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文

2024-04-18

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文第1篇

近几年, 创新创业的浪潮席卷中华大地。俗话说:“创业容易守业难。”如何帮助这些市场经济中的新生命持续健康地发展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作为职业会计人, 本文将针对如何帮助小微创业者站在项目预算与财务决策的角度进行合理分析和判断提出自己的思考及解决办法。

2 将管理会计模型应用于小微 (小型微利) 创新企业的原因

我们选取了近50家创业公司 (工作室) 进行了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基于创业者自身 (股东或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者) 进行了摸底, 就收集资料, 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1) 创业者签订合同依靠毛估利润。

(2) 创业者不了解相关的财税政策。

(3) 创业者不懂财务核算, 更不要说用财务的相关知识给企业创造价值。

这些问题尖锐而集中, 但正是这些问题体现出创新驱动中小微企业在运营发展过程中的需求。

3 小微 (小型微利) 创新企业管理会计模型的特点

大多数成功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胜出都有三个特色:新、快、准——而这恰恰是我们解决思路上的三个特点。

首先, 是顺应需求, 应运而生, 快速反应。对于每一个项目所产生的利润进行快速预测;接不接这个合同, 做不做这个项目, 快速决策。但是, 项目预测与财务决策是需要会计专业知识来支撑的, 可是大量的创业者并非会计专业人员, 创业初期可能还请不起会计或者只能聘请代理记账公司或者兼职会计依据创业者提供的原始单据进行简单的事后核算。我们的思路是针对不同的企业创建模型, 通过简单操作在很短时间内帮助毫无会计专业知识的小微创业者进行项目选择与决策。

其次, 是新知识的运用。在大中型企业, 管理会计的研究与应用开展得如火如荼。但是鲜有针对小微 (小型微利) 企业的管理会计的具体运用。借鉴大中型企业的经验, 结合小微 (小型微利) 创业的特点, 搭建适合小微 (小型微利) 企业进行预测决策的平台。

第三, 指标定性与量化相结合, 降低风险。某个项目会有多少利润, 产生多少税赋, 不同时期的资金需求, 对企业当期利润贡献——即针对每一个合同, 都有一个简版但是完整的可行性财务研究报告, 告诉创业者:这个合同能不能接, 如果接了会有什么样的贡献或者什么样的损失。

4 小微 (小型微利) 企业管理会计建模的思路

第一类, 是企业成立初始决策——创业之初, 创业者首先需要决策成为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工商户。

(1) 搞清定位。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立成立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或者是个体工商户。

(2) 选择不同, 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同, 所以后期模型设置也就不同。譬如对于小微和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就不尽相同。

(3) 基础信息填写, 项目预测建议。首页会设置必填项目:公司创业时间、企业所在行业选择、预计资产总额、预计年营业收入、预计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项目——根据以上项目, 模型会自动建议或者纳税人根据具体情况选定, 选定后, 不同的纳税人将进入不同的制定工作表页签。

第二类, 具体合同决策。在首页的建议下, 选定进入指定的工作表页签。这个页签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项目基础信息填写。包括:合同价, 含税收入或不含税收入等项目。第二部分是毛利率选择。模型会给出两种选择:一种是自行输入, 另一种是行业平均毛利率选择。第三部分, 固定费用。第四部分, 预测区域。第五部分, 财务分析。第六部分, 盈亏平衡建议。

5 小微 (小型微利) 企业管理会计建模过程中的难点

虽然本模型借鉴了大中型企业成功的管理会计模型, 也引入了目前会计专业领域最新的思维与模式, 但是在建模过程中依旧困难重重:

(1) 在财税政策的变革期, 模型需要不断完善与调整。这个模型建立的时间跨度较长, 经历了“营改增”从试点到全面推行阶段, 金税三期的多次升级, 国税和地税合并, 2017年7月1日的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 2018年5月1日的增值税税率下调等等变化, 每一个政策变化都会带来模型内相关参数与公式的调整。

(2) 行业平均水平的确认。大多小微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 成本核算都是采用打估方法, 参照的都是小范围内约定俗成的毛利率, 其报表反应的不一定能真正反映企业实际的成本情况。所以, 我们进一步走访事务所并大量翻阅最新的财税资料, 有幸获得部分行业的平均利润及税赋参考指标。我们将这些数据与同行业核算规范的公司进行比对后 (10家以上) , 认为差异率均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6 本模型的缺点

(1) 参考值的精准度。样本的数量性, 本模型所提供的参考值还需要进一步精准, 但是基本反映了行业的平均水平。

(2) 针对的行业类型还需要丰满。目前的模型只包括了4个行业, 很有限, 今后将不断丰满行业类型。

(3) 模型的美观和智能化有待改善。这套模型完全基于Excel的二次开发, 因为水平和能力的有限, 其美观度与智能化水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7 结语

管理会计在小微 (小型微利) 企业的落地生根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但是只要能够为企业创造实实在在的价值, 相信越来越多的创业者会越来越信任和运用他。

摘要:本文针对如何帮助小微创业者站在项目预算与财务决策的角度进行合理分析和判断提出的思考及解决办法——创建小微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 管理会计应用模型。本文从建模的原因、本模型的特点 (或优势) 、建模思路、建模过程中的难点、模型的缺陷5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小微 (小型微利) ,管理会计,应用模型

参考文献

[1] 陈兴述, 李勇.管理会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4.

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文第2篇

接触了很多建筑工程的老板,在税收方面都会咨询我一个问题:“没有成本票怎么办?水泥石沙没有发票怎么办?”我反问他在没有遇到我之前是如何解决的呢?“购买发票”成了他们的首选,“发票肯定是真的,我们验过了”他们都会这么回答我!

在这里我就要建筑工程的老板们说一下:

不要认为对方开票“虚开“,是对方的责任,这属于连带关系,一家公司有问题会清查跟之有关联的其他企业!

建筑工程企业因为“购买发票”而有牢狱之灾的企业比比皆是!所以,开票有风险、纳税要谨慎!

解决办法:

建筑行业企业可申请到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注册,因为当地在税收方面是有扶持政策的,这个是地方的红头文件,可以到搜索引擎中查询的。

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总部经济招商: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业可享受增值税地方留存的40%-60%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地方留存的60%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可申请核定征收。

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文第3篇

(一)税收优惠政策

1. 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二)其他优惠政策

1.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并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安排施工。

2.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收。经海关批准,在园区内可以 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对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督;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出口产品免征 出口关税。保税货物转为内,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或者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补办进口批 件或进口许可证。

3.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五年内免征进口关税。海关可在园区内设置机构或派驻监督小组。

4. 所有减免的税款,作为“国家扶植基金”由企业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生产的发展,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分配。

5. 银行对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贷款支持,并每年从收回的技术改造贷款中,划出一定数额用于新技术开发。对外向型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6. 高新技术企业所用贷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税前还贷。使用贷款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受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等规定的限制。

7. 园区内的银行可从利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贷款风险基金。园区内可设立中外合资的风险投资公司。

8. 园区内设立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公司。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授予外贸经营权,自负盈亏,承担出口计划;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所创外汇,三年内全额留给企业;从第四年起,地方和创汇企业二八分成。

9. 园区内,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产品出口业务较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第一次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审批,以后由企业自行审批。

10. 园区内的高新企业,用于新技术和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以实行快速折旧。

11.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开发新产品,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经营国家没有统一定价的新技术产品,可以自行定价。

12. 鼓励科研单位、学校和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在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兼职、兴办、领办承包各种形式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离职到高新技术企业任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提供方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允许高新技术企业招聘大专毕业生、大学毕业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国外专家。

13. 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免缴奖金税。企业从业人员的收入达到个人收入调节税标准的,照章纳税。

(三)人才方面

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持《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的,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

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获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直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二、海淀园区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经认定已取得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二)根据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鼓励各类高级人才在京创业和工作,对于在本市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的企业聘用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其上一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用于其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一套、汽车一辆、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参加专业领域培训,每年限申报一次,奖励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购房、购车、投资及培训所付款项且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持《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的,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

1. 凡持有市人事局核发的《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上述人员,均可在本市行政区内购公房、存量房(四合院除外)。

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文第4篇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有哪些比较明显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凡是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15%优惠税率。

二是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是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具备哪些条件?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已出台,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否同时申请所得税15%低税率的政策优惠?

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39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四、深圳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还有特区内的减免税优惠?

有,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目前软件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

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软件企业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七、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对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是我国新兴产业。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对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以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就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八、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20%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需办理什么手续?

纳税人在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清册”。

十、税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应符合什么条件具备?

创业投资企业要享受以上税收优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范围、工商登记名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要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十一、研发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经主管税收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十二、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什么条件?

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非居民企业能够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

1、非居民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

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十四、只要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吗?

并不是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就可以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应具备真实性,并且资料齐全。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十五、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加速折旧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十六、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和一般企业有什么不同吗?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但考虑软件生产技术更新快、人员素质要求高的特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七、享受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加计扣除政策应该在什么时间向税局备案?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完成。

十八、新办软件企业是指什么时间之后成立的企业?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

十九、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两免三减半”期间,享受15%税率的减半吗?

不可以。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增值税部分)

一、国家对软件企业有哪些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额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否享受软件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三、什么是本地化改造?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四、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取得什么证书?

已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深圳市软件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五、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如何开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如在发票或产品清单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深圳市软件协会在软件产品评审报告中列明。

六、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八、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可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申请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纯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明纯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并按下列公式核算当期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7%(或13%)-软件产品进项税额

“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软件产品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纯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纯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二)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填写。

2、纯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

3、申请软硬件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软件企业按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十一.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开具发票时按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按下列公式计算算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当期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实际成本利润率低于10%的,按10%确定。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

十二.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报送哪些资料?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或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纯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如属上次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说明上次的退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2、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由销售软件产品模块的纳税人提供)

3、纯软件产品税负计算说明;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见附件2);

5、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成本利润率(包括成本组成部分)计算说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十三、发票如何开具才符合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要求?

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等有关规定,划分软件和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并应尽量在发票的票面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

对于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在票面反映困难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要求,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通过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比照办理。

深圳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指南

行政审批条件

(一)软件企业认定:

1、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销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1、以从事仪器设备销售,且仪器设备中内含自主研发的嵌入式软件类的企业:已经实现的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不能单独销售的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以嵌入式产品销售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包括在我市国税和地税部门缴纳的各种税款,下同)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2、以委托进行软件开发或从事系统集成为主业类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及软件服务,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自行开发且未单独销售的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以系统集成总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3、以销售自主开发的套装软件类企业:纯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纯软件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的80%为软件收入,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4、以承接出口软件外包服务或软件出口为主业类企业,软件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

5、符合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软件重点领域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二位,年软件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的企业。重点领域依据当年主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现状所确定的目录为准。

以上数据必须与企业提交的软件产业统计年报及经审核后的审计报告相一致。

申请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1份;

2、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1、《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增值税完税证明;人员社保清单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一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上一销售额排名在前五位的合同的首尾页、合同金额页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企业还应提供当年软件出口总额的证明材料、结汇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表格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下载:

行政审批程序

(一)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指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申请企业向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递交初审材料)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软件行业协会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进行现场考察、组织专家评审、核准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出具批准文件;对按照上述程序审查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

行政审批时限

(一)软件企业认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每年一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软件企业认定:

证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有效期:1年。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证件:《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有效期:1年。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一)软件企业认定:

企业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企业凭《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府〔2001〕11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行政审批收费 无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无年审,软件企业认定每年年审一次。办法如下: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以下年审材料:

1、《软件企业年审申报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3份;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

3、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年审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三)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公告,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企业认定流程

软件企业认定所需资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的组成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须用电脑填写,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2、 《软件企业认定审查表》须用电脑填写,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4、企业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或 上审计报告盖公章,(验原件);

5、企业上完税凭证(纳税缴款清单或纳税申报表),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注:( 1 )如果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提供税务部门出据的上完税凭证(完税凭证可到所在地的国、地税分局打印) 或 提供全年的纳税申报表;

( 2 )如果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若在地税完税的需提供地税部门出据的上完税凭证,若在国税完税的部分需提供具有全年累计数的纳税申报表;

( 3 )如果申报的企业上无销售收入的,则按本相应月份或季度的财务数据填写申报表中的数据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及完税凭证;

6、《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注:( 1 )如果企业申报的软件产品登记与软件企业认定是同批申报的,则无需提供此项;

( 2 )如果企业具有有效的国家级或深圳市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临时资质无效),则提供有效的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7、企业“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的说明”原件,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注:( 1 )如果企业具有 ISO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则提供有效的 ISO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 2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的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企业产品情况介绍、企业的研发及技术力量情况、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采用什么技术及手段来保证产品的质量、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介绍;

( 3 )本说明不需要写得太长, 1000 - 1500 字即可;

8、《技术人员情况表》须用电脑填写,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9、企业经营场地证明材料,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注:如果企业所在的办公场所为自己的物业则提供有效的房地产证书;如果企业所在的办公场所为租赁的则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

10、企业国税、地税登记证书复印件, A4 纸复印盖公章,各一式一份(验原件);

11、从“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中以导出数据方式导出的《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电子文档 (.zip 或 .rar 为后缀 ),电子文档使用3.5”软盘、光盘或用U盘拷贝均可;

12、《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承诺书》 ,A4纸打印,一式一份。

二、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的装订

1、上述材料的 1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12 各按此顺序装订成一册;

2、电子文档及上述资料的第2项单独。

软件产品登记所需资料及填写规范

为了规范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的填写,避免企业因误填、漏填等原因反复修改上报资料的情况发生,特制定以下填写规范,请各企业务必按此规范填写及准备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的组成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用电脑填写,A4纸打印,一式一份;

2、《产品登记审查表》下载,用电脑填写,A4纸打印,一式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

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

5、所登记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6、需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软件产品登记声明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7、由指定测试机构出据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

8、企业国税、地税登记证书复印件,A4纸复印,各一式一份;

9、从“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中以导出数据方式导出的《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电子文档(.zip或.rar为后缀),电子文档使用3.5”软盘、光盘或用U盘拷贝均可。

二、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的装订

1、上述材料的

1、

3、

4、

5、

6、

7、8按此顺序装订成一册;

2、电子文档及上述资料的第2项单独。

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文第5篇

2、一般纳税人软件销售即征即退政策(交17%,退14%;操作方式:先对软件进行检测,到国税进行备案)

3、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操作方式:先在技术市场进行合同备案,然后到地税机关申请备案)

4、若有软件出口走9803类,可以免出口环节流转税(操作方式:先取得9803类软件认证、国税备案,出口合同在商务局备案,海关出口,最后国税再做免税申请)

5、若企业同时是软件企业,还可以享受高管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要求年薪年薪在12万元以上的管理人才,退税比例为地方留存部分的80%)

6、研发投入可以享受加计50%扣除(操作:盈利企业每年年初需要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申请,手续较繁琐,但对企业减轻税负很关键)

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企业在生物科技产业园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林芝地区关于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及产业园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内外符合生物科技产业园产业导向的投资者在园区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自治区、地区环境保护政策、产业政策及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均可入驻园区。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四条 园区土地按每亩6万元协议出让给投资者,并免收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减半收取土地评估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闲置一年的,按照土地价格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两年未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确属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并具有良好开发前景的企业,在优惠地价6万元的基础上再优惠10%。

第六条 投资者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权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在合同期内可依法抵押。其产品投产5年后,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转租。但转让、转租、抵押后的生产、经营、建设必须符合园区的产业导向、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布局等。

第三章 财税政策

第八条 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减免期满后,所得税中地方所得部分税后由财政全额返还2年。

第九条 对传统藏药剂型改良,配方革新规模化生产,新型药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第十条 从事旅游纪念品及旅游工艺品的开发生产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第十一条 从事林下资源开发和林产品深加工、农畜产品加工、新型材料生产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第十二条 对生产型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还之列)。

第十四条 投资者(不含外商)在园区兴办企业所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者作为资本金在园区兴办其他企业,经营期在3年以上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全额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凡在林芝地区缴纳流转税(指增值税、营业税)高于上年实际上缴的部分,按一定比例扶持企业的发展,超基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扶持比例为15%;超基数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扶持比例为20%;超基数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例为25%;超基数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例为30%;超基数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例为35%。

第十六条 凡在林芝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以50万元为基数),超基数10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35%;超基数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扶持比率为40%;超基数2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45%。

第十七条 凡属援藏引资企业,除享受园区内的优惠政策以外,也可享受自治区关于对口援藏项目建设若干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凡符合地区行署纳税大户条件的,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国外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其直接在园区内投资兴办的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省区投资者在园区开办的企业,从事鼓励投资的产业或项目,统一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二十条 园区内企业同时符合多项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其中的一项优惠政策。

第四章 金融政策

第二十一条 投资企业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金融政策。投资企业自有资本金率达到30%以上的,可向林芝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二十二条 对享有边境贸易经营权的投资者,允许在边境贸易中以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准许其在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第二十三条 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颁布的所有外汇鼓励政策,其进口付汇视园区内企业办理,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而需以函调方式核查的,外汇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外汇政策,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向林芝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贷款行接到申请后在5日内安排前期调查,及时给予答复。

第五章 外经贸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园区内的经营企业可优先赋予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经营资格;生产和科技企业,可优先赋予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

第二十六条 凡在林芝地区注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一定进出口能力的投资企业,均可向林芝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对外贸易经营。经审核批准或登记备案后,与林芝外经贸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第二十七条 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及进口关键技术设备,可向林芝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享受外贸贴息政策。

第二十八条 产品出口后,凡及时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结汇并由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的,均享受《西藏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出口贸易鼓励及奖励办法》。

第六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立时,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前置审批规定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条 对外来企业迁至园区和新设立企业登记注册时提交验资报告;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再进行验资。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只收取登记注册费和工本费。

第三十一条 工商注册登记费。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0.5‰的标准征收,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0.3‰的标准征收,超过一亿元的部分,不再计收工商注册登记费。

第三十二条 申请登记时(不含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3年内分期到位。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内的,第一次投入资本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40%以上;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的,第一次投入资本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第三十三条 鼓励投资者以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股在园区设立企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出资可由股东约定,但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且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由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章 其他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按照“相对集中、统一受理”的办法,实行“一站式”服务,为入园企业办理各种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凡在园区内打工就业的外来务工者,凭有关部门证明,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的有关规定在林芝生物科技产业园注册且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经营者,其子女户籍按有关规定迁入园区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西藏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可以报考区外高等学校。

第三十六条 在园区投资形成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凭有关部门的投资证明,按下述办法办理落户手续;本人、配偶及子女均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理在园区落户。本人或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解决本人或配偶、子女的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在藏工作或居住满3年后转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第三十七条 凡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注册在园区,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可解决部分员工农转非户口,免征城市增容费或类似增容的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将随国家和自治区、地区的政策调整,而做出相应调整。

第四十条 本优惠政策未尽事宜,将参照中央、自治区、地区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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