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工作总结范文

2023-10-06

违法建筑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和拆违办根据拆违工作的要求和时间紧、任务重等特点,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市人民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并按照武陵区的实际情况,精心部署,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交给的首期拆违工作任务,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现将我们的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违法建筑的现状与形成的主要原因

调查中我们发现,市城区(包括近郊)的各种违法建筑五花八门,即损害公众利益,又影响市容市貌,既不符合长远规划的要求,也不利于居住条件与生活质量的提高,并已成为城市建设中的一块毒瘤。其具体表现如下:

1、非法转让宅基地。近些年来,由于近郊农村的原居民在城市扩展的同时,他们有的一户就占用了多个宅基地,在常德城区的房屋地基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有些农户便开始将多余的宅基地非法转让,并私下里与买方协商,高价出售,进行违法买卖交易。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一。

2、未经批准建私房。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我区已拆除的748户和暂缓拆除的8000余户,都属于手续不全或根本没有办理任何准建手续的建房户,主要是过去有些部门职能不全、监管不力,建房户也存在着建好后“找关系补办,出点钱罚办,运动一过不办”的侥幸心理。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二。

3、乱搭乱建到处有。一是胆子大的在集体土地上建私房;二是想赚钱的在规划的道路上建商铺;三是不守法的将私房建在马路上和公用绿化带上;四是硬违规的不按规划要求超标超高建住宅;五是想品补的在沟渠旁、马路边、屋前屋后等空隙搭建各种工棚、简易房等。这些乱搭乱建一方面有关单位监管制止不到位,更重要的是建房户没有规划等法律意识。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三。

4、党员干部带头建。通过调查,我区已拆除和暂未拆除的违法建筑中,有共产党员,有村组干部,有国家公务员,甚至还有规划部门的干部,由于有党员干部的违法修建,群众的违法建筑就更加放心大胆,导致常德城区(城郊)的违法建筑愈演愈烈。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四。

5、不听劝阻还上访。有些违建户明知不能修建,但由于利益的驱使,他们采取软拖硬抗,你来我停,你走我建的办法,不听职能部门的劝阻,硬是将房屋在停停建建中修建起来了,当依法执行强拆时,他们又攀关系、走后门、找靠山等,并在有些亲友的怂恿下,多次上市、进省、赴京上访,给停建、拆违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五。

造成违法建筑的存在,除以上分析的原因之外,更重要的是政策原因和体制原因,上级制定的有关政策部分出台过早,下面无法操作,有些政策又出台太晚,跟不上形势,加之武陵区的体制不顺,职能部门的职能不全,在一段时期内形成了违法建筑的混乱局面。

二、拆违工作的展开与所做的主要工作

自从去年9月市人民政府对城区要求开展拆违工作以来,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工作,马上进行部署,很快作出安排,使我区的拆违工作迅速依法有序的展开。

1、领导高度重视。一是成立了区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区人民政府区长罗少挟亲自任组长,并指派了两名区级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二是抽调了专门拆违工作人员,在全区相关单位和部门抽调了20多名精兵强将,集中在区政府挂牌办公;三是各乡街也相应的成立专门机构,明确了拆违工作任务;四是制定了《武陵区拆违工作考核细则》、《武陵区折违工作进度安排表》等工作制度;五是把拆违工作纳入了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议事日程,并把它纳入了全年乡街及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六是在落实工作任务的同时,区人民政府还对人员、经费等给予保障和逐一落实,使整个拆违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展开。

违法建筑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依法行政 违法建筑 私有财产权 公法效力 私法效力

党的十七大报告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提出“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可以说,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当务之急就是要推进依法行政。笔者认为,依法行政的核心在于牢固树立公民的合法私有权利意识。本文以对违法建筑所有权的法理分析为出发点,论述尊重私有财产权原则是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违法建筑的所有权归属之争

违法建筑,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违法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造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建筑,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物。①目前,关于违法建筑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其权利归属。对此,学说观点有如下三种:一、否定说:此说认为违法建筑因违法而应受否定性评价,从而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只能依据占有的事实进行保护。②其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二、肯定说。此说认为违法建筑由建造人原始取得其所有权。③此说是台湾地区通说,认为违法建筑物已符合不动产定着物的要件,系独立于土地外之不动产,由原始建筑人取得其所有权。④三、动产所有权说。此说认为违法建筑作为不动产,因其违法性不可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动产应受法律保护。⑤

笔者认为:肯定说更符合法理,违法建筑应由其建造人原始取得所有权。其一,即便是违法建筑,甚至是违禁品,其在客观上都不是无主物,都应该有一个所有权主体。其二,违法建筑行为的瑕疵并不影响建筑物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事实。即,建筑行为的违法性并不能影响建筑物与建造者之间的归属关系。尚未没收或者限期拆除的建筑物事实上由建造人占有,这时限制建造人享有所有权的事由只能是私法上的否定性评价。而私法领域贯彻“法无明文禁止即有效”的理念,因此,仅违反公法的建筑物仍会受到私法上的肯定性评价,违法建造人与合法建造人将平等地受到私法的保护,均可基于建筑这一法律事实而原始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其三,所有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剥夺所有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否则,即为公权力之滥用。所谓自然权利,因其自然性及其内在的绝对性先于实证法而存在,这在西方理论中又被称为天赋权利,譬如生命权、健康权;因此,此类权利并非依据法律而生,反倒是这些权利所代表的一些普遍性的价值观促成了实证法的制定和实施。基于此,行政权力重点关注的不应是所有权的产生是否合法,而应是所有权的剥夺是否有据。

财产权(所有权)的起源:财产权为什么是自然权利

关于财产权的起源,主要有两种学说。其一,劳动说。17世纪的英国思想家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所有的物品都呈现出原有的、自然的、公共的状态,但当人的劳动加入之后,就改变了物品原先的自然状态,就成为加入了那种劳动的个人所有。洛克说:“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了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⑥第二种学说则是占有说。它认为,对财产的排他性占有的发生起源于原始社会时期或者更远的时期人类对土地、野生动物、居住的洞口、石头、树木,乃至一片片野草的先占。⑦就是说,财产权最初的产生是起源于当时人们对自己生活周围的无主物的先占;此后,当人们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关系,即私的排他的占有关系受到法律的确认后,这种关系也就具有了权利的性质;也就是说,占有人对物的占有变成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财产权)。

这两种关于财产权起源的学说共同说明了同一个观点:财产权是自然权利,它先于国家和法律而产生和存在。因此,法律的任务只是确认和保护财产权利,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限制和剥夺,但却不能也没有资格阻止财产权利的产生。具体到上述违法建筑的权属问题,否定说即与财产权的自然权利属性相悖,而唯有肯定说能够得出符合法理的结论。

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如何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权

依法行政理念与私有财产权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自现代意义上的民主精神在西方社会产生以来,财产权就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权利最后都被归结为财产权。财产权概念构成了西方社会个人主义权利观的价值基础。私人财产权的形成和演变在西方社会依法行政理念的形成过程中起着特殊的作用:私有财产权划定了个人自由的范围与国家权力的界限,依法行政则进一步规定了人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范围。

笔者认为,要在实践中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必须在牢固树立私有财产权作为一项自然权利不可侵犯理念的同时,在技术上时刻注重严格划分公法效力和私法效力的界限:行政权力只能依据公法才能限制和剥夺私有财产权,行政权力依据公法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不影响针对此项私有财产所进行的私法交易的效力。下文以违法建筑的相关问题为例对此展开论述。

其一,关于违法建筑所有权的实证分析。《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据此,似乎应当得出违法建筑不能产生所有权的结论。但笔者认为,即便是违法建筑,其也只是违反了作为公法的《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而并不违反据以确认其所有权的私法,所以仅能引起公法上的否定性评价,如拘留、罚款、限期拆除等属于公法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法律后果;其在私法上还是应该有所有权,只不过是基于行政目的禁止私人继续占有;因此,在它没有成为没收或者拆除对象之前,其所有权应受到保护。据此自然法理,在依法行政时就应该对上述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合理合法的解释:不能对其进行反面解释并进而得出违法建筑没有所有权的错误结论;对违法建筑所有权问题应依据上述法理通过法律解释的手段进行解决;其所谓“合法”与否的认定是依公法进行,而作为私有财产的建筑物,即便其是违法建筑,也应依私法来判断是否应确认其所有权并进而给予保护。

其二,关于超层建筑能否进行所有权登记的实证分析。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一些开发商为赚取更多利润,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加建楼层,由此造成包括原本被许可建筑层在内的所有业主无法进行所有权登记。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以违法建筑为由一概予以否认,而是仍应运用上述严格划分公法效力和私法效力界限的法理进行理性分析。对于开发商的违法建设行为,应严格依据《城市规划法》及《行政处罚法》等公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该违法建筑,如果其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存在安全隐患,则必须限期拆除或者没收;但对于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不需要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的违法建筑,在同样要对开发商进行严厉行政处罚的同时,就存在一个是否应对其进行所有权登记的问题。应该认识到,即便是违法建筑,其作为私法上的一个“物”,也不能因为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而不予办理所有权登记。也就是说,依据公法对开发商进行处罚的公法效力应该和依据私法进行所有权登记的私法效力严格区分。对于超层建筑,规划行政部门要查处的只是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而不应该影响未超层部分购买人的利益。此外,对于超层部分的业主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依据前述违法建筑权属理论,房管登记管理部门同样不能拒绝。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是依法行政的出发点和目标归宿。只有坚持尊重私有财产权的原则,坚持严格划分公法效力和私法效力界限的方法,才能够实现依法行政,达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要求的“服务型政府”的高度,进而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治国方略。(作者单位:九江学院政法学院)

注释

①陈昨丞:“违法建筑若干法律问题分析”,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8151.

②史以贤:“违法建筑利用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09年第12期,第21页。

③王泽鉴:《民法物权(一)通则·所有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16~118页。

④谢在全:《民法物权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3页。

⑤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第8页。

⑥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9页。

⑦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5页。

违法建筑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二○一四年十二月

为顺利推进雅安市经开区**片区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经开区**片区城乡建设秩序,及时有效查处违法建设现象,切实遏制私搭乱建行为,根据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当前规划区内不同程度发生私搭乱建行为的整治工作会议要求,**镇人民政府与你村(社区)特签订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责任书,内容如下:

1、各村支部书记是本村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中化城村、瓦窑村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也是直接责任人);村委会主任和村两委干部为各村直接责任人,充分发挥村两委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从自身做起,动员亲戚朋友,力争做到带头纠正违法建筑行为。

2、负责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宣传、发动与调查、上报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发生违法建设行为的统计上报,之后每发现一起上报一起)。各村根据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进行动员和部署,张贴公告及宣传标语,加强群众对土地、规划、

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说服动员工作。

3、配合经开区城管分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和纠正违法建筑行为等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已发生违法建筑行为的农户发放整改通知书),当事人不在场、拒不接受调查或者不自行纠正违法建筑行为的,当事人所在村两委干部应当予以协助、劝导,并协助做好相关强制拆除等工作。

4、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实行包户责任制,动员违法建筑户自行拆除。对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违法建筑户,由经开区城管分局组织工作人员帮助拆除,力争自行拆除率达100%。

5、加强对群众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千方百计保证在强制拆除过程中,不出现暴力抗法和聚众闹事等行为。

6、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各村征地拆迁工作组上报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进度及相关工作信息。

7、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干部的执行力及各方面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将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依据和指标之一。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干部将予以加分奖励,对于在这次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中工作态度不端正、徇私情、不作为,不落实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将由镇纪委严格问责。

8、完成本次违法建筑专项行动工作组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镇政府及责任村(社区)各持一份。

**镇人民政府(盖章)

村(社区)(盖章)

法人代表:

责任人(村<社区>书记或主任): 二0一四年

违法建筑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在处置违法建筑过程中, 如果违法建筑主体不配合, 一般会采取强制拆除的措施。但强制拆除面临许多不足, 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各种问题, 甚至发生了一些极端恶性事件。因此, 必须要从理论上厘清违法建筑的概念与内涵, 明确违法建筑的主体认定及强拆主体和强拆程序, 这样才能确保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 有效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一、违法建筑的概念及分类

在目前我国立法层面上, 还没有“违法建筑”这一名词术语, 对其概念的界定也尚未有统一的认知。关于“违法建筑”的概念, 在法律界被认同的通俗说法是, 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建筑物进行加建、改建以及扩建的时候, 没有经过主管机关 (比如规划机构、土地部门) 比准, 也没有取得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在法理上, 违法建筑有程序违建和实质违建两种, 具体分类如下:第一, 城镇与农村违法建筑, 这两类建筑是根据, 违法建筑所在的位置, 进行区分的;第二, 国有与集体土地上存在的违法建筑, 这两类建筑是根据, 违法建筑使用的土地性质, 进行区分的;第三, 从执法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发现的时间来看, 可分为已成事实的违法建筑和正在筑造中的违法建筑;第四, 从视觉衡量角度而言, 可分为全部是违法建筑和部分是违法建筑;第五, 政策遗留与违法行为产生的建筑, 这两类建筑是根据, 建成后距离规划法颁布时间的远近, 进行区分的;第六, 根据违法建筑的各项行政手续是否齐全, 能否按照规定补齐, 可分为可补办手续建筑和不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

二、违法建筑的认定及强制拆除程序

(一) 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

在我国, 各类建设行为均需要事前申请行政许可并取得许可证, 如果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 建筑就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从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来看, 认定违法建筑的主体主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乡及镇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 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主体

作为行政强制的一般法, 《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和程序, 但其不能成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唯一依据, 必须要结合《城乡规划法》来对拆除主体进行认证。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机关在进行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 无须申请法院实施强制拆除措施。

(三) 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程序

第一, 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之前, 作出并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处决定书, 明确当事人承担的义务;第二, 限期拆除处决定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 除非行政机关自行决定;第三, 履行催告和公告程序;第四, 履行内部报告和责成程序;第五, 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催告通知及公告催告履行期满之后, 当事人仍不履行拆除义务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送达当事人;第六, 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三、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处置对策

(一)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拆迁问题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的房屋, 在征收过程中已针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了认定, 如果是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 该条例第28条规定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的房屋强制拆除的唯一主体是法院, 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二) 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 不宜再适用《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 责令限期拆除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第二, 国务院法制办在2012年, 对陕西省政府法制办的《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 进行了相关答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 “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处理时, 应该对违反法律的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进行责令改正, 或者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改正”的相关规定, 对违反法律的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进行行政处罚, 与责令改正, 或者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改正的行政行为, 是不一样的;第三,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 明确了“限期拆除”是行政强制行为。

(三) 违法建筑的查处时效问题

对于违法建筑查处, 在时效问题上, 《行政处罚法》有相关的规定, 该法第29条:“违反法律的行为, 如若在两年的时间内, 没有被发现, 将不会对其进行行政上的处罚。除了法律特别的规定以外。”但是笔者认为, 在违法行为中, 违法建筑的状态应该属于一直持续。所以, 违法建筑只要存在, 对其的处罚时效, 就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四) 关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理解

第一, 笔者认为应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之日开始计算为宜, 因为, 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时, 不但给当事人一个自行拆除的机会同时也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

第二, 对于《行政强制法》中第44条:“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当事人对违法建筑, 没有进行行政复议的申请, 也没有进行行政诉讼, 且不按规定拆除的, 行政机关, 可以依据法律, 对违法建筑强行拆除”, 笔者认为该规定中的, 法定期限, 不可以被理解成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以及进行行政诉讼的期限, 而是应该理解为, 限行时间内, 将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的期限。

四、结语

综上所述, 相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以及立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对违法建筑自身的内容、法律属性、法律权利义务和相配套的程序法的研究会更加深入, 违法建筑的认定、处置也会更加规范和有序。

摘要: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不断推进, 违法建筑的数量越来越多, 违法建筑治理也成为政府管理社会的焦点和难点。违法建筑的大量存在, 不仅严重挤压城乡居民的生存空间, 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城乡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探讨了违法建筑的认定, 并对其处置对策进行了研究, 以供参考。

关键词:违法建筑,限期拆除,行政强制,处置对策

参考文献

[1] 陈群辉.城市违法建筑的危害及处理对策分析[J].门窗, 2018 (02) :55.

[2] 方君紫.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 2017 (35) :204.

违法建筑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及下半年工作计划

(2018年6月8日)

上半年,XX县违建治理指挥部在前期治理成果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坚定信心,下定决心,细化治理方案,以坚强的意志、过硬的作风、良好的状态,不断打响、打好、打赢我县违法建设治理攻坚战,彻底改变XX县城市建设落后局面,扎实推进宜业宜居宜游宜学新XX建设。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舆论引导,宣传先行。县违建治理指挥部始终把宣传引导工作放在首位,通过印发《致全县广大群众的一封信》、悬挂标语、开辟专栏、发布微信等多种形式广泛造势。上半年,共悬挂宣传横幅100余幅;印发《致全县广大市民的一封信》2000余份;在微观XX、《今日XX》、电视台上分别开辟了专栏,已制作专题节目3期;出动宣传车2辆计200余车次;在网站和微信上每天都发布违建治理信息。

(二)迎难而上,拆除存量。打头阵、当先锋、做表率。县违建治理指挥部在拆违控违工作中始终冲锋在第一线,上半年,通过联合相关镇街、城管、国土、公安等部门,共组织两次集中拆除行动,出动执法人员600余人次,动用挖掘机、推土机等50余台次。上半年县城区共拆除存量违建6600㎡,进度达到了71.67%。

(三)严管严控,遏制新增。为严格控制新增违建,县违建治理指挥部要求城管局所属各执法大队严格落实24小时全天候巡查管控制度,对新增违建绝不手软,坚持“零容忍”,一经发现,即查即拆,始终保持对新增违建的高压态势,坚决将违法建设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上半年共拆除新增违建xxx㎡,截至目前,共拆除县城区新增违建xxx万㎡,新增违建基本得到控制。

(四)坚决拆除严重违法图斑。上半年,县城市管理局按照《XX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卫星遥感违法图斑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了《XX县违法图斑拆除工作方案》,并迅速安排执行。通过登门入户做工作,讲政策法规,讲利害关系,强力推进图斑治理进度。截止目前,位于xxx北侧的“2014-028”和南侧的“2014-033”图斑已经全部拆除,共计2800㎡。另外,其他图斑拆除和整改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同时,对需要调整规划、完善手续的,正在按照程序由县规划局予以完善。

二、面临的矛盾和困难

一是历史遗留问题复杂。许多违章建筑的建造年代久远,存在大量历史遗留问题且情况错综复杂,土地建设的规划编制体系不健全,村居宅基地的划分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影响了工作推进。

二是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违建者对自身违法行为认识不足,又因涉及自身利益,抵触情绪强烈,另外部分片区

2 住着不少年龄较大的老年人,又或者是家庭困难者,他们对违章建设不以为然。只能通过入户做工作,加大法律法规宣传来动员,但多数人依然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拒绝配合,拆违阻力较大。

三是拆违法律程序时限太长。对于违章建筑的拆除,在一般程序上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使得拆除一桩违章建筑旷日持久,遥遥无期。。

三、下半年工作计划

为确保完成年内拆除存量违建100%的目标任务,使我县不被约谈问责,县违建治理指挥部必须倒排拆除工期,加快处置力度,全力推进治理进度,确保提前完成拆违工作目标。

(一)加大督考力度。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是中央和省、市、县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县各级务必要再统一思想,再提高认识,再完善措施。建议县里要严格按照《XX县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考核办法》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加强对镇、街、村违建治理工作的组织、督导、检查和考核,确保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扎实稳定推进。

(二)加大治理力度。县里和相关部门以及镇街务必要按照省、市、县有关要求,加大日常控违拆违力度,对新增违法建设坚持“零容忍”,做到即查即拆,决不允许出现突击抢建现象;对存量违法建设,要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具体

3 实际,做好分类处置,实现有序治理,要在原有治理规划和治理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月度工作计划,确保圆满完成既定目标任务。要以违法图斑拆除为契机,结合全县拆违工作,组织精干力量,按照轻重缓急,明确治理顺序。对需要拆除的,由县里组织属地政府、规划、城管、公安等部门实施拆除;需要调整规划、完善手续的,按照程序上报县规划局予以完善。

(三)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要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提高社会关注度和群众知晓率,使市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支持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有力的震慑效果。

违法建筑工作总结范文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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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办理处室:法规监检处 分局办理科室:监检科

审批性质:行政处罚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适用条件:建筑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管线工程、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工程未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或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违法建设情形

批复期限:70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立案基本资料(请点击打开)。

2.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申报的,应提交违法建设单位、对违法建设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检讨书(应当有三方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三方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以及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授权建设单位办理违法建设查处有关事宜的委托书;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确无责任或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已不存在,由建设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书并书面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3.由城市规划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立案上报的,应当提交立案调查记录。

4.个人私房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违法建设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5.已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应当提交有关文件及其附图、附件的复印件,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划拨批准文件,属违法用地的,应当提交违法用地已经定性处理的资料。

6.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及总平面图复印件。

7.已批准建筑设计方案的,应当提交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8.已取得《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的,应当提交有关文件及所批准的建筑施工设计图的复印件(适用于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情形)。

9.已取得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复印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其有关文件复印件(适用于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情形)。

10.违法建筑物实测地形图或《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复印件。

11.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违法建设总平面图、现场施工图或工程竣工图一式两份及违法建设部分的现场照片,其中道路交通工程中的桥梁、涵洞工程应当提交竣工立面图外,其余不需要提交竣工立面图,管线工程均不需要提交竣工立面图。 12.涉及白云山

风景保护区规划控制、航线净空控制、文物保护等专业管理问题的,应当提交相应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13.租赁土地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

14.有加层违法建设的,应当提交有相应当设计、勘测资质的单位对加层部分出具的结构安全技术鉴定书。

15.1992年8月15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该项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书》和《广州市配套设施建设费缴费证明书》及《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

16.1997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违法建设工程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违法建设当事人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市政配套费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核对原件);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按照违法建设所在的建筑工程高、中、低档价格各一份)。

17.如违法建设单位曾更名,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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