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有形动产租赁范文

2024-03-30

营改增有形动产租赁范文第1篇

2016年我国全面推广“营改增”, 不动产租赁也由原来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 不动产主要是指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附着物, 本文主要指土地使用权, 房屋。不动产一般具有单位价值较大、使用寿命较长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不动产租赁对公司的税务、利润情况产生较大的影响, 因此在“营改增”后研究对不动产租赁涉税实务的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2“营改增”对不动产租赁的影响

不动产租赁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将不动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业务活动, 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经营活动需要不动产的短期的使用权, 不动产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在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前, 不动产租赁按照租金的5%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是价内税, 直接影响企业利润情况。全面“营改增”后, 对不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是价外税, 理论上不直接影响企业利润。

3“营改增”后不动产租赁涉税处理方式

企业从事不动产租赁服务的按照11%缴纳增值税, 可以抵扣其进项税;对于老项目可以选择5%征收率, 进行简易征收, 不得抵扣其进项税;小规模纳税则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

3.1 一般纳税人租赁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租赁不动产有两种计税方式:一般计税法和简易征收税法。

(1) 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法是通过将纳税人的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最终得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适用税率为11%, 同时可以抵扣公司经营所产生的进项税。

(2) 简易征收法。一般纳税人租赁的不动产属于老项目的, 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法计税, 按照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但一经选择, 36个月内不得变更。老项目是指2016年4月30日前所得的不动产, 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租赁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采用简易征收法的纳税人不得抵扣该项目所对应取得的进项税。

3.2 小规模纳税人租赁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租赁不动产的, 一律适用简易征收法, 按照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不能抵扣进项。

4 不同计税方式对不动产租赁公司的影响

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既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法又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理论上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不影响公司的利润, 但在实务中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增值税的金额以及抵扣产生不同的影响, 进而影响公司市场竞争力以和利润, 现结合案例分析说明。

A公司有一栋写字楼于2016年3月1日完成建设,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 当日将其中5万平方米出租给B公司, 每月租金1000万元;B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将5万平方米转租给C公司, 每月租金1100万元;2016年6月1日, A公司将5万平方米已出租给D公司, 每月租金1000万元;D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将5万平方米转租给E公司, 每月租金1100万元 (本文价格无特殊说明均为含税价) 。为了便于分析, 租期均足够长, 以各公司2016年7月的经营情况为分析对象, 暂不考虑所得税、其他成本税费等因素的影响。

4.1 A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A公司写字楼与2016年3月1日完成建设, 属于老项目, 从上表可以发现, “营改增”之后, 采用一般计税法的利润贡献额减少98万元, 采用简易征收利润贡献额增加5万元。

在实务中受到市场竞争以及客户对价格敏感性因素的影响, 提价一般不可行, 在采用一般计税法时, A公司不太可能提高价格弥补减少的98万元的利润贡献额;而且写字楼建成之后, 其日常运营无法产生足够的进项税来抵扣一般计税法的产生的销项税, 因此A公司会采用简易征收, 而且采用简易征收也提高了租赁对企业利润的贡献额。

4.2 B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B公司租得的写字楼属于老项目, 可以采用一般计税法或简易征收法。由于A公司采用简易征收, 只能提供5%的进项税进行抵扣, B公司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法面临较大的税金压力和市场提价的压力;如果采用简易征收法其利润贡献额95万元比一般计税法39万元多56万元, 因此B公司应该选择简易征收。“营改增”之后, 租赁对利润的贡献额每月增加了50万元, 税务改革降低了企业的负担。

4.3 D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对于D公司来说, 租得的写字楼属于新项目, 只能采用一般计税法, 如果D公司按照B公司1100万元的价格对外租赁, 从上表可以发现“营改增”之后, 其利润贡献额反而减少了6万元。对比B、D两家公司经营情况, 由于分别采用不同是计税方式导致两家公司的收入相差57万元。D公司要提高租赁的利润贡献额, 不太可能要求A公司降价出租, 因此只能提高对客户租赁价格。合理提高对客户的租赁价格, 对于一般纳税人影响不大, 如果客户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人, 其提价的压力较大。

4.4 B公司与D公司经营情况对比

从上文的数据可以看到, B、D公司都有相同的物业与租赁价格, 由于B公司合同签订的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可以使用简易征收法, 而D公司在之后, 只能采用一般计税法, 两种税收方式的差异导致租赁对B公司的利润贡献额比D公司的高57万元, 而且B公司对客户的选择性与灵活性明显优于D公司。

4.5 一般计税法与简易征收法的利润平衡分析

由于B公司的合同是“营改增”之前已经签订, 如果D公司要B公司的利润贡献额, D公司可尝试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与A公司沟通, 要求A公司以994.29万元的价格出租, 同时提供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以940.54万元的价格出租, 同时提供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种方式使A公司的利润减少57万元, 还可能承担更多的税款压力, A公司可能不会答应D公司的条件。

第二种方式将对外出租价格提高到1163万元, 此时D公司与B公司不含税的租赁价格都是1048万元。D公司通过此途径, 既不影响A公司的利润情况, 不含税价格与B公司一致, 维持了市场价格的平衡, 是相对较优的选择, 但也存在部分市场阻力。

D公司作为二房东主要面向散租客户, 此类客户多数是不需要进项税进行抵扣的小规模企业或者是个人, 实务中公寓、宿舍、商铺、商场等不动产的客户多数是不需要进项税的工商户或个人, D公司如果提高出租价格, 其竞争力将大大低于B公司。因此D公司需要综合考虑客户质量情况, 以适当的价格争取客户, 以优质物业管理等附加服务吸引、维持客户, 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5 结语

“营改增”是一项普惠性的改革, 降低了不动产租赁业的税费负担, 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 促进企业生产发展。

不动产租赁公司在业务中应区分新老项目, 向业务部门解释不同计税方式的利弊, 加强业务部门税务培训, 以便在业务谈判时, 针对不同的计税方式洽谈不同租赁价格, 达成多方共赢的局面。

不动产租赁公司应根据不动产功能区分住宅、商用、办公、仓储等不同的类别分析目标客户的税收特征, 制定灵活的价格机制, 锁定优质目标客户。

摘要:近些年来, 经济增长速度趋于平缓, 经济发展模式的发生转变, 为了减轻企业赋税, 提升各方积极性, 培育新动力,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016年5月1日起, 全面实施“营改增”, 不动产租赁也纳入了“营改增”范围。本文就“营改增”后针对企业在不动产租赁方面采取不同的计税方式对企业经营影响进行分析, 为业务处理提供指引。

关键词:“营改增”,不动产租赁,老项目,经营影响

参考文献

[1] 黄丽芳, 徐舒铭, 邢宝玲.“营改增”对不动产租赁会计处理及报表的影响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6 (8) .

[2] 陈晓光.增值税有效税率差异与效率损失——兼议对“营改增”的启示[J].中国社会科学, 2013 (8) .

营改增有形动产租赁范文第2篇

(GF--2000--0601)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租人: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 第一条 租赁物

1.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数量及相关配套设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质量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____ 年__ 月__ 日至_____ 年__月__ 日。租赁期限届满,双方有意续订的,可在租赁期满前—— 日内续订租赁合同。(注: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 租赁物的用途或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物的使用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租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方式与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租赁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验收: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租赁物的维修

1.出租人维修范围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租赁物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相应(减少租金/延长租期)。

2.承租人维修范围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改善或增设他物不行因此损坏租赁物。

租赁合同期满时,对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的他物的处理办法是:_________。 第八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物。

第九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 ,归__________ 所有。 第十条 租赁期满返还租赁物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验收: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三条 租赁期届满,双方有意续订的,可以在租期满前___日续订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返还租赁物的返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 |

出 租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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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 人 | 鉴(公)证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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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公)证机关(章)| |账号: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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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有形动产租赁范文第3篇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文) 中对融资租赁和融资性的售后回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融资租赁分为对有形动产的租赁和不动产的融资租赁, 前者使用17%增值税率, 后者适用11%增值税率。融资租赁服务是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双重性质, 我国法律将其归入租赁中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承租人以融资为目的, 将自己的资产出售给出租方同时又将资产融资租回的业务活动。从经济实质上看, 承租方将资产卖给出租方同时融资租赁回来, 业务活动前后, 资产的控制权并没有发生改变, 所以税法上不承认销售活动, 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是根据承租方主要的目的融资, 将其归入到金融业的贷款服务中缴纳增值税, 税率6%。

另外, 国家为了鼓励租赁业的发展, 对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的售后回租服务, 对承租人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占纳税人当期提供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销售额=当期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对外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服务的销售额=当期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含本金) -当期对外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本文基于出租人的角度, 分析在相同的条件下, 两种租赁方式税负情况。

2 案例税负计算

例1:有形动产的融资性售后回租。

甲公司2017年1月1号以100万的价格将其2016年6月购买的设备出售给乙公司, 同时签订一份售后回租协议, 租赁期5年, 每年支付租金28万元, 假设该售后回租属于融资性的售后回租, 期末净残值为0, 不考虑未担保余值和担保余值等问题。

计算承租人的报酬率:100=28* (P/A, i, 5) , 得i=12.38%。

单位:万元

从而计算得出乙公司的融资性售后回租税负, 增值税=本期摊销的未确认融资收益*6%, 得到应交的增值税分别为0.7428万元、0.627万元、0.4962万元、0.3498万元、0.1842万元, 2.4万元, 而根据对承租人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规定计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为0.3714万元、0.3135万元、0.2481万元、0.1749万元、0.0921万元, 根据应交增值税得到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 最后得到净利润总额为29.82万元, 总税负为12.58万元。

例2: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

甲公司2017年1月1号和乙公司签订设备的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期5年, 每年支付租金28万元, 该设备为乙公司按照甲公司要求为专门购买, 价款100万元, 增值税17%。乙公司融资租赁税负计算净利润为29.29万元, 总的税负为15.11万元。计算结果省略。

3 案例税负分析

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 在相同条件下, 融资性售后回租与融资租赁相比, 增值税、教育附加费、所得税及总的税负都是后者低, 原因在于后者存在较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 总的利润是融资性售后回租较高, 从例1与例2也可以看出例1第一年年初只要付出100万元的价款, 而在融资租赁的情况下, 乙企业要付出的是100万元的价款加上17万元的税款, 对于乙企业来说融资租赁的资金压力也更大一些。所以对于乙企业来说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对其更有利, 但是对于承租方来说支付租金得到的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 增加了承租方的税负, 有可能承租方要求降低租金, 所以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摘要:在“营改增”后,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按17%交增值税, 有形动产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归入金融业贷款服务, 按6%交增值税。另外, 国家对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的售后回租服务, 对承租人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本文基于出租人的角度, 对两种租赁方式下的增值税及所得税进行对比分析, 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融资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增值税

参考文献

[1] 张淑贞.谈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的计算[J].财会月刊, 2016 (31) .

营改增有形动产租赁范文第4篇

“营改增”新财税体制的提出符合社会发展大趋势, 对融资租赁企业带来更好的社会效应, 通过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某些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因为资金短缺导致的纳税负担, 实现了融资租赁企业结构的快速转型, 加快融资租赁企业的运营进度, 扩大融资租赁行业的经营规模, 巩固融资租赁产业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 最大限度的发挥融资租赁行业的社会价值, 提高社会经济水平。本文探讨了“营改增”对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和财税方面的影响。

2“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会计核算的影响

2.1 对企业现金、利润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的税收模式为融资租赁企业带来更为可观的经济效益, 使企业利润最大化。融资租赁企业现金、利润的实际收入容易受前期投入成本、缴纳营业税、整体资金收入等多个方面的影响。“营改增”税收体制的提出可以一定程度上消除以上因素的影响, 企业从前期缴纳营业税转为只需缴纳增值税, 确保企业实际缴纳的定额与会计单上标注一致, 确保企业一直保持一种高收入的状态, 提高企业的现金收入和获取利润。

2.2 对收入的影响

“营改增”的税收体制改变了传统的纳税模式, 即融资租赁企业先缴纳营业税, 处于一种先缴税再经营的生产模式, 导致实际收入与会计核算的最终结果明显不符, 企业丧失巨大的经济效益, 所以“营改增”的税收模式可以让企业只缴纳增值税, 重新整合生产经营结构, 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和损失情况, 提高企业收入指标, 维持企业正常运转, 这点对企业来讲非常友好。

2.3 对成本的影响

“营改增”税收体制虽说为融资租赁企业带来可观的收入效益, 但还是有一定局限性, 因为大部分融资租赁企业要想按照“营改增”的税收模式进行税务缴纳, 就必须要开发具体的专用票据, 根据票据进行相应的资金抵扣和税务查收, 但是有一部分融资租赁企业才处于刚起步阶段, 很难有能力去印发专用票据, 只能先缴纳营业税, 再生产经营, 大大降低了后期经济收入。

(1) 建筑材料费。现国家对财税体制提出了进一步的改革, 由以往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自财税体制改革以来一再受到外界的关注。打破了传统的税收体制, 在原有税收体制的基础上进行再创新, 重新整合产业结构, 优化社会税收服务体系, 加快了社会可持续发展进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三种建筑材料应用最为广泛, 即混凝土、水泥和木材。这三种建筑材料由于质地不同导致相应的增值税率和不含税成本减少量也有所不同, 其中, 混凝土和水泥由于市场价格大体相差不多, 增值税率统一保持在17%, 不含税成本减少到14.5%, 木材的市场购买价格低, 增值税率要比混凝土和水泥低一些, 保持在13%左右, 相应的不含税成本也有所降低。我们在购买和选用不同的建筑材料时, 要严格按照标准的税务扣收指标执行, 建筑材料材质不同企业所扣收的增值税才有明显区分, 我们应该根据具体施工需求认真选用合适的建筑材料, 并进行适当的税务费用扣收。

(2) 人工费。如果融资租赁企业包揽了一项建筑工程的全部劳务, 那么待工程结束后要严格按照增值税收标准收取人工费, 尽可能地避免融资租赁企业处于一种负税状态, 提升企业的整体经营风貌。企业在缴纳人工费用时, 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制定的相关标准进行费用缴纳, 不同部分按照不同百分比进行费用缴纳。实现增值税务费用缴纳的合理性。而且, 人工费在劳务企业经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直接决定着企业的税务状态, 能否正常、有序的运营。

(3) 机械费。机械费相比人工费和建筑材料费来说, 虽然占比不大, 但其对一个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税务状态的作用依然不容忽视, 机械费在一般的建筑劳务企业中分为两类:设备、仪器租赁费用和设备后期维护管理费用, 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一般以设备租赁费为主, 根据企业的经营力度投入相应数量的设备、仪器, 加强企业内部运作, 保证企业工程施工的高效运行, 在项目工程完成后按照国家制定的设备租赁税收标准进行机械费用缴纳, 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企业在设备租赁阶段一定要严格把控好量, 避免因为设备投入过多导致企业损失惨重, 出现亏损。另外, 设备后期维护管理也是机械费的一部分, 对运行的设备进行及时的维护和整修能够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避免因为过多更换设备导致资金短缺, 减少企业设备资金投入, 根据不同设备的维修程度支付相应的机械维护费用。

3“营改增”后对融资租赁财税影响

3.1 更能满足税率变化的需求

“营改增”税收体制的更改, 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的计税方法,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 自觉选用合适的计税方法, 财务计税方法一般分为两种:一般计税法和简单计税法, 这两种计税法在税率方面存在很大差距, 一般计税法相较简单计税法计税率高, 要缴纳高达17%的增值税, 但其显著的优势是在缴纳完增值税后可以开发具体发票, 然后用发票进行相应的资金抵扣, 也能节省很大一部分资金。财务租赁大部分企业都会选择一般计税法, 因为其更符合国家税收标准和体系, 也更加符合人民利益需求。

3.2 沿用差额征收原则

所谓差额征收即在总的销售额的基础上减去支付给纳税人的那部分金额。“营改增”虽说是作为一种新型税收体制提出的, 但在销售额计算上还是沿用了以前的差额计算法。融资租赁企业在进行差额征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指标进行支付, 确保最后销售金额的可靠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营改增”虽说是沿用了传统的差额征收原则, 但还是些许做出了调整和改变, 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征收指标, 完善了融资租赁企业的差额征收体系, 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融资租赁企业的差额招收范围, 提高差额征收原则的利用率和普及率。

3.3 其他方面

融资租赁产业在我国兴起时间并不算长, 一切还处于刚起步状态, 有很多融资租赁企业缺乏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科学的经营指南, 生产经营过程尚且吃力。很多刚起步并未站稳脚跟的融资租赁企业由于征收税用较多导致收入低、利润薄弱, 难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对此, 国家应该制定合理的税用征收制度, 采用“随征随发”的征收模式, 给予企业充足的项目启动资金, 而且企业项目启动前应该与相关责任人签署并制定合同协议, 对项目工程涉及的各个程序都进行详细注明, 待项目完工后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缴纳税务。

4 结语

“营改增”模式的税收体制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税都带来深远的影响, 通过只需缴纳增值税, 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投入资金, 提高企业的现金收入、实现融资租赁企业利润最大化, 而且, “营改增”的提出更能满足税率变化的需求, 在原有差额征收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再创新, 采取“随征随发”的税务征收方法,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税务支付标准进行缴纳, 加快融资租赁企业发展进程, 推动国家经济向前发展。

摘要:“营改增”掀起了不小的社会风浪, 融资租赁也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和机遇。融资租赁是企业进行合理融资的良好沟通渠道, 如此一来, 融资租赁的体系和相关实施政策也将受到新形势的冲击, 会计核算及税收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关键词:“营改增”,融资租赁,会计核算,财税影响

参考文献

[1] 张羚.全面营改增背景下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J].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 (2) .

[2] 赵恩波, 樊锐.全面“营改增”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会计核算影响分析[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6 (20) .

[3] 毛秀峰.浅析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影响[J].商场现代化, 2015 (29) .

营改增有形动产租赁范文第5篇

2016年3月2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以下简称36号文) , 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标志着历时近五年的“营改增”全面实施。

全面实施“营改增”后,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处理的规定趋于完善, 相关规定更加明朗, 且融资租赁上下游行业均纳入增值税范畴, 抵扣链条更加完整, 如何挖掘其在产业链中的作用、如何应对税收政策给企业经营带来的影响、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是融资租赁公司获取核心竞争力必须解决的问题。全面实施“营改增”为融资租赁企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是融资租赁企业研究应对策略和税负影响的良好契机。

2 融资租赁增值税处理

财税[2016]36号文按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标的物的不同将融资租赁业务区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融资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 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和计算方法。2018年4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 将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 分别调整为16%、10%, 融资租赁业务现行适用税率总结如下表所示。

资料来源: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财税[2018]32号文整理。

3“营改增”给直接租赁业务带来的机遇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 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项规定体现了税法将企业作为资金使用链条的最终消费者的定位。

3.1 企业通过直接租赁或银行贷款筹资的优劣势比较

(1) 银行贷款方式自购设备增值税处理。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方式筹资的模式下, 首先从银行取得贷款购买设备, 然后按期向银行归还本息, 在这种模式下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涉及增值税:

(1) 取得资金。根据36号文第二十七条之 (六) 规定, 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 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该环节发生的支出均不得抵扣进项税。

(2) 购买设备。企业直接与供应商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支付货款, 并取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抵扣进项税, 并相应少交附加税费, 可抵扣金额为:

[设备含税总价/ (1+16%) ]×16%× (1+12% (1) )

(3) 按期归还本息。企业向银行归还本金及利息, 银行就承租人支付的利息开具普通发票, 该环节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

企业用银行贷款的方式新购设备时, 抵扣进项税总额为设备购买价对应的进项税额。

(2) 融资租赁方式融资增值税处理。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适用税率为16%。在融资租赁模式下, 融资租赁公司购买设备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按期归还本息, 承租人在设备使用和账务处理上与使用银行贷款自购设备效果相同。该模式下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涉及增值税:

(1) 取得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设备款后, 供应商向融资租赁公司开具采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融资租赁公司据此抵扣进项税及附加, 承租人该环节不抵扣固定资产采购的进项税。

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租赁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作为价外费用, 由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承租人据以抵扣进项税及附加。可抵扣金额为:

[融资费用/ (1+16%) ]×16%× (1+12%) 。

(2) 按期归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按每期收到的本金和利息收入合计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承租人据以抵扣进项税及附加。可抵扣金额为:

[租金/ (1+16%) ]×16%× (1+12%)

也即[ (本金+利息) / (1+16%) ]×16%× (1+12%)

租赁期届满时, 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归还的本金合计等于设备购买价, 因此, 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可抵扣的进项税及附加为:[ (设备含税总价+利息总额+融资费用) / (1+16%) ]×16%× (1+12%) , 既抵扣了设备购买价对应的进项税额, 也抵扣了相关融资成本和手续费等融资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

(3) 小结。综上所述, 两种融资方式下新购设备均体现在承租人账务上, 承租人均取得了设备的使用权, 二者的差异在于:以贷款方式融资发生的融资费用和利息支出均不能抵扣进项税, 而以融资租赁方式发生的融资费用和利息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如果考虑现金流折现, 按相同折现率折现, 这两种方式带来的现金流量现值相等。但是, 笔者认为, 这并不影响直接租赁业务与银行贷款相比的竞争优势, 第一, 税收筹划首先是以少缴纳税款为目的, 其次才是延迟纳税;第二, 对于正常经营的企业而言, 新购设备或新增不动产带来的收益是在设备或不动产投入使用以后陆续实现, 因此, 即便企业在设备采购或新增不动产之初就固定资产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 也会由于没有足够的销项税而不能带来正现金流, 只能进项税留抵在以后期间抵扣, 因此实际中并不能完全体现先抵扣进项税的优势。

3.2 融资租赁公司在资金成本增值税抵扣链条中的作用

由于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大部分来自于银行借款, 是否相当于融资租赁公司承担了这部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承租人节约的15.45% (不动产:10.18%) 的融资成本单纯是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让利还是抵扣链条中切实减少的税负, 需要进一步分析论证。

按36号文规定, 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融资租赁服务的应纳税销售额时, 可扣除为该业务而发生的借款利息, 实质上按16%抵扣了该等利息支出的进项税。将出租人和承租人合并考虑, 产业链整体税负计算如下:

(1) 出租人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从银行获取资金, 再将资金投放到直接租赁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取得银行贷款并归还外部融资成本, 取得银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作为差额纳税的依据, 同时按期从承租人处取得租金收入, 整个租赁期出租人增值税金及附加计算如下:

(2) 承租人可抵扣增值税及附加。出租人就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租金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承租人取得专用发票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3) 整个产业链增值税税负情况。将出租人和承租人作为一个整体, 合并考虑其通过银行外部融资获得资金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负如下:

(4) 小结。在通过银行贷款新购设备的业务模式中加入融资租赁公司, 与承租人直接从银行贷款自行购买设备的方式相比, 整个产业链可多抵扣的增值税及附加为“出租人外部融资成本/ (1+16%) *16%* (1+12%) ”, 节约了融资成本15.45%。同理, 与承租人直接从银行贷款自行购买不动产的方式相比, 节约了融资成本10.18%,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通过定价策略的调整分享这部分税收抵扣带来的优势。

可见, 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成本的抵扣链条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新购设备或新增不动产融资过程中加入融资租赁公司将使得现行规定中资金成本增值税抵扣断裂的问题得以解决, 降低了整个产业链的综合税负。

4 全面“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的应对策略

税收政策是影响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此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针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呈现出不完善的地方, 也就现有政策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以确保政策能体现税收公平、切实支持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融资租赁公司对增值税政策的应对策略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4.1 议价时充分利用直接租赁业务的税收优势

融资租赁直接租赁业务由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可降低产业链融资成本约15.45% (不动产:10.18%) , 融资租赁公司在与客户进行业务洽谈时应着重向客户宣传其抵税的优势, 与客户共同分享税收政策带来的优惠。

4.2 建立二手设备交易平台以享受直接租赁抵税的优势

为充分享受直接租赁业务带来的税收优势, 融资租赁公司可考虑建立二手设备交易平台。设备所有人将准备出售的设备在平台上展示, 承租人选定设备后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直接租赁合同, 由融资租赁公司与设备所有人签订购货协议后将设备以直接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这样, 二手设备的交易同样适用了融资租赁直接租赁可抵扣资金成本的政策, 既达到盘活存量资产、为承租人融通资金的作用, 又降低了整个交易过程中的税费。

4.3 合理安排外部融资与业务类型的配比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可以差额扣除其资金成本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但是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的其他业务如经营租赁业务则不能差额扣除融资成本。为了最大限度地扣除融资成本, 享受税收优势, 融资租赁公司应合理配置外部融资与业务类型的配比, 最好按项目进行融资, 债务融资按顺序优先使用在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融资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上, 经营租赁等其他业务优先使用权益资金。

4.4 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如前所述, 不论跨境租赁服务免税还是3%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 都遇到了政策落地困难的问题, 所以, 融资租赁公司应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尤其是跨境业务合同前, 应尽量规范合同条款, 使其符合免税规定, 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 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增强竞争优势。

摘要:本文从融资租赁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角度出发进行深入研究, 挖掘现行增值税政策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发现增值税政策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政策扶持, 同时也找到政策给行业带来的挑战, 提出融资租赁公司的应对策略, 以使其找到业务拓展、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突破点, 为其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突破出一片蓝海寻找契机。本文通过对融资租赁直接租赁与银行贷款成本的比较, 找到直接租赁业务与银行贷款之间的差别优劣, 以供承租方在设备使用和融资方面多层次的比较与选择;同时, 也针对承租方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资金筹措中涉及的成本费用以及可以在其企业的增值税全链条中进行有效的抵扣分析, 为承租企业更大效率地能享受增值税税收的抵扣政策, 对其企业提高管理和盈利水平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营改增”,融资租赁,直接租赁,售后回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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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Z].财税[2018]32号.文) , 2018年

营改增有形动产租赁范文第6篇

一、“营改增”前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企业的税负表现

租赁行业在税制改革之前, 直租的行为比较多。租赁公司直接从设备生产厂家购进设备, 在使用期间, 设备的所有权始终归租赁公司, 租赁公司只需要收取一定额的租金即可。之后随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兴起, 对于原本的一些优质资产且财务运行良好的实体企业而言, 又多了一条融资途径。具体来看, 政策推行之前, 融资租赁业务实际上属于营业税的范畴, 即所缴纳的税费属于应计入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一列。同时, 依照“金融保险业--融资租赁”的税率标准来看, 为5%。对于融资租赁企业/单位来说,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需要依次经过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的审批。在经营运行过程中, 租赁单位主要是向承租企业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在当期, 租赁单位收取的各类费用, 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 所剩余的资金部分就是企业的营业额。

具体来看, 上述所提到的收取的各类费用, 直接涉及多类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贷款利息等。2010年颁布实施的《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中再次予以规范。在报表统计中, 对于该行为所获取到的收入, 并非销售收入, 也不将其编入到销售收入目录。

如上, 总体来看, 在“营改增”推行之前, 该行业业务的营业额计算方式为“价款+价外费用-出租物本金-相关税费-借款利息”。此外, 需要直接缴纳的营业税部分, 直接计算为上述营业额×5%即可。

二、“营改增”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企业的税负表现

2013《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在该份文件中, 对新政策推行之后的融资租赁业务给出了新规范。与上述介绍的情况有很大出入, 从事融资租赁服务行业, 需要经过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商务部门的审批。“营改增”后, 对于税费的计算, 不再计算营业额, 也是以当期的销售额为准。对于改革之后的增值税, 其税负超过3%的部分直接以增值税计税方式展开。

综上, “营改增”之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企业需直接缴纳税费, 以销售额×17%为准。对于销售额的计算, 即“价款+价外费用-相关税费-借款利息”。

关于改革之后的影响, 可通过某中等规模企业的实际表现来对比。A公司是融资租赁公司, B公司从A公司处购进设备。在这一环节, 与改制前不同, 该环节B公司可以不抵扣掉该部分的进项税额。如此一来, A公司当期销售额计算时, 则无须扣除期间收取的有形动产的部分本金。不过, A公司收取B公司的租金部分, 则需要按照销售额的计税标准来进行。此外, 本金部分有可能出现重复征税。在这种局面下, 相当程度上会引起融资租赁企业税负水平的上升。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财税政策探讨

结合“营改增”实施后的几年间发展实际来看, 融资租赁市场目前主要是以售后回租业务为主导。

具体来看, 融资性售后回租, 该行为本身就属于一种资产转移行为。资产的出售方也就是融资租赁的承租方, 之所以要选择该方式, 通常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在这种情形下, 企业会将自制或者购买的设备资产出售出去, 即出售给专门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后期, 将企业自身的问题解决之外, 则会以回租的方式租回。

如上, 如果单从该市场交易行为形式上来看, 融资性售后回租实际上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出售业务, 另一块是租赁业务。但是, 与“营改增”推行之前不同, 两大业务的性质是不同的, 所以与出售资产相关的风险及报酬也不同。故此, 也就直接表明, 整个资产转移过程中的风险和报酬, 一直都未完全转移。直接来概况, 该交易行为的实质和目的就是融资。根据2013年106号文件来看, 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 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的比例关系。此外, 该文件规定, 租赁公司以融资的方式, 向承租方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在收取的这部分费用构成中, 其中的价款本金部分,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最后,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 “营改增”之后, 有形动产租赁和无形动产租赁, 实际上全部不属于该范畴, 包括动产残值在内也是如此, 无论是以折旧的方式还是直接销售, 均属于融资租赁。对于行业内绝大部分企业而言, 由于选取该方式的企业多为中小规模企业, 所以税负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因为中小规模公司正常情况下本身可用的流动资金就不足。更重要的是, 鉴于该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之下的局部特殊性, 也决定了领域内的高税率。也恰恰由于融资租赁行业的高税率, 也大量存在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种局面下, 对于少部分具有一定程度财务危机的小企业而言, 税负可得到有效控制。

四、“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六大热点问题及会计税务处理

总的来讲, 融资租赁就是集融资、融物、贸易、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对于融资和资产转移过程中出现问题时, 租赁公司可直接回收、处理租赁物。由于该业务对于企业资信和担保方面的要求并不高, 所以近几年一直被广大中小企业融资选用, 也有一些大企业选择此类融资方式来扩宽融资渠道, 甚至很多大企业集团内部成立了融资租赁公司。今后需要留意的是, 近几年逐渐暴露出来的局部矛盾点, 同时也是很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

第一, 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具体需要按照哪一种税目来缴纳增值税?关于该项疑惑, 可以参照2016年财政税务部门36号文件, 即《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其中对于内容的规定上, 明确强调了,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本质是一种贷款服务。故此, 该部分理应当按照金融服务行业领域的计税标准来缴纳税费。

第二, 上述36号文件下发实施之后, 从5月1日开始, 之后开展的融资性租赁业务具体怎么界定, 即该业务的销售额到底是什么?关于本问题所涉及的税费政策与规章内容, 前文中已经详细介绍。总的来概况, 纳税人是经过商务部门直接授权的, 所有的业务行为均已同时期最新的标准规范来执行。

第三,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其是否也适用于新政策下的免征增值税这一项?具体来看, 在上述36号文件中, 附件4的第二条给出了明文规定, 即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与上述一样, 均可免征增值税。不过, 部分项目除外, 即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规定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部分。

如上, 对于近几年界内常见的一些问题, 上述简要予以分析。此外, 对于行业内企业的影响, 最直接性的就是税务处理层面, 这一点前文中也已经提到。具体来看, 会计税务层面的影响, 可分为三阶段来解读。

第一, 从租赁业务合同生效之日起, 即租赁开始日。在这一阶段, 承租方选择需要租赁的资产, 对其公允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现值较低的资产部分, 均是账面价值形式呈现。严格意义上来讲, 在该阶段, 最低租赁付款理应包含增值税。如此一来, 则不需要再单独考虑增值税。当承租方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时, 可确认交增值税。第二, 租赁期。在整个租赁期间内, 承租方已经向租赁方支付了租金, 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报表编制上, 借记“长期应付款”。第三, 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就是该业务合同到期, 业务终止。在“营改增”前, 租赁期满之后, 假若租赁方愿意将资产直接转让给承租方, 那么承租方可取得增值税发票, 同样借记“长期应付款”。可是, “营改增”之后, 承租方是身份也适当发生变化,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可取得租赁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此一来, 在会计报表统计上, 进项税额会增加, 所以应缴纳的增值税会相应减少, 最终使得流转税税负降低。不过, 由于绝大部分的承租方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所以现实中对于增值税税负并无太大影响。

摘要:租赁行业在税制改革之前, 直租的行为比较多。租赁公司直接从设备生产厂家购进设备, 在使用期间, 设备的所有权始终归租赁公司, 租赁公司只需要收取一定额的租金即可。之后随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兴起, 对于原本的一些优质资产且财务运行良好的实体企业而言, 又多了一条融资途径。鉴于此, 本文试从“营改增”前后不同税收政策实施阶段, 对融资租赁直租和售后回租对企业的税负影响, 简要探析。

关键词:“营改增”,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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