进而理解支持路政执法。

(二)加大执法力度,有效维护路产路权。

一是加强行业内的联动,主要是路政和养护部门的联动,充分调动养护、保洁工人的积极性,以便及时提供路政信息,保证路政案件的查处。二是加大对违法建筑、违法设施以及破坏公路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发现及时、查处到位。三是加大执行力度,有效执行几个大案要案,对违法行为产生震慑作用,维护路政执法的权威性。

(三)创新管理模式,强化路警路地共建。

一是探索更有效的路政管理模式。结合当前路政和治超执法工作实际,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认真地调研,探索更有效的路政管理模式和路政执法手段。二是加强路政与其他部门的联动。定期向地方政府汇报路政执法情况,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加强和公安部门以及沿线村委会的联动。推广路地联防、村寨联动、以教促防、打防并举、依靠群众”的防范、打击盗窃、破坏公路设施的新路子。

(四)完善法律法规, 理顺路政管理体制。

一是积极争取地方人大的支持,制定出台与《公路法》相配套的公路路政管理法规。二是通过立法赋予路政执法部门强有力的执法手段, 使之有能力严肃处理破坏公路权益的不法行为, 以提高路政部门的执法地位。三是完善路政管理体制, 理清公路产权。争取政府明晰公路用地范围和路产、路权范围,明确路政执法部门对建筑控制区内审批事项的优先权,使路政管理从被动变为主动, 提高路政管理的效率。

四、结束语

路政执法是公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改善公路交通环境,提高公路利用效率的基础和保证。必须通过改革和完善,逐步建立职能配置合理、运作协调高效、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保障有力的路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

摘要:随着公路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 公路通车里程大幅增加, 路政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本文通过对路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 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公路管理,路政执法,对策分析

参考文献

[1] 陈曦饶攀.公路路政执法的制约性因素分析[J].消费导刊?理论版, 2009, (6)

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第4篇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除,是当前各级城管执法机构面临的一项十分艰巨而重要的任务。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行政强制拆除缺乏明确规定,造成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在组织强制拆除时程序比较混乱,对有关问题也存在很大争议。笔者现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行政强制拆除的概念、性质及有关问题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行政强制拆除的概念和性质

行政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具有行政强制拆除权的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拆除该违法建设的行为。

关于行政强制拆除的性质,笔者赞成我国扬州大学王毅教授的解释:城管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既是行政强制执行,又是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科以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行政强制拆除首先符合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拆除的主体是经国务院法制办或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批复成立的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它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具有自行拆除其违法建筑物的义务,而且有能力履行该义务却拒不履行该义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对当事人的权益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所以说行政强制拆除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同时,行政强制拆除又是一种行政处罚,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并处”的前后都是行政处罚,只是处罚种类不同,前者是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

(七)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后者是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拆除与城市房屋拆迁相关问题的区别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迁建计划,以及当地政府的用地规划,拆除和迁移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由拆迁人对原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行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对房屋的拆迁也属于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根据国家拆迁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一般是指城市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局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但在具体城管执法中,各级城管执法机构除行使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复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外,还要履行各级政府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其中就包括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拆迁等,这就需要正确把握行政强制拆除与城市房屋拆迁中相关问题的区别。

(一)与拆除拆迁范围内所有人持有合法手续房屋的区别。这是按照国家有关拆迁的规定,由拆迁人按程序对房屋进行的拆除,它必须在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达成拆迁协议并按协议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后才能实施。以上程序有一项不具备,就不得实施拆除。如果政府要求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具体操作该项拆除,那么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后,也可作为拆迁人,但同时也要严格按照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拆迁程序进行。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就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拆迁,是违法的。被拆迁人违反有关规定未搬迁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既可以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如果政府责成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迁,那么应当有明确的授权,没有授权,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拆除。

(二)与拆除拆迁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区别。《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也就是说,对拆迁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拆除不需要经过协议补偿程序就可进行,但强制拆迁时也应当按照该条例第17条的规定实施。当然,如果该违法建设同时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因为城管执法部门拥有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和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职责,由城管执法部门对该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也是合法的,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不经过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文书送达、权利告知等一系列过程,就直接对违法建设进行了强制拆除,是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行政强制拆除的基本步骤

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拆除的程序还缺乏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要求,结合城管执法中的具体实际,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对影响市容市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查处适用一般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

1、履行正常的调查取证程序。(1)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看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并制作《询问笔录》;(2)拍照或摄像取证;(3)现场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4)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于正在进行状态,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

2、履行正常的案件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呈报领导审批。审批前应当查清的是: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确实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而且这种情形在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或相关标准中有明确规定。

(二)经领导批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后,对当事人下达《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或《听证权利告知书》,给予当事人申辩的权利。下达权利告知书掌握的原则是:对违法建设的简易棚、亭、厦适用《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对价值较高、影响当事人权益较大、建筑结构为砖混的违法建筑物适用《听证权利告知书》。关于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是否需要告知听证权利,什么时间告知权利较为合适,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但从拆除当事人违法建设的法律后果看,这是对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决定,而且是否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掌握在执法机关手中,理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质证或申辩。参照现在法律规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应当举行听证的要求,对影响当事人权益较大的违法建设拆除,告知当事人听证权也是必要的,就是对价值较低的简易棚、亭、厦,也应当告知陈述、申辩权。至于权利告知书应当什么时间下达,笔者认为在责令限期拆除之前告知是比较妥当的,因为限期拆除通知书下达后,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执法机关即可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这两步是紧紧连在一起的,如果在限期拆除之后、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之前下达权利告知书,则显得不合理。

(三)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或者当事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会后,仍然维持拆除决定的,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关于这一点,有的单位认为,责令限期拆除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不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笔者认为,责令限期拆除是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是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关键看它是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类型还是属于行政命令。从限期拆除的法律后果看,由于它对当事人

的权益影响较大,应当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在行政处罚法颁布以前就存在的,行政处罚法出台后一些不适应的地方应当进行修改,但实际上《条例》并未进行修改,如此一来,我们只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来操作,也就是说责令限期拆除作为一种行政命令,以通知书的形式来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而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行政机关依法组织的强制拆除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四)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执法机关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由政府批准强制拆除该违法建设。关于强制拆除是否要经过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现在也存在许多争议。有些人认为,执法机关行使的强制拆除权是经过国务院法制办或省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进行强制拆除无需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也有人认为,执法机关行使的权力本身就是市、区政府授予的,实施强制拆除应当认定为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的行政行为,无需再重复向政府提交申请,但事前应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意后再行动。笔者也曾经存在第一种认识,但经过反复研究,认为国务院法制办或省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行使强制拆除权的批复,与行使行政处罚权一样,只是赋予了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的主体资格,具体操作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就规定了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再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而且行政机关虽然代表政府执法,但实施强制拆除是自己依职权的行为,并非执行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执法具有充分的自主性,对行政机关的拆除决定,政府也不一定持必然的肯定态度,经过批准是政府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认可,也是完备执法程序的必要。当然,如果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或经同级人民政府明确表示意见后进行的拆除,则不需要再进行重复批准。例如,我局成立之

初,就曾经组织对全市范围内的违章棚亭厦进行了大规模的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前市政府曾多次专题会议研究,并明确表示了意见,这种情况下不需再专门审批。

(五)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前或进行强制拆除时,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强制拆除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应当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是以《强制拆除决定书》的形式作出,笔者认为都是可以的,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同时规定,在行政机关组织强制拆除时,并可处以罚款,那么分开处罚更有必要,一旦当事人逾期拒不缴纳罚款,执法机关对罚款没有强制执行权,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就可单独进行。在具体对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第一,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并说明情况。第二,如果当事人不在场,应邀请有关人员到场作证。有关人员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有关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等。第三,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字。

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第5篇

一、存在的问题

(一)农机监管执法手段薄弱。农机执法缺少法律依据,农机监管法规层面存在缺失和不足。《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农机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带来了很多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了拖拉机该谁管,却没有如何管,怎样管的实施细则;只赋予了农机部门对拖拉机实施牌证管理行政许可权,却没有赋予对该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职权,监管手段严重缺位,路查权、扣车权、处罚权以及事故处理权的规定严重不到位。调查中发现,基层农机监管人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给农机监管工作造成的困境的认识相当一致,普遍感到无所适从,不干是不作为,干就可能又是乱执法。

(二)农机手认识不到位。部分农机手对农机安全监管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认为拖拉机特别是小型拖拉机是自己的农具,主要用于农田作业和生活服务,很少上公路,操作比较简单,技术容易掌握,一般的技术维护和维修问题自己就能解决,不存在安全问题,也就没有必要到农机部门进行知识培训,没有必要花钱费工夫办理牌证和检验,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出现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机手以众抗法的现象。

(三)农机结构及作业形式发生变化,农机手感到负担沉重,削弱了农机手主动参与农机管理的积极性。近年来,由于三轮汽车、低速汽车发展迅猛,拖拉机尤其是小型拖拉机自身固有的缺陷等,造成在短途运输市场所占的份额大幅削减,正逐步退出运输市场,经营拖拉机的收入迅速降低,而燃油费价格偏高和农机、交通、保险等有关部门向农机收取各项费用,使农机手感到负担过重,不愿去农机部门办理牌证手续。其次,农机部门又没有拖拉机强制报废的有关规定,使用年限过长,技术状态达不到安全要求,应予强制的拖拉机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事故隐患。

(四)农机监管队伍的不适应,对农机监管起到了一定影响。主要表现在基层农机监管力量不足,县区农机监管机构直接肩负着农机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技术检验、监督检查的重要职责,但有的县区农机监管人员偏少,个别县区只有几个人,乡镇农机站撤并,更使得监管力量薄弱。

(五)农机监管装备落后,困扰着农机监管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装备建设是强化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按照国家《农机监理技术装备标准》要求,农机监管部门应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检测、事故勘察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但个别农机监管部门配备不全,且没有配置上线检测设备之规定,检验人员还没有摆脱传统的靠眼看、凭经验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机监管规范化建设和农机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对策及建议

(一)依法行政,改善农机监管执法环境。要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使法律赋予农机部门的职责,需要进一步规范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农机安全检查、农机事故处理等一系列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争取尽快推动配套法规的完善,强化农机执法手段,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于执法环境的改善,应树立“事在人为”的观念,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和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协调好与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交警的关系,形成合力,扭转农机执法检查的被动局面,改善农机监管执法环境。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机手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要把农机监管宣传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列入农机目标管理范畴,建立规章制度,实现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对农机手的宣传,可采用农机协会、合作组织、集中培训、现场说教、送教下乡等方法,不断提高农机手法制观念和安全生产观念,使农机手达到“要我安全”成为“我要安全”。

(三)把农机手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做好服务工作。一是拖拉机驾驶员绝大多数是农民,他们的服务对象也是农民,从事的职业赚钱不多,农机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收取牌证核发等相关费用,严禁搭车收费,增加农民负担。二是认真落实各项便民措施,深入基层办理业务,减少办事环节、简化手续、方便群众。三是向上级部门呼吁尽快制定拖拉机强制报废制度,减少安全生产隐患。对于农机手缺少更新报废资金的实际,应制定拖拉机更新报废补助办法。

(四)以提高农机执法人员素质为突破口,抓好各级农机监管机构建设。连续三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这足以说明中央把农机安全列为国家整个大安全框架之中,对我们的工作极为有利。为此,农机部门必须按照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的总体部署,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机监管队伍,重点落实“五个教育”和“一个机制”,即法律法规教育、专业技术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化管理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建立健全监督管理约束机制。加强农机监管机构建设,重点放在县区一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县区担负着拖拉机挂牌、驾驶员发证、检验等任务,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把农机安全工作列入社会总体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政绩考核岗位目标责任制,绩效挂钩。

(五)改善监管手段,加强装备建设。建议加大投资,争取当地政府财政支持,在农机监管收费返还的基础上,追加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同时,千方百计地节约经费,有计划的配

备安全技术检测,农机事故勘察处理、在线考试等必备的技术装备,逐步形成“基地健全、设施齐备、手段科学、执法规范、保障有力”的农机安全监管体系。

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第6篇

就学习和践行科学发展观谈一点体会,着重是林业发展过程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一、关于对林业“三大”效益的思考

大家都知道,林业具有经济、生态、社会三大效益。生态效益重点保障国土安全所发挥的效益。社会效益重点是林业为广大国民和社会提供优良的工作,居住、生活条件和环境,提供优良休闲、旅游条件和环境,为国民提供一系列的林业产品等等,所体现的效益。我们现在所说的林业经济效益是林业提供直接产品的价值效益。其实不然,林业的经济效益应该是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林业提供的直接经济效益,林业直接经济效益应该包涵森林、林木、林地所提供的一切产品的效益。包括林产品、林副产品,森林衍生产品(森林药材、森林食用菜等等),木材加工利润,从事林业生产活动的劳务报酬等。但是,我们现行统计方法和统计制度对林业经济效益即林业产值统计很不全面,很不完整。我们现在统计的林业产值是反映了林业直接经济效益的一部分。对林业的木材一次、二次加工利润,对森林、林地所产出的部分产品,如森林药材、森林食用菜、茶叶、从事林业生产活动的劳务报酬没有或者很少统计。所以,统计的林业产值低,林业产出率低,严重影响了林业的作用和地位。其实,林业的经济效益大头应该包涵在林业的生态、社会效益之中。林业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不是空洞的,不是虚拟的。林业的生态、社会效益应该有一个量化的体现,一片森林一片林木,应该有一个为生态、社会的经济效益。只是我们现在没有对林业生态,社会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做评估。还没有制定法律依据。对林业生态、社会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还没有建立评估办法和机制。既然林业经济效益充分体现在林业发挥生态、社会效益之中,这就是要思考林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林业发展目标。林业发展的重点是什么?落脚点和目标在哪?这涉及到林业发展的根本方针、政策和指导思想的调整和统一。

二、关于对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思考

大家知道,我国制定森林法规定:森林实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实行不尽合理,制约林业发展。采伐限额制度没有区别地区、地类、森林和林木类别,一味管死。森林、林地、林木应该根据用途划分两大类。一类划为生态公益林,把大江、大河两侧和源头、大、中水库的周边坡度陡峭、生态脆弱的地类划分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自然保护区等发挥生态公益性的公益林。对生态公益林要大幅度提高生态补偿标准,或者逐步实行国有化,加强管理,管严、管死,使充分发挥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社会效益。另一类对低山、丘陵、湖滩、河滩地划分为商品用材林,大力发展用材、经济林,薪炭能源林、工业原料林。对这一类取消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放开、搞活。现在实行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造成有权栽树、无权伐树,使谁栽谁有成了空话。一个企业、一个个人、一个农户,栽下一片用材林、工业原料林、薪炭能源林,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而采伐,有林木经营和所有权,没有处置权。从严格意义上说,享有林木所有权应该就有林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所以,我们的林权上所享有的林木所有权由于受到采伐限额制度的限制,这种所有权不全面、不完整、不彻底。譬如,某个企业在某个江湖滩地为企业生产发展一万亩杨树,到十年后,企业生产急需要一次性采伐,这种一次性采伐对生态没有任何影响,但是,由于受到采伐限额指标和限额制度的约束,不能满足企业的要求和愿望,这就严重影响了企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制约林业发展。所以,要使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科学发展,必须要改变当前实行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根据林业的用途和类别分类指导,区别对待,该管严的管严,该搞活的搞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关于林业发展中的机制、体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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