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的保险怎么样范文第1篇
您好,这边是泰康人寿北京电话中心,致电给您是咱们泰康秋季有一个品牌推广活动,针对13XX号段客户统一赠送一个保障额度 1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这是免费的,我们会以短信的方式发送到您的手机上。为了简单做一个区分,请问怎么称呼您的全名?(目前的使用者就行)
这边也是为了避免重名重姓,请问您是哪年哪月出生的?没问题我们短信24小时就发送到您手机上了。 那同时呢我们现在是在秋季有一个品牌推广活动嘛,跟国有的八家银行合作,有一个存钱得保障的计划,不知道您这会说话方便吗?简单跟您说一下。
回访开场
您好,请问是XXX先生女士吗么?这边是泰康人寿贵宾服务中心,我是寿险规划师张喆。感谢您开通泰康祥云顺心卡业务,就是赠送给您的那款意外保障 天致电给您是泰康为了特别回馈顺心卡贵宾客户,同时也是针对国家医保政策的缺陷,为贵宾提供一项更加全面的免费风险转移计划,由我为您做一个简短的通知,占用您一两分钟时间,您现在接电话还方便吧?
开场
您好,这里是泰康人寿北京电话中心,我姓张,您好。今天致电给您是泰康人寿响应国家的医保政策,联合了国有八大银行,针对咱们储户的家庭有一个免费的风险转移计划。因为这个活动非常超值,所以健康没问题的储户都已经给自己办理完了,我这边也是赶紧给您做一个通知,您听一下就行了好吧?
产介
活动非常的简单,不用咱们花钱去购买,只要在未来的5/10年里面,给自己或者家庭做一个固定的零花钱储蓄,存钱期间您将获得到是未来15/20年针对目前400多种高发重大疾病,还有意外风险的一份综合保障,也就是说存钱期间所有的重大疾病风险和意外风险都不用自己承担,由泰康来帮咱们承担了,不需要咱们花钱。就算存钱期间我们客户生病了,发生过(意外)理赔了,那么我们所存的本金仍然退还给咱们。同时呢,咱们这个活动存钱的期间非常短,只需要5/10年就可以了,但是保障呢却享受的是为期15/20年。
咱们国家现在不是在推行新医保政策么,泰康这边也是响应国家号召,针对目前重疾医疗费用昂贵给咱们客户提供一个风险转移的计划,是指泰康会在未来的20年中给咱们的客户提供一个风险保障金,那么如果说我们的客户在20年期间不幸发生疾病或意外风险的时候,泰康就会一次性支付给给咱们客户最高30万的现金用于治疗或生活,自由支配,那么这个保障服务不用咱们客户的花钱购买了,只是在咱们平常给自己或家人积攒零用钱的同时就额外的享受到了。 (也就是说咱们在攒钱的同时就把自己原有的保障做了一个相应的增加,也就不用在花自己的钱去补充保险了)
刚才咱们也是反复的去跟您强调咱们的这个保障服务不用消费,是因为这个保障服务区别于其他保险最大的优势是,即使我们的客户在保障期间内不幸发生风险被理赔的情况下咱们的本金也仍然可以拿回来,并且除此之外,泰康还会给咱们提供两份额外的收益,第一就是咱们本金乘以百分之十的一个固定收益,第二就是二十年每年都会给咱们一个累计复利分红,也就是说咱们自己攒多少钱再加上这两份收益,跟中途有没有理赔咱们没有任何关系。完全都是归咱们自己所有
互动
询问客户是否有保险(区分社保,商保)从而判断销售模式 亮点
那刚才我这边之所以反复的跟您强调这个服务不需要咱们自己单独消费是因为即使咱们的客户中途发生风险得到最高30万的理赔了,那咱们自己攒的这笔钱也是无条件的全额返还,不会有任何的消费,也就是说您的钱始终都是您的,赔的这份钱是泰康额外给咱们的,并且除此之外,泰康还会给咱们两份钱,一个是那咱们的本金乘以10%的一个固定收益,另一个是20年每年都会给咱们累计的复利分红,也就是说咱们在给自己攒钱的同时本金不但是保值而且增值了,同时又多了一份保障,就把咱们自己存在银行的钱最大化的利用起来了。 举例
泰康人寿的保险怎么样范文第2篇
(1999年6月修订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
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满十六周岁到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公民,可作为被保险人
参加本保险。
二、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
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
必须75% 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
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
额,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时,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
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
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
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
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
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一年,也可短于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
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最低档为五千元,最高档为五十万元。在此限度内,投保人可以一千元为一个增减
单位,任选其间一档。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类别及保险金额确定;本合同投保或续保时均
需一次交清保险费;投保一年期的保险费率按附表一列明的职业、工种性质分别确定;投保极短
期的保险费率,按附表一及附表二规定的标准计收。
第七条 续保
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
二、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经调整的保险费率将通知投保人,自续保起适用。
三、凡已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续保时,该被保险人不得增加保险金额。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
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
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遇节假日顺延),否则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应由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
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于被保险人被确定残
疾及其程度后,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属
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五、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一、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退还保险费差额;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按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增收保险费差额。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
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
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单位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
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的,本公司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
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投保单位的在职人员不足75%投保,或投保人数低于8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并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四、在保险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更换被保险人(已发生给付的保险单不能申请换人)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出具书面申请送交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
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保险费收据;
4、投保单位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
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失踪处理
一、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
亡日期给付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身还的,受益人或其他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
险人身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及利息。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
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
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
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2-本合同已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手续费:保险费×25%×(12-本合同已经过月数)÷12 。
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泰康人寿的保险怎么样范文第3篇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
(2003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四条 保单红利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末对该会计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按照有关监管法规,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本公司将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红利
红利的分配方式为:
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在“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对应日在“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将公布的分红率,在该分红率公布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但在红利公布等待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或者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变更,涉及分红率时,本公司将适用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
保单生效对应日与分红率公布日为同一天的,适用该公布日公布的分红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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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红利公布等待期间”指某一会计末(分红率核算日)至该分红率公布日
的期间(不包括该公布日)。
二、终了红利
除减保外,一般情况下,终了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至多出现一次。在本合同因保险
合同期满、发生保险事故、退保等情形而终止时给付。减保时,给付本合同的终止部分所对应的部分。
终了红利分为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
行满期核算,若确定本合同期满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满期生存红利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
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3、特别红利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本条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效力非正常终止时,本公
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相应增加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单特性(包括保险期限、基本保额、保单经过、年龄
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单生效二年以上的,本公司将退
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保单生效不足二年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余额两者中之较大者。
第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
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分别为:十年期、十五年期、二十年期和三十年期,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趸交,每份1000元。
二、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年龄、保险期限、投保份数确定。
三、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投保时的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关规
定的限额。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余额两者中之较大者。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
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申领满期生存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交费凭证;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交费凭证;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三、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保单质押贷款
本合同保险期间满二年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质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
贷款利率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银行行业指导性五年期贷款利率”与“预定利率(2.5%)加贷款日前最近一次公布的分红率之和”两者中之较大者执行。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办法再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上述“现金价值净额”是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以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余额。
投保人申请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申请书,并凭保险单、交费凭证、投保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三条 减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满二年时,投保人可以申请进行减保,将有效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部分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部分按份等比减少,并退还本合同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本保险在减保后至少应保留一份。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一、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余额两者中之较大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际的有效保险金额与根据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所确定的有效保险金额不符,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有效保险金额。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
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交费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单生效二年以上的,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保单生效不足二年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余额两者中之较大者。第十八条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支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申领人应于被保险人生还三十日内将身故保险金退还本公司。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释义
艾滋病(AIDS):艾滋病学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而引起的终生传染性疾病。HIV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系统,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被感染者死亡。
艾滋病病毒(HIV):HIV是一种逆转录病毒,它具有极强的迅速变异能力,主要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的体液(如: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及多种器官中,并通过含HIV的体液交换或器官移植而传播。HIV直接侵犯人体的免疫系统,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功能。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利息:以“计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或者经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银行行业指导性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预定利率(2.5%)加计息日前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之和”两者中之较大者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认可医院: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者二级以上社保定点医院。 初始基本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基本保险金额为初始基本保险金额;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减保时,基本保险金额为初始基本保险金额按份等比减少后的余额;以后减保时,基本保险金额为减保前基本保险金额按份等比减少后的余额。
红利保险金额:指在生效对应日或分红率公布日因分配红利所增加的保险金额。 有效保险金额:主要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或者发生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保险事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还包括因可能分配终了红利而相应增加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变更发生于某一保单期间(不包括生效对应日),则保险事故发生日的有效保险金额为该保险事故发生日前一生效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与不足整保单的红利保险金额之和。前述不足整保单的红利保险金额按本公司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和前一生效对应日至保险事故发生日经过的整月数折算。
本条款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因本条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效力非正常终止”:指因发生责任免除事项所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或者因不如实告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年龄错误等情形所导致的本合同终止;在减保时,指因减少部分保险金额导致的本合同部分终止。
本合同现金价值:主要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在合同效力因本条款第四条第
泰康人寿的保险怎么样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