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专项合同范文

2024-03-13

工资专项合同范文第1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我们来共同互相学习一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大家都知道,在现代社会中,工资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工资收入分配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而工会是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是职工的娘家人,这就要求我们的工会干部要时刻把职工的收入问题当成是自己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样才能达到企业和职工的双赢。

首先,我们先来说说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上面,提到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那它的概念是什么?)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之间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它们两者的关系是什么呢?)

工资集体协商是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和重要阶段,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

1 现在,我们知道了工资集体合同的概念,那有的人就问,现在用工单位都和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为什么还要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好像有点多此一举,现在我们就说说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以及它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是什么?

可以简单从两个方面来说。

一方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核心内容。工资是职工生活的基本来源,也是企业人工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导致这些企业太高劳动定额、延长工作时间,压低工资水平甚至无故拖欠和随意克扣职工工资等,资本侵蚀劳动的现象较为突出,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强资本、弱劳动”的社会环境下,由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和停工事件不断增多,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工资的特殊地位和重要意义决定了开展集体协商必须以工资集体协商为核心,通过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大特别强调“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进一步指明了努力方向。工会抓住了工资集体协商就是抓住了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的核心,抓住了履

2 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

另一方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关键环节。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正合理、规范有序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对于顺利分配关系,妥善协调和处理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矛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工资分配问题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家“十二五”规划和党的十八大均提出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解决工资分配领域中的不公和无序现象,除了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外,关键环节就是在企业层面建立协调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协商机制。只有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工资分配,提升劳动者一时增加职工工资,才能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才能真正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因此,从这个层面上讲,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

3 要求。

工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1、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同,集体合同是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而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本人与用工单位签订;

2、签订合同的程序不同,劳动合同由职工本人与用工单位直接签订,而集体合同需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合同草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3、合同生效的条件不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合同的内容具有可调性,集体合同规定后非经协商或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而劳动合同如所订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调整,标准是不低于集体合同;

5、效力所调整的主体范围不同,劳动合同生效后仅适用于职工本人和用工单位,而集体合同生效后,对用工单位和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因此,劳动合同是个体合同,而集体合同是集合合同,集体合同可以包含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不能够涵盖集体合同。所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既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又是相互具有关联性的合同。

4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有哪些?

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调整办法;最低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标准;合同的期限及变更、解除的程序,合同的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下面我们简单说说这些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制度是确定和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原则、形式、办法和规定的总称。应从企业的生产、工作特点出发,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适合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我国现行工资分配制度的内容很广泛,主要包括:1.等级工资制

2、结构工资制

3、岗位技能工资制

4、岗位薪点制

5、绩效工资制

6、提成工资制

(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分配形式,也叫工资形式,是对职工市级劳动付出量和相应劳动报酬所得量进行具体的计算与支付的方法。从对劳动量的计量方法上区分工资分配形式,可划分为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

(三)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及调整幅度。 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即职工在某一年平均工资的高低程度。工资水平的确定和定期调整,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也是职工群众非常关心的重要问题。工

5 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应当把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作为主要诉求。

(四)工资支付办法。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主要包括: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对象、支付时间等内容。工会要与企业就工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项目以及拖欠支付时给予补偿的标准内容进行协商。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五)奖金、津贴、补贴。奖金、津贴、补贴是职工劳动收入的组成部分,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奖金、津贴、补贴的发放条件、标准等,应当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六)加班加点工资。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6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违约责任是保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切实履行的重要措施,是工资专项合同的重要条款。

(八)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是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有效存续期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因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此外,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还应包括变更和解除的程序、终止条件及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包括,如受到处分职工的工资待遇、职工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等。

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是什么?

简单来说有以下五个步骤:

1、广泛听取和征求职工意见;

2、企业方与职工方各自选派代表进行集体协商;

3、协商一致后的工资专项合同(草案)交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4、在7日内将工资专项合同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登记,同时报市总工会备案;

5、在5日内将生效的工资专项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开。

工资集体协商的注意事项

1、双方协商代表的人数必须对等。工会方代表职工,和行政方进行谈判,从往年所交的合同来看,有的单位是一组谈判人员,自己和自己谈判,这是不对的。

2、时间问题。合同中的时间务必按协商先后顺序填写,即:要约书-→答复书-→代表名单-→职代会决议-→签订合同文本-→劳动部门、总工会备案。

3、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100元/月,工资标准不能低于1100元/月,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适当提高。

4、工资协议草案必须要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否则不合法。

工资专项合同范文第2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经华池县锦贸公司(甲方)和华池县锦贸商业街工会联合会(乙方)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覆盖范围

本合同覆盖华池县锦贸商业街5户非公企业(锦贸公司、银丰医药公司、晓云医药有限公司、康洁餐具消毒有限责任公司、华裕旅行社)和29户个体工商户,涉及职工106人。

二、工资分配

1、2011年度工资调整幅度

各企业参照本县发布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结合自身的销售额、利润等经济效益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工资增长比例。各企业除经营者外,职工平均工资在上年的基础上,增幅不低于10%。

2、工资分配制度

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基本工资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可实行计件(销售提成)工资分配形式或者计时工资分配形式,并根据效益情况,合理确定奖金等浮动工资分配水平。

3、工资结构

本区域各企业、各个体户工资结构实行效益工资,即基本工

1 资+提成工资。具体为:

(1)华池县锦贸公司员工工资为基本工资(1200元/月)。 (2)华池县银丰医药公司、华池县晓云医药有限公司的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700元)+销售提成工资(1元/100元)。

(3)华池县康洁餐具消毒有限责任公司的洗碗工每天工作8小时基本工资(700元)+加班5元/小时,送碗工基本工资(700元)+ 提成工资(送0.5元/箱)。

(4)华池县华裕旅行社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700)+业务提成(带团利润的5%)

(5)个体工商户

①双虎家私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700元)+销售提成工资(5元/1000元)。

②校园星门市、freestyle潮公社、贵夫人门市、全民时代门市、啄木鸟门市、金香玉服装门市、波司登服装门市、龙之本色服装门市、相衣阁服装门市、童童层服装门市、永霞窗帘共11户门店的员工工资为基本工资(700元)+销售提成工资(1元/100元)。

③感觉门市、青丝发艺、新潇洒理发店三户企业的员工工资为基本工资(700元)+提成工资(发艺师5元/100元,勤杂工1元/100元)。

④名烟名酒门市、综合门市、四季鲜果店、益民大药房、红十字门诊、麻将馆、多彩网吧、彩票门市、东关街移动代收点、e家时代门市、宏达通讯门市、华通印刷厂11户门店的员工工资实行基本工资(850元/月)。

2 ⑤齐力贷款公司的员工工资实行基本工资(850元)+提成工资(10元/10000元)。

⑥锦贸公司招待所员工工资实行基本工资(800元/月)。

4、工资支付

各企业(门店)实行月工资发放制度。以人民币(现金)发放,每月15日前支付上月工资。

三、合同的生效及履行

1、本合同经华池县锦贸商业街工会联合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正式签字后,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认可,签订履约合同书,然后送人社部门审查。

2、本合同签订后,如遇有不可抗力或者企业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3、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或双方协商解决。

4、本合同的履行、终止、监督检查、劳动争议处理及其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本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本合同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认可后生效。送达15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6、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乙方应当将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职工报 3 告或公布一次。

7本合同有效期为2011年7月27日至2012年7月26日,在合同终止前30日,双方均可提出次年的工资集体协商方案。

8、本合同一式九份,双方首席代表各执一份,各企业存档一份,送人社部门一份,上级工会一份。

行政方(盖章) 职工方(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工资专项合同范文第3篇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

甲方:公司(厂)

乙方:公司(厂)工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结合本市、本行业其他相关因素,分析、预测企业本生产经营状况,参照今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比照同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协商双方通过集体协商形成以下协议:

1、本工资总额达到万元,比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元/月,增长%。

2、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为每月元。

第二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

1、国家或天津市有关工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2、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员工实际工资水平较大的;

3、因外部条件造成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协议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的。

第三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

1、企业被撤销、解散或依法宣告破产及濒临破产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第四条企业修改、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协议,须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

第五条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正确履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必须承担责任。企业违反本协议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会违反本协议可按工会章程,纠正其行为,同时承担组织和教育职工的责任,提高履行工资协议认识。

第六条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天津市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副本一份(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正本甲乙双方各一份,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正、副本各一份。

第九条本协议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公司(厂)企业(厂)工会

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

工资专项合同范文第4篇

注:本协议有效期一年(2011年7月份----2012年6月份)

行政部

工资专项合同范文第5篇

一、案情介绍:

某集团公司和派驻在上海新成立的公司部门主管张小姐,因为对试用期后的转正工资一直不能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久拖未签,在快满一年时,公司未避免超过1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向张小姐发了一封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但后来单位为挽留张小姐,做出妥协,同意其转正工资涨一倍的要求,并补签了劳动合同,不久因为单位经营不善,调整结构,撤销了张小姐所在部门,并随即调整了张小姐的岗位,但工资并没有调整,张小姐表示不能胜任这份工作,并消极怠工,公司也觉得一味妥协不是办法,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张小姐觉得自己做得很辛苦,到头来仍被单位辞退,心理很不平衡,便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补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计20万。

二、处理思路:

本案对于单位来说是满冤屈的,合同是补签的,但过错并不完全在于单位,且单位做了妥协,并补发了张小姐转正工资和试用期工资的差额,但补签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部分人认为仍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以体现立法本意。既然补签是不可争辩的事实,我们也只有根据法律关于过错的规定,从张小姐对于未签合同本身存在过错进行抗辩。至于解除是否合法,就要看单位的解除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确凿。张小姐对于单位给其的所有通知均拒绝签字,而单位在所有通知上均盖有公章和签字。从证据方面来说对单位是不利的,单位在一次和张小姐谈话中做了录音,根据录音记录可看出张小姐对此案自身确实存在一定过错。

三、庭审纪实

本案未经仲裁审理直接诉至法院,庭审中张小姐坚持自己的诉请,并声称单位欺骗自己签订合同后又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则根据单位提供的证据和所出庭的证人证言,认为虽然是补签合同,但也要根据事实和过错情况考虑。对于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单位出具了审计报告和撤销部门、调整岗位的集团内部决定,并由证人出庭作证张小姐表示不能胜任并消极怠工。

四、庭审结果

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开展了调解工作,最后张小姐同意单位赔付5万元了结此案。

五、律师评析

本案对于用工单位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教训,如果单位管理规范,在一开始就和张小姐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好试用期后转正工资,就不会有后来那么多次被动的谈话和被诉经历了,就是因为单位上层领导频繁更换,导致对于部门经理劳动合同未签事宜一直久拖未决,人事部虽然了解劳动合同法,但却错误运用,在未签合同快满一年时匆忙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给员工造成心理伤害,员工一怒之下欲提起仲裁,后来为挽留员工和避免损失,一再妥协后补签合同但却没写下双方不再有争议的书面说明,留下风险隐患,后来事情的发展都出乎大家的意料,给单位造成极大的被动,虽然最后调解成功,但这5万元赔偿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六、相关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工资专项合同范文第6篇

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要不就得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的这条规定由于强化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已被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熟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也明显提高。但同时也有这样的情况出现,部分劳动者为了获取双倍工资,故意拖延或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处于尴尬境地

小林今年7月他进入市区的一家机械加工企业当车工,与他一同进单位的工友都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小林就是借故不签字。因小林技术不错,难以招到熟练工人的企业也就采取了一种迁就的态度。公司的人事干部认为,反正别人都签了合同,小林不愿意签,就随他去好了。

没想到,5个月后,小林向企业递交了辞职报告,并且一纸诉状将企业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求企业支付4个月的双倍工资。小林使出的这一“招”,使企业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明明是小林拒签劳动合同,但因不能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他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不得不如数向小林支付了双倍工资。

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介绍,目前部分劳动者确实存在着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故意不签劳动合同,利用规则套现双倍工资。这是一种恶意行为。二是怕受到合同期限的约束,不能随意跳槽。而当离开企业后,听说不订合同企业要支付双倍工资时,就通过劳动仲裁进行追索。

这种员工往往只看重短期的经济利益,而忽视劳动合同提供的其他保障,一旦发生拖欠工资报酬、不交社会保险、工伤事故等情况,就会因劳动关系认定等

问题,带来极大的不便,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因此丧失信用,失去工作机会。

“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是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背景下推出的,但一些劳动者却借机吃起了„规则饭‟,这是很不应该的。”这位人士强调,部分劳动者存在的这种错误认识,不利于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导致更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必须得到纠正。

企业应扎紧“篱笆”

“当然,打铁还得自身硬。要避免支付双倍工资,企业必须规范用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要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市劳动仲裁部门提醒企业,为了抑制这种行为的发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专门作出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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