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垃圾桶管理办法范文

2024-03-02

村垃圾桶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与XXXX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农村生活垃圾精准治理服务项目三方协议,实行市场化公司负责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清运,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统一运输”的精准治理。各社区发动居民群众全面参与环境整治和村庄清洁行动,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努力争创全市农村生活垃圾综合治理工作示范或先进集体。

二、重点工作

(一)发动群众

全员动员,全员参与。发动全区群众参与综合治理,推行垃圾分类,养成垃圾入桶良好习惯;互相监督,共同遵守乡村文明条约,督促市保洁公司切实履职尽责。在全区开展季度或文明清洁居民示范户(8-10户)、文明清洁示范生产队(3-5个)、文明清洁农村社区(1个)等评选活动,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积极性。评选活动由社区先行申报,管理区农业局组织管理区辖区内市“两委员一代表”和部分党员干部、居民群众评选,评选结果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二)加强宣传

环境治理、建设清洁家园是每个居民的责任,需要每个人共同参与,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一是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曝光“乱丢乱倒”不文明行为,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文明卫生观念;二是在公共场所、社区交通要道悬挂宣传横幅,印发宣传资料、小标语和开办专栏;三是生产队开动广播宣讲,宣传引导、监督居民和群众将垃圾倒入垃圾桶,引导居民实施垃圾分类治理,引导农户和广大社区居民逐步培养文明洁净的生活方式,倡导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讲究公共卫生。四是各社区开办农村垃圾治理专题集中培训班(每年3-4期),培训人数不低于常住居民20%,要求党员干部和居民代表参加。

(三)加强监管

一是管理区农村生活垃圾精准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XX市农村生活垃圾精准治理工作考核办法》采取“每周巡查、半月暗检、月度通报、季度考评”的要求,对各社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进项检查督办。

二是农业局依据《XX管理区农村生活垃圾精准治理和环境卫生月度考核表》(附件1)组织专班每月对XX公司XX管理区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运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考评和满意度评价;三是各社区根据《XX管理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和环境卫生每周抽查评价表》(附件2)每周对XX公司项目部运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抽查和评价,对抽查情况进行记录和保存。四是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管理区农业局负责向XX公司提出书面意见及限期整改的要求。

(四)强化措施

一是提高认识。

农村生活垃圾精准治理是一项民心工程,是提高老百姓生活质量的必经之路,不仅管理区和社区的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更要加强宣传,让社区的居民群众提高认识。二是加强监管。农业局要加强监管,多协调、多抽查、多评价。三是加快项目推进。要加快推进垃圾压缩站项目建设,确保农村生活垃圾精准治理工作有序推进。四是引导学习先进。适时组织社区干部群众代表外出参观市内外文明洁美典型,学习先进经验。五是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垃圾生活垃圾精准治理工作方案,把农村生活垃圾精准治理工作纳入考核内容,严抓考核落实,形成层层考核的责任机制。

三、资金保障

以管理区与XX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为准筹措资金。

(一)市专项资金。

市农村生活垃圾统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每季度考评结果将市级保障资金每季度拨付管理区。

(二)农户征交。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按

市统一每户60元/年由社区征收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农村垃圾清运费由各社区征收,上报管理区财政局专户储存,用于支付XX公司服务费。

(三)社区筹资。

社区负责组织对农户因秸秆禁烧放置于渠堤路边的秸秆或林木树枝、辖区建筑垃圾等(市XX垃圾集中处理场拒收的垃圾,XX公司不承担清理运输)等进行妥善处置。

(四)地方配套。

由管理区按市政府办通知精神配套地方资金(每人10元/年)与市场化公司据实决算。

(五)管理区财政支持。

管理区财政负责另行开支迎国

家、省文明城市创建及有关团队过境与重大活动环境治理,购买环卫设施拆除有关乱搭乱建等保洁经费。

四、组织领导

成立以管理区党委副书记、主任XX为组长,管理区党委委员、副主任XX为副组长,管理区农业局、财政局、组宣部、环保科、卫生科、各社区为成员单位的农村生活垃圾精准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管理区农业局,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XX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精准治理日常工作。

各社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以社区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具体抓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各社区所属生产队干部为本队农村生活垃圾精准治理第一责任人。

五、责任分工

农业局: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精准治理全面工作;负责对各社区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督导并开展常态化巡查和量化考评;负责协调组织对XX公司项目部开展垃圾清运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和结账。

组宣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精准治理的宣传工作。

财政局:负责研究财政支持政策,配合相关部门积极整合资源,按时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管。

环保科:负责结合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协助做好环境监测。配合抓好重点区域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与监管,不断优化农村环境。

卫生科:负责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等工作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各社区:承担辖区农村环境卫生及生活垃圾综合治理的具体责任,负责按市和管理区规定征收居民户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负责统筹生产队垃圾精准治理工作指导督导、监管考评,负责对XX公司项目部和辖区农村生活垃圾精准治理的监管、协调、督促。

六、考核结账

(一)社区考核。

建立健全社区环境卫生考核机制,由社区负责对辖区保洁员清扫保洁、垃圾清运情况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一周一汇总、一月一通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依据。社区每月每季度对辖区生产队环卫状况组织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书面报管理区农业局汇总。

(二)管理区考核。

一是农村生活垃圾精准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XX管理区农村生活垃圾精准治理和环境卫生月度考核表》(附件1)每月对XX公司项目部进行一次考核评分,评分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月度考核平均分≥95分为优,月度考核平均分≥85分为合格,月度考核平均分低于85分为不合格。考核评分平均分90分以上予以全额拨款;考核评分平均分在90分以下85分以上的按每分100-200元进行扣付款;考核评分平均分低于85分按400-500元/分进行扣款。实行月度考核,季度考评结账。二是由农村生活垃圾精准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XX管理区各社区农村生活垃圾环境治理月度考核表》(附件3)《社区各生产队环境卫生月度排名表》(附件4)采取随机抽查和月末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社区(所属生产队)、公共场所保洁及垃圾清运、治理工作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将考核结果一月一公布,连续三次排名倒数的对社区实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追责。

村垃圾桶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区域的生活垃圾投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步推进办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区县政府和乡镇、街道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部署,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六条(联席会议制度)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目标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包括市、区(县)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指标和分类投放实施区域推进指标等内容。

第八条(垃圾产生者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九条(清洁生产)

本市鼓励研发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取改善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措施,促进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包装物减量)

本市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商品包装物减量的有关规定,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一条(果蔬菜皮减量)

本市大型果蔬集贸市场应当实行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理;标准化菜场实行净菜上市。第十二条(低碳消费)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物品。

本市旅馆、餐饮等经营单位应当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餐饮经营单位还应当提示并指导消费者适量消费。

第十三条(绿色办公)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先行实行绿色办公。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物品。

第十四条(配套政策和标准)

市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质量技监、商务、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标准。第十五条(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章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要求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金属等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且应当专门处置的废镍镉电池、废药品等废弃物;

(三)湿垃圾,是指易腐性的菜叶、果壳、食物残渣等有机废弃物;

(四)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及投放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定)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其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公共服务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四)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由业主整幢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使用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十八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承担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二)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垃圾箱房或者垃圾小型压缩收集站;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必要时,可以安排生活垃圾分拣员进行辅助分类。

住房保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应当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评级。

第十九条(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住宅小区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可以按照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减少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本市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推进步骤,细化设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条(收集容器设置规范)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分类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细化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细化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规范内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纳入管理规约。第二十二条(报告和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未达到要求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将有关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进,并可以根据改进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章分类减量的促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鼓励参与)

本市鼓励通过社会化方式,促进与激励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宣传动员)

绿化市容、环保、商务、旅游、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垃圾分类减量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并组织开展青少年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五条(购买服务及示范指导)

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指导活动。

住宅小区可以安排示范指导员,指导居民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投放生活垃圾。第二十六条(行业协会工作)

本市市容环卫行业协会、餐饮烹饪行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连锁经营协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分类计量和统计)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计量称重工作制度,逐步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实行重量统计。第二十八条(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置导出区(县)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县)支付环境补偿资金。重量统计信息作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精神文明创建评选)

本市文明小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城区等精神文明创建项目的评选标准中,应当包含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绩效考核)

区(县)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施情况,应当纳入区(县)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第三十一条(信息系统)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信息系统,用于记录、统计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信息,并逐步与商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单位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二)未依法处理发现或者告知、投诉、举报的生活垃圾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单独投放收集的生活垃圾)

本市生活垃圾中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居民装修垃圾,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生活垃圾,法律、法规、规章有单独投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分类收运处置)

对于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村垃圾桶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项目部、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方案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本项目部从事建筑过程中,拆除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一条 任何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条 操作人员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项目部指定地点,由项目部统一处理。

第三条 项目部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方案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条 项目部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方案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应对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

第八条 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方案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九条 任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十条 各班组或个人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任何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村垃圾桶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项目部、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方案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本项目部从事建筑过程中,拆除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一条 任何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条 操作人员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项目部指定地点,由项目部统一处理。

第三条 项目部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方案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条 项目部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方案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应对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

第八条 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方案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九条 任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十条 各班组或个人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任何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村垃圾桶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学校作为人员活动密集的场所,不仅应按照垃圾分类的准则、方法、途径实施,还要教育学生增强环保和垃圾分类的意识,养成正确的垃圾分类习惯。按照《兰州市中小学垃圾分类处理实施方案》及《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快全市中小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确保我校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做出成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切实推动垃圾分类、促进资源回收工作,认识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意义,我校文件的通知要求,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树立牢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垃圾分一分,校园美十分”德育系列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培养学生的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变废为宝,建设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节约型社会。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是垃圾分类回收长期化、规范化。

二、组织机构

1.成立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某某 副组长:火某某 成 员:各班班主任 职责:具体负责学校垃圾分类工作的方案制定、工作方向筹划、总体保障、跟踪检查、考核评估、资料积累、总结等工作,并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的各项活动。

2.建立垃圾分类指导小组 组长:张某某 副组长:火某某

组员:各班班主任、处室负责人和仪器室管理员(彭金满负责)、营养餐室管理员(彭金满负责)

职责:负责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 督导联络员:苏某某

三、实施范围

全校范围内。

四、工作目标任务

1.宣传发动阶段(2018.5--2018.12)

充分利用国旗下讲话、学校广播、横幅、黑板报、班会课、展板开展大规模的持续深入的校园宣传活动,使全校师生人人皆知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并养成主动分类、自觉投放的行为习惯,形成垃圾分类“人人有责、人人尽力、人人作为”的良好氛围。

2.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底完成)

以“垃圾分类”活动为载体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学校校长亲自安排部署,设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督导联络员,配备专职管理员专人负责学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3.总结反馈 针对各处室和班级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学校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文明处室、班级优秀个人(全体教师和学生)的考核范围,对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成绩显著的处室、班级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协调推进

各处室、班级要将垃圾分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把垃圾分类工作作为我校环境建设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抓出特色

(二)积极参与、明确责任

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标准高。各处室、班级要迅速行动,按要求积极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充分发挥我校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展示我校文明单位的良好风貌,为我校的垃圾分类工作做表率。

(三)加强督导

学校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将与政教处联合组织专人进行督导检查,政教处对分类情况进行统一检查评比,每周对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评比,对可回收垃圾的计量进行汇总。

(四)落实报送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是学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今后学校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重点任务。学校要按照榆中县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按季度统计生活垃圾种类和数量,定期检查梳理学校垃圾分类工作情况,按时将本季度统计数据及相关情况纸质版(含电子版)报分管机构。

(五)加大投入、落实保障

在校园内增加垃圾分类设施购置,在操场、校门等地方放置分类垃圾桶方便师生投放垃圾,并加强垃圾分类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洁。

(六)工具配备

1. 在操场放可回收、不可回收垃圾桶各1个。

2.学校门口放可回收、不可回垃圾箱和有毒垃圾箱各一个。 3.学校向每个班级发放垃圾桶1个,放其他垃圾。

总务处在摆放好普通分类垃圾桶贴上分类标签,明确垃圾分类,进行日常垃圾分类。

(七)收集时间

1.每天早上上课前,中午放学前,下午放学由值日生清理教室垃圾。

村垃圾桶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1、处置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乱处置、乱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屡禁不止。

2、工

地管理不到位。建筑、拆迁等工地没有配备冲洗设施,车辆带泥上路比较普遍。

3、渣土运输车辆管理不到位。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沿途抛洒滴漏的现象特别严重。

为解决这一管理难点问题,我县在今年4月份,县城管执法局挂牌成立后,为践行该县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环境革命”理念,实现“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的奋斗目标,该局把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创新思维,扎实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将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纳入了行政许可范围。为增强许可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试行办法》,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第47次会议讨论通过,于今年平均月份正式颁布实施。

为确保《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效实施,县城管执法局专门组建了城管执法大队四中队,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他们以贯彻执行试行办法为抓手,认真履行职能:一是加大了宣传的力度。利用电视、报纸、过街横幅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试行办法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的知晓面,确保试行办法的顺利实施;二是建立工地档案。即在施工、拆迁工地开始施工时就介入管理,按照工地的基本情况、工程进度、审批状况等,对工地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资料档案;三是加强与拆迁办、招标办等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和沟通,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四是规范施工、拆迁工地的管理。通过宣传试行办法,要求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从源头上控制车轮带泥上路现象的发生;五是加大了巡查和查处的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查处力度。立案查处了一批沿途抛洒滴漏和其他一些违反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为。

试行办法施行2个月来,县行政审批中心城管窗口已核准建筑垃圾处置申请11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前,县城管执法局正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教训,不断摸索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内在规律,完善管理机制,推动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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